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柒、五、(一)之 3 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 之教學文化,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現任校長、聘任之現職專任教師及專業及技術教 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 理教師。
四、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未達三個月之代課、代理 教師。
五、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二)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之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
教育實驗及相關計畫辦理。
(三)公開授課內容,應包括課前說明、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必要時,得增加共 同備課及專業成長計畫。
(四)公開授課時,應至少由一位校內教師擔任教學觀察者;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外 專家學者,觀察其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進行專業回饋。
(五)授課人員、教學觀察者,應檢具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專業回饋或專業成長 計畫或其他相關紀錄、證明,由學校依實際參與時數,核實發給研習時數證 明。
(六)公開授課內容,應由學校教學研究會或教師專業社群討論決定,經教務處彙 整,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其資訊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公告於學校網 站。
(七)授課人員經學校同意於非原授課班級進行公開授課,原授課教師須參與共同 備課,並於該堂課與授課人員進行協同教學。
六、辦理公開授課所需經費,由學校經費支應;必要時,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七、學校得參採本原則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資源及校園文化,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 公開授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