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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學生 1.認識瞭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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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附 錄

附錄一

中華民國教育人員信條

我國全國教育學術團體於 1977 年,通過「中國教育協會」所提《教育人員信條》(中國教育 學會,1982),分別列舉教師所應盡的職責與須達成的使命,做為全國教育人員專業修養的依據:

教育乃百年樹人之大計,凡從事教育工作者,對於學生、學校、家庭、社會、國家、民族,以及 世界與人類,均有神聖莊嚴之責任;且對於自身之專業修養,應與時俱進,不斷充實,以提高工 作效率。我教育界同仁為期堅定信念,自立自強,善盡職責,達成使命,通過《教育人員信條》,

共同信守:

(一)對專業

1.確認教育是一種高尚榮譽的事業。

2.教育應抱有高度工作熱忱,學不厭,教不倦。

3.不斷的進修與研究。

4.參加各種有關自身的專業學術團體。

(二)對學生

1.認識瞭解學生。

2.發揮教育愛心。

3.發覺學生疑難並耐心指導。

4.鼓勵學生研究並循循善誘。

5.關注學生行為,探究其成因與背景,予以適當輔導。

6.切實指導學生,並以身作則。

(三)對學校

1.愛護學校,維護校譽。

2.切實履行職務上有關的各項任務。

3.接受主管之職務領導,並與同仁密切配合。

4.對新進同事予以善意指導,對遭遇不幸之同事予以協助。

(四)對學生家庭與社會

1.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隨時訪問學生家庭。

2.提供家長有關親職教育方面的知識。

3.鼓勵家長參加親師活動。

4.率先參加社會活動,推廣社會教育。

(五)對國家、民族與世界人類

1.實踐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建設富強康樂國家,並促進世界大同。

2.復興中華文化,發揚民族精神,實踐民主法治,推展科學教育,配合國家建設,以完成 富國建國的使命。

3.堅持嚴以律己、寬已待人,剛毅奮發,有為有守,以為學生楷模、社會導師。

4.闡揚我國仁恕博愛道統,有教無類,造福人群。

(2)

附錄二

全國教師自律公約

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由全國教師會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其內容如下(全國教師會,2000):

壹、前言

台灣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學校教育面臨巨大的挑戰,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學生和家長以及 教師與社會之關係正在演變中,傳統上對教師的角色期待已無法完全適合現代社會的要求。再加 上近幾十年來,教育的目標以升學及就業為導向,教育上其他價值被忽略,造成教師角色功利化,

教師專業尊嚴逐漸淪喪,教師專業能力受到質疑,教師形象亟待重建。

全國教師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成立,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訂定全國教師自律 公約,為全國教師專業倫理之規準,從引領及規範教師工作守則中,朝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 自主方向,重新形塑教師之形象。

貳、教師專業守則

以下事項,教師應引以為念,以建立教師專業形象:

一、教師應以公義、良善為基本信念,傳授學生知識,培養其健全人格、民主素養及獨立思考 能力。

二、教師應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以公正、平等的態度對待學生,盡自己的專業知能教導每一個 學生。

三、教師對其授課課程內容及教材應充分準備妥當,並依教育原理及專業原則指導學生。

四、教師應主動關心學生,並與學生及家長溝通連繫。

五、教師應時常研討新的教學方法及知能,充實教學內涵。

六、教師應以身作則,遵守法令與學校章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倡導良善社會風氣,關心校 務發展及社會公共事務。

七、教師應為學習者,時時探索新知,圓滿自己的人格,並以愛關懷他人及社會。

參、教師自律守則

以下事項,教師應引以為誡,以維護教師專業之形象:

一、教師對其學校學生有教學輔導及成績評量之權責,基於教育理念不受不當因素干擾及不 當利益迴避原則。除以下情形之外,教師不得向其學校學生補習。(本條文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起實施)

(一)教師應聘擔任指導公立機關學校辦理之學生課外社團活動。

(二)教師應聘擔任指導非營利事業組織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核准之學生學習活動。

二、教師之言行對學生有重大示範指導及默化作用,基於社會良善價值的建立以及教師的教 育目標之達成,除了維護公眾利益或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師不應在言語及行為上對學生有 暴力之情形發生。

三、為維持教師在社會的形象,教師不得利用職權教導或要求學生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或 信奉特定宗教。

四、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五、教師不得利用職務媒介、推銷、收取不當利益。

六、教師不應收受學生或家長異常的餽贈;教師對學生或家長金錢禮物之回報,應表達婉謝 之意。

(3)

附錄三

台北市教師自律公約

台北市教師會於 85 年 10 月 13 日成立,並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 86 年 2 月 22 日 正式通過「台北市教師會自律公約」。但隨著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學校教育面臨巨大的挑戰,傳 統上對教師的角色期待已無法完全適合現代社會的需求,為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方向,

重新塑造教師之形象,於 91 年 5 月 1 日修訂教師自律公約,全體教師應共同遵守,以維護教師 專業之形象(台北市教師會,2002)。

一、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教師應致力於教育專業發展與教育環境改善。

二、為確保教育專業品質,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及自主權為職志,並積極從事研習進修 活動。

三、為確保學生受教權之平等,在教育資源允許的前提下,教師應盡可能依據學生身心發展及 個別差異,施予適當教育,並特別關懷弱勢學生之需求。

四、為導正社會風氣,教師不應以營利為前提,邀集學生補習或在校園內從事各種商業行為。

五、為保持教育中立,教師不宜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黨從事宣傳活動。

六、為協助學生健全成長,在家長或學生的配合前提下,教師應多和家長及學生溝通。

七、為建立社會良善價值,除在維護公共與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師不應該對學生有暴力 的行為。

八、為維持良好的親師生互動,教師應婉謝學生或家長的異常饋贈。

九、教師應積極參與和教育有關之各種組織與活動。

(4)

附錄四

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

第二章 教學倫理

教學係大學教師的首要工作之一,教師應秉持學術自由的基本精神,發揮「傳道、授業、

解惑」之功能,達成傳授知識及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目標。在此範疇中,教師應不斷自我充 實,熱心傳授學生專業知識、啟發學生學習與思考。

一、教師應秉持至誠從事教學工作(熱誠原則) (一)應盡力執行學校所賦予的教學責任。

(二)應充份準備授課內容。

(三)應遵守授課時間,並儘量避免調課。

(四)應關心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成果。

(五)鼓勵學生雙向溝通,並提供學生適當的課外諮商時間。

二、教師應不斷地要求自我與充實自我(充實原則)

(一)應參與研究活動,拓展學術新知。

(二)應不斷吸收相關領域之知識。

(三)適度參與相關領域之專業活動。

(四)應重視教學評鑑之結果,並適時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

三、教師應秉持專業精神從事教學(專業原則)

(一)授課之內容應與課程相符。

(二)授課前應明示課程綱要、教學進度及成績評定原則。

(三)應指定適度的閱讀材料、習題或報告以協助學生學習。

(四)應於所編著教材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五)對學生之要求與考核應與課程相關。

(六)應以公正態度評估學生學習成果。

(七)對於課程之爭議性論點應予適度解說。

(八)應尊重學生學術自由之立場,並避免刻意影響學生的自主意識。

第四章 人際倫理

大學之功能不僅是知識的追求與傳授,亦須重視人格與生活態度的養成。所以教師除了教 學與研究外,應當透過校園生活的互動,建立互敬與互助的人際關係,並致力維持一個和諧純淨 的校園。因此無論課堂活動、校園生活,教師都應期許自己扮演主導的角色,來達成大學之目的。

一、教師應致力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和諧原則)

(一)應適度斟酌本身之處世接物,期許成為校園之示範。

(二)與同仁相處謹守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則。

(三)應尊重學生之獨立人格、職工之專業職權與功能。

(四)應適度維護學生之隱私。

(五)關心並盡己所能協助解決學生及同仁困難。

(5)

(六)適度參與校園活動,並與學生及職工維持適當互動與交流。

(七)避免對同仁做出不當之人身評價或破壞同仁之人際關係。

(八)避免對同仁或學生有騷擾、不當之差別待遇等情事。

(九)得合理爭取教學研究所須之工作條件及依法維護本身應有權益。

(十)必要時得以適當方式維護師道尊嚴。

二、教師應致力與同仁整合而成就教育與學術榮譽(合作原則)

(一)應適度參與行政工作。

(二)應尊重同仁之學術與思想自由。

(三)對同仁教育與學術成果之各種評估應力求客觀。

(四)與同仁之間盡量維持交流以達成互惠或團隊合作。

三、教師應致力維護校園之純淨(純淨原則)

(一)應盡己之力或協助校方排除不當之政治、經濟等因素干預校園。

(二)避免以偏頗方式影響學生之宗教、政治觀點及自主意識。

(三)避免利用學生、行政人員以及公有資源圖利私人。

(四)避免接受任何異常之饋贈。

四、教師應重視校園生活的教育效果並以身作則(身教原則)

(一)應斟酌與學生相處之方式,以期達成身教之效果。

(二)應尊重學生為獨立人格之個體,使習於自尊與互敬之相處之道。

(三)應尊重學生之合理權益,使習於權利義務之相對觀念。

(四)多以溝通方式啟發學生知所自律、獨立思考。

(6)

附錄五

全美教育協會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全美教育協會於 1857 年成立,1924 年 NEA 任命一委員會來發展全國教師倫理守則,於 1929 年 第一 個倫理 守則 通過採 用。 之後, 業經 多次修 訂, 現行準 則如 下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1975):

教師相信每個人的價值與尊嚴,承認追求真理,熱愛卓越與培育民主基本方針為最高守則。

保障教與學的自由和保證所有人教育機會的均等是首要目標。教師應接受堅守最高倫理標準的責 任。

教師應承認教學過程中固有的重責大任。對同事、學生、家長、社區成員的尊重與信任,

提供達成並維持最高可能程度的倫理行為之動力。「教師專業倫理守則」指引所有教師的宏願並 提供行為判斷的標準。

由「全美教育協會」及其分會所詳列的各種違背該守則條款的補救方法都應嚴格限制,且 不應以任何形式來強化這類條款。

原則一:對學生的承諾

教師致力於幫助每一位學生實現其潛能,以成為社會上有用的一份子。因此教師應努力激 勵學生探究的精神,獲得知識與理解,以及形成適切的目標。為達成上述對學生所應盡的職責,

教師:

(一)在學生學習過程中的獨立行動,不應不合理的限制。

(二)不應不合理的否定學生獲得各種不同的觀點。

(三)不應故意壓制或扭曲與學生進步有關的學習內容。

(四)應做合理的努力以保護學生免於處在對學習、健康和安全有害的情境。

(五)不應故意讓學生受到困窘或輕蔑。

(六)不應因為種族、膚色、信念、性別、國籍、婚姻狀態、政治或宗教信仰、社會或文化 背景、性態度的不同,不公平的:

1、排除任一學生參與任何方案。

2、拒絕給予每一位學生利益。

3、答應給任一學生好處。

(七)不應運用與學生的專業關係,謀取私人利益。

(八)除非有專業目的之要求或法律的需要,否則不應洩漏經由專業服務所取得的有關於學 生之資料。

原則二:對專業的承諾

教育專業基於大眾賦予信任與責任,教育專業的服務需要有較高的理想。深信教育專業服 務的品質直接影響國家和其人民,教師應盡全力提昇專業水準,善用專業判斷,並達到激勵合適 人才從事教育工作,以及協助防止不合格的人員執行教育專業。

為了達成上述對專業所應盡的職責,教師:

(一)不應運用其專業地位故意做成錯誤聲明或者是不應隱瞞關於能力與資格的重要事實。

(二)不應誤報其專業資格。

(三)不應幫助任何在品格、教育或其他相關屬性皆不適任的人,登記成為教育專業的一分 子。

(四)不應對有關於將來可能成為專業地位的人之資格做錯誤聲明。

(五)不應幫助非教育專業人員進行未經授權的教學。

(六)除非有專業目的之要求或法律的需要,否則不應洩漏經由專業服務所取得的有關於同 事之資料。

(七)不應故意對某一同事做錯誤或惡意的聲明。

(八)不應接受任何會損害或影響專業決定或行動的禮金、禮物或好處。

(7)

附錄六

美國北卡萊羅納州教師倫理守則

由美國北卡萊羅納州專業實踐委員會與北卡萊羅納州的教師們共同發展,在 1997 年由北卡 萊羅納州學校董事會採用,後於 1998 年修訂。其內容如下(North Carolin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1998)

前言:

本倫理守則的目的在於界定專業行為的標準,教學和學習自由的責任,以及確保所有人機 會均等,這是達成這些原則所不可缺的。專業的教師要承認每一個人的價值與尊嚴,並追求真理 與卓越,從事知識學習和培養民主的公民,教師要以身作則投入於教學和學習的歷程,以維持專 業的成長,進行專業判斷,體現正直。教師要努力維持對同仁、學生、家長、法律監護人和社區 的尊重與信心,並扮演適當的模範。為了支持上述這些承諾,教師:

一、對學生的承諾

(一)保護學生免於因為教師控制而有害於學生的學習、健康與安全的環境。

(二)在所有情境中都與學生維持適當的關係,不能鼓勵、誘惑或與學生發生性的或羅曼蒂 克的關係。也不能為了個人的滿足、意圖傷害或在盛怒下,以不適當的方式去碰觸學生。

(三)基於學生所展現的能力和表現來評鑑學生和評定成績。

(四)要公正和公平地處罰學生,不能故意使學生困窘或羞辱他們。

(五)秘密地保守從專業實務中所獲得的訊息,除非是為了專業的理由或依照相關規章或法 令。

(六)拒絕接受可能會影響專業決定或行動的禮物、禮品或額外的報酬。

二、對學校和學校體系的承諾

(一)利用可用的資源提供有助於學習的教室氣氛,以提昇學習到最大可能的程度。

(二)承認學生、家長、法律監護人以及同事等具有多樣化的觀點,當他們共同合作分享教 育目標、政策以及決定時,不能為了個人專業實踐領域外的觀點,去改變他們的想法。

(三)真誠地簽訂契約,而且在沒有實際的理由時,不能背棄契約上所商定的責任。

(四)主動參與專業決定的歷程,並支持同仁在決定歷程或正當程序下所表達的專業意見與 判斷。

(五)當擔任行政職務時:

1、公平地、一貫地和謹慎地行使對同仁、部屬、學生、家長以及法律監護人的權威。

2、運用適當的程序和已制訂的法令與規章來評價其他教師的工作。

3、在行使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時,要保護其他人在教育場所中的權利,不能報復、壓迫或 故意地威嚇他人。

4、為了雇用、晉升或調動推薦他人時,要基於他們的專業資格,以及地方教育局的需求 與政策,並按照法律。

三、對專業的承諾

(一)提供與證照或雇用有關的精確證書與訊息,不能故意協助他人提供不真實的訊息。

(二)採取行動去糾正一個已注意到的,違反北卡萊羅納州教師倫理守則的行為,並促進其 對專業倫理原則的了解。

(三)追求專業實務的成長與發展,利用那些知識來改善學生與同仁的教育機會、體驗與表 現。

(8)

附錄七

美國明尼蘇達州教師倫理守則

玆將美國明尼蘇達州教師倫理守則內涵介紹於下(Nor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 , 1998):

每一個進入教學專業的教師,都必須負起一些責任,其中之一即在於支持一套界定專業行 為的原則。這些原則被反映於下述倫理守則之中,強調為教育專業和公眾服務,專業行為的標準 如下所述:

(一)教師應該以一種無差別對待的方式提供專業的教育服務。

(二)教師應該要做合理適當的努力,保護學生免於傷害健康與安全的環境。

(三)依照州和聯邦的法律,教師只有基於令人信服的專業目標或法律要求時,才能揭露與 個人有關的機密訊息。

(四)教師應該運用權威維持合宜的紀律,以提供有助於學習的氣氛。

(五)教師不應該利用與學生、家長和同仁的專業關係,去謀取個人的私利。

(六)教師為了教學責任,應該只能將職權授予有證照的人士。

(七)教師不應該故意壓制或扭曲學科的內容。

(八)教師不應該故意地偽造或誤報與自己個人的資格或其他教師的資格有關的紀錄或事 實。

(九)教師不應該故意對學生或同仁做出不正確或惡意的聲明。

(9)

附錄八

美國南達科他州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美國南達科他州的教師專業倫理守則內涵如下(South Dakot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3):

壹、對學生的責任

教師在履行對學生的責任時,應該有如下的行為。

一、不能抑制學生獨立追求學習的行動。

二、不能拒絕學生在教室中接觸各種不同的觀點。

三、在呈現學科時,負有不能蓄意地壓制或扭曲學科內容的責任。

四、合理的努力以維持教室中的紀律和秩序,學校系統要保護學生,免於傷害其學習、身心健 康和安全的環境。

五、以此方式從事專業工作時,他們不會讓學生接觸到不必要的恫嚇、困窘或輕蔑。

六、公平地對待每個學生,不管他們的種族、膚色、信仰、性別、性別偏愛、年齡、婚姻狀況、

障礙情況、國家或民族背景等。

七、與學生維持專業的關係,不能為了個人的獲利或利益剝削學生。

八、秘密地保守在專業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訊息,除非為了專業的目標或法律的需要才能透露。

九、與學生維持專業的關係,從某方面來說,即是免除懷恨、反控與騷擾。

貳 、對公眾的責任

教師在履行對公眾的責任時,應該有如下的行為。

一、謹慎地區別界於他們個人的觀點以及學區或管理組織的觀點。

二、不能故意地透過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措辭,扭曲或歪曲與教育事務有關的事實。

三、不能妨害同仁行使政治和公民的權利與責任。

四、不能因為公眾或個人的獲利而剝削學區或管理組織。

五、不能剝削學區或管理組織,而去促進政治候選人或黨派的政治活動。

六、不能接受也不能提供會損害專業決定、賦予特定利益或提供個人好處的任何禮金、禮物、

服務或有價值的東西。

七、不能從事會導致犯罪的行動。

八、不能從事道德上墮落或不道德的行動。

九、不能誤用或濫用學校的設備或財產。

參、對專業的責任

教師在履行對專業的責任時,應該有如下的行為。

一、在行使專業權利與責任時,公平地對待所有專業的成員。

二、保守從工作過程中所獲得與同仁有關的機密訊息,除非基於專業的目標才可以揭露。

三、用專業的態度討論與同仁有關的專業問題。

四、只有基於專業的準備或法律的資格時,才接受某種地位或權利。

五、堅守合約或約定的期限,除非契約是基於法律上的認可,合法地終止或廢止。

六、運用明智的專業決定,授權專業責任給其他人。

七、不能干預同仁自由參與學會的事務。

八、不能為了影響同仁的專業決定而使用強制或威脅的方法。

九、不能故意誤報專業的資格。

十、不能故意扭曲同仁的評價。

十一、不能在學生面前批評同仁,除非是不可避免地關係到行政或司法的訴訟程序。

十二、關於違反南達科他州專業教師實務與標準委員會與專業行政實務與標準委員會所訂的倫 理守則時,與權威人士和委員會合作。

十三、依照地方、州和聯邦政府的規定和法律來履行責任。

(10)

附錄九

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教師專業實踐與行為守則

玆將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教師專業實踐與行為守則內涵介紹於下(PA Dept. of Education, 2002):

第一節:宗旨

專業標準與實踐委員會(Professional Standards and Practices Commission)處於領導地 位,其目的乃是在教學專業中,透過建立高標準的預備、檢定、實踐與倫理行為等,改善教育品 質。

笫二節:介紹

一、專業行為限定了界於個別教師和學生、受雇機構與其他專業人員之間的互動,一般而言,

專業行為的責任取決於個別專業教師,然而就全體公民而言,專業實踐與行為的守則對具有資格 的教師而言,是法令所要求的,而且違反了守則中所具體指定的部份,可以構成大眾或私人譴責 的基礎。而且違反守則,也會構成中止或廢除教師執照的證據。

二、本章明確、詳盡地陳述了教育專業的價值,當一個人成為教師時,即必須對維持這些價值 做出道德承諾。

第三節:目標

一、教師要相信其服務品質直接影響到國民與公民。專業的教師要認識到他們的責任,並以尊 重人權和人類尊嚴的態度去提供服務和表現自身的行為。教師也要追求確保每個學生都能得到最 高品質的服務以及每一個專業人員都能透過專業成長維持高水準的能力。教師對政策發展負有責 任,而且有義務要去實施國家的教育政策

二、教師要認識到學生是他們的首要責任,並致力於發展學生的潛能。教師要珍視每一個個體 的價值與尊嚴,追求真理與卓越,知識與民主原則。最後,教師要持續地專業成長,並跟上現代 的研究與科技,教師要鼓勵與支持資源的使用,為學生的需求與利益提供最佳服務。在此專業卓 越的脈絡下,教師和學生可以共同探索人類經驗中的挑戰與尊嚴。

第四節:實踐

一、專業實踐是基於一套由專業教育社群所共同信守的價值,所表現的行為與態度。這些價值 顯現於教師對學生、對同仁、對服務機構以及對社區的行為之中。當教師候選人成為專業的教師 時,他們被期待要遵守本節所述內容。

二、專業的教師被期待要遵循下述內容:

教師應該遵守公立中小學 1949 年的守則(頁 24,1-101-27-2702),全體公民學校法律, 第 1201 節 (a)(1)(2)(4)以及(b)(1)(2),與公共雇用關係法案( the Public Employee Relations Act) (頁 43,1101.1201(a)(1)(2)和 d(4)、(b)(1)(2)(4)等以及本章。

(一)教師應在其專業領域中持有合法的證照,教師不能被分發或樂於接受他們不具相關執 照及能力去執行的工作。教師只能在臨時、短期或緊急情況下,接受其證照領域範圍外的工作,

例如英語教師因為物理教師生病而去代課。

(二)教師在整個教育生涯中應該維持高水準的能力。

(三)教師應該一貫地和公平地對待學生、同仁以及家長,他們應該尊重所有人的公民權利,

不基於種族、國籍、文化、宗教、性別或性別傾向、婚姻狀況、年齡、政治信仰、社經地位、障 礙情形或職業興趣等造成歧視,但上述並未窮盡所有的基礎。

(四)教師應該接受教育實務中的多元價值,多元需要教師擁有廣泛的方法論以及有效教學 與學習的工具。

(五)教師應該傳授學生做一個好公民以及善盡社會責任的原則。

(11)

(六)教師應該展現可接受的、專業的語言以及溝通技巧。他們與家長、學生和工作同仁在 口語上及書面上的溝通,應反映出對人權尊嚴、隱私以及尊重的敏感。

(七)教師在回應教育環境中的議題時,應心胸開放、博學多聞,會運用妥適的判斷與溝通 技巧。

(八)教師應該秘密地保守從專業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訊息,除非在法律要求或明確與強制 的專業需求下,才得以揭露。

(九)教師應該盡最大努力保護學生免於干擾其學習或傷害健康與安全的環境。

第五節:行為

個別的專業行為會反映出專業的實踐、價值、正直與名聲,違背專業守則,可以構成一個 招致私人或公眾譴責的獨立根據,也可能用來做為廢止其執照的支持性證據。

第六節:法律責任

一、教師不能從事 1973 年教師檢定法(Teacher Certification Law)中所禁止的行為。

二、教師不能從事下述所禁止的行為:

(一)1949 年公立學校守則(24 頁,1-101-27-2702) 以及其他關於學校或兒童教育的法令。

(二)公務員和受雇者倫理守則(Public Official and Employee Ethics Law) (三)違反這個部份將被視為一個可以從事懲處的獨立根據。

第七節:檢定 教師不能:

一、在沒有合適的執照或其執照不是此專業領域所要求的情形下接受雇用。

二、不能幫助不符合資格的人進入或繼續留在教育專業領域之中。

三、不能推薦不符合資格的人給雇用機構。

第八節:公民權利 教師不能:

一、基於種族、國籍、文化、宗教、性別或性別傾向、婚姻狀況、年齡、政治信仰、社經地位、

障礙情形或職業興趣等,對學生或同仁造成不公平待遇,上列並未窮盡所有的基礎。

第九節:不適當的個人或金錢利益

一、接受會損害或可能會損害專業判斷的禮金、禮物或禮品。

二、利用專業的關係以獲取個人的私利或利益。

第十節:與學生的關係 教師不能:

一、故意或有意圖地扭曲對學生的評鑑。

二、故意或有意圖地扭曲學科或課程。

三、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性關係。

四、故意或有意圖地隱瞞違反本節中所述法律責任中的證據。

第十一節:專業的關係 教師不能:

一、故意或有意圖地拒絕或阻礙同仁行使或享有身為教師的專業權利或特權。

二、故意或有意圖地扭曲對同仁的評價。

三、對同仁進行性騷擾。

四、為了影響同仁的專業決定,使用強迫的方法,或承諾給予特別待遇。

五、威脅、壓制或歧視一個真誠地呈報或揭露管理機構實際上或有嫌疑違反法律、機關條例或 標準的同仁。

(12)

附錄十

美國全國理科教師協會倫理守則

玆介紹其倫理守則如下(Acadia University School of Education, 2002):

倫理守則在於引導教師們對其專業、教師和學生維持高品質的專業傳統。

壹、教師和學生

一、教師從履行專業責任的過程中所獲得有關於個人或家庭的訊息都應視為機密,不能洩露。

二、教師應該公平無私地與所有學生建立關係。

三、教師應該負起學生安全與福利的責任,特別是在緊急狀況下。

四、教師應該避免去冒犯與挑釁學生或家長的宗教、政治信仰以及道德上的禁忌(moral scruples)

五、教師應該盡可能客觀地去處理課程主題所引發的爭議問題,不管是科學的、政治的、宗教 的或種族的。

貳、教師和教師

一、教師不應該對其他教師做出誹謗的、輕蔑的、貶低的、令人尷尬的或冒犯的批評。

二、教師不應該對其他教師的專業能力做出貶低的批評。

三、教師不應該接受一個教師被不公平地打發走所留下來的職位,也不應該接受一個會引發教 師之間或教師與地方當局爭論的職位。

四、教師不應該性騷擾其他教師。

參、教師和校內行政

一、教師應該合理和適度地忠誠於學校內部的行政。

二、教師對校內的行政負有責任,應該要忠誠、公平及正義地對待教職員成員。

三、教師對校內行政負有責任,不應該在沒有與另一個教師針對問題討論,就對該名教師的工 作效能做有害的口頭或書面報告。

(13)

附錄十一

英國教師工會專業倫理守則

英國教師工會訂定的專業倫理信條/守則,分為兩部分,其一是專業倫理信條(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其二是專業行為守則(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玆分別引述如 下(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s, 2000)

壹、專業倫理信條

專業倫理信條中任何一條對於所有職位或學校教育服務組織中各階層的教師都適用。然 而,基於責任或管理上的緣故,有些層面命令較強調校長或部門中的主管部分。條文如下:

一、所有教師應該尊重與其他教師之間對於專業問題和困難的討論,並予以保密。

二、如果一位教師對於同事的品行或工作的標準有異議,可私下與有關人員作非正式的討論。

若無法獲得解決,而且有充分的理由確信同事的行為將危及學校或學生,則該教師有責任提出報 告呈交校長。

三、教師不待在有第三者在場時,誣蔑或嚴重批評同事,除非找到適當的程序。

四、教師之間的有效磋商應是在一個相互尊重各自專業領域的氣氛下進行,並且對於不同的責 任及其所包含的各層面皆有所認知與理解。即使責任可能歸屬於其他同事,但教師們應也能夠無 虞地闡述自己所考慮到的專業意見。

五、教師應有責任對於組織中各教職員工的責任歸屬以及學校日常運作之過程與實際。

六、如果學校中出現短期或長期的改變,之前必須經由相關教育的磋商,且在實施之前,應有 明確清楚的交代。但有時候也必須體認到有些是緊急的事件,無法經過事前的磋商。

七、家長對教師有所抱怨或指陳,應請示校長協助。而校長應與相關教師開會討論,在此之前,

不得對抱怨或指陳採取任何行動。

八、全體員工應能夠善用所有設備,包括員工室或研究室。同時,校長也應尊重員工不願校長 參與之私下討論的權利。

九、教師得以獲知由一個或多個來源所提供的保密資料。這些關於學生的資料可能是由家長、

社工教育福利機構、警察、地方當局、教師、醫生或醫療人員所提供。教師應運用其專業來判斷 這些資料,以提供孩童最適切的需求。校長和地方教育局的長官在做任何決定以前應磋商,並考 慮資料是否得以保密。

十、學生們時而會討論他們的學習情形,此時教師,尤其是那些負有關照責任的,應在顧及學 生福利以及避免參與討論其他教師的工作,盡可能的於品德、能力與效率各方面之間,取得最適 切的平衡。

十一、為了達到職位上的目的而進行遊說,無論是直接或透由代理人,都是不道德的。

十二、師生之間友誼關係的增長,必須以相互尊重及承認各自在可欲的學習情境中所扮演的角 色為基礎。但是,下列情況的教師則是濫用了此專業關係:

(一)與某一學生有不當的交往;

(二)針對某一學生表達過度的個人好惡;

(三)對於違規的學生採取個人的行動懲治;以及 (四)極力於影響與學校無關的個人態度、意見與行為。

十三、任何一位教師都不能代理需要專門知識與技術資格教師的職責或功能。但不包括下列幾 項:

(14)

(一)有適當訓練的教師;

(二)晉用 1993 年 Education(Teachers)Regulations 中附錄 2 所列科目之教師;

(三)關於支援性服務的專業人員;以及 (四)適切輔助職員的雇用。

十四、教師不得蓄意使學校蒙羞。

十五、教師不應針對少數族裔或相關成員有激進排斥的態度或進行種族主義的批評。

貳、專業行為守則

下列為一些已經被認定為非專業的行為,但這並沒有窮盡所有的行為。這些行為皆被認為 是有礙於專業興趣或榮譽。

(a)對於任何接受工會執行委員會判斷是被不當解雇的教師之遺缺。

(b)對於任何人報導某位教師的工作或品德,但卻未知會該教師。

(c)對於 NUT 在 52 號規定已做成判決,但仍然不服仲裁者。

(d)對於教師聽信學生或非直接關連學校運作的他人所言,而對其他教師嚴厲責備或批評其 工作。

(e)對於教師欲強迫其他教師在學校日常工作時間之外,做與學校組織不相干的工作。

(f)對於任何教師強迫其他教師在學校日常工作時間工作之外做其他負擔很重或不合理數 量的工作。

(g)對於教師針對他人,尤其是同事或學生,關於種族、國籍、膚色、民族、殘障者、性(別) 傾向等有所歧視、搔擾或攻擊。

註:

(i)文(b)中「教師」是指申請教職或教育專業活動者,但委員會得以保留檢驗相關人員資 料的權力。

(ii)當一位教師要對其他教師的工作或品德加以報導時,在讓相關教師得知之前必須經過 同意,而且該教師得以存有備份。

(iii)當票教師擔任其他教師或成員的仲裁者,按照往例,其負有某些風險。而董事會亦不 涉入其間。

(iv)前(b)文適用於所有人,如果某機關需要某人的參考資料,則該主管在經過許可之後得 以提供資料的備份。

(v)最後的決定是關於工會規範的附錄 6。關於(g)文的案件將完全保密處理,由於:

(a)申訴者的期望。

(b)申訴者自行保密

(15)

附錄十二

英國教師教學總會教師專業守則

英國教師教學總會所訂制的教師專業守則之內容如下(Sayer, 2000):

一個教師應該以下列方式承諾投入去完成所有的專業責任:

一、捍衛和促進學生的興趣與福祉。

二、對於會影響學生福祉的所有事物,賦予適當的關懷與注意。

三、教師應該對學生容易被教師的身教所影響這個事實,有適當的認識與回應。

四、教師應合宜及不偏不倚地尊重每位學生都是具有獨特需求與能力的個體,並盡可能地提供 適合他們個人需求與天資的服務。

五、考量妥適的服務,促使學習者參與。

六、注意到專業上的機密,在某種程度上要符合法定要求(legal requirements)、公眾利益以 及個別學習者的利益。

七、與學習者維持合適的專業關係。

八、確保足以維持高品質服務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九、與教師同仁和其他專家合作,以提昇學生的福祉。

十、擁有有效的知識,足以在所有情況中合理地履行工作上、契約、法律上以及行政上的責任。

十一、獲得大眾的信任與信心,並提昇專業的尊嚴。

(16)

附錄十三

澳洲維多利亞教學學會專業實務守則

英國維多利亞教學學會為教育實務工作者所訂定的專業守則其整體內涵如下(Victorian Institute of Teaching, 2002):

本專業實務守則是由教學專業標準委員會(Standards Council of the Teaching Profession) 在 1996 年透過廣泛地諮詢教師和校長的看法所訂定的。分為背景(background)、守則的使用(use of the code)、原則(principles)以及關係(relationships)四個部份。

壹、背景

教學專業標準委員會是一個法定組織,其中有九個成員,包括教師、校長和教育工作者,

他們可以對維多利亞教育部長提供有關於教學專業品質的建議。歷經 18 個月,在 2 個分開的場 合中,標準委員會諮詢超過 750 個教師和校長們,以發展這個守則。這個守則是一種正式的聲明,

重申教師和校長在學校場所中要表現高標準的行為,而且鼓勵並期望在學校中有主動發起的、創 新的決定以及自主的專業實踐。

內嵌於本守則中的倫理主要依據公平、正直、服務等原則,這些原則形塑了教師和校長在 其工作中所發展的五種專業關係之基礎。

與學生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信任,它是重要的、強有力的甚至具有侵犯能力的。由於學生 尚未發展其獨立性,因此他們經常是易受傷和依賴的。

與 家 長 、 監 護 人 和 社 區 的 關 係 , 可 能 會 因 為 優 先 順 序 的 考 量 而 創 造 出 對 立 的 關 注 (contradictory interests),而且也可能產生需要審慎處理的專業困境。

個人的意見和信念可能在應用這些專業守則時遭到挑戰,這些守則是專業倫理的引導,而 不是個人道德或私人良心的陳述。

身為一個專業人員,教師和校長要與同仁和他們的雇主維持積極的、有效的和合作的關係。

在適當的時候,教學專業標準委員會將會尋求教師和校長們的回饋,以重新評估和重新檢 視這些守則的內容。

貳、專業實務守則的使用(Use 0f professional code of practice) 守則能夠透過下述協助教師和校長:

一、提供專業本身所需的倫理標準。

二、在學校中引導自主的專業實踐。

三、提供協助解決兩難困境的指導大綱。

四、提供批判性自我反省的基礎。

五、提供一個討論的架構,在其中可以針對日常的專業議題進行判斷。

六、確認他們的專業品質(professionalism)。

七、能對改革有所回應。

八、承認教師和校長,共同對特定情況進行考量,是維持專業正直的最佳立場。

九、守則無法提供簡單的答案或處方性的解答。

參、原則

內嵌於實務守則中的專業倫理,應根據下列原則:

一、公平(impartiality):所有的行動、決定與建議是基於考量所有相關的事實,而且需要公

(17)

平、正義以及公正。

二、正直(integrity):透過一貫地考量公眾的利益與維持高水準的專業實踐,以維繫公眾和 同仁的信任。

三、服務(service):經由適當的教學策略和關懷,為學生的學習與發展提供服務。

肆、關係

一、與學生的關係

教師和校長應基於下列信念行動:

(一)教育是一個持續不斷的歷程。

(二)所有學生都有能力與權利進行學習,而且應該被賦予公平的機會去發展他們的最大潛 能。

(三)應該認識學生的個別差異,並提供配合發展階段的學習經驗。

(四)運用多元教學策略,以提供學生激勵、鼓舞和挑戰,促使他們全力以赴。

(五)教師和校長,應認識到他們身為一個具有影響力的角色楷模,他們的責任如下:

1、協助學生熟悉社會的結構與功能。

2、傳遞社會的文化與價值。

3、透過個人的真誠去展現這些價值。

4、與學生發展楷模關係。

5、尊重其他人擁有不同立場與觀點的權利。

6、不能強加自己的價值給學生,但可以鼓勵學生分析不同立場的優點,形成自己的判斷。

7、承諾要追求知識以及追求包容、誠實、公正和尊重他人的原則。

8、表現正直、想像、熱情和奉獻的品質。

9、做一個有效的溝通者。

10 確保期望是清晰明確的。

11 確保有關於學生學習經驗的評量與報告是公平和可理解的。

二、與家長、監護人和社區的關係

教師和校長透過下述,以提升專業地位:

(一)為了學生的利益,應誠實、敏銳和積極地與家長和監護人發展適當的合夥關係 (partnerships)。

(二)開放、謙恭、具有回應力,以尋求校內同仁和廣大社區的合作與支持。

(三)基於學生的福利以及教育發展,能接受並樂意尋求家長與監護人的主動合作和參與。

(四)尊重家長和監護人的角色與隱私權。

(五)公正地回應學生學習上的需求。

三、與同仁的關係

(一)教師和校長的角色,經由下述被提升:

1、與同仁維持正向的、有效能的和合作的關係。

2、分享好的教學與材料,以維持並改善與符合學校既定的優位與目標之專業標準。

3、持續的更新和改善教學技巧。

(二)教師和校長:

(18)

1、有權利期待來自同仁的信任、尊重以及支持 2、能容納他人的觀點

3、使用建設性的方法解決衝突。

4、保守適當的機密。

5、期待源自同仁以及雇主對他們的職責以及專業發展提供支持與協助。

6、認知到不專業和不正當的行為是不能被接受的。

四、與自己的關係 教師和校長有責任去:

(一)透過對他們專業實踐的批判性反省,把握機會從事個人的專業成長。

(二)追求回饋,並把握機會去更新與改進自己的知識與技巧。

(三)做好預備,與同仁和學校社群討論實務和決定的價值。

(四)要徹底地了解自己的責任。

(五)對於會影響他們工作的教育、社會和環境議題,保持適度的了解。

(六)接受在行使自己個人的專業實踐時所需要擔負的責任。

五、與雇主(employer)的關係

教師和校長在法律的架構下、雇主的合法指示下,以及他們所能支配的權力和資源的範圍 之內,對大眾負有執行專業責任的承諾。就大部份日常學校活動而言,學校代表的即是雇主的權 威,彼此運作關係如下:

(一)教師和校長應:

1、認知到當涉及個人或私人利益的情況時,可能會影響其責任的履行,或促使他們的專 業正直產生妥協。

2、不能為了個人的利益,誤用訊息或濫用學校以及其他公共資源。

3、避免為了個人私利,尋求或接受禮物,或從社群成員中的受雇者身上獲得好處。

4、假如發生有關於著作所有權或個人從工作場所中獲得金錢利益等,這種公共義務與個 人本身利益產生衝突的情況時,應該尋求忠告和認可。

5、接受專業的責任,在受雇組織中運用適當的方法以 6、實現他們相信將會產生更好的教育服務之改革 (二)雇主應認識到教師和校長:

1、有時候要接受在特殊場合或基於感謝所提供的象徵性的禮物。

2、有時候在下述學校同意的情形下,必須在家中使用學校的資源。

(1)經常自願參與可以提昇他們專業品質的無酬活動。

(2)參與提昇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活動,而且這些活動不僅可以促使個人受益,也有利於 學生和其他專業成員。

(3)與其工作有關時。

(19)

附錄十四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教師聯盟專業倫理守則

吳清山(1999:22-23)在「教師專業倫理內涵之建構」的研究中,曾收集到我國駐加拿大代 表處文化組所提供加拿大教師專業倫理準則,研究者將之援引如下:

倫理信條說明教師對學生、對同事、對專業團體所應保持高水準的服務與品行的一般原則。

一、教師對學生的言談舉止應保持尊重和端莊,明智地處理學生事務,並且能隨時留心學生的 權利與感受。

二、教師應尊重與學生有關資料的隱密性,這些資料只能給和學生福祉有直接相關且被核准的 個人或單位。

三、教師承認與學生間存在特別權力關係,並避免利用這種關係謀取物質上的、意識型態的或 其他的利益。

四、教師願意與同事、學生與家長或學生監護人,一起檢視教師所提供的服務品質,以及履行 專業責任所採用的策略。

五、教師對同事教學表現與相關工作的批評,就可私底下及當時進行,並在以書面告知同事之 所以這麼做的意圖後,就能私下提供這些批評給可以提供建議與協助的人。

六、教師應承認「英屬哥倫比亞省教師聯盟」及其分會的職權,並履行在專業團體中會員所應 盡的義務。

七、教師應遵守當地集體協商所產生的條款。

八、教師對其專業團體的其他集體策略之工作行動,不應以有偏見的態度待之。

九、教師不應申請或接受在「教師聯盟」公佈中尚在爭論中的職位。

十、教師作為一個個人或一個團體的一份子,不應以「教師聯盟」或其地方分會的名義對外做 未經授權的意見發表。

(20)

附錄十五

教師教學倫理議題第一階段訪談大綱

一、在師生互動過程中,當你在處理有關於學生的問題時,你是否曾 經經歷過這個處理過程是關係到「對、錯」「應不應該」「正當與否」「公 不公平」或者「是否會傷害學生」等涉及道德性質的情況?如果有,當時面 對這個情況,你是怎麼處理的?在處理當下,你是否曾經遭遇到兩難?

二、在你的教學生涯中,如果你未親身遭遇過第一題的情況,那麼你 是否曾經聽過或看過別的教師經歷過上述情況呢?如果有,請你描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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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十六

教師教學倫理議題第二階段訪談大綱

一、研究者訪談過六名教師後,針對他們的意見與看法,已經歸納出九類教 師行為上涉及對錯、正當與否等具有道德性質的教學倫理議題,這些議題包括:

懲罰、公平對待、學生的隱私、評分、教師身教、安全的環境、教材選擇、誠實、

性別傾向的尊重等。這些議題中有讓您感受較深的部份嗎?如果有,是哪些?為 什麼?

二、除了上面這些歸納出來的議題外,請您超越這些議題,再思考教學現場 中是否還存在哪些重要的教學倫理議題?倘若是您的親身經驗,當初您是怎麼處 理的?

(22)

附錄十七

教師教學倫理決定訪談大綱

一、在您的教學生涯中,當面對處理有關於學生問題或分配資源時,有無 遭遇過您認為處理得不適當或可能傷害學生權益與福祉,而讓您印象深刻的事 件?如果有,請描述當初的事件;說說當時您是如何做決定的?有沒有依據什麼 原則來幫助自己做決定?如果有,是哪些?整個處理的結果是什麼?

二、在面對上面所談的事件時,當初您個人在整個處理過程中,有沒有經 歷到一些心理上的衝突或轉折?如果有,這些衝突是什麼?其間有哪些心理轉 折?

三、在這整個事件中,您是否曾經有過反思?如果有,是什麼?

(23)

附錄十八

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倫理守則第一次調查問卷

研究說明函

鈞鑑:

承蒙您惠允擔任「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倫理守則建構」專題研究諮詢委員,萬分感激。為協 助您在進行填答前,對本研究有較完整的瞭解,謹將研究目的、方法、名詞說明和請求協助事項 向您簡報如下,敬請卓參。

一 、研究目的

在國小教師工作這個領域中,由於師生之間關係與階層的不對等,在師生互動中教師擁有 作決定的優勢與權威,教師有可能做了許多傷害學生的教學決定而不自知或習焉不察。因此需要 建構一套教學倫理守則,一則協助教師深體教學工作的道德本質,再則當教師進行教學決定及面 臨倫理困境時,透過守則提供引導與支持,促使教師成為能自我規範和負責任的專家。基此,本 研究的目的即在建構一套「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倫理守則」,做為師生互動中教學決定之引導,並 期提供相關教師專業組織參考。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德懷術」(Delphi technique)問卷調查法,預計實施三次問卷調查,藉以徵詢所有 諮詢委員的意見和評論。玆將研究方法的細節說明如下:

(一)所有參與諮詢的委員係經由審慎的提名和推薦程序組成,敦聘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

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業界代表、家長以及學生代表等共計 27 人,分為十組:(1)教育學者六位;

(2)教師代表三位;(3)校長代表二位;(4)主任代表三位;(5)教師會代表二位;(6)輔導團成員二位;

(7)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三位;(8)家長代表二位;(9)學生代表二位;(10)業界代表二位。

(二)本研究工具係根據文獻探討和訪談一位教授、四位教師、五位主任以及兩位校長的轉錄 資料,加以探究、分析、歸納,進而研擬出「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倫理守則」第一次調查問卷。

(三)本問卷共有三次意見諮詢,預定進度如下:

次別 進度 期程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研究者寄發問卷 95 年 1 月 19 日 95 年 2 月 9 日 95 年 2 月 24 日 諮詢委員寄回問卷 95 年 1 月 27 日 95 年 2 月 20 日 95 年 3 月 4 日

(四)第一次問卷:由諮詢委員依據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和對教學倫理及國小師生關係之了 解,判斷國小教師教學倫理各項守則的重要程度並圈選之,如有必要請針對各守則提出修改意見 或增列其他必要的守則。

(五)第二次問卷:研究者收到諮詢委員寄回的第一次問卷後,即進行統計處理和意見彙整,

藉以修正守則內涵,修正後再寄給諮詢委員,並檢附第一次問卷之群體集中量數和諮詢委員之個 別反應,以做為參考或判斷之依據。

(24)

(六)第三次問卷:第二次問卷回收後,研究者再次進行統計處理和意見彙整,藉以修正守則 內涵,修正後再寄給諮詢委員,並檢附第二次問卷之群體集中量數與諮詢委員之個別反應,提供 委員參考後填寫第三次問卷。委員可改變或不改變第二次的評定,如改變原來的評定或評定結 果,且與該題項平均數差距在 1.00 以上者,請盡可能說明理由。

三、相關名詞說明

(一)教學倫理:教學倫理是指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存在於專業角色、專業決定及專業行為之 所有有關正當與否及對錯的道德判斷議題。本研究所指陳的教學倫理其功能在約束與引導教師對 學生的作為,使其符合道德規範。而且本研究主要關注的是教師與學生的關係,因此要處理的倫 理議題也以此為範圍,其他涉及家長、教師同仁、社區等之向度,不在本研究所探究的教學倫理 範疇內。

(二)教學倫理守則:教學倫理守則包含教學行為管理的規則與指導方針,實踐是其目標。守 則的內容描述的是教師在其工作中應有的作為以及不應有的舉措,可提供教師在師生互動過程 中,面對複雜的倫理議題與倫理困境時,做成合理、正當的倫理決定之引導與參照。在本研究中,

所建構的教學倫理守則內容集中於師生在直接或間接互動下,教師對學生應有的教學作為、責任 與規範。

四、請求協助事項

(一)由於本研究的諮詢委員人數有限,您的寶貴意見對國小教師教學倫理守則的建構和國小 教學現場中師生互動品質的提升,助益匪淺,敬請您全程參與三次的意見諮詢,鼎力協助,惠賜 高見。

(二)倘若您對本研究有進一步的指正或需進一步說明之處,敬請與研究者聯絡。

研究者:許淑玫

通訊處: 【523】彰化縣溪州鄉潮洋村陸軍路一段 146 號 潮洋國小 電 話:(公):04-8803059;(手機):0910991192

傳 真:04-8801439

敬祝

平安喜樂

彰化縣溪州鄉潮洋國小 許淑玫 敬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倫理守則第一次調查問卷

(25)

敬愛的諮詢委員:

您好!感謝您撥冗協助填寫這份問卷。

本問卷之目的在於建構「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倫理守則」,以做為國小教師在師生互動中 作決定之指引。

本問卷經由文獻探討和訪談多位不同情境背景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所建構而成,主要針對 在台灣地區發生頻率較高以及對學生造成傷害較大的議題提出教學倫理守則,因此,無法窮 盡所有師生互動之情況與規則,也與國外之守則不盡相同。

本研究採用德懷術問卷調查法,此次問卷調查結果將做為發展第二次、第三次問卷之依 據。因此,請就您的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及對國小師生互動之了解,判斷本問卷中所呈現的 國小教師教學倫理守則之重要程度。

您所提供的意見極為珍貴,敬請於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之前,將本問卷填妥並用所附 回郵信封寄回。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敬祝 闔家平安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研究所 論文指導教授 黃政傑博士 博士班研究生 許淑玫敬啟 民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填答說明》

一、 本問卷係依據師生互動中較常發生且重要的倫理議題來加以建構,共有 38 條守則,源自於 12 個向度,這些向度分別為:(1)懲罰與正當程序;(2)公平對待;(3)教育中立;(4)成績評 定;(5)師生關係;(6)學生的隱私;(7)學生受教權;(8)教師的教學能力;(9)協助學生自主 發展;(10)教師身教;(11)學生的社會關係;(12)教室民主歷程。每個向度及守則右邊都列 有「重要程度」圈選欄(向度之圈選欄框線加粗以和守則之圈選欄做區別)和「修改意見說 明欄」,每個向度之後列有「守則增列欄」。在問卷的最後,則列有「綜合評論」欄。

二、 本問卷的守則撰寫格式有三:其一是屬於理想性的陳述(如:應…);其二屬於禁制性的要 求(如:不應…、不得…);其三則是上述兩者兼具(如:應該…避免…、應該…不得…)。

三、 本問卷在左方守則欄中包括的內容有五,分別為:向度、目的說明、依據原則、守則內文 以及守則增列欄。研究者在每一個向度之下,皆扼要說明該向度之目的,以標楷體字型呈 現。此外,並以斜體加底線的文字指出建構該向度的守則所依據之原則,這些原則旨在提 供諮詢委員參考,未來在正式守則中將不會出現。

四、 本問卷在重要程度欄內,係採五點量尺來評定,以「1」代表重要性很低,「5」代表重要性 很高。請就您對各條守則所認定的重要程度,在五點量尺上圈選一個適當的數值。

五、 請您針對本問卷中各個向度下方之守則與向度之符合程度加以檢視,如認為不符合者,請 在修改意見欄中表示您的看法。此外,倘若您對各個向度及各條守則有任何評論和修改意 見,亦請填寫在「意見說明欄」,或在守則欄內直接修改。

六、 在每一個向度下方留有「守則增列欄」,如您認為在此向度內有需要增加其他守則,可添加 於此欄內。欄內留白處若不敷使用,煩請在其他空白處或添頁填寫。

七、 問卷最後的「綜合評論」欄,係供您對整體的國小教師教學倫理守則,惠填高見之用。欄 內留白處若不敷使用,煩請添頁填寫。

(26)

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倫理守則第一次問卷內容

重要程度 守 則

很低 很高 修改意見說明 一、在懲罰與適當程序方面:

教師對學生負有輔導與管教之 責,懲罰的目的在於積極思謀改善學 生過失,為達上述應盡職責,教師的 教學倫理守則為:

(註:以下守則依不傷害及公平原則 訂之)

1-1 應該謹慎求證後,再判斷學生行 為的對錯。

1-2 不應在缺乏犯錯證據的情形下懲 罰學生。

1-3 不應依據無關的證據懲罰學生。

例如:以學生成績好壞,決定其 是否犯錯,並加以懲罰。

1-4 對學生的懲罰不應介入教師個人 情緒與感情的衝動。

1-5 不應當眾以言語或其他作為公然 侮辱學生,傷及學生自尊,或讓 學生受到困窘與輕蔑。

1-6 不應以禁止下課或放學後留校卻 未加以輔導的方式懲罰學生,強 行改變其生活作息。

1-7 不應採「連坐法」的方式進行處 罰,殃及清白無辜的學生。例如:

一個學生犯錯,全排或全班學生 不准下課。

守則增列欄:

二、在公平對待方面:

每一個學生的存在、尊嚴與權 利都必須被重視,教師應公平對待學 生,不因個人偏愛或無關的特質而影 響對待學生的態度與作為,為達上 述,教師的教學倫理守則為:

(註:以下守則依公平原則訂之) 2-1 不應基於學生的背景不同(如:種

族、國籍、膚色、性別、性別傾 向、長相、年齡、信念、宗教信 仰、社經地位或文化背景等),在 管教態度或利益分配上對學生不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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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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