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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437834
聯絡人:高瑞蓮
電 話:(02)77367823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0401330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02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0133041A00_ATTCH2.pdf)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民眾所詢,教師涉校園性別 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案,列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據以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40109217A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間 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本部99年12月29日台訓(三
)字第0990184700號函釋在案(諒達),同函並載明俟調 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 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三、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前段規定及本部102年10月31日 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時,學 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及參照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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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99年12月29日函釋,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 命該教師請假(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四、如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則無論情節 是否重大,該調查期間之請假即予扣薪;如調查認定無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惟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 所訂之教師專業倫理,或認有對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學生 之不當行為,經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確認有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事實,則該教師之行為仍屬不當 或不法(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定「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渠調查期間所請之事假 仍應予扣薪。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人事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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