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總述
本論文主要探討現代漢語「給」的句法、語義及教學排序。
本文主要討論「給」字動詞和介詞用法。「給」做為介詞的用法可分為「給 2」和「給 3」兩種情況:前者為出現在動詞前面(prepositon)。後者為出 現在動詞後面(goal-marker post verbal preposition)。「給」字不同分佈之 產生引起句子在語義上的變化,可由時間順序原則(Prinsple of Temporal Sequence)來解釋,即兩個句法單位的相對次序決定於它們所表示的概念 領域裡狀態的時間順序。「給 2」其分佈在於動詞後面指給予事件之發生先 於「給予物」的到達,因此其中的「給 2-1」和「給 2-2」引進的必定是 該給予物的接受者。相對地,位於動詞前面的「給 3」我們將其語義定為 對某目標對象提供某動作事件。因此,「給 3」引進的是某事件之接受者,
至於是否給予物的接受者,要看語境及句中的動詞組語義而定。
本論文從格語法(case granmmar)著手探討介詞「給 2」和「給 3」
的語義角色,尤其將焦點放在漢語「給 3」究竟為終點格(goal)還是受 惠格(benefactive)之問題,探討以前學者對「終點格」和「受惠格」做 過的定義和界線。結果,本論文認為終點格不一定有一個運動實體的終端 地點,更是上一層具有“與動作、狀態相關的目標對象之語義特徵",具 體的事物以抽象事物取代時,動詞(或動詞組)產出的事物可用「影響」
來描述,將終點格定義為動詞(或動詞組)產出的事物或影響所涉及的目 標對象。受惠格具有「為了…的利益」和「代替」之語義特徵,漢語的「受 惠格」主要詞彙本身具有施惠義之「為」、「替」、「幫」來引介。由此本論 文主張漢語「給 3」為終點格標誌,即本文把「給 3」組成的 Type 4(NP1+
給+NP2+V+NP3)的整體意義解釋為“施事者以 NP2 為目標對象提供(或施 行)某動作",NP2 是:當施事者施行某動作行為時,其中產出的物品或 影響之接受者,即終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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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句式,再加上句中另一動詞的語義特徵,「給」字各產出不同語 義,但也能發現那幾個不同語義還是基於「給」字的本義。尤其「給」字
「供給」的基本義在 Type 4(NP1+給+NP2+V+NP3)中,以提供某一事件的 概念呈現。其概念可以往兩個方向發展,若另一動詞的施行者為主語時,
句中的「給」字就延伸出「向」、「對」、「為」、「替」;另一動詞的施行者 為「給」字後面的名詞成分的話,句中「給」則延伸出「讓」、「使」等允 許及支使的語義。
根據漢語「給」跟韓語的對比分析及中介語分析的結果,發現韓籍學 習者使用漢語「給」時最常出問題的錯誤類型為〝「給」字句中位置不當〞
和〝以「給」字取代其它介詞〞。這兩類錯誤的產生原因為學習者之母語 的干擾和學習者本身的錯誤類推(過度類化),上述兩個錯誤類型都與韓 語與格助詞「에게[ege]」有關連。其中前者為漢語介詞「給」和跟韓語「e ge」結構差異所引起,後者為漢語介詞「給」和韓語「ege」能搭配之動詞 範圍不同所引起。將其對應情形以下圖呈現:
位於動前之 與格助詞
「에게 [ege]」
Type2(給2-1)“我打給他一通電話"
Type3(給2-2)“我打一通電話給他"
Type4 (給3)“我給他打一通電話"
與格助詞
「에게 [ege]」
給
向 對
A. 漢語介詞「給」和跟韓語「ege」語序上的對應情形
B. 漢語介詞「給」和韓語「ege」能搭配之動詞範圍對應情形 跟
[圖 6-1]漢語介詞「給」和韓語「ege」的對應情形
由上圖得知,韓語「ege」在漢語是一對多的情況。我們從此可說,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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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給」的教學、系統內需要各句式搭配動詞語義特徵的類化,系統外需 要「對」、「跟」、「向」近義詞之間的對比,這些內容應該反映在教材編寫 與教學內容上。
至於現代漢語「給」各項語法點之教學排序,本文藉由「平衡語料庫」、
「聯合知識庫」、「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語料庫」統計「給」字各語法點的使 用頻率,再從對比分析與中介語分析得出的結果作為跨語言差距的考量,
做出「給」字各項語法點的結構及語義困難度之評定與排序。最後把各項 評定結果加以彙整,主張現代漢語「給」各項語法點的教學排序應為:
“Give"verb「給 1」→goal-marker preposition「給 3」→goal-markerpost verbal preposition「給 2-1」→goal-marker post verbal preposition「給 2-2」
→agent-marker causative verb「給 4」。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省思
筆者當初希望能做出具有全面性的「給」字研究。但是身為漢語學 習者,掌握好每個「給」字的用法實在相當困難,且受限於時間和篇幅,
故只研究了規範且使用頻率較高的幾個用法。至於表被動義(passive)和 命令(command)及助詞(particle)的用法不在本論文的範圍內,希望日後 能有全面性的研究作品。
此外,由於歷史因素,兩岸分隔已歷經半個世紀,在語言使用上也漸 漸產生差異。「給」字的使用也不例外,在生活中經常聽到只在台灣地區 才使用的「給」字句,例如:“他給我打"、“少來,還給我裝死"等。
除此之外,有些「給」字句,雖然兩岸都使用但其範圍不盡相同,本論文 中「給 3」和「給 4」的用法就是如此,尤其「給 4」的使用,在台灣地區 因受到台語「ho」(乎)之影響,它的使用非常活躍而廣泛,與大陸有顯 著的差異。就筆者所觀察,很多「給」字句,與兩岸使用與否及差異有關,
教師很難告訴學生此類用法的合法性,而只能以“好像是台語"等回答應 付過去。筆者認為要建構出一個好的「給」字教學,就必須界定出「給」
的區域性。故筆者希望日後的研究裡,透過問卷調查等實際研究,更進一 步了解兩岸「給」使用上的差異,且整理全面「給」字的用法,以提供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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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教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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