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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助 學 校 處 理 共 享 教 職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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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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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 助 學 校 處 理 共 享 教 職 指 引

簡 介

共 享 教 職 指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教 師 /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人 員 填 補 教 育 局 核 准 編 制 內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職 位 。

一 般 原 則

2 . 學 校 應 根 據 下 列 原 則 安 排 共 享 教 職 ︰

a ) 共 享 教 職 不 應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帶 來 不 良 影 響 。

b ) 共 享 教 職 的 安 排 , 應 符 合 《 教 育 條 例 》 、 《 教 育 規 例 》 、 相 關 的 《 資 助 則 例 》 ,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和 條 例 的 所 有 規 定 。

c ) 共 享 教 職 不 應 引 致 額 外 的 政 府 開 支 。

d ) 有 關 教 師 /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須 自 願 參 與 共 享 教 職 。 e ) 每 名 人 員 只 可 擔 任 一 個 實 任 職 級 。

f )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和 《 教 育 規 例 》 , 校 長 一 職 不 得 以 共 享 教 職 方 式 填 補 。

共 享 教 職 的 安 排

3 . 學 校 可 考 慮 實 施 下 列 共 享 教 職 的 安 排 ︰ a ) 相 同 職 級 相 同 職 系

( i ) 共 享 教 職 可 於 相 同 的 基 本 或 晉 升 職 級 推 行 。 例 如 : 兩 名 學 位 教 師 以 不 同 的 分 工 安 排 共 享 一 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如 0 . 5 個 + 0 . 5 個 或 0 . 3 個 + 0 . 7 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或 三 名 學 位 教 師 共 享 兩 個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如 0 . 6 個 + 0 . 7 個 + 0 . 7 個 ) 。 薪 金 則 按 比 例 分 配 。

( i i ) 學 校 在 申 請 推 行 此 類 共 享 教 職 安 排 時 , 應 為 教 學 人 員 和 非

(2)

教 學 人 員 分 別 遞 交 不 同 的 聘 任 表 格 , 並 在 表 格 第 I I 部 H 部 分 ( 教 學 人 員 ) 或 F 部 分 ( 非 教 學 人 員 )「 兼 任 教 師 / 兼 職 人 員 ( 佔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 一 欄 填 寫 在 有 關 職 位 擔 任 的 工 作 比 例 。 學 校 須 就 每 名 教 職 員 分 別 遞 交 聘 任 表 格 。

b ) 相 同 職 級 不 同 職 系

( i ) 由 2 0 1 9 / 2 0 學 年 起 , 在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的 政 策 下 , 核 准 編 制 内 的 所 有 教 師 職 位 均 為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然 而 , 如 學 校 仍 有 非 學 位 教 師 , 非 學 位 教 師 亦 可 與 學 位 教 師 共 享 學 位 教 席 , 但 其 實 任 職 級 卻 須 保 持 為 非 學 位 教 師 。

( i i ) 舉 例 說 , 兩 名 在 職 教 師 ( 一 名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及 一 名 文 憑 教 師 ) 打 算 共 享 一 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該 名 在 職 學 位 教 師 願 意 擔 任 0 . 5 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的 工 作 , 而 文 憑 教 師 ( 有 關 教 師 或 因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不 改 編 , 或 學 歷 未 符 合 改 編 至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要 求 ) 則 願 意 擔 任 0 . 5 個 文 憑 教 師 職 位 的 工 作 。 在 此 情 況 下 , 該 名 留 任 於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文 憑 教 師 的 職 級 ( 無 論 該 教 師 已 符 合 改 編 至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學 歷 要 求 與 否 ) 會 列 作 文 憑 教 師 , 其 薪 酬 亦 會 按 非 學 位 教 席 的 薪 級 表 支 薪 。

( i i i ) 學 校 可 根 據 與 上 文 第 3 a ) ( i i ) 段 所 述 相 同 的 程 序 , 申 請 推 行 此 類 共 享 教 職 的 安 排 。

c ) 不 同 職 級 及 相 同 / 不 同 職 系

( i ) 學 校 如 欲 讓 兩 名 或 以 上 不 同 職 級 及 相 同 / 不 同 職 系 的 教 師 /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共 享 教 職 , 教 育 局 可 為 有 關 學 校 提 供 薪 金 封 套 的 安 排 , 讓 學 校 享 有 最 大 的 靈 活 度 及 精 簡 行 政 程 序 。 ( i i ) 根 據 這 項 安 排 , 學 校 可 提 名 在 職 教 師 /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擔 任 核

准 編 制 內 教 席 。 獲 提 名 教 師 /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的 實 際 薪 酬 及 增 薪 日 期 會 作 為 計 算 學 校 所 得 薪 金 封 套 金 額 的 基 礎 。 薪 金 封 套 金 額 每 年 會 按 教 職 員 薪 點 遞 增 額 及 人 員 更 替 而 調 整 。 學 校 可 向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索 取 薪 金 封 套 樣 本 參 閱 。

( i i i ) 至 於 公 積 金 及 / 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 政 府 在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資 助 亦 會 按 照 上 述 薪 金 封 套 方 法 計 算 , 而 個 別 教 師 則 獲 取 按 比 例 分 配 的 供 款 額 。

(3)

( i v ) 共 享 核 准 編 制 職 位 的 教 師 的 薪 酬 計 算 基 礎 , 應 由 校 方 及 有 關 教 師 協 議 。 例 如 : 倘 若 學 校 所 獲 的 薪 金 封 套 金 額 較 在 出 現 超 額 人 員 情 況 前 所 獲 的 批 額 少 5 % , 教 師 可 自 行 決 定 接 受 劃 一 9 5 % 的 薪 酬 。

( v ) 有 意 採 用 薪 金 封 套 方 法 的 學 校 , 須 向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

( v i ) 學 校 亦 可 申 請 由 一 名 教 師 擔 任 兩 個 或 以 上 不 同 職 級 的 職 位 。 例 如 ︰ 學 校 應 有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職 位 若 由 一 個 減 為 0 . 5 個 小 學 位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職 位,學 校 可 指 派 有 關 的 小 學 位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擔 任 該 0 . 5 個 小 學 位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職 位 , 再 以 共 享 形 式 擔 任 另 外 0 . 5 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如 該 名 輔 導 教 師 未 轉 職 為 學 位 教 師 , 有 關 教 師 須 留 任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 即 同 時 擔 任 0 . 5 助 理 教 席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及 0 . 5 文 憑 教 師 。 學 校 應 利 用 「 不 同 職 級 的 共 享 教 職 申 請 」 表 格 作 出 有 關 申 請 , 並 可 向 所 屬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索 取 有 關 申 請 的 樣 本 。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4 . 學 校 亦 應 注 意 下 列 相 關 事 宜 ︰ a ) 計 算 經 驗

部 分 教 席 教 師 的 經 驗 會 按 比 例 計 算 。 例 如 : 教 師 有 四 年 擔 任 0 . 5 個 教 席 的 經 驗 , 會 視 作 兩 年 的 全 職 教 學 經 驗 ( 0 . 5 × 4 年 = 2 年 ) 。

b ) 增 薪 日 期

( i ) 參 與 薪 金 封 套 並 擔 任 部 分 教 席 的 全 職 教 師 會 維 持 其 增 薪 日 期 , 並 會 在 增 薪 日 期 到 期 時 獲 發 按 年 遞 加 的 增 薪 。

( i i ) 按 照 薪 金 封 套 的 規 定 , 教 師 的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如 有 變 動 , 便 須 重 新 釐 定 增 薪 日 期 。

c ) 公 積 金

( i ) 擔 任 按 《 資 助 則 例 》 設 定 職 位 的 教 師 , 不 論 其 職 位 為 全 職 或 部 分 教 席 , 均 納 入 補 助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範 圍 內 。

(4)

( i i ) 部 分 教 席 教 師 及 全 職 教 師 無 間 斷 的 教 學 年 資 , 在 計 算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時 並 無 分 別 。 例 如 三 年 0 . 4 部 分 教 席 的 教 學 年 資 相 等 於 三 年 的 供 款 年 資 , 而 四 年 0 . 6 部 分 教 席 的 教 學 年 資 則 相 等 於 四 年 的 供 款 年 資 。

d )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 i )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聘 的 部 分 教 席 教 師 , 如 在 同 一 所 學 校 連 續 任 教 四 星 期 或 以 上 , 而 每 星 期 任 教 時 數 不 少 於 1 8 小 時 , 則 可 享 有 與 全 職 教 師 相 同 的 假 期 , 例 如 在 受 聘 後 可 享 有 十 四 星 期 的 全 薪 產 假 及 共 2 8 天 的 全 薪 病 假 。 如 繼 續 任 教 , 每 滿 一 年 可 獲 4 8 天 病 假 。 全 薪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積 1 6 8 天 。

( i i ) 舉 例 說 , 一 名 只 在 上 午 授 課 的 全 日 制 學 校 部 分 教 席 教 師 , 如 獲 醫 生 建 議 給 予 2 8 天 病 假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至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則 該 名 教 師 可 享 有 這 段 期 間 的 有 薪 病 假 。 ( i i i ) 假 如 這 位 部 分 教 席 教 師 只 在 星 期 一 、 三 、 五 授 課 , 而 在 其

他 工 作 天 則 擔 任 非 經 常 性 專 責 工 作 , 他 / 她 仍 然 享 有 上 述 期 間 的 2 8 天 有 薪 病 假 。

e ) 處 理 超 額 / 過 剩 教 師 的 安 排

( i ) 資 助 學 校 應 善 用 共 享 教 職 的 安 排 以 吸 納 超 額 / 過 剩 教 師 (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及 過 剩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

( i i ) 如 學 校 以 共 享 教 職 以 處 理 超 額 / 過 剩 教 師 或 過 剩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的 情 況 , 學 校 應 在 確 定 超 額 / 過 剩 的 教 職 員 前 , 徵 詢 有 關 教 師 及 / 或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的 意 見 , 訂 出 共 享 教 職 的 計 劃 及 共 享 教 職 的 模 式 。

( i i i ) 學 校 在 採 取 本 指 引 的 措 施 以 吸 納 有 關 的 超 額 / 過 剩 教 職 員 時 , 應 同 時 參 考 和 遵 循 現 行 適 用 於 資 助 中 、 小 學 的 處 理 超 額 / 過 剩 教 師 及 過 剩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的 安 排 的 通 函 。

f ) 共 享 教 職 和 受 僱 於 核 准 編 制 以 外 的 職 位

教 師 擔 任 核 准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所 累 積 的 認 可 教 學 年 資 , 可 作 為 考 慮 增 薪 和 晉 升 之 用 。 由 於 受 聘 於 核 准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的 教 師 不 能 向 補

(5)

助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供 款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學 校 應 為 這 些 教 師 安 排 參 加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g ) 合 約 事 宜

( i ) 學 校 應 讓 教 師 知 悉 其 共 享 教 職 或 部 分 教 席 教 師 的 聘 用 屬 於 長 期 、 短 期 、 常 額 或 臨 時 的 安 排 。

( i i ) 共 享 教 職 的 安 排 應 屬 自 願 性 質 , 所 有 教 師 均 可 申 請 參 加 。 ( i i i ) 學 校 應 讓 全 體 教 職 員 知 悉 所 有 教 師 , 包 括 部 分 教 席 教 師 的

職 責 。

( i v ) 服 務 條 款 及 條 件 應 在 聘 用 合 約 內 清 楚 列 明 。

g ) 保 險 安 排

擔 任 核 准 編 制 內 共 享 教 職 的 教 師,以 及 擔 任 由 教 育 局 提 供 資 助 ( 例 如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而 開 設 的 部 分 教 席 職 位 的 教 師,均 受 到 現 行 綜 合 保 險 計 劃 ( 僱 員 補 償 ) 的 保 障 。

查 詢

5 . 如 對 本 指 引 有 其 他 查 詢 , 請 與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聯 絡 。

二 零 一 九 年 八 月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 財務管理指引.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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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職文憑教師/ 助理教席/ 助理小學學位教師/ 小學學 位教師 /高級小學學位教師,並於官立、資助或直接資 助計劃小學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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