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6 年度奬勵校(園)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台客 原)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一、 本市為配合教育部國教署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 業素養改進措施」,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 教師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 正式教師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 奬勵方式:
現職校(園)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認證者,依下列條文獎勵之。
(一) 台語(臺灣閩南語,下同)語言能力認證:
通過台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 或 C1 等級),敘嘉獎乙次 獎勵之;通過專業級認證(C2 等級),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二) 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中高級能力 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三) 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
通過初級、中級認證,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高級、薪傳 級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 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 次為限。任職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 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 認證者,任職本市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 (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之本 土語言認證者,不予敘獎。
三、 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規定之現職校(園)長,請填具敘獎 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 證書影本,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二)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
(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園)本權責予以敘獎。另請服 務機關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詳附件二),
核章後寄送至本局備查。
(三) 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 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
長敘獎申請表寄送本局備查及辦理(詳附件一、二),逾 期不予受理。
四、 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南市106 年度現職校(園)長通過本土語言(台客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申請表
姓 名 校(園)名
性 別 □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通過本土語
言能力認證 考試級別之 敘獎額度
通過語別:
□台語 □客家語( 腔) □原住民族語( 語別)
□通過 級或 分,嘉獎一次。
□通過 級或 分,嘉獎二次。
申請資料附件
(以下請勾選)□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者簽名:
請申請者簽名確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辦人: 人事單位主管: 校 (園)長:
附件一
臺南市 106 年度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台客原)語言能 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
機關名稱:
序號 職稱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通過認證語別及 級別(分數)
獎勵方式
嘉獎 次 嘉獎 次 嘉獎 次 嘉獎 次 嘉獎 次 嘉獎 次 嘉獎 次 嘉獎 次
台語嘉獎乙次: ______ 人,嘉獎 2 次:______ 人 客家語嘉獎乙次: ______ 人:嘉獎 2 次:______ 人 原住民族語嘉獎乙次: ______ 人:嘉獎 2 次:______ 人
附件二
註:校(園)長通過認證,請寄送附件一(含證明影本);教師通過認證,
請彙整名單後寄送附件二(含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