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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華裔青年來臺升學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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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華裔青年來臺升學問與答

教育部彙編

編號 問 題 主政單位 答 覆 1 中 華 民 國 僑 教

政策為何?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1.中華民國政府基於歷史淵源、民族情感、文化因素、憲法 精神和國家整體與長遠發展而制定僑教政策,並秉持「華 僑為革命之母」、「無僑教即無僑務」之理念,推展僑教 政策。

2.僑教政策之目的在於為我國及海外僑社培育兼具中華文化 及國際化背景之華裔專業人才,因此訂定「僑生回國就學 及輔導辦法」,歡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學成後返回僑居 地貢獻所學、服務僑社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3.僑教工作實施多年成果豐碩,僑生堅定認同中華民國,並 協助臺灣拓展國際空間,更是不遺餘力。因此,政府將持 續維護僑教政策之獨特價值與優先位階,秉持照顧僑生之 一貫政策思維,延續僑生各項優惠措施,以表達關懷與重 視,帶動國內教育國際化政策整體健全發展。

2 僑生、港澳生與 外國學生身分 有何區別?

教育部 1.所稱「僑生」係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 居留海外 6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 就學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 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 僑務委員會為之。

2.所稱「港澳學生」係指:

(1) 香港或澳門居民,最近連續居留港澳 6 年以上,但申請 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 限為 8 年以上。

(2) 取得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3)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升學者。

(4) 港澳學生在學期間比照「僑生」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 活輔導等照顧。

3.所謂外國學生係指:

(1)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 僑生資格者。

(2)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 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申請 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 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 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 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

(2)

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所謂六年、八年,以 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 計算之。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 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 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3)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外國學生來臺就 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 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海 外連續居留規定之限制。

3 海外聯合招生 委員會如何組 成?

海外聯招會

1.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係依據大學 法(University Act),由國內各大學校院為辦理招收海外 僑生來臺入學而共同組成。自 84 學年度成立以來,即負責 辦理海外僑生(含港澳生)之聯合招生試務分發作業,100 學年度共有 145 所公、私立大學校院(含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Division of Preparatory Programs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及 54 所技職校院),主任委員由國立暨南國際 大學(National Chi NanUniversity)校長擔任。

2.

為推展海外聯招會各項工作,海外聯招會設有命題、閱卷、

查核、試務、分發及秘書等 6 組,由國立臺灣大學(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國立臺灣師範大學(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逢甲大學(Feng Chia University) 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分別 負責。

4 那些學校辦理 僑生建教合作 班?

教育部 1.為推動與馬來西亞技職教育合作案,暨提供照顧弱勢僑生 就學機會,教育部自 85 年起輔導高雄縣私立中山高級工商 職業學校辦理僑生建教合作專班,由於受限於產業界配合 意願及景氣影響,以及僑生生活適應及學校管理等相關問 題,該專班每 3 年招生 1 次。

2.為配合僑務政策及僑居學生就學需求,自 100 學年度起改 以每 2 年招生 1 次方式辦理。

3.100 學年度核定高雄縣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辦理僑 生建教合作專班,招收電子科 1 班 100 名。

5 海外青年技訓 班的情形為 何?

僑務委員會 1.為培養海外華裔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發展農、

工、商事業,促進當地繁榮,僑務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辦理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2.該班於民國 52(1963)年創辦,40 餘年來共有國立屏東科 技大學等 19 所學校陸續開班,培育了 12,226 名學生,分 別來自馬來西亞等世界各地 38 個國家地區。

3.目前正辦理第 29 及 30 期訓練,29 期共有中國文化大學等

(3)

8 校開設 14 班,預計 100 年 12 月畢業,30 期共有銘傳大 學等 9 校開設 17 班,預計 101 年 12 月畢業,第 31 期目前 正辦理招生宣導作業,共有銘傳大學等 22 校 33 科參與招 生作業,預定 101 年 3 月開課,102 年 12 月畢業。

4.其辦理要點:

(1) 宗旨:培養海外華裔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發 展工農商等事業,促進當地繁榮。

(2) 特色:海青班所有訓練課程,係依照職業分類,以適應 各該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工農科實習佔 70%,課堂 講習佔 30%,商科課堂講習則與實習並重,俾畢業時 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

(3) 訓練期限:各科均定為 2 年,分 4 學期授課(包括在校 實習期間)。

(4) 申請保薦資格:

○1 高二肄業以上,年齡 40 歲以下之華裔男女青年,女 性申請人如育有子女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 得延長年齡 2 歲,惟最高不得超過 45 歲。

○2 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當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或自 台出境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3 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4 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者。

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申請保薦,擇優錄取,至額滿為止。

(5)保薦單位: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委託之僑團等保薦單位。

(6)費用:

○1 在學期間醫療保險費或全民健康保險費、雜費、膳 費、宿費、實習材料費及往返機票旅費等,均自行負 擔。

○2 學生免繳交學費,統由本會編列預算補助辦理。

(7)輔導與照顧:

○1 提供海青班學行優良學生獎助學金。

○2 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校內工讀金。

○3 酌予補助海青班健康保險費。

○4 酌予補助各校海青班舉辦各式有意義之活動及聯誼。

○5 酌予補助海青班在學醫療急難救助照護安排與補助。

○6 酌予補助各校或分區舉辦畢業典禮、成果展覽活動及 歡送會活動。

(8)期滿結業:

○1 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海 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畢業證書。

(4)

○2 如受訓前學歷符合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修滿規定學 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大學推廣教 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

6 僑生如何申請 入學各級學 校?

教育部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海外僑生於每 年招生期間,依下列方式申請回國就學:

(1) 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海外保薦單位申請來 臺就學,再由僑務委員會審核後,轉送教育部、地方政 府教育局(處)或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各級學校。申 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訂定之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 項。

(2) 向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提出申請,學 校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委員會審查僑生 身分;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學 校發給入學許可。

2.海外僑生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華僑高中、私立高 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者,得於回國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具相關證件向僑委會僑 生輔導室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辦理 分發入學。其應注意事項:

(1) 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 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之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 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2) 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 函。

(3) 擬就讀五專、職校者,須在學期上課時間未逾三分之一 前辦妥。

3.已回國就學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取得僑務委員會發給之加 分優待證明者,參加國內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增加總分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7 國內外大學畢業 獲得學士學位之 僑生,如何繼續 升讀碩士班?

教育部 1.國外大學畢業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於每年招生期間,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 之海外保薦單位申請來臺就讀碩士班,通過僑務委員會及 所填志願學校之審查後,由海外聯招會分發入學。

2.國內大學畢業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14 條規定,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入學大學碩士 班,通過所填志願學校之審查後,由海外聯招會分發入學,

並以一次為限。如係自行報考者,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 理。

3.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海外聯招會之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

(5)

意事項。

8 國內外獲得碩士 學位之僑生,如 何繼續升讀博士 班?

教育部 1.在國外獲得碩士學位且未曾以僑生身分來臺升學者:依「僑 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於每年招生期間,

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海外保薦單位或經教育部 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申請來臺就讀博士班。

2.曾以僑生身分在國內大學或碩士班畢業者:應自行報考博 士班,並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3.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項。

9 新進僑生如何 辦理改分發事 宜?

海外聯招會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 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為限;原分發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高級職業學校或私立高級中學者,以改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 級中學(National Overseas Chinese Experimental Senior High School)為限。

10 僑生在學期間之 學籍處理規定如 何?

教育部 1. 有關大學校院學生、專科學校學生(均含僑生)之學籍規 定以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已授權各校自行訂定 辦理。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之處理(含僑生) ,依據「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暨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3. 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中小學之學籍管理辦法,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1 僑生在學期間 轉學有何規 定?

教育部 1.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經輔導就學 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2. 業已分發至大學、專科學校就讀之僑生,因志趣不合或適 應不良,若欲轉學,則須自行參加其他各校之轉學考試,

且不予加分優待。

3. 業已分發至高中、高職之就讀僑生,因志趣不合或適應不 良,若欲轉學,可直接協商學校辦理轉校,惟不得轉至進 修學校或夜間部就讀。

12 僑生可申請那 些僑生獎學 金?

教育部 1.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1)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資格︰

○1 每學年度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各梯次各類組分 發總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2 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 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 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 獎、四等獎,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者。

(2)菁英僑生獎學金申請資格︰

(6)

○1 已符合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 憑各採計科目均達 A1 等第者,或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 優質(享有聲譽)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優)

之等第,經我國駐外館處確認屬實,並由本部遴選通過 者。

○2 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 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 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 獎、四等獎,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後 優先錄取者。

(3)續領資格: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 9 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 10%以前 或達 85 分以上。

(4)獎學金待遇:

○1 優秀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初領每月新臺幣 1 萬 2,500 元,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每月新臺幣 1 萬元。

○2 菁英僑生獎學金:初領及續領者每月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5)申請程序: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 第一學年初領者,應檢附海外聯招會分發之錄取通知書 影本及獲獎證明文件。

○2 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應檢附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 單。

2.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1) 申請資格︰大學校院招收(含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 人數五人以上者,得將當學年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修讀 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不含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者),送教育部核配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

(2) 獎學金待遇:以每生每月不低於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

(3) 申請程序: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四月三 十日前,依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報教育部請領經費。

(7)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為獎勵學業、品行優良之在學僑生,提供學行優 良僑生獎學金及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凡合乎各類申請條 件者,均得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申請方式:

(1) 凡大專院校2年級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4年級以上)

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80分以上、

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 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上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向就讀 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

(2) 凡經大學入學考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或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來台就讀大專院校之香港、

澳門在學僑生,符合前項資格者,亦得申請。

(3) 凡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2年級以上在學僑生,其上 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 處分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填具申請表 並檢附上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由各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

2.僑務委員會受理各界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申請方式:

凡就讀大專以上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 75 分以上,並符合本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例如地域、科 系等特殊資格),若該學年度未獲得僑務委員會其他獎助 學金,且無留級、重讀及延畢等情形,得於第二學期開學 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

13 僑生有那些生 活照顧及補 助?

教育部 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1.依「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核發要 點」規定,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僑生,提具符合 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 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 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等資格條 件者,得申請補助。

2.補助名額之計算,由本部視年度經費預算核定每月支給標 準,並按各校僑生人數占全國總僑生人數之比例核定各校 補助名額,復由學校按自訂審查作業須知審核分配之。

3.清寒僑生助學金補助類別區分1.就讀五專前3年、高中職 者;2.就讀五專後2年、二專及大學校院者。支給方式由學 校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1年(自當學年度開學月份(9 月)起至翌年8月31日止,但應屆畢業生支給至6月止)。

未能取得助學金之特殊地區清寒僑生,僑務委員會得優先 提供工讀補助金。

4.申請及審核程序: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 2

(8)

週內,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 成立審查小組進行該學年度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規定 者,報教育部核定。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之各項補助:

1.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1)為使在學僑生傷病時醫療獲得保障,僑務委員會對尚 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即在台居留未 滿 4 個月者),但有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補助渠等 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僑保)之保險費:

○1 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者;

○2 自行回國經僑務委員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分發入學有案者;

○3 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者。

(2)參加僑保之僑生,於註冊時繳交保險費,保險費由僑 務委員會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五十,僑生自付百分之五 十。

(3)僑保投保期限,自繳付保險費之日起生效,保險效期 4 個月。倘投保之僑生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在保險 效期內仍享有保險之權利。

(4)投保僑生在保險效期內可憑承保機構所發之僑保證、

學校簽發之僑保就診單及學生證,至僑保特約醫院就 診。門診費用先由僑生自付,再檢附收據正本及門診 就診單,向承保機構申請理賠,惟僑生須自付掛號費 及部分醫療費用。

(5)投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以三等病床為限,如無 三等病床,經承保機構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 病床時即行遷住。自行超等住院者,超等費用須自行 負擔。

2.全民健康保險:

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資格之僑生,

應依法於來台居留滿4個月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使來台 求學之僑生於發生傷病事故時,給予妥適之醫療照護,使 其能安心就學,僑生每月繳交健保費用除自行負擔百分之 五十外,另由僑務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3.清寒僑生工讀補助金申請 :

(1) 為補助來台就學之清寒僑生,提供在校工讀機會,特訂 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要點」。工讀金之補助 對象,為清寒在學僑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海外保 送或經測驗分發有案者;在港澳地區考取大專院校者;

自行來台經僑務委員會函請教育機關介考有案者。清寒

(9)

僑生得參酌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之: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 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2.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 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 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3.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2) 各校僑生工讀名額及金額,每年12月份時,由僑務委員 會統籌辦理分配各相關學校工讀名額。採先行預撥方 式,每年分2期或4期(3個月1期)撥付各校備用,事後 檢附印領清冊等文件辦理核銷。各校應覈實辦理,不得 移作他用。各校安排工讀生活學習機會,應不影響僑生 課業及至校內適當處所工讀,並得自訂實施細則送僑務 委員會備查。

4.急難及喪葬慰問金補助:

(1)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慰問其醫療、急難及喪葬事宜,

僑務委員會特訂有「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 葬慰問金發給要點」。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來臺就學之在校學生,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 凡在學僑生在台灣地區具有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 濟之重大負擔;因家遭變故,致經濟來源中斷,生活 困難;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致經濟蒙受重 大損失;死亡等;均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補助。

(3) 申請醫療慰問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 費用單據;申請急難慰問者,檢附家遭變故或本人遭 受災害損失之證明;申請喪葬慰問者,檢附死亡證明 書。並由就讀學校核轉本會審核後發給,僑務委員會 得視個案給予補助。

中央健康保 險局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外籍人士領有居 留證明文件,自在台居留滿4個月起,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其立法意旨在使來台求學之僑生、外籍學生於發生 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給予妥適之醫療照護,使其能 安心就學。

2.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照護可近性高,特約醫療院所已 達1萬9千餘家,保險對象就醫方便且選擇機會多。

3. 在學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僑生、外籍學生,每月應繳納 健保費新台幣 749 元,另僑生由僑務委員會補助二分之 一,即新台幣 375 元,僑生自付 374 元。

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僑生校外工讀之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 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其工作 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且必須來台就學滿1 學期以上,並應依該法第48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

(10)

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

14 僑生需具備何 種條件始能申 請就學貸款?

教育部 1. 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 定,本貸款以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 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 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為對象。大部 分僑生因未在台設籍且無我國身分證,故不適用本貸款辦 法。

2. 設有戶籍領有我國身分證之僑生,欲申請就學貸款,請參 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相關規定辦 理。

15 僑 生 課 業 不 佳 如何補救?

教育部 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 點 」,經學校認定有僑生須參加學業輔導或寒暑假期輔導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檢具實施計畫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

1.學業輔導:

(1) 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

(2) 參加同一科目學業輔導之僑生,滿六人即可開班。

(3) 僑生參加輔導科目每學期以四科為限。

(4) 每科每學期授課時間應滿十二週以上,每週授課時數以 二小時至四小時為原則。

(5) 所設輔導科目:以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歷史、地理、

英(外)文、數學(含微積分)、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基本 學科為範圍。

2.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1) 利用假期辦理,每學年舉辦以二期為限。

(2) 參加同一科目課業輔導之僑生滿六人即可開班;應屆畢 業僑生僅一人者,亦得開班並申請補助。因僑生人數較 少者,得採個別輔導或經商請辦理學業輔導鄰近學校之 同意,至該校參加輔導。

(3) 每名僑生每期以輔導二科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 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得酌予增加輔導一科四學分。

(4) 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八小時,實習(驗)一學分至少授 課三十二小時。

(5) 開設科目為不及格且須重讀或擋修之必修科目。

(6) 享有本部「清寒公費或清寒僑生助學金」之僑生,得酌 減免學分費。

(11)

16 政府為僑生舉 辦那些活動?

教育部 教育部舉辦之僑生活動:

1.補助各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補助額度係以各校每名僑生 新台幣600元為補助基準,並視實施計畫項目、內容及學校 配合款之多寡,每項目分別另核給1千元至5千元之補助金 額。

2.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視各校僑生活動。

3.全國僑生輔導人員工作研討會。

4.全國大專校院僑生研習會。

5.各校僑生節慶活動。(含春節祭祖聯歡活動)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舉辦之僑生活動:

1.

新僑生接待活動。

2.

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

3.

全國僑生社團幹部菁英研習會。

4.

北、中、南及東區僑生春季聯誼會。

5.

僑生春節祭祖師生聚餐聯誼活動。

6.

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職涯規劃研習會。

7.

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歡送活動。

8.

「僑輔甜甜圈」工作人員研習活動。

17 僑生可否修習 教育學程(包括 半年全時教育 實習課程)?

教育部 1. 依師資培育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 定,並依大學設立資培育中心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目前師資培育以學生經各項大學入學管道進入各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培大學)「師資培育學系」,

及師培大學甄選校內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 校生」進入「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為主。渠等人員須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半 年全時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後,方 能取得教師證書。

2. 本部已函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各校在學僑生、港澳學生與 外國學生(不含陸生)得依校內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甄選與 修習之相關規定,等同一般生參加甄選並於通過後以納入 師資培育名額方式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課程,修畢規定之課程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綜上,師資培育之大學在學僑生可依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與 修習之相關規定,通過甄選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 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渠等畢業後如確需參加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課程,有關其居留延期事宜,應檢具師資培育之 大學開具之證明及繳費單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各服務站)申請居留延期半年,惟居留期限屆滿即需 離境。

(12)

4. 另依教師法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 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僑生若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 證,不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教師證書,其未來 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應依當地教師資格 取得之規定辦理。

18 僑生入境居留 期間應注意辦 理那些手續?

又延期居留如 何辦理?

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

1.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

(1) 僑生持居留簽證入國後,未完成註冊手續前,原則上先 核給居留效期至當年 9 月 30 日,俟辦妥註冊手續後再 延期至次年 9 月 30 日,共計收取 2 年效期之費用,

(2) 已辦妥註冊手續僑生不願繳付第 2 年規費者,補足其居 留效期,惟再次辦理居留延期時,比照初次入境之作法。

(3) 外僑居留證效期為 1 年,僑生於外僑居留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內,得檢附所須文件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延期居留。申辦外僑居留證或辦理延期居留,可自行辦

(4) 理、委託他人辦理,或由學校集體辦理。由學校集體辦 理者,請學校事先與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洽辦。

2.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僑生:

僑生入國後於停留效期內,完成註冊手續後,得檢附申請 居留應備文件,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辦臺灣地區居留 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效期3年,效期屆滿原居留原因仍存在 者,於效期屆滿前1個月,得檢附學校公文向居留地移民署 服務站申請延期。

19 新進僑生於學校 註冊前來台,可 否放寬停留或居 留期限,避免逾 期遭罰款?

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

1.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

僑生持居留簽證入國後,未完成註冊手續前,原則上先核 給居留效期至當年 9 月 30 日,俟辦妥註冊手續後再延期至 次年 9 月 30 日,共計收取 2 年效期之費用,已辦妥註冊手 續僑生不願繳付第 2 年規費者,補足其居留效期,惟再次 辦理居留延期時,比照初次入境之作法。

2.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僑生:

僑生入國後於停留效期內,完成註冊手續後,得檢附申請 居留應備文件,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辦臺灣地區居留 證。

20 持中華民國護照 之僑生,如何恢 復戶籍或請領台 灣地區居留證?

內政部(戶政 司)、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 民署

1. 原在臺設有戶籍之僑生入境 3 個月以上者,應持憑經機場 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相片(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為 http://

www.ris.gov.tw/),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如何請領臺灣地區居留證,請參考問題 19 之第 2 項答覆內 容。

(13)

21 僑生畢業、休學 或退學後,可否 申請延期居留?

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

1.僑生畢業後,其居留原因業已消失,應依規定離境。惟考 量僑生畢業後報考研究所或處理私人事務等理由,畢業僑 生之居留期限統一以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或 3 月 31 日為 最後期限。另「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業於 100 年 1 月 31 日修正發布,第 23 條第 1 項增列但書,僑生畢業後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其僑生身分 得延長至畢業後 1 年,俟教育部訂定相關實習條件及核准 方式後,本署將配合准予渠等延期居留。

2.僑生休學以 2 個學期為限,得憑休學證明,申請延長居留,

效期最長不逾 3 個月;僑生退學者,因原申請居留原因消 失,不得延長居留。

22 大學畢業僑生 報考研究所,可 否辦理延期居 留?

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

1. 僑生畢業後,其居留原因業已消失,應依規定離境。惟考 量僑生畢業後報考研究所或處理私人事務等理由,畢業僑 生之居留期限統一以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或 3 月 31 日為 最後期限。

2. 僑生畢業後在居留證尚有效期內考上國內研究所者,可持 憑學校公文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

23 僑生在台連續 居留七年可否 申請永久居留 證?

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 續居留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並符合相關要件者,

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 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 國居留期間,不予計入永久居留期間計算。

24 僑生服兵役之 相關規定為 何?

內政部役政 署

1. 相關法規:「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2. 未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無兵役問題。

3.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 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4.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 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 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 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5.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 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6.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在學期間),不列入前述「屆滿 1 年」居住時間計算。

25 香港、澳門學生 畢業後留台屆 滿一年,是否依

內政部役政 署

1.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香港、澳門居民,無兵役問題。

2.香港居民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澳門居民於中華民 國88年12月20日以後在台灣地區初設戶籍者,於設籍屆滿1

(14)

法服役? 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惟屆滿1年時仍在學者,在學期 間得申請緩徵;畢業或離校後,應即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3.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 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 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1)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 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 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前在 澳門地區居住 4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6 港澳生畢業後 在台工作,需辦 理那些手續?

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1.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3條第1項規 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 服務法第5章至第7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 定。」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外 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 關雇主聘僱香港、澳門居民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2.依本條例 13 條第 2 項規定:「第 4 條第 3 項之香港或澳門 居民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 布之。」準此,行政院勞委會依上開規定訂定「取得華僑 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如港、澳居民之身分 係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取得中華 民國地區居留證者,得依上開辦法規定由雇主或由其本人 向該會申請許可。

27 政府是否開放 大學畢業僑生 從事高科技行 業工作?

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1.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若該外 國人係大學畢業,應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

2. 另審查標準第6條規定「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 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前條第2款受聘僱之外國 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產業,雇主聘僱之外籍人士得不受2 年工作經驗限制,至於有關目前已會商同意之部分,可逕 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查詢。

28 在學僑生校外 工讀之薪資所 得扣繳稅率為

財政部 1.僑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 183 天者,依 所得稅法規定,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簡稱非居 住者) ,其工讀之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

(15)

何? 18%稅率扣繳所得稅,但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 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2010 年為 25,920 元、2011 年為 26,820 元),按 6%稅率扣繳所得稅。

2.僑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滿 183 天者,則屬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 ,扣繳義務人給付 其薪資所得時應按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該僑生 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3.扣繳義務人可就僑生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是 否為居住者,其經核准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滿 183 天者,即可按居住者扣繳,其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不 超過 183 天者,或其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 將居留滿 183 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

該僑生嗣於一課稅年度內實際在我國境內居留超過 183 天 者,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前開已扣繳稅款得抵繳其結算 申報應納稅額。。

29 僑生為何取消 核發國民身分 證?

內政部(戶政 司)

僑生回國就學原可發給國民身分證,係依據「回國僑生戶籍 登記辦法」之規定:「凡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之僑 生,均可辦理戶籍登記並領取國民身分證」。然因僑生與僑民 申報戶籍之規定寬嚴不一,為求公平,內政部業於 83 年 5 月 11 日已廢止上開辦法,有關僑民及僑生在臺停居留及設籍 事宜併入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後續僑生如欲取得國民身分 證,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許可證明,經核准後,

再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領取國民身分 證。

30 外國人或無國 籍人如何申請 歸化中華民國 國籍?

內政部(戶政 司)

1. 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須具備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 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5 年或 10 年以上;

年滿 20 歲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 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備 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喪失其原 有國籍等要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2. 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8 條規定,符合上 揭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住所地 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 許可。

3. 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具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 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1)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者。(2)在臺灣地區就學者。(3)

(16)

以前 2 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31 我國大學學歷 是否為其他國 家承認?

教育部 各國政府對其他國家之學歷採認及採認條件、標準等,均依 其教育政策訂定不同之規範。基於尊重各國政府之立法權及 行政權,我國政府並無強制要求其他國家承認我國文憑之立 場。

32 我國大學學歷 是否為香港政 府承認?

教育部 1.過往香港政府承襲港英制度,係以本地學歷為基準,就申 請人士的非本地學歷水平作概括比較,主要從申請人高中 起每一個求學階段所修畢學分/單元之學術水平和數量,評 估申請人總體教育程度,唯有關學術意見只供參考,並無 法律約束力。所以非英聯邦國家(包括美國、我國及中國大 陸等大專院校)所頒授之學歷,依申請人需要,向香港學術 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評核,此係香港制度與我國不同,

並非不採認我國學歷。

2.凡持有我學歷者,如需申請為港府公務員或香港官立中、

小學教師,均須經由公務員事務局或該局委請之香港學術 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個別評審,經核可者可以同等學歷資格 應聘,而香港一般津貼(政府資助)中、小學校,則由各 校校長決定是否須送審。

3.至於西醫、牙醫、律師、工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須 通過各所屬專業人員團體(如律師會、香港醫學會等)之 資格檢定評核後,方可具專業執業資格,其檢定資格方式 包括參加公開檢定考試及完成專業培訓課程。

33 政府是否提供 僑生畢業學歷 驗證?

教育部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授予之學位已 為我國教育部所認可,如學生回到僑居地因升學或就業需要 證明,可來信向教育部申請學校為本部立案之認可證明。

34 僑生回國就學,

不符合兵役緩徵 的情形為何?

內政部役政 署

1.按我國目前仍採徵兵制度,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

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在臺曾 設有戶籍,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 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2.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 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 之。未具有僑民役男身分且曾在臺曾設有戶籍者,屬一般 役男身分,應依國內役男辦理緩徵方式,向就讀學校申辦;

畢業或離校後,即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3.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就讀學校未經 立案或無學籍者不得緩徵;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再 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或年齡逾33歲仍未畢 業者也不得緩徵。例如取得國外學士學位後,再回國就讀 學士學位或學士後醫學、法律等學系課程者,是不符合兵

(17)

役緩徵條件。

4.為配合政府僑教政策,僑民役男經依規定輔導回國就讀國 立僑大先修班(現為國立師範大學僑先部)期間,依內政 部93年2月6日台內役字第0930094390號函規定,得不計算 其在臺居住時間;惟如果已具大學畢業學歷者,再就讀國 立師範大學僑先部期間,則須列計在臺居住時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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