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修正對照 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前言
為 管 理 特 殊 營 養 食 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及 標示,爰依據食品安全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 食 品 與 相 關 產 品 查 驗 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訂 定 辦 理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本 規 定 適 用 之 特 殊 營 養 食 品包括:
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 食品,包括嬰兒配方 食品、較大嬰兒配方 輔 助 食 品 及 特 殊 醫 療 用 途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二、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 以因應病人生理功能 失調致無法進食、消 化、吸收或代謝一般 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 養成分,以均衡營養 為基礎,調整(增加 或 減 少 ) 特 定 營 養 素,供應病人維持生 理所需之基礎熱量、
營養素等,經特定加 工或配方化之均衡餐 點 ( 係指 可提 供適 用 對象於該餐次獲得與 熱 量 比 例 相 當 之 醣 類、蛋白質、脂肪、
維 生 素及 礦物 質者 )
壹、前言
為管理特殊營養 食 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及 標示,爰依據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二十一條及「食品 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 許可證管理辦法」訂定辦 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 記之相關規定。本規定適 用之特殊營養食品包括: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 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二、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包括調整蛋白質、胺 基酸、脂肪或礦物質 之 食 品 及 低 減 過 敏 性、控制體重取代餐 食品、管灌用食品。
一、 鑒於一百零三年二月 五日總統令將「食品 衛生管理法」修正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爰配合修正法 源名稱。
二、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三條第二款以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 食品之涵蓋範圍,修 正本規定適用之特殊 營養食品範圍。
三、 明確定義特定疾病配 方食品。
或 單 素配 方食 品( 係 指提供某一種或某一 類營養素,以供特定 疾病營養需求為目的 之配方食品,並得依 口味調整或加工之必 要,使用食品原料或 賦形劑),包括調整蛋 白質、胺基酸、脂肪 或礦物質之食品及低 減過敏性、控制體重 取代餐食品、管灌用 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