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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訂定(97.12.31)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定(104.05.20)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定(107.06.27)
第一條 爲表彰對國家社會及各相關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足為楷模之校友,藉以承襲 本校優良傳統,發揚校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畢業,並具下列條件之ㄧ,足為後學之楷模者,得為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
一、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二、在學術或專業上有傑出之成就者。
三、主持企業或團體有傑出成就,足資表率者。
四、對本校建設及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五、其他優良事蹟足以提升校譽者。
第三條 候選人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校長或副校長推薦。
二、校友會總會推薦。
三、各系或各系專任教師 3 人連署推薦。
四、校友服務機關首長向校友會總會推薦。
五、校友 5 人以上連署提送校友會總會推薦。
前項各款獲推薦之候選人,由畢業所屬學院初審通過,提送傑出校友遴選委員 會審議決選。
第四條 遴選以每五年乙次為原則,推薦期間為頒獎前一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
第五條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置委員 13 人,由校長、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校友會總 會理事長、校友會總會代表 4 人、各學院院長或院長推薦之資深教授 5 人擔任。校 長為主任委員。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依據第三條產生之候選人名單予以複審審查。傑出校友當選人須經遴選 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議決,遴選 委員會應於當年 1 月底前選定傑出校友。
第七條 每次決選表揚傑出校友名額以 5 人為原則。
第八條 獲選之傑出校友,由校長於校慶典禮或相關活動中致贈「朝陽傑出校友」獎座,並 將其傑出事蹟刊載於朝陽時報,以傳典範。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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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選拔推薦表 被 推 薦
校 友 姓 名 性別
□男 □女兩 吋 相 片 一 張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畢業年次 院別
系別
服務單位 職稱
聯絡電話 公司電話
通訊地址
E-Mail傑
出
事
蹟
本欄請推薦人詳述被推薦人之優良特殊事蹟以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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