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 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布施 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 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嗣後歷經七次修 正。鑑於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 (包含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外國店頭市場)範圍及標的已於 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及一○五年一月六日放寬,為利信託業與證券商 業務之衡平,並提供專業及非專業投資人以信託方式投資該等商品更多 元選擇,爰修正本辦法之規定。
本次計修正二條條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外匯之投資 範圍,增列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不動產投資信 託基金及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債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外匯之投
資範圍,增列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以投資商品(限黃金)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
股票型基金、及以投資股票、債券或商品(限黃金)為主且不具槓桿
或放空效果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債券(ETN)。(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 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 於 國 外 或 涉 及 外 匯 之 投 資,委託人如屬專業投資人 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 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 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 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 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
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 交易所交易之標的:
(一)股票、認股權證、
存託憑證、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外國證券交易所交 易 債 券 (Exchange Traded Note,以下 簡稱 ETN)。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募集或私募外 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四、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私 募之境外基金與經主管 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 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 基金。
五、債務人(發行人、保證
第十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 於 國 外 或 涉 及 外 匯 之 投 資,委託人如屬專業投資人 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 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 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 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 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
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 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認 股權證、存託憑證及指 數股票型基金。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募集或私募外 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四、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私 募之境外基金與經主管 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 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 基金。
五、債務人(發行人、保證 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符合附表二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幣短 期票券。
六、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 於一○五年一月六日以金管 證券字第一○四○○四八七 二一號令放寬證券商受託買 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 交易市場(包含主管機關指定 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外國店 頭 市 場 )範 圍 及標 的 得 包 含 ETN;另因外國證券交易所交 易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屬 於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其 他 有 價 證 券,為提供專業投資人以信託 方式投資該等商品更多元選 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二 款規定,並分目列示,以利明 確。
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符合附表二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幣短 期票券。
六、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 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 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 國債券:
( 一 ) 外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券:發行國家主權 評等符合附表三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二)除前目以外之外國 債券(含可轉換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公 司債):發行人或 保證人之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或債券之 債務發行評等符合 附表四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
八、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 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 國證券化商品。
九、以前四款為標的之附條 件交易:以第五款為標 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 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以前三款為標的者,交 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 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 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 國債券:
( 一 ) 外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券:發行國家主權 評等符合附表三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二)除前目以外之外國 債券(含可轉換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公 司債):發行人或 保證人之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或債券之 債務發行評等符合 附表四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
八、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 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 國證券化商品。
九、以前四款為標的之附條 件交易:以第五款為標 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 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以前三款為標的者,交 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十、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得於國內受託投 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十、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得於國內受託投 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十一、第十六條規定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二、黃金。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標的。
十一、第十六條規定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二、黃金。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標的。
第十一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 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 資,委託人如屬非專業投資 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 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 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 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 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
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 交易所交易之標的:
(一)股票、認股權證、
存託憑證、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
(二)以投資股票、債券 或商品(限黃金)為 主且不具槓桿或放 空效果之指數股票 型基金。
(三)以投資股票、債券 或商品(限黃金)為 主且不具槓桿或放 空效果之外國證券
第十一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 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 資,委託人如屬非專業投資 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 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 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 銀行及 其於國 內 分行
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 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 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認 股權證、存託憑證及以 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 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募集外幣計價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 期貨信託基金。
四、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 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分別 於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以 金管證券字第一○四○○○
四八九九號令及於一○五年 一月六日以金管證券字第一
○四○○四八七二一號令,放 寬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 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 國證券交易市場(包含主管機 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及 外國店頭市場)範圍及標的得 包含以投資商品(限黃金)為 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以投資股 票、債券或商品(限黃金)為主 且 不 具 槓 桿 或 放 空 效 果 之 ETN;另因外國證券交易所交 易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屬 於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其 他 有 價 證 券,為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以信 託方式投資該等商品更多元 選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並分目列示,以 利明確。
交 易 所 交 易 債 券 (ETN)。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募集外幣計價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 期貨信託基金。
四、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 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 境外基金。
五、債務人(發行人、保證 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符合附表五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幣短 期票券。
六、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 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 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 國債券:
( 一 ) 外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券:發行國家主權 評等符合附表六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二)除前目以外之外國 債券(含可轉換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公 司債):發行人或 保證人之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及債券之 債務發行評等符合 附表七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
境外基金。
五、債務人(發行人、保證 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符合附表五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幣短 期票券。
六、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 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 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 國債券:
( 一 ) 外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券:發行國家主權 評等符合附表六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二)除前目以外之外國 債券(含可轉換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公 司債):發行人或 保證人之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及債券之 債務發行評等符合 附表七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
八、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 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 國證券化商品。但不含 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 型證券化商品。
九、以前四款為標的之附條 件交易:以第五款為標 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
八、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 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 國證券化商品。但不含 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 型證券化商品。
九、以前四款為標的之附條 件交易:以第五款為標 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 表五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以前三款為標的者,交 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應符合附表七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十、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得由非專業投資 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 品。
十一、黃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標的。
表五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以前三款為標的者,交 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應符合附表七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十、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得由非專業投資 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 品。
十一、黃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