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 十四條格式一修正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訂 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茲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六年適用之逐號認可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公報修正規定,暨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五條及四個格式,
新增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規 定,明定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相關規定及修正附 表;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第三十 八號「無形資產」規定,明定折舊或攤銷應反映資產未來經濟效益 之預期消耗型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格式 F、G 及第二 十四條格式一)
二、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明定確定福利計畫 應揭露之相關資訊;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案件之 授信列報及資訊揭露規定,修正附表說明。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 格式 J)
三、 修正關係人之認定範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 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發布「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IFRSs 問答集 規定,明定企業併購會計處理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之一)
五、 為加強商譽減損評估之規範,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 減損」規定,明定商譽減損測試及揭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 六條之二)
六、 考量現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相關書件均已上傳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爰修正財務報告相關書件抄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 條)
七、 配合本次修正,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 第 二 十 四條格 式一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之 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 期存款及可隨 時轉換成定額 現金且價值變 動風險甚小之 短期並具高度 流動性之定期 存款或投資。
(二)金融控股公司 應揭露現金及 約當現金之組 成部分,及其 用以決定該組 成 項 目 之 政 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 融同業:存放中央 銀行之款項、繳存 準備、拆放金融同 業及同業透支之款 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一)持有供交易及 除依避險會計 指定為被避險 項目外,原始 認列時指定透 過損益按公允
第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之 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 期存款及可隨 時轉換成定額 現金且價值變 動風險甚小之 短期並具高度 流動性之定期 存款或投資。
(二)金融控股公司 應揭露現金及 約當現金之組 成部分,及其 用以決定該組 成 項 目 之 政 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 融同業:存放中央
銀行之款項、繳存 準備、拆放金融同 業及同業透支之款 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一) 持有供交易及 除依避險會計 指定為被避險 項目外,原始 認列時指定透 過損益按公允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五號「待出售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停 業 單 位」第十二 A 段、第 二十六段及二十六 A 段新增將資產或處分 群組自待出售重分類 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規 定,爰新增第九款第 四目並配合修正資產 負債表(格式 F、G、
一),另考量待分配予 業主之資產應於目前 狀 態 下 可 供 立 即 分 配,且該分配高度很 有 可 能 於 一 年 內 完 成,故原則上自分類 日起一年內仍無法完 成分配時,應停止分 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 十六號「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第六十二 段、第六十二 A 段規 定,酌修第十七款第 三目內容,明定折舊 應反映資產未來經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八號「無形資產」
第九十七段至九十八 C 段規定,新增第十 八款第三目,明定攤
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二)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如供 作附買回條件 交易或受有約 束限制等情事 者,應予註明。
四、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一)非衍生金融資 產,且符合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被指定為備 供出售者。
2. 非屬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持 有至到期日 及以成本衡 量之金融資 產、無活絡 市場之債務 工具投資、
放款及應收 款。
(二)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應按公允 價值衡量。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 產:依避險會計指 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應以公允價值 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
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二) 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如供 作附買回條件 交易或受有約 束限制等情事 者,應予註明。
四、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一) 非衍生金融資 產,且符合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被指定為備 供出售者。
2. 非屬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持 有至到期日 及以成本衡 量之金融資 產、無活絡 市場之債務 工具投資、
放款及應收 款。
(二) 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應按公允 價值衡量。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 產:依避險會計指 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應以公允價值 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
銷應反映資產未來經 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 態。
投資:從事票券及 債券附賣回條件交 易時,向交易對手 實際支付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
(一)非屬應攤回再 保賠款與給付 及應收再保往 來款項之其他 各項應收款,
包括原始產生 及非原始產生 者,如應收帳 款 、 應 收 票 據 、 應 收 利 息 、 應 收 收 益、應收承兌 票款、應收證 券融資款、應 收轉融通擔保 價款、應收保 費及其他應收 款等。
(二)應收款項應以 有效利息法之 攤銷後成本衡 量。惟未付息 之短期應收款 項若折現之影 響不大,得以 原始發票金額 衡量。
(三)資產負債表日 應評估應收款 項 之 減 損 損 失,提列適當 之備抵呆帳,
並 以 淨 額 列
投資:從事票券及 債券附賣回條件交 易時,向交易對手 實際支付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
(一)非屬應攤回再 保賠款與給付 及應收再保往 來款項之其他 各項應收款,
包括原始產生 及非原始產生 者,如應收帳 款 、 應 收 票 據 、 應 收 利 息 、 應 收 收 益、應收承兌 票款、應收證 券融資款、應 收轉融通擔保 價款、應收保 費及其他應收 款等。
(二)應收款項應以 有效利息法之 攤銷後成本衡 量。惟未付息 之短期應收款 項若折現之影 響不大,得以 原始發票金額 衡量。
(三)資產負債表日 應評估應收款 項 之 減 損 損 失,提列適當 之備抵呆帳,
並 以 淨 額 列
示。
(四)應收款項業經 貼 現 或 轉 讓 者,應就該應 收款項之風險 及報酬與控制 之保留程度,
評估是否符合 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九號除 列條件,並應 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七號 規定揭露。
八、本期所得稅資產:
指與本期及前期有 關之已支付所得稅 金額超過該等期間 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
(一)指依出售此類 資產(或處分 群組)之一般 條件及商業慣 例,於目前狀 態下,可供立 即出售,且其 出售必須為高 度很有可能預 期於報導期間 後十二個月內 回收金額之資 產或待出售處 分群組內之資 產。
(二)待出售資產及 待出售處分群 組之衡量、表
示。
(四)應收款項業經 貼 現 或 轉 讓 者,應就該應 收款項之風險 及報酬與控制 之保留程度,
評估是否符合 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九號除 列條件,並應 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七號 規定揭露。
八、本期所得稅資產:
指與本期及前期有 關之已支付所得稅 金額超過該等期間 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
(一) 指依出售此類 資產(或處分 群組)之一般 條件及商業慣 例,於目前狀 態下,可供立 即出售,且其 出售必須為高 度很有可能預 期於報導期間 後十二個月內 回收金額之資 產或待出售處 分群組內之資 產。
(二) 待出售資產及 待出售處分群 組之衡量、表
達與揭露,應 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五號 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 之資產或處分 群組於不符合 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五號規 定條件時,應 停止將該資產 或處分群組分 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 組符合待分配 予業主之定義 時,應自待出 售重分類為待 分配予業主,
並視為原始處 分 計 畫 之 延 續,適用新處 分 方 式 之 分 類、表達及衡 量規定。分類 為待分配予業 主之資產或處 分群組於不符 合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五號 規定條件時,
應停止將該資 產或處分群組 分類為待分配 予業主。
十、貼現及放款:
(一)押匯、貼現、
放款、壽險貸
達與揭露,應 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五號 規定辦理。
(三) 分類為待出售 之資產或處分 群組於不符合 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五號規 定條件時,應 停止將該資產 或處分群組分 類為待出售。
十、貼現及放款:
(一)押匯、貼現、
放款、壽險貸 款、墊繳保費 及由放款轉列 之催收款項。
(二)貼現及放款應 以有效利息法 之攤銷後成本 衡量。惟若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得以原始 貼現及放款之 金額衡量。
(三)資產負債表日 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 號規定評估貼 現及放款之減 損損失,提列 適當之備抵呆 帳,並以淨額 列示。
(四)已轉銷呆帳如 有回復正常放
款、墊繳保費 及由放款轉列 之催收款項。
(二)貼現及放款應 以有效利息法 之攤銷後成本 衡量。惟若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得以原始 貼現及放款之 金額衡量。
(三)資產負債表日 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 號規定評估貼 現及放款之減 損損失,提列 適當之備抵呆 帳,並以淨額 列示。
(四)已轉銷呆帳如 有回復正常放 款或收回者,
應調整備抵呆 帳餘額或呆帳 費用。
十一、 再 保 險 合 約 資 產:應攤回再保 賠款與給付、應 收 再 保 往 來 款 項 及 再 保 險 準 備資產。
十二、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融資產:
(一) 具有固定或可 決定之付款金 額及固定到期 日,且公司有
款或收回者,
應調整備抵呆 帳餘額或呆帳 費用。
十一、 再 保 險 合 約 資 產:應攤回再保 賠款與給付、應 收 再 保 往 來 款 項 及 再 保 險 準 備資產。
十二、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融資產:
(一) 具有固定或可 決定之付款金 額及固定到期 日,且公司有 積極意圖及能 力持有至到期 日之非衍生金 融資產。
(二) 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應以 有效利息法之 攤銷後成本衡 量,並應以扣 除其累計減損 後 之 淨 額 表 達。
十三、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資:
(一) 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之評價及 表達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 十八號規定辦 理。
(二) 認列投資損益 時,關聯企業
積極意圖及能 力持有至到期 日之非衍生金 融資產。
(二) 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應以 有效利息法之 攤銷後成本衡 量,並應以扣 除其累計減損 後 之 淨 額 表 達。
十三、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資:
(一) 採用權益法之 投 資 之 評 價 及 表 達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八 號規定辦理。
(二) 認列投資損益 時,關聯企業 編 製 之 財 務 報 告 若 未 符 合本準則,應 先 按 本 準 則 調整後,再據 以 認 列 投 資 損益,採用權 益 法 所 用 之 關 聯 企 業 財 務 報 告 日 期 應 與 投 資 者 相同,若有不 同時,應對關 聯 企 業 財 務 報 告 日 期 與 投 資 者 財 務
編製之財務報 告若未符合本 準則,應先按 本 準 則 調 整 後,再據以認 列投資損益,
採用權益法所 用之關聯企業 財務報告日期 應與投資者相 同,若有不同 時,應對關聯 企業財務報告 日期與投資者 財務報告日期 間所發生之重 大交易或事件 之影響予以調 整,在任何情 況下,關聯企 業與投資者之 資產負債表日 之差異不得超 過三個月。若 會計師依審計 準則公報第五 十一號規定判 斷關聯企業對 投資者財務報 告公允表達影 響重大者,關 聯企業之財務 報告應經會計 師依照「會計 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
與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之規定
報 告 日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重 大 交 易 或 事 件 之 影 響 予 以調整,在任 何情況下,關 聯 企 業 與 投 資 者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差 異 不 得 超 過三個月。若 會 計 師 依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五 十 一 號 規 定 判 斷 關 聯 企 業 對 投 資 者 財 務 報 告 公 允 表 達 影 響 重 大 者,關聯企業 之 財 務 報 告 應 經 會 計 師 依照「會計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報表規則」
與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查 核。
(三) 採用權益法之 投 資 有 提 供 作質,或受有 約束、限制等 情事者,應予 註明。
十四、 受限制資產:
(一) 公司提供非現 金擔保品(如
辦理查核。
(三) 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有提供作 質,或受有約 束、限制等情 事者,應予註 明。
十四、 受限制資產:
(一) 公司提供非現 金擔保品(如 債務或權益工 具)予他人,
該受讓人依合 約或慣例有權 出售或再抵押 該擔保品時,
公司應將該非 現金擔保品重 分類至受限制 資產。
(二) 公司持有之金 融資產如有供 作附買回交易 者,應於原帳 列金融資產會 計項目項下,
附註揭露金融 資產提供附條 件 交 易 之 金 額,而無須重 分類至受限制 資產。
十五、 其 他 金 融 資 產:金融資產未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單獨列示者,應 列 為 其 他 金 融 資產。
債 務 或 權 益 工 具 ) 予 他 人,該受讓人 依 合 約 或 慣 例 有 權 出 售 或 再 抵 押 該 擔保品時,公 司 應 將 該 非 現 金 擔 保 品 重 分 類 至 受 限制資產。
(二) 公司持有之金 融 資 產 如 有 供 作 附 買 回 交易者,應於 原 帳 列 金 融 資 產 會 計 項 目項下,附註 揭 露 金 融 資 產 提 供 附 條 件 交 易 之 金 額,而無須重 分 類 至 受 限 制資產。
十五、 其 他 金 融 資 產:金融資產未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單獨列示者,應 列 為 其 他 金 融 資產。
(一)以成本衡量之 金融資產:持 有無活絡市場 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投資,
或與此無活絡 市場公開報價 權益工具連結
(一) 以成本衡量之 金融資產:持 有無活絡市場 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投資,
或與此無活絡 市場公開報價 權益工具連結 且須以交付該 等權益工具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且其公允 價值無法可靠 衡量。
(二) 無活絡市場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1. 無活絡市場 公開報價,
且具固定或 可決定收取 金額之債務 工具投資,
且同時符合 下 列 條 件 者:
(1) 未分類 為透過 損益按 公允價 值衡 量。
(2) 未指定 為備供 出售。
(3) 未因信 用惡化 以外之
且須以交付該 等權益工具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且其公允 價值無法可靠 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1. 無活絡市場 公開報 價 , 且具固 定 或 可決定 收 取 金額之 債 務 工具投 資 , 且同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1) 未分類 為透過 損益按 公允價 值衡 量。
(2) 未指定 為備供 出售。
(3) 未因信 用惡化 以外之 因素,
致持有 人可能 無法回 收幾乎 所有之 原始投 資。
因素,
致持有 人可能 無法回 收幾乎 所有之 原始投 資。
2. 無活絡市場 之債務工具 投資應以有 效利息法之 攤銷後成本 衡量。
(三)其他非由放款 轉列之催收款 項、買入應收 債權、分離帳 戶保險商品資 產及其他什項 金融資產。
十六、 投資性不動產:
(一) 子公司為賺取 租金或資本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而由所有 者或融資租賃 之承租人所持 有之不動產。
(二) 投資性不動產 之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四十號規 定辦理。
(三) 投資性不動產 後續衡量採公 允 價 值 模 式 者,其評價方
2. 無活絡市場 之債務工具 投資應以有 效利息法之 攤銷後成本 衡量。
(三)其他非由放款 轉列之催收款 項、買入應收 債權、分離帳 戶保險商品資 產及其他什項 金融資產。
十六、 投資性不動產:
(一) 子公司為賺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具,而由所 有 者 或 融 資 租 賃 之 承 租 人 所 持 有 之 不動產。
(二) 投資性不動產 之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四 十 號 規 定 辦 理。
(三) 投資性不動產 後 續 衡 量 採 公 允 價 值 模 式者,其評價 方 式 及 程 序、估價師資 格、對估價報 告 出 具 複 核 意 見 之 會 計 師資格、複核
式及程序、估 價師資格、對 估價報告出具 複核意見之會 計師資格、複 核程序及資訊 揭露等,應依 各業別子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 未 規 定 者,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九 條第四項第四 款規定辦理。
十七、 不動產及設備:
(一) 用於商品或勞 務之生產或提 供、出租予他 人或供管理目 的而持有,且 預期使用期間 超過一個會計 年度之有形資 產項目。
(二) 不動產及設備 之後續衡量應 採成本模式,
其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十六號規 定辦理。
(三) 不動產及設備 之各項組成若 屬重大,應單 獨提列折舊。
(四) 不動產及設備
程 序 及 資 訊 揭露等,應依 各 業 別 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規 定辦理。未規 定者,依證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第 四 款 規定辦理。
十七、 不動產及設備:
(一) 用於商品或勞 務 之 生 產 或 提供、出租予 他 人 或 供 管 理 目 的 而 持 有,且預期使 用 期 間 超 過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之 有 形 資 產項目。
(二) 不動產及設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應 採 成 本 模 式,其會計處 理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六 號 規 定 辦理。
(三) 不動產及設備 之 各 項 組 成 若屬重大,應 單 獨 提 列 折 舊,且折舊方 法 之 選 擇 應 反 映 未 來 經
具有不同耐用 年限,或以不 同方式提供經 濟效益,或適 用不同折舊方 法 、 折 舊 率 者,應在附註 中分別列示。
(五) 不動產及設備 有提供保證、
抵押或設定典 權等情形者,
應予註明。
十八、 無形資產:
(一) 無實體形式之 可辨認非貨幣 性資產,並同 時符合具有可 辨認性、可被 企業控制及具 有未來經濟效 益。
(二) 無形資產之後 續衡量應採成 本模式,其會 計處理應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八號規定 辦理。
十九、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與可減除暫 時性差異、未使 用 課 稅 損 失 遞 轉 後 期 及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可 回 收 所 得 稅 金
濟 效 益 預 期 消耗型態,若 該 型 態 無 法 可靠決定,應 採 用 直 線 法,將可折舊 金額按有系統 之基礎於其耐 用 年 限 內 分 攤。
(四) 不動產及設備 具 有 不 同 耐 用年限,或以 不 同 方 式 提 供 經 濟 效 益,或適用不 同 折 舊 方 法 、 折 舊 率 者,應在附註 中分別列示。
(五) 不動產及設備 有 提 供 保 證、抵押或設 定 典 權 等 情 形者,應予註 明。
十八、 無形資產:
(一) 無實體形式之 可 辨 認 非 貨 幣性資產,並 同 時 符 合 具 有 可 辨 認 性、可被企業 控 制 及 具 有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二) 無形資產之後 續 衡 量 應 採
額。
二十、 其他資產:不能 歸 屬 於 以 上 各 款之資產,包括 承 受 擔 保 品 及 其他什項資產。
成本模式,其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八 號 規 定 辦 理。
(三)無形資產攤銷 方法之選擇應 反映未來經濟 效益預期消耗 型態,若該型 態無法可靠決 定,應採用直 線法,將可攤 銷金額按有系 統之基礎於其 耐用年限內分 攤。
十九、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與可減除暫 時性差異、未使 用 課 稅 損 失 遞 轉 後 期 及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可 回 收 所 得 稅 金 額。
二十、 其他資產:不能 歸 屬 於 以 上 各 款之資產,包括 承 受 擔 保 品 及 其他什項資產。
第二十條 財務報告為期 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 務 績 效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 註釋:
第二十條 財務報告為期 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 務 績 效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 註釋: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 號「員工福利」第一百四 十一段及第一百四十七段 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 定,修正第二十款。
一、公 司 沿 革 及 業 務 範圍說明,包括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主 體 及 對 各 子 公 司 投 資 持 股 關 係 之說明。
二、重 要 組 織 之 調 整 及 管 理 制 度 之 重 大變革。
三、聲 明 財 務 報 告 依 照本準則、有關法 令(法令名稱)、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
四、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通 過 之 程 序。
五、已 採 用 或 尚 未 採 用 本 會 認 可 之 新 發布、修訂後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 及 解 釋 公 告 之 影 響情形。
六、對 了 解 財 務 報 告 攸 關 之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說 明 及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所 採用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 計及假設,以及與 所 作 假 設 及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有 關 之 資 訊。
八、管 理 資 本 之 目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 範圍說明,包括合 併財務報表編製 主體及對各子公 司投資持股關係 之說明。
二、重要組織之調整 及管理制度之重 大變革。
三、聲明財務報告依 照本準則、有關法 令(法令名稱)、
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 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
四、通過財務報告之 日期及通過之程 序。
五、已採用或尚未採 用本會認可之新 發布、修訂後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 及解釋公告之影 響情形。
六、對了解財務報告 攸關之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說明及 編製財務報告所 採用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 計及假設,以及與 所作假設及估計 不確定性其他主 要來源有關之資 訊。
八、管 理 資 本 之 目
標、政策及程序,
及 資 本 結 構 之 變 動,包括資金、負 債及權益等。
九、會 計 處 理 因 特 殊 原 因 變 更 而 影 響 前 後 各 期 財 務 資 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 變 更 之 理 由 與 對 財 務 報 告 之 影 響。
十、財 務 報 告 所 列 金 額,金融工具或其 他 有 註 明 評 價 基 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十一、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各項目,如受有 法令、契約或其 他 約 束 之 限 制 者,應註明其情 形 與 時 效 及 有 關事項。
十二、 主 要 資 產 之 添 置 、 擴 充 、 營 建 、 租 賃 、 廢 棄 、 閒 置 、 出 售、轉讓或長期 出租。
十三、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及 未 認 列 之 合 約承諾。
十四、 對 財 務 風 險 之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十五、 債 款 之 舉 借 。
( 包 括 保 險 子 公 司 因 給 付 鉅
標、政策及程序,
及資本結構之變 動,包括資金、負 債及權益等。
九、會計處理因特殊 原因變更而影響 前後各期財務資 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 對財務報告之影 響。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 額,金融工具或其 他有註明評價基 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十一、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各項目,如受有 法令、契約或其 他 約 束 之 限 制 者,應註明其情 形 與 時 效 及 有 關事項。
十二、 主 要 資 產 之 添 置 、 擴 充 、 營 建 、 租 賃 、 廢 棄 、 閒 置 、 出 售、轉讓或長期 出租。
十三、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及 未 認 列 之 合 約承諾。
十四、 對 財 務 風 險 之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十五、 債 款 之 舉 借 。
( 包 括 保 險 子 公 司 因 給 付 鉅
額 保 險 金 之 週 轉需要之借款)
十六、 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 接 受 他 人 資 助 之 研 究 發 展 計 畫及其金額。
十八、 重 要 訴 訟 案 件 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 重 要 契 約 之 簽 訂、完成、撤銷 或失效。
二十、 員 工 福 利 相 關 資訊。應依國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九 號 規 定 揭 露,包括確定福 利 計 畫 對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金 額、時點及不確 定性之影響、人 口 統 計 假 設 變 動 與 財 務 假 設 變 動 產 生 之 精 算損益、下一年 度 報 導 期 間 對 計 劃 之 預 期 提 撥金等資訊。
二十一、 公 允 價 值 資 訊。應依國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十 三 號 規定揭露,包 括 重 複 性 或 非 重 複 性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資 產 及 負債、公允價 值 之 等 級 資
額 保 險 金 之 週 轉需要之借款)
十六、 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 接 受 他 人 資 助 之 研 究 發 展 計 畫及其金額。
十八、 重 要 訴 訟 案 件 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 重 要 契 約 之 簽 訂、完成、撤銷 或失效。
二十、 員 工 福 利 相 關 資訊。應依國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九 號 規 定 揭 露,包括確定福 利 計 畫 對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金 額、時點及不確 定 性 之 影 響 等 資訊。
二十一、 公 允 價 值 資 訊。應依國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十 三 號 規定揭露,包 括 重 複 性 或 非 重 複 性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資 產 及 負債、公允價 值 之 等 級 資 訊、評價技術 及 參 數 或 假 設 等 輸 入 值、公允價值 第 三 等 級 之 相關資訊等。
訊、評價技術 及 參 數 或 假 設 等 輸 入 值、公允價值 第 三 等 級 之 相關資訊等。
二十二、 金 融 工 具 應 依 格 式 A 揭 露 貼 現 及 放 款 暨 應 收 款 備 抵 呆 帳 評 估 表 及 格 式 B 揭 露 貼 現 及 放 款 暨 應 收 款 備 抵 呆 帳 變 動 表,並應依據 與 金 融 工 具 相 關 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揭露。
二十三、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及 負 債 消 滅 之 相 關 資訊,應依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七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之 規 定揭露。
二十四、 資 本 適 足 性。(格式 C)
二十五、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應 揭 露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二十二、 金 融 工 具 應 依 格 式 A 揭 露 貼 現 及 放 款 暨 應 收 款 備 抵 呆 帳 評 估 表 及 格 式 B 揭 露 貼 現 及 放 款 暨 應 收 款 備 抵 呆 帳 變 動 表,並應依據 與 金 融 工 具 相 關 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揭露。
二十三、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及 負 債 消 滅 之 相 關 資訊,應依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七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之 規 定揭露。
二十四、 資 本 適 足 性。(格式 C)
二十五、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應 揭 露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所 有 子 公 司 對同一人、同 一 關 係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企 業為授信、背 書 或 其 他 交
所 有 子 公 司 對同一人、同 一 關 係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企 業為授信、背 書 或 其 他 交 易 行 為 之 加 計 總 額 或 比 率。(格式 D)
二十六、 因 政 府 法 令 變 更 而 發 生 之重大影響。
二十七、 停 業 單 位 之 相關資訊。
二十八、 受 讓 或 讓 與 其 他 金 融 同 業 主 要 部 分 營 業 及 資 產、負債。
二十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與 其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進 行 業 務 或 交 易 行 為、共同業務 推廣行為、資 訊 交 互 運 用 或 共 用 營 業 設 備 或 場 所,其收入、
成本、費用與 損 益 之 分 攤 方式及金額。
三十、 私 募 有 價 證 券者,應揭露 其種類、發行 時間及金額。
三十一、 業 務 別 財 務
易 行 為 之 加 計 總 額 或 比 率。(格式 D)
二十六、 因 政 府 法 令 變 更 而 發 生 之重大影響。
二十七、 停 業 單 位 之 相關資訊。
二十八、 受 讓 或 讓 與 其 他 金 融 同 業 主 要 部 分 營 業 及 資 產、負債。
二十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與 其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進 行 業 務 或 交 易 行 為、共同業務 推廣行為、資 訊 交 互 運 用 或 共 用 營 業 設 備 或 場 所,其收入、
成本、費用與 損 益 之 分 攤 方式及金額。
三十、 私 募 有 價 證 券者,應揭露 其種類、發行 時間及金額。
三十一、 業 務 別 財 務 資訊。(格式 E)
三十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及 其 各 類 子 公 司 簡
資訊。(格式 E)
三十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及 其 各 類 子 公 司 簡 明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
(格式 F 及 格式 G)
三十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之 獲 利 能 力 、 資 產 品 質 、 管 理 資 訊、流動性與 市 場 風 險 敏 感 性 等 重 要 業 務 資 訊 。
(格式 H 至 M)
三十四、 子 公 司 持 有 母 公 司 股 份 者,財務報告 附 註 應 分 別 列 明 持 有 母 公 司 股 份 之 子 公 司 名 稱、所持有股 數、金額、原 因、對盈餘分 配之限制、法 定 處 理 期 限 及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之 預 計處理方式。
三十五、 資 產 負 債
明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
(格式 F 及 格式 G)
三十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之 獲 利 能 力 、 資 產 品 質 、 管 理 資 訊、流動性與 市 場 風 險 敏 感 性 等 重 要 業 務 資 訊 。
(格式 H 至 M)
三十四、 子 公 司 持 有 母 公 司 股 份 者,財務報告 附 註 應 分 別 列 明 持 有 母 公 司 股 份 之 子 公 司 名 稱、所持有股 數、金額、原 因、對盈餘分 配之限制、法 定 處 理 期 限 及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之 預 計處理方式。
三十五、 資 產 負 債 表、綜合損益 表、權益變動 表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各 項 目 之 補 充 資 訊,或其他為
表、綜合損益 表、權益變動 表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各 項 目 之 補 充 資 訊,或其他為 避 免 使 用 者 之誤解,或有 助 於 財 務 報 告 之 公 允 表 達 所 必 須 說 明之事項。
避 免 使 用 者 之誤解,或有 助 於 財 務 報 告 之 公 允 表 達 所 必 須 說 明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 司除依格式 Q 揭露關 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 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 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 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 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 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 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 或重大影響者,應視為 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 所稱之關係企業及 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 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 或相當等級以上之 人員。
第二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 司除依格式 Q 揭露關 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 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 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 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 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 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 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 或重大影響者,應視為 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 所稱之關係企業及 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 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 或相當等級以上之 人員。
為 強 化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揭 露,新增第二項第五款,
將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 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 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 係之他公司或機構,納入 實質關係人之範圍。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 業 之 公 司 或 機 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 事長或總經理為同 一人,或具有配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 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 之情形,應予敘明。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 業 之 公 司 或 機 構。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 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 之情形,應予敘明。
第四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 企業合併
第四章 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
配合本次修正,酌修第四 章章名。
第二十六條之一 金融控 股 公 司 進 行 企 業 合 併 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 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 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 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 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 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 列 商 譽 或 廉 價 購 買 利 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 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 制之日。
金融控股公司收購 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 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 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三號「企業合併」
第十八段規定及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一百 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發 布「企業併購之會計 處理」IFRSs 問答集,
明定企業併購會計處 理之相關規定,並應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三號「企業合併」
第八至九段規定決定 收購日。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 四十號「投資性不動 產」第十四 A 段及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 一號「聯合協議」第 二十一 A 段,明定企 業取得之資產構成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 號 「企業合併」定義
之業務(business)時,
應依該公報規定採用 收購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之二 金融控 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 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 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
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 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 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 者,應附註揭露。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商譽減損評估 之規範,爰參考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 第十(b)段,增訂相關 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 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 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 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 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 碼,並製作申報書,相 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 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 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
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 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 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 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 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 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 碼,並製作申報書,相 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
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 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 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 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
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 關單位。
考量現行金融控股公司財 務報告相關書件已上傳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爰刪除 現行財務報告應同時抄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 公眾閱覽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除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二 十 一 日 修 正 之第 二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除第 二條、第四條、第六條 至第八條、第十二條、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 八日發布之我國全面升級 採用 IFRSs 版本之推動架
條、第四條、第六條至 第八條、第十二條、第 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 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 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 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 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第 二 十 條 、 第 二 十 二 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 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會 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構(Roadmap),我國將自 一百零六會計年度起適用 逐號認可之公報,爰明定 本 次 修 正 條 文 之 施 行 日 期。
(格式 F)(修正後)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科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科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應收款項-淨額
本期 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應付債券
特別股負債 負債準備 其他金融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業主權益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綜合損益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金 額 收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收益之份額 其他收益
費用及損失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營業費用
其他費用及損失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註: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權益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藏
股票 合 計 法定
盈餘 公積
特別盈 餘公積
未分配 盈餘
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
額
備供出 售金融 資產
現金 流量 避險
確定福 利計畫 之再衡 量數
其他
民國×年1月1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民國×年1月1日調整後餘額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股東股票股利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年度淨利(淨損)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現金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 保留盈餘轉增資 購入及處分庫藏股票 民國×年12月31日餘額 (次年度同上)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現金流量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小計 合計 小計 合計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呆帳費用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出售資產(利益)損失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其他調整項目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應付所得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支付之利息(說明1)
收取之利息(說明1)
支付之所得稅(說明1)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增加)減少 出售(購買)不動產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收取之股利(說明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應付公司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購買庫藏股票 現金增資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說明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其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定義者 期末現金及及約當現金餘額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本例示係採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如採直接法報導時,參閱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之格式)
說明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三十三段之規定,由於支付之利息及收取之利息與股利 可為損益決定之ㄧ部分,或為取得財務資源之成本或投資之報酬,故支付利息得分類為營業現金流 量或籌資現金流量,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視為營業現金流量或投資現金流量。
說明 2:本表所稱本期、期初及期末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係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之定 義者。
【修正說明】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第 十二 A 段、第二十六段及二十六 A 段新增將資產或處分群組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 分配予業主之規定,爰新增「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項目。
(格式 F)(修正前)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科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科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應收款項-淨額
本期 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應付債券
特別股負債 負債準備 其他金融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業主權益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綜合損益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金 額 收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收益之份額 其他收益
費用及損失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營業費用
其他費用及損失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註: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權益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藏
股票 合 計 法定
盈餘 公積
特別盈 餘公積
未分配 盈餘
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
額
備供出 售金融 資產
現金 流量 避險
確定福 利計畫 之再衡 量數
其他
民國×年1月1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民國×年1月1日調整後餘額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股東股票股利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年度淨利(淨損)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現金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 保留盈餘轉增資 購入及處分庫藏股票 民國×年12月31日餘額 (次年度同上)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現金流量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小計 合計 小計 合計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呆帳費用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出售資產(利益)損失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其他調整項目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應付所得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支付之利息(說明1)
收取之利息(說明1)
支付之所得稅(說明1)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增加)減少 出售(購買)不動產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收取之股利(說明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應付公司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購買庫藏股票 現金增資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說明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其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定義者 期末現金及及約當現金餘額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本例示係採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如採直接法報導時,參閱國際會計準則第七 號之格式)
說明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三十三段之規定,由於支付之利息及收取之利息與股利 可為損益決定之ㄧ部分,或為取得財務資源之成本或投資之報酬,故支付利息得分類為營業現金流 量或籌資現金流量,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視為營業現金流量或投資現金流量。
說明 2:本表所稱本期、期初及期末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係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之定 義者。
(格式 G)(修正後)
各類子公司個體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依銀行、票券、證券、保險及其他子公司分類填列)
個體資產負債表
(銀行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本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 貼現及放款-淨額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央行及同業融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 債
存款及匯款 應付金融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體資產負債表
(票券金融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本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銀行暨同業透支及拆借 應付商業本票-淨額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應付公司債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體資產負債表
(保險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款項 本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其他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放款
再保險合約資產 不動產及設備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資產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資產總計
短期債務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 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應付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保險負債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 準備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
(證券及其他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流動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待出售資產
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及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計
流動負債 應付公司債 長期借款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非流動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 體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銀行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代碼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說明:普通股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票券金融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各項提存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證券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收益
手續費支出 員工福利費用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額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保險及其他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營業利益(損失)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修正說明】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第 十二 A 段、第二十六段及二十六 A 段新增將資產或處分群組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 分配予業主之規定,爰新增「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項目。
(格式 G)(修正前)
各類子公司個體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依銀行、票券、證券、保險及其他子公司分類填列)
個體資產負債表
(銀行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本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貼現及放款-淨額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央行及同業融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 債
存款及匯款 應付金融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體資產負債表
(票券金融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本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銀行暨同業透支及拆借 應付商業本票-淨額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應付公司債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體資產負債表
(保險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款項 本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其他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放款
再保險合約資產 不動產及設備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資產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資產總計
短期債務 應付款項 本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 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應付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保險負債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 準備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
(證券及其他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流動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及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計
流動負債 應付公司債 長期借款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非流動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個 體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銀行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代碼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說明:普通股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票券金融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各項提存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證券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收益
手續費支出 員工福利費用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額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保險及其他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營業利益(損失)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