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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結 果 與 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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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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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結 果 與 討 論

根 據 所 得 資 料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共 分 成 九 個 小 節 加 以 說 明 :

一 、 受 試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

二 、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的 差 異 。 三 、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的 差 異 。 四 、 訓 練 前 後 實 驗 組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之 差 異 比 較 。 五 、 訓 練 前 後 對 照 組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之 差 異 比 較 。 六 、 訓 練 前 後 實 驗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之 差 異 比 較 。 七 、 訓 練 前 後 對 照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差 異 的 比 較 。

八 、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之 差 異 比 較 。 九 、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之 差 異 比 較 。

第 一 節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量 統 計 分 析 後 ,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年 齡 、 身 高 及 體 重 以 與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 ( 如 表 4 - 1 ) 所 示 , 說 明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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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 1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實 驗 組 對 照 組 N = 2 0 N = 2 0 年 齡 ( 歲 ) (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2 9 . 2 ± 6 . 6 3 0 . 6 ± 5 . 0 身 高 ( 公 分 ) (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1 5 9 . 4 ± 5 . 5 1 6 1 . 5 ± 5 . 6 體 重 ( 公 斤 ) (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5 3 . 1 ± 7 . 9 5 3 . 9 ± 6 . 1 B M I (

公 斤

/

公 尺 2

) (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2 0 . 8 ± 2 . 3 2 0 . 7 ± 2 . 5

一 、 年 齡

研 究 對 象 福 豐 國 中 女 性 教 師 , 有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的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平 均 年 齡 為 2 9 . 2 ± 6 . 6 歲 ; 而 無 訓 練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之 平 均 年 齡 為 3 0 . 6 ± 5 . 0 歲 。

二 、 身 高 及 體 重

研 究 對 象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之 平 均 身 高 為 1 5 9 . 4 ± 5 . 5 公 分 ; 平 均 體 重 為 5 3 . 1 ± 7 . 9 公 斤 ; 而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之 平 均 身 高 為 1 6 1 . 5 ± 5 . 6 公 分 ; 平 均 體 重 為 5 3 . 9 ± 6 . 1 公 斤 。

三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研 究 對 象 有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之 平 均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為 2 0 . 8 ± 2 . 3 ; 而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之 平 均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為 2 0 . 7 ±

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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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的 差 異 比 較

在 所 測 得 各 項 健 康 體 適 能( 前 測 )之 數 據 , 包 括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坐 姿 體 前 彎 、 立 定 跳 遠 、 仰 臥 起 坐 、 八 百 公 尺 跑 走 等 資 料 , 求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 健 康 體 適 能 測 驗 結 果 的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及 之 間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加 以 檢 定 分 析 後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在 各 項 健 康 體 適 能 項 目 中 都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因 此 兩 組 在 實 驗 研 究 之 前 的 起 始 能 力 上 , 並 沒 有 差 異 , 資 料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如 表 4 - 2 ) 所 示 :

表 4 - 2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的 差 異 比 較 表

實 驗 組 對 照 組 t 值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B M I (

公 斤

/

公 尺 2

) 2 0 . 8 ± 2 . 3 2 0 . 7 ± 2 . 5 . 1 8 1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2 9 . 4 ± 1 1 . 2 2 9 . 0 ± 9 . 2 . 1 2 3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1 4 3 . 0 ± 1 9 . 1 1 4 1 . 8 ± 1 2 . 9 . 2 4 1 仰 臥 起 坐 ( 次 ) 2 4 . 4 ± 9 . 1 2 1 . 8 ± 6 . 9 1 . 0 2 4 八 百 跑 走 ( 秒 ) 3 4 3 . 4 ± 2 5 . 8 3 3 3 . 0 ± 2 8 . 4 1 . 2 1 7

* 代 表 p ﹤ 0 . 0 5

一 、 在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方 面 :

實 驗 組 2 0 名 女 性 教 師 ,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0 . 8 ± 2 . 3 , 而 對 照 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0 . 7 ± 2 . 5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的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的 t 值 為 . 1 8 1 為 達 無 顯 著 , 所 以 兩 組 在 訓 練 前 , 女 性 教 師 的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4)

二 、 在 坐 姿 體 前 彎 方 面 :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9 . 4 ± 1 1 . 2 公 分 , 而 對 照 組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9 . 0 ± 9 . 2 公 分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的 t 值 . 1 2 3 為 達 無 顯 著 , 所 以 兩 組 在 訓 練 前 , 女 性 教 師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三 、 在 立 定 跳 遠 方 面 :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1 4 3 . 0 ± 1 9 . 3 公 分 , 而 對 照 組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1 4 1 . 8 ± 1 2 . 9 公 分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的 立 定 跳 遠 t 值 為 . 2 4 1 為 達 無 顯 著 , 所 以 兩 組 在 訓 練 前 , 女 性 教 師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四 、 在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方 面 :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4 . 4 ± 9 . 1 次 , 而 對 照 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1 . 8 ± 6 . 9 次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的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的 t 值 為 1 . 0 2 4 為 達 無 顯 著 , 所 以 兩 組 在 訓 練 前 , 女 性 教 師 的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五 、 八 百 跑 走 方 面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3 4 3 . 4 ± 2 5 . 8 秒 , 而 對

照 組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3 3 3 . 0 ± 2 8 . 4 秒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八 百 跑 走 的 t 值 為 1 . 2 1 7 為 達 無 顯 著 , 所 以 兩 組 在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前 女

性 教 師 的 八 百 跑 走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5)

第 三 節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的 差 異 比 較

本 研 究 以 問 卷 所 測 得 的 各 項 生 活 壓 力 前 測 之 數 據 , 包 括 工 作 壓 力 、 家 庭 壓 力 、 個 人 壓 力 等 資 料 的 總 分 , 求 訓 練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 生 活 壓 力 問 卷 的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間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加 以 檢 定 分 析 後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總 分 項 目 中 都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因 此 兩 組 在 實 驗 前 的 生 活 壓 力 上 , 並 沒 有 差 異 , 其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如 下( 如 表 4 - 3 ) 所 示 :

表 4 - 3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的 差 異 比 較

實 驗 組 對 照 組 t 值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生 活 壓 力 ( 分 ) 4 7 . 3 ± 2 8 . 0 5 2 . 6 ± 2 1 . 0 - . 6 8 5

* 代 表 p ﹤ 0 . 0 5

實 驗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的 差 異 比 較 從 上 ( 如 表 4 - 3 ) 可 以 得 知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前,實 驗 組 生 活 壓 力 前 測 的 平 均 數 為 4 7 . 3 標 準 差 為 2 8 . 0 分 , 對 照 組 的 平 均 數 為 5 2 . 6 標 準 差 為 2 1 . 0 分 , t 值 為

- . 6 8 5 達 不 顯 著 水 準,可 以 知 道 兩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實 驗 前 生 活 壓 力 沒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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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健 康 體 適 能 前 後 測 的 差 異

經 過 1 2 週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 實 驗 組 進 行 前 後 健 康 體 適 能 各 項 要 素 測 驗 , 測 驗 結 果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加 以 檢 定 分 析 後 , 其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 如 表 4 - 4 ) 所 示 :

表 4 - 4 訓 練 前 後 實 驗 組 健 康 體 適 能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檢 定 表

實 驗 組 t 值 前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後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B M I (

公 斤

/

公 尺 2

) 2 0 . 8 ± 2 . 3 2 0 . 6 ± 2 . 2 3 . 6 3 3 * 坐 姿 體 前 彎( 公 分 ) 2 9 . 4 ± 1 1 . 2 3 2 . 6 ± 9 . 1 - 2 . 5 6 1 * 立 定 跳 遠( 公 分 ) 1 4 3 . 0 ± 1 9 . 3 1 4 7 . 7 ± 1 7 . 4 - 7 . 2 8 4 * 仰 臥 起 坐 ( 次 ) 2 4 . 4 ± 9 . 1 2 6 . 1 ± 8 . 5 - 7 . 6 7 6 * 八 百 跑 走 ( 秒 ) 3 4 3 . 4 ± 2 5 . 8 3 3 7 . 0 ± 2 8 . 9 4 . 6 6 0 *

* 代 表 p ﹤ 0 . 0 5

一 、 在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方 面 :

實 驗 組 2 0 名 女 性 教 師 ,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0 . 8 ± 2 . 3 , 而 後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0 . 6 ± 2 . 2,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的 t 值 為 3 . 6 6 3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實 驗 組 在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 女 性 教 師 的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7)

二 、 在 坐 姿 體 前 彎 方 面 :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9 . 4 ± 1 1 . 2 公 分 , 而 後 測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3 2 . 6 ± 9 . 1 公 分 , 其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的 t 值 - 2 . 5 6 1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實 驗 組 在 訓 練 後 , 女 性 教 師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三 、 在 立 定 跳 遠 方 面 :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1 4 3 . 0 ± 1 9 . 3 公 分 , 後 測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1 4 7 . 7 ± 1 7 . 4 公 分 ,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立 定 跳 遠 的 t 值 - 7 . 2 8 4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實 驗 組 在 訓 練 後 , 女 性 教 師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四 、 在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方 面 :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4 . 4 ± 9 . 1 次 , 後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6 . 1 ± 8 . 5 次 ,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的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的 t 值 為 - 7 . 6 7 6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實 驗 組 在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 女 性 教 師 的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五 、 八 百 跑 走 方 面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3 4 3 . 4 ± 2 5 . 8 秒 , 後 測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3 3 7 . 0 ± 2 8 . 9 秒 ,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八

百 跑 走 的 t 值 為 4 . 6 6 0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實 驗 組 在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女 性

教 師 的 八 百 跑 走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8)

第 五 節 訓 練 後 對 照 組 健 康 體 適 能 前 後 測 的 差 異

對 照 組 在 經 維 持 原 來 生 活 型 態 1 2 週 後 , 進 行 前 後 健 康 體 適 能 各 要 素 測 驗 , 測 驗 結 果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加 以 檢 定 分 析 後 , 其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 如 表 4 - 5 ) 所 示 :

表 4 - 5 訓 練 前 後 對 照 組 健 康 體 適 能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檢 定 表

對 照 組 t 值 前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後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B M I (

公 斤

/

公 尺 2

) 2 0 . 7 ± 2 . 5 2 0 . 8 ± 2 . 5 - 4 . 4 3 2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2 9 . 0 ± 9 . 2 2 8 . 1 ± 9 . 0 1 . 7 1 0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1 4 1 . 8 ± 1 2 . 9 1 4 1 . 5 ± 1 2 . 7 1 . 8 3 1 仰 臥 起 坐 ( 次 ) 2 1 . 8 ± 6 . 9 2 1 . 4 ± 6 . 8 2 . 6 6 6 * 八 百 跑 走 ( 秒 ) 3 3 3 . 0 ± 2 8 . 4 3 3 8 . 3 ± 2 8 . 2 - 4 . 4 3 2 *

* 代 表 p ﹤ 0 . 0 5

一 、 在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方 面 :

對 照 組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0 . 7 ± 2 . 5, 後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0 . 8 ± 2 . 5,結 果 顯 示 對 照 組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 M I )的 t 值 為 - 4 . 4 3 2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對 照 組 在 女 性 教 師 的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9)

二 、 在 坐 姿 體 前 彎 方 面 :

對 照 組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9 . 0 ± 9 . 2 公 分 , 後 測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8 . 1 ± 9 . 0 公 分 , 結 果 顯 示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的 t 值 1 . 7 1 0 為 達 無 顯 著,所 以 對 照 組 在 坐 姿 體 前 彎 無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三 、 在 立 定 跳 遠 方 面 :

對 照 組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1 4 1 . 8 ± 1 2 . 9 公 分 , 後 測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1 4 1 . 5 ± 1 2 . 7 公 分 , 結 果 顯 示 對 照 組 立 定 跳 遠 的 t 值 1 . 8 3 1 為 達 無 顯 著,所 以 對 照 組 在 女 性 教 師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無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四 、 在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方 面 :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1 . 8 ± 6 . 9 次 , 後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2 1 . 4 ± 6 . 8 次 , 結 果 顯 示 對 照 組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t 值 為 2 . 6 6 6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對 照 組 在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五 、 八 百 跑 走 方 面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前 測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3 3 3 . 0 ± 2 8 . 4 秒 , 後 測

的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為 3 3 8 . 3 ± 2 8 . 2 秒 , 結 果 顯 示 對 照 組 t 值 為 - 4 . 4 3 2

為 達 顯 著 , 所 以 對 照 組 在 八 百 跑 走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 。

(10)

由 表 4 - 4、 表 4 - 5 兩 表 得 知 , 對 於 訓 練 的 實 驗 組 , 經 過 本 研 究 所 設 計 之 1 2 週 訓 練 後 , 結 果 發 現 在 各 項 健 康 體 適 能 項 目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柔 軟 度 、 肌 力 、 肌 耐 力 及 心 肺 適 能 ) 的 前 後 測 驗 產 生 顯 著 訓 練 效 果 , 均 達 顯 著 差 異 ( P < 0 . 0 5 ) 。 另 無 經 過 訓 練 的 對 照 組 , 在 經 過 1 2 週 按 照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後 , 結 果 發 現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項 目 ( 肌 力 、 柔 軟 度 ) 上 的 表 現 均 未 達 顯 著 ( P > 0 . 0 5 ) 。 但 發 現 在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肌 耐 力 及 心 肺 適 能 )等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 呈 現 健 康 體 適 能 明 顯 的 退 步 。

由 此 可 知 , 有 參 加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的 女 性 教 師 健 康 體 適 能 較 好 且 有 明 顯 提 升 ,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則 有 些 退 步 。 因 此 , 可 以 說 明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對 女 性 教 師 健 康 體 適 能 的 鍛 鍊 有 良 好 的 效 果 , 對 女 性 教 師 身 體 健 康 應 當 是 非 常 有 幫 助 的 。

(11)

第 六 節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生 活 壓 力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以 問 卷 所 測 得 實 驗 組 的 各 項 生 活 壓 力 之 數 據 等 資 料 的 總 分 , 求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加 以 檢 定 分 析 後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總 分 中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因 此 在 實 驗 研 究 後 生 活 壓 力 , 有 顯 著 差 異 , 其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如 下 , ( 如 表 4 - 6 ) 所 示 :

表 4 - 6 實 驗 組 生 活 壓 力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檢 定 表

實 驗 組 t 值 前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後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生 活 壓 力( 分 ) 4 7 . 3 ± 2 8 . 0 4 5 . 4 ± 2 5 . 2 2 . 4 9 7 *

* 代 表 p ﹤ 0 . 0 5

從 上 ( 表 4 - 6 ) 可 以 得 知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 實 驗 組 生 活 壓 力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 前 測 的 平 均 數 為 4 7 . 3 標 準 差 為 2 8 . 0 分 , 在 後 測 的 平 均 數 為 4 5 . 4 標 準 差 為 2 5 . 2 分 , 而 t 值 為 2 . 4 9 7 達 顯 著 水 準 , 可 以 知 道 受 訓 練 的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在 實 驗 後 生 活 壓 力 有 顯 著 的 改 變 。

因 此 , 由 結 果 可 以 知 道 經 過 1 2 週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 實 驗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生 活 壓 力 有 明 顯 的 降 低 。

(12)

第 七 節 訓 練 後 對 照 組 生 活 壓 力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以 問 卷 所 測 得 對 照 組 的 各 項 生 活 壓 力 之 數 據 等 資 料 的 總 分 , 求 對 照 組 前 後 測 之 間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加 以 檢 定 分 析 後 , 結 果 顯 示 對 照 組 在 生 活 壓 力 總 分 項 目 中 ,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因 此 對 照 組 在 實 驗 研 究 後 的 生 活 壓 力 上 , 有 顯 著 的 改 變 , 其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如 下 , ( 如 表 4 - 7 ) 所 示 :

表 4 - 7 對 照 組 生 活 壓 力 之 相 依 樣 本 t 考 驗 檢 定 表

對 照 組 t 值 前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後 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生 活 壓 力( 分 ) 5 2 . 6 ± 2 1 . 0 5 4 . 4 ± 1 9 . 3 - 3 . 2 4 1 *

* 代 表 p ﹤ 0 . 0 5

從 ( 表 4 - 7 ) 上 可 以 得 知 對 照 組 , 在 生 活 壓 力 之 前 測 的 平 均 數 為

5 2 . 6 標 準 差 為 2 1 . 0 分 , 後 測 的 平 均 數 為 5 4 . 4 標 準 差 為 1 9 . 3 分 , 而 t 值

為 - 3 . 2 4 1 為 達 顯 著 水 準 , 所 以 可 以 知 道 , 保 持 日 常 作 息 的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 在 實 驗 前 後 生 活 壓 力 有 顯 著 的 改 變 , 所 以 在 實 驗 後 對 照 組

女 性 教 師 的 生 活 壓 力 有 明 顯 的 上 升 。

(13)

第 八 節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健 康 體 適 能 之 差 異 比 較

本 研 究 以 所 測 得 的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健 康 體 適 能 測 驗 結 果 之 間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比 較 後 ,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各 項 健 康 體 適 能 項 目 中 , 都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其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如 下 , ( 如 表 4 - 8 到 表 4 - 1 2 ) 所 示 :

表 4 - 8 B M I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變 異 數 來 源 型 Ⅲ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值 共 變 數 2 0 9 . 0 7 1 2 0 9 . 0 7 8 9 9 2 . 2 8 B M I . 7 4 1 . 7 4 3 1 . 7 4 * 誤 差 . 8 6 3 7 2 . 3 3 E - 0 2

* p ﹤ 0 . 0 5

表 4 - 9 坐 姿 體 前 彎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變 異 數 來 源 型 Ⅲ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值 共 變 數 2 6 0 6 . 1 1 1 2 6 0 6 . 1 1 1 8 2 . 2 3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1 7 0 . 2 5 1 1 7 0 . 2 5 1 1 . 9 1 * 誤 差 5 2 9 . 1 4 3 7 1 4 . 3 0

* p ﹤ 0 . 0 5

(14)

表 4 - 1 0 立 定 跳 遠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變 異 數 來 源 型 Ⅲ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值 共 變 數 8 7 3 9 . 6 7 1 8 7 3 9 . 6 7 2 9 5 3 . 6 2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2 5 9 . 1 8 1 2 5 9 . 1 8 8 7 . 5 9 * 誤 差 1 0 9 . 4 8 3 7 2 . 9 6

* p ﹤ 0 . 0 5

表 4 - 1 1 仰 臥 起 坐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變 異 數 來 源 型 Ⅲ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值 共 變 數 2 2 1 2 . 3 7 1 2 2 1 2 . 3 7 4 0 4 7 . 2 3 仰 臥 起 坐 ( 次 ) 4 8 . 3 7 1 4 8 . 3 7 8 8 . 4 9 * 誤 差 2 0 . 2 3 3 7 . 5 4

* p ﹤ 0 . 0 5

表 4 - 1 2 八 百 公 尺 跑 走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變 異 數 來 源 型 Ⅲ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值 共 變 數 2 9 6 5 9 . 8 9 1 2 9 6 5 9 . 8 9 8 2 4 . 9 3 八 百 跑 走 ( 秒 ) 1 3 9 7 . 4 8 1 1 3 9 7 . 4 8 3 8 . 8 7 * 誤 差 1 3 3 0 . 3 1 3 7 3 5 . 9 5

* p ﹤ 0 . 0 5

(15)

一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方 面 :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以 後 測 B M I 在 排 除 前 測 B M I 的 影 響 因 素 後 , 兩 組 在 後 測 B M I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分 析 , 經 共 變 數 分 析 結 果 F = 3 1 . 7 4 ( p < 0 . 0 5 )達 到 顯 著 性 差 異( 如 表 4 - 8 所 示 )。 實 驗 組 B M I 低 於 對 照 組 B M I 。

二 、 坐 姿 體 前 彎 方 面 :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以 後 測 坐 姿 在 排 除 前 測 坐 姿 體 前 彎 的 影 響 之 後 , 兩 組 在 後 測 坐 姿 體 前 彎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分 析 , 經 共 變 數 分 析 結 果 F = 1 1 . 9 1 ( p < 0 . 0 5 ) 達 到 顯 著 性 差 異 ( 如 表 4 - 9 所 示 ) 。 實 驗 組 坐 姿 體 前 彎 優 於 對 照 組 的 坐 姿 體 前 彎 。

三 、 立 定 跳 遠 方 面 :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 以 後 測 立 定 跳 遠 在 排 除 前 測 立 定 跳 遠 的 影 響 之 後 , 兩 組 在 後 測 立 定 跳 遠 跳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分 析 , 經 共 變 數 分 析 結 果 F = 8 7 . 5 9 ( p < 0 . 0 5 ) 達 到 顯 著 性 差 異 ( 如 表 4 - 1 0 所 示 ) 。 實 驗 組 立 定 跳 遠 優 於 對 照 組 立 定 跳 遠 。

四 、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方 面 :

訓 練 後 以 後 測 仰 臥 起 坐 在 排 除 前 測 仰 臥 起 坐 的 影 響 之 後 , 兩 組 在 後 測 仰 臥 起 坐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分 析 , 經 共 變 數 分 析 結 果 F = 8 8 . 4 9 ( p < 0 . 0 5 ) 達 到 顯 著 性 差 異 ( 如 表 4 - 1 1 所 示 ) 。 實 驗 組 仰 臥 起 坐 優 於 對 照 組 仰 臥 起 坐 。

五 、 八 百 公 尺 跑 走 方 面 :

訓 練 後 以 後 測 八 百 跑 走 排 除 前 測 八 百 跑 走 的 影 響 之 後 , 兩 組 在 後 測 八 百 跑 走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分 析 , 經 共 變 數 分 析 結 果 F = 3 8 . 8 7

( p < 0 . 0 5 ) 達 到 顯 著 性 差 異 ( 如 表 4 - 1 2 所 示 ) 。 對 照 組 八 百 跑 走 高

(16)

於 實 驗 組 八 百 跑 走 。

由 以 上 可 知 ,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比 較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健 康 體 適 能 項 目 包 括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坐 姿 體 前 彎 之 柔 軟 度 、 立 定 跳 遠 之 肌 力 、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之 肌 耐 力 、 及 8 0 0 公 尺 跑 走 之 心 肺 耐 力 等 均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在 訓 練 後 健 康 體 適 能 皆 優 於 對 照 組 。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之 操 作 練 習 , 讓 身 心 放 鬆 、 提 高 肌 肉 強 度 、 矯 治 身 體 結 構 之 異 常 , 使 自 律 神 經 系 統 得 到 平 衡 。 受 試 者 接 受 十 二 週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 每 週 訓 練 三 天 , 每 次 3 0 分 鐘 , 運 動 強 度 約 為 5 0 - 6 0

% 最 大 心 跳 率 訓 練 , 可 達 成 促 進 健 康 體 適 能 的 效 果 。

在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B M I ) 方 面 , 進 步 原 因 可 能 是 連 續 不 斷 的 身 體 運 動 能 消 耗 熱 量 , 經 過 訓 練 後 可 能 肌 肉 質 量 會 增 加 , 肌 肉 質 量 增 加 , 基 礎 代 謝 率 就 會 增 加 , 對 於 改 善 紓 解 壓 力 、 減 少 食 慾 , 使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下 降 有 顯 著 的 效 果。此 研 究 結 果 與( 吳 麗 貞,2 0 0 2;陳 亭 蘭,2 0 0 5;

洪 睿 聲 , 2 0 0 5; 蕭 雅 馨 , 2 0 0 5 )等 的 研 究 相 同 , 但 與( 戴 彰 佑 , 2 0 0 5 ; 李 鳳 英 , 2 0 0 4 ; 陳 坤 檸 , 2 0 0 6 ) 等 的 研 究 不 同 。

在 坐 姿 體 前 彎 方 面 , 進 步 原 因 可 能 是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是 一 種 專 注 於 身 心 放 鬆 的 運 動 , 做 動 作 時 不 斷 的 伸 展 與 放 鬆 骨 骼 、 肌 肉 和 關 節 , 對 於 柔 軟 度 的 提 升 可 以 有 很 好 的 幫 助 與 效 果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 蕭 雅 馨 , 2 0 0 5 ; 葉 乃 華 , 2 0 0 5 ; 石 芳 綺 , 2 0 0 4 ; 戴 彰 佑 , 2 0 0 5 ; 洪 睿 聲 , 2 0 0 5; 李 鳳 英 , 2 0 0 4; 吳 麗 貞 , 2 0 0 2; 陳 坤 檸 , 2 0 0 6; 陳 亭 蘭 , 2 0 0 5 ; 劉 慈 慧 , 2 0 0 4 ) 等 人 研 究 相 同 。

在 立 定 跳 遠 方 面 , 進 步 原 因 可 能 是 每 次 做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時 需 要

全 身 用 力 伸 展 和 放 鬆 , 透 過 自 己 身 體 重 量 負 荷 在 三 十 分 鐘 的 訓 練 中

不 斷 訓 練 , 能 夠 使 肌 肉 達 到 運 動 訓 練 的 效 果 , 讓 瞬 發 力 也 能 有 改 善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 葉 乃 華 , 2 0 0 5; 石 芳 綺 , 2 0 0 4; 戴 彰 佑 , 2 0 0 5; 洪 睿

聲 , 2 0 0 5 ; 吳 麗 貞 , 2 0 0 2 ; 陳 亭 蘭 , 2 0 0 5 ; 劉 慈 慧 , 2 0 0 4 ) 等 人 研 究

(17)

相 同 。

在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方 面 , 進 步 原 因 可 能 是 訓 練 時 八 個 動 作 能 使 全 身 的 肌 肉 重 複 不 斷 的 持 續 運 動 , 肌 耐 力 在 每 次 漸 進 的 訓 練 中 得 到 增 強 的 效 果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葉 乃 華 , 2 0 0 5; 石 芳 綺 , 2 0 0 4; 戴 彰 佑 , 2 0 0 5; 洪 睿 聲 , 2 0 0 5; 吳 麗 貞 , 2 0 0 2; 陳 亭 蘭 , 2 0 0 5; 劉 慈 慧 , 2 0 0 4 ) 等 人 研 究 相 同 。

八 百 公 尺 跑 走 方 面 , 美 國 運 動 醫 學 會 ( 1 9 9 0 ) 指 出 要 改 善 心 肺 功 能 , 頻 率 至 少 每 週 三 天 , 每 天 至 少 2 0 分 鐘 , 強 度 5 5 - 9 0 % 最 大 心 跳 率 。 雖 然 本 研 究 強 度 較 低 , 但 是 對 於 平 時 缺 少 活 動 之 女 性 教 師 應 亦 可 改 善 其 心 肺 功 能 。 訓 練 時 能 做 到 身 體 發 熱 微 微 冒 汗 , 呼 吸 稍 微 加 快 , 使 心 肺 功 能 得 到 鍛 鍊 , 所 以 心 肺 功 能 得 到 顯 著 的 改 善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蕭 雅 馨,2 0 0 5;葉 乃 華,2 0 0 5;石 芳 綺,2 0 0 4;戴 彰 佑,2 0 0 5 ; 吳 麗 貞 , 2 0 0 2 ; 陳 坤 檸 , 2 0 0 6 ; 陳 亭 蘭 , 2 0 0 5 ; 洪 至 祥 , 2 0 0 5 ) 等 人 研 究 相 同 。 但 與 ( 洪 睿 聲 , 2 0 0 5; 李 鳳 英 , 2 0 0 4 ) 的 研 究 不 同 。 這 些 研 究 結 果 與 禪 修 、 瑜 珈 、 太 極 拳 之 研 究 有 相 同 之 處 ( 曾 佩 舒 , 2 0 0 5 ; 戴 彰 佑 , 2 0 0 5 ; 洪 睿 聲 , 2 0 0 5 ; 陳 亭 蘭 , 2 0 0 5 ; 張 瓊 丹 , 2 0 0 2 ; 李 惠 蘭 , 1 9 9 8 ; 陳 俊 杰 , 2 0 0 5 ; 林 旻 君 , 1 9 9 8 ; 鄭 名 涵 , 2 0 0 3 ) 因 此 , 十 二 週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之 質 與 量 應 可 以 提 升 健 康 體 適 能 。

透 過 運 動 提 升 身 體 能 力 , 得 大 多 數 人 的 證 明 , 像 是 跑 步 、 游 泳 、

瑜 珈 或 是 中 國 先 人 智 慧 傳 承 中 的 太 極 導 引 、 氣 功 、 靜 坐 、 武 術 等 活

動( 于 曉 星 譯 , 1 9 9 6; 林 鶯 譯 , 1 9 9 8; 曹 進 雷 、 孫 礪 、 周 麗 華 , 1 9 9 9 ;

張 良 維 , 2 0 0 0; 創 意 力 組 譯 , 1 9 9 9; 嚴 菀 華 , 1 9 9 7 ) 的 研 究 都 證 實 規

律 運 動 對 於 身 體 有 很 大 的 益 處 , 這 些 與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當 接 近 。

(18)

第 九 節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生 活 壓 力 之 差 異 比 較

本 研 究 以 問 卷 所 測 得 的 各 項 生 活 壓 力 之 數 據 , 求 訓 練 後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 是 否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經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1 0 . 0 版 中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比 較 兩 組 , 結 果 顯 示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其 資 料 說 明 如 下 ( 如 表 4 - 1 3 ) 所 示 :

表 4 - 1 3 兩 組 生 活 壓 力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變 異 數 來 源 型 Ⅲ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值 共 變 數 1 9 0 4 8 . 0 4 1 1 9 0 4 8 . 0 4 8 2 4 . 9 3 生 活 壓 力( 分 ) 1 7 0 . 2 9 1 1 7 0 . 2 9 5 1 . 8 3 * 誤 差 1 2 1 . 5 6 3 7 3 . 2 9

* p ﹤ 0 . 0 5

由 以 上( 表 4 - 1 3 )可 知 在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後 , 進 行 共 變 數 分 析

比 較 兩 組 實 驗 研 究 後 是 否 有 差 異 , 結 果 顯 示 F = 5 1 . 8 3 分 ( p < 0 . 0 5 )

生 活 壓 力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性,對 照 組 生 活 壓 力 高 於 實 驗 組 的 生 活 壓 力 。

(19)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正 面 的 因 應 壓 力 方 式 , 諸 如 運 用 肌 肉 放 鬆 訓 練 、 心 智 的 放 鬆 訓 練 、 尋 求 社 會 支 持 、 深 呼 吸 、 放 鬆 嘆 息 、 意 像 練 習 及 運 動 等 , 都 是 紓 解 壓 力 最 好 的 方 式 。 許 多 學 者 也 指 出 規 律 的 運 動 能 有 效 的 紓 解 壓 力 及 有 較 佳 的 心 理 健 康( 張 宏 亮,1 9 9 5;周 文 祥,1 9 9 6;

李 明 濱 , 1 9 9 7 ; N i e m a n , 1 9 9 8 ; C o r b i n , & L i n d s e y , 1 9 9 3 ) 。

N i e m a n( 1 9 9 8 )回 顧 了 許 多 有 關 身 體 活 動 與 壓 力 的 研 究 , 其 結 果 指 出 有 規 律 運 動 的 人 比 坐 式 生 活 的 人 有 較 佳 的 心 理 健 康 , 健 康 的 體 適 能 有 益 於 緩 衝 身 體 面 對 疾 病 時 所 引 起 的 心 理 壓 力 , 也 能 改 善 心 理 健 康 與 情 緒 。 特 別 是 在 臨 床 上 有 沮 喪 的 患 者 在 從 事 規 律 運 動 數 月 之 後 , 效 果 最 為 明 顯 。 能 使 人 減 少 緊 張 、 降 低 焦 慮 。

減 輕 壓 力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做 有 氧 運 動 , 它 必 須 要 能 夠 讓 人 享 樂 其 中 , 運 動 的 強 度 是 普 通 到 中 等 的 程 度 , 而 持 續 時 間 及 頻 數 只 要 足 夠 就 有 效 果 , 若 能 在 運 動 後 , 使 身 體 發 汗 並 達 到 輕 微 程 度 的 疲 勞 效 果 較 好 。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能 改 善 壓 力 主 要 原 因 :

一 、 八 式 動 禪 是 清 楚 放 鬆 、 全 身 放 鬆 與 專 注 於 動 作 上 , 能 體 驗 活 在 當 下 的 感 覺 , 當 心 能 夠 靜 下 來 之 後 , 就 能 平 心 靜 氣 , 對 於 一 些 平 常 困 擾 我 們 的 問 題 , 就 能 夠 達 到「 事 則 緩 、 事 則 圓 」 的 地 步 。 二 、 運 動 本 身 可 助 於 放 鬆 , 在 忙 碌 的 生 活 中 , 透 過 全 身 的 伸 展 、 疏

通 筋 骨 , 對 於 整 天 忙 於 工 作 的 人 , 能 產 生 很 大 身 心 調 和 的 益 處 。 三 、 八 式 動 禪 能 訓 練 可 能 有 遷 移 的 效 果 , 把〝 心 法 〞運 用 在 動 作 中 ,

平 時 也 會 把 心 法 融 入 生 活 中 , 可 以 用 來 調 整 內 心 的 壓 力 。 四 、 在 團 體 練 習 時 , 人 際 關 係 的 互 動 、 相 互 關 懷 、 彼 此 的 了 解 , 對

紓 解 生 活 壓 力 也 有 很 大 幫 助 , 所 以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能 對 生 活 壓 力 產 生 正 面 的 改 善 效 果 。

從 禪 修 靜 坐 、 瑜 珈 、 太 極 拳 的 研 究 也 證 實 , 對 情 緒 的 安 定 、 舒

緩 壓 力 、 放 鬆 舒 適 、 健 康 愉 快 感 , 情 感 疾 病 , 憂 鬱 情 緒 , 心 理 壓 力 ,

(20)

狀 態 性 焦 慮 , 睡 眠 品 質 等 方 面 , 皆 有 改 善 或 降 低 的 效 果 ( 郭 美 菊 , 2 0 0 5; 曾 佩 舒 , 2 0 0 5; 戴 彰 佑 , 2 0 0 5; 洪 睿 聲 , 2 0 0 5; 林 旻 君 , 1 9 9 8 ; 洪 聰 敏 , 1 9 8 8; 張 嚴 仁 , 1 9 9 2; 許 存 惠 , 1 9 9 8 ) 。 與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訓 練 結 果 得 到 相 互 之 印 證 。

數據

表 4 - 1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實 驗 組                 對 照 組                                                               N = 2 0                       N = 2 0   年 齡 ( 歲 ) (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2 9
表 4 - 1 0   立 定 跳 遠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變 異 數 來 源       型 Ⅲ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值   共 變 數                       8 7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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