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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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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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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

學年度 班級數 專任 兼任

101 年

二十四班以下 0 人 一人

二十五班至四十二班 0 人 二人

1.四十三班至四十八班 2. 二 十 四 班 至 四十 八班 之 離島縣市所轄國小

一人

二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三人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四人

九十七班至一百二十班 五人

一 百 二 十 一 班 至一 百四 十 四班

六人

102 年

四十二班以下 0 人 二人

1.四十三班至四十八班 2. 二 十 四 班 至 四十 八班 之

離島縣市所轄國小

一人

一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三人

九十七班至一百二十班 四人

一 百 二 十 一 班 至一 百四 十 四班

五人

103 年

三十六班以下 0 人 二人

1.三十七班至四十八班 2. 二 十 四 班 至 四十 八班 之

離島縣市所轄國小

一人

一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三人

九十七班至一百二十班 四人

一 百 二 十 一 班 至一 百四 十 四班

五人

104 年

三十班以下 0 人 二人

1.三十一班至四十八班 2. 二 十 四 班 至 四十 八班 之

離島縣市所轄國小 一人

一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二人

(2)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三人

九十七班至一百二十班 四人

一 百 二 十 一 班 至一 百四 十 四班

五人

105 年

二十三班以下 0 人 二人

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

一人

一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三人

九十七班至一百二十班 四人

一 百 二 十 一 班 至一 百四 十 四班

五人

106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二十一班 二人

1.二十二至二十三班 2.離島縣市十三至二十三 班

一人

一人 二十四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三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四人

107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八班 二人

1.十九至二十一班 2.離島縣市十三至二十三 班

一人

一人 二十二至二十三班

二十四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三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四人

(3)

108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五班 二人

1.十六至十八班

2.離島縣市十三至二十三 班

一人

一人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三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四人

109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五班 二人

1.十六至十八班

2.離島縣市十三至二十三

班 一人 一人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至六十班 二人

六十一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一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二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三人

110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二班 二人

1.十三至十五班

2.離島縣市十三至二十三 班

一人 一人

十六至十八班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至六十班 二人

六十一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一人

(4)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二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三人

111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二班 二人

1.十三至十八班 2.離島縣市十至十二班

一人 一人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至六十班

二人 六十一至七十二班 一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二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三人

112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二班 二人

1.十三至十八班 2.離島縣市十至十二班

一人 一人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三十六班 三十七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一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二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三人

113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二班 二人

1.十三至十八班 2.離島縣市十至十二班

一人 一人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三十班

(5)

三十一至三十六班

二人 三十七至四十八班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一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二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三人

114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十二班 二人

1.十三至十八班

2.離島縣市十至十二班 一人 一人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至三十六班

三十七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一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二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三人

115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七至九班 二人

1.十至十二班

2.離島縣市十至十二班

一人 一人

十三至十八班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一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二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三人

116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1.七至九班

2.離島縣市一至九班

一人 一人

(6)

十至十二班 十三至十八班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一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三人

0 人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一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二人

117 年

六班以下 0 人 一人

1.七至十二班 2.離島縣市一至九班

一人 一人

十三至十八班 十九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三人

0 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一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二人

118 年

六班以下(前三分之一) 一/0 人 0/一人 1.七至二十四班

2.離島縣市一至九班

一人 0 人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三人 0 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四人

0 人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一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119 年

六班以下(中三分之一) 一/0 人 0/一人 1.七至二十四班

2.離島縣市一至九班

一人 0 人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三人 0 人

(7)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四人 0 人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五人

0 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一人

120 年以後

一至二十四班 一人 0 人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三人 0 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四人 0 人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五人 0 人

一 百 二 十 一 至 一百 四十 四 班

六人 0 人

(8)

附件二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

學年度 班級數 專任 兼任

101 年至 102 年

十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一班以上 二人

103 年

十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一班至四十八班 一人 二人

四十九班至五十班

二人 二人

五十一班以上 三人

104 年

十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二人

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

二人

一人

三十六班至五十班 二人

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 三人

六十六班以上 四人

105 年

十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二人

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

二人

一人

三十六班至五十班 二人

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 三人

六十六班至八十班 四人

八十一班至九十五班 五人

九十六班至一百十班 六人

一百十一班以上 七人

106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六至二十班

二人

一人 二十一至三十班

三十一至四十五班

四十六至六十班 二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三人

七十六至九十班 四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五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六人

(9)

107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至四十五班

四十六至六十班 一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三人 七十六至九十班 二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三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四人

108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至四十五班 一人

四十六至六十班

三人

0 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七十六至九十班 一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二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三人

109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至三十七班 一人

三十八至四十五班

三人 四十六至六十班 0 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七十六至九十班 一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二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三人

110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一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班至三十七班 三人 0 人

(10)

三十八至四十五班 四十六至六十班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七十六至九十班 一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二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三人

111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0 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班至四十五班

三人 0 人

四十六至六十班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四人 七十六至九十班 0 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一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二人

112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0 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班至四十五班 三人 0 人

四十六至六十班

四人

0 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七十六至九十班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一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二人

113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0 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班至四十五班 三人 0 人

四十六至六十班 四人 0 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五人 0 人

七十六至九十班

(11)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一人

114 年

十五班以下 一人 0 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三十一班至四十五班 三人 0 人

四十六至六十班 四人 0 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五人 0 人

七十六至九十班 六人 0 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七人 0 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班 八人 0 人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五 班

九人 0 人

(12)

附件三 依「學生輔導法」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 制準則」規定國中小應編制輔導教師數

(一百零六年起適用,於十五年內補足)

國小班級數 增置輔導教師數

國中班級數 增置輔導教師數

專任 兼任 專任 兼任

一至二十四班 一人 0 人 十五班以下 一人 0 人 二十五至四十八班 二人 0 人 十六至三十班 二人 0 人 四十九至七十二班 三人 0 人 三十一班至四十五班 三人 0 人 七十三至九十六班 四人 0 人 四十六至六十班 四人 0 人 九十七至一百二十班 五人 0 人 六十一至七十五班 五人 0 人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四

十四班

六人 以此類推 七十六至九十班 六人 0 人

九十一至一百零五班 七人 0 人 一百零六至一百二十

八人 0 人

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 十五班

九人 以此類推

(13)

附件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

學校提送輔導人力名冊 1. 輔導教師

2. 輔導主任 3. 輔導組長

縣市政府審查項目 1. 輔導教師人數符合法定編制 2. 輔導專業背景

3. 學校輔導人力參與在職教育執行 成效(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名冊

(14)

附件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原則

教育環境與問題分析

1.執行策略、方法及工作內容 2.經費規劃

3.預期效益

亟待解決之學生輔導問題

學校輔導人力之現況與檢討

督導與考評 1.法定編制落實比率 2.輔導教師專業化比率

3.輔導教師參與在職教育執行成效 4.各校學生輔導方案(中途輟學學生通

報及復學輔導、生命教育、校園學生 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生涯輔導、

正向管教等)執行成效

(15)

附件六 學校輔導體制中校長、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內容與 職掌

一、校長綜理學校推動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相關措施,領導教師、輔 導教師及協助專業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擔任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主 任委員,主持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動事項,並依學校學制、規模及特性建構 校內輔導體制與跨網絡合作模式,落實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二、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內容與職掌

輔導

體制 內容 教師 輔導教師 專業輔導人員

促 進 學 生 心 理 健 康、社會適 應 及 適 性 發展,針對 全 校 學 生,訂定學 校 輔 導 工 作計畫,實 施 生 活 輔 導、學習輔 導 及 生 涯 輔 導 相 關 措施。

1、與學生建立友善與信任的互動 關係,蒐集並建立學生基本資 料,了解學生的生活狀況、學 習情形及行為表現,積極關懷 並協助認輔學生。

2、掌握學生出席狀況,詳實記錄 學 生缺 席並立即進行 瞭解及 處理。

3、落實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及 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積極 進行班級經營,建立班級常規 與正向互動友善氛圍,並協同 各處室管理班級事務。

4、處理班級學生問題、偶發事件 及違規問題,並覺察辨識學生 受輔需求申請介入性輔導,因 應危機情形及時通報。

5、與學生家長建立溝通聯繫管 道,發展合作關係,必要時進 行家庭訪問及親師座談。

6、配合輔導教師處理學生輔導相 關事宜,協助介入性受輔學生 轉 回發 展性輔導之追 蹤與關 懷。

7、持續強化輔導知能,與輔導人 員保持聯繋與合作。

8、辨識學生危機情形,依規定進 行中輟(離)、兒童少年保護、

性 平 事 件 或 自 我 傷 害 之 通 報 ,並 與校內外輔導 人員合 作。

1、規劃全校心理健康活動。

2、提供學生生活、學習及 生涯輔導之相關活動與 課程。

3、規劃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4、規劃親職教育活動。

5、辦理及協助導師辦理團 體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 釋。

6、輔導資料之建立整理與 運用。

7、協助學生適應環境,增 進自我認識及生活適應 的能力。

8、參與學生輔導工作的執 行與評鑑。

9、提供家長及教師有關學 生輔導與管教之諮詢服 務。

10、協助推動各項學校輔導 相關工作。

1、提供教師與 家長輔導專 業諮詢及協 助。

2、協助宣導教 師 心 理 健 康、壓力調 適、情緒管 理、性侵、

家暴、精神 疾患等議題 相關知能。

針 對 經 發 展 性 輔 導 仍 無 法 有 效 滿 足 其 需求,或適 應欠佳、重 複 發 生 問 題行為,或 遭 受 重 大 創 傷 經 驗 等學生,依 其 個 別 化 需 求 訂 定 輔 導 方 案

1、透過正向輔導與管教措施,提 供 受輔 學生之學習及 多元表 現資訊, 並配合各處室相關 輔導措施,完善受輔學生輔導 需求。

2、參與個案會議,依會議共識並 視受輔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 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積 極 協助 其課業及在校 生活適 應。

1、受輔學生之個別與團體 諮商與輔導。

2、個別心理測驗的施測與 解釋。

3、學校心理危機事件的即 時介入與輔導,事後之 心理復健與團體輔導。

4、校內輔導團隊的聯繫與 整合,完善發展性與介 入性輔導工作之銜接。

5 、 協 助 建 構 輔 導 資 源 網 絡,進行系統合作。

6、中輟及中離學生、在校 生活適應不良受輔學生

1、協助學校輔 導室進行個 案諮商與團 體諮商。

2、協助學校評 估高風險學 生。

3、協助個案管 理。

4、參與個案輔 導會議。

(16)

或計畫,提 供諮詢、個 別 諮 商 及 小 團 體 輔 導 等 措 施,並提供 評 估 轉 介 機制,進行 個 案 管 理 及輔導。

之個案輔導、管理與追 蹤輔導。

7、受輔學生之家庭訪視、

家長會談或諮詢,提供 親師輔導資訊及策略。

8、於假期(日)持續關懷並 適 時 提 供 學 生 輔 導 支 持。

針 對 經 介 入 性 輔 導 仍 無 法 有 效協助,或 嚴 重 適 應 困難、行為 偏差,或重 大 違 規 行 為 等 學 生,配合其 特 殊 需 求,結合心 理治療、社 會工作、家 庭輔導、職 能治療、法 律服務、精 神 醫 療 等 各 類 專 業 服務。

1、持續關懷及瞭解受輔學生處遇 性輔導情形,提供受輔學生之 課堂觀察與在校行為資訊。

2、參與跨專業資源整合之個案會 議,依會議共識並視受輔學生 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 錄或成績評量,積極協助其在 校生活適應。

3、協助重大校園危機事件之心理 輔導與介入措施。

1、支援重大心理危機事件 發生後之心理復健與團 體輔導。

2、學生嚴重行為問題之轉 介 , 及 依 個 案 學 生 狀 況,持續與專業輔導人 員及輔導資源網絡進行 系統合作、管理與追蹤。

3、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

並依個案學生需求適時 與專業輔導人員進行合 作之輔導與追蹤。建立 校園與相關單位疑似精 神疾病學生通報後之追 蹤、輔導及訪視之合作 管道。

1、學生與其家 庭、社會環 境之評估及 協助。

2、個案諮商與 心理治療。

3、團體諮商與 心理治療。

4、提供教師與 家長輔導專 業諮詢及協 助。

5、提供學校輔 導 諮 詢 服 務。

6、學習診斷與 輔導。

7、進行特殊個 案學生之安 置。

8、個案資源運 用與整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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