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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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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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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經本校 108 學年度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第 5 次會議 108 年 1 月 24 日會議通過 實踐大學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編印

地址:10462 台北市大直街 70 號 電話:(02)25381111 分機 2111~2117

網址:https://www.usc.edu.tw

(2)

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重要日程

項 目 日 期 簡章網路公告

網址:https://recruit.usc.edu.tw 本簡章無發售紙本,請自行上網下載詳閱

108 年 2 月 12 日(星期二)起

網路報名系統起訖時間

網址:https://regexam.usc.edu.tw/uscrecruit

108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 9:00 起至 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17:00 止 報名費繳交截止日 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止

寄繳報名及審核表件截止日

郵寄地址:10462 台北市大直街 70 號 「實踐大學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

※現場繳件者限於繳件截止時間前送達 實踐大學教務處註冊課務一組櫃台登錄 收件,逾期或送至其他單位者,不予受理

郵寄方式者:

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現場繳交者:

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17:00 止(逾 時不受理)

列印應考證

考生自行於報名系統列印,不另行寄發

108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10:00 起至 108 年 4 月 13 日(星期六)12:00 止

考試日期及地點

108 年 4 月 13 日(星期六)術科考試

考試報到地點:台北校本部體育館一樓川堂 ※詳細內容請依第 8 頁之規定。

登記選系名單公布

寄發成績單 108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 10:00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8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

登記選系日期 108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 放榜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 10:00

考生若有任何疑問請與相關單位聯絡。

諮詢項目 分 機 總機 02-25381111 報名相關事宜 分機 2111、2112 兵役相關事宜 分機 3718

術科考試相關事宜 分機 3812 放榜、登記選系相關事宜 分機 2115 學期間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寒假上班時間:週一至週四 8:00~12:00、13:00~16:00

(3)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1

貳、招生學系及名額 ………..2

參、報名 ………2

肆、學科與術科考試科目、日期、時間、地點 ……….8

伍、計分方式與登記選系標準 ……….13

陸、成績公告 ……….13

柒、成績複查辦法 ………..13

捌、登記選系方式 ………..14

玖、登記選系日期、時間及地點 ………...14

拾、放榜日期 ………14

拾壹、附註 ……….14

拾貳、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交通位置圖 ………16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8

附錄二、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21

附錄三、實踐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22

附表一、成績複查申請表……….………23

附表二、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24

附表三、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25

(4)

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壹、 報考資格:

凡符合學歷(力)資格及運動績優資格者得報考本項招生。

(一) 學歷(力)資格:凡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含 應屆),或具有同等學力者(請見本簡章第 18 頁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二、運動績優資格:

(一) 具備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 資格者。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 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或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全國單項 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 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 明、參賽紀錄者。

(六)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含舞蹈班(科)、表演藝術科)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證明文件:參與比賽之秩序冊封面與隊職員名單影本、獎狀影本或得獎證明影本(影 本需加蓋主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就讀體育班、舞蹈班(科)、表演藝 術科或參加校運動代表隊至少一年以上,並由學校出具證明文件。

(5)

貳、 招生學系及名額

項 目

學 系 籃球 桌球 網球 排球

競技啦啦 隊

(啦啦舞蹈)

合球 小計 附註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 1 2 3

(

)

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學系 2 2 4

社會工作學系 2 1 1 4

會計學系 1 1 2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1 1 1 3

企業管理學系 1 1 1 1 4

財務金融學系 2 1 3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1 1 1 1 4

應用外語學系 1 1 1 3

資訊科技與管理學系 1 1 1 2 1 6

餐飲管理學系 1 1

總 計 12 3 4 10 6 2 37

參、報名

本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並寄繳報名表件及資格審核文件,相關作業規定如下:

一、報名流程:

(一) 網路報名期間:108 年 3 月 11 日(一) 9:00 起至 108 年 3 月 18 日(一) 17:00 止。

(二)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請輸入網址 https://regexam.usc.edu.tw/uscrecruit/

或參考下圖路徑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 報名

繳費

列印報

名表件

寄繳報 名表件

報名 手續 完成

列印 應考證

(6)

(三) 請依報名系統提示之操作步驟,依序完成相關資料輸入

(7)

(一) 報名費:新台幣 2,000 元整。

(二) 繳費期間:自 108 年 3 月 11 日(一)至 108 年 3 月 18 日(一)止。

(三) 繳費帳號及金額:完成資料輸入後,系統會自動產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及繳費金額,該帳號僅供考生個人使用,切勿與他人共用。

(四) 繳費方式:(下列方式擇一繳費,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勿重複繳費。)

1.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轉帳手續費由考生自付,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1) 請先確認所持金融卡具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

(2) 金融卡插入 ATM,選擇轉帳功能或跨行轉帳。

(3) 輸入玉山銀行行庫代碼「808」

(4) 輸入報名繳費帳號:(共 14 碼) (5) 輸入轉帳金額:2,000 元整

(6) 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若「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沒有扣 款紀錄,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2. 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跨行手續費由考生自付,不包含報名費內)

(1) 其他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解款行「玉山銀行內湖分行」代號「808」、

帳號「共 14 碼」、收款人「實踐大學」、金額「2,000 元整」。

(2) 使用郵局跨行匯款,請填寫「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解款行「玉山銀行 內湖分行」、代號「8080462」、收款人帳號「共 14 碼」、戶名「實踐大 學」、匯款金額「2,000 元整」。

(3) 每位考生有不同的繳費帳號,金額錯誤或合併匯款將無法受理。跨行手續 費依照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由考生自付,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4) 為保障考生權益,報名繳費最後一日下午 3 點 30 分後不得以郵局匯款 繳費(限以 ATM 轉帳),避免因郵局隔日處理匯款超過繳費期限而影響報 名。

繳費

(8)

(五) 繳費查詢

1. 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方式繳費者,可於 1 小時後進入本校網路報 名系統,「查詢個人資訊及列印表單」點選「是否入帳查詢」,確認是否 完成繳費入帳。

2. 以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方式繳費者,因各行庫跨行匯款係人工作 業,若 1 小時後,至本校網路報名系統查詢繳費狀態為「尚未入帳」,

請電詢該匯款銀行是否轉帳成功。

(六) 備註:

1.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帳號寫錯、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由考生自行負 責。

2. 繳費後請自行保留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備查。

3. 低收入考生:凡屬臺灣省所屬直轄市、各縣市等各地方政府所界定低收 入戶之考生,請將 a.由各地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如開清寒證明者不予受理)、b.考生本人銀行(或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限內一併郵寄,本校審核後 將報名費之全額退還。【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以後繳交低收入戶證 明者,不予退費】

(一) 確認繳費完成約一個小時後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表件。

(二) 網路報名系統:https://regexam.usc.edu.tw/uscrecruit/,選擇「查詢個 人資訊及列印表單」,點選「列印個人報名表」。

(三) 列印下列報名表件:

(表格一) 報名表正表:黏貼個人二吋照片一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親自簽名 (表格二) 報名表副表:黏貼個人二吋照片一張並親自簽名

(表格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列印報名

表件

(9)

(一) 郵寄截止日:108 年 3 月 18 日(一)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郵寄地址:10462 台北市大直街 70 號 實踐大學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

(二) 現場繳交者:108 年 3 月 18 日(一)17:00 止(逾時不受理)

※現場繳件者限於繳件截止時間前送達實踐大學教務處註冊課務一組櫃 台登錄收件,逾期或送至其他單位者,不予受理。

(三) 寄件方式:將下列文件依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右上角,

放入貼有「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 B4 信封袋內,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 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未於寄件期限內寄件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1. 報名表正、副表 2. 書審文件:

(1)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2) 高中(職)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全校排名百分比、類組 科排名百分 比、學業平均成績(5 或 6 學期))。

(3) 比賽之秩序冊封面與隊職員名單影本、獎狀影本或得獎證明影本。

(4)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及考生本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低收 入戶者免繳)

二、報名注意事項

(一) 本項考試以報名一項運動項目為限,不得重複報名其他項目,請報名前先決定 欲報考之運動項目。

(二) 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並寄繳報名表件及審核文件。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 24 小時開放,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三)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1)完成「網路報名資料」輸入作業(2)「繳納報名費」且入帳 完成(3)「報名表件及審核文件」於寄繳期限內送出,方為完成報名作業;若有 任一項未完成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若完成報名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四) 報考考生學歷(力)資格之認定,概以網路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學歷(力)證 件正本均於登記選系時繳交、驗證,若審核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登

寄繳報名

表件

(10)

記選系資格,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五) 持境外(國外、大陸或港澳地區)學歷報考者,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始 得報考,請檢具下列文件,連同報名表件一併置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寄送。

1. 境外學歷證件影本乙份。

2. 境外學歷歷年成績單影本乙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出入境記錄。

4. 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本簡章第25頁,附表三)。

※登記選系時須繳驗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正本,

其申請作業需時若干時日,請考生及早準備。

(六) 報名所輸入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電子信箱等,請務必填寫正確,若因資料登 錄不齊或有誤而導致權益受損,考生應自行負責。

若有特殊字體無法顯示,請輸入「*」符號標註,列印後逕於報名表上以紅筆人 工填寫。

(七) 報名資料登錄後請仔細核對,確認無誤後再送出,網路送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更改報考運動項目或退還報名費;且無論錄取與否,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資 料一概不予退還,請自行存檔。

(八) 如表件不全、資格不符或逾期遭退件而延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九) 若考生已繳納報名費,但未寄報名表件及審核文件或逾期寄件而導致未完成報名 手續,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處理費 500 元後,餘款予以退 還。

若考生已完成報名手續,但未通過報考資格審核,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處理費 500 元後,餘款予以退還。

(十) 已錄取之考生,如發現報考資格不符、冒名頂替或所繳證件有偽造、假借、塗 改等情事,一經查獲即取消錄取資格,不准註冊;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取消入 學資格,予以退學;畢業離校後發現者,除註銷學籍、撤銷其學位證書、公告 取銷其畢業資格外,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十一) 特種身分考生如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僑生、政府派外工作 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含替代役)、港澳生,不適用於本次考試加分之優待。

(十二) 應徵役男可憑應考證向役政機關申請延期徵集入營至本校註冊截止日止。但 依內政部「服役須知」之規定,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再就讀相同 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申請緩徵。

(十三) 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 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第 2 項之在學緩徵條件,不得申請緩徵。

(十四) 考生報名登錄資料僅作本校招生、註冊入學及相關研究使用,除提供報名學

(11)

系等相關單位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 性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如考生在招生過程中遭遇上列所述 情況,可依本校招生申訴處理辦法提起申訴,請參閱附錄三。

三、

列印應考證:

(一) 列印期間:108 年 4 月 10 日(三)10:00 至 4 月 13日(六)12:00 止。

(二) 網路報名系統:https://regexam.usc.edu.tw/uscrecruit/,

選擇「查詢個人資訊及列印表單」,點選「列印個人應考證」。

(三) 說明:

1. 本校不另行寄發應考證,考生請自行上網列印並妥善保存。

2. 考生於應試時,應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期 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或駕照正本代替)應試。如未攜帶應考證者,

請於考試當日 8:00 起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試務中心補發。

3. 應考證限於本次考試時使用,考試結束後不再提供列印或申請補發。

肆、術科考試科目、日期、時間、地點

一、術科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108 年 4 月 13 日(星期六)

(一) 報到時間:1. 合球─8:20 準時報到。

2. 其餘單項運動項目─9:00 準時報到。

(二) 報到地點:台北校本部體育館一樓川堂。

(三) 測驗時間:1. 合球─8:30 起。

2. 其餘單項運動項目─9:30 起。

(四) 參加測試人員必須依照監試人員指示進行,遲到 20 分鐘視同棄權。考生 應按各項規定時間進行考試,違者或因人為因素致使評審人員無法評分 者,其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12)

二、術科考試項目、內容:

(一) 籃球 (男、女)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1. 依術科測試當天現場報到人數之 身高排序分成三大組。

2. 再以階梯排序方式,以 3 人為一 組分成若干小組。

(人數不足時以本校代表隊球員遞 補)

3. 防守以盯人方式進行。

4. 比賽時間 7 分鐘。

1.【臨場經驗】、【綜合技 術】、【進攻表現】、【防 守表現】、【運動潛力】

等五項為主要評量重點。

2. 進攻表現包含助攻、投籃 命中率、走位及掩護觀念 等。

3. 防守表現包含籃板、阻 攻、抄截、補位等。

4. 浪投、無必要犯規及失誤 者為評量扣分重點。

30%

依監試人 員指示進 行。

1. 測驗位置:底線。

2. 測驗方式:依罰球線、中線、罰球 線、底線之順序完成測驗,計算完 成之秒數。

3. 違例加秒:測驗過程中,每一次違 例均加計兩秒。

4. 測驗趟數:四點 1 趟。

5. 以完成測驗之秒數為評分依據。

運球及身體肌力之能力。 10%

依監試人 員指示進 行。

1. 按報名順序,於術科測驗當天抽籤 後再進行分組對抗。

(人數不足時以本校代表隊球員遞 補)

2. 防守以 3-2 區域方式進行。

3. 比賽時間 7 分鐘。

1.【臨場經驗】、【綜合技 術】、【進攻表現】、【防 守表現】、【運動潛力】

等五項為主要評量重點。

2. 進攻表現包含助攻、投籃 命中率、走位及掩護觀念 等。

3. 防守表現包含籃板、阻 攻、抄截、補位等。

4. 浪投、無必要犯規及失誤 者為評量扣分重點。

60%

依監試人 員指示進 行。

(13)

(二) 桌球 (男、女)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1. 比賽分男子組及女子組。

2. 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而定。

3. 比賽採 5 局 3 勝制。

4. 所有規則依照全國桌球協會最新審 定規則執行。

臨場表現。 40%

運動精神。 20%

比賽成績。 40%

(三) 網球 (男、女)

項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發球

每人完成十次發球,左右邊交 替,一發進則換邊,一發不進則 進行二發後換邊。

依進球率、速度 丶旋轉、角度評

30%

1. 本校為硬地球場。

2. 如遇雨天基本技術測 驗照常舉行,請考生自 備換洗衣物。

3. 單打比賽:基於安全考 量由監試委員視現場 雨勢情況是否進行,如 比賽取消,原佔分比例 20%部分則調整至基 本技術測驗(發球 30%,正反手拍 40%,

截擊-高球扣殺 30%)。

正反手拍

每人完成底線正反手拍擊球,右 區六次及左區六次,正反手拍交 替(來球由送球者送出)。

30%

截擊-高球 扣殺

每人完成中場正反手拍截擊一 次及高球扣殺為一組,右區及左 區各二次[截擊-高球扣殺]技術 搭配,共包含截擊 8 球,高壓扣 殺 4 球(來球由送球者送出)。

20%

單打比賽

比賽測験-

採分組進行 tiebreak 搶七分制 比賽

依比賽成績、整 體表現評分。 20%

(14)

(四) 競技啦啦隊(啦啦舞蹈) (女)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比重 備註

指定舞蹈(一)

1. 動作和音樂由考試單位指定。

2. 考生依示範人員所示範之動作 應考。

1. 學習能力。

2. 舞蹈技巧。

3. 穩定性。

4. 精確性。

5. 整體表現力。

20%

考生請依考 試內容自備 服裝。

指定舞蹈(二) 20%

基本技術

1. 柔軟度。

2. 肌力。

3. 旋轉。

4. 跳躍。

5. 踢腿。

60%

(五) 排球 (男、女)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分組比賽

1. 比賽分男子組及女子組。

2. 比賽時間 15 分鐘。

3. 報名人數不足時由本校球 員遞補。

1.綜合技術評量。

2.進攻、防守轉換

能力評量。 60% 視報名人數分為若干組

(

)

分快攻、時間差(2 號球)及長攻 三種。

考驗扣球能力及

爆發力。 40% 1. 攻擊手測驗此項目。

2. 本校球員協助測驗。

分快攻、時間差(2 號球)及長攻

三種。 考驗舉球能力。 40% 1. 舉球員測驗此項目。

2. 本校球員協助測驗。

(15)

(六) 合球 (男、女)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量重點 得分

比重 備 註

V 型投籃 1.測驗位置:籃柱四周規定處執 V 投。

2.測驗方式:以中籃數為評分依據。 投籃準確度。 20% 依監試人員 示進行。

分組攻防比賽

1.按報名順序,於術科測驗當天抽籤後 再進行分組對抗。

(人數不足時以本校代表隊球員遞 補)

2.防守依監試人員採用在前或在後防 守。

3.比賽時間 15 分鐘。

近球柱區卡位搶反 彈球能力、進攻及得 分能力、傳接球能 力、助攻能力、個人 防守能力、比賽組織 觀念等為主要評量 重點。

80% 依監試人員指 示進行。

(16)

伍、計分方式與登記選系標準

一、 計分方式:

(一) 書審成績:

1. 學科成績:依高中(職)在校歷年成績單(全校排名百分比、類組科排名百分 比、學業平均成績(5 或 6 學期)),佔總成績比例 15%。

2. 運動成績:包含符合運動績優績報考資格者基本分 60 分,若有報考項目 運動競賽成績證明相關資料者酌以加分,佔總成績比例 15%。

(二) 術科成績:運動專項術科成績佔總成績比例 70%。

(三) 百分比與成績之核計以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二、登記選系標準:

(一) 達本校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所訂定各單項運動項目登記選系最低標準。

(二) 若總成績相同時,依運動專項術科成績較高者優先登記,若該術科同分時,則 依運動成績分數高低依序登記,若再同分時,由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開會決 定之。

(三) 運動專項術科成績未達 70 分或書面審查成績為零分者,不得登記選系。

陸、成績公告

達到最低登記選系標準者,於 108 年 4 月 24 日(三) 10:00 網路公告,招生考試資 訊網:https://recruit.usc.edu.tw/,並以專函通知;考生於公告後一週內尚未接獲成績 通知者,請務必以電話或上網查詢,否則若事後導致權益受損,由考生自行負責。

柒、成績複查辦法(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

一、 複查截止日:108 年 4 月 29 日(一)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並電話確定已收到傳真,逾期不受理。

三、 複查手續:為求複查及答覆之迅速正確,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本簡章第 23 頁附表一)

(二) 繳費,查分費每科 50 元(請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匯款方式繳費)。

1.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轉帳銀行(彰化銀行)代碼「009」

轉帳帳號:9738-51-13553-2-30 2.匯款方式繳費

銀行: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戶名「實踐大學」

帳號:9738-51-13553-2-30

(三) 轉帳明細黏貼於「成績複查申請表」。

(17)

(四) 傳真「成績複查申請表」至本校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傳真號碼 02-25339416。

(五) 請傳真後來電確認本委員會已收到傳真,電話 02-25381111#2111。

(六) 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結果,本執行委員會以電話回覆。

(七) 複查成績以核覆書面審查卷面分數、術科評分表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影 印評分資料表,亦不得要求重評

(八) 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四、 未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經複查後其實際總成績已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

應依規定予以補登記選系;已達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經複查後其實際總成績低 於登記選系最低標準者,即取消登記選系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捌、登記選系方式

一、達到各單項運動項目登記選系最低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之順序,於規定時間內現場 選擇就讀學系。一經登記確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二、如遇各單項運動項目登記選系最低標準之考生已登記完畢,尚有缺額時,續由所有報 到但未登記上學系之考生,再依書審成績高低順序登記,遇書審成績相同時,則依運 動成績高低依序登記,若運動成績相同時,由考生抽籤決定登記之優先順序。

三、如遇各單項運動項目已登記選系之考生於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尚有缺額產生時,續 由登記選系當日有登記遞補意願但未登記上學系之考生,再依書審成績高低順序遞 補,遇書審成績相同時,則依運動成績高低依序遞補至 8 月底止。

玖、登記選系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 日期:108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

二、 時間及地點:詳見通知單 (逾時不得入場報到,視同自動放棄登記選系資格)。

※請注意報到時間及地點並提早出門,儘早進入會場,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拾、放榜

一、日期:108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 10:00

二、網路公告:錄取名單在本校招生考試資訊網公告,請上網查詢。

三、招生考試資訊網: https://recruit.usc.edu.tw/

拾壹、附註

一、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二、凡經錄取者,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並於修業期間須遵守學校規定,參與本校各 項體育活動之推展、訓練與比賽。

三、其修業期間,體育成績由指導教練評定。

(18)

四、已報到之學生,除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外(本簡章第 24 頁附表二),不得再參 加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亦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進入其他學校。違者一經 查明,即予取消本校入學資格,並通知已錄取之其他學校。

五、考生對於招生考試之重要事項,認為錯誤致影響成績者,得依本校「實踐大學招生 申訴處理辦法」(本簡章第 22 頁附錄三)提出申訴。

六、已報到之學生註冊入學相關資料,本校將於 8 月中旬統一寄發。

七、修業年限四年,學生除須於修業年限內修畢所屬學系(組)應修學分外,「英外語文畢 業能力指標」、「體適能檢測」及「中文基本能力指標」必須達到學校規定。若有未 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有關休學、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學分抵免等學籍相關規定,可逕自

http://adm.usc.edu.tw/classregister/ 點選「法令規章」參考,若有任何問題,

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課務一組,電話:(02)25381111 分機 2111。

九、日間部學士班每學期收費標準(僅供參考),請參考本校會計室網頁公告:

http://acc.usc.edu.tw 點選「學雜費專區」。

(19)

拾貳、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交通位置圖

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一)捷運

1.文湖線:大直站 1 號出口右轉大直街步行約 5 分鐘。

2.淡水線:圓山站 1 號出口至「捷運圓山站」公車站轉乘 208、247、287、紅 2 往大直內湖方向路線 公車至北安路「捷運大直站」。

3.板南線:忠孝復興站轉乘捷運文湖線(往南港展覽館)至大直站 1 號出口。

(二)公車

1.至北安路「捷運大直站」公車路線:28、33、42、72、208、222、247、256、 267、286(副)、287 內湖幹 線、646、902、紅 2、紅 3、棕 13、棕 16。

2.至明水路「大直加油站」公車路線:33、42、645、紅 3、藍 12。

(三)高鐵/台鐵

1.於台北車站搭乘捷運板南線至忠孝復興站,轉乘捷運文湖線至大直站。

2.於台北車站南 1 出口至忠孝西路台北凱撒大飯店前「台北車站」公車站轉乘 247、287 路線公車至北安路 「捷運大直站」。

二、自行駕車

(一)台北地區

1.行經建國高架道路(北上方向)→往基隆方向中山高速公路匝道→濱江街交流道→大直橋→

下橋直行崇實路→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口。

2.行經新生高架道路(北上方向)→圓山匝道靠右往大直方向→北安路→左轉崇實路→

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口。。

(二)外縣市地區

1.北上方向:中山高→濱江街交流道→大直橋→下橋直行崇實路→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口。。

2.南下方向:中山高→堤頂交流道(往大直內湖方向)→堤頂大道→內湖路一段→北安路→右轉大直街

→右轉大直街 62 巷本校正門口。

*備註:本校提供收費停車場,每小時 40 元。(本校停車位有限,請盡量搭乘大眾運輸)

(20)

試務中心

一 樓 川 堂 術 科 考 試 集 合 地 點

側門入口

(21)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 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 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22)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 年級:(略)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 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 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 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 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23)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 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 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 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 為 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 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4)

附錄二、實踐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1.05.15 本校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1.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其舞弊。

2. 請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3. 集體舞弊行為。

4.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三條 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 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五條 考生不得有窺視、抄襲、交談、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卡)等舞弊行為;不得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卡)、

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除必用文具及簡章規定可攜帶入座之用品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指定地點。有關個人之醫療器如助聽器等,須先 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攜帶入試場之所有物品如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振動,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有使用電 子通訊相關設備之行為者,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或駕照正本 代替),並主動置放考桌上,以備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本人無誤時,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應至試務中心 辦理身分查核並補發應考證。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第八條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

應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如 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或 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 各科答案卷(卡)除有特別規定外,限用黑、藍色筆或鉛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第十二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 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考生不得損毀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或不得於答案卷(卡)上作任何識別身分之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卡)、試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卡)攜出試場,違者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及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第十七條 應考考生有舞弊情事或違犯法律、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第十九條 術科、面試考試之注意事項,各系所、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5)

附錄三、實踐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88 年 11 月 16 日教務會議通過

89 年 2 月 15(89)高(一)字第 89017746 號備查 94 年 11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12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10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各項入學考試考生之權益,提供考生申訴管道,特訂定招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申訴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成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之。招 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即迴避。

第三條 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考生,對有損其權益之情事,業經書面提交招生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或提報上級主 管協調後仍不服其決定者,得於接獲本校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雙掛號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申訴 處理小組提出申訴,同一案件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考生申訴事項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並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入學考試名稱、應考證號碼、報 考系所組別、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申訴之事實與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

第五條 申訴最遲應於該項入學考試成績複查截止日起十日內提出(以郵寄戳章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若該項考 試分初、複試兩階段,申訴應分別於該階段成績複查截止日起十日內提出(以郵寄戳章為憑),逾期概不 受理。

第六條 招生申訴案件由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召集人指派專人受理,案件成立後於一週內交付評議,處理小組得建 議暫緩執行當事人之處分,並於收件後三十日回覆。

第七條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八條 申訴案件若進入司法程序者,申訴人應以書面通知招生申訴處理小組,申訴處理小組獲知後應即終止評 議。惟連帶影響其他考生權益之申訴案件不在此限。

第九條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第十條 申訴案件之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6)

附表一

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姓名 應考證號碼

報考運動項目

複查科目 原始

分數 複查後分數 複查回覆事項

經查核無誤。

經查核更正分數如左列。

考生 簽章

申請

日期 108 年 月 日

黏貼繳費明細處

*注意事項:

1. 複查時間:108 年 4 月 29 日(一)止,逾期恕不受理。

2. 請自行填寫本表(粗黑框內考生不必填寫)

3. 繳費,查分費每科 50 元(請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匯款方式繳費)。

a.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轉帳銀行(彰化銀行)代碼「009」

轉帳帳號:9738-51-13553-2-30

b.匯款方式繳費,銀行「彰化銀行大直分行」,戶名「實踐大學」,

帳號:9738-51-13553-2-30 4. 轉帳明細黏貼於本表。

5. 傳真本表至本校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傳真號碼 02-25339416。

6. 請傳真後來電確認本委員會已收到傳真,電話 02-25381111#2111。

7. 查分結果如發現有錯誤,本會即按正確之分數更正,若涉及錄取資格改變,須經本校日間 部招生執行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27)

附表二

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考生姓名 身分證號碼

(居留證號碼)

應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運動項目 錄取學系

本人經由 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考試錄

取上述學系,現因

欲就讀他校(校名)________________(系名)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願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實踐大學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

錄取考生簽章

108 年 月 日

家長(監護人)

簽章 108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獲分發之錄取考生因故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後,於 108 年 6 月 11 日(二)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 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否則不得參加 108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入學招生。

收件者 :實踐大學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 郵寄地址:104 台北市大直街 70 號

連絡電話:02-25381111 分機 2111 傳真電話:02-25339416

2. 一旦送交本聲明書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28)

附表三

實踐大學台北校本部 108 學年度日間部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

【請將本切結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請填寫護照上之英文姓名)

報考運動項目

所持境外學歷

學校全稱:

系所全稱:

學校所在地(國別/城市):

切結事項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皆符合規定,特勾選具結以下事項,日後如經 查證有不實或不符情事,願受無條件退學、不錄取及(或)禁止參加考試 之處分,絕無異議。

 本人所持國外學歷確為教育部認可,並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之規定;若於報名時無法繳交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戳記之學歷證件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時間證明,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 到時補交,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報考條件,自願放棄錄取資 格。

 本人所持大陸地區中等各級各類學校學歷,將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之規定申請學歷採認。錄取後如有不予採認情事,或不符合報考 條件,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 本人所持香港、澳門學歷,符合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錄取後如有不予採認情事,或不符合報考條件,自願放棄錄 取資格。

此致

實踐大學日間部招生執行委員會

立書人簽章

108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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