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制
科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1640 頁次:1-1
一、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稱:「……。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早於 實際收款時,倘嗣後買受人因陷於無資力或其他事由,致營業人無從將 已繳納之營業稅,轉嫁予買受人負擔,此際營業稅法對營業人已繳納但 無從轉嫁之營業稅,宜為適當處理,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 旨暨體系正義。主管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 改進。」其中,何謂「體系正義」?體系正義是否為一立法原則,草擬 立法之人員如何避免違反「體系正義」的情形?( 25分)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 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 定,請問,何謂「同一事項」?特別法有幾種類型?法解釋上,特別規 定有何重要意義?( 25分)
三、某一法律如果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可否針對該已被宣告違 憲的法律內容,另行制定另一內容大致相同的新法律?( 25分)
四、立法程序上,立法院如何審查法規命令是否違反法律,其審查期限及法 律效果如何?(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