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一届会议
2011年 5 月 2 日至 13 日,日内瓦
根据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提交的 国家报告
苏丹
*
* 本文件按原文照发。本文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1/SDN/1大 会
Distr.: General 11 March 2011 ChineseOriginal: Arabic/English
第一部分
导言
1. 本报告根据联合国大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设立人权理事会的第 60/251 号决议 第 5(e)段以及人权理事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第 5/1 号决议所载一般准则,描述了 苏丹的人权状况。
2. 苏丹政府首先声明它衷心希望遵循联合国人权机制并与之合作,包括普遍定 期审议机制,因其作为一个工具,旨在保证在普遍性、公正性、客观性、非选择 性和消除政治化的原则指导下,增进和保护人权,以在合作和切实对话原则基础 上,加强和维护人权。苏丹还考虑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的这些权 利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还是旨在 保护人权的一种战略选择,这就要求摆脱处于政治、意识形态或经济目的而进行 的任何形式的操纵。
3. 编写本报告的过程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了一次独特机会,可借以对国家自宣布 民族独立的 1956 年建立以来,为履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而采取的许多举措 作出自己的评估。
4. 在本报告中,我们概述了苏丹在增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取得的主要进展,体现 在国家面临种种不断出现的挑战和困难情况,仍努力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层面上 保护人权。国家仍然有意继续坚决增进人权,发展与所有国家、区域和国际行为 者的合作,并为此颁布立法,采取相关措施和举措,同时考虑到就苏丹南部的自 决进行的公投的可能结果。
一. 方法和磋商进程
5. 苏丹政府对本报告给予特别关注,它是由司法部长组织的一个委员会编写 的,该委员会由各部和各机构的代表组成,共同提供关于其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政 策信息。虽然报告传达的是政府对人权义务的看法,但到目前为止,还与民间社 会组织进行了磋商,因为普遍定期审议不应成为政府独自筹备的机制。磋商是在 为此目的举办的一系列会议和讲习班上进行的,联合国苏丹特派团人权股给予了 协助。
二. 在苏丹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和机制
A. 法律框架
2005 年《全面和平协议》
6. 2005年 1 月 9 日,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决军(苏人解)在肯尼亚的内罗毕签 署了《全面和平协议》,结束了非洲大陆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一场战争,为从衰落 转向和平与繁荣前景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
7. 《协议》直接处理冲突的主要起因,其主要条款包括建立整个苏丹的民族团 结政府和苏丹南部政府。它还包括一系列议定书,载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规定。
例如,2006 年 5 月签署的《分享权利议定书》第 1.6.1 条申明:“苏丹共和国,
包括全国各级政府,应充分信守其作为缔约国承担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8. 根据《全面和平协议》,设立了一系列委员会,作为履行《协议》的机制,
包括,例如:
• 公务员委员会
• 国家宪法审查委员会
• 国家选举委员会
• 人权委员会
• 苏丹南部公决委员会
2005 年苏丹共和国的《临时宪法》
9. 《全面和平协议》规定由国家宪法审查委员会制定一部临时宪法,该委员会 由《协议》各方,以及登记政党和苏丹的社会贤达组成,它成功起草了 2005 年 苏丹共和国的《临时宪法》。
10. 在确定国家性质时,2005 年的《苏丹共和国临时宪法》描述国家为民主、
非中央集权、多文化、多语言、多民族、多种族和多宗教的国家。《宪法》还规 定了在单一共和国,即苏丹名义下的民主和非集权原则,国家致力于尊重和增进 人的尊严以及正义与平等,并推动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多元主义。
11. 《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机构由国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组成。国民议会议员 经自由和公正选举选出,由法律决定其构成和人数。国务委员会由每州经州议会 选出的两名代表组成。各州议会同样由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选出的议员组 成。
12. 《宪法》第二部分通过第 27 条中《权利法案》的方式,保障各项权利和基 本自由,其中规定该法案是全体苏丹人民之间以及其与政府之间在各个方面的契
约,是对尊重和增进《宪法》所载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也是在苏丹实现社会 正义、平等和民主的基石。它还规定,国家应保护、促进、保障和执行该法案。
13. 《宪法》规定,法律制约《宪法》所载权利和自由,任何此类权利都不得 克减和贬损。为进一步巩固这些权利和自由,《宪法》还禁止中止这些权利和自 由,即使是在紧急状态期间,并将其视为法律,未经提交全民公决,不得由立法 机构破坏或修正。
14. 《宪法》未对国教作出规定,宣称苏丹为一包容性国土,宗教和文化是力 量、和谐和理想的来源,文化多样性是民族凝聚的基础,不得用以制造分裂,苏 丹的所有地方语言都是需要得到发展和促进的民族语言。
其他国家法律
15. 按照《宪法》规定,起草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并审查了种种现行法律,以 使之符合《宪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其中,例如:
• 2006年《志愿工作法》。
• 2007 年《武装部队法》,其中有专门一节涉及军事行动期间犯下的罪 行,例如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确认了在对这些罪行问责 时的个人责任。它还规定了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和 民用设施。
• 2007 年《政党法》,该法为实行重大民主改革奠定了基础,也为大选 铺平了道路。大选于 2010 年 4 月举行。
• 2008年《选举法》,根据该法设立了国家选举委员会。
• 2008年《国家儿童福利理事会法》。
• 1991年《苏丹刑法》,该法于 2009 年修订,增加了关于反人类罪、战 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的完整一章。
• 2009年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法》。
• 2009年的《新闻和出版法》。
• 2009年的《国家残疾人法》。
• 2009年的《苏丹南部公决法》。
• 2009年的《阿卜耶伊地区公决法》。
• 2010年的《儿童法》。
苏丹批准的国际和区域人权公约
16. 苏丹批准了大多数国际和区域人权公约,将之视为《宪法》的一个组成部 分。实际上,这些公约的许多规定都成为国家立法的核心。宪法法院和其他主管
法院根据《宪法》保障、保护和适用这些权利。2005 年的苏丹《临时宪法》第 27(3)条规定,苏丹共和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公约和文书中所载各项权利和 自由均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B. 机制
17. 一系列国家机制构成了确保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的一部分,意在落实人 权原则与标准,其中,可举例如下:
宪法法院
18. 宪法法院是根据《宪法》第 119 条建立的,由九名法官组成,他们具有必 要的经验、才干、正直、声誉和公正品德,该法院独立于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
与国家司法机构分离。它是《宪法》的监护者,有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管辖 权。宪法法院制定宪法原则和规则,在解释一系列《宪法》条款时,受国际人权 原则指导。
国家司法机构
19. 这包括国家最高法院、国家上诉法院和所有其他国家法院,它们共同代表 国家保护人权的主要机制。它们完全独立于立法和执法部门,享有财政和行政自 主权。关于法官的独立性,《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履行职责,就其职能而言,
有充分的司法管辖权,其判决不受任何影响。
20. 设立了一系列独立的机构和委员会,以监察人权。
人权咨询委员会
21. 人权咨询委员会最初是作为一个委员会,在人权事宜上协调国家机构的工 作。它于 1992 年设立,根据一项共和国法令,在 1994 年升级,成为人权咨询委 员会,由司法部长担任主席。
22. 人权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为:在人权领域向国家提供建议和咨询;开展调 查,撰写研究报告;在不同媒体传播人权文化;为国家和民间社会人员提供关于 人权标准和原则的培训;审查国家立法,以将之与苏丹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和区域 人权文书相协调;就苏丹尚未加入的公约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人权咨询 委员会还通过一申诉委员会,接受国内和国际上个人和组织对侵犯人权行为的申 诉,它还撰写并向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机制提交苏丹的定期报告。人权咨询委员 会为国家机构,负责就人权事宜与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和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 尔混合行动进行协调。委员会下设若干司,主管专门领域的工作。
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委员会
23. 该委员会于 2003 年根据共和国法令设立,承担一系列职能,尤其是传播国 际人道主义法文化,并就与该法有关的问题向国家提供咨询意见,包括加入国际
文书和促使国家立法与国际文书相协调。它还就适用和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协调 政府和国际努力。该委员会的成就包括批准了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
《附加议定书》,以及就批准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新法律向苏丹武装部队 提供帮助。它还参与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大量活动,意在实地传播这些原则。
公共申诉接待室
24. 该室根据《宪法》第 143 条设立,为一独立机构,负责审议公民就其对国 家机构的不满提出的申诉,但不影响最终判决。该接待室可自行向共和国总统或 国民议会建议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政府机构运作的效率、公正和诚实。
喀土穆州非穆斯林权利委员会
25. 该委员会的设立是为根据《宪法》和法律,保护在国家首都的非穆斯林的 权利。委员会由一些法律、宗教、社会和人权人士组成,负责就非穆斯林的权利 提出建议。
国家儿童福利理事会
26. 该理事会于 1991 年根据共和国法令设立,由共和国总统担任主席,各州州 长和主管儿童问题的联邦部长为成员。其职能是在国家大政方针框架内,制定与 儿童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并在儿童福利领域与各级政府相协调。它与政府 和自愿组织一道,搜集统计数字,举办研讨会,培训人员并为区域和国际组织编 写定期报告。此外,在起草 2010 年《儿童法》时,该理事会也发挥了积极作 用。
人权委员会
27. 《宪法》第 142 条对该委员会作出了规定,该委员会由 15 位独立、干练、
无党派和公正的成员组成,职责是监督《宪法》中所载《权利法案》规定的各项 权利和自由的落实情况,并接受就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提出的申诉。2009 年颁布了制约其活动的《人权委员会法》,将在近期任命该委员会委员,开展工 作。
国民议会人权和公共职责委员会
28. 根据国民议会活动条例设立,是其常设专门委员会之一。委员会的职能是 依照国民议会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律监督来保护和增进人权,并监察行政当局的 活动。
司法部危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问题股
29. 该股是作为《国家打击危害妇女的暴力计划》的结果,经内阁建议于 2005 年根据总统令设立的。其职能是配合联合国和国际组织,跟踪该计划的执行情 况。在达尔富尔三个州和苏丹的其他一些州也设立了类似单位。
民间社会组织
30. 除上述机制外,一系列民间社会组织高效和积极开展工作,深入参与了在 苏丹的增进和保护人权活动。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法学家联合会、苏丹妇女联合 会、苏丹人权网络和活跃在不同人权领域的各类民间社会组织。
31. 在内务部、外交部、司法部和社会福利与保障部,设立了一系列主管人权 以及妇女和儿童保护的单位、部门、理事会和委员会,努力开展工作,确保这些 机构的体制运作符合国际和国家人权标准。
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32. 苏丹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始终关注其中所载各 项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已纳入《宪法》和其他国家立法中。其中,可举例如 下。
A. 平等和不歧视
33. 《宪法》第 1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致力于尊重和增进人的尊严,立足正 义、平等和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确保多元化。”《宪法》还保障不受任何理由 的歧视的平等权利,此外,公民身份是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判断尺度。根据《宪 法》第 211(a)条,该权利(不歧视)是不得中止的权利之一,即使是在宣布紧急状 态的情况下。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4. 《宪法》保障居住在苏丹的所有人一律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性别、语 言或宗教为理由区分苏丹人和非苏丹人(第 31 条)。它还保障所有人的诉讼权,
规定不得拒绝任何人诉诸司法(第 35 条)。《宪法》肯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 则,要求所有国家当局都服从法治,执行法院判决(第 123(5)条)。此外,法律允 许个人就共和国总统、联邦内阁、州政府或联邦或州部长颁布的任何决定向法院 提出上诉。
C. 禁止酷刑、残忍或不人道待遇和奴役
35. 基于《宪法》和各项其他法律,苏丹立法禁止使任何人遭受酷刑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与其他国家作法不同,苦役不作为一种处罚列入苏丹法 律。例如,1991 年的《刑法》明确规定对接受调查的被拘留者必须给予有助于 维护其尊严的待遇,他不应受到任何身心伤害,并可接受适当的医疗。2009 年 的《国家安全法》和关于被拘留者待遇的条例也列入了单独规定,确保以适当和 人道的方式对待被拘留者。
36. 国家建立了一系列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增进人权,包括例如内务部的人权 与国际法协调委员会、社区警察所以及家庭和儿童保护机构。此外,国家安全和 情报局设立了被拘留者事务部门和一个医疗机构,以改善监禁条件。还设立了调 查和申诉办公室,接受公民的直接质询和申诉。该办公室直接隶属于安全和情报 局局长。
D. 公正审理权
37. 《宪法》保障所有人的诉讼权,规定:“应保障所有人的诉讼权,不得剥 夺任何人的伸张正义权利”。1991 年的《刑法》还规定,法无明文者不为罪,
法无明文者不处罚。《宪法》采纳了非经证明则推定无罪的原则,人人均有权接 受公正和充分审理。根据苏丹的法律制度,民事和刑事案件应公开宣判,除非诉 讼性质有其他要求。《宪法》保障所有被告均有权为自己辩护,或由经其选择的 律师辩护。在重罪案件中,如果他不能指定辩护律师,国家应为其辩护提供免费 法律援助。根据 1983 年《司法部法》,司法部的职能包括努力推广法治,实现 最大正义,并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诉讼援助。同样根据该法,司法部的一 个法律援助部门负责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和个人地位(家庭)案件中提供免费法律 援助。
E. 信仰和宗教仪式自由
38. 苏丹是多种族、多文化和多宗教国家。穆斯林构成居民绝大多数,基督教 和习惯信仰也有大批信徒。《宪法》在第 1 条中肯定这一事实,明确保障每一个 人均享有良心自由和宗教教义自由权,此外,还享有伴随而来通过崇拜、教诲或 仪式宣扬其宗教或教义并加以传播的权利,以及举行宗教礼拜仪式的权利。它还 规定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他并不信仰的教义,或参与未经其自愿同意的礼拜仪式 或活动,但不影响个人选择宗教的自由,也不得伤害其他人的情感或破坏公共秩 序。根据《宪法》,担任国家高级职务,包括共和国总统,不受信仰制约;公民 身份,而非信仰、种族或肤色,构成在苏丹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这方面的 一个明显例子是各项证明文书,例如身份证或护照,不载有宗教细节。获得国家 提供的服务,也无须作出任何宗教声明。
F.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39.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自由,与信仰自由密切相关,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特 点之一。《宪法》因此极为重视这一自由,保障每一公民有权自由表达看法,接 受和传播信息,获取新闻,但不得妨碍安全、治安或公共道德。
40. 《宪法》寻求确立新闻自由的一般原则,具体阐释则交由 2009 年《新闻和 出版法》,这是一项重要立法,管理通过新闻行使的言论自由,保障广泛的言论
和知情自由。根据该法,委托一委员会对新闻进行监督,该委员会独立于行政当 局,负责向新闻界颁发许可证,审议受新闻出版伤害的个人的申诉。
41. 在实践中,苏丹有 50 份报纸,其中,27 份完全是政治性的,代表国家观 点,13 份为体育报纸,6 份为社会新闻报纸,4 份分别涉及经济事务、娱乐和宣 传。
42. 苏丹还有 6 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喀土穆州和其他州经营,另有 8 家电 视台和 17 家无线电广播电台,在苏丹各州广播。
G. 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43. 进行自由和公正选举是《全面和平协议》和《临时宪法》规定的政治事务 之一。在此类选举中的投票权根据规定是所有苏丹公民的固有权利。
44. 2008 年通过了《选举法》,是在苏丹各州,包括苏丹南部进行选举的基本 法律框架。2010 年 4 月 11 日至 15 日期间,苏丹在国家、州和地方各级举行了 20 年来的第一次多党派选举。除国民议会和州议会的席位外,共和国总统和州 长等职位也需要经过竞选。社会各阶层,包括妇女广泛参加选举,为妇女预留了 25%的议员席位。妇女还参加竞选其他职位。参加投票的社会其他阶层包括流离 失所者、难民、囚犯和住院者。选举由国际和国家观察员监督,在和平和安全的 气氛下进行,选举结果得到国际和区域承认。在选举过程中遇到的行政和后勤困 难已依照法律加以克服和处理。
H. 自决权
45. 自决权是一项宪法权利,苏丹南部人民根据《全面和平协议》、2005 年
《临时宪法》和规定在 2011 年 1 月 9 日在苏丹南部和其他地方举行公决的《苏 丹南部公决法》行使了这项权利,通过一次公决决定其未来地位。公决由苏丹南 部公民投票委员会组织,接受国际和地方监督,由苏丹南部人民投票决定或支持 建立统一的苏丹,或分离。在撰写本报告时,公决进程已在 2011 年 1 月 9 日这 一指定日期在国际和地方监督下在苏丹全境并在苏丹人散居的各国完成。投票明 显是在自由和安全氛围下进行,没有发现暴力事件。
四.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A. 受教育权
46. 2004 年以来,苏丹在为所有人提供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方面取得了积极 进展和切实进步
。
《宪法》正式表明了这一点,其中规定,教育是每一公民应享 的权利,国家必须保障教育机会,不因宗教、种族、民族、性别或残疾而加以歧 视。此外,《宪法》规定基础教育为义务教育,由国家免费提供。国家还致力于扫盲方案,这些方案在苏丹所有地区得到稳步发展。2003 年,推出了《国家人 人受教育计划》,伴有一系列的活动和方案,同时,《2007-2011 年五年计划》
涉及到《2007-2031 年国家 25 年战略》的第一个五年。这两项计划都为发展教育 绘制了路线图。目的是切实推动实现提供高质量免费基础教育的目标。
47. 2004-2009 年期间,小学男女生的总入学率提高到 2009 年 71.1%,也即年 增长 1.1%。由于缺乏数据,衡量净入学率的努力受到阻碍,这是因为一些儿童 没有出生证明,且儿童的入学年龄不一。
48. 尽管在基础教育部门取得了巨大进展,但存在巨大挑战,有可能削弱实现 这一基础教育目标的潜力,尤其是:
• 贫穷和文盲是贫困家庭儿童最终失去入学和在校学习机会的主要原因
• 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相关能力,尤其是在规划、筹资、预算、行政管 理和后续活动领域,用以保障效率,改进所提供服务,确保学校设施 的翻新和营建
49. 在中学教育领域,苏丹修建了大量中学,最大限度减少基础教育中的浪 费,促使男女生入学率大幅度上升,取得了长足进展。苏丹最近除这一层次的学 业教育外,还特别关注技术教育。
50. 在高等教育层面,在苏丹北部各州建立了大学和高等学院,作为 1990 年代 初以来遍及全国的高等教育革命的一部分。然而,这些教育机构仍然严重缺乏人 力和技术资源,以利其发挥重大作用。近来的统计数据显示,在高等教育中,女 生的入学率较之男生有较大提高。
B. 减贫
51. 在苏丹的财政政策中,有利于穷人的公共开支得到优先考虑。消除贫穷的 各种努力包括为苏丹北部制定根除贫穷战略。1999 年在财政和国民经济部设立 了减贫股,2000 年设立了减贫高级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担任主席,监督减贫 方案的执行情况。2004 年制订并于 2008 年完成了国家临时减贫战略计划,此 外,制订了立足增长的 25 年战略计划(2007-2031 年),以提供服务,促进经济增 长。2009 年,有利于穷人的开支增加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9%,货币政策关注解 决与贫穷有关的问题,并为此将商业银行上限的 12%用于小额贷款项目。
52. 在联邦一级,农业部门和基础设施成为部门性优先考虑。国家政府进一步 关注州一级的基础教育、卫生和水,首先是制定经济政策和国家项目,增加对减 贫的拨款。联邦发展项目侧重于振兴农业和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以及对农 村地区和各部门的电力供应服务,以求缓解赤贫状况。在苏丹,有若干部门负责 根除和缓解贫穷,包括:
天课救济处
53. 天课救济处是在苏丹提供保护和初级社会保障的机构,目的是通过使财富 从富人手中向社会弱势群体转移来实现社会正义。天课(救济税)的基本概念是征 收个人财富的固定数额,用于筹措资金,救济特定群体,尤其是穷人和有需要 者。在苏丹,天课义务被看作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体现了国家关注在一个富人 帮助穷人的社会中,向个人灌输团结的观念和人类相互理解。
54. 天课在苏丹是国家社会组织的一个明显标志,一般发放到各州、当地社区 和各地区,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使有资格者受益。为推广天课经验,天课学研 究所为天课救济处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并宣传这一在全球很独特的经验。
55. 天课救济处的主要方案包括:
• 支持卫生项目,包括向各州的农村医院供应显微设备和肾透析机并提 供健康保险,涵盖 306,663 户贫穷家庭,相当于苏丹投保总人数的 32%
• 支持教育项目,包括翻新小学校舍,供应课堂桌椅,为中小学大量学 生提供基本教材,同时资助大学生
• 支持水项目,包括钻井和安装有关设备,安装手泵,疏浚,修建土坝 和翻新供水站
• 支持农业项目,包括供应农业机械,将公共犁铧的所有权转交给贫穷 家庭,转交牲畜所有权,分配种子和提供流动式兽医站
C. 工作权
56. 苏丹的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工作权。不过,在 2005 年苏丹《临时宪法》中第 一次在与工作权不可分割的两项原则之间建立了联系,即:经济权和男女平等。
苏丹还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批准了各项公约,或许最重要的是《男女同工同 酬公约》,目的是确保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宪法》还保障所有合格公民有平等 的机会就业和担任公职,不受歧视。
57. 苏丹根据消费品价格和通货膨胀率的比较数字提供的指数,定期确定最低 工资。公共和私营部门在既定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建立起薪酬结构,其适用是依 据 1974 年的《最低工资法》。国家通过的工资政策包括苏丹各地区工资平等,
同工同酬,以及根据《宪法》第 32(1)条的男女同酬,《宪法》该条规定,国家 应保障男女平等享有所有公民、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包括同工同酬的 权利和其它有关福利。
58. 为确保正义和及时解决劳资争端,司法机构有专门的劳资法庭。为保护公 务员,《宪法》第 139(1)条规定设立国家公务员司法庭,有权聆讯和裁定国家公 务员的申诉,但不影响诉诸法庭的权利。
补贴制度和退休福利
59. 苏丹在退休福利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进展。自从 1904 年建立有关制度以 来,退休者享有的优惠和福利有很大改善,重点是纳入新的类别(政府雇员、武 装部队和其他常备军人员、妇女、公共部门生产企业工人、私人部门工人和律师 等)。对现行养老金和保险法作了根本性修改,以求改革和发展,跟上世界各国 类似制度的步伐。例如,所有国家雇员的保险制度都统一在政府补贴的体系下。
D. 公共卫生保健权
60. 根据《宪法》,国家负责发展公共卫生以及建立、发展和翻新治疗和诊断 设施。它必须免费向所有公民提供初级卫生保健和急诊服务。
61. 作出了巨大努力,防止地方性流行病,例如疟疾,这是在苏丹发病和死亡 的主要原因。
62. 在孕产妇保健领域,国家生殖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是生殖卫生方面的主要 优先考虑。过去几年来的干预措施侧重于增加获得服务的机会,以及通过培训提 供产前护理,尤其是计划生育一类服务的医生助理,提高生殖卫生服务的质量。
还作出了巨大努力,开展宣传工作,并为此编制处理各类生殖卫生状况的信息,
通过地方和国家媒体在州一级传播。为努力减少伴随妊娠和分娩而来的发病率和 死亡率,苏丹在 2008 年采取了免费剖腹产手术政策,2010 年推行免费产科护 理,以改善和提高护理质量,重点是确保免费救死扶伤。
63. 在儿童保健领域,作出了大量努力,降低儿童死亡率,尤其是:
• 执行有关战略,加速和促进提供常规服务,拯救儿童生命的举措构成 了专门的一揽子风险计划,加强保障患病儿童治疗质量的指南和准则
• 使用新的疫苗,保护儿童不受常见病侵袭,通过苏丹各州的一项战 略,推广免疫辅助和例行接种服务
• 颁布和执行法律、条例和联合协议,为此颁布了一项涉及儿童免费治 疗和《产假法》的总统令
健康保险
64. 健康保险是国家为增进和改善社区所有人的健康建立的一项制度。健康保 险的基本理念是本着团结和相互理解的精神,调动社区参与惠及所有个人和家庭 的卫生服务的筹资、管理和交付,以实现全面保健和社会发展。健康保险的目的 是减轻受保险人的治疗和财务负担,检查、发展和加强医疗服务,聘用和培训医 务人员,以及改善工作环境。
65. 健康保险的资金来自在受保险人收入中的扣除,固定为总收入的 10%,其 中 6%由雇主支付,4%由投保人支付。至于自谋职业者,其交款则直接按月支 付。
66. 健康保险计划涉及社会各个阶层,覆盖国营和私营部门工人、福利领取 者、贫穷家庭和有特殊需要者。社会保险体系的扩展包括提供训练有素的卫生和 行政人员、显微镜一类设备以及先进的实验室服务,同时在各州聘用和保留医疗 顾问和技术人员,以在州一级开展治疗,减少各州的转诊数目,改进诊断和治 疗,包括外科手术。
五. 妇女权利
67. 妇女是可持续全面发展进程的天然伙伴,自独立以来,享有种种公民、政 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她们还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其能力和专门知 识,以在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这使她们有能力担任各种高级职位,赋予她们独 特的权利,帮助她们创造条件,推动提高妇女地位。
68. 2005 年《临时宪法》赋予妇女与男人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宪法》称
“凡提及男性处也包括女性”。此外,《宪法》第 31(1)条中所载《权利法案》
规定:“国家应保障男女平等享有所有公民、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
69. 《宪法》载有同工同酬原则,申明了有利于妇女的积极区别对待方针。
2007 年《公共服务法》规定了遴选公职人员的自由竞争原则,强调能力和业绩 是遴选和晋升的标准。
70. 1994年颁布了《国籍法》,并于 2005 年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法第 4(b)条,
妇女有权将国籍传给其子女。
71. 2009年,修订了 1991 年的《刑法》,纳入了在武装冲突期间对妇女给予特 别保护的条款。2007 年《武装部队法》也包括在武装冲突期间对妇女给予特别 保护的条款。
72. 除了必要的法律改革外,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战略和政策,其中包括 2005 年 通过的打击危害妇女的暴力国家计划,2007 年通过的妇女赋权国家政策和儿童 免疫国家政策,以及废除女性割礼的国家战略。在立法领域,政府还根据 2008 年《选举法》,通过了配额制度。保障妇女占议会总席位的 25%。在 2010 年举 行的选举中,妇女代表占 28.3%。
六. 儿童权利
73. 《宪法》保障儿童权利,根据第 32(4)条,要求国家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并 要求其保护苏丹批准的国际和区域公约载明的儿童权利。苏丹属于 1989 年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第一批国家。苏丹按规定向这些 文书的有关机制提交定期报告。
74. 按照苏丹法律,儿童从出生之日起即受到重视,根据 2001 年《民事登记 法》第 28(1)条,出生登记是强制性的,该条规定,所有生育都必须自出生之日
起最长 15 天内进行登记。实际上,出生登记是在产院和保健中心免费进行的。
给予国籍延续了儿童出生之后对其权利的重视。《宪法》第 7(2)条规定,凡母亲 或父亲为苏丹人者,都有其享有苏丹国籍和公民身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宪 法》规定儿童既可通过母亲也可通过父亲获得苏丹国籍。
75. 第一部《儿童法》于 2004 年颁布,随后配合 2005 年苏丹的《临时宪法》
载明的《权利法案》,于 2010 年颁布了新法。该法规定了《儿童权利公约》中 阐明的许多权利,对儿童给予特殊保护,要求在苏丹各州建立儿童问题检察机 构,并设立儿童法庭,由一名一审法官和两名儿童问题专家组成。它还规定了儿 童的审理、辩护和惩处方面的专门措施。该法将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由 7 岁提高 到 12 岁,明文禁止对任何 18 岁以下者判处死刑。
76. 1997年的《劳动法》禁止雇用 16 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或艰苦劳动,并规定 了儿童的劳动时间。定期体检是雇用的先决条件,雇主必须向当局报告任何不当 行为迹象。
77. 关于禁止雇用儿童兵,2007 年《人民武装力量法》规定,禁止招募任何 18 岁以下者。还制订了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计划,以使儿童脱离武装部队或 团体,与家人团聚,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其社区。该计划涉及在所有武装部队和 团体中的 18 岁以下男女儿童,由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设立委员会在 2003年推行,该委员会 2006 年重组为隶属共和国总统的委员会。这项方案是与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实施的,委员会仍在运作。实际上,在与一些叛乱运动达 成协议后,达尔富尔叛乱运动的大量儿童兵已经复员并重返社会。在这一方面还 应提到的是,总统大赦了正义与平等运动中 2008 年参与攻击监察员的儿童兵。
78. 关于行政措施和今后的计划,社会规划部设立了全国孤儿保育理事会,以 确保其福利,满足其人道主义需要。
79. 儿童权利的充分落实面临一系列挑战,包括:
• 由农村向城市地区的移徙,造成高度人口流动,导致了乞讨、街头儿 童和幼年辍学
• 武装冲突对大量儿童的影响,其在某些情况下参加武装团体,以及其 实地卷入军事行动
• 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分布不均,财政障碍和缺乏人力资源
七. 残疾人和老年人权利
80. 《宪法》就残疾人、有特殊需要者和老年人作了规定,将其作为社区的重 要部分。他们必须得到必要的关照,根据可能履行义务。《宪法》第 12(2)条规 定:“凡有资格者,均不得以残疾为理由剥夺其从事任何职业或就业的机会,凡 有特殊需要者和老年人均有权参与社会、职业、创造性和娱乐性活动。”
81. 《宪法》第 45(1)条规定:“国家应保障有特殊需要者享有本《宪法》规定 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在人的尊严方面,并获得适当教育和就业,同时保障 他们充分参与社会。”同一条第 2 款还规定:“应保障老年人要求尊重其尊严的 权利,应向他们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保健和医疗服务。”
82. 苏丹致力于残疾人权利,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以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 年颁布了《残疾人法》,其特点是与《残疾人权 利公约》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残疾人享有公共和私人设施以及住房权方面,因为 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和公共住房专门保留给残疾人,国家还免费为残疾人提供了 证明文书。他们进入高等教育机构也是免费的。2002 年,《公共青年机构法》
之后,还颁布了《国家假肢管理法》,根据该法,残疾人有权建立自己的体育联 合会。2006 年的《志愿工作法》第 17(2)条涉及残疾人组成其自己的特殊实体的 权利,2007 年的《公务员法》第 24(7)条最少将职位的 2%留给残疾人。2010 年 还组成了残疾人高等理事会。
八. 发展权
83. 对外国人来说,苏丹是国内武装冲突的典型。因此,对推进实现国际商定 的社会和经济目标的任何客观评估,都不应忽略这些冲突在过去二十年来以及对 目前和可见的将来的不利影响。苏丹在其现代史上不断面临挑战,刚刚摆脱非洲 大陆上一场最漫长的战争。南部的战争刚刚结束,由于干旱和荒漠化等环境状况 的冲击,苏丹西部的达尔富尔又爆发了另一场冲突,这影响到有限的资源,导致 了对资源的争夺。随着邻国流入的武器大量扩散,争夺更趋复杂。争端和冲突的 影响显然包括:
• 大量财力和人力转用于支持国家努力恢复安全与秩序,保护平民和向 武装冲突受害者和受冲突影响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这对整个国家专 用于各项服务的预算产生了不利影响
• 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在卫生、教育、清洁饮用水、电力、基础设施、
环境和创造就业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开支减少了
• 情况表明,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由于缺乏安全,四分五裂以及社会和 经济肌体严重削弱,很难执行发展项目
• 即使在停止武装冲突后,实现和维持和平也要求投入大量资源,除其 他外,负担与《和平协议》有关的新的开支项目,例如州政府的转 移,资助新近建立和运作的机构和体制。这些开支导致了国家总预算 的赤字
84. 尽管面临上述挑战,苏丹成功地在一系列与服务有关的领域,执行了大量 渐进性发展项目,包括:
麦洛维大坝项目
85. 这个多用途水电项目是国家最大的发展项目,可对国民经济产生积极影 响,它的设计,主要是为了生产电力,满足对此类能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以促 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为改善全国的灌溉农业和工业提供相对廉价的能源。该项 目是与一系列伴随项目一道执行的。例如,有 10,000 个家庭将搬迁,重新安 置,费用是项目总费用的 40%,这个比例反映了国家对项目这一部分的重视。经 与受影响者的代表协商,受修建大坝影响者将得到补偿,包括建设新的村庄,并 提供优质服务,例如学校、电力服务、保健中心、宗教设施等等。还将修建一个 连接阿拉伯海湾国家、非洲和欧洲的国际机场,并为飞机提供燃油。同时,还建 造了一所医院和一个地区公路和桥梁网。
86. 在集水项目中,苏丹政府执行并计划执行更多的发展项目,包括在各州修 建水库、大坝和水井,以为农业、畜牧业和饮水提供充分的水供应。
87. 关于发电、输电和配电,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推动发电站投入运行,建 立输电网络,将供电线路与各州大量住所、工业部门和生产部门连接起来。
88. 苏丹关注发展的环境问题,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环境资源损耗的行动,
颁布立法、法律和条例,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2001 年的《环境保护法》规 定了生活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了联邦一级的政策框架 和干预措施。2005 年苏丹的《临时宪法》也关注这一问题,试图将环境考虑纳 入环境保护法中。苏丹政府批准了大量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并通过了多 项环境战略和计划,例如《国家环境保护计划》。此外,它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境 法庭,以及一系列国家环境机构和委员会。
九. 达尔富尔的人权状况
和平进程的路径
89. 在实现局势正常化方面,达尔富尔地区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这有助于恢 复近年来受因武器扩散和争夺有限资源而加剧的战争和部落冲突影响的活力。苏 丹政府作出了一系列努力,以通过各项举措和协议,实现该领土的和平,包括第 一项和第二项《阿卜什协议》和《恩贾梅纳协议》,并终于在 2006 年在达尔富 尔与各主要武装运动达成了关于达尔富尔和平的《阿布贾协议》。一些运动仍未 签署《阿布贾协议》。其他一些运动则发生分裂。苏丹政府努力创建谈判平台,
将所有这些运动聚在一起,经与联合国-非洲联盟首席调解人商定,以多哈作为 谈判平台,政府和各运动之间达成了多项联合备忘录,导致了与正义与平等运动 和解放与正义运动签署了两项框架协议,这两个运动整合了许多不同运动。与这 些运动的谈判仍在继续。还与一些战斗人员签署了若干战场协议,推动在达尔富 尔恢复和平与安全。这些积极的变化有助于在整个达尔富尔举行选举。民主合法 性得以体现,建立一些生产机构,并在现场搜集了新的事实,鼓舞政府制定新的
达尔富尔战略,并就这一议题与来自达尔富尔的个人、团体和机构以及全国所有 政治力量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政府还努力就此战略与其和平进程伙伴,主要是非 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和高级别非洲联盟达尔富尔问题小组举行了磋 商。这些战略同样得到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许多伙伴的巨大支持和鼓励。
90. 新的战略是基于五项要素,即:实现安全;巩固发展;重新安置流离失所 者和受战争影响者,使之过上体面生活;促进社会和平氛围的内部和解活动;继 续在卡塔尔国的努力和支持下,通过多哈平台谈判一项关于政治解决的文件,并 满足达尔富尔居民的要求。
91. 该项战略旨在与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联合首席调解人和以及高级别非洲联 盟达尔富尔问题小组密切合作,促进和调整与达尔富尔公民的磋商进程,以实现 全境和解,通过国家机制和与达尔富尔社区各部门的深入磋商,寻求对所有人的 正义。
92. 该战略在两个要点基础上建立了切实的方法:第一是采纳各国和各组织之 间伙伴关系的观念,第二是特别关注达尔富尔民间社会组织和流离失所者选出代 表。
93. 应当指出,达尔富尔新战略不是意在取代谈判;多哈仍然是各方配合从内 部实现和平的努力而商定的机制,谈判在推动各方达成正义和持久和平协议方面 取得了长足进展。
十. 苏丹的人权能力建设
94. 苏丹政府最近通过一项综合计划,开展了大批培训法律顾问、检察官、律 师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司法部与德国的马克斯·普朗克协会合作,并在挪威政府 支持下,相应执行了关于从国际人权法角度的国际和国家标准的综合培训方案。
参加培训的有法律顾问、检察官和律师。也是在苏丹人权能力建议过程中,瑞士 政府响应人权理事会的呼吁,通过了一项加强这些能力的方案,尤其是在达尔富 尔,在此方案下,一些人权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得以开展。
十一. 与国际和区域机制合作以增进和保护人权
95. 苏丹极为重视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制。关于联合 国的人权机制,苏丹始终参与原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并继续参与现人权理事会的 工作。它还向其作为缔约国的公约机制持续提交定期报告。在特别程序下,将近 二十年来,苏丹不断接待苏丹问题特别报告员,并在他们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予以 合作,最近一次是苏丹人权状况独立专家,其任期仍在继续,关于其他任务负责 人,苏丹与人权理事会 2007 年 3 月设立的达尔富尔问题专家小组广泛合作,该 小组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建议,苏丹执行了大多数建议,其余建议正在执行 过程中。
96. 在区域一级,苏丹切实参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的工作,并参加其 每年两次的定期会议。2010 年,苏丹接待了该委员会的代表团,代表团由四名 谈判者组成,任务涉及委员会在非洲大陆国家推进人权的使命。
97. 在国家一级,苏丹政府建立了两个人权问题联合论坛。第一个涉及不包括 达尔富尔在内的苏丹全境的人权事宜,成为与联合国苏丹特派团的联合论坛,是 建立在人权理事会第 1590(2005)号决议规定的联合国苏丹特派团职能基础上。第 二个论坛涉及达尔富尔人权问题,成为与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的联合论坛,建立在 人权理事会第 1769(2007)号决议基础上。
98. 这两个论坛提供了机会,可借以交流关于苏丹人权状况的信息,审查在实 地落实人权的进展和改进,确认人权关注,决定在国家一级处理这些问题的最佳 手段。这两个论坛还提供了机会,讨论改善苏丹人权状况的项目、活动和举措,
吸引捐助者对此给予支持。
99. 两个论坛的主要成果:
• 就连苏特派团关于苏丹人权状况的报告与政府对话,征求苏丹政府意 见,促使其采取必要补救行动
• 就执行瑞士政府资助的苏丹人权能力建设项目采取后续行动,包括就 人权原则和标准,培训许多政府官员和民间社会组织
• 设立联合委员会,由苏丹政府、联合国和捐助者代表组成,探讨苏丹 的主要人权挑战,并就应对这些挑战提出建议
• 编写警察与人权工作培训手册,向所有警察单位分发这些手册
• 通过联合国的技术援助方案,举办了若干培训讲习班,提高人权意识 100. 达尔富尔各州地方当局和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人权股在主要的达尔富尔联合 论坛下,建立了三个分论坛。这些分论坛的职能如下:交流州一级人权状况信 息,寻求由地方当局采取措施,遏制侵犯人权行为;向主要论坛通报州一级人权 挑战,以采取必要行动;加强地方政府当局与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人权工作人员之 间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州一级人权关注;作为评估机构,评估州一级的人权能力 建设需要。
101. 在苏丹-欧洲对话过程中,有一个人权问题技术委员会,负责交流关于苏 丹人权状况的信息。苏丹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也建立了一个联合人权论坛。
十二. 在苏丹增进和保护人权面临的挑战
102. 武装冲突在苏丹若干地区绵延数十年,无疑并必然影响到增进和保护人 权。然而,《全面和平协议》、《东部和平协议》和《达尔富尔和平问题阿布贾 协议》连同寻求最终解决达尔富尔冲突的一致努力,提供了一次推动今后的进 展,在和平状态下改进人权状况的重要机会。这一点体现在许多干预措施中,尤
其是体现在显示政府全力承诺的政策、战略和立法中,推动了落实增进和保护人 权的若干方案。苏丹政府加强努力,重点解决低指标,肯定了其对增进和保护人 权的重视。我们呼吁国际社会提供必要支持,并在各方之间作出协调,使我们能 够除发展项目之外,还能够在今后完成剩余的项目,帮助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 返还家园。
A. 充分实现达尔富尔各州的安全
103. 苏丹政府正在作出巨大努力,促进达尔富尔三个州的安全与和平,包括签 署关于达尔富尔和平问题的各项协议,以及与两大叛乱集团的两项框架协议。它 还寻求通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的谈判平台实现达尔富尔的公正和持久和平,以最 终消除敌意,确保所有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返回其城乡故土。不过,某些运动继续 发动小规模叛乱,它们无意和平,从事敌对行动,其他一些运动和武装团伙仿效 它们,开始攻击救援车队,袭扰平民,掠夺其财产。这就造成了动荡,干扰了这 些地区平民的生活,严重妨碍他们充分享有其权利和基本自由。
104. 苏丹与乍得之间双边关系的完全正常化,以及在两国之间边境部署联合部 队,阻止两边叛乱分子的敌对行动,明显有助于两国边境村庄的平民恢复正常生 活。此外,这促使苏丹政府在苏丹边界的一些乍得村庄着手执行一系列发展方 案,包括利用太阳能为这些村庄照明。
B. 结束达尔富尔各州的部落冲突
105. 达尔富尔各州的部落冲突是充分实现这些州安全的巨大障碍。国家控制之 外叛乱运动导致的广泛的武器扩散,以及外国因素参与支持这些运动和为它们提 供军火,使得局势更趋严峻。苏丹政府继续作出重大努力,促成部落和解,最近 一次是在南达尔富尔州,消弭了部落冲突。
C. 履行在苏丹南部的和平承诺及其对整个经济的影响
106. 虽然伴随 2005 年签署《全面和平协议》,结束了长达 20 余年的苏丹南部 的内战,但履行该协议关于谈判培训和执行机制的承诺,耗费了国家预算的一大 部分。这些承诺中的最后一项涉及在 2011 年 1 月 9 日决定苏丹南部居民的命 运。由于捐助者未能充分履行其在签署协议时作出的承诺,局势趋于恶化,政府 承担了这些承诺所需开支的主要部分,严重影响到国家执行发展方案和修复所有 战争破坏的重建能力。
十三. 国家改善国家一级人权状况的主要优先考虑
107. 在国家全境实现和平是国家近期的主要优先考虑,因为实现和平是为稳 定、安全与发展奠定基础,而这些是公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关键因素。国家的另一
个优先考虑是保障在安全的氛围下举行自由和公正的公投,决定苏丹南部的命 运,并根据《全面和平协议》得到各方的接受。将在这次公民投票结果的基础 上,修订《临时宪法》和各项有关法律。为增进和保护人权,将建立独立的国家 人权委员会,并在 2009 年颁布的规范该委员会工作的法律基础上,任命人权专 员开展工作。
十四. 对技术援助需求的期望
108. 苏丹期待充分受益于《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方案》,并吸引一系列国 际举措,建立和加强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不同人权领域的能力,包括:
• 对在司法机构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律顾问进行人权培训,并通 过短期和长期赠款提供机会,进行人权研究培训,以加强能力,培养 国家的专业培训者,以发挥作用,传播人权文化和增进和保护人权
• 在执法和增进对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尊重方面培训执法机构和法 定机构
• 支持儿童权利、妇女赋权和残疾人权利方面的专门培训方案,以调动 这些群体的参与,加强其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 通过执行专门意在解决冲突和巩固社会和平基础的方案,支持和平建 设进程
• 支持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使它们能够推动在苏丹增进和保护人权
• 关于发展权,苏丹政府希望将采取举措,减免其债务,并提供机会,
通过国际融资基金资助国家发展项目,同时,将发放按照《科托努协 议》其应享有的权益
• 苏丹政府期待,可在国家一级积极利用技术知识转让方案项目促进发 展
十五. 结论性意见
109. 在苏丹增进和保护人权是一最大优先考虑,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阶段。尽 管面临报告中提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仍将保持坚定意志,决心尽最大努 力,应对这些挑战,推动实现人权原则的崇高目标。
110. 苏丹政府通过提交本次报告,旨在描述其如何作出努力,履行其不止一次 就改善苏丹的人权状况作出的承诺。它希望在审议本报告期间,与人权理事会以 及整个国际社会进行建设性对话,以主要通过评估事态发展和挑战,交流最佳做 法,开辟与人权理事会和国际社会有关机制的合作领域,实现创立普遍定期审议 机制设定的目标,推动在实地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努力。苏丹政府还希望在审
议本报告期间将出现建设性建议,以及将对改善苏丹人权局势产生积极后果的承 诺,以实现我们建立人权理事会时憧憬的目标,使之成为在各国推动改善人权状 况的有效机制。
第二部分
一. 方法
111. 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是由苏丹南部政府通过法律事务和宪法制订部编写 的,其依据分别为 2005 年苏丹南部《临时宪法》,处理与制定苏丹南部政府为 一方的文件以及人权、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事宜的 2008 年1《法律事务和宪法制 订部组织法》2。该部任命了人权问题部间委员会,由有关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 组成,其任务是协调编写本报告,确保将国家磋商结果和来自利益攸关者的投入 纳入报告草稿中。
112.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07 年 9 月第六届会议通过的准则,政府与联合 国苏丹特派团一道,就普遍定期审议在苏丹南部政府不同机构举办了两次咨询讲 习班。讲习班的目的,首先是帮助参加者熟悉苏丹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和 普遍定期审议,其次是搜集有关人权状况的信息,载入报告中。
二. 背景
113. 苏丹南部是一内陆地区,面积大约 597,000 平方公里。人口和住房普查仍 然是苏丹南部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第五次人口和住房 普查在 2008 年进行,据记录,苏丹南部人口为 826 万人。3
114. 国家保护人权的规范框架包括 2005 年《苏丹南部临时宪法》、其他立 法、法院决定和判例、习俗和传统。
115. 应当指出,国际文书不是自动实施的,需要进行立法,以在苏丹南部有效 推行。因此,除非将有关权利纳入国内法中,个人不得在国内法院申诉苏丹南部 违反国际人权义务。不过,苏丹南部法院对苏丹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文书作出了司 法说明,尽管这些说明尚未归纳到国内立法中。
116. 2005年的《苏丹南部临时宪法》为该地区的最高和基本法,明文规定了该 地区的一般组织原则。它还规定了国家的三项权力,即执法、立法和司法的建 立、任务、权力和分立。它还在第三部分进一步规定了《权利法案》,苏丹南部 的每一个人可据此主张或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4
117. 此外,《宪法》第三部分载有国家政策的指示性原则,意在指导执法、立 法和司法部门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制定和颁布法律,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等方面适用《宪法》和其他任何法律。
118. 2006 年,苏丹南部还根据《宪法》设立了苏丹南部人权委员会。根据 2005 年《苏丹南部临时宪法》第 150 条,人权委员会受权除其他外,在苏丹南 部维护、保护和增进人权,监测 2005 年《苏丹南部临时宪法》所载权利和自由 的适用和执行,确保苏丹南部各级政府遵守苏丹共和国批准的各项国际和区域人 权公约。
119. 为确保权利和自由的神圣性,2005 年《苏丹南部临时宪法》第 14 条规 定,《权利法案》中所载权利和自由不得克减,《权利法案》由国家一级宪法法 院、苏丹南部最高法院和其他主管法院维持、保护和实施,并由苏丹南部人权委 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加以监督。
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20. 如上所述,苏丹南部的国内人权制度主要体现在 2005 年《苏丹南部临时 宪法》第二部分,题为“权利法案”。根据《宪法》第 13(1)条,《权利法案》
是苏丹南部人民之间也是其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约定,是尊重和增进《宪法》所载 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项承诺;是在苏丹南部实现正义、平等和民主的基石。
121. 第二部分概述各项权利和自由为:生命和人的尊严权、自由权、妇女和儿 童权利、隐私权、公正审理和诉讼权、个人财产权、宗教权、受教育权、投票 权、有特殊需要者和老年人权利、公共卫生保健权、知情权、种族和文化社群的 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良心、言论、集会、行动和结社自由,免遭酷刑、
奴隶、奴役和强制劳动的自由以及限制死刑。
12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受保护情况如下。
A. 生命和人的尊严权
123. 在苏丹南部,生命和人的尊严权被视为最重要的基本人权,需要得到最大 限度的保障和保护。《宪法》第 12 条对之给予保护和保障。生命权还受到与环 境保护、公共卫生和营养有关的法律和机制的支持。
124. 苏丹南部仍然保留死刑,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 项任择议定书。只有在证实叛国、谋杀或使用武器抢劫时刑犯不低于 18 岁或高 于 70 岁时始判处死刑。5 这些犯罪被视为苏丹南部最严重的罪行。但需要指 出,虽然死刑仍然是合法的,法院继续在适当情况下判处死刑,但它一向很少执 行。
B. 自由权
125. 《宪法》第 16 条保障自由权。个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人身自由。仅在执行 刑罚或法院命令,合理怀疑犯有刑事罪行时才可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此外,2008
年《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规定执行逮捕的官员应在 24 小时之内将受控者酌情交 送检察官、法官或法院。
C. 奴隶、奴役和强迫劳动
126. 在苏丹南部,奴隶和奴役受到《宪法》第 17(1)条的绝对禁止。此外,第 17(2)条禁止强迫劳动,但经主管法院定罪后作为处罚形式除外。在 2008 年《刑 法》中,根据第 253-258 条,禁止下列一类做法,禁止买卖、容留、接受或拘留 某人为奴隶;使用威胁或其他手段购买或企图购买 21 岁以下妇女在苏丹南部妓 院中卖淫。还禁止房主使用此类处所供男人与 18 岁以下少女发生非法的性关 系。6
127. 苏丹南部禁止囚犯强迫劳动,除非为培训目的。
128. 在苏丹南部,不存在义务兵役。加入国防军系出于自愿。征兵人员只有确 信征兵对象了解一般入伍条件并愿意入伍后,才得招募其加入正规部队。此外,
征兵人员不得招募 18 岁以下人员。7
D. 言论和媒体自由
129. 《宪法》第 28 条保障言论自由权,禁止妨碍他人享有言论自由、接受和 传播信息自由以及出版和新闻自由。基于民主社会的合理考虑,可以施加必要限 制,限制包括保护他人名誉和不得披露其他个人信息。
E. 集会和结社自由
130. 在苏丹南部,人人有权自由集会和与他人自由结社,包括为保护《宪法》
第 29(1)条规定的利益,有权组成或从属于任何政党、工会或其他社团,但有一 些限制,即法律管制、政党成员资格必须向所有苏丹人开放,无论其宗教、性 别、种族出身或出生地。
131. 2008年《刑事诉讼法》就集会和游行作了规定。举行公共集会需要得到警 察通知,同时组织者必须维持和平和秩序。
F. 政治权利
132. 苏丹南部为多党民主国家,允许发表不同的政治观点。根据《宪法》第 2(1)条,所有权利属于人民,通过宪法规定并经他们在定期、自由和公正选举中 选举建立的民主和代议机制行使其主权。所有年满 18 岁的南部苏丹人均有选举 权。《宪法》还规定每一公民均有义务在全民公决中投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