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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3學年度第1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附件

會議日期:103年9月24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下午2時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2)

項 目 頁碼 附件1 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

正後全文 --- ---1

附件2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後全文 ---11 附件3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101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對照表暨修正後全文 ---18

附件4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採認及認定規定」---23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 生、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學 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 起始得修習。

前項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

以當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將學 士班師資生名額同額轉換為碩 博士班師資生名額者為限。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 生、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學 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並自二年級起始得 修習。

前項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

以當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將學 士班師資生名額同額轉換為碩 博士班師資生名額者為限。

按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規定:「大學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以上及碩士、博 士 班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經 甄 試 合 格者,得修習教 育學程」,放寬 本校碩、博士生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不 受 現 行 自碩、博士二年 級 起 始 得 修 習 之限制(外校資 格移轉生、本校 提 前 入 學 生 得 於研一、博一即 修習),爰為此 修正。

五、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 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 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 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 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分 教育原理與制度、學生發展與 輔導、課程教學與評量、新興 教育議題四大課群,選修各科 目均得依各系實際需要開設名

五、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 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 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 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 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分 教育原理與制度、學生發展與 輔導、課程教學與評量、新興 教育議題四大課群,選修各科 目均得依各系實際需要開設名

有關配合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教師(二)字 第 1020077866B 號令發布之「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科 目及學分對照表 實施要點」暨依

(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稱近似之分科科目。其應修學 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 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 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 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 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 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學實習,共四至六學分。修習 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 二個教育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 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 科目應包括:(一)共同必修:教 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 共 同 選 修 : 分 教 育 原 理 與 制 度、學生發展與輔導、課程教 學與評量、新興教育議題四大 課群,其中教育議題專題課程 為必選修。選修各科目均得依 各系實際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 分科科目。其應修學分總數至 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 至少十八學分,各領域必修學 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 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

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

稱近似之分科科目。其應修學 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 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 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 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 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

/分領域教學實習,共四至六 學分。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 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學分。

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6 日臺教師 ( 二 ) 字 第 1030000009 號 同意核定函增修 訂中等師資類科 新 制 之 修 習 規 定、實地學習規 範。

(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學實習,共四至六學分。修習 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 二個教育學分。

適用前項新制之師資生,須於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 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

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 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 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 業知能。

七、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 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科別相同。

七、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

/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 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文字修正。

八、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基礎課 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 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 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 組教育專業課程必修課程學分 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 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兩科以 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

教學實習,取得多科專門科目 學分證明書者,超修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 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不得視為選修科目。

八、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 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 分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 目。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教 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 習,取得多科專門科目學分證 明書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 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 實習,不得視為選修科目。

增 訂 有 關 中 等、特教師資類 科有關超修必修 科目學分可視為 選修科目學分之 規定,餘為文字 修正

(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十、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 業課程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 課程;(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其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四 十 學 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 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 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依中等學校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 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中等學 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 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十學 分)皆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 少二十學分)

(1)資賦優異類至少必修十二學 分,選修八學分

(2) 身 心 障 礙 類 至 少 必 修 十 學 分,選修十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特殊 教育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 科目應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 課程;(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其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四 十 學 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 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 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依中等學校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 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中等學

十、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 業課程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 課程;(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其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四 十 學 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 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 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依中等學校、國民小 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 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中等 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 方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十學 分)皆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 少二十學分)

(1)資賦優異類至少必修十二學 分,選修八學分

(2) 身 心 障 礙 類 至 少 必 修 十 學 分,選修十學分

有關配合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教師(二)字 第 1020077866B 號令發布之「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科 目及學分對照表 實施要點」暨依 據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1 日臺教師 ( 二 ) 字 第 1030056008 號 同意核定(補正) 函增修訂特教師 資類科新制之修 習規定、實地學 習規範。

(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 法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 十學分)皆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 少二十學分)

(1) 資 賦 優 異 類 至 少 必 修 十 學 分,選修十學分

(2) 身 心 障 礙 類 至 少 必 修 十 學 分,選修十學分

適用前項新制之師資生,須於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 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

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 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 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 業知能。

十一、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 二年(即四個學期,不含暑 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 課 程 修 習 學 分 數 至 多 九 學 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

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 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 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 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一、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 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 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 課 程 修 習 學 分 數 至 多 九 學 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

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 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 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 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文字修正。

(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十七、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 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 修 者 , 其 學 分 一 概 不 予 採 認,並不得辦理抵免。

自一○二學年度起入學本校 師資培育學系且經學系甄選 為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者為 預修生,得預修教育專業課 程學分,惟以六學分為限,

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 學期結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 階段師資培育生或畢業前經 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 程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 認。

十七、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 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 修 者 , 其 學 分 一 概 不 予 採 認,並不得辦理抵免。

自 102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 資培育學系且經學系甄選為 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者為預 修生,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 學分,惟以 6 學分為限,其 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 期結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 段師資培育生或畢業前經教 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 生後,得申請學分抵 免/採 認。

文字修正。

二十、已具本校教育專業課程修習 資格,於畢業前仍未修畢規 定之科目學分者,倘於本校 繼續升學,得於入學選課前 申 請 繼 續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 計算。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 或未繼續升學者,視同放棄 修習資格。

二十、已具本校教育專業課程修習 資格,於畢業前仍未修畢規 定之科目學分者,倘於本校 繼續升學,得於入學選課前 申 請 繼 續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 習之規範,其已修習之學分 數併入計算。未於規定期限 內申請或未繼續升學者,視 同放棄修習資格。

按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規定:「大學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以上及碩士、博 士 班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經 甄 試 合 格者,得修習教 育學程」,研議 放寬本校碩、博 士 生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不 受 自碩、博士二年 級 起 始 得 修 習 之限制,爰為此 修正。

(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

【修正後全文】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0.3.9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本校○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為明確規範本校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特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 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修習資格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生、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前項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以當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將學士班師資生名額同額轉換 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名額者為限。

三、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通過本校 各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生甄選、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或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 資培育生甄審。前開甄選(審)規定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另定之。 經教育部 核定之外加師資生,亦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錄取員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並分為中等 學校師資類科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

參、課程規定

五、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分教育原理與制度、學生 發展與輔導、課程教學與評量、新興教育議題四大課群,選修各科目均得依各系實際 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分科科目。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 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共四至六學分。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包括:(一)共同必 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分教育 原理與制度、學生發展與輔導、課程教學與評量、新興教育議題四大課群,其中教育 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選修各科目均得依各系實際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分科科目。

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八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 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10)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共四至六學分。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學分。

適用前項新制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 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經本校認 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六、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 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 定後調整之。

七、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半年全 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八、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

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必修課程 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取得多科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不得視為選修科目。

九、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 課程一覽表修習專門科目。

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學生,應依本校特殊 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十、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二)特殊教育專業課 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 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依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 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十學分)皆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少二十學分)

(1)資賦優異類至少必修十二學分,選修八學分 (2)身心障礙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修十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包括(一)一般教育 專業課程;(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 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依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 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皆為必修。

(11)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少二十學分)

(1)資賦優異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修十學分 (2)身心障礙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修十學分

適用前項新制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 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經本校認 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肆、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十一、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即四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九學分,若 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 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二、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 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 業學分數內。

十三、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惟研究生之成績不計 入)。

十四、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 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伍、學分費

十五、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無需另繳交學分費。

十六、學生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 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 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陸、學分抵免

十七、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修者,其學分一概不予採認,

並不得辦理抵免。

自一○二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且經學系甄選為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者為預 修生,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以六學分為限,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 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生後,得 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十八、主修學系專業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

十九、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 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學則、學生抵免學 分辦法、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12)

柒、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二十、已具本校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於畢業前仍未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倘於本校繼 續升學,得於入學選課前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未繼續升學者,視同放棄修習資格。

二十一、已辦理放棄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

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捌、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學生準用 之。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 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 學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 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 級起始得修習。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 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 學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 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二年級起始 得修習。

按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規定:「大學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以上及碩士、博 士 班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經 甄 試 合 格者,得修習教 育學程」,放寬 本校碩、博士生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不 受 現 行 自碩、博士二年 級 起 始 得 修 習 之限制,爰為此 修正。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 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 處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 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 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特教 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 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 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 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 處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 教育學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 習之規範,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 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特教 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 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 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配 合 第 三 條 條 文 之 修 正 酌 修 文字內容。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一、 配 合 本 校 推 動 學 生 跨 領

(1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計 入畢業學分數內。超修各師資 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 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 放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 畢業學分數內。

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 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系所 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放棄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額,本校 不再辦理遞補。

域 修 習 之 方 針,爰刪除原放 棄 教 育 專 業 修 習 資 格 者 之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需 經 主 修 系 所 採 認 始 得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之 規定,以鼓勵本 校 學 生 跨 領 域 修習。

二、 增 訂 已 超 修教育專業課程 學分數者,得辦 理部分放棄教育 專業課程學分,

並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三、 將 原 條 文 後段有關遞補之 規定移列至第二 項。

(1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正後全文】

9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2 次暨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3.7.22 台中(二)字第 0930085806 號函修正核定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7.1.2 台中(二)字第 0960201360 號函修正核定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8.10.16 台中(二)字第 0980179310 號函修正核定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0.11.21 台中(二)字第 1000209095 號函修正核定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1.10.4 臺中(二)字第 1010187956 號函修正核定 103.3.12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3.31 臺教師 (二)字第 1030043324 號函修正核定 103.○.○ 本校○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臺教師 (二)字第○○○○○號函修正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本 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 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本校審核通過。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在校 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定之,並須報 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惟依本校學 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五條 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等相關事項以當學年度簡章公 告為準。

教育學程甄選師資生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名額 為限。

第六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逾 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程 修習資格。凡師資生取消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缺額遞補。

第七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者,得依本校「接受社會人士選 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以選讀方式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並應於 2 年內完 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以申請當時報經 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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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2 年 8 月 1 日以後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依師資生 資格取得當時,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理認定後,其學分 仍有不足且非屬個人疏漏。

前項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 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 各學院/系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 學需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處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 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 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 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十八至二十學分,選修六至八學分(其中「教 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第八條之一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 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一般教育 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二)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三) 資賦 優異組必修課程,(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 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 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二、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三、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第八條之二 本校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 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 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第九條 教育學程各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 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調整之。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所修之 領域群科專長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程之前,

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分。

第十一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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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資賦優 異組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 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 程科目及學分。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 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 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期程、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八學 分,如該學期修習三學分課程者得以九學分為上限;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 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 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 年限/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 業年限內計算。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第十五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 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 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 程;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習者,不受此限。

第十七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 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八條 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應經本處審核 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本處另得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本處審核通過後,核發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及碩、博 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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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妥善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師資培育法第18條規定,向學生收取 相當於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二十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學士班其每學期修 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以及他 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轉相 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 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轉出學 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 程學分抵免,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科目學分 總數之二分之一;如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 內,則不得辦理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 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因,須跨校修習相同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特教系提出申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同意 並應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校 際選課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且以 六學分為上限,該課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處/特教系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 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學程課程學分(含跨校修習)之採認或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 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並應依本 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處同意後 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 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超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放棄教 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第八章 教育實習課程與檢定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始得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 程:

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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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學位論文為必修 0 學分,不列入畢 業應修學分)。

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

第三十條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及輔導實習學生(教師)至特約實習學校實習作業要 點,由本處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及教育部「師 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另定之,並據以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校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相 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及各相關規定辦理,該相關規定如未規範,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須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 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 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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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1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 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 系 當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碩 士 班、博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 備從事教職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 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 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鑒於現行師培學 系透過同額轉換 制度得甄選碩士 班或博士生班新 生為學系師資培 育生,爰為此修 正。

六、……

(八)學生如入學一年級第一學 期休學而後於兩學年度內 第一學期復學為一年級新 生者,符合第五點第(三)

款及學系甄選規範,仍得 參 與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並自 102 學年度起學 系師資培育生甄選適用。

(九)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 各款之師資培育生,應參 加人格、興趣、能力或性 向等測驗。

無 一、為免學生因

一年級即休學致 喪失參與後續學 系各階段之師資 培育生甄選之機 會,爰酌予開放 倘於一年級第一 學期即休學,一 年後或兩年後第 一學期復學為新 生者,仍有機會 參與師資培育生 之甄選,並追溯 至 102 學年度起 學系師資培育生 甄選即適用。

二、為使具師資 生資格之師資培 育生得更進一步 瞭解自我性向,

爰規範渠等應參 加人格、興趣、

能力或性向等測 驗,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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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1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4.11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9.25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本校 103 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 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 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 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流用方式依教育部核定情形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

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 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 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 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 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現師 資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師資生、轉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 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 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為限。

五、甄選(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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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

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 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 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 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開放學生登記,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 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 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例 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 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本 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 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其 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 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 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學系甄選之師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規定。

惟僑生自 100 學年度起經教育部核定為外加名額師資生者,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未 具外加名額師資生資格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 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 分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 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而 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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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本校自各該學年度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名單公布後,各學系就各該學年度入學之第二階段師 資培育生餘額遞補,以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完成遞補者 為限,逾期不得辦理遞補。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師 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 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相 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八)學生如入學一年級第一學期休學而後於兩學年度內第一學期復學為一年級新生者,符 合第五點第(三)款及學系甄選規範,仍得參與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並自 102 學年 度起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適用。

(九)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師資培育生,應參加人格、興趣、能力或性向等 測驗。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格放 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本 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 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 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 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第一 階段名單﹚及 12 月 15 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 課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 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

(24)

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 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 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

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資格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以 6 學分 為限,其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 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 生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 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依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 習辦法」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 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 學年度入學者,

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 之條文,及第五點第一項,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度起適 用。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四項、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九點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修正通過及 101 年 9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之 修正條文,自 102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 起適用。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採認及認定規定

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之採認及認定規定:

一、學生(員)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申請本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

其檢附之成績證明須為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含空中大學)所開具。

二、學生(員)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採認及認定,以其申請時向前推算10學年 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三、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原則:

1、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學分相同者,得予 採認;科目名稱相近者,由該任教學科之培育系所認定之。

2、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依專門課程一覽 表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如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未達規定之學分數時,則不予 採認。

3、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均不予採認。

四、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 採計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六、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修習之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其 考入大學後已獲抵免學分者為限。

七、依選讀辦法修習之課程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其具備正式學籍 後已獲抵免學分者為限。

八、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92 年8 月1 日)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申請任教學科 專門課程認定,各系所應以申請人「申請年度」時,該任教學科專門課程報經教 育部最後1 次核定實施者為認定依據。

九、專門課程一覽表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其核定後之適用學年度,學士班學生以其 入學學年度,碩、博士班學生以其取得教育學程資格之學年度。

備註:本校專門課程認定事宜,請參照「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

專門課程認定作業要點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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