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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修 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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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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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修 正總說明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一百零四 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後,歷經一次 修正。茲考量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之便利性及適度降低電子支付機構 作業成本,爰修正本規則有關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機制等相關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 擴大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之業務運用範圍包括各項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列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方式進行自

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限額,並提供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

值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 下: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 項:指電子支付機構 獨立於實質交易之使 用者以外,依交易雙 方委任,接受付款方 所移轉實質交易之金 額,並經一定條件成 就、一定期間屆至或 付款方指示後,將該 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 予收款方之業務。

二、收受儲值款項:指電 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 者將款項預先存放於 電子支付帳戶,以供 與電子支付機構以外 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 金移轉使用之業務。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 移轉:指電子支付機 構依使用者非基於實 質交易之支付指示,

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 之資金,移轉至該電 子支付機構其他使用 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 業務。

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各款業務。

五、電子支付帳戶:指電 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 下: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 項:指電子支付機構 獨立於實質交易之使 用者以外,依交易雙 方委任,接受付款方 所移轉實質交易之金 額,並經一定條件成 就、一定期間屆至或 付款方指示後,將該 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 予收款方之業務。

二、收受儲值款項:指電 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 者將款項預先存放於 電子支付帳戶,以供 與電子支付機構以外 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 金移轉使用之業務。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 移轉:指電子支付機 構依使用者非基於實 質交易之支付指示,

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 之資金,移轉至該電 子支付機構其他使用 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 業務。

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各款業務。

五、電子支付帳戶:指電 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

考量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 之便利性,並適度降低電子 支付機構作業成本,爰修正 第八款有關約定連結存款帳 戶付款之業務運用範圍,擴 及收受儲值款項業務及電子 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

(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

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 戶。

六、使用者:指於電子支 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 子支付帳戶,利用電 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 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 值者。

七、收款使用者:指利用 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 項服務,進行收款之 使用者。

八、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 款:指電子支付機構 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 務,依使用者與開戶 金融機構間之約定,

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 扣款指示,連結該使 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 帳,由電子支付機構 收取支付款項,並於 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 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 及移轉情形之服務,

作業機制如下:

(一)直接連結機制:指電 子支付機構直接向開 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 指示,連結使用者存 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 制。

(二)間接連結機制:指電 子支付機構經由專用 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

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 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 戶。

六、使用者:指於電子支 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 子支付帳戶,利用電 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 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 值者。

七、收款使用者:指利用 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 項服務,進行收款之 使用者。

八、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 款:指電子支付機構 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 易款項業務,依使用 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 之約定,向開戶金融 機構提出扣款指示,

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 戶進行轉帳,由電子 支付機構收取代理收 付款項,並於該使用 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 代理收付款項金額及 移轉情形之服務,作 業機制如下:

(一)直接連結機制:指電 子支付機構直接向開 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 指示,連結使用者存 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 制。

(二)間接連結機制:指電 子支付機構經由專用

(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

據交換所,間接向開 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 指示,連結使用者存 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 制。

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 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 據交換所,間接向開 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 指示,連結使用者存 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 制。

第十二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 得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 進行儲值及電子支付帳戶 間款項移轉。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約 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

,電子支付機構及開戶金 融機構之作業,應符合本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 定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電 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 基準之相關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與開戶 金融機構就約定連結存款 帳戶付款服務所訂定之契 約應包含下列事項。但兼 營電子支付機構為開戶金 融機構時,不在此限:

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之 範圍、方式及程序。

二、提出扣款指示之內容 及方式。

三、爭議處理方式。

四、交易流量異常之處理 方式。

五、扣款指示來源別之區 分。

六、雙方之其他重要權利

、義務及費用分攤方 式。

第十二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 得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 進行儲值及電子支付帳戶 間款項移轉。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約 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

,電子支付機構及開戶金 融機構之作業,應符合本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 定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電 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 基準之相關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與開戶 金融機構就約定連結存款 帳戶付款服務所訂定之契 約應包含下列事項。但兼 營電子支付機構為開戶金 融機構時,不在此限:

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之 範圍、方式及程序。

二、提出扣款指示之內容 及方式。

三、爭議處理方式。

四、交易流量異常之處理 方式。

五、扣款指示來源別之區 分。

六、雙方之其他重要權利

、義務及費用分攤方 式。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 儲值服務,其方式包括由使 用 者 自 行 發 動 之 「 主 動 儲 值」及於支付款項餘額不足 支 付 時 發 動 之 「 自 動 儲 值」,為適度控管風險及維 護使用者權益,爰增列第六 項規定,要求電子支付機構 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 帳 戶 付 款 進 行 自 動 儲 值 服 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 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 供使用者隨時調整限額及停 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七、使用者否認約定連結

之處理方式。

八、開戶金融機構於轉帳 前,應檢核約定資料

,並於完成轉帳後,

向使用者通知之義務

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 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與專用 存款帳戶銀行就約定連結 存款帳戶付款服務所訂定 之契約應包含前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第九款規定。

但兼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銀 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不在此限。

電子支付機構依間接 連結機制辦理約定連結存 款帳戶付款服務,得以同 意遵守包括第三項規定事 項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 票據交換所之規約或作業 規定之方式,代替第三項 規定與開戶金融機構訂定 之契約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 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 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

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 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 供使用者隨時調整限額及 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七、使用者否認約定連結 之處理方式。

八、開戶金融機構於轉帳 前,應檢核約定資料

,並於完成轉帳後,

向使用者通知之義務

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 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與專用 存款帳戶銀行就約定連結 存款帳戶付款服務所訂定 之契約應包含前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第九款規定。

但兼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銀 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不在此限。

電子支付機構依間接 連結機制辦理約定連結存 款帳戶付款服務,得以同 意遵守包括第三項規定事 項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 票據交換所之規約或作業 規定之方式,代替第三項 規定與開戶金融機構訂定 之契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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