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法制處 107 年度施政計畫 施政目標與重點
法制處作為臺南市政府的法制單位,最重要之任務係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行政行為之合 法性,包括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擬定之自治法規其相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審議等法制 業務,俾建置本市完善之法規體系,強化本市之自治權限。而在行政救濟業務部分,包括訴 願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皆以保障民眾權益為依歸,務求公正、客觀、迅速。期能透過依 法行政的落實,建立現代化之民主法治城市,及崇法務實之廉能政府。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 之業務,致力提升消費者保護業務處理效能,建立安全消費環境,並落實消費者保護事件爭 議處理,弭止消費糾紛,提升本市之競爭力。
壹、年度施政目標
一、落實制(訂)定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等法制作業之執行:(業務成果面向)
(一)宣導及推廣本處已建立完成之自治法規與行政規則法制作業標準流程,依已制(訂)
定之「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及「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為準據,將相關流程及 應備文件上傳至本處網站。
(二)隨時更新自治法規異動情形,強化法制專業知識,提升行政行為品質,保障民眾權益
,並加強法令宣導,落實依法行政。
(三)審視各機關(單位)所制(訂)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如發現內容不妥、不合時宜或 牴觸相關法規時,通知並督促業務機關(單位)研擬修正自治法規,審視比率至少達 20%。
二、妥善研議自治法規之內容,於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自治法規公(發)布作業,提高行政效 能:(行政效率面向)
(一)對於各機關所提送自治法規草案於簽辦過程中,除詳細審視與中央法令規定有無牴觸 以及是否依據相關法規制(訂)定作業辦理外,並充分配合新臺南十大旗艦計畫相關 之政策目標妥善研議自治法規之內容。
(二)提送法規小組審查之自治條例,督促業務機關應事前充分準備相關審查參考資料及製 作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提供委員審閱,提升審查之效率。
(三)於5個工作日完成自治法規公(發)布程序,以符合各機關(單位)業務上之需求,加 速自治法規之施行,進而提高行政效率。
三、強化訴願案件之審議,落實訴願救濟功能:(業務成果面向)
(一)健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提高外聘委員之比例至 7 成,並建立外聘委員書面審 查制度,每一實體案件均先由外聘委員進行書面預審,集中爭點,以提升訴願決定之 品質與效能。
(二)接獲訴願書後,即函請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發揮自我審查之機能,以確 保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及妥當性。
(三)全部訴願案件皆於訴願法第85條規定之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並縮短辦理天數,使民 眾權益獲得即時救濟。
(四)保障民眾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及閱卷等程序利益,必要時並依職權進行調查證據或勘 驗。
(五)依「臺南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追蹤管制作業要點」,督促原處分機關 就行政處分遭撤銷之案件應儘速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預計管制率為100%,以增進民 眾對本府施政之信賴。
(六)如訴願決定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即提分析檢討意見至訴願審議委員會報告,除 作為爾後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外,並藉此瞭解目前最新的實務見解,提升訴願決定之 正確性與維持率。
(七)主動省察法令規定及行政函釋,於審議訴願案件過程中,發現本府自治法規或中央主 管機關之法令及行政函釋有不備或不合時宜之處,即建議原處分機關修訂,或由其函 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或廢止,以維民眾權益。
四、強化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功能:(業務成果面向)
(一)辦理國家賠償法治教育宣導,增進承辦人員對於國家賠償業務之熟悉度及處理能力,
預計辦理教育宣導講習會1場。
(二)協助增進本府所屬各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功能,審慎迅速妥處國家賠償事件並提供 相關諮詢服務;落實顯無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案件及新臺幣10萬元以下賠償案件,由賠 償義務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得逕依簽辦程序進行,以增進行政效率,儘速填補人民 損失。
(三)加強與本府所屬各機關溝通協調,確保人民權益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得儘速獲得賠償 縮短處理期程,提升行政效率與效能,落實憲法人權保障的理念。
五、提升消費者保護業務處理效能,建立消費安全環境:(業務成果面向)
(一)加強消費者保護教育及宣導,提升消費者正確消費觀念及強化本府同仁消費者保護專 業知識,至少辦理2場教育宣導。
(二)落實消費者保護事件爭議處理,提供專業及多元諮詢服務與救濟管道,弭止消費糾紛
,落實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確保消費者權益。
(三)強化行政監督功能,積極主動查核重大民生消費爭議事件,發揮商品檢驗機制,確保 商品衛生安全,不定期稽察公共場所,維護公共安全及提升服務品質。
(四)落實企業經營者應正確及完全公開揭示消費資訊,以確立平等公開公平互惠的消費環 境。
(五)強化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功能,簡化調解申請程序,經濟、迅速解決消費爭議。
(六)適時發布消費警訊,公布「無故不到場協商之被申訴企業經營者」提醒消費大眾注意
,確保自身權益。
六、舉辦法制講習及業務研討會,提升同仁法律素養:(業務成果面向)
(一)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人員業務講習,溝通執行方法、交換心得意見及策定各項革 新做法,以增進法制人員對於自治法規制(訂)定之專業知能,提升本府自治法規制
(訂)定之品質,預計舉辦1至2次之法制講習。
(二)針對實務發生之疑難問題,辦理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藉此加強學術界與實務 界之交流,並與其他縣市法制人員分享經驗,達到切磋之目的。
(三)加強本府各機關法制專業知識,提供本府各機關法令適用諮詢意見及法制疑義之研析,
協助本府各機關實踐依法行政,增進為民服務,提升行政行為品質及合法性。
七、公開政府資訊,強化線上服務功能:(行政效率面向)
(一)建置及更新自治法規資料庫,本市之自治法規如有變動,於公(發)布後即更新網站 資料,提供民眾最新之自治法規資訊。
(二)訴願、國家賠償相關法規、申請書表、參考案例、須知等均置於網站,方便民眾下載 使用。訴願決定書全文、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以及訴願、國家賠償案件統計資料 亦皆公開於網站,可供民眾檢索查閱,預計瀏覽人數可達35萬人次。
(三)建置訴願線上服務系統,民眾可透過該系統聲明訴願、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及調 閱案卷,以即時維護其救濟權益。
八、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落實終身學習觀念:(組織學習面向)
為精進同仁之法學素養,提升處理案件知能,要求每人每年達成與業務相關學習時數達 20小時以上,以維本府及市民權益。
九、提高預算執行力:(財務管理面向)
有效運用年度分配預算,提高預算執行效率,並撙節各項支出,每年經常門歲出預算執 行率為90%以上,資本門歲出預算數執行率達90%以上。
貳、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工作計畫
名稱 重要施政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預算金額
(單位:千元)
(未含人事費)
法制業務 辦理自治法規制(訂)定、
修正、廢止審查業務
一、落實制(訂)定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 規則法制作業之執行。
二、加速法規審查,縮短自治法規審查期 限及行政規則審查期間,迅即完成自 治法規公(發)布,提高行政效能。
中央:0 本府:1,200 合計:1,200
整理、蒐集、保管及編印相 關法規資料
一、更新本市自治法規資料庫,有效增進 同仁查閱法令資料之便利性,同時亦 達到減碳之效果。
二、隨時更新蒐集之本市新制(修)定自 治條例、自治規則,及行政規則等置 於本府網站,以供民眾參考。
中央:0 本府:500 合計:500
辦理本府訴願業務,審查本 府所屬各級機關行政處分 之合法性及妥當性
一、謹慎處理訴願業務,保障人民訴願權
,對受不利益行政處分者予以救濟機 會,減少民怨。
二、於撤銷原行政處分之情形,督促原處 分機關速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並請 原處分機關或相關業務機關,就爾後 相類似案件,應依據本府訴願審議委 員會之意見辦理,以落實依法行政及 平等原則。
中央:0 本府:1,139 合計:1,139
工作計畫
名稱 重要施政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預算金額
(單位:千元)
(未含人事費)
協助本府各單位、機關訴願 及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
一、就人民提起不服本府各單位或本府所 屬機關以本府名義所為行政處分之 訴願案件,協助本府各單位及業務機 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答辯。
二、就人民不服中央主管機關訴願決定提 起之行政訴訟案件,協助本府各單位 及業務機關依法向行政法院提出答 辯。
中央:0 本府:0 合計:0
舉辦法制講習及業務研討 會
一、對府內及所屬機關同仁辦理法制講習
,提升同仁法律素養,以審慎處理業 務,達到保障民眾權益之目的。
二、辦理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解 決實務疑難問題,並藉此加強與學術 界之交流。
中央:0 本府:500 合計:500
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申請 及審議業務
一、人民因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行為或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受 損害,滋生民怨,須以謹慎妥適之態 度處理,並抱以同理心對待。
二、對於違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及公有公 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情事,除依國 家賠償法規定及相關作業程序妥適 處理外,並適時辦理求償使應負責任 之人知所警愓。
中央:0 本府:11,000 合計:11,000
強化國家賠償處理機制 一、對於因民眾請求案件另函文建請相關 機關(單位)確實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及加強公有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二、落實顯無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案件及新 臺幣10萬元以下賠償案件,由賠償義 務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得逕依簽辦 程序進行,以增進行政效率,儘速填 補人民損失。
三、透過學者、律師加入國家賠償事件處 理委員會或小組陣容,提升處理委員 會或小組素質及功能,對民眾權益保 障更加落實。
中央:0 本府:1,000 合計:1.000
工作計畫
名稱 重要施政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預算金額
(單位:千元)
(未含人事費)
提升消費者保護業務處理 效能,加強行政監督功能
一、加強消費者保護教育及宣導,提升消 費者正確消費觀念及強化本府同仁 消費者保護專業知識。
二、落實消費者保護事件爭議處理,提供 專業及多元諮詢服務與救濟管道,弭 止消費糾紛,落實訴訟外紛爭解決機 制,確保消費者權益。
三、強化行政監督功能,積極主動查核重 大民生消費爭議事件,發揮商品檢驗 機制,確保商品衛生安全,不定期稽 察公共場所,維護公共安全及提升服 務品質。
四、落實企業經營者應正確及完全公開揭 示消費資訊,以確立平等公開公平互 惠的消費環境。
五、強化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功能,
簡化調解申請程序,經濟、迅速解決 消費爭議。
六、適時發布消費警訊,公布「無故不到 場協商之被申訴企業經營者」提醒消 費大眾注意,確保自身權益。
中央:200 本府:1,773 合計:1,973
總計 中央:200 本府:17,112 合計:1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