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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美 國對特殊體育名詞的使用,就大多以「適應體育」為主(陳在頤,民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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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內容在探討與本研究相關之文獻,第一節說明適應體育 之意涵及緣起,第二節則說明與適應體育相關之研究。

第一節 適應體育之意涵及緣起

一、適應體育之定義

由於適應體育一詞係由矯正體育逐漸演進而來,且許多國內外學 者,因其專業背景的不同,對適應體育之定義也有不同之看法。一九 七四年美國健康體育與運動休閒協會(American Alliance for Health , Physical Education , and Recreation)所屬之健康教育委員會將「適應體 育」定義為:「適應體育是一種有變化的發展體能的活動、遊戲、運動、

韻律的計畫,它適合身心障礙學生的興趣、能力和限制,而這些對象 並無法安全成功的參與一般體育計畫中毫無限制的劇烈活動」。此後美 國對特殊體育名詞的使用,就大多以「適應體育」為主(陳在頤,民 71)。此外根據 Sherrill(1993)的定義:適應體育是一多樣性的計畫,

其內容包括有發展活動、訓練、遊戲、韻律及運動,主要是以單一個 體之體育需要為主。國內學者林國棟(民 84)則指出適應體育之定義 可以從適用之對象與身心障礙者的體育活動兩方面來界定。而陳理哲

(民 91)認為,適應體育是一種為考量特殊學生之個別差異與不同需 求,並提升其情感抒發與心智發展,以適應社會生存的綜合性體能活 動。其特色在於根據學生之個別差異配合不同需求,並在教材、教法 上做調整,且提供特殊學生一個安全之學習環境,以減少其挫折感,

並增加成功之學習機會與經驗。

二、適應體育之目的

適應體育的服務對象最主要的是身心障礙者,藉由各種經過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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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的身體活動為教育手段,來發展體適能及競爭力,達到全人健康 與提升生活品質。為了更了解適應體育,以下就目的方面加以闡述:

Nacy(1989)認為特殊體育的目的有七項:1、增加體適能。2、

發展基本運動和球類技巧能力。3、增加對自己個人限制的了解。4、

發展自我價值。5、提升對體育活動的知識和欣賞。6、提升生活與休 閒活動品質。7、增加同儕互動的機會和經驗。

而 David 在一九九五年特殊體育教師專題研討會中,提出特殊體 育的目的有下列七項(教育部,民 84):1、接受自身的限制所在(accept limitation)。2、移動性動作的發展(develop locomotion )。3、克服自 身殘障的部份(overcome handicaps)。4、動作技能與安全管理的發展

(develop skill and safety)。5、學習如何放鬆( learn how to relax)。6、

能力的發展(develop competency)。7、欣賞能力與理解能力的發展

(develop understanding and appreciation)。

國內學者方面,施大立(民 86)認為特殊體育的目的,可分為認 知、情意、技能三方面。1、認知方面:增加運動技能發展、自我了解、

了解自身的限制及知道安全的重要。2、情意方面:讓身心障礙學生會 欣賞運動、重視自我價值與對運動有正確的態度。3、技能方面:克服 自身障礙、善用休閒時間、學習如何放鬆等。

陳福順(民 91)則認為特殊體育的目的不外包含以下兩方面:

1.生理方面:促使身心障礙者克服自身障礙,提高機體功能。

2.心理方面:促進身心障礙者自我了解、了解自身的限制,以提 升其獨立活動能力。

陳理哲(民 91)指出適應體育除了能達到身心障礙者生理治療的 目的外,還能幫助其瞭解休閒教育的目標與培養休閒參與的動機,及 提升其社會適應之能力,以及在身心、情緒及人際溝通方面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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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幫助其建立自信心,重新回歸到主流社會。

綜合以上的看法,對於適應體育之目的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生理方面:增進健康體適能以提高身體活動能力,克服自身障 礙。

2.心理方面:提升自我認同,了解自我限制,培養健康之心理狀 態。

3.社會適應:回歸主流社會,增加積極參與活動之機會,建立良 好人際關係。

三、適應體育的起源

(一)美國適應體育的演進分期

適應體育經歷許多改變,其發展可分為五個階段(Sherrill,

1993)。

1.運動醫學(1900 以前)

1900 以前,體育是以醫學為導向,注重預防、發展問題 及復健。體育課 包括一般體操( gymnastics)、 柔軟體操 (calistenics)、身體的機械式活動(body mechanics)、行軍 (marching)、軍事訓練(military like exercise)。大學體育老 師多為熟悉醫學及運動系統的醫生。此 時期身體訓練的主要目 的在於預防疾病,促進身體的健康和活力。

2.運動(1900-1930)

二十世紀初期,體育漸漸由醫學導向轉變為運動為主,其 主要原因有下列四點:

(1)運動引進美國,融入美國文化之中,因而有了體育課程。

(2)心理及社會理論應用到教育方面,因而產生全人教育的觀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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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育教師的師資培養取代醫學訓練方式。

(4)公立學校必修體育課。

3.矯正體育階段(1930-1950)

三0年代至五0年代之間,主要劃分為一般體育和矯正體 育,學生應參加何種體育由醫師來檢查決定。矯正體育班級,

主要成員為健康受到限制者,許多學生可以免上體育課,其他 班級則每天實施一般體育與矯正體育。矯正體育之領導者具有 很深的醫學背景,矯正體育教師多在大學中修畢矯正體育的課 程。

4.適應體育(1950-1970)

五0年代至七0年代間,公立學校流行開設矯正課程,包 含各類身心障礙的學生。此一改變與全時制住宿學校式微有 關,越來越多身心障礙學生,回到公立學校就讀。調整運動、

舞蹈及水中運動教學方式,以適應這些學生的需求越來越迫 切。此時期對適應體育的定義是「 對無法在一般體育課程中學 習的身心障礙學生,針對他們的興趣、能力及限制,將發展性 活動遊戲、運動和韻律活動做一番修改調整」。

5.適應體育活動(1970年迄今)

一九七0年以後,各國乃至於全世界,經由立法保障殘障 者之權利。本階段之重點為將隔離式的教育安置,轉為最 少限制的教育環境和融合教育,本期之適應體育理念,著重在 適性的身體活動,教學上主張「不分類」、「不拒斥」、「反 標記」、「反隔離」,依據學生需求,提供最適當的學習環境。

(二)我國適應體育的發展

隨著經濟發展與知識的普及,世界各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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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態度也由一開始的排斥到現在的接納。整個過程中,我國 適應體育的發展與歐美各國相較,顯然較晚。而我國最早有關 適應體育的教學可從民國四十三年教育部頒布「公私立中等以上 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潘裕豐,民 86),規定患 病學生上體育課的辦法開始,已經有相關的概念在萌芽。民國五 十七年教育部公佈「學校特殊學生無論是資優或身心障礙學生一 律必須接受教育」,體育是教育的一環,故資優或身心障礙學生 都必須接受體育課程。及至民國六十三年台灣省教育廳進行「國 中肢體殘障學童體育實施方案實驗研究」,以永和國中、彰化二 林國中、屏東潮州國中為實驗學校,對象是肢體障礙的學生。其 主要方法為利用體育課時,將肢體障礙學生集合,依男、女以及 障礙程度分組上課,教學內容包括:矯正體操、球類遊戲、娛樂 休閒活動、各項輪椅活動、游泳、飛盤以及各項日常生活適應能 力訓練等(陳在頤,民 71)。民國六十五年規定殘疾學生不得 免修體育。民國六十六年頒定「國民(初級)中學體育特別班實 施計畫」,對編班、教材、教學原則和成績考核均有所規範。民 國七十一年再度強調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應確實按規定 辦理。民國八十一年教育部「發展特殊教育五年計畫綱要」第十 一項「推展特殊體育及殘障運動計畫」。民國八十二年教育部特 殊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請體育司加強特殊體育教學規劃與推 展」工作。

隨著對特殊教育的日益重視,適應體育也成為教育部近來 的發展重點,並於民國八十四年度起,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學校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研訂「改進特殊體育教學實施計畫」,

時間為期四年,主要之工作內容為:1.成立特殊體育法規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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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負責研修「特殊體育證照制度」等相關法規;2.辦理國 內各項特殊體育研習會十五場;3.調查國內各級學校教學設備 ;4.編寫智障、聽障、視障、肢障等四大類身心障礙學生特殊 體育教學指引以及評量手冊。民國八十八年教育部公佈「適應 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畫」。並於該計畫中將「特殊體育」之名 稱更改為「適應體育」。民國八十九年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 系研究所成立適應體育教學班,招收第一屆研究生。民國九十 一年國立體育學院成立適應體育系並開始招生。民國九十三年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招收學士後,特殊教育教師中等學校教育階 段身心障礙組教育學分。至此,適應體育在我國的發展才稍具 雛形。茲將適應體育在我國發展的各時期,具有指標性的法規 計畫,敘述如表2-1。

表2-1 我國適應體育之發展

年代 國內適應體育之發展指標

43年 教育部頒布「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患病學生需上 體育課

57年 教育部公佈「學校特殊學生無論是資優或身心障礙學生一律必須接受教育」

63年 台灣省教育廳進行「國中肢體殘障學童體育實施方案實驗研究」

65年 教育部規定殘疾學生不得免修體育

66年 教育部頒定「國民(初級)中學體育特別班實施計畫」

71年 強調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81年 教育部「發展特殊教育五年計畫綱要」

第十一項「推展特殊體育及殘障運動計畫」

82年 教育部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請體育司加強特殊體育教學規劃與推展」工作 84年 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校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研訂「改進特殊體育教學實施計畫」

88年 教育部公佈「適應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畫」

89年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系研究所成立適應體育教學班 91年 國立體育學院成立適應體育系並開始招生

93年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招收學士後,特殊教育教師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教育學分 資料來源:李偉清(民 86)、陳理哲(民 91)、王文志(民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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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適應體育的相關研究

一、適應體育與回歸主流相關研究

回歸主流是一種輕度障礙兒童返回教育主流的運動,乃基於權利 與平等機會的哲學理念(林美和,民 74)。其主要精神在反對「隔離」 避免「標記」,安排「正常化」的學習環境。因此自 1970 年代起的回 歸 主 流 ( mainstreaming), 一 直 到 現 代 重 視 的 融 合 教 育 ( inclusive education),在在反應特殊教育反隔離的趨勢。

闕月清(民89)指出回歸主流是一個非常崇高的理想,要達成此 一目標需先解決一些技術上的問題,如在課程設計、社會技巧訓練、

及普通班教師和普通班學生心態的調整、以及各種軟、硬體設施等方 面的配合,如此才能符合特殊學生進入普通班的需求。而且除了上述 的條件均能夠確實的落實之外,若能再從法令方面著手,雙管齊下的 話,其成效可能會更顯著。因此,回歸主流之理念基礎是建立在下列 三個基本假設之上:

(一)身心障礙兒童在普通班可以獲得更多學習機會及學得更好。

(二)身心障礙兒童在普通班可以和一般兒童產生更大的社會互動。

(三)完全符合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茲將國內外學者對回歸主流之相關研究敘述如下:

(一)體育教師對身心障礙兒童回歸主流的態度

Chandler 和Greene(1995)以問卷調查體育教師對特殊學 生的安置態度,結果發現普通體育教師37%贊成回歸主流,特殊 體育教師有78%贊成回歸主流。Rizzo 和Kirkendall(1995)以問 卷調查226名未來體育教師對輕度智障學生、學障學生和行為異

常學生的接納態度,結果發現77%的未來體育教師贊成這些學生 體育課回歸主流。Folsom, Sherry等人(1995)以問卷調查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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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未來體育教師,測量他們對行為異常學生、輕度智障學生和 學障學生的教學態度,施測的結果,未來體育老師對特殊學生 回歸主流的接納度,由高至低依序是學障學生、輕度智障學生 和行為異常學生。

Anderson(1980)、Austin, Hoge 和Austin(1990)與Downs 和Williams(1994)的研究認為對於實施回歸主流的態度,沒 有接觸過特殊學生的教師比有接觸過特殊學生的教師積極正 向,這可能是以往所教特殊學生的特質,造成有經驗者負面的 態度,此結論與Patrick(1987)的研究相反。

Aloia 等人(1980)、Downs 和Williams(1994)、Mason (1983)與Tringo(1970)等人的研究,女性教師有比較正向的態 度,較支持特殊學生回歸主流。但是Patrick(1987)、Rizzo和 Vispoel(1991)與Rowe 和Stuttes(1987)研究結果顯示,教師 的性別不一定會有影響。

Melograno 和Loovis(1982)為了找出回歸主流普通班級 的中小學體育教師有那些教育需求,針對241位中小學體育教 師探討教師的特教經驗和調查教師對特殊兒童的能力、態度、

專業自我發展的興趣(interest in professional self- development) 、需求表達(expressed needs)和他們認為特殊學生的限制是什 麼等。結果顯示63%的教師認為回歸主流是意味著要教育所有 有障礙的學生。63%的教師認為每位特殊學生都應有適性體育 的安置。67%的教師對教特殊體育會產生好感,若是非常好的 好感則男性(70%)比女性(61%)稍高。如果有加上提供特殊體育 的服務則高達77%的教師對特殊體育會有好感,男女的反應比 例則差不多。一般而言,教師對特殊兒童的教學有積極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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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63%的教師很喜歡教特殊體育,若是比較教特殊學生和正常 學生,很明顯的只有36%體育教師稍微有興趣,綜合非常有興趣 和稍微有興趣的百分比,都市地區教師佔37%,郊區地區教師佔 27%,鄉村地區教師佔25%。就教學經驗而言,1-5年、6-10年、

11-15年、16-20年和21-25年的教師對教特殊學生的興趣都 無顯著的差異,但超過26年教學經驗的體育教師,大都對教 特殊學生無興趣,只有12%的教師有興趣。然而,大部份教師感 覺學生障礙的特質、學生功能性的能力和體育活動的選擇將是 學生參與體育課的主要限制因素。

國內蔡志權(民91)以問卷調查任教體育科或健康與體育 領域之國民小學教師共477位,研究指出體育教師在身心障礙學 生教學經驗、修習過特殊教育課程、教學經驗品質評價及自覺 能力等因素和指導身心障礙學生態度有顯著差異。而在對不同 障礙類別學生之接納態度, 由正向到負向依序分別為:身體病 弱、學習障礙、輕度-中度智能障礙、肢體障礙、聽覺障礙、

視覺障礙、情緒 行為異常、中度-重度智能障礙。這與國外 學者Folsom,Sherry等人(1995)研究結果相符。

由以上研究結果得知,國內外大部分體育教師皆支持適應 體育回歸主流的安置方式,對不同障礙類別學生之接納態度上 也偏向學習障礙和輕度障礙的學生進行回歸。顯然回歸主流已 經是一種趨勢,影響體育教師對適應體育與回歸主流的態度的 背景變項很多,因此未來要落實回歸主流,仍須學校、教師、

學生和家長等多方配合。

(二)一般教師對身心障礙兒童回歸主流的態度

黎慧欣(民 85)以問卷調查的方式,探討國民教育階段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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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普通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學生、家長對融合教育的 認知與態度共 796 個樣本。研究發現特殊教育教師較其他三類 人士認為障礙學生適合安置於普通班的比率較高。在實施融合 教育的態度方面,安置於普通班的障礙學生家長,其態度較特 殊學校(班)安置支持融合教育。四種身份人士認為適合安置於 普通班級的障礙學生,以輕度障礙且障礙本身不致造成認知學 習困難的類型為主,這跟 Folsom,Sherry 等人(1995)及蔡志 權(民 91)針對體育教師的研究相近,可見體育教師與一般教 師對融合教育都持正面的態度。

王淑霞(民90)以問卷調查的方式,對特殊班或資源班的 國中教育人員探討國中教育人員對於實施融合教育的態度,有 效樣本共730名。研究得知75.5﹪的國中教育人員認為肢體障礙 的學生適合安置普通班級,而59.7﹪的國中教育人員同意身體 病弱的學生適合安置普通班級,至於其他障礙類型則較不支持 ,顯示國中教育人員對於較需要特殊教育專業知能與服務的障 礙類型傾向於不同意。在智能障礙方面有97.7﹪的國中教育人 員認為輕度障礙的學生適合安置於普通班級,顯示國中教育人 員普遍只贊同輕度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級中。針對不同背景 變項的國中教育人員,對於實施融合教育的整體態度的研究,

顯示出有接受過特殊教育學程或參加過特殊教育研習者,對融 合教育的態度較為積極,其中年輕教師態度又更為積極。

林美香(民 93)探討國小實施融合教育的現況與教育人員 對融合教育的態度,研究亦同樣指出不同特教背景的教育人員 在融合教育「支持態度」上,特殊教育系組畢業者明顯比只修 滿三學分或只有曾參加過特殊教育研習及未曾參加研習的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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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來得積極。在「困擾程度」上,特殊教育系組背景者明顯 低於只有曾參加過特殊教育研習者,顯示接受過專業訓練之特 殊教育人員對從事融合教育有較高的支持程度及較低的困擾。

綜合上述,可見國內教師與行政人員大部份接受身心障礙 學生回歸主流的融合教育方式。其中有特殊教育背景的教師對 融合的態度又較一般教師更為積極,面對此一趨勢,如何讓身 心障礙學生能完全融入普通班級中,並受到最好的服務、最少 的限制,則有賴學校行政方面、教師、家長及政府就師資培育 等多方面的努力,做到真正的融合。

二、適應體育實施現況之研究

國內適應體育的發展非常早,但針對此主題的期刊或論文並 不多。茲將國內有關適應體育實施現況與需求之研究,分述如下:

教育部(民85b)委託康世平等研究「各級學校特殊體育教學 現況」調查發現:

1.各級學校特殊體育教學師資以未修習特殊體育相關課程的教師 最多,其方式為應學校實際教學需要而擔任特殊體育教學,國 小佔82.73%,國中佔73.47%,高中佔63.64%,高職佔100%,大 專院校佔44.44%,啟明學校佔20%,啟智學校佔75%,由此可見 國內特殊體育教學師資嚴重不足。

2.擔任特殊體育教師修習過特殊體育課程者比例偏低。

3.教師參加校外體育研習會每年的總次數:(1)沒有參加者,國 小佔54.69%,國中佔34.48%,高中佔50%,高職佔75%,大專院

校0%。(2)有參加校外體育研習會每年的總次數以1- 3次最多,

國小佔42.19% ,國中58.62%,高中50%,高職75%,大專院校80%。

4.國小、國中、高中和高職以使用全校統一的體育教學計畫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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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編製特殊體育個別化教學方案( IEP)是目前最佳的特殊體育教 學計畫方式,各級學校以啟智學校100%最高,國小25%,國中31.

03%,高中30%。

6.沒有編寫特殊體育教學進度,在國小、國中和高中所佔的比例 偏高,國小31.25%,國中24.14%,高中30%。

7.各級學校特殊體育教學課程依據,以依實際情況教師自行研商 安排教學課程最多,其中國小45.31%,國中44.83%,高中60.00%

,高職75.00%,大專院校80.00%。當時由於特殊體育師資嚴重 缺乏,體育老師自行研商安排教學課程,顯示體育教師教學非 常用心,教學過程有彈性。

8.國小、國中特殊體育教學的型態以「與普通班學生相同一起上 課」、「特別班(集中)教學」、「統合教學」居多。

9.特殊體育選用的教材,國小以「體能活動」、「球類活動」、

「遊戲」三項選用最多,少部份選用「韻律」。

10.特殊體育運動技能主要的評量方式,國小以「觀察活動中的綜 合表現」為主,「舉行測驗」居次。

教育部(民86b)委託許義雄等研究「全國各級學校障礙學生 普查暨體育課安置狀況調查」調查發現:

1.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特殊學生智能障礙有3233人,佔48.11%。

2.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智能障礙學生體育課安置方式:(1)安置在 正常班上課者有839人,佔25.95%。(2)安置在原特殊班上課 者有2058人,佔63.66%。(3)安置在集中全校特殊學生為班級 一起上課者有178人,佔5.01% 。(4)未實際參與體育課程者 有158人,佔4.89%。

施大立(民86)以問卷調查,探討國中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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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體育教學現況、特殊體育實施的需求、困難與意見。研究發現,各 校對身心障礙學生安排體育課,大多安置在特殊班。其中特教教師擔 任身心障礙學生體育教學的比率高於一般體育教師;有修過適應體育 學分之教師較未研習過教師擔任率高。

教學方面,大多會對身心障礙學生體育課程或教學有規畫;有研 習之教師較未研習之教師規畫比率高,主要依據為「依實際狀況,自 行調整、訂定」。教師們認為學校中對身心障礙學生體育教學內容為

「球類運動」,最常使用的場地為籃球場。

許銘松(民8 9)對臺灣地區4 9 0所國小,1546名教師進行問卷調 查。研究發現,啟智班體育教師之教育背景以特教20學分班結業及特 殊教育所、系、科、組畢業為主。體育教學採自成班(隔離式)教學 最多。教材選擇依據特殊體育教材綱要及自編為主。教學內容以體能 活動和球類為主。對實施融合式體育教學的意見:以輕度障礙類別為 主,並希望降低人數,在特教學分 適應體育學分的學習需求,學校 行政單位希望在教材、教具、設備(施)的充實,並提供進修管道,

舉辦融合式體育教學觀摩與研習會。

陳福順(民9 1)對臺灣省中部五縣市(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設有特殊班之國小進行研究調查,結果指出,身心 障礙學生體育教學現況以導師擔任為主,同時,大多在特殊班進行體 育教學,八成以上體育教師會為身心障礙學生規劃特殊體育課程。師 資方面,特殊教師對體育專業知能不足,而體育教師欠缺對身心障礙 學生特質、行為等背景知識是推動特殊體育的障礙。

陳理哲(民91)採問卷調查法及訪談法,針對120位教師來填答問 卷,以及訪談5位教師。研究發現,各校都有為身心障礙兒童安排體育 課程,其規劃方式以設計個別化體育教學方案(IEP)居多,且大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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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兒童共用場地。教師均認為需要具有適應體育的教學經驗及評量 等能力。對適應體育之看法為能培養身心障礙兒童正常之社會關係,

並建議應多舉辦適應體育之研習、研討會,以讓授課教師多了解特教 知能。

從以上的文獻資料發現,適應體育教學現況,學生安置方面大多 在特殊班進行體育教學,師資方面則不一致,除特殊教育畢業學生外,

大部分對適應體育教學缺乏專業知能,可見適應體育師資嚴重不足。

另外從場地、器材、行政支援到教師進修、家長配合等也都存在相當 多的問題,也因此更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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