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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誠信經營規範 防範方案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中心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據「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誠信經營規範」訂定本防範方案。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防範方案所稱本中心人員,係指本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本中心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
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 員所為。
第三條 (不誠信行為)
本防範方案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中心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
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 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 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 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四條 (利益樣態)
本防範方案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
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第五條 (專責單位)
本中心指定行政處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中心專責單位)辦理本防範方案之修訂、
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並向董事會報 告。
第六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中心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
應酬及其他利益,但有下列各款情形,符合「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誠信經營規範」
及防範方案之規定方得為之:
(一) 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二) 基於商務需要,於特殊節慶、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 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三)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四)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參觀等。
(五)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六) 其他符合中心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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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六)所受贈之財務,其市價應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習性之合理價值,且係偶 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第七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中心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條各 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提供或承諾之人無論與其有無職務上之利害關係,皆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 主管。
前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 其他因本中心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第八條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中心秉持政治中立之立場不從事政治獻金。本中心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 從事政治活動,亦不得張貼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政治活動海報、文宣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中心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二) 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當地政府立案之慈善機構,需符合稅捐法令之規範,不得 為變相行賄。
(三) 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 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第十條 (利益迴避)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監察人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 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中心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 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 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中心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 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 相關情事同時陳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中心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中心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中心以外之業 務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十一條 (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中心各處應注意各該處有關中心業務機密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
第十二條 (禁止洩露業務機密及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中心人員應遵守中心專業機密及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中心 業務機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中 心業務機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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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中心應於公司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使船東、船廠、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 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公司之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十四條 (建立業務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中心與他人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先行評估船東、船廠、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 他業務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 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第十五條 (與業務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中心人員於從事業務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 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中心人員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之船東、船廠、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往 來對象從事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得立即停止與其業務 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十七條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中心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契約中宜納入遵守誠信 經營條款及下列事項:
(一)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 契約。
(二) 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及付款方式。
第十八條 (檢舉制度)
本中心提供下列檢舉管道,供本中心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專線電話:02-2506-2711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中心應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檢舉人至少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即可聯絡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第十九條 (檢舉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本中心發現或接獲檢舉中心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如經證 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中心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 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中心之名譽及 權益。
本中心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
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本中心專責單位應將不誠信行為、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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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他人對中心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中心人員遇有他人對中心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中心應將相關 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 (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中心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
本中心人員違反誠信行為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會議決定處理,並給予違反者提出 申訴答辯機會。
本中心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中心人事辦法予以記過、調 降、解任或解雇。
本中心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 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二條 (實施)
本防範方案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範訂立於中華民國一 O 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