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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受虐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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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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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及協助

懷疑受虐待兒童

社會福利署

家庭及兒童福利科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保護兒童) 張林淑儀

2015年12月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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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定義

• 一般而言,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對十八歲以下人 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

或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 危害或損害。

• 我們基於社會的標準和專業知識,去衡量那些 是虐待兒童的行為。

社會福利署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2015年修訂版)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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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行為是人們(單獨或集體地)利用本身與兒 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 (如年齡、身分、知 識、組織形式) 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的境況 而作出的。

•虐待兒童並不限於發生在子女與父母/監護人之 間,亦包括任何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士,

例如兒童託管人、親戚、教師等。至於兒童性侵 犯,則包括由陌生人作出的行為。

虐待兒童的定義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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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

•指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包括非意 外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灼傷或

「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

Munchausen’s Syndrome by Proxy)

等。

•有證據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 非意外造成的。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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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照顧

•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 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可以是:

–身體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飲食、衣服或住所,

沒有避免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缺乏適當的看管或獨 留兒童在家)

–醫療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醫療或精神治療) –教育方面(例如沒有提供教育或忽視因兒童身體殘疾

而引起的教育需要)

–情感方面(例如忽視兒童的情感需要、沒有提供心理 照顧)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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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指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 (如強姦、口交)或兒 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動。

– 任何依賴他人照顧、發展不成熟的兒童和 青少年,假如牽涉入他們不能完全明白的 性活動,即視作不能作出知情同意。

– 如果兒童為了換取零食或金錢而牽涉入性 活動,即使該名兒童向侵犯者表示同意,

也不能認為該兒童已作出「知情同意」。

•包括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 (例如製作色情物品) 。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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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侵犯者可能是兒童的父母、照顧者、或其他成 年人、甚或其他兒童,以個別或有組織的方式 進行。

•性虐待包括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 犯。

•侵犯者可能是兒童認識的或是陌生人。

•兒童性侵犯有異於隨便的性關係,後者不涉及 一方對另一方的性利用,例如男童與女童之間 隨便的性關係,雖然男童可能會因此觸犯猥褻 侵犯(非禮)或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的罪行。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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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 重複行為及態度模式或極端事件。

•例如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

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向兒童傳遞他/

她是沒價值、有缺點、沒人要或沒人愛 的訊息。

•這些行為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的行 為、認知、情感或生理功能。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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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定義

•上述定義並非法律定義,只為有關專業人員提供指 引,以保障受到虐待或有受虐危機的兒童。

• 負責的專業人士於決定應否把個案界定為虐兒個案 時,應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逐一評估,以及考慮多 項因素(例如兒童的年齡、虐待行為及該虐待行為 對兒童造成的影響等),而並非單單關注事件的發 生次數和性質。

• 有效的處理虐兒個案的方法是建基於 – 衷誠合作

– 互相信任 – 造福兒童

這多專業合作的基礎上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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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個案

• 身體表徵

– 輕微 / 嚴重 – 較容易察覺

• 行為表徵

– 可能獨立出現

– 或與身體表徵一同出現

需要深入了解及評估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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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身體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瘀傷或條痕

•割傷或擦傷

•燒傷或燙傷

•骨折

•內部損傷

•其他

行為表徵

•學校表現/參與

•衣著

•傷患解釋

11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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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身體表徵

•懷孕

•感染性病

•生理異常表徵/引發表現

–下體經常發炎或有不正常分泌物 –下體疼痛、痕癢或腫脹

–衣物破爛、有血漬或污漬 –行動有困難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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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創傷反應

– 驚懼

• 功能水平倒退

– 遺尿

– 大便失禁 – 啜手指

• 睡眠失調

– 惡夢 – 失眠 – 夢遊

– 不能熟睡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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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飲食問題

– 飲食困難 – 厭食

– 暴食

• 學習問題

– 學業突然顯著退步 – 心神分散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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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改變

• 沮喪,自卑

• 不恰當性行為表現

– 懂得超乎自己年齡所及的性知識或性行為 – 畫人物時畫出性器官

– 經常自瀆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十分厭惡被留置某處或與某人獨處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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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身體表徵

•體重過輕

•發育遲緩

•嚴重的皮疹或其他皮膚問題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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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不按時接受防疫注射及體格檢驗

• 年幼兒童獨留在某地方無人看管

• 交由不適當的人士看管

• 家中缺乏成人照顧

• 被遺棄

• 年幼兒童經常在外流連

• 長時間或參與危險活動時照顧不足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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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缺乏所需的醫療或牙科護理

• 衣著及儀容經常不整潔

• 經常乞討或偷取食物

• 食物不足或進食已變壞的食物/不潔的水

• 使用污穢的食具或用品

• 須承擔與年齡不符的責任

• 學齡兒童經常缺課或沒有安排適當教育

• 居住環境惡劣或沒有住處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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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留在家是否疏忽照顧?

考慮因素

• 兒童的年齡?

• 兒童的自理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 被獨留在家的時間及頻密程度?

• 家長的事前安排?

• 其他人士的支援及支援形式?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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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 不能健康成長

• 發育遲緩,例如言語紊亂

• 厭食症

20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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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兒童方面 – 疏離感 – 習慣紊亂 – 遺尿/便溺

– 學習障礙,例如學 業成績顯著變差 – 智力、情緒及社交

方面發展遲緩

– 傷害自己或有自 殺念頭/企圖 – 破壞行為或行為

問題

– 睡眠不安 – 食慾不振 – 語言障礙

21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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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家庭方面 – 排斥

– 終日責罵

– 侮辱性的批評 – 恐嚇

– 鼓勵偏差行為 – 奇怪的懲罰方式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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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處理程序

• 向兒童及其家人提供服務時,應時刻以兒童的安全、

需要、福祉和權利為重及以此為最優先考慮。

• 必須認真看待懷疑有虐兒跡象的個案或接獲的懷疑虐 兒個案舉報,並盡早展開調查。(第一章)

• 專業人士應首先考慮有關兒童的即時安全(第五章)

• 應與懷疑受虐兒童面談,並應向懷疑施虐者以外的其 他有關人士收集相關資料,從而確定兒童的狀況(第 一章)

• 考慮是否需要提出法律程序時,不應濫用擬保護兒童 的程序及介入安排,以免兒童再受創傷或困擾 (第三 章)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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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兒童

• 應盡量避免要求有關兒童重複描述受虐事件,

以及將檢驗次數減至最少。(第九章)

• 為受虐兒童制定福利計劃時,必須了解和顧及 他們的意願和感受,但同時須審慎行事,以確 保能在他們的安全和意願之間取得平衡。(第 一章)

• 如有關兒童自己披露懷疑受虐事件,並要求將 事件保密,應向他/她解釋,為保障其最佳利 益,不能作出保密承諾。(第六章)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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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家長

• 在保障受虐兒童的最佳利益時,也應考慮協助 其家人和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士,以保護受虐兒 童。(第一章)

• 為受虐兒童制定福利計劃時,不但應徵詢和考 慮其父母/監護人/與其關係密切人士的意見

, 還應考慮其父母/照顧者是否合作和能否保 護受虐兒童。(第一章)

• 必須在保護兒童與尊重父母及家庭的權利和需 要之間取得平衡,但如出現衝突,則必須把兒 童的利益放在首位。(第十章)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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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多專業合作

• 專業人士應把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得的當事人個人 資料保密(第四章)

•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需要披露資料以防止對兒 童造成可預見的傷害,則可視乎情況披露有關資料。

(第四章)

• 如有需要,應盡早把所得的受虐事件資料提供給其他 相關人士,以確保能有效保護受虐兒童(第一章)

• 不同專業人士在不同的介入階段或會持不同意見,這 是可以理解的,但專業人士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達 成共識,並緊記首要關注的是有關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第四章)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27)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27

跨專業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流程

識別 個案及

轉介 危機介入

調查

及評估

多專業

個案會議

跟進

填報

服務

資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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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28

提供個案服務的社會服務單位

負責社工

「個案主管」模式

• 個案主管負責協調各專業人員間的合作

• 避免兒童要多次重複不快經歷

跨專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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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29

個案主管

•已知個案 –個案社工

–如在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是由非政府機構 聘用的註冊社工,他/她可擔當個案主管角色

,惟須先取得學校、非政府機構及社署三方的 同意(第23章)

•新個案: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Family and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Unit/

FCPSU)

–當值社工

–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hild Protection Special Investigation Team/ CPSIT)

– 調查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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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0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需搜集的基本資料

舉報人姓名、聯絡方法

舉報人如何得知此懷疑虐兒個案

有否其他人得知此事情

有否其他機構與此家庭有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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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1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了解懷疑受虐兒童及其家庭情況

虐待性質、事發地點、時間及次數

受害兒童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否殘疾及特別 需要

兒童目前身處何地

兒童當前的危險性

父母/照顧者的姓名及其他資料

家中其他兒童姓名、年齡及危險性

兒童就讀學校/幼兒中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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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2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 兒童目前是否安全

• 兒童面對甚麼危機(目前/日後)

– 再受傷害

– 受壓力不能說出真相/接受幫助

• 是否有其他兒童面對危機

• 兒童有何緊急需要

– 治療 – 照顧 –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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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3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 與兒童單獨會面

– 了解兒童身體有否受傷

– 事件經過、過往管教/照顧兒童的模式 – 兒童情緒及行為表現

– 兒童與家人關係

• 與家長會面/聯絡(適當時候)

– 如屬家庭內性侵犯個案,在聯絡家長前先諮詢保護家 庭及兒童服務課,以商討適合的處理方法

• 如有需要,與其他家人及人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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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4

危機因素

(第二章的附件II)

• 引發事件

– 事件的嚴重性及類 似事件頻密程度 – 身體受傷部位 – 過往虐待記錄

• 兒童方面

– 年齡、體能及/ 或心智 能力

– 行為及精神健康

– 施虐者是否可以接觸有 關兒童

–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相 處

– 兒童與兄弟姊妹、朋輩 及其他人的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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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5

危機因素

• 照顧者方面

– 照顧兒童的能力

–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 相處

– 各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 教養兒童的技巧/知

– 有否濫用藥物/酗酒 – 有否犯罪行為

– 情緒及精神健康

• 家庭方面

– 家庭成員間的相處/關 係

– 家庭/支援系統的能力 – 家庭內虐待/疏忽照顧

的記錄

– 家庭有可取代父或母的 成員

– 正在接受治療的兒童/

家庭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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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6

與懷疑施虐家長及非施虐家長聯絡

• 清楚聯絡目的

– 了解及澄清事件

– 表達關心及明白家長管教/照顧兒童的困難 – 進行危機評估

– 決定跟進方向

• 如不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探討/改善解決問題的方法

– 提醒家長有關保護兒童的信息及關注

• 如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及跟進單位的工作

– 留意家長與工作人員對「虐兒」一詞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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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7

危機介入

• 如有需要,把兒童帶往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

• 如有需要,為兒童安排適當的臨時住宿照顧

• 如有需要,向警方舉報

• 如有需要,請警方或社署社工引用保護兒童 及少年條例

• 協助有關家庭處理即時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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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8

社會背景調查

由負責社工調查

 家庭成員及關係

 居住環境

 經濟情況

 兒童成長歷程及照顧安排

 父母照顧/管教子女的模式

 家庭成員的問題、能力及支援網路

 父母、兒童及有關家庭成員的態度及未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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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9

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清楚資料來源

• 核實及印證資料

• 避免側重一方資料

• 讓家長及兒童了解多專業個案會議將討論 的事項及可能建議的福利計劃

– 兒童是否需要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 留意家長及兒童對個案性質的關注並作出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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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40

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同時評估家庭內的危機及保護因素

• 徵詢兒童及家長的意見

• 了解各家庭成員的需要及可能需要的服務

• 如需住宿照顧服務,應在個案會議展開前找出是 否有宿位可供安排,並探討有關安排是否合適

• 懷疑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可能只是家庭中多個問 題的其中之一,處理這問題是協助有關家庭的一 個介入點

• 宜全面評估家庭狀況以訂定跟進的方向及計劃

(41)

多專業個案會議

• 2015年12月28日開始,使用以下名稱: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Protection of Child with Suspected Abuse)

• 讓負責處理及調查個案的各專業人員交流所得資料

、分析危機程度、討論個案性質、建議福利計劃及 跟進安排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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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42

多專業個案會議

 通常由負責調查的社會服務單位在收到懷疑虐兒 個案的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如案件複雜可待各項 主要調查工作完成後才召開

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會議可以延期:

– 有關兒童的健康情況極差,令必要的調查無法進行 – 重要的臨床檢驗結果/診斷未有定案

– 因個案複雜(例如有關父母拒絕合作或不知所踪;仍 在搜集重要證據)而無法完成所有必要的調查。

• 如個案正由兩個或以上的服務單位處理,原則上 應由首先開檔處理個案的服務單位負責進行社會 背景調查和主持個案會議,除非各單位之間已同 意,認為另一個單位較適合擔任有關工作

(43)

會議主席及其職責

• 如有需要,社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會向缺 乏主持個案會議經驗的主席提供支援和協助

• 如負責進行社會背景調查的服務單位主管/上司

/高級社工未能或不適宜擔任個案會議的主席,

可要求同一機構的另一名同事或社署保護家庭及 兒童服務課會的社工協助

• 對於由特殊學校的學校社工或在小學任職的學生 輔導人員(校長是其上司)處理的個案,如學校 社工可以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保護家庭及 兒童服務課的社工會主持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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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如非出現以下的例外情況,應盡可能就有關事件召 開個案會議:

– 少於三個單位參與調查;或

– 懷疑施虐者並非兒童家庭成員/親屬,或機構職員/照 顧者/義工;

– 所有有關單位(包括跟進單位)皆同意個案性質、危機

/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

• 即使不召開會議,社工仍需要就個案進行社會背景 調查及擬備調查報告,以便有關各方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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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當有兒童懷疑因受虐待身故,在下列情況 下應召開會議:

– 如有關兒童有其他兄弟姊妹,需就有關兒童的 懷疑受虐待事件展開調查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並為其兄弟姊妹評估危機,為他們制定福利計 劃,以保障其安全和福利

– 如懷疑受虐待兒童在各專業人員的調查期間身 故,不論該兒童有否兄弟姊妹,有關專業人員 亦要召開多專業會議以完成該處理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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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如懷疑施虐者是機構(例如學校或兒童院舍)的 職員或義工,主席應留意利益衝突的問題

– 不應讓懷疑施虐者出席個案會議

– 同一機構中其他職員可出席會議提供與兒童/家庭/

事件相關資料以助討論,但不要求他們就個案性質提 出意見

– 有關安排可記錄在個案會議記錄

• 專業觀察員(例如剛調職的職員、學員、候任主 席等)如要列席個案會議,必須事先取得主席、

所有個案會議成員、有關兒童及其家長(如適用

)的同意。他們不得參與討論或參與決策。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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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個案會議的成員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專業人士間的 討論和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

• 為了節省在個案會議中交換資料的時間,成員需盡可能在 會議舉行前將其報告分發給其他成員。為保護有關兒童/

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應以保密方式傳送報告。

• 如有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無需保存報告,則可要求向他們取 回報告

• 負責跟進個案的成員應協助執行個案會議的決定,如無法 執行個案會議議決的行動,或因情況有變,以致即將需要

/已採取涉及有關兒童及其家人的後續行動,便應通知主 責社工。在採取行動前,特別是有關保護措施的行動(例 如照顧兒童安排或法定行動),事先應盡量與主責社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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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獲邀但未能出席的成員應以書面就個案提供 資料,供個案會議參考

• 缺席會議但需跟進個案的成員可獲發相關報 告/個案會議記錄

• 其他缺席者可在會議舉行前要求取得相關報 告/個案會議記錄,成員會在個案會議中討 論並決定是否同意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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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 資料交流:各會議成員的報告

• 討論事項

a) 個案性質

b) 有關兒童及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受虐危機 c)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計劃(處理危機及需要)

包括照顧安排、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及其他服務

• 其他事項

a) 是否需要將有關兒童/其兄弟姊妹的姓名登記在保護 兒童資料系統內

b)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

c) 是否需要擬備落實福利計劃的進度報告

• 其他安排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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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0

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個案性質

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商討個案性質是否虐兒

以協助 為有關兒童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

個案會議的決定對是否檢控懷疑施虐者並無約束力

• 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對個案性質提出專業意見。不 過,如他們認為難以作出決定,便不應強迫他們下 決定

• 由於警方可能會參與個案的刑事調查工作,出席個 案會議的警務人員會在討論個案性質時保持中立,

以免被指妨礙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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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 個案會議通常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由專業人士交流意見和討論

– 第二部分會邀請家庭成員參與(包括懷疑施虐者)

– 主席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建議家庭成員在何時參與 個案會議,但最遲應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

•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下列情況:

– 家長參與會議會嚴重損害該兒童的福利

– 有足夠證據顯示家長可能會作出嚴重影響會議工作的行 為,例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等

– 家長的狀況不適宜參與會議,例如因服藥、飲酒或急性 精神健康問題導致他們未能有效參與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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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 有關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第八章8.17段及 第十一章11.38段)

– 如將作出影響有關兒童的生活的重要決定,則除非有合 理解釋,認為沒有有關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如參與社 會背景調查將會影響該名兒童的最佳利益,否則應在進 行社會背景調查期間,聯絡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

,聽取其意見,並邀請他/她參與個案會議

– 不過,即使在召開多專業會議前未能與沒有管養權的父 母一方聯絡,亦不應延遲為有關兒童制訂/執行福利計

– 如沒有聯絡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下落不明,應 把此事記錄在案並向個案會議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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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

• 假如家長有意就個案會議提出任何投訴,應獲告知投訴程序

• 如投訴事項涉及個案會議的決定,便應由主席處理投訴。

• 如投訴事項涉及福利計劃,而有關計劃將因應法定命令申請 而由法庭審理,便應向家長解釋該事項會由法庭處理,他們 可在法庭進行聆訊時表達意見

• 如投訴是針對主席或個案會議某一成員,有關投訴應向主席 或該個案會議成員所屬的機構提出,或應把投訴轉交該機構 處理

• 即使有關家長已就福利計劃提出投訴,主責社工仍應盡可能 執行福利計劃

• 如有關家長提供未曾在會議中充分考慮但又可能會影響已作 決定的新資料,主席可在諮詢所有成員後考慮召開覆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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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4

多專業個案會議–制訂福利計劃

• 考慮整個家庭的情況

• 是否有需要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有需要採取法定行動,以保護有關兒童或保 障其福利

• 確定主責社工

• 釐定其他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應擔當的角色

• 在會議紀錄中應註明個案性質及所建議的各項福 利計劃的考慮因素(危機因素)

• 如有關兒童及其父母沒有出席個案會議,應決定 如何通知他們個案會議的結果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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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跟進虐兒個案

 按兒童及家庭情況,由負責社工統籌:

提供個人、小組或家庭輔導,包括管教子女的技 巧訓練、情緒控制的方法等

安排臨床心理輔導服務

安排住宿照顧,如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或院舍照

經濟或其他實質援助

執行法定監管令

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感化令

 社工與其他跟進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有關兒童及 家庭得到所需服務,並定期評估個案進展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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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兒童身體受傷

– 了解兒童身體受傷情況

• 先得家長及兒童同意

• 受傷位置是否適宜檢查

• 工作人員性別及見證人員 – 是否急需醫療檢查和治療

• 如需前往醫院檢查,取得家長同意,與醫院「虐 兒個案統籌醫生」聯絡安排直接入住兒科病房

• 如未能聯絡上家長,可前往急症室作初步檢查及 治療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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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懷疑性侵犯個案

– 了解家庭內性侵犯事件的特性及家庭成員可 能的心理狀況

– 如涉案人是學校/機構員工

• 可能受害人數眾多

• 找出可能受害人的方法

• 注意資料保密

– 如懷疑施虐者亦是兒童

• 了解該兒童曾否遭性侵犯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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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懷疑性侵犯個案是否必須報警?

– 找出真相

– 侵犯者要為他所做的事負責任 – 加強對受害兒童的保護

– 要幫助侵犯者停止性侵犯行為 – 減少受害兒童的數目

– 找出其他可能受侵犯的兒童

• 報警前先讓兒童有心理準備會如何處理個案

• 如屬家庭內或嚴重性侵犯個案,先聯絡保護家庭及 兒童服務課,由該課與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進行 初步諮詢,商討如何進行聯合調查及跟進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8

(59)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如未能接觸兒童

– 了解/預計兒童是否有即時危險 – 所得資料顯示是否需要即時介入

– 與有關人員商討如何可接觸兒童及作出評估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9

(60)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如未能接觸家長商討安排,考慮以下問題:

– 兒童是否急需治療

– 兒童返家是否有即時危險或受虐危機 – 是否急需報警及危機介入

– 是否有其他親友可支援

•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童即時 需要

•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0

(61)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如暫時不宜接觸家長商討安排

– 預計家長不會以兒童利益為先

– 家長可能會妨礙調查工作(尤其家庭內性侵犯個案)

• 聯絡其他親友支援兒童

•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童即時 需要

•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1

(62)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兒童暫時不宜與家人同住 – 有受虐危機

– 需留院檢查及治療 – 考慮調查程序所需

• 如獲家長同意 – 暫居親友家中

– 安排緊急住宿照顧服務,如緊急寄養服務、緊急 兒童之家、保良局新生家

– 留院接受檢查及治療 – 其他,如婦女庇護中心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2

(63)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3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香港法例213章)

第34(2)條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

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 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 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64)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4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E條

• 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警署警 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均可按規定將兒童或少 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兒童或少年… …被帶往收容所或其他地方,或獲 收容所收容後,如尚未根據第34(1)或34C條就該 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48小 時內提出。

• 根據第34E條在憲報公布的三間收容所 -

–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 保良局

– 保良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65)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5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F(1)條

• 根據第34E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34F(2)條

• 根據第(1)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少 年,如必需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則 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醫 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所

(66)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45A條

• 凡社會福利署署長有合理因由懷疑某兒童或少年 需要或相當可能需要受照顧或保護,則可促使向 任何看管或控制該兒童或少年的人送達通知,規 定該人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醫生、臨床心理學 家或認可社工就其健康或成長情況,或就其所遭 待遇加以評估

• 任何人獲送達通知,須確保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時 間及地點,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評估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6

(67)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7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1)條

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社會福 利署署長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 人員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7歲或以上的人,或任何 其他7歲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則可

(a)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

(b) 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 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或 (c) 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

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

(d) 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b)或(c)段發出命 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監 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

(68)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68

學校人員在刑事調查的角色

• 為有關案件提供資料,給予證供

• 協助向兒童及其家人解釋刑事調查程序

• 如有需要,充當「合適成年人」見證錄影過程

• 不能代替家長給予同意讓兒童進行錄影會面或 法醫檢查

• 留意兒童及家人(包括懷疑施虐者)的情緒,

給予所需的協助

• 如兒童及家人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給予情 緒上的支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 如有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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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懷疑受虐待兒童 及處理虐兒個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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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幹 (brain stem) 邊緣系統 (limbic system).

•虐兒行為是人們(單獨或集體地) 利用本身與兒 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 (如年齡、身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