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籌設許可之(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前檢查項目表
本表共 2 頁,一式 3 份,收執單位:□甲表:勞動部□乙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表:申請人 總機構
名稱
總公司 負責人
聯絡 電話
電話:
聯絡人 姓名 分支機構
名稱
分公司 負責人
行動電話:
聯絡人 姓名 設立地址
分支機構 地址
聯絡地址 □同上:
□地址為:
訪查紀錄 籌設內容
已獲籌設許可之 機構自評
檢查紀錄
(如不足填寫,請標註附件 項次後,以 A4 紙張填載作為
附件,附於本表之後)
說明
一、人事 組織
(一)(預定)從業人員 人數、(預定)專 業人員人數。
從業人員人數 ; 專業人員人數
□依規定填寫。
□未填寫。
本本項未填寫 者,視為無 籌設事實。
(二)負責人、董(監)
事、股東於籌設前,
曾經(或目前)開 設或參與經營或投 資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之情形。
□無。
□有,請說明:
□無。
□有,請說明:
(三)從業人員具有外勞 人力仲介工作經驗 情形(例如:年資、
曾任職公司、專職或 兼職)
□無。
□有,請說明:
□無。
□有,請說明:
訪
(四)申請設立許可時,
員工具有就業服務 專業人員證書情形
姓名及證號: 姓名及證號: 本本項未填寫
者,視為無 籌設事實。
1
10302
私業許表 AA-4
二、營業 處所
(一)營業處所屬自有、
租賃或其他情形 □自有,所有權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所載地址與籌設地 址□相符□不符
□自有,所有權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所載地址與籌設地 址□相符□不符
本項地址不 符者,視為 無籌設事實。
□租賃,租賃契約所載地址 與籌設地址□相符□不符
□租賃,租賃契約所載地址 與籌設地址□相符□不符
本項地址不 符者,視為 無籌設事實。
□其他情形,請說明: □其他情形,請說明: 本 如 屬 本 項 而 未 填 寫 者 , 視 為 無 籌 設 事實。
(二)申請營業地址已有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或其他公司商號設 立
□是,名稱:
□否。
□是,名稱:
□ 否。
本項填是,
且為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 者,視為無 籌設事實。
三、辦公設 備及物
品
(一)辦公設備備置情形 □已備置 1.辦公桌椅:
桌子: 張,椅子 張;
2.資訊設備:
電腦主機:. 個,
螢幕: 個;
3.電話及行動電話:
共 具;
4.□有□無資料夾與文具用 品(書寫、裝訂與放置客 戶資料等用品)。
□均未備置。
□已備置 1.辦公桌椅:
桌子: 張,椅子 張;
2.資訊設備:
電腦主機:. 個,
螢幕: 個;
3.電話及行動電話:
共 具;
4.□有□無資料夾與文具用 品(書寫、裝訂與放置客 戶資料等用品)。
□均未備置。
本本項任一未 備備置者,視
為
無無籌設事實。
(二)辦公座位位置與使 用電源線路
□已佈置完妥。
□尚未佈置完妥。
□已佈置完妥。
□尚未佈置完妥。
本本項尚未佈 置完妥者,
視為無籌設 事實。
(三)申請表單、委任契 約與服務契約範本 文件備置情形
□已備置完妥。
□未備置。
□已備置完妥。
□未備置。
本本項尚未備 置完妥者,
視為無籌設 事實。
2
(四)名片、廣告單、招牌 或網站資料。
□已備置完妥。
□尚未備置。
□其他,請說明
□已備置完妥。
□尚未備置。
□其他,請說明
如 已 涉 嫌 不 實 揭 示 或 未 經 許 可 即 已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者 , 應 即 依 法 查 處 , 均 未 備 置 視 為 無 籌 設事實。
四、國外合 作情形
為設立後順利經營,與外 國人力仲介公司合作情形
□目前並無合作對象,
原因:
□有,公司名稱及認可證號。
□目前並無合作對象,
原因:
□有,公司名稱及認可證號。
本本項未填寫 者視為無籌 設事實。
檢查結果:□有籌設之事實,將另行發函通知。
□依據以上項目檢查結果,籌設事實不明,籌設地點照片附貼於本表背面。(含不同角度:
內部 2 張,外觀 2 張),請改善後再通知檢查單位檢查。
其他說明:
負責人或經負責人授權之受訪者(附授權書)簽名(簽章):
檢查單位: 檢查者(簽章): 單位主管(簽章):
聯絡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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