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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陸加入 WTO 後相關智財權保護現況與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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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陸加入 WTO 後相關智財權保護現況與 執行情形

第一節 大陸加入 WTO 後商標保護現況與執行情形

2001 年大陸加入 WTO 前後,對商標相關法規進行了全面修改,以符 合國際之要求,但為何在中國加入 WTO 後第三年,美國商會仍嚴厲批評 大陸保護知識產權不力 (http://info.hktdc.com/alert/usc0419.htm 閱 覽日期:2008.12.07),而中國在任何場所、任何文宣,均極力宣傳其已 儘保護智財權之能力,大陸與歐美國家間對此認知有很大差距,因此,對 大陸加入 WTO 後,有關商標之保護現況與執行情形該給予何種評價,堪 稱公允?吾等認為必須從以下面向加以觀察,才能窺得其全貌。

一、立法方面

1

中國大陸法源包括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位階、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

2

、部門通過的部門規章

3

、 各部門自訂或聯合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茲 就有關商標法源自 2000 年起依其生效時間先後排序如下

4

2000.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2000.03.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0.04.17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關於煙臺市京蓬農藥廠訴濰坊市 益

農化工廠商標侵權糾紛案的答復 2000.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00.09.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2000.12.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

1 2000 年 3 月 15 日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法」,立法法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 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執行。

2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四條「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 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3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2)

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

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01.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2001.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 知

20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 解

2001.04.01 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

2001.04.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 品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05.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 定問題的通知

2001.07.09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2001.07.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09.10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2001.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

2001.12.1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 效力問題規定

2001.12.2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1.0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關於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 財

產保全和執行等問題的復函

2002.01.1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加工帶有商標標識的包

(3)

2002.0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 問

題的解釋

2002.0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 全

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2.02.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2002.02.07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對企業名稱許可使用有關問題 的

答復

2002.03.1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服務商標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2.03.20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的若干意見

2002.04.01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2002.04.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2.05.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後專利、商標相關案 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2002.07.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 標

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

2002.08.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 審

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2.08.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2.09.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侵權糾紛中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 合

同的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單獨提起訴訟問題的函 2002.09.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02.09.19 關於公佈申請商標註冊文件格式的通知

2002.09.30 中國互聯網網路信訊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

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4)

2002.10.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

的解釋

2002.10.17 商標評審規則(2002)

2002.10.2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有關規定問題的答復

2002.10.2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違反《商標法》行政處罰相對人 是否享有復議申請權問題的答復

2002.12.2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衝突糾紛案 件

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

2003.03.13 關於燈影是否為牛肉商品土特產專用名稱的批復

2003.03.27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 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並取得外觀專利的行為定性處 理問題的答復

2003.04.15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

2003.04.2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印製行政審批專案取消後 做

好商標印製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3.05.16 關於停止商標代理機構使用商標註冊收費專用收據的通知 2003.06.01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2003.06.01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2003.06.01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

2003.06.2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擅自將他人知名餐飲服務特有 的

裝飾、裝修風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 複

2003.07.03 關於「商品房」如何確定類別問題的復函

2003.07.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 TCL 集團公司在產品促銷活動中使用 與

漢都公司注冊商標相近的 “千禧龍”文字是否構成商標侵

權請示的批復

(5)

2003.08.1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法、

商標法修改後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 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

2003.08.19 關於在保健酒上申請注冊商標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3.09.18 關於商標印製監管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3.09.27 關於保護第 29 屆奧運會組委會徽記的通知

2003.10.09 關於「奧林匹克數學」一書使用「奧林匹克」字樣的函 2003.11.0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杭州張小泉剪刀廠與上海張小泉刀剪

店、上海張小泉刀剪製造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 紛一案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2003.12.10 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須填寫身份證號的通知

2003.12.2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煙草專賣局 關

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 要

2004.0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2004.01.2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行政機關可否直接適用司法解 釋

問題的批復

2004.02.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南京金蘭灣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南京利 源

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 2004.02.13 關於新設商標代理機構由省級工商局備案的通知

2004.02.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 權行為案件編號和收取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2004.02.1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法律適用 若

幹問題的解答

2004.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2004.04.1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當事人協商解決後如何

(6)

究侵權人行政法律責任的批復

2004.05.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 會

紀要

2004.06.07 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06.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 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07.01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2004.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 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2004.07.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 效

力問題的批復

2004.08.15 關於國際分類第 35 類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問題的批復 2004.09.01 商標印製管理辦法

2004.11.25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 2004.12.01 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

2004.12.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 達

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4.12.07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關於加強農產品地理標誌保 護與商標註冊工作的通知

2004.12.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12.2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統一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和 執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通知

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 產的規定

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 定

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7)

的解釋

2005.02.01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5.03.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關於轉發(2004)民三他字 第

10 號函的通知

2005.04.26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中涉 及

被異議商標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5.04.27 最高人民法院 2005 民三監字第 2 號 2005.06.02 最高人民法院 2005 民三他字第 2 號批復 2005.07.15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

2005.08.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 2005 民三他字第 6 號函的通知 2005.10.26 商標評審規則

2005.11.1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及標 識

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6.01.13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 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2006.03.01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2006.03.01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 公室 公安部 監察部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意見

2006.03.0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 的

解答

2006.03.20 公安部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打擊侵犯著作權違法犯罪工作中 加

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2006.03.24 公安部 海關總署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協作的暫行規定 2006.03.29 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

2006.06.01 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

(8)

2007.02.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7.02.06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 2007.02.06 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 2007.02.08 商標實質審查規程

2008.03.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 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11.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 和保護馳名商標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

二、行政執法方面

2005 年 4 月大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第一次以七種語文發布「中國知 識產權保護的新進展」白皮書(New progress in China'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因應歐美各國對其保護知識產權不力 之指責。該白皮書對商標之執法情形敘述如下:「多年來,中國各級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充分發揮商標行政執法網路健全、程式簡便、快捷高效的優 勢,以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為核心,積極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查處了大批 商標侵權假冒案件,有效地保護了國內外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切 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僅 2001 年至 2004 年,全國各級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各類商標違法案件 16.96 萬件,其中商標一般違法 案件 5.66 萬件,商標侵權假冒案件 11.3 萬件(含涉外商標侵權假冒案 件 1.2 萬件),收繳和消除侵權假冒商標標識約 5.29 億件(套),移送 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86 件共 300 人。尤其是 2004 年,根據國務院 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開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行動方案的部署,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保護馳名商標、涉外商標,查 處食品、藥品商標侵權案件為重點,組織開展了三次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專項整治行動,有效保護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據統計,2004 年全國各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各類商標違法案件 51851 件,其中查處涉外商 標案件 5494 件,比 2003 年增加了 1.6 倍。在查處的 51851 件商標違法 案件中,商標一般違法案件 11680 件,商標侵權假冒案件 40171 件,

比 2003 年增加 51.66%,收繳和消除商標違法標識 3895.18 萬件,收 繳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等工具 28.08 萬件,沒收、銷毀侵權物 品 5638.53 噸,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件 96 件共 82 人。」

對白皮書之敘述,應如何正解理解?換言之,中國大陸對查處商標侵權 假冒案件之力度其真象為何,由下列統計表嚐試以各種面向對行政查處之 情形加以分析

5

5 有關大陸全國工商行政系統查處商標侵權假冒統計資料,在搜尋過程中,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僅列有 年統計表,其餘資料則由大陸商標局之商標通訊中查閱整理所得,自 2004 年在移送司法機關欄才細分涉外 案件數。

(9)

年度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統計表

年度

案件總 數(件)

其中:

涉外案 件數

罰款 10 萬元以上

罰款金額 (萬元)

移送司法機關 案件數

(件)

其中:

涉外案 件數

人數 (人)

其中:

涉外案 件人數

2006 41214 9286 252 263

2005 39107 6607 238 28870 236 176 430 186 2004 40171 5401 199 22088.4

5

96 28 82 15

2003 26488 2093 421 19639.4 0

45 52

2002 23539 2124 179 13561.2 5

59 78

2001 22813 2530 172 13189.8 7

86 88

1999 16949 1811 77 7668.66 19 21 1998 14736 1260 85 6535.47 26 35 1997 15321 910

1996 16209 6052 57

1995 19212 5404.37 259 276

意義:

(一)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數,自 1995 年起至 2006 年止,每年都呈現 查處案件上漲趨勢,可視行政機關確實加強查處力度,但也可視為商 標侵權假冒案件日趨嚴重。

(二)涉外案件數在總案件數所佔比率逐年增加,可見工商總局在查處商標 侵權假冒案件中,將涉外案件列為首要處理之對象。

(三)行政罰款部份在 2005 年高達 2.8 億人民幣,查處力度非常重,但是

也遭致以罰代刑之譏,換言之,在行政查處中,在高達近 4 萬件的案

件中,竟只有區區 200 多件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條件,因此,大陸

仿冒業者,都以被查獲後罰款了事的心態,也造成商標侵權假冒案件

屢禁不絕。

(10)

三、民事案件

中國大陸自 1985 年至 2008 年 9 月底,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知識產權 民事一審案件為 135475 件,審結案件為 124851 件,其中受理專利民 事案件 31005 件,商標民事案件 19985 件,著作權民事案件 42072 件,

技術合同案件 23755 件,不正當民事案件 8727 件,其他知識產權民事 案件 9931 件。90 年代中期以後以技術合同案為主,90 年代中期至 2002 年期間以專利案件最多,2002 年以來著作權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6

五、商標申請量

1979-2006 年商標註冊申請及核准註冊商標統計表

6 2008 年 11 月 4 日新華網

(11)

意義:

(一)2007 年亦達 70 萬件,連續六年為世界第一。

(二)自 1994 年至 2007 年底,中國大陸已註冊之地理標示為 301 件。

(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為 1234 件。

(四)自 1989 年起至 2007 年底止,以台灣廠商名義赴大陸商標申請數為 131435 件。

第二節 大陸加入 WTO 後專利保護保護現況與執行情形

一﹑大陸專利法制發展過程

(一)1981 年大陸加入巴黎公約

(二)1985 年大陸專利法開始實行

(12)

(三)1993 年大陸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並實施 (四)1993 年大陸加入 PCT 成為會員國 (五)1996 年大陸加入布達佩斯條約 (六)2000 年大陸加入 WTO

(七)2001 年大陸專利法第二次修改並實施 (八)2008 年頒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九)2008 年大陸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大陸國務院 2008 年 7 月 30 日

發佈的第 19 次常務會議通過版本,如附件一)

(13)

(一)2002-2007 年的申請量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發明 80,232 105,318 130,133 173,327 210,490 245,161 新型 93,139 109,115 112,825 139,566 161,396 181,324 新式樣 79,260 94,054 110,849 163,371 201,322 267,688 總計 252,631 308,487 353,807 476,264 573,208 694,173

如上表所示,每年約以 15-35%的速度在成長,2007 年以將近 70 萬件 的量,再度蟬聯世界第一名。2008 年以後,由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 要”的發佈,配合各地方政府的申請專利資助策略奏效,不出三年,整個 年度的申請總量將超過 100 萬件。相對應的審查委員,由於 SIPO 在大陸 屬相當於部級的機構,所以有權自行增加審查委員,到 2008 年 7 月,整 個

SIPO 的人力已經超過 8 千人,尤其是其轄下的專利協作中心,更可配 合各種尖端科技隨時招聘類似台灣的外審委員,到 2008 年 7 月,此一中 心的審查委員人數已超過 1 千 2 百人;反觀台灣,到 2008 年 9 月為止,

全 部 審 查 人 力 僅 有 241 人 , 外 審 委 員 也 不 足 百 人 , 待 辦 案 件 卻 有 137,990 件(其中 108,287 件是發明案)。台灣智慧局( TIPO )如此精 簡的人力,卻要審查如此龐大的專利申請案量,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每位審查委員的工作負荷也緊繃幾乎達到極限!根據智慧局在 2008 年兩

(14)

岸專利論壇中提出的數據,若欲維持年度進結案量的平衡,最少需要增加 343 人,否則積案情形將越來越嚴重。為了不影響台灣的專利審查效能,

解決專利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我國主管 TIPO 有關部會,應立即編列預 算,增加專利審查人力,否則延宕審查期間,將遭致海內、外的不良與不 滿反應,面向把 IP 當國家戰略的諸多競爭對手,台灣係明顯地在起步上 已經處於劣勢的賽局之中。

(二)2003-2007 年前十名地區申請量的比較

2003 案件量 2004 案件量 2005 案件量 2006 案件量 2007 案件量

1 廣東 43,186 廣東 52,201 廣東 72,220 廣東 90,886 廣東 102,44 9 2 上海 22,374 浙江 25,294 浙江 43,221 江蘇 53,267 江蘇 88,950 3 浙江 21,463 江蘇 23,532 江蘇 34,811 浙江 52,980 浙江 68,933

4 江蘇 18,393 上海 20,471 上海 32,741 山東 38,,28

4 上海 47,205 5 台灣 18,112 北京 18,402 山東 28,835 上海 36042 山東 46,849 6 北京 17,003 山東 18,388 北京 22,572 北京 26,555 北京 31,680 7 山東 15,794 台灣 17,841 台灣 20,599 台灣 22,496 台灣 22,833 8 遼寧 13,545 遼寧 14,695 遼寧 15,672 遼寧 17,052 遼寧 19,518 9 四川 7,443 天津 8,406 湖北 11,534 湖北 14,576 湖北 17,376 10 福建 7,236 湖北 7,960 天津 11,657 天津 13,299 天津 15,744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各年度報告

台灣於 2004 年在中國大陸提申專利案件量首次降低,從上述分析研判,

再次印證是由於中國大陸實施補助專利申請政策,吸引部分台商在中國大

陸直接改以當地企業名義為申請人提申,俾享受實質的經濟補貼,與研發

創新的能力無關。

(15)

(三)外國人向中國大陸與台灣申請量之消長

年度 中國大陸 台灣 中國大陸/台灣

1995 14,165 14,561 0.97

1996 20,542 15,870 1.29

1997 24,137 19,507 1.24

1998 25,756 19,760 1.30

1999 24,281 19,278 1.26

2000 30,343 24,862 1.22

2001 37,800 27,650 1.37

2002 47,087 25,476 1.85*

2003 57,249 26,079 2.20

2004 74,864 29,062 2.58

2005 93,107 31,721 2.94

2006 102,836 32,362 3.18 2007 107,419 32,239 3.33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資料

由上表可知,世界各國前往中國大陸申請專利的案件量,從 2002 年開始

逐年大幅成長,而當年度外國人向台灣專利申請數量,竟不升反降,分析

其原因,台商主要在台灣的生產基地,尤其是 IT 產業及其供應鏈,已逐

步移到中國大陸,故台灣生產地的重要性明顯反應此一消長。顯然,自外

國進入中國大陸的專利案件數量的成長速度,不容小覷。

(16)

(四)2007 年申請量排名前十大的學術與研討機構

表一 2007 年國內申請量居前十名的大專院校

序號 大專院校名稱 數量(件)

1 浙江大學 1669

2 清華大學 1178

3 上海交通大學 914

4 東南大學 731

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670

6 江南大學 666

7 哈爾濱大學 615

8 浙江工業大學 571

9 復旦大學 540

10 華南理工大學 498

表二 2007 年國內申請量居前十名的科研院所

序號 科研院所名稱 數量(件)

1 北京藝信堂醫藥研究院 763

2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511

3 貴陽旅美設計研究院 371

4 中國石油化工公司石油化工科學研究院 284

5 武漢城達日化研究所 278

6 中國科學院大連化學物理研究所 264

7 瀋陽鋁鎂設計研究院 224

8 中國科學院上海光學精密機械研究所 219

9 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 196

10 中國石油化工公司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 172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7 年度報告

(17)

表一 2007 年國內申請量居前十名的企業

序號 企業名稱 數量(件)

1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5437

2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5116

3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526

4 上海天合工藝品有限公司 2493

5 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1818

6 大達富哥實業有限公司 1492

7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1382

8 深圳市海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7

9 深圳海川色彩科技有限公司 1076

10 奇瑞汽車有限公司 1023

表二 2007 年國內申請量居前十名的國外公司企業

序號 國別 企業名稱 數量(件)

1 韓國 三星電子株式會社 3725

2 日本 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 2729

3 荷蘭 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162

4 日本 索尼株式會社 1698

5 美國 國際商業機器公司 1527

6 韓國 LG 電子株式會社 1197

7 日本 株式會社東芝 1184

8 日本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1091

9 日本 佳能株式會社 942

10 日本 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 901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7 年度報告

(18)

(六)2002—2007 年的核准領證數量

表一 大陸 2002~2007 年的專利核准量(粗線為國外案)

專利類型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發明

總件數 21,476 37,154 49,360 53,305 57,786 67,948 外國案件數 15,60

5 25,750 31,119 29,768 32,709 36,003 國外所佔比率 72.7% 69.3% 63.0% 55.8% 56.6% 53%

新型 57,483 68,906 70,623 107,655 79,349 150,036 新式樣 53,432 76,166 70,255 81,349 102,561 133,798

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在發明創新的技術水平較高的發明專利權中,外國人 與本國人的比例正逐步縮短中,由 2002 年百分之 72.7 由外國人所擁有 降到 2007 年的百分之 53,顯見 2000 年後整個大陸的科技發展與發明 專利

權數量正快速擴大與成長中。

(19)

1990—2007 年大陸專利維權的發展

如上表所示,在專利侵權的處理方式,由於涉及科技爭議,已體認到非有 專業能力的執法人士與代理機構,不能構成完善的維權機制;而且司法執 法較諸行政執法的公開、公正與公平特質,在過去十幾年的維權實踐上,

由上表的上升曲線可得知大陸的專利侵權處理,始終走在與國際接軌的司 法審理正確方向。

四、大陸專利保護執行情形

(一)2003-2007 年大陸專利糾紛案件統計

2003 年至 2007 年間,大陸各地方知識産權局共受理各類專利糾紛 案件 6,427 件,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案件 919 件,查處冒充專利案件 8,152 件,顯示大陸在面對國際保護知識產權的強大壓力下,確實努力維 護中外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企圖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大陸專利執法體系橫向連結

大陸專利執法體系的特殊性,即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並

行運作」的保護模式。大陸有多個部門分別履行保護知識産權的職能,主

要包括國家知識産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

局、文化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海關總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20)

民檢察院等。 進一步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 爲 2004 年大陸成立了以國 務院副總理 組長的國家保護知識産權工作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知識産 爲 權保護工作。

自此,大陸加強了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保護知識産 權的工作聯繫。2000 年 10 月,有關部門共同下發《關於在查處侵犯知識 産權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就查處侵害知識産權犯 罪涉及的協作配合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2001 年 7 月,國務院發佈《行政執 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就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作出明確規定。 2004 年 3 月,有關部門又聯合下發《關於加 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意見》,初步建立起 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合力打擊知識産權違法犯罪 活動,使涉嫌犯罪案件及時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近二年,部門間和區域間執法的橫向連結更加密切:

1、海關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産權保護機構,初步形成了海關總署-直屬海關- 隸屬海關三級知識産權執法體系;

2、法院健全知識産權審判組織,各高級法院和許多中級法院以及具有知 識産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都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産權審判庭。到 2008 年 11 月底為止,大陸經指定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中級法院已 經有 71 個,其中 2008 年指定了 2 個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中級法院 而指定具有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管轄權的中級法院分 別達到 38 個和 43 個,經批准可以審理部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 法院達 61 個,其中 2008 年指定了 21 個基層法院。

3、除了大量增設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基層與中級法院外,大陸也開始 試辦由一個審判專庭統一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工作。大陸 2008 年 6 月 11 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示要「完善知識產權 審判體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式」,大陸知識產權制度建 設進入「戰略主動期」。 2008 年 7 月 10 日至 11 日,中、美、德、日等國 的數十位法官於上海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研討會,研究設置統 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及如何適 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討建立知識產權 上訴法院的可行性,亦即發展類似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以解決知識 產權案件在審理中必須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法,審判視角不同,形成 的司法理念也不盡相同的衝突情況。到目前為止,已經試行了「浦東模 式」、「西安模式」及「武漢模式」,廣東、浙江、江蘇、山東、福建也都分 別在探索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改革模式。

4、工商、版權、知識産權等部門與公安部門根據《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建立了定期聯席會議制度。高檢院建立了製 假售假、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機制,促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 法的銜接。

5、建立跨地區執法協作機制,有效查處跨地區侵害知識産權案件。長三角

(21)

法協作機制,廣東省與香港則成立了粵港保護知識産權專責小組。

(三)大陸專利訴訟調解、撤回的比例偏高

大陸於 2008 年 2 月 19 日在濟南召開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 工作會議,統計結果顯示,2001-2007 年大陸知識產權案件一審結案率 由 73.52%上升到 79.9%,而一審案件調解、撤回的比例由 47.45%上升 到 55.48%,平均調解、撤回訴訟的比例達到 57.21%。

由案件數量來看,2001-2007 年大陸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共 77,463 件,

審結 74,200 件,平均年成長率達 22%以上;受理民事二審案件 16,439 件,審結 15,988 件;

受理民事再審 386 件,審結 417 件。

2001-2007 年 受理 審結

一審 77,463 件 74,200 件

二審 16,439 件 15,988 件

再審 386 件 417 件

一審結案率由 73.52%上升到 79.9%,上訴率由 25.72%下降到 16.47%,二審改判發回率由 25.4%下降到 15.33%,再審率由 4%下降 到 0.22%。一審案件調解撤回率由 47.45%上升到 55.48%,平均撤回率 達 57.21%。

2001 年 2007 年

一審結案率 73.52% 79.9%

一審上訴率 25.72% 16.47%

一審調解、撤回率 47.45% 55.48%

二審改判發回率 25.4% 15.33%

再審率 4% 0.22%

由上述統計顯示,專利權人在大陸進行專利訴訟,調解、撤回訴訟的 比例偏高,大陸官方說法,是各級法院加強了專利訴訟調解的結果,但實 際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大陸專利無效訴訟的程序過於複雜,專利無效訴訟 中,依據行政訴訟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宣布專利無效,僅能撤銷專利復審 委員會有關專利權所作的決定,而復審委員會又可對法院的判決再為處分,

陷入一種專利無效的訴訟循環,曠日廢時。由大陸專利權人訴訟勝敗的實

(22)

證統計調查結果顯示,有 46%的專利權人在判決前撤回訴訟

7

,其主要原 因並非法院調解成效良好,而是由於大陸專利無效訴訟程序過於複雜。

針 對 上 述 缺 失 , 大

陸第三次專利法修正,擬採「現有技術抗辯」,解決專利無效訴訟程序冗 長的問題。台灣在智慧財產法院正式運作後,對於專利無效認定,也只有 個案效力,最後還是要回到智慧局去主張該專利無效。若大陸專利法修正 草案通過,專利無效訴訟的和解、撤回率是否有變化,值得持續觀察,作 為台灣的參考。

(四)大陸專利訴訟賠償金額幾乎均採「法定賠償」

大陸專利侵權的處罰規定,對於侵權行為,僅需出現侵權的客觀結果 不區分主觀是故意或過失,都要處罰。而對於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判定基 準,則採民法的填補損失原則,具體計算基準有四種:

1、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額;

3、該專利需可使用費的 1 至 3 倍合理賠償數額;

4、人民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 50 萬元。

大陸專利侵權,沒有「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而依據上述「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的填補原則,在舉證困難的情況下,大陸法院計算專利侵權的 賠償金額,幾乎都採「法定賠償數額」計算。法院在判決結果中,說明採用 法定賠償數額的原因,多為原告舉證不足,但卻未釋明為何舉證不足,所

以 也 很難由判決理由,推知法

院 要 求的舉證程度。

7 參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文杰教授,於 2008 年發表之「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評議」演講資料。

專利權人勝訴 30%

專利權人敗訴 專利權人撤回 11%

46%

當庭和解

13% 專利權人勝訴

專利權人敗訴

專利權人撤回

當庭和解

原告損失 法定賠償 3%

97%

被告獲利 0%

許可金 0%

原告損失

被告獲利

許可金

法定賠償

(23)

第三節 大陸加入 WTO 後著作權保護現況與執行情形

大陸於 2001 年通過其《著作權法》時,其修正的重點,主要係為 配合大陸加入 WTO 之後,大陸改革其國內經濟體制為市場經濟模型 之實際需要,並為消除大陸早年著作權法制中,主要係因應當時計劃 經濟制度所訂定之不合時宜規定;此外,亦有必要修正大陸的《著作 權法》,以便消除其內與 WTO 規範不一致的諸多規定。此外,復係為 了因應新科技發展所引發之著作權保護相關規定,增訂一些新的規定 最後,亦藉著此次修法,加強大陸著作權執法之強度。

  大陸現行施行的 2001 年《著作權法》重要內容,主要包括如後:

1.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

2.保護客體的表述;

3.著作權權利的整合;

4.依據國際規則重新設計著作權限制;

5.建全鄰接權制度;

6.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7.解決著作權轉讓問題;

8.加強著作權保護;

9.因應新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大陸有其深厚的文化背景,人口眾多,各地的文化差異性亦大,從

《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來看,著作權法制的建立,對於知識的散佈與文

化的傳承,有其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而相對於國際之間,每每藉著制定並

施行《著作權法》,建立保護著作權的機制,因之對於著作權保護年限、著

作權所保護的著作類別、著作權能內涵所構成之基本內容,世界各國皆已

有一定水準的規範機制,惟如從世界主要國家的著作權法制以觀,目前中

國大陸 2001 年《著作權法》,幾乎僅採取「最低的規範水準」,而與世界

保護著作權的規範水準,尚有一段落差;即目前大陸現行之《著作權法》,

(24)

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尚有一些差距,並且對於利用人的寬限,則採取較 為寬鬆的規範,對於目的在於衡平保障利用人之權益的「對於著作權之限 制規定」(例如合理使用原則),以及賦與利用人得以主張強制授權等機 制上,大陸現行《著作權法》,採取較為開放的態度,以利於其藉此抗拒 來自外國著作權的權利主張。

  整體來說,中國大陸在處理相關個案糾紛時,對於個別事項所制訂的 保護條例以及行政命令,其重要性及適用範圍,效應上不下於「著作權」

的本法,尤其是面對網際網路時代所產生的各種新興著作權問題,中國大 陸的立法政策顯然係採取針對個別性議題,個別的修訂相關法律性規範,

或者推出具有行政性質的命令規章等,以便該相關規範,得以及時推出,

適用於日益增多的新問題。因此,對於想瞭解大陸著作權法制的人士而言,

應該特別注意及於此一「《著作權法》」以外的法制規定,特別是著作權主 管機關的行政執法有關規定,最是常被運用來取締仿冒及重大著作權侵權 的法律根據,效率既高,成效不小。

一、立法方面

  有關大陸著作權法源自 2001 年起依其生效時間先後順序如下:

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10-27)

2001.12.25 電影管理條例 2002.2.1 出版管理條例

2002-04-17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

2002-08-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10.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3.7.16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法

2003.12.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 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04.6.16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2004.12.22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2005-03-23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005-04-30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2005-09-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 件

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5-09-30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25)

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2006-04-28 著作權行政投訴指南

2006-05-18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 468 條)

2006-05-22 電影劇本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

2006-11-14 文化部頒布《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2006-11-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解釋 2007-04-18 中國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二、行政執法方面

  在 2005 年大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所發布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 進展」白皮書中,中國大陸對於版權保護及音像製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就 其執法情形敘述如下:

版權保護部分:

  「目前,中國已初步形成國家版權局、省級版權局和地市版權局的三 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不斷加強版權行政管理 部門的力量,使版權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體系不斷健全。

  近年來,中國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加大了著作權行政執法力度,在 執法過程中加大與公安、工商、海關、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的合作,逐步 形成相互配合打擊侵權盜版的執法機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打擊侵權盜 版活動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在全國範圍內多次開展打擊盜版光碟、盜版教 材教輔讀物、盜版軟體、非法複製和銷售音像製品、經營走私盜版音像製品 以及網路侵權等侵權盜版行為,取得積極成效。據統計,1995 年至 2004 年,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共收繳侵權盜版複製品 3.5 億件,受理侵權案 件 51368 起,結案 49983 起;其中 2004 年共受理侵權案件 9691 起,

結案 9497 起,處罰 7986 起,其中包括查處兩家中國企業侵犯美國微軟 公司著作權等重大案件。」

音像製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部分:

  「1994 年 8 月,國家頒布《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並於 2001 年 12 月予以修訂。根據《民法通則》 、 《著作權法》 、 《刑法》以及《音像製品管理條 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新聞出版總署、文化部、海關總署、商務部等 部門分別或共同發佈了《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音像製品批發、零售、

出租管理辦法》 、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和《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行政規章,使音像製品的經營和保護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隨著音像市場的快速發展,國家逐步調整對音像業的行政管理體制。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中對音像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分工作出規定。 1998 年

國務院根據“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規定

(26)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音像製作、出版和複製管理,文化部負責音像批發、零售 出租、放映和進口管理。地方政府參照中央政府的職能分工,對當地管理 體制也進行了調整。目前,中國已初步建立起中央、省、地、縣四級音像市 場管理網路,絕大多數地區還建立了包括音像市場在內的文化市場稽查隊 伍,認真履行音像市場監管職責。

  上世紀 90 年代以來,國家出版物市場監管部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過開展持續不斷的音像市場集中治理行動,使盜 版音像製品明顯減少,正版音像製品發行量大幅上升,音像市場秩序逐步 好轉。據不完全統計,1994 年至 2004 年,全國給予吊銷複製經營許可 證處罰的光碟複製企業 9 家,查獲非法光碟生產線 200 條。2004 年 8 月,

按照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的統一安排,文化部對音像領域侵權行為集中 打擊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督導和協調重點城市、重點地區加大執法工作 力度,破獲了一大批違法音像製品地下倉庫和地下發行網路。2004 年,

全國文化市場稽查管理部門檢查音像經營單位 555368 家次,查繳各類 違法音像製品 1.54 億張(盤)。2005 年 1 月 12 日,文化部、國家保護 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在全國開展違法音像製品統一銷毀活動,集中銷毀 6335 萬多張(盤)各類違法音像製品。」

白皮書雖有執行成果之報告,但是近年以來,美國政府與中國大陸之 間,因為智慧財產權貿易而生的爭端日漸增多,其中循 WTO 之爭端解決 程序,而向 WTO 提出之進行磋商請求,美國向 WTO 提出中國大陸對智 慧財產權執法不力的控訴,主要有以下三項:。

首先,美國認為中國大陸現行的法律規範,無法讓販售盜版、批發與 零售仿冒產品的業者受到應有刑事責任的處罰,可說是為違法業者創造一 個實質的「避風港」。

其次,中國大陸對於違反智慧財產權產品一旦被大陸海關查獲之後的 處置規定,一般係在令其去除「仿冒標籤或其他仿冒特徵」之後,即可以 同意進入市場,中國大陸目前的做法,與 WTO 要求必須禁止其進入市場 的規定不符。

第三,美國認為大陸的著作權法對那些尚在等待大陸審查、尚未進入 市場的著作,無法提供有效的保護,對於即將進入市場的新產品而言,提 供立即性的著作權保護措施,非常重要,因為盜版者的違法行為的確並不 需要等待大陸官方的審查,即可輕易的販售版著作。

觀察美國向 WTO 提出的智慧財產權貿爭端案件,多數是針對中國大

陸在實施智慧財產權產權提供保護的執法中,一些具體的法規執行問題,

(27)

例,以提高中國大陸未來在執法層面上能確實執行。

大陸版權行政機關查處案件情統計表

8

年度 案件

總數

處理方式 涉案範圍

調解 處罰 移送 國內 港澳台 國外

2007 13170 x 9816 268 x x x

2006 10559 1585 8524 235 10229 31 115

2005 9644 1174 7840 366 9337 5 38

(28)

第四節 司法審判執行情形

2008 年 02 月 21 日「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最 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引述據最高法院資料指出, 2001 年到 2007 年 期間,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 77463 件和 74200 件,年均增長 22.60%和 22.92%。其中,2007 年全國地方法院 共受理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 17877 件和 17395 件,同比增長 25.73%和 23.75%。在這些案件中,涉及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等與在先 權利衝突的民事案件近年來被知產界法官和學者高度關注。對此,最高法 院在會議上明確要求要“妥善處理商業標識類權利衝突案件,準確把握權 利衝突的處理原則”。

2007 年 10 月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中國知識產權高等教 育二十年論壇」上表示,2004 年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 權刑事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 2005 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案件 505 件,判處犯罪分子 737 人,審結的案件數和判決人數分別比上 年上升 31.2%和 39.8%;2006 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 件 769 件,判處犯罪分子 1212 人,同比分別上升 52.28%和 62.21%。

此外,全國各級法院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判處 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 1508 件,生效判決人數為 2296 人。

2002 年至 2006 年的 5 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審結知識產權 民事一審案件 54321 件和 52437 件,同比 1997 年至 2001 年的 5 年間 增長了 145.92%和 141.99%。2006 年全國地方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 行政案件 1396 件,其中,新收專利案件 458 件,同比上升 36.72%;

商標案件 235 件,同比上升 12.44%;著作權、技術監督等其他案件 703 件。

2006 年,中國大陸法院共受理專利糾紛案件 3,196 件,其中百分之 七十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當年審理結案 3,227 件。2006 年,中國大陸 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審結智財權民事一審案件各 1.4 萬餘件,共受理和審結 智財權民事二審案件 2686 件和 2652 件。

2002 年至 2006 年間,中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審結智財權民事一審

案 件 54,321 件 和 52,437 件 ; 共 受 理 和 審 結 智 財 權 民 事 二 審 案 件

13,170 件和 12,700 件,年均增長百分之 8.93 和 9.55。

(29)

1771 件,審結 1754 件,判處罪犯 1375 人。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

商標犯罪,占全部智財權犯罪案件的 85%;其次是侵犯商業秘密罪,占

8.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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