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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海事群實習課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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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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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海事群學校本位課程內涵、安全衛生法的法律規範、安 全衛生的相關理論、安全衛生教育的評估及內涵、高職海事群校內實習場 所的管理,就五個層面的內涵作一探討研究,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海事群實習課程內涵

壹、能力標準建構與能力分析模式 一、技職院校學生能力內涵

教學活動透過課程設計以達到教學目標,如何將教育目標具 體落實於課程編製內,卻是課程編製者的則任。各級學校教育目 標都應達成認知、技能及情意三種(林玉體 民84)。許多課程設 計者往往僅注重認知領域有關的內容,忽視更重要的概念、原 理、原則(黃政傑 民89)。因此教師在教學時要注意技能的重複 練習及情意(職業道德)的加強,學生學習成果則須經由課程評 鑑的手段,建立評估的指標。

「能力」一詞的定義, 係指從事工作時,個人所需具備的知

識、技能、態度及重要的價值觀、理解力等行為特質與成功的執

行任務,並達到所要求之水準所需的知識、技能或態度(楊朝祥

民73)。通常課程設計者在編訂教學目標時,皆以學生能力來表

示,必須指出學生在行為上產生的改變,和該項行為所將出現的

生活領域和內容,如能達到或能瞭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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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院校學生所應具備的能力範圍極為廣泛,若依其性質的 不同可區分為一般能力(基礎能力)、學業能力、專業能力及就 業能力,如圖 2-1-1 所示。

技職教育應該讓學生有清楚的職業生涯目標及教育計畫,並 具備基礎、職業(專業)、就業和科技能力,以利通過相關證照 考試,以滿足學生、雇主和家長的需求(吳錦芬 民90)。我國技 職教育的三大任務,如表 2-1-1 所示:

圖 2-1-1:技職院校學生能力結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閱讀技術及職業教育月刊後整理(江文雄、田振榮、林 炎旦、張宗憲 民88)

技職院校 學生能力

一般能力 學業能力

專業能力 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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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我國技職教育的三大任務

任 務 內 容

培養世界級人才 我國經貿要維持和提升外銷優勢,必須靠高能力、高 薪酬和高產能的人力。高能力、高薪酬人力是接受過 良好教育和具有良好知能的人員,這種人員能配合產 業發展,發揮高產能而獲得高高薪酬。

預防產業人力缺 各及各類人力的數量適切的增補,使不致因人力短缺 而影響產業發展。此外,我國人口結構正在逐漸高齡 化,勞動力與非勞動力的比例在降低中,有賴一面提 高勞動參與率,一面提昇勞動力的產能。

提升產業競爭力 高品質的人力才能生產品質符合國際或標準的產品和 服務,使產業具有競爭力。我國中小企業比重非常 高,尤須較具統籌性的教育、訓練具高品質的人力。

資料來源:技職一貫課程的規劃理念、過程與結果(李隆盛 民87)

二、能力分析模式

不論是傳統或現代的職業教育課程發展,都須先收集資料,

決定學生的需要,並且進行工作分析(iob analysis)及調查

(surveys),以決定可資利用的職業型態、數量、訓練的類型、

工作環境等因素,作為人力供需的依據。

根據芬奇和克勞奇爾頓(Finch and Crunkiltion)在「技術

和 職 業 教 育 的 課 程 發 展 」 ( curriculum development 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一書中,曾詳細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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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技術課程發展的歷程,所應採用的分析方法。芬奇和克勞奇 爾頓的技術職業教育課程發展圖,如圖 2-1-2 所示:

其將技術職業教育課程發展的發展分為課程計畫(planning the curriculum ) 、 課 程 內 容 建 構 ( education curriculum content)及課程實施(implementing the curriculum)三各主 要階段。

圖 2-1-2:芬奇和克勞奇爾頓的技術職業教育課程發展圖 資料來源:Finch and Crunkiltion(1979)

(一)課程計畫階段的主要工作為:

1. 建立決策程序。

2. 蒐集及評估學校相關資料 3. 蒐集及評估社區相關資料

(二)課程內容建構階段:

1.運用策略決定內容:芬奇和克勞奇爾頓認為決定技職教育課程 內容有如下幾種常見的策略:

(1)哲學基本法(philosophical):通常用在普通或是學 術性科目。

課程計畫 1 建立決策程序 2 蒐集及評估學

校相關資料 3 蒐集及評估社

區關資資料

課程內容建構 1 運作策略決定

內容

2 作課程內容決 策

3.發展課程目標

課程實施 1 確定及選擇教材 2 發展教材

3 發展個別化學習 講義

4 評鑑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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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省法(introspoction):係根據個人或多數人的實 際經驗建構課程內容架構,最常使用的就是 DACUM 的 方法;DACUM 法是 developing A curriculum 的縮 寫,乃運用腦力激盪法去分析某一供作所具備的能 力,並將其組織成為附有意義的學習順序。

(3)功能分析法(function approach):係透過有系統 的方法,分析企業或是組織運作的基本功能,以及使 這些功能順利運作的人們所須具備的能力,最後再將 這些能力轉化成教學內容。

(4)任務分析法(task analysis):係分析某一項職業 的工作任務來決定課程內容。任務分析通常採用 V- TECS 是 vocational-technical education consortium of state 的縮寫,乃根據有關文獻,

先發展初步的任務清單(task inventory),再透過 實證調查,確定任務項目,進而轉化為課程內容。

(5)德懷術(Delphi)技術:這是未來學研究(future study)經常使用的專家項測方法,可以用來決定新 興緊急職類(emerging occupations)課程內容。

2.做課程內容的最後決策:

(1)運用上述策略建立的是一種理想的課程內容,必須扣 除 教 學 上 可 能 遭 遇 的 限 制 , 才 是 最 後 可 用 的

(usable)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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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建立理想的課程內容之後,應進一步探討可能的限 制,包括學生、教師和支援人員、課程安排及畢業學 生就業的工作環境等因素。

(3)再根據可用的課程內容加以制定決策。

3.課程發展目標

(1)先確定課程目的,再根據目的發展可測量教學目標。

(2)進一步再編排教學目標的順序。

(三)課程實施

1 確定及選擇教材 2 發展教材

3 發展個別化學習講義 4 評鑑課程

本研究擬以芬奇和克勞奇爾頓(Finch and Crunkiltion)的 技術和職業教育的課程發展方式,來發展「高職海事群實習課程 安全衛生教育能力指標」,在內容建構上採德懷術(Delphi)能 力分析法。

三、德懷術(Delphi)能力分析

德懷術( Delphi)原為古希臘神話中可預測未來的阿波羅

神,一九五零年美國蘭德公司接受空軍委託,研究美國未來的防

空重點,其操作的方式即是藉由有特殊專業背景的專家,進行數

次問卷往返的調查,該案以「德懷術(Delphi)」為代號,因此

以後凡使用此種研究方法者即如此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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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懷術已漸被學術單位採用,藉以規劃新成立的部門或課程 應有的取向與目標,在這個過程中學校當局不但可減低個人既存 主觀的偏見,並可集思廣益而取得共識(王雅玄 民87)。

德懷術有以下特徵:

(一)隱密性(anonymity)

德懷術之調查表採匿名方式,使填答專家能夠在沒有社會壓 力下各自陳述己見,且專家的意見受到保密,故可不受任何 顧忌、控制而充分表達自己的看法,其結果較能反應受訪者 真正觀點。

(二)反覆性(interation)

多次的意見調查,每次的填答主題均相同,且第二次以後的 調查表均是專家們是一次填答之後,經過研究者分析統計整 理,可提供專家們重新考量自己的意見,看法上趨於一致。

(三)回饋性(feedback)

每次調查表回收之後,研究者須將專家填答加以統計分析,

並將結果附在下一次的調查表上,如此反覆找到意見趨向。

(四)統計(statistics)

專家們的意見最後採用統計方式來解釋其結果,最方便的統 計值是眾數,其次是平均數。意見不同的專家,如果見解較 淺的可能會修正自己的意見,經過多次調查之後,專家的意 見應有一半以上接近真實答案。

貳、職校課程發展演進

一、課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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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課程是培養個人有效工作的橋樑,亦是職業教育系 統中的一個次系統,就職業教育課程系統而言,其輸入是無職業 能力或職業能力不夠的人,其輸出則是具有效工作能力的個人(廖 政暉 民93)。課程發展的哲學基礎分為下列兩大教育思潮(黃政傑 民80):

(一)精粹主義

是一種綜合教育思潮,認為真理是絕對不會變,學習是 心智訓練的看法,輕視及違背傳統價值的學習。是教師為學 科專家,故權威導向型的學科課程為及組織類型。主張教育 係本著普遍、共同為原則,基本上以文化為精粹,類每依個 人的聰明才智可做普通的教育,至於個別興趣與需求滿足,

則屬次要之事,普通高中之教育屬之。

(二)進步主義

是自由、民主、理性的教育思潮,認為真理是動的,價 值標準是可變的,課程和教材要隨人、地、時而改變。凡與 目前生活有關的事務,多為興趣最濃厚的事務。知識之有效 與否不必求證於過去的客觀現實,只要求證於目前生活之 需。故主張要重視經驗、實習或實驗,課程包括人、事、物 三者連貫之生活情境,職業之教育屬之。

翁斯坦(Ornstein 1982)在「課程對比」一文中,將課程理論分為兩 大派,一是學科中心課程,一是學生中心課程。

Howell 與 Nolet(2000)提出課程設計的思考要素,在設計之初須先

了解學生的先備知識,透過班級教學的過程,關注陳述性知識及程序性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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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的教學,培養學生在學術、社會技能、探究策略以及基本的學習策略,

最後導向社會能力。

Beach & Reinhartz(1989)認為課程有兩大部分,過程及內容。過程 涉及課程計劃、課程規劃、課程實施及課程評鑑。內容則涉及課程結構、

課程組織、教材及教法之選擇。

二十一世紀課程的主要趨勢是課程的統整,後現代課程發展的三個原 則是合作性、整體性及科際性(Slattery 1995)。技術職業教育提供學生 在學習之後,能成為一個成功的技術人員和公民。因此,其課程設計應注 重專門與普通教育領域中知識與經驗之組合(Larson 1972)。由此定義可 知職業教育是兼顧專門教育與普通教育(specialized and general)。

影響職業教育課程發展的因素(劉美姿 民91),有以下幾各方向:

(一)經濟的發展 1. 產業結構變化 2. 人力供需發展 3. 教育經費的改變

(二)社會的變遷

(三)科技的變遷

(四)教育思潮與教育型態的改變

(五)政治環境的影響

(六)文化背景的差異 二、職校課程演進

高職學生為技職學校教育的最基礎,對應在行業職業方面則

為各行業之最基礎人員,學校課程規劃藉由適當之教學方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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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行業訓練課程

台灣省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前身)於七十一年二 月間研擬「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能力本位教育實施要點」,

其主要目的在擷取美國能力本位教育精華,發展出適合我國 國情的能力本位教學策略,來改革我國的職業教育。初期先 選擇工業類科與農業機械類科試辦,經實驗結果,獲得普遍 的支持與肯定後,乃於七十二學年度擴大到其他三十類科。

(二)群集課程

民國七十五年為使技職課程適應時代需要,避免分科過 細及過早分化的缺失,政府乃將單位行業訓練改為群集職業 教育課程,內容分甲、乙兩類。甲類課程屬群集階梯式,注 重基礎學科及廣博專業知識的傳授,以增加基礎知識和技 能,適應技術變遷的需求和就業與轉業的彈性。乙類課程屬 單位行業訓練方式,偏重專業技術的養成,目的在培養熟練 的基層技術人力(馮丹白等 民82 )。

(三)學校本位課程

傳統的課程缺乏一貫性及銜接性(張清濱 民 90)。前教 育部長吳京於民國八十六年聽取教改意見後,注意到國民教 育與技職教育間的銜接問題,於是開始推動國民教育九年一 貫課程及技職教育體系一貫課程的規劃。

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公佈高職學年學分制新課程

實施之際,同時推動以群為課程發展之單位,減少目前國內

技專院校以科系為單位所形成之科目嚴重重疊的現象。經由

群的核心科目不但能建置相近系科的共同發展平台,亦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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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學校本位課程的發展基礎,俾使技職課程更具前瞻性、彈 性,培育的專業人力更具國際競爭力,以順應當前經濟全球 化發展趨勢。根據群科規劃理念、調整與歸併原則,以群為 架構,科系為要素,將技職体系規劃為十七個群。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成立海事群課程發展委員會,由規劃 小組配合教育部、綜合規劃組研擬群核心專業能力、技專院 校三級課程結構,內涵包括核心科目、學分數、教學大綱及 基本設備等。於九十一年二月完成高職、五專、二專、四技 及二技等海事群課程綱要草案。

參、海事群學校本位課程內涵 一、技職一貫課程特色

教育部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兩年間,委由六個技職教育課程發 展中心,進行課程綱要草案的研擬,經過修訂和彙整,並經審議 定案後正式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公佈課程綱要草案。

此次公佈的課程綱要草案,具有下列三大特色(教育部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 民 91):

(一)由各群課程委員會同時規劃各群職校(函綜合高中職業學 程)、五專、二專、四技和二技的課程綱要。

技職一貫課程將技職學校三百多個科系規劃為 17 個群,各 群由同一個課程發展委員會發展三級技職學校(學生除學 校→職場進路外,有職校→四技、職校→二專→二技和五 專→二技三種進路)的課程綱要。

(二)強調先確認各群各級學校所欲培養人才及所需能力,再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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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一貫課程強調能力、課程、教學和評鑑四者協調性。

所以各群都先確認各群各級學校所欲培養人才及所需能 力,再據以規劃課程。群共同核心能力是指各該群各科系 各該層級共同之基本知識、技能和態度,須兼重學生職場 就業及繼續進修需求。在確認各群各級學校所欲培養人才 時,亦須參照技職學校的定位、目標與功能。

(三)增大學校辦學和教學自主空間

由於課程綱要中的部定必修課程只規劃到核心、一般及專 業科目,所以留給學校很大的辦學和課程發展空間。例如 校定科系核心與適性課程均有賴學校發展,而學校也正可 透過這種課程彈性發揮學校辦學特色,有益其學生。

二、海事群本位課程內涵

海運業界所需航海、輪機人力之專業能力在職場上共同必須 接受國際公約規範的要求,因此將培育航海人員之航海、輪機科 系歸之一群,稱為海事群。旨在培育符合 STCW 國際公約 95 修正 案要求的專業能力。

教育部預計九十五年實施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之技職體系一 貫課程,由九十三年十一月公佈技職體系課程綱要草案中,就各 群共同實施通則部分,第三項教學實施第五點「有關性別、環 保、資訊、人權、生命、法治、安全、衛生、鄉土文化、生涯發 展等議題,應妥善規劃、融入教學。」言明安全、衛生等議題必 須經由規劃再融入教學中。

海事群課程規劃著重高職、專校及技大三階段課程之連貫、

統整及適切,兼顧學生升學與就業的需求,培育符合 STCW 國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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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95 修正案之航海、輪機專長要求,確保培育的人力具有全球市 場競爭所需的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取得業界認定及廣為接受 的能力證明,及備妥終身學習的知能。

三、海事群課程

海事群課程草案由該群委員同時進行高職、專校及技大三階 段之課程研擬、規劃,使之呈現深淺連貫,避免重疊現象。課程 設計在高職階段著重專業領域廣度的認知,專科及技大著重深度 的探討,符合技職課程先廣後專、延後分流之規劃理念。

海事群課程結構除部訂課程外,尚約 40%以上提供學校課程發 展委員會規劃為校本位課程。此外,本群核心課程結合 STCW 國際 公約要求之四種專長與船上實習之基礎能力。

由此可知,技職體系課程不但給予學校較大發展辦學特色的 自主空間,並能因應當今科技衝擊、職場變遷及學生需求發展為 適切的課程。此外,選修的比例隨著學制層級的升高而增加,使 學生對課程的需求亦有較多的選擇,達到自我適性發展的目標。

肆、海事群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 一、教育目標

(一)職業學校教育目標

1.培育良好公民及勝任職場基層工作所需能力,並奠定進一步 學習專業知能之基礎能力。

2.培育具有在相關專業領域繼續進修與發展的能力。

(二)海事群教育目標

1.提供海事專業知能的學習環境,培養海運基層技術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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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化海上生命安全與海洋環境維護之基本能力。

4.培養敬業樂群的精神與態度 二、海事群能力

(一)、一般能力

(1)奠定生活適應及未來學習之基礎能力 1.具備解決問題及調適情緒之能力。

2.啟迪尊重生命之意識。

3.奠定生涯發展之基本能力。

4.養成終身學習之態度。

(2)陶冶人文素養及職業道德 1.陶冶人文基本素養。

2.養成尊重差異之態度。

3.培養同儕學習之能力。

4.涵養敬業樂群之精神。

(3)培養公民資質及社會服務之基本能力 1.深植積極進取之觀念。

2.表達自我表達及人際關係處理之技巧。

3.陶冶民主法治之素養。

4.養成樂於服務社會之態度。

5.增進國際瞭解之能力。

(二)、專業能力

(1)培育符合 STCW 國際公約 95 修正案要求之基本技術與服務

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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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授航海、貨物裝載、無線電通訊、船舶作業管理及人 員管理等助理級之職能。

2.傳授輪機工程、電機及電子控制、保養及維修、船舶作 業管理及人員管理等助理級之職能。

3.養成對海上職場之權責及福利之認知。

4.涵養在船舶航行中的團隊精神及素養。

(2)培育相關職場之謀職能力

1.傳授船舶、修造船廠、動力廠、污水處理廠等海運交通 相關單位之組織和工作內容。

2.傳授航業公司、港務、氣象等之基本技術與知識。

3.傳授修造船廠、動力小艇、動力廠等海運相關之基本技 術與知識。

4.培育處理船舶、港口及貨物、航輪當值等國際作業所需 之英文閱讀、書寫等基礎能力。

(3)培育繼續進修及研發的能力 1.增強航海、輪機之理論基礎。

2.增進相關資訊之蒐集、研讀的能力。

3.加強瞭解海事相關領域之基本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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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勞工安全衛生法的法律規範

壹、概述

一、法規概述

我國「法規」一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第二、三、四、七條條 文,所規範內容如下:

第二條 法律得定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 各機關發佈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違規程、規則、細 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四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

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 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由以上四條條文分析,我國法律上所稱法規包括兩類,一類是上 述第四條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另一類是上述第 七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以此延 伸,這種命令依照機關職權所訂定的稱為「職權命令」,若依據法律 授權所訂定的則為「法規命令」。然而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 序法開始生效後,所有命令鈞要有法律授權依據,原先依照中央法規 標準法所稱之「職權命令」,已失其效用。

若以法律的性質分類看勞工安全衛生法,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為成文法

以法律的成立過程為標準,可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凡由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通過,並以法典方式公佈之法律稱

為成文法,又稱制定法。而勞工安全衛生法於民國六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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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六日總統 (63)臺統(一義字第一六○四號)令公布,故 為成文法。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為國內法

以法律適用之範圍為標準,可分為國際法與國內法。適 用於國際社會成員間的法則稱為國際法,其適用範圍不以一 國為限。因勞工安全衛生法僅適用於一國領域內之法律,故 為國內法。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為私法

公法與私法區分的標準不一,如以訴訟程序而言,公法 適用於行政訴訟程序,私法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序。若以新主 體說(又稱特別法規說)的觀點,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 生權利義務可能之法規為私法,如僅能由公權力主體或其機 關作為權利或義務主體之法規為公法。因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範普羅大眾的雇主與勞工,且兩造有紛爭時皆循民事訴訟程 序解決,故為私法。

(四)勞工安全衛生法為特別法

以法律效力的範圍為標準,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適 用於全國一般的人、事、時、地之法律稱為普通法,僅適用 於特定的人、事、時、地之法律稱為特別法。兩者之區分在 於普通法與特別法同時對某一事項皆有規定時,特別法有補 充或變更普通法之作用,此稱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而勞工安全衛生法僅適用於特定的雇主與勞工,在某些事件

上、時間裡及地點特定下的關係,故為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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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規定的內容為標準,可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有 關權利義務之存否、性質、效果及範圍的法律,稱為實體法 又稱主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律關係的法律,稱為程序法 又稱助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為規範勞工安全與衛生的母法,

必須靠相關施行細則的執行方能呈現其成效,故為實體法。

(六)勞工安全衛生法為原則法

以法律規定所適用之事項為標準,可分為原則法與例外 法。關於某特定事項為一般適用規定的法律,稱為原則法。

就某特定事項例外規定得排斥原則法適用的法律,稱為例外 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內容及適用事項之標準,皆無 例外規定可排斥不適用,故為原則法。

(七)勞工安全衛生法為強行法

以法律適用的效力程度為標準,可分為強行法與任意 法。法律所規定之內容不許當事人以意思變更,而應絕對適 用者,稱為強行法。如法律之規定可由當事人任意選擇或變 更,僅能相對適用者,稱為任意法。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涉及 國家、社會公益而須強行適用,故為強行法。

(八)勞工安全衛生法為繼受法

以法律的資料來源為標準,可分為固有法與繼受法。根 據本國固有之社會組織、人情、風俗及習慣所定之法律,稱 為固有法。仿效外國法律而制定之法律,稱為繼受法。我國 以農立國,近代才有工業發展之趨,以此觀之勞工安全衛生 法為繼受法。

二、法規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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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人所應遵守的社會規範(李復甸、劉振鯤 民86)。法令規 章作為民主國家的行事準則是嚴肅的,因此法規條文中所使用的語法 及字眼,必須將該條文的本意清楚的表達出來,才不會因語焉不詳而 造成誤判的問題發生。所以不管是「中華民國憲法」、「民法」、

「刑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學校安全衛生法」等,只要是法 令規章,都有一定的標準用字。最常見到的就是「應」、「得」、

「不得」以及「但」四種用字,若能了解這四個字的確實意思,大概 就能瞭解大部分的法規條文。茲分述如下:

(一) 法令規章「應」之表示

表示「一定要遵守,不遵守就是違法,要受法律制 裁」的意思,為具有強制性的用意。

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雇用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聰充任之」。

意指雇主一定要雇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或技能檢定之合 格的人員來操作指定的危險機械或設備,若不遵守就是違 法,要接受法規的處罰。

(二) 法令規章「得」之表示

表示「遵行與不遵行都可以,不論遵行與否,都不需 承擔法律責任」的意思,具有選擇性的字眼。

例如學校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學校發現學生或教

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

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為遏止學校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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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一定要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 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可以禁止或不禁止染病 者到校。各級主管機關可以停課或不停課。

(三) 法令規章「不得」之表示

意思與「應」相反,表示「一定不能觸犯規定,觸犯 規定就是違法」,也是具有強制性的用意。

例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清楚規定童工每日 的工作時間不可超過八小時,而且例假日也不能工作,雇 主若有違反此規定者,就是違法並且要負法律責任。

(四) 法令規章「但」之表示

表示「但書」的意思,也就是「符合特定的條件情況 下,可不受該規定之約束」,為具有條件性的用意。

例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 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意 指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成為技術生,但只要具有國民中學 畢業的學歷 ,則可以不受該條文的限制,扔可成為技術 生。

貳、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立法原由

近年來國家社會的繁榮進步,經濟之持續成長,有賴全國勞工及

事業主努力不懈,投入生產建設。但因生產作業過程之日趨繁複,伴

隨而至的災害風險也日益增高;因此,保護勞工安全的各項措施也就

顯得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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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是已開發國家極為重視的課題,我們都知道,人的生命 只有一條,誰也不能再活一次,也無法由其他任何東西來取代,必須 善加保護,以免受到傷害。因此確保勞工的安全與健康,世界各國皆 訂為雇主之法律上的義務,而落實勞工安全工作正是保障勞工生存權 與工作權的最佳法寶。

一、立法原由及經過

我國最早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法令,散見於民國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日公佈,民國二十年八月一日施行之「工廠法」,民 國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公佈,民國二十年八月一日與工廠法同 日施行之「工廠法施行條例」及民國二十年二月十日公佈,民 國二十年十月一日施行之「工廠檢查法」等法律中。環顧當時 時空背景,我國工業尚處落後時期,故法條內容僅有少數幾個 條文,作原則性的規定而已。隨著工業逐漸發展,工作流程也 越趨複雜,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及廢棄物增加,職業災害亦 隨之增加。政府僅憑原有法條規範日趨嚴重、複雜之勞工安全 衛生問題,已捉襟見肘不符所需。

民國六十一年台北飛歌公司及高雄加工出口區三美公司等電 子業,連續發生女工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中毒事件,基隆台灣造 船公司發生乙炔爆炸事件,造成五十餘人死傷,引起朝野重視。

行政院令內政部應迅速草擬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保障勞工安全與 健康。內政部迅即參考外國最新法律及我國現況,草擬勞工安全 衛生法草案,呈行政院經多次邀請專家研究,提經院會通過,將

「工廠法」改名「職業安全衛生法」。內容主要為擴大勞工保護

(22)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總統 (63)臺統(一義字第一六○四號)令公布,

更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

民國七十八年,政府鑒於工業型態急遽轉變,有害化學物質 被廣泛使用,特殊機械等欠缺防護,並順應國際安全衛生水準,

同時需要擴大保護範圍,遂著手修定原法規,經二年之研究、審 議,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二四三三號 令修正公布。近年資訊業的崛起,高科技製程的複雜性更甚以 往,欲用舊有法令規範現有動輒以等比級數躍進之產業,恐顯不 足。最近的修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

九一○○○九三八○○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十二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六八五○號令 公布訂定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後,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美意,至今 尚稱完備。綜觀法規內容,其立法職旨意針對勞工工做安全衛生 設備之要求,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監督與檢查之考核,且違反 相關規定之罰則,皆於六個章節,四十條法規中呈現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目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條宣示了立法的宗旨:「為防止職業災 害、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職業災害依該法第二條之定義為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 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因此職業災害包括:

(一)就業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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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死亡之災害。所謂就業場所係指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 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作業活動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之災害。

(三)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之災 害。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因隨作業活動而衍生,於就業上 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相當因果關係者。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之對象及義務之主體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對象為勞工,勞工之定義 為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此勞工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受雇:必須與雇主(雇用人)發生勞雇(雇傭)關係,即與 雇主建立從屬關係。

(二)從事工作。

(三)獲致工資者。

勞工安全衛生義務之主體則為雇主,該法所稱之雇主為事業 主管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有別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為事業 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分 敘如下:

(一)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法人之代表人,如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 長等。代理人或個人企業之代理人屬之。

(二)事業主:就個人企業而言,事業主為企業之業主。若為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公司、二合公司、無限公司等公司組織或其他法

人事業,則事業主指該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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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為能獨立經營事業,不受他人約束者,如不具自主 決定自己事業單位勞動條件,而受他人監督、指揮及管理者,

不具備雇主之性質。

四、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事業為適用範圍,事業之認定以其經營主體 主要經濟活動認定。其適用事業之範圍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範如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燃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餐旅業。

(八)機械設備租貸業。

(九)環境衛生服務業。

(十)大眾傳播業。

(十一)醫療保險服務業。

(十二)修理服務業。

(十三)洗染業。

(十四)國防事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上述之中央主管機關現階段為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簡稱行

政院勞委會),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授權,可因產業之變化、時代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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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就其認為應指定之產業規範於內。若以勞委會歷次公告,應可窺見 學校實驗室、實習場所適法之足跡: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二勞安三字 第 76289 號)公告,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 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適用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 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中,第一條: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 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 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職業訓練機構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均適用,各職訓中心 提供設備受訓學員操作之訓練場所皆適用該法。然適用對象為從事工 作獲致工資者,不論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均屬之。也就是職業訓練師

(聘任)及技術員(公務人員任用),均適用該法,受訓學員如未因 工作而獲得報酬者,則不適用。

行政院勞委會為釐清職業訓練機構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 以外之場所,如運動、健身設施不屬於該法管轄範圍,於八十三年二 月十八日(台八三勞安三字第05312號)曾有言明該法於職業訓練機構 適用範圍。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台八四勞安三字第

105410號)公告,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適用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

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中,第一條:政府機(關)構之實驗

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皆

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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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台九十勞安一字第 0012892 號)公告,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 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適用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 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中,第六條: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 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實驗工 場(含試驗船、訓練船)皆納入該法管理。

參、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體系

勞工安全衛生法全文共四十條,雖然內容簡潔,但必須增訂四十多種相 關的法令規章,以補其不夠周詳之處,也就是說勞工安全衛生法為「母 法」,規範了雇主許多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義務,但內容多 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其各項應遵循的標準及實施方法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如下圖 2-3-1 所示。各行業有其特殊作業性質,且在各工作場所中有 使用危險機械或設備者,有使用不同之有害物質者,若以該法適用於各行各 業則難免無法克盡全功。為符合實際需要,故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委會,

除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實行細則外,並分別就各 業通 用之安全衛生規章,分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 害預防規章,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及其他規章等數十種,勞工安全 衛生法相關法規體系,供事業單位遵循。此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 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各業通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二)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7)

圖 2-3-1: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體系

資料來源:摘自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民 9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法 規 體 系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專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法 一 般 法 中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者

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礦場安全法

原子能法

電業法

消防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國家(工業安全)標準法

民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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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五)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六)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八)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二、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一)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二)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三)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四)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五)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六)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

(七)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八)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一)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五)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收費標準

(六)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七)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八)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九)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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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十一)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十二)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清查檢查處理要點 四、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二)鉛中毒預防規則

(三)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四)缺氧症預防規則

(五)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六)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五、其他規章

(一)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 單位實施要點

(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五)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六)職業病鑑定處理要點

(七)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八)中小型民營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申請貸款處理實施要點 (九)加強國建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肆、勞工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勞工因工業意外、職業疾病而遭致傷害、殘廢甚至死亡時,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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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統計資料顯示,每小時約有 4 至 5 人受傷(勞委會 民92)。因 此,政府制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以保護勞工 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的安定和繁榮。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的 預防,是政府、雇主與勞工三方面的責任。政府負責制定保障勞工安 全與衛生的法規,雇主必須確實遵循勞工法令規定,善盡企業責任,

做好勞工的照顧與保護工作。勞工本身也應對於與自己切身有關的安 全衛生法規有所認識,並有義務遵守,才能於工作時,保障自身的安 全、美滿與幸福。

勞工安全具有「人身權利」的性質,不同於一般人身權利者,在 於此權利主體(勞工)的「受雇」地位。「受雇」是一種狀態,勞方 的義務之一,便是服從管理上的工作指示。受雇者的安全保障,應是 管理者對勞工發出工作指示的先決條件,這也正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所 要求於雇主之責。勞工安全在法律上的意義,便是勞方的法定權利,

同時也是雇方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一、「勞工」及「雇主」之定義,權利及義務的規定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之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 者。因此勞工之構成要件「受僱:必須與雇主(僱用人)發生勞雇 (僱傭)關係,即與雇主建立從屬關係、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之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

人,與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謂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

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有別。雇主應為能獨立經營事

業,不受他人約束者,如不具自主決定自己事業單位勞動條件而

受他人監督、指揮、管理者,不具備雇主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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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是盡義務之主體,其有責任照顧勞 工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的義務。勞工則受到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 之對象,勞工有權要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達到法令規定的 安全衛生標準。

二、雇主之責任:

(一)設置防止危害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採取必要措施:機械設備防護 從源頭管理,實施型式檢查。為使機械設備能符合安全防護標準 的規定,對機械設備製造商實施源頭管制,對通過型式檢定的機 械設備張貼合格標識,使勞工知道所使用的機械是否符合安全防 護標準,以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

(二)危險物及有害物的容器須貼危害標示:危險物及有害物的容器上 貼有標示,讓使用者認知其危害性,如電石(俗稱電土)是著火性 物質;使用汽油、酒精等屬於易燃液體;以及液化石油氣(桶裝 瓦斯)、自來瓦斯等為可燃性氣體,在作業中,如不認識它的特 性、沒有安全的處理方法,很容易導致危險發生或影響勞工的健 康。

(三)有危害勞工健康的作業場所須進行作業環境測定:作業場所難免 使用具有危害性之原料、物料、化學品、溶劑等,如暴露於此等 物質之氣體、蒸氣、粉塵、煙霧、霧滴中,而無適當之防護可能 造成職業病,為量測暴露該等物質之濃度,須實施作業環境測 定。

(四)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高溫作業可能導致熱中暑、熱衰竭、熱痙

攣;異常氣壓作業可能導致潛涵症或潛水伕病;高架作業造成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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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脫等,因此此等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並在 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之休息,以避免危害之發生。高溫作業勞工 作息時間標準、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 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 保護措施標準等,即是針對此等特殊危害作業危害預防需要訂定 的。

(五)勞工須實施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勞工是不是適合擔任現場作 業,雇主須透過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和正確配工來管 理每一位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同時使勞工保持或促進他的健康。

健康檢查費用須由雇主負擔,另外健康檢查資料也須妥為保存,

使勞工健康的身體在他最適合的工作發揮潛能,達成良好工作環 境的目標。

(六)發生立即危險之虞場所須停止工作:工作場所因條件改變、環境 變化、如有造成勞工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 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有立即危險者指:

1.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 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2.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 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3.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 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4. 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

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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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 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 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

6.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七)車輛、機械、設備、器具等實施自動檢查:職業災害的原因可能 為機械設備、物料原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不當、緊急控制或 預防設施缺乏,環境不適合或不佳,甚至個人因素如不知、不 能、不願、不顧、草率等所造成。如何維持一切作業在安全衛生 的狀況下運作,惟有靠管理制度之確立及落實施行,才能完成,

因此,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八)勞工須接受工作所必要及預防災變之教育訓練:勞工進入一新的 作業場所,對設備、環境、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危害因子等可 能一無所知,因此,雇主應加以必要之教育訓練,使其能勝任工 作,維護作業安全。對於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 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內容含: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件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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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訓練課程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 事生 產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 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伍、勞工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中對勞工的安全義務也有規範,依該法 定,

凡勞工不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不接受雇主對勞工所施以從事工作 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不接受雇主依法規要求所施行之健 康檢查等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勞工的安全權利與義務

(一)勞工的安全權利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 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 構申訴。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工代表有權 參與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勞工的安全義務

職業災害發生的直接受害者還是勞工本身,因此勞工也應該為 自己的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負起個人的責任,目前世界各先進 國家對勞工本身安全的義務原則大致以勞工自我保護意識原 則。雖然雇主有責任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但是勞工也 應為自身的安全設想,配合雇主共同地為雇主與自身的共同利 益來負擔保護自身的責任,工作場所的安全須要勞工自我保護 意識的提升。在工作場所中,勞工的安全義務大致如下:

1.遵守安全衛生規則。

(35)

2.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之情況,促請廠方改善。

3.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工作方法。

4.報告所有意外事故,包括傷害事故及非傷害事故。

5.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及安全的工作態度。

6.維持工廠整潔及各種防護設施之正確使用。

7.協助新進員工了解安全的工作方法。

8.確實依規定配戴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10.確實依規定配戴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陸、學校及教師的法律責任

學校教育活動事故之發生原因,有因教師之作為而產生加害行 為、因教師之不當作為而產生加害行為、因教師對學生之暴行或違法 懲戒行為而產生。學校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學生受損害以及與教 育活動有關時,學生相互間發生之事件等,學校與教師均常需負行 政、民事或刑事的責任。

一、行政責任:

(一)公立國民中學教師兼行政工作係經教育行政機關派任,亦為公 務員懲戒法之對象。懲戒的處份有:撤職、休職、降級、記 過、申誡。

(二)教師服務於校園,而學校單位均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之監督。

教師法第十七條明定「聘任教師」的契約之履行相關義務。同

法第十四條亦規定聘任、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條件及處份程

序,而校園意外事件乃一般聘任教師的行政責任。

(36)

(三)依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 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記過處份。申誡標 準第二項第七款規定,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職致發 生事故,情節屬輕者。第二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安全防護工作 不力或疏忽失職情節較輕者,申誡處份。

(四)依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 班時間因意外事件,教師須即時處理,教師未經請假而不在學 校,即以曠職論。

二、民事責任:

(一)學校於規定應作或指示方面有過失者,亦即指定所作之事項具 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而引起損害者,須負賠償之責任。

(二)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教師於教育活動事故之法律責任,學校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項及民法第一八八條規定,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教師,

有求償權。

(四)公立學校教師涉有民法第一八五條,有「侵權行為」仍應負侵 權行為責任。唯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刑事責任:

(一)在教育活動中,教師對全部學生的安全負有保護及注意責任,

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時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則。

(二)學生上課中,應疏失造成學生受其他學生傷害時,教師應責過

失責任。

(37)

(三)校園意外若處理不當,對危機涉案人因不實調查而有偽造文書

者,仍應負刑法第二一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責。

(38)

第三節 安全衛生的相關理論

事故的發生是一種結果的呈現,若欲追求更深沉的解決之道,唯有了 解多年來建立的事故成因理論(theories of accident causation)解釋 事故發生的原因,才能從根本化解事故發生的源頭。

壹、意外事故成因理論

事故成因理論屬於系統安全工程(system safety engineering)

的範疇,而系統安全工程是系統工程學中的主要分支。近代工業運用系 統工程學的原理和方法,對一系列工業生產中的潛在危害進行定性與定 量的分析、預知及評鑑,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以控制潛在危 害,使工業生產系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從而達到零災害的最 佳安全狀態。

系統安全工程是安全技術與安全管理的結合,其基本內容為事故的 成因理論、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危害控制。通常事故的發生錯綜複 雜,皆由許多個別事件構成,事故的後果均由其原因造成。近代的事故 成因理論有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人因理論(Human factors theory)、事故/事件理論(accident/Inc-

ident theory)、流行病學理論(epidemiological theory)、

系統理論(systems theory)及組合理論(combination Theory)。

一、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

美國旅行家保險公司(travelers insurance company)高

級職員 Hubert W.Heinrich,於一九二零年在研究了 75,000 個工

業事故的報告後,作出以下結論:

(39)

( 一 ) 88 ﹪ 的 工 業 事 故 導 因 於 勞 工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 unsafe acts)。

( 二 ) 10 ﹪ 的 工 業 事 故 起 因 於 不 安 全 的 狀 況 ( unsafe conditions)

(三)2﹪的工業事故不可避免。

Heinrich 的事故因果理論,認為導致事故發生的五項因素,是有 連串性的關係,有如一列豎立的股牌般,推倒第一塊後,後方的股牌隨 之而倒,如圖 3-1-1 所示。這五項因素包括:

(一)血統(ancestry)與社會環境:導致人為不安全行為的負 面性格,是由先天遺傳或後天社會環境養成。

(二)個人失誤:個人負面性格為人為不安全行為及危害狀況存 在的原因。

(三)不安全行為/機械或物理性危害:當人為的不安全行為遇上 機械或物理性危害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的發生:通常導致傷害的事故,起因於跌倒及移動物 體的撞擊。

(五)傷害的造成:事故導致的典型傷害,包括裂傷及骨折。

除以上五因素,Heinrich 又提出兩點,如圖 3-1-2 所示。

(一)傷害由前面幾項因素的作用而引起。

(二)主要因素(不安全行為/機械或物理性危害)的去除,會使

前面幾項因素的作用無效,因而可以阻止後兩項因素(事故、傷害)的

發生。

(40)

故 事

傷 害

圖 3-1-1:事故因果理論五項因素。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衛生 (魏漣邦 民90)

事 故

傷 害 個 人 行 為

圖 3-1-2:Heinrich 阻止事故發生兩個要點。

資料來源:工業安全衛生 (魏漣邦 民90)

Heinrich 認為工業安全衛生決策人員,應該了解工業事故相關事 項 , 總 結 以 下 十 條 , 稱 為 「 工 業 安 全 公 理 」 ( axioms of industrial safety):

(一)傷害由一系列的因素所造成,其中之一為事故本身。

(41)

(二)事故只有在一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或一項機械及物理的危害 情況下,才可能發生。

(三)大多數事故起因於人為的不安全行為。

(四)一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或一個不安全狀況,未必立即導致事 故或傷害的發生。

(五)了解不安全行為的原因,有助於擬定矯正措施。

(六)嚴重事故大多出自意外,且引起事故的原因多可避免。

(七)最好的事故預防技術和最好的提昇生產品質及生產力的技 術相同。

(八)管理階層應負起安全責任,因其最易獲知執行成效。

(九)主管人員為工業事故預防的關鍵人物。

(十)發生事故所產生的補償、追責及醫療直接成本外,尚有間 接成本。

二、人因理論

著眼於事故因果關係的人因理論,將事故的發生歸咎於人為 失誤所造成的一連串事件。然而導致人為失誤的因素,歸為三大 類:超量負荷、不當反應及不當作業。

(一)超量負荷:一個人在單位時間內的能力與其身心狀態所承受 的負荷,兩者間失去平衡點時,即為超量負荷,如圖 3-2-3 所示。

能力 負荷

身心狀態

(42)

圖 3-2-3:超量負荷

資料來源:研究者閱讀工業安全衛生後整理(陳昭雄 民84)

個人的能力為其天生的資質、訓練、心態、疲勞、壓力及 身體狀況等因素的綜合結果。個人承受的負荷包括其負責的工 作及環境因素(噪音、分心等)、內在因素(個人問題、情緒 壓力、煩惱等)及情境因素(風險高低、只是不明等)所增加 的負荷。總結而言,個人行為的狀態視其動機與覺醒程度高低 的結果。

(二)不當反應/不協調的環境

個人在若干情境下的反應方式,可能引起或避免事故的發 生。當一個人發現有危害狀況,未能及時矯正;或自機械中移 除安全防護裝置,以求增加生產;或漠視一項安全程序規定 時,其反應均屬失當,可能引起事故的發生。除此之外,個人 與作業環境的空間大小、使力狀況、動作可及範圍、身體觸覺 等不協調,可導致事故及傷害。

(三)不當作業

人為失誤的產生也可能是不當作業的結果,因作業難易度 隨科技複雜化更形繁瑣,作業的程序也因此必須按部就班的進 行。若從事不熟練的工作,或誤判工作的風險程度,並根據錯 誤的判斷進行,這些不當動作均可造成事故及傷害。

三、事故/事件理論

事故/事件理論由 Dan Petersen 建立,又稱 Petersen 事故/事

件理論,是人因理論的延伸。Petersen 除了保留大部分人因理論

(43)

外,因時代的更替導入了新的要素,如人體工學陷阱(ergonomic traps)、決定錯誤及系統失效。理論模式如圖 3-2-4 所示。

圖 3-2-4:事故/事件理論

資料來源:學校意外是故處理規範 (陳永盛 民84) 事故/事件理論

超量負荷 人體工學陷阱 決定錯誤

人為失誤

事故

人為傷害/物質損失

系統失效

(44)

根據理論所建立的模型中,超量負荷、人體工學陷阱、決定錯誤導 致人為失誤的發生。決定錯誤可能是自覺的、根據理論的、也可能非知 覺的。各種壓力如交貨期限、同儕壓力及預算因素,皆可促使個人決定 從事不安全的行為。能影響這一決定的另一因素為「它不會發生在我身 上」(It won’t happen to me)的僥倖心態。

Petersen 事故/事件理論中「系統失效」有以下重要的貢獻:

(一)顯示管理決策、管理行為與安全之間因果關係的可能性。

(二)建立管理制度在事故預防的角色,以及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的 廣泛概念。

許多可能的系統失效包括:管理階層未能建立全面性的安全政 策、有關安全的權責未能明確界定、安全程序(如測定、檢查、矯正 及調查)被忽視或未予充分注意、新進或在職員工缺乏適當的安全訓 練。

四、流行病學理論

在以往安全理論及案例分析上,皆著重於事故的發生及其導致 而來的傷害產生。現代的趨勢則傾向於更巨觀的考量,而全面涵蓋 工業衛生(industrial hygiene)的議題。因工業衛生涉及環境 因素中,導致疾病或其他損害健康的潛在因子。這種趨勢的演變,

進而使得事故因果流行病學理論的建立。流行病學是環境因素與疾 病之間,因果關係的研究。

工作與健康的關係,在西元前到十七世紀間即有零星的記載,

主要是與各種採礦與提煉場所環境太差所產生的問題有關;直到西

元一七零零年,一位義大利籍的醫生寫了一本書,名為「工人的疾

病」,描寫當時許多工人因工作的關係得到的疾病,也就是所謂的

(45)

職業病。同時,他也提出預防職業病的最佳場所是工人的工作現場 而不是醫院病房的見解。這位偉大的義大利醫師後來被尊稱為職業 醫學之父。另一位英國醫生也在一七七五年提出他所觀察到的掃煙 囪工人與陰囊癌之關係。不過,這對多數工人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老闆們缺乏改善工作環境的想法,他們認為,工人無法工作時,自 然有人會取代他的工作。直到工業革命後工人人數大增,工作場所 的危害種類更多時,才引起政府的關心,立法保護工人。

流 行 病 學 理 論 認 為 , 用 於 研 究 及 決 定 這 些 關 係 的 模 式

(models),也可用於研究環境因素與事故或疾病之間的因果關 係 。 事 故 因 果 的 流 行 病 學 理 論 ,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為 性 向 特 性

(predisposition characteristics)及情境特性(situational characteristics),表 3-1-1 所示。兩種特性的結合,可引起或 避免造成事故的條件。例如一位易受同儕壓力影響的員工(性向特 性),當遭受同事的壓力(情境特性)而加緊趕工時,結果將使事 故發生的機率增加。

表 3-1-1:流行病學理論

情境特性 事故因果

流行病學理論 正向 負向

正 向

避免事故 易引起事故

性 向 特 性

向 易引起事故 可引起事故

(46)

五、系統理論

事故因果理論的基礎,是認為一個系統是相互關聯的組成,有 規則交互作用,共同形成一個統合的整體。這個理論認為事故可能 發生的情境是由人、機及環境組成的系統。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由這 些組成部分如何交互作用而決定,交互作用類型的改變可能增加或 減少事故發生的機率。例如一位有經驗的員工在廠房熟練的操作機 器,其休假期間的職務代理人可能經驗不足,這個系統因為組成部 分「人」的改變,而相對增加事故發生的機率。

事故因果的系統模型由 R.J.Firenzie 所建立,如圖 3-1-6 所示。

圖 3-1-6:事故因果系統模型

資料來源:學校意外是故處理規範 (陳永盛 民84) 人 機械

環境

蒐集的資訊

衡量風險

做決定

待執行的工作

(47)

主要組成部分為人/機/環境、資訊、風險、決定及待執行的工 作,每一個組成部分與事故發生的機率有關。

由此模型可知,一個人與機器在一環境中產生交互作用,在系 統與待執行的工作之間發生了三項活動,即蒐集資訊、衡量風險及 做決定。每當執行一項必要的工作,均有事故發生的風險,有時風 險大,有時風險小,這就需要蒐集資訊的多寡,最後並做成正確的 決定。

根據現況觀察及分析所蒐集的資訊,當事人權衡風險,決定在 現況下是否執行這項工作。例如一位機器操作員,正為工作落後的 訂單緊急趕工,這時機器的重要安全裝置發生故障,取下這些裝置 而不更換,僅使工作中斷十分鐘,但將增加事故發生的機率。若更 換這些裝置則需要三小時。這位操作員該取下這安全裝置,或耗較 多時間更換?主管與操作員針對這情境,藉由蒐集資訊、權衡風 險、完成評估,並決定執行工作的方式。若其資訊正確,且風險評 估準確,這工作可能在不會發生事故下完成。但是操作員工作的環 境若異常緊張忙碌,進度落後的訂單使趕工壓力大,這些因素可能 使蒐集資訊、權衡風險及作決定的判斷過程產生干擾。因此,

Firenzie 建議在開始蒐集資訊,權衡風險及作決定之前,可以考慮 下列五項因素:

(一)工作需求。

(二)勞工能力及限制。

(三)工作圓滿完成的利益為何。

數據

圖 2-1-2:芬奇和克勞奇爾頓的技術職業教育課程發展圖  資料來源:Finch and Crunkiltion(1979)
圖 2-3-1: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體系  資料來源:摘自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民 91) 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體系 勞工安全衛生專 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礦場安全法 原子能法 電業法 消防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國家(工業安全)標準法 民法 刑法
圖 3-2-3:事故預防要素  資料來源:現場安全衛生人員教育訓練研習手冊  (教育部 民91)  四、勞工衛生的內涵  安全管理不安全行為 不安全狀況 1.安全衛生法規 2.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1.系統安全評估 2.工作安全分析 3.安全作業標準 4.管理控制 5.教育訓練 6.安全檢查、觀察、交談、激勵1.作業環境測定 2.個人防護器具 3.安全防護結構 1.人員急救 2.緊急應變 3.損害修護 4.事故調查 事故質量或能量 危害 1.系統安全評估 2.工作安全分析 3.工程控制 4
表 2-4-2:化學基本設備(續) 數量及單位  類別  名 稱  主 要 規 格  三班  以下  四至 六班  七至 九班  全校總班級數六十 班  備註  8.大玻璃瓶     5 支              9.試劑瓶     100 支              10.鐵架全套     25 組              11.滴定管     50 支              12.伏特計     25 台              13 整流 計     25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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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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