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兒童規例》
簡明指南
香港
勞工處
勞工視察科
目錄
頁數
引言 ……… 1
兒童的定義 ……… 1
禁止僱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 1
僱用年滿 13 歲及已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 1
僱用年滿 13 歲但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 2
在學證明書 ……… 3
僱主須保存的文件 ……… 3
僱用兒童藝員 ……… 3
違例及罰則 ……… 3
其他僱傭保障 ……… 4
查詢及投訴 ……… 4
《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
1 引言
《僱用兒童規例》附屬於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本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 經營內受僱,以及規管僱主在非工業機構僱用兒童,以免妨礙他們的學業。
本指南旨在以淺白文字簡述規例的主要條款,協助僱主明瞭在僱用兒童工作時所 須負的法律責任,及使兒童了解他們的法定權益。有關法例的詮釋,仍以法例原 文為準。
兒童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兒童」指年齡未滿 15 歲的人士。
禁止僱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任何人士不得僱用、促使僱用或准許僱用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未滿 13 歲的兒 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13 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不過,
若他們尚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須受其他限制,有 關詳情將於下文闡述。
就本規例而言,兒童如在任何僱傭地點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均當作在該地點 內受僱。
本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 47 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 況。
僱用年滿 13 歲及已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年滿 13 歲但未達 15 歲的兒童,若修畢中三課程,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惟 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a) 其父母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
(b) 其父母須書面同意該兒童就業;及
(c) 該兒童不得
(i) 在上午 7 時前或晚上 7 時後受僱;
(ii) 在一天內受僱超過 8 小時;
(iii) 連續工作超過 5 小時而沒有不少於 1 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及 (iv) 搬動超過 18 公斤的物品。
僱用年滿 13 歲但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僱用年滿 13 歲而尚未完成中三課程的兒童,除上述(b)及(c)規定外,須受下列的附 加限制:
(a) 其父母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
(b) 僱主不得在以下情況僱用該兒童—
(i) 上課時間內;
(ii) 於學期內
‧ 在上課日超過 2 小時,或
‧ 在其他日子每天超過 4 小時;
(iii) 在暑假期間每天超過 8 小時;及 (iv) 下列職業或場所
‧ 有酒精類飲品出售及供飲用的場所,
‧ 在公眾地方處理垃圾,
‧ 處理或運送危險品,
‧ 操作涉及切割、碾磨、滾轉、壓平、壓碎等動作的危險機器,
‧ 在舞廳、桌球室或賭博場所,
‧ 在公眾娛樂場所,但非牟利的演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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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或酒樓等機構的廚房,
‧ 在室外離地三米以上清潔窗戶,
‧ 在屠場或屠房,
‧ 在理髮店或按摩院。
在學證明書
「在學證明書」由學校校長簽發,是證明有關兒童僱員正在其學校就讀的文件。
當兒童獲僱主取錄時,其父母應向校長申請此證明書。
僱主須保存的文件
僱用兒童的僱主須保存下列文件,以便出示予勞工處勞工督察查閱:
(a) 父母對其兒童受僱的同意書;
(b) 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文件或有效在學證明書(或副本);及 (c) 受僱兒童紀錄表(LD319 表格)。
僱用兒童藝員
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任何年齡的兒童受僱為藝員,
並訂定某些限制條件。僱用兒童藝員的僱主,須事前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申 請。詳情請參閱本處印製的「僱用兒童藝員指南」。
違例及罰則
任何人士若違反《僱用兒童規例》的條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額為 一萬至五萬元不等。
其他僱傭保障
《僱傭條例》的條款一般適用於兒童僱員。詳情請參閱本處印製的「僱傭條例簡 明指南」。
查詢及投訴
有關《僱用兒童規例》的查詢,可致電查詢熱線 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 電 話中心」接聽)或瀏覽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投訴可致電本處 24 小時投訴熱線 2815 2200,或致函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 38 號 海港政府大樓 17 樓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總部。所有投訴均會保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