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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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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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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6 年年報(成立1週年特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編印

(3)

部長序

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至今,已屆滿1週年,在全體 國人的期待下,移民署接手原本分散在各不同機關的 移民輔導等業務,整合成單一窗口,在全國各縣市設 置服務據點,就近提供服務,可說是1項創舉,也是 組織再造的典範。

設立移民署當時,是以人流管理、移民輔導、非法移民管理等3個任務為 主軸。人流管理大致延續前境管局及航空警察局的證照查驗工作;移民輔導 是由戶政業務移撥,除延續原有的工作面向外,並繼續向下紮根到各縣市的 服務站,服務站則設置輔導員,專責來推動輔導工作;至於非法移民管理,則 是96年的重要工作項目。

以96年為例,移民署與警政署共同查緝脫逃外勞的目標是1萬名,移民署 雖是負責查處3,000名,實際上還負責查處後的收容管理及遣送出國等工作,

以有限的人力負責面談、訪查、查緝之外,再擔負收容與遣送的工作,可說非 常辛苦。

其次,收容空間問題,也在吳署長領導下,逐步獲得改善。迄96年底,擴 增高雄市及臺南縣專勤隊的臨時收容所,目前則正規劃臺北縣及桃園縣2處 臨時收容所。而大型收容所方面,在南投草屯規劃開設中部收容所,高雄燕 巢規劃南部收容所。

在這些林林總總的事務之下,移民署這1年來的努力,在打擊跨國境人口 販運方面有很好績效,美國國務院所公布的「人口販運」評核,我國由第二級 觀察名單提升為第二級名單。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也在96年底經立法院 三讀通過,對保障移民人權及健全移民法制,有了大幅的提升。在成立1週年 時,規劃將這1年來的成果,以《年報》方式,公開向全國人民報告。期望移民 署能有更好的成績,更優異的表現呈現給國人同胞。

(4)

署長

署長

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滿1週年了,回顧從規劃、籌備、成立 乃至於今日,其間遭遇困難,不知凡幾,相關同仁所付出的 辛勞實在難以筆墨來形容。在國際化與全球化浪潮日興 盛熾的今天,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成立不僅象徵了我國具備 先進國家的良好體制及與國際接軌的深刻努力,更代表了 臺灣對人權立國理念的堅持。而這一路走來感受最深的是 國人對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的深刻期待與託付,尤其是對移

民人權的保障及建構整體完善的移民輔導與人流管理制度的期許,這些都是本 署目前積極辦理但是仍需不斷努力的重大方針。

本署成立前,在短短的1年間,我們於全國25個市、縣(市)規劃、成立了服 務據點。整合了僑務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6機關(單位)有關入出國及移 民的相關業務,提供簡政便民的服務。成立1年來,雖然業務量不斷的增長,全 體同仁卻更加兢兢業業的投入本身的職掌,堅守崗位,深怕有負國人的付託。在 大家的努力下,成果已逐漸展現,例如在申請案服務方面,各地服務站就近提 供服務,大幅減低了民眾來回奔波之苦,獲得民眾的肯定;在移民輔導方面,僅 是提供服務諮詢1項,即已達9萬多人次,而透過10年30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 金的編列,更積極的幫助各機構、團體辦理各項協助、輔導新移民活動等等;而 在防制人口販運、落實人權保障方面亦獲致良好成效,尤以8月間成功的在美國 洛杉磯國際機場攔截了5名經由臺灣轉機之大陸偷渡犯一案,更是塑立了國際合 作打擊人口販運的典範;更具體的,美國國務院2007年國際人口販運報告,已將 臺灣從第二級觀察名單國家提升為第二級國家。此外,經由長期的努力與協調,

在相關行政機關及立法院支持下,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終於在96年11月30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的移民法不僅對於移民人權有更多具體的保障措施,也 讓入出國及移民署的職權更加完整,賦予我們更重的責任。

在忙碌卻又充實的日子中,走過1個年頭,現在僅將這1年來同仁的努力,彙 整成冊,向全國人民報告,並作為本署成立1週年紀念特輯。惟因考量發刊時 間,在統計數據方面,統一計至11月30日止。12月份的數據將併入明年的年報,

當然讀者也可隨時在本署網站上蒐尋最新資料,我們將隨時更新。未來,還有諸 多問題等待處理,本署會在最短的期間內,全力解決,同時也殷盼各界賢達繼續 給予本署指導,使我們有改進的機會,提供更好的服務。

(5)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年報

目錄

部長序 署長序

第一章 組 織

第一節 組織架構 ⋯⋯⋯⋯⋯⋯⋯⋯⋯⋯⋯⋯⋯⋯⋯⋯⋯⋯⋯ 7 第二節 業務職掌 ⋯⋯⋯⋯⋯⋯⋯⋯⋯⋯⋯⋯⋯⋯⋯⋯⋯⋯⋯ 8

第二章 入出國事務

第一節 加強入出國管理 ⋯⋯⋯⋯⋯⋯⋯⋯⋯⋯⋯⋯⋯⋯⋯ 11 第二節 研訂兩岸政策 ⋯⋯⋯⋯⋯⋯⋯⋯⋯⋯⋯⋯⋯⋯⋯⋯ 13 第三節 提升入出國服務 ⋯⋯⋯⋯⋯⋯⋯⋯⋯⋯⋯⋯⋯⋯⋯ 15 第四節 落實入出國管制 ⋯⋯⋯⋯⋯⋯⋯⋯⋯⋯⋯⋯⋯⋯⋯ 17 第五節 推動兩岸交流 ⋯⋯⋯⋯⋯⋯⋯⋯⋯⋯⋯⋯⋯⋯⋯⋯ 20

第三章 移民事務

第一節 研訂移民政策 ⋯⋯⋯⋯⋯⋯⋯⋯⋯⋯⋯⋯⋯⋯⋯⋯ 22 第二節 推動移民輔導 ⋯⋯⋯⋯⋯⋯⋯⋯⋯⋯⋯⋯⋯⋯⋯⋯ 23 第三節 非法移民管理 ⋯⋯⋯⋯⋯⋯⋯⋯⋯⋯⋯⋯⋯⋯⋯⋯ 25 第四節 婚姻媒合業管理 ⋯⋯⋯⋯⋯⋯⋯⋯⋯⋯⋯⋯⋯⋯⋯ 28 第五節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及輔導 ⋯⋯⋯⋯⋯⋯⋯⋯⋯⋯⋯ 29 第六節 移入人口居留、定居管理 ⋯⋯⋯⋯⋯⋯⋯⋯⋯⋯⋯⋯ 30

第四章 國際事務

第一節 與各國駐臺機構互動 ⋯⋯⋯⋯⋯⋯⋯⋯⋯⋯⋯⋯⋯ 32 第二節 國際互動 ⋯⋯⋯⋯⋯⋯⋯⋯⋯⋯⋯⋯⋯⋯⋯⋯⋯⋯ 33 第三節 建全海外組織 ⋯⋯⋯⋯⋯⋯⋯⋯⋯⋯⋯⋯⋯⋯⋯⋯ 36 第四節 建立難民法制 ⋯⋯⋯⋯⋯⋯⋯⋯⋯⋯⋯⋯⋯⋯⋯⋯ 37

CONTENTS

(6)

第五章 移民資訊

第一節 資訊規劃 ⋯⋯⋯⋯⋯⋯⋯⋯⋯⋯⋯⋯⋯⋯⋯⋯⋯⋯ 38 第二節 系統設計 ⋯⋯⋯⋯⋯⋯⋯⋯⋯⋯⋯⋯⋯⋯⋯⋯⋯⋯ 39 第三節 硬體安全 ⋯⋯⋯⋯⋯⋯⋯⋯⋯⋯⋯⋯⋯⋯⋯⋯⋯⋯ 40 第四節 資訊管理 ⋯⋯⋯⋯⋯⋯⋯⋯⋯⋯⋯⋯⋯⋯⋯⋯⋯⋯ 41 第五節 工作成果 ⋯⋯⋯⋯⋯⋯⋯⋯⋯⋯⋯⋯⋯⋯⋯⋯⋯⋯ 41

第六章 秘 書

第一節 文書 ⋯⋯⋯⋯⋯⋯⋯⋯⋯⋯⋯⋯⋯⋯⋯⋯⋯⋯⋯⋯ 43 第二節 檔案 ⋯⋯⋯⋯⋯⋯⋯⋯⋯⋯⋯⋯⋯⋯⋯⋯⋯⋯⋯⋯ 43 第三節 法制 ⋯⋯⋯⋯⋯⋯⋯⋯⋯⋯⋯⋯⋯⋯⋯⋯⋯⋯⋯⋯ 44 第四節 事務 ⋯⋯⋯⋯⋯⋯⋯⋯⋯⋯⋯⋯⋯⋯⋯⋯⋯⋯⋯⋯ 46 第五節 公關及新聞 ⋯⋯⋯⋯⋯⋯⋯⋯⋯⋯⋯⋯⋯⋯⋯⋯⋯ 47 第六節 編審 ⋯⋯⋯⋯⋯⋯⋯⋯⋯⋯⋯⋯⋯⋯⋯⋯⋯⋯⋯⋯ 48

第七章 人 事

第一節 編制任免 ⋯⋯⋯⋯⋯⋯⋯⋯⋯⋯⋯⋯⋯⋯⋯⋯⋯⋯ 50 第二節 考核訓練 ⋯⋯⋯⋯⋯⋯⋯⋯⋯⋯⋯⋯⋯⋯⋯⋯⋯⋯ 54 第三節 退休福利 ⋯⋯⋯⋯⋯⋯⋯⋯⋯⋯⋯⋯⋯⋯⋯⋯⋯⋯ 56

第八章 會 計

第一節 公務預算9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 59 第二節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9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 61 第三節 96年度公務預算執行情形 ⋯⋯⋯⋯⋯⋯⋯⋯⋯⋯⋯ 63 第四節 96年度外配基金預算執行情形 ⋯⋯⋯⋯⋯⋯⋯⋯⋯ 64 第五節 96年度公務統計辦理情形 ⋯⋯⋯⋯⋯⋯⋯⋯⋯⋯⋯ 65

第九章 政 風

第一節 預防工作 ⋯⋯⋯⋯⋯⋯⋯⋯⋯⋯⋯⋯⋯⋯⋯⋯⋯⋯ 66 第二節 查處工作 ⋯⋯⋯⋯⋯⋯⋯⋯⋯⋯⋯⋯⋯⋯⋯⋯⋯⋯ 71

第十章 專勤事務

第一節 面談工作 ⋯⋯⋯⋯⋯⋯⋯⋯⋯⋯⋯⋯⋯⋯⋯⋯⋯⋯ 73

CONTENTS

(7)

第二節 查緝非法外勞 ⋯⋯⋯⋯⋯⋯⋯⋯⋯⋯⋯⋯⋯⋯⋯⋯ 75 第三節 臨時收容及遣返 ⋯⋯⋯⋯⋯⋯⋯⋯⋯⋯⋯⋯⋯⋯⋯ 78

第十一章 國境事務

第一節 人流管理 ⋯⋯⋯⋯⋯⋯⋯⋯⋯⋯⋯⋯⋯⋯⋯⋯⋯⋯ 82 第二節 入出國管制 ⋯⋯⋯⋯⋯⋯⋯⋯⋯⋯⋯⋯⋯⋯⋯⋯⋯ 85 第三節 金馬小三通 ⋯⋯⋯⋯⋯⋯⋯⋯⋯⋯⋯⋯⋯⋯⋯⋯⋯ 86 第四節 包機直航 ⋯⋯⋯⋯⋯⋯⋯⋯⋯⋯⋯⋯⋯⋯⋯⋯⋯⋯ 87

附 錄

附錄一:

組織法 ⋯⋯⋯⋯⋯⋯⋯⋯⋯⋯⋯⋯⋯⋯⋯⋯⋯⋯⋯⋯⋯ 90

附錄二:

編制表 ⋯⋯⋯⋯⋯⋯⋯⋯⋯⋯⋯⋯⋯⋯⋯⋯⋯⋯⋯⋯⋯ 91

附錄三:

大事記 ⋯⋯⋯⋯⋯⋯⋯⋯⋯⋯⋯⋯⋯⋯⋯⋯⋯⋯⋯⋯⋯ 93

附錄四:

業務統計

一、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文教、經濟)進入臺灣地區統計表 ⋯⋯ 102 二、 大陸地區、港澳居民、無戶籍國民〈來臺人數〉統計表 ⋯⋯ 103 三、 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後從事非法活動統計表 ⋯⋯⋯⋯⋯⋯ 104 四、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收容、遣返人數統計表 ⋯⋯⋯⋯ 105 五、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案件統計表 ⋯⋯⋯ 106 六、 指紋建檔統計表 ⋯⋯⋯⋯⋯⋯⋯⋯⋯⋯⋯⋯⋯⋯⋯⋯⋯ 107 七、 查獲行蹤不明外勞成果統計表 ⋯⋯⋯⋯⋯⋯⋯⋯⋯⋯⋯ 108 八、 面談統計表 ⋯⋯⋯⋯⋯⋯⋯⋯⋯⋯⋯⋯⋯⋯⋯⋯⋯⋯⋯ 109 九、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統計表 ⋯⋯⋯⋯⋯⋯⋯⋯⋯ 110 十、 歷年試辦金馬小三通統計表 ⋯⋯⋯⋯⋯⋯⋯⋯⋯⋯⋯⋯ 111 十二、 歷年試辦金馬小三通﹝金門﹞統計表 ⋯⋯⋯⋯⋯⋯⋯⋯⋯ 112 十二、 歷年試辦金馬小三通﹝馬祖﹞統計表 ⋯⋯⋯⋯⋯⋯⋯⋯⋯ 113 十三、各服務站受(處)理申請案件統計表 ⋯⋯⋯⋯⋯⋯⋯⋯⋯ 114

附錄五:

本署服務據點 ⋯⋯⋯⋯⋯⋯⋯⋯⋯⋯⋯⋯⋯⋯⋯⋯⋯ 115

CONTENTS

(8)

第一 章 組 織

前言

在全球化與國際化趨勢,舉凡觀光、商務活動、工作、就學、結婚等日益頻繁,

形成龐大的跨國性人口移動現象,人流管理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議題。我國入 出國境與外來移入人口逐年遞增,其所衍生偽造、變造旅行證件、跨國犯罪、非法工 作、逾期停居留,以及大陸偷渡犯、人口走私販賣、難民庇護等諸多問題,不僅凸顯 移民事務日益多樣與複雜化,且對政治、社會、經濟、公共衛生及對國境安全層面,

造成極大之衝擊。為解決移民產生之各項問題,「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 署)終於被催生出,行政院92年10月22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組織法」暨相關配套法案,終於94年11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1月30日經總 統公布施行,本署並自96年1月2日正式掛牌成立。

第一節 組織架構

本署隸屬內政部,在署長、兩位副署長及主任秘書轄下設立4個業務單位:入出國 事務組、移民事務組、國際事務組及移民資訊組;4個輔助單位:秘書室、人事室、會 計室及政風室;並設5個事務大隊,分別為2個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 務大隊及收容事務大隊。組織架構如下表:

第一章 組 織

(9)

第二節 業務職掌

一、本署依據組織法職掌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四)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五)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六)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七)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八)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九)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十)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十一)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二)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 派駐單位

本署署本部設在臺北巿,在全國25縣市設有服務站,提供民眾各項入出國服務事 項,另在桃園和高雄國際機場、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金門、馬祖設有入出境旅 客服務站;且為服務海外僑民,本署在海外設有30個工作組,辦理入出國諮詢、服務 事項。

三、本署各單位業務項目如下表

單位 掌理事項

入出國事務組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4.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 理、協調及聯繫。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 執行。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10)

第一 章 組 織

移民事務組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7.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 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國際事務組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6. 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 調。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移民資訊組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秘書室

1.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2.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3.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4.檔案管理。

5.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6.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11)

人事室 本署人事事項。

會計室 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室 本署政風事項。

服務事務大隊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6.移民輔導之執行。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專勤事務大隊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3. 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 出國。

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國境事務大隊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4. 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 戒護。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收容事務大隊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

(12)

第二 章 入 出 國事務

前言

在全球化與國際化趨勢,舉凡觀光、商務活動、工作、就學、結婚等日益頻繁,

形成龐大的跨國性人口移動現象,人流管理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議題。我國入 出國境與外來移入人口逐年遞增,其所衍生偽造、變造旅行證件、跨國犯罪、非法工 作、逾期停居留,以及大陸偷渡犯、人口走私販賣、難民庇護等諸多問題,不僅凸顯 移民事務日益多樣與複雜化,且對政治、社會、經濟、公共衛生及對國境安全層面,

造成極大之衝擊。

本署於本年1月2日掛牌成立,

整 合 移 民 輔 導 、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管 理、難民庇護、外來人口(含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 之 停 居 留 管 理、非法查察及收容遣送等事項,

關 於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工 作 之 執 行 成 效,已成為民眾甚至國際關心之重 點。

本署推動各項入出國事務,均考量世界潮流、政府政策及配合民眾需求,以安全 及便民兼顧為主要目標,並落實移民人權保障,以全面提升政府形象。於本署成立周 年之際,茲將入出國事務重點成果臚列如后。

第一節 加強入出國管理

配合本署成立,提升各項入出國管理措施,本年辦理重要事項:

一、 本年3月19日修正發布「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查處程 序及裁罰基準」,使本署辦理是類案件之查處及裁罰單位有所遵循。

二、 本年6月29日修正發布「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作為換補 發IC防偽居留證之收費依據。

三、 推動全面換發IC防偽居留證案,自本年7月1日起實施,並將多次重入國許可結 合,提升證件防偽功能及行政效率。

第二章 入出國事務

▲機場入出國情形

(13)

四、 本年9月10日起實施提升本署公文會辦、陳核及電子公文發文作業方式,有效改善 本署公文會辦、陳核流程,提升公文品質及掌握時效。

五、 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完成立法院朝野協商,並於本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三 讀通過,該法公布施行後對入出國及移民工作,將有下列重要影響:

(一)合理調整入出國管制方式。

1. 保障國民遷徙自由:除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須許可外,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 不須經許可。

2. 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經其服務機關核准。

3. 明定對於被禁止出國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相關權責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 知當事人。

(二) 適度放寬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資格 條件。

1. 增列「僑選立法委員」、「設有戶籍國 民在國外出生之20歲以上子女」、「持 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 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者,得申請居留。

2. 增 列 「 對 國 家 、 社 會 有 特 殊 貢 獻 」 、

「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者,

得申請居留及永久居留。

(三) 增訂「人口販運」專章,解決全球化人口移動所帶來的問題。

1.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 訊,不被公開揭露。

2.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視案件偵辦需要或審理 情形,核發效期6個月以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3.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 務法之限制。

(四) 健全移民輔導,加強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及增列反歧視條文,落實人權保障。

1.增訂移入人民輔導,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機關提供移民諮詢及語言訓練等服務。

2. 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屆滿1年,不得作為營業項目及任 何形式廣告。

▲服務站受理案件情形

(14)

第二 章 入 出 國事務

3.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 民為歧視行為,以落實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觀念。

(五) 增訂「面談及查察」專章,規範移民署人員執行勤務之範圍,避免移民官執法 時超越職權。

1.增訂查驗時,移民官員得行使暫時留置。

2.增訂調查停留居留申請案件時,得施予面談。

3. 增訂查察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入出國時,得行使詢問、查證身分、查察登記及佩 帶戒具或武器等職權。

第二節 研訂兩岸政策

本年度為加強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管理機制相關事宜,業已修正發布「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安全管理機 制及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並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落實政 府人權立國之精神,配合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延攬境外優秀人才;規劃「確立開 放第一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相關配套機制」;規劃大陸旅客搭乘郵輪經第三地來 臺觀光自國際港口入出境相關事宜

一、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為落實「兩岸經貿『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配套機制」相關強化管理措施、強化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安全管理機制及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內政部於本年3月2日會 銜交通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大陸人民至科學園區觀光。

(二) 為落實旅行業統一作業機制、強化旅客身分事前審查並簡化行政流程,有 關旅行業接待數額,統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依各旅行 社送達該會之次序依序核發,不再透過各省市級旅行公會核發數額。

(三) 為加重接待業者保證責任,提高旅行業保證金額度至新臺幣200萬元,以強 化安全管理機制。

(四) 為強化業者自律,賦予全聯會「自律公約處分權」,修正原條文第31條。

(15)

二、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為落實政府人權立國之精神,配合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延攬境外優秀人才,

充實臺灣人力資源,並加強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管理機制,修正本辦法,預定於明

(97)年發布,其要點如下:

(一) 為落實人道考量之立法原意,使同行親屬確實隨行照料申請人,並避免大 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探親、探病及奔喪,其同行親屬入境後從事打工等不 符來臺事由之活動,爰增訂同行親屬須同時與申請人入出臺灣地區。

(二) 增訂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為申請初次來臺團聚之應備文件。

(三) 為加強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管理機 制 , 對 申 請 來 臺 團 聚 卻 與 配 偶 無同居事實者,管制其再次申請 來臺期間;並為有效管制曾有違 法、犯罪行為者進入臺灣地區,

增訂管制其申請來臺期間。

(四) 增訂人口販運之被害人經檢察官 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 偵查或審理者,免除管制申請來 臺之期間;另經鑑別為人口販運

案之被害人且有協助偵辦之必要,得延期留臺。

(五) 為利延攬境外優秀人才,增訂經許可在臺工作之外國籍人士,其隨行之大 陸配偶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

三、規劃「確立開放第一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相關配套機制」

為因應開放第一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政策,除便利大陸人民來臺觀光,促 進兩岸善意交流,並同時強化我國國土外來人口管理,進而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 全,規劃下列配套機制:

(一)完善規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作業流程及相關措施。

(二)加強申請資料書面審核機制。

(三)妥善規劃查驗通關程序及相關措施。

(四)強化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管理。

(五) 大陸旅客搭乘郵輪經第三地來臺觀光自國際港口入出境相關事宜規劃證件 核發、查驗及安全管理措施。

▲辦理宣導活動情形

(16)

第二 章 入 出 國事務

第三節 提升入出國服務

本署成立主要目的之一在提升為民服務功能,故於25個縣市設立服務站,提供 全國民眾各項入出國服務事項,本年辦理重要工作如下:

一、役男出境

(一) 兵役法第3條修正役齡男子除役年齡由40歲降為36歲,本年3月23日生效,

配合調整役男列管年齡。

(二) 本年8月配合警廣「擁抱新移民」、「役男出境」專題節目,加強宣導相關 規定。

(三) 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48條自本年12月1日施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條文 自本年12月6日施行,重新檢視檢討入出國與役政常見問題、申請須知及標 準作業流程,使各服務站辦理是類案件有所遵循。

二、公務員赴陸

(一) 召開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內政部專案審查會計 11次。

(二) 本年6月12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程序」,使公務員申請及本署各服務站辦理是類案件有所遵循。

(三) 本年5月1日建置完成「公務人員赴大陸網路申報」系統,由各機關自行上 本署網站登錄赴陸人數,製作「公務人員赴大陸網路申報」統計表,提供 決策參考。

(四) 本年7月18日及8月3日配合臺灣省政府辦理臺灣省地方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中、南部二場說明會,宣導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 流程及相關程序。

三、小三通

(一) 召開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專案許可由試辦通航地區進入大陸地區審查會計18 次。

(二)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修正自本年3月31日施行,配合 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臺灣地區 人民申請小三通進入大陸地區送件須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 馬祖送件須知」及相關作業程序送件須知申請書表,修正重點:

(17)

1. 開放在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臺灣地區人民,得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 區。

2. 放寬在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榮民,得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 區,並放寬其同行之直系親屬及2親等旁系血親。

3. 放寬國人於大陸地區發生特殊事故,當事人及衍生之必要協處人員,依實際需 求得往返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

4. 放寬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滿6個月以上,服務於臺灣本島或澎湖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以及其同行之當地親屬,得 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5. 開放在大陸福建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臺灣地區母公司負責人及所聘僱員工,得 專案申請由金門、馬祖赴大陸地區福建參加舉辦之商展、會議或商務研習活 動。

6. 開放工商團體得組團專案申請由金門、馬祖赴大陸地區福建地區參展、會議、

商務研習活動、學術會議或學術觀摩活動

7. 開放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福建出生之臺灣地區人民及同行之一定親屬於重要年 節,得專案申請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福建探視。

8. 開放身心障礙者,得專案申請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9. 放寬服務於金門、馬祖公務員證件效期,核發1年效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證。

10. 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在金門、馬祖或轉赴澎湖旅行發生特殊事故,該人民及必要 協處人員,得依實際需求專案申請往返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

11.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出金門、馬祖旅行者,得申請於金門、馬祖旅行後包 機或包船整團轉赴澎湖旅行。

12. 放寬大陸地區隨團領隊證件效 期,得核發1年效期逐次加簽入 出境許可證。

四、各縣市服務站

(一) 本年5月22日修正發布各項 申請案件標準作業流程,使

各服務站辦理是類案件有所 ▲服務站提供諮詢服務情形

(18)

第二 章 入 出 國事務

遵循。

(二) 本年5至6月及本年10至11月會同移民事務組至各縣市服務站督勤,加強視 導各站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

(三)本年8月15日開始穿著制服上班。

(四) 自本年12月1日起,各縣市服務站對外服務時間更改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中午不休息)。

第四節 落實入出國管制

憲法保障人民之遷徙自由,遷徙自由雖屬人民自由權利範疇,然並非絕對不得加 以限制,其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遷徙自由在特殊情形下,應受相當之限制,因此入出國管制乃為維護 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等公共利益所為必要手段之一,惟其行使時仍須受「依法行政」

原理制約,以維人民基本自由權利之保障。另根據「領土主權原則」,基於確保國家 安全與維護公共秩序前提下,對於不受歡迎之外國人亦得限制其入國。

一、管制作業依據

(一)本國人部分

入出國

管制類型 管制單位 法源依據

財稅保全類

財政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9款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

「關稅法」第48條第5項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銀行法」第62條第1項及第62-1條

「保險法」第153條第2項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行政執行案件)

(19)

司法訴追類

司法或軍法機關 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法務部調查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5款(重大經濟犯罪 或重大刑事案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笫9款(保護 管束)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6條及第74-2條第1項第5款(保護 管束)

衛生防護類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9款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例」第18條(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 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5款

兵役類 縣市政府市(區)公所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4條

國家機密類

相關權責之限制機關(辦理 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 職或移交人員)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9款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

勞工保護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9款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 出國處理辦法」第13條

(二)外國人部分

入出國

管制類型 管制單位 法源依據

禁止入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7條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例」第18條(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 例)

禁止出國 司法機關、財稅機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0條

二、管制情形

至本年11月30日止,總管制人數共計19萬1,164人次,國人管制入出國10萬8,142 人次(出國管制10萬7,070人次,入國管制1,072人),外國人管制入出國8萬3,022人

(20)

第二 章 入 出 國事務

次(出國管制1,954人次,入國管制8萬1,068人次)。

(一) 本國人入出國管制部分

入國 1,072人

108,142人

出國 107,070人

1.財稅管制 筆數 54,958筆

欠稅金額 246,164,996,501元

2.司檢調管制 7,450人

3.行政執行管制 25,561人

4.兵役管制 427人

5.保護管束管制 17,342人

6.安檢 2,031人

7.其他 373人

(二) 外國人入出國管制部分

入國 81,068人

83,022人

出國 1,954人

1.國際刑警組織通報 9,019人

2.逾期停留及非法工作 56,253人

3.不適用免簽證對象 2,771人

4.恐怖暴力分子 5,890人

5.涉刑案 2,302人

6.涉偽變照對象 1,407人

7.賣春 363人

8.感染AIDS 689人

9.安檢偵防 1,673人

10.其他 2,655人

合計現管筆數總計 191,164人

(21)

第五節 推動兩岸交流

近年來,隨著兩岸互動頻繁,各項社會、文教等交流活動急速增加,為擴大兩 岸交流,隨時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並簡化各項流程,本年執行成果如下:

一、推動成果

(一)發布業務相關法規

1. 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2.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 表」。

3. 發布修正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二)發布標準作業流程

1. 發布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參訪活動工作標準書。

2. 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須知。

3. 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從第三地申請來臺作業流程。

4. 發布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入出境工作標準書。

(三)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構加強管理外來人口之具體作為 1. 依法確實掌握重點大陸團體在臺活動情形。

2. 協請國家安全局協調法務部調查局、

警政署、軍事情報局等單位,將特殊 敏感大陸團體(如中共要員、智庫、

駐點記者等)在臺活動情形列為重點 情蒐對象密切掌控,並持續將相關情 資即時提供聯審會參處。

3. 為落實管控來訪大陸人士之行程,配 合相關單位,以兩岸條例第十五條第 三款處罰規定,加重邀請單位之責 任。

4. 對於邀請單位等使大陸人士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者,依規定處以罰鍰,以 收嚇阻效果並強化對於邀請單位之管理。

▲服務站落實收件審查情形

(22)

第二 章 入 出 國事務

第五節 推動兩岸交流

近年來,隨著兩岸互動頻繁,各項社會、文教等交流活動急速增加,為擴大兩 岸交流,隨時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並簡化各項流程,本年執行成果如下:

一、推動成果

(一)發布業務相關法規

1. 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2.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 表」。

3. 發布修正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二)發布標準作業流程

1. 發布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參訪活動工作標準書。

2. 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須知。

3. 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從第三地申請來臺作業流程。

4. 發布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入出境工作標準書。

(三)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構加強管理外來人口之具體作為 1. 依法確實掌握重點大陸團體在臺活動情形。

2. 協請國家安全局協調法務部調查局、

警政署、軍事情報局等單位,將特殊 敏感大陸團體(如中共要員、智庫、

駐點記者等)在臺活動情形列為重點 情蒐對象密切掌控,並持續將相關情 資即時提供聯審會參處。

3. 為落實管控來訪大陸人士之行程,配 合相關單位,以兩岸條例第十五條第 三款處罰規定,加重邀請單位之責 任。

4. 對於邀請單位等使大陸人士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者,依規定處以罰鍰,以 收嚇阻效果並強化對於邀請單位之管理。

5. 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構落實隨團訪視制度。

6. 大陸專業人士參訪團入境後,現行雖由邀請單位指派人員擔任陪團員,惟因無 相關罰則約束及欠缺專業訓練,導致無法發揮應有功能,故對於重要團體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隨團,或請活動所在地本署之專勤隊查訪,落實掌握渠等 在臺活動情形。

(四) 大陸來臺專業人士資料庫建檔作業:歷年大陸專業人士入境申請案參訪團體及 人員資料建檔統計分析,並改善相關資料之連線查詢作業,俾作為參與聯審單位 勾稽查核之參考依據。

(五) 建置常態性違規(常)案件通報中心及資訊交流平臺:訂定「大陸商務人士來 臺換證及查驗作業規定」,本署港、澳工作組於大陸商務人士換領許可證正本 時,進行特徵檢查;而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則於通關查驗時,檢視其外觀特徵,並 對來臺目的、行程內容、工作性質及邀請單位等為重點詢問,倘發現異常情形,

除依規定辦理外,並須配合上揭機制進行通報。

二、其他事項

現行停留安全管理機制,尚能達成「積極管理,有效開放」的政策目標。目前情 蒐資料作業、聯審機制的運作、機關的橫向協調、通報監管機制的分工、法規的配合 研修,均已累積相當經驗,亦已達維護交流秩序與品質之效果,惟亦應隨時適應交流 發展趨勢,賡續檢討調整交流策略與安全管理機制。

展望未來,賡續配合本署移民政策,積極強化停留業務之運作,提升行政效能及 強化規劃與執行。

結 語

隨著經濟自由化、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的持續改革,我國國民經濟日益增 強,政府施政與國人視界逐漸與世界接軌,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入出我國之人 流及外來移入人民逐年遞增,所引發之入出國事務問題更為多樣及複雜,本署未來將 持續掌握外來人口動靜態資訊,強化便民諮詢服務,落實管理與查察工作以達成便民 與安全兼顧之目標。

(23)

前 言

落實移民人權保障,為本署成立之首要目標之一,移民事務千頭萬緒,諸如移民 政策制定、新移民輔導、非法移民收容、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及各項居留定居申請案件 審查,多與民眾權益相關且為社會關注之焦點。本署成立之初,於資源、預算有限及 人力尚未悉數到位情形下,仍持續推動各項施政,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及努力下,

各項施政已漸上軌道。

本署於推動各項移民事務政策時,均力邀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 部會共同參與,以求周延。在備受關注之移民輔導業務,更整合公私部門力量,積極 建構合作機制,成功推動新移民成長、權益及倡導等多元服務,建立外籍配偶服務體 系,保障新移民多元需求及權益,深受各界肯定與支持。

值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甫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署將積極配合執行及制訂各 項子法,包括輔導跨國(境)婚姻媒合朝非營利化服務、落實新移民人權保障、加強 人口販運防制工作、訂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查察跨國婚 姻媒合廣告等,期以積極務實的精神,加強為民服務。以下謹將移民事務重點成果臚 列如后:

第一節 研訂移民政策

為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及全球人口高度流動時代之來臨,我國移民政策依 內政部委託學者專家「人口政策白皮書及實施計畫之研究」中「我國移民人口政策研 究及因應對策」之研究結果,並衡量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及現階段國家發展所 需,以謹慎開放、擴大吸引專業及投資移民、強化社會與文化投資及多元化移民來源 等大方向,具體規劃「競逐延攬國際人才、建構全國性移入人口生活狀況資料庫、擴 大移民輔導網絡與溝通平台、強化非法入境查緝及防制人口販運,以及加強國人對多 元文化之尊重與包容」等具體移民對策,使移民來源得以多重化,整體社會文化內容 更為豐富化,以期國家社會發展永續化。

本年10月已完成「移民研究中心」空間硬體設置,將作為蒐集有關移民專書及研 究移民事務之中心。

第三章 移民事務

(24)

第三 章 移 民 事務

第二節 推動移民輔導

我國外籍及大陸配偶已近40萬人,本署對外籍配偶實施照顧輔導,係以「融合新 血,共建和諧多元新社會」作為政策主軸,並以「社會照護」的積極態度與整體的視 野,持續關注並因應新移民所衍生的問題。本年移民輔導業務,除整合民間力量建構 合作機制,更積極建立外籍配偶服務體系,協助新移民維持家庭功能,以促進社會安 定,厚植我國人力資源,並提升國家形象及競爭力。

茲將本年推動外籍配偶輔導成果分述如下:

一、推動外籍配偶輔導措施,保障在臺生活權益

(一)為落實「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依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 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 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8大重點工作,訂定56項具體措施,分由各相關 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政府定期檢討各相關機關執行情 形,業已召開13次檢討會議,完成全面辦理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 調查等17項訂有完成期限者,另持續加強推廣生活適應輔導班等39項經常 性業務。

(二)為落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提 升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使能順利 適應我國生活環境,共創多元文化 社 會 , 本 年 度 補 助 2 3 個 地 方 政 府

(不含連江縣、臺東縣)共計1,069 萬7,000元,辦理生活適應輔導班、

種籽研習班、推廣多元文化活動、

生活適應宣導等。

(三)為全面照顧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內 政部與教育部共同訂定「外籍配偶 生活輔導、語言學習及子女課後照

顧實施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95年6月至96年5月全面推 動,生活輔導班計1萬1,207人次參訓;語言學習輔導班計1萬1,530人次參 訓;國小課後照顧班計6,542名外籍配偶子女參加課後照顧。期滿仍賡續 推動第二年計畫,總經費8,279萬2,000元,於96年5月15日以台內移字第

月份

愛 護 外 籍 配 偶 專 線

(件)

外 國 人 在 臺 生 活 諮 詢 服 務熱線(件)

1月 800 1,327

2月 392 934

3月 830 1,303

4月 694 2,884

5月 776 3,150

6月 981 3,055

7月 1,128 3,512

8月 869 3,358

9月 801 2,884

10月 1,014 2,724

11月 999 2,860

合計 9,284 27,991 96年移民照顧輔導成果統計表

(25)

0960945785號函頒實施。

(四)為暢通外籍配偶照顧輔導諮詢管道,設置「0800-08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 線」,提供免付費電話諮詢,其服務內容包括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 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及定居等有關照顧輔導法令 諮詢,提供國語、越南、印尼、泰國、英語、柬埔寨等6種語言之通譯諮 詢服務。本年有效服務量為9,284件。另設立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 0800-024111(Call Center)與網站,提供即時的電子化服務,本年服務 件數為2萬7,991件。

(五)於本署「移民照顧輔導」網頁建置移民輔導相關法令規定、具體措施及辦 理情形等資訊,並定期更新內容,以提供民眾最新的訊息。另修編「外籍 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手冊」,以提供工作人員及外籍配偶參考使用,並 印製「生活小幫手」宣導單張2萬張,提供入出國事項、防治家庭暴力、生 活訊息、生活適應、社會福利等諮詢專線,並由本署各服務站及專勤隊轉 發予外籍與大陸配偶使用。

(六)在本署25個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從事第一線移民輔導業務,提供外 籍配偶相關服務,成為移民資訊、諮詢、通報、轉介及整合政府與民間社 會資源之平台,本年計辦理諮詢服務9萬3,609人次、轉介服務634人次、關 懷訪視2,031人次、宣導法令157場次、參與活動135場次、參與地方聯繫會 報89場次。

96年各縣市服務站移民輔導服務

月份 諮詢 服務

轉介 服務

關懷 訪視

宣導 法令

參與 活動

參與地方 聯繫會報

志工 服務

通譯 服務

單位 人次 人次 人次 場次 場次 場次 人次 人次

6月 13,616 64 104 21 18 16 830 1,316 7月 18,008 117 557 8 18 17 5,100 3,881 8月 18,509 142 412 47 2 17 6,069 5,699 9月 25,911 66 346 34 21 9 5,323 5,077 10月 8,152 122 282 16 44 14 5,411 5,639

11月 9,413 123 330 31 34 16 8,653 7,779

合計 93,609 634 2,031 157 135 89 31,386 29,391

(26)

第三 章 移 民 事務

(七)為使各縣市服務站發揮其照顧輔導功能,於服務站成立「關懷愛護外籍配 偶諮詢志工」及「關懷愛護外籍配偶通譯服務」,由志工及通譯人員提 供新移民各項切身相關權利義務等問題之諮詢及轉介服務,協助其抒解 情緒、壓力、焦慮並予以支持與鼓勵,共同為外籍配偶及其家庭提供預防 性、支持性、發展性的服務。目前已

完成志工356人及通譯人員231人之 召募及訓練,並均已展開服務。本年 合計志工服務3萬1,386人次;通譯 服務2萬9,391人次。

二、提昇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使用效

(一)為 推 動 整 體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服 務,開發新人力資源,共創多元文

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於94年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 金」,分10年每年籌措3億元,加強執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工作。

(二)補助對象為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補助用途分為「辦理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 法律服務計畫」、「辦理外籍配偶學習課程、宣導、鼓勵並提供其子女托 育及多元文化推廣計畫」、「辦理家庭服務中心及籌組社團計畫」、「辦 理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計畫」等4大類。

(三)為提昇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使用效益,本年計辦理3場說明會,計360人 參加。

(四)修訂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經 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五)本年共申請192案,核准91案,通過率47.4%,核准補助金額1億7,020萬 800元。

▲新移民輔導種籽研習

(27)

第三節 非法移民管理

由於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吸引東南亞地區大量婚姻移民和勞動人口移入,近年屢 有不法人蛇集團進行非法偷渡或販運從中牟利案件,我國又因兩岸關係複雜、地緣及 社會結構因素,致使偷渡來臺、虛偽結婚、人蛇集團、人口販運等情形交錯並存。目 前人口販運問題,主要為性剝削及勞力剝削,嚴重影響我國治安,並損及我國形象。

由於防制人口販運乃是跨國際問題,牽涉層面廣泛,且事涉各部會權責,本年度藉由 行動計畫之核定與落實執行,統合協調各部會全力執行,對提升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 整體作為及改善我國國際形象已著有成效。

有關收容所部分,囿於被收容人國籍、語言、生活習慣、教育水準及宗教信仰等 之差異性,在收容管理上極其不易,加以目前各收容所之軟硬體設備未臻完善,管理 人力亦較成立前短少許多,導致影響收容管理任務遂行。本年除全面檢討缺失並澈底 研究其發生原因,亟思解決防制之道,確實杜絕脫逃事件之發生外,並針對各收容所 之軟硬體設備(施)提出全面改善計畫,以避免重蹈覆轍。

茲將本年工作成果分述如下:

一、防制人口販運落實人權保障

(一)本年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共188件,其中涉案嫌犯人數1,633人,另協助查緝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含警政署查緝人數)計1萬2,254人,已超過年度目標 值1萬名。

(二)為強化法令規定,已於本年11月30 日甫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 移民法」修正條文中,增列「跨國 (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專章,就被害人安置保護予以明確 範定。另為利人口販運實務執行及 統一規範,已會同法務部等相關單 位,草擬人口販運防制法,計召開 8次會議,全法暫訂35條。

(三)辦理「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5次,通過「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 則」等重要決議,經由各部會共同努力,本年6月13日美國國務院「2007年 國際人口販運報告」,已將我國自「第二級觀察名單國家」提升為「第二

▲大陸偷渡犯於馬祖等待遣返

(28)

第三 章 移 民 事務

級國家」,以肯定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之努力。

(四)為落實推動防制人口販運預防宣導工作,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學術研 討會」、「人口販運案例討論會」及「被害人鑑別實務座談會」。另為提 升本署外勤人員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能力,辦理「96年防制人口販運 教育訓練」共計12場次,793人參訓。

(五)建立連繫窗口機制,包括保護安置、

查緝、起訴及通譯人員等,以強化各 部會聯繫協調功能。另研訂「人口販 運被害人庇護安置標準作業處理程 序」、「人口販運被害人查緝個案通 報單及查緝統計月報表」,並函請各 單位辦理。

(六)完成1處庇護安置場所委外作業,共 庇護安置21名人口販運被害人,另

有1處庇護安置場所正規劃招標中(可容納48人),預計本年12月完成委外 作業。

二、收容所整建擴充及落實人性化管理

(一)本年累計收容非法外籍人士8,497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含偷渡犯)

997人。

(二)執行非法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遣返5次,

遣返人數595人(男:462人,女:133 人),近3年平均收容天數,由94年433 天、95年377天至本年10月大幅降低至 203天,平均收容天數呈逐年降低趨勢。

(三)更 新 各 收 容 所 各 項 阻 絕 設 施 及 監 視 系 統,預計本年底前全部施作完工。另檢 討調整人力配置及勤務規劃編排方式,

期以有限人力發揮最大效益。

(四)為強化勤務紀律,落實勤務督導,已訂

▲大陸偷渡犯登海峽號遣返

▲更新收容所阻絕設施

▲收容所辦理宣教禱告

(29)

定勤務基準表及勤務作業規範,並函頒各收容所據以執行;另責成署本部 視察室及收容事務大隊勤務督導小組組成任務編組,加強各收容所之勤務 督導。

(五)採取人性化及雙向溝通方式執行收容管理,辦理衛生教育宣導及各國民俗 節慶活動等,以關心、愛心及服務心關懷收容人,了解其需求及困難,適 時提供必要協助,以穩定收容管理秩序。

(六)接受國際媒體、各國辦事處及民間團體參訪,達成意見交流及宣示施政成 果之效。

第四節 婚姻媒合業管理

婚姻媒合為我國傳統固有風俗,原屬非營利 性質,近來社會環境變遷,已有3百餘家專門從 事跨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而酌 收費用之婚姻媒合業。由於部分婚姻媒合業者以 物化女性方式從事婚姻媒合行為,並收取不當報 酬,逐漸產生諸多消費與社會問題,引發社會大 眾及民間團體對婚姻媒合業者定位與角色之質 疑,均冀望政府對跨國婚姻媒合行為予以積極管 理。

基於現今有關婚姻媒合之問題癥結,多緣於異國媒合婚姻業者以有害公序良俗或 誇大不實之廣告招攬客戶,於國外進行有損國家形象及社會風氣之婚姻媒合行為,本

▲收容所辦理潑水節活動 ▲國際媒體參訪收容所

▲召開婚姻媒合業管理審查小組委員會議

(30)

第三 章 移 民 事務

年除致力推動跨國婚姻媒合業朝非營利方向服務外,亦加強查察非法大陸婚姻媒合廣 告。茲將本年度推動成果分述如下:

一、積極推動婚姻媒合業者朝向非營利化、公益化之服務機構發展,並於本年11月30 日甫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中,增列跨國(境)婚姻媒合 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相關管理及處罰等條文。

二、為遏止現行婚姻媒合業物化及商品化女性之弊端,針對違規婚姻媒合廣告嚴加取 締並予裁罰,本年計受理檢舉1,733件、審議1,276件,開立38件裁罰處分書,裁 罰680萬元。

三、召開跨部會「婚姻媒合管理聯繫會報」,加強部會間協調聯繫,並訂定相關標準 作業流程積極執行,本年計召開6次會議。

第五節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及輔導

鑑於移民業務龐雜,國人多委託移民公司代辦,以協助蒐集移民資訊及辦理申請 程序,為確保移民公司具備一定專業能力,本年度除強化移民公司之管理外,並積極 查處違法案件與移民廣告,以確保移民消費者權益。茲將本年業務推動情形分述如 下:

一、移民業務機構審查

審查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撤銷許可、核發註冊登記證及變更事項,本年計核 准移民業務機構設立許可12家,撤銷設立許可3家、核發註冊登記證15家,辦理變更 登記事宜51件,總計全國現有合法移民業務機構107家。

二、研訂及解釋移民業務機構管理法規

(一)本年2月1日修正發布「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22條 條文,對於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時聘僱合格之移民專業人員,於95 年8月10日修法後有未符合規定內容者,增訂落日條款,以兼顧法規規範管 理之目的及移民專業人員之權益。

(二)96年5月9日台內移字第0960934219號令公告修正「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96年7月3日台內移字第0960934240號令公告「移民專業人員從業訓練實施

(31)

要點」。

三、防止消費糾紛

為有效防止及解決消費者及業者間之消費糾紛,印製「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單行本2,500冊分送業者、消保團體、各縣市政府、相關行 政機關及提供民眾索閱。

四、違法業務審查

為落實查處移民業務機構違法案件和違法移民廣告,維護消費者及合法移民業務 機構權益,本年計召開「內政部認定違法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3次,審理提案計14 案,會議決議裁罰處分計9案,裁罰金額計新臺幣260萬元整。

第六節 移入人口居留、定居管理

政府自民國77年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及民國83年推動「南向政策」以來,我國 與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國家交流日趨密切,人民通婚之比率亦隨之升高,大量婚姻移民 移入,對國內經濟、社會等各層面均有相當程度影響。為顧及跨國(境)婚姻之當事 人團聚之權益,基於人道立場,本年衡酌各種實際情況,強化移入人口居留、定居管 理,訂定適當之法規,以符合時代變遷趨勢。

因應全球化之潮流,政府除積極吸引國外專業人士移入外,並因應產業界需求,

開放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為落實外國人入國之管理,本年積極研訂各項居留作業流 程,並輔導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核發作業,以防堵非法,保障外國人合法居住權益。

茲將本年度推動成效分述如下:

一、召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審查委員會計11次。

二、召開內政部對具有特殊貢獻或高科技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委員會計1次。

三、許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申請案計1萬,602件、港澳地區居民居留申請案 1,443件、大陸地區人民居留申請案計1萬9,374件。

四、許可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定居申請案件計2萬3,650件。

五、修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地

(32)

第三 章 移 民 事務

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數額表」、居留申請標準作業流程21項、送件須知及 相關申請表格等。

六、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修正在大陸地區 繼續居住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 準2件、送件須知11件、大陸地區人民及無戶籍國民定居申請書2件,研訂無戶籍 國民、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及定居證副本換正本之標準作業流程計4 件。

七、研修外僑申請居留證之核發作業程序及工作標準書,並輔導各縣市服務站辦理許 可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案,本年計許可323件。

結語

為符合時代潮流,移民事務於現有施政基礎下,除繼續全力推展各項延續性及創 新政策方案外,仍秉持倡導多元文化價值,提昇移民人權觀念及為民服務品質,並加 強非法移民查察,以維護公眾利益,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33)

前言

本署國際事務組係整合前境管局第三組、保防室、協調中心、勤指中心、駐外工 作組、警政署外事組及勞委會外勞管理等業務組成,設置國際服務科、外僑事務科、

偵防科、協管科等4科及派駐海外30個工作組(配屬外交部駐外館、處內合署辦公)。

主要業務為海外僑民服務以及旅居國內之外僑、外勞事務管理之規劃與執行及本署24 小時輪值勤指中心。

移民署成立前我國移民事務分散事權於警政署外事組、航空警察局、前入出境管 理局等,以致與世界各國移民、司法機關進行移民事務合作國際交流,無法擇由具代 表性機關為單一對口單位。本署成立後,我國國際移民事務正式與各國移民機關接 軌,就打擊國際恐怖分子、人口販運、人蛇偷渡、偽變造證件、外逃通緝犯追訴及指 紋、生物特徵辨識無線射頻RFID系統運用等議題與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邊境保護局

(CBP)、海關移民執法局(ICE)、加拿大邊境管制局及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 入國管理局進行合作交流、定期互訪,以業務活動促進邦誼。

第一節 與各國駐臺機構互動

一、加強與各國駐臺機構移民官員互動

為強化本署與各國駐臺機構移民官員合作與互動關係,特別是我國民移居人數較 多及勞務與配偶移入我國較多之駐臺機構等列為優先強化連繫與互動對象。目前本署 已派員分別拜會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尼、泰國、日本、韓國、菲律賓、

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英國、法國及新加坡等駐臺機構及移民官員並建立良好聯繫 管道。

二、協調加速遣返收容外籍人士

(一)本年6月謝科長錫欽代表本署參加假福華飯店舉辦之「第二屆臺菲勞工會 議」,會中表達希望菲國駐臺機構儘快派員至本署收容所辦理菲籍人士之 人別確認並核發返菲證明文件。

(二)本年7月辦理吳副署長接見「亞太勞工移民聯盟」管理主任Ramon Bultron 等一行事宜,雙方就我國現行外勞引進政策及非法勞工查處與遣返作為等 議題交換意見。

第四章 國際事務

(34)

第四 章 國 際 事務

(三)為加速辦理外國人遣返作業,本年8月9日於本署辦理召開「加速辦理外國 人旅行文件事宜」會議,邀集計有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代表處、印尼經濟 貿易代表處、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及外交部等單 位代表與會,會中進行討論、溝通並達成多項重要共識與作法。

(四)本年8月拜會泰國駐臺辦事處移民業務主管Sunee Saeyang,洽談協助加速 遣返泰籍收容人回國事宜。

(五)本年11月7日分別拜會越南駐臺辦事處主任阮伯炬及印尼駐臺經濟貿易代表 處移民組主任Erwin

Aziz洽商加速遣返 收容人返國,並獲越 南及印尼駐臺機構同 意派員配合執行本署 加速遣返收容人返國 事宜。

第二節 國際互動

一、辦理外國移民機構首長(官員)來臺參訪

(一)本年5月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駐港資深官員理察包 威爾(Richard Powell)偕美國在臺協會領務組長查爾斯班尼特(Charles

Bennett)等至署拜會,介紹美國「移民諮詢計畫」並討論雙方合作及尋求 我方支持事宜。

(二)本年5月,日本入國管理局審查指導官十岡邦章等官員偕日本交流協會來署 拜會,會中就入境查驗及外勞管理等議題交換意見。

(三)本年8月加拿大邊境服務署移民遣返官Dianne Cormer及Jason D’Souza 等2人來署拜會,感謝本署駐加工作組與加國移民機關合作良好關係。

▲吳署長與越南駐臺辦事處阮伯炬主任等人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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