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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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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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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一、 本計算方法依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 定之。

二、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依本計算方法規定,本 計算方法未規定者,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 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 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及一百年十月三日金 管銀法字第一○○一○○○五八八○號令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 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得列入合格資本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 券,於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時,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 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百分之五十投資之帳 列金額:

(一) 列屬銀行簿或母公司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

(二) 列屬交易簿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且最近三個月內未 從事買賣斷或附條件交易者。

(三) 列屬交易簿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外部信用評等在 BB(含)級或 twBBB(含)級以下者或已有債信不良情形者。

(四) 持有同一金融機構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之總額,

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之數額者。

(五) 列屬交易簿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之合計數額,減除已 依上開(二)、(三)及(四)之規定應自自有資本扣除之數額 後,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之數額者。

四、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應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

(2)

○九八○○○五一一一○號令有關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 二類資本中各扣除百分之五十「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 額」等相關規定。

五、 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形者,計算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之信用風險 時,信用轉換係數應適用百分之百

而風險權數應依「銀行自有資 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所適用風險權數之二 倍數額計算;計算資產負債表表內之信用風險時,一律視為對關係 企業之資金移轉,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 百分之五十授信之帳列金額:

1. 對其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

2. 徵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

六、 本計算方法所稱母公司或子公司,指該公司與票券金融公司間具有 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所稱之控制能力。

七、 採標準法計算權益證券投資之信用風險者:

(一) 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 業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 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 分之五十

1

(二) 依「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者,如 該投資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三百;不 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百。

(三) 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

關事業者之權益證券,其適用之屬交易簿者,依市場風險之資本

計提規定處理,如對同一證券同時持有明確有效之避險部位者,

(3)

得以長短部位互抵後之淨部位計提資本,淨短部位則取絕對值視 為淨長部位處理;其屬銀行簿者,如具公開交易市場,其適用之 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三百;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 數為百分之四百。

(四) 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百 分之十五,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 資本之百分之六十者,其超過部分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 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八、 採基本指標法計算作業風險者,營業毛利之計算:

營業毛利定義 GI 註記2 會計項目 說 明

利息淨收益 + 利息收入

- 利息費用

利 息 以外 淨 收 益

+ 手續費淨收益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及 負債損益

+ 交易簿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出

售損益

列屬銀行簿者不 納入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

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其中投資處分損 益不納入 + 兌換損益

+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出售 損益

不納入

說明:營業毛利之定義: 「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淨收益」。

其中,1、不得扣除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例如提列責任準備 等所產生之費用)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以及授信 資產呆帳費用。

2、不得扣除營業費用及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之費用,但包 含票券金融公司提供委外服務所收取之收入。

3、不計銀行簿已實現之有價證券出售損益。

4、不計特殊或異常項目之損益,及保險理賠收入等。

2 GI 註記「+」為 GROSS INCOME 之加項,「-」為 GROSS INCOME 之減項。

(4)

5、於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時,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之會計項目應改為採用權益法

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5)

【表 1-B】

票券金融公司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6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計入第一類資本之數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 15%:

(1)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2)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7「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或損失已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列入累積盈虧 中,爰自第一類資本累積盈虧扣除之評價利益應為稅後之金額,而列入第三類資本之評價利益,為各類金融資 產(指股票、債票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8列入第三類資本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為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各類金融資產(指股票、債票 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9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其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 金額。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計入數於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1.25%,採信用風險內 部評等法者,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0.6%。

10發行期限 5 年以上非永續特別股計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之 50%,發行期限最後 5 年每年 遞減 20%,遞減之比率為(5-剩餘期限)×20%。

項 目 金 額

第一類資本 普通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6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應扣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認列之評價利益7)

非控制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8除外)

減:

庫藏股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商譽

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一類資本(A) 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9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五年以上者)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超出第一類資本總額 15%者 減: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二類資本(B) 第三類資本: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二年以上者)1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 45%

第三類資本合計(C) 自有資本合計(D)=(A)+(B)+(C)

(6)

【表 2-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彙總表(標準法)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性資產額

主權國家(A)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B)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C)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D)

零售債權(E)

權益證券投資(F)

對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及以徵取母公司或子公 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註 1) (G)

其他資產(註 2)(H)

合計(I) 【表 1-C】

註 1:指資產負債表表外之授信;資產負債表表內之授信,應自資本中扣除。

註 2:非屬上述(A)-(G)合格暴險類型之資產,應歸其他資產。

(7)

【表 2-B】 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計算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

權數

表內項目信用風險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1)

一般表外交易信用 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2)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3)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4)=【(1)+(2)

+(3)】

主權國家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A)】

非中央政府公 共部門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B)】

銀行(含多邊開 發銀行)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C)】

企業(含證券及 保險公司)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D)】

零售債權(註 1) 0%

10%

20%

50%

75%

100%

150%

小計 【表 2-A,(E)】

權益證券投資 300%

400%

小計 【表 2-A,(F)】

對母公司或子 公司辦理之授 信及以徵取母 公司或子公司 發行之有價證 券為擔保之授 信(註 2)

%×2=

% %×2=

%

小計 【表 2-A,(G)】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H)】

合計 【表 2-A,(I)】

註 1:除逾期之零售債權外,本列亦適用於交易對象為個人之非合格零售債權(例如個人借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註 2:請自行填列原適用之風險權數及乘以 2 倍後適用之風險權數。

(8)

【表 2-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表外項目—一般表外交易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計算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 類型

風險 權數

(1)

信用相當額 (2)

無風險抵減 工具之暴險 額(3)(註 1)

具擔保品之暴險額

(註 2、3)

具信用保障之暴險

額(註 4)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 資產額(8)=【(3)

+(5)+(7)】×(1)

考慮擔保品 前暴險額(4)

考慮擔保 品後暴險 額(5)

考慮信用 保障前暴 險額(6)

考慮信用 保障後暴 險額(7)

主權國家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非 中 央 政 府 公 共 部 門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銀 行 ( 含 多 邊 開 發 銀行)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企業(含證 券 及 保 險 公司)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對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辦 理 之 授 信 及 以 徵 取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為 擔 保 之 授

%×2=

%

%×2=

%

【表 2-B,(2)】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表 2-B,(2)】

總 計

註 1:本欄係填完全無使用風險抵減工具之暴險額,若授信的擔保性質是部份擔保或部份保證者,則應將原始暴險 金額填入(4)或(6)欄中。

註 2:採簡單法計算擔保品抵減效果之銀行,(4)數字應填入對應交易對象風險權數之列,(5)數字應填入對應擔保品 所屬風險權數之列。

註 3:採複雜法計算擔保品抵減效果之銀行,(4)、(5)數字皆填入對應原交易對象風險權數之列。

註 4:(6)數字應填入對應交易對手風險權數之列,(7)數字應填入對應信用保障提供人所屬風險權數之列。

(9)

【表 2-D1】 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表外項目—一般表外交易之信用風險信用相當額計算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 類型

風險 權數

信用轉換係數(註 1)

信用相當額

(9)

=(1)×(2)+(3)×(4)+

(5)×(6)+(7)×(8) 0%(1) 20%(3) 50%(5) 100%(7)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2)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4)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6)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8)

主權國家 0%

20%

50%

100% 【表 2-D】

150%

非 中 央 政 府 公 共 部 門

0%

20%

50%

100%

150% 【表 2-D】

銀行(含多 邊 開 發 銀 行)

0%

20%

50%

100%

150% 【表 2-D】

企業 (含 證 券 及 保 險 公司)

20%

50%

100%

150% 【表 2-D】

對母公司或 子公司辦理 之授信及以 徵取母公司 或子公司發 行之有價證 券為擔保之 授信

%×2=

%

%×2=

%

【表 2-D】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表 2-D】

總 計 註 1:

項 目 信用轉換係數

1.票券金融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即得隨時無條件取消之承諾,或當借款人信用貶落時,可有效自動取消之承諾。 0%

2.契約原始期限一年(含)以內之承諾。 20%

3.與貨物貿易有關之短期自償性信用狀。 20%

4.開發與履約保證、押標金保證等特定交易有關之擔保信用狀或與其他特定交易有關之或有負債。 50%

5.票券發行融通(NIFs)或循環包銷融通(RUFs)。 50%

6.契約原始期限一年以上之承諾。 50%

7.票券金融公司借出有價證券或票券金融公司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而列為表外資產者,如附買回/附賣回、證券借出/證

券借入交易等(如已列為表內資產,則無須再於表外重複計算)。 100%

8.附追索權資產出售,風險由票券金融公司承擔者。 100%

9.含開發融資性保證之擔保信用狀或票券金融公司承兌票據、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等直接替代信用之或有負債。 100%

註 2:係指未超過預期損失部分之備抵呆帳。

(10)

【表 2-F】

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標準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應扣除項目 自第一類資本扣除 自第二類資本扣除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數26

金融相關事業發 行得列入合格資 本工具之債券27

列屬銀行簿者應全數扣除 列屬交易簿者

持有資產證券化商品之資 產池中,具有金融相關事 業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 應扣除數

權益證券應扣除 數28

投資金融相關事業29 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超限 部分30

非同步交割交易應扣除數31

違約支付門檻32

對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及以徵取母公

司或子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32-1

合計 【表 1-B1,(1)】 【表 1-B1,(2)】

26 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當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時,須由第一類資本中扣除。

27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次順位及可 轉換債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屬於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三點所稱之情形者,應分 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28權益證券投資之應扣除數,原則上依帳列數扣除,惟如係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利益者,

其應扣除數為成本與其未實現利益 45%之合計數;至於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損失者,則 仍應依帳列數扣除。

29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資 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30 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15%,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 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60%者,超過部分應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11)

【表 3-A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固定風險權數採標準法部分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計算表(內部評等法)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

權數

表內項目信用風險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1)

一般表外交易信用 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2)

交易對手信用風 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3)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 資產額(4)=【(1)

+(2)+(3)】

主權國家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非中央政府公 共部門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銀行(含多邊 開發銀行)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企業(含證券 及保險公司)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零售債權 0%

10%

20%

50%

75%

100%

150%

小計 【表 3-A】

對母公司或子 公司辦理之授 信及以徵取母 公司或子公司 發行之有價證 券為擔保之授

%×2=

% %×2=

%

小計 【表 3-A】

權益證券投資 300%

400%

小計 【表 3-A】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合計 【表 3-A】

註:內部評等法之票券金融公司對於採用標準法計算之部位,請參照適用標準法之【表 2-C】、【表 2-D】、

【2-E】。

(12)

【表 3-D】

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應扣除項目 自第一類資本扣除 自第二類資本扣除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數37

金融相關事業發 行得列入合格資 本工具之債券38

列屬銀行簿者應全數扣除 列屬交易簿者

持有資產證券化商品之資 產池中,具有金融相關事 業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 應扣除數

權益證券應扣除 數39

投資金融相關事業40 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超限 部分41

非同步交割交易應扣除數42

違約支付門檻43

對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及以徵取母公

司或子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43-1

37信用風險採內部評等法者,當預期損失高於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存之總和損失準備(含營業準備、備抵呆 帳及部分沖銷呆帳)時,該超出之數額應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扣除 50%。

38 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次順位及 可轉換債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屬於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三點所稱之情形者,應 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39 權益證券投資之應扣除數,原則上依帳列數扣除,惟如係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利益者,

其應扣除數為成本與其未實現利益 45%之合計數;至於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損失者,則 仍應依帳列數扣除。

40 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 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41 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15%,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 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60%者,超過部分應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13)

合計 【表 1-B1,(1)】 【表 1-B1,(2)】

(14)

肆、證券化

【表 4-A-1】 銀行

證券化加權風險性資產計算總表-標準法(非創始銀行)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債權種類 外部信用評等 風險權數 (1)

表內項目46 帳面金額

(2)

表外項目 信用相當額 (3)(表 4--D-1)

無風險抵減 工具之暴險

額(4)

具擔保品之暴險額 具信用保障之暴險額 風險性資產 額 (9)=[(4)+(6)

+(8)]×(1)

資本扣除 金額

(10)

考慮擔保 品前暴險 額(5)

考慮擔保 品後暴險 額(6)

考慮信用保 障前暴險額

(7)

考慮信用保 障後暴險額

(8)

證 券 化 暴 險

長期信用評等 分類

AAA ~ AA- 20%

A+ ~ A- 50%

BBB+ ~ BBB- 100%

BB+ ~ BB- 350%

低於 BB-或未評 等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短期信用評等 分類

A-1/P-1 20%

A-2/P-2 50%

A-3/P-3 100%

低於 A-3/P-3 或 未評等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再 證 券 化 暴 險

長期信用評等 分類

AAA ~ AA- 40%

A+ ~ A- 100%

BBB+ ~ BBB- 225%

BB+ ~ BB- 650%

低於 BB-或未評 等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短期信用評等 分類

A-1/P-1 40%

A-2/P-2 100%

A-3/P-3 225%

低於 A-3/P-3 或 未評等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未評等-最優先部位 -- 平均風險權數

(15)

債權種類 外部信用評等 風險權數 (1)

表內項目46 帳面金額

(2)

表外項目 信用相當額 (3)(表 4--D-1)

無風險抵減 工具之暴險

額(4)

具擔保品之暴險額 具信用保障之暴險額 風險性資產 額 (9)=[(4)+(6)

+(8)]×(1)

資本扣除 金額

(10)

考慮擔保 品前暴險 額(5)

考慮擔保 品後暴險 額(6)

考慮信用保 障前暴險額

(7)

考慮信用保 障後暴險額

(8)

未 評 等 -合 格 流動 性 融資額度

資產組合中任一暴險部位之 風險權數最高者

其他未評等部位47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總計 【表 1-C】 【表 4-H】

48

47未評等證券化暴險部位除以下例外情況外,均應自資本中予以全額扣除:

(1) 證券化中之最優先順位證券化暴險部位-未評等最優先順位部位適用標的資產池暴險額之平均風險權數。

(2) 在資產基礎商業本票發行架構中,其暴險部位為第二損失部位或更佳者-風險權數為 100%或資産組合中任一暴險部位之最高風險權數,兩者取其高者。

(3) 合格流動性融資額度-適用風險權數等於該資産組合中任一暴險部位中最高風險權數者。

48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扣除 50%。

(16)

【表 4-A-2】 銀行 證券化加權風險性資產計算總表-標準法(創始銀行)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債權種類 外部信用評等 風險權數

(1)

表內項目 帳面金額

(2)

表外項目 信用相當額 (3)(表 4--D-1)

無風險抵 減工具之 暴險額(4)

具擔保品之暴險額 具信用保障之暴險額

風險性資產額 (9)=[(4)+(6)+

(8)]×(1)

資本扣除金額

(10)

考慮擔保品 前暴險額

(5)

考慮擔保品 後暴險額

(6)

考慮信用保 障前暴險額

(7)

考慮信用 保障後暴 險額(8)

傳 統 型 證 券 化 交 易

證 券 化 暴 險

長期信用評等 分類

AAA ~ AA- 20%

A+ ~ A- 50%

BBB+ ~ BBB- 100%

BB+ ~ BB-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低於 BB-或未評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短期信用評等 分類

A-1/P-1 20%

A-2/P-2 50%

A-3/P-3 100%

低於 A-3/P-3 或 未評等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再 證 券 化 暴 險

長期信用評等 分類

AAA ~ AA- 40%

A+ ~ A- 100%

BBB+ ~ BBB- 225%

BB+ ~ BB-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低於 BB-或未評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短期信用評等 分類

A-1/P-1 40%

A-2/P-2 100%

A-3/P-3 225%

低於 A-3/P-3 或 未評等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未評等-最優先部

49 -- 平均風險權數

未評等-資產基礎

商業本票 --

Max(100%或資產組合中 任一暴險部位之風險權

(17)

債權種類 外部信用評等 風險權數

(1)

表內項目 帳面金額

(2)

表外項目 信用相當額 (3)(表 4--D-1)

無風險抵 減工具之 暴險額(4)

具擔保品之暴險額 具信用保障之暴險額

風險性資產額 (9)=[(4)+(6)+

(8)]×(1)

資本扣除金額

(10)

考慮擔保品 前暴險額

(5)

考慮擔保品 後暴險額

(6)

考慮信用保 障前暴險額

(7)

考慮信用 保障後暴 險額(8)

其他未評等部位 自資本中全額扣除

(填入第 10 欄)

傳統型證券化交易合計 組合型證券化交易合計

「控制型」提前攤還風險性資產額(填入第 9 欄) (表 4-F)

「非控制型」提前攤還風險性資產額(填入第 9 欄) (表 4-G)

總計 【A】【表 1-C】 【B】50【表 4-H】

應先自第一類資本中扣除之屬於未來預期收益之資產出售利益 【C】(填入自有資本計算表)

依證券化規定應計提資本=風險性資產*8%+資本扣除金額=【A】*8%+【B】 【D】(當 D<E 時,請分別依【A】

及【B】計提資本,詳說明)

標的資產未證券化前應計提資本 【E】(當 D>E 時,請分別依【E】

及【B】計提資本,詳說明)

說明:依證券化前及證券化後比較結果,應計提資本如下:

(1) 當 D>E 時,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扣除 E 之 50%。

(2) 當 D<E 時,以 A 計入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並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扣除 B 之 50%。

50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扣除 50%.

(18)

伍、作業風險

【表 5-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計算表(基本指標法)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會計項目 年度 年度 年度

利息收入(1) 利息費用(2)

利息淨收益(3)=(1)-(2) 手續費淨收益(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5)

交易簿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出售損益(6)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8(其中投資處分損益不納 入)(7)

兌換損益(8)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9)

利息以外淨收益9 (10)=(4)+(5)+(6)+(7)+(8)+(9)

營業毛利10(11)=(3)+(10) (A) (B) (C)11

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12【表 1-C,(2)】

(12)=【[(A)+(B)+(C)] ×15%】/n

說明:營業毛利等於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收益,其中(1)不得扣除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例如提列保證責任準備等所產生之費用)、處分不動產及設 備損益(相關之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亦不計入),以及授信呆帳費用等、(2)不得扣除營業費用及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費用,但包含提供委外服務所收取之 收入、(3)不計銀行簿上已實現之有價證券買賣損益(相關之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亦不計入)、及(4)不計特殊或異常項目之損益,及保險理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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