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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臺灣師範大學導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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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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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所探討之文獻分為四節,第一節為「英美大學導師制及相關輔導措施」,第 二節為「我國大學導師制及相關研究」,第三節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導師制度」,第 四節為「美國大學生學習與發展相關理論及其應用」。

第一節 英美大學導師制及相關輔導措施

牛津和劍橋大學的書院傳統,形成了英國大學強調文化薰陶與人格陶冶的紳士教 育特色,其個別討論的教學方式,正是我國導師制創立之初所參酌的;美國的輔導工 作始於職業輔導,而後引進學校教育之中,對於學生的諮商輔導做法,也相當值得借 鏡。

壹、英國大學導師制度

英國大學依其性質分為牛津(Oxford)與劍橋(Cambridge)大學、地方大 學、倫敦大學、獨立學院四類;其中牛津大學是於1167-1170 年間,由英王亨利 二世(Henry Ⅱ,1133-1189)將牛津地方原有之數所學校合併而成,劍橋大學是 1209 年,由牛津大學部分教授所創建。

牛津與劍橋大學提倡追求完整人格、培育紳士階層的整合型教育,和多年來 以書院著稱有著密切的關係。英國最早的書院是牛津的 Merton 書院和劍橋的 Peterhouse(彼得之家),書院並不嚴格區分教師和學生,年長者作為年幼者的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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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和模範,師生關係親密,同餐共食、同宿共息,生活簡單仿若中古的寺院,但 人格陶冶的功能並不亞於知識的傳播(戴曉霞,2000)。兩所大學著名的個別教 學導師制(tutorial sysem of individual instruction),分為教學系統下的導師與學院 指定導師兩類,教學系統下的導師多由學系教師兼任,側重學術指導,主要職責 在對學生修習的課程提供適當的建議,指導其閱讀及撰寫報告,導師會事先指定 功課,告訴學生撰寫論文的內容,每週舉行一次會議,以撰寫的論文作為討論的 依據,每名學生均有與導師個別接觸的機會,在頻繁的接觸中,導師施以有形無 形的教育,對學生個人品格之培養,具有莫大效益(雷國鼎,1985);學院是學 生學習與生活的中心,學院導師可能來自學院,也可能由指導教授兼任,但通常 由該學院的專任「研究員」(fellows)擔任,職責除一般學業或學習指導外,還 包括生活上的照顧和協助,也有可能請研究生負責指導大學部學生的課業;這種 大學導師與學院導師並存的制度,其目的在於為學生提供一個最適當的學習環 境,在充實知能之外,亦促進潛能之發展(楊瑩,1994)。

在英國,「導師」(tutor)一詞範圍極廣,包括五種意涵:1.泛指在教育機構 督導學生學業或課業者、2.學校中的教師、3.大學及學院中職司輔導學生的人員、

4.大學或學院學生,負責指導低年級學生者、5.家庭教師。因而,所謂的「導師 制度」,可能存在於大學院校,也可能存在於一般中學,或可應用於私人的家教。

英國的一般大學,教學方法是以班級教學為主,輔以導師指導進行小班式討論,

每位學生都有一位導師負責其課業及生活,多由就讀系所之教師擔任,每位導師 負責指導的人數約 5-10 名,除事先固定或排好的討論時間以外,通常導師都會 在其研究室門外或公告欄上,註明開放給導生自由討論的時間,使師生之間的討 論,成為一種學習性的聚會,用以彌補課堂教學之不足(陳鴻雁,2003;楊瑩,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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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美國大學學生輔導措施

在美國殖民時代,畢業於英國劍橋大學信奉清教的學生,以該院為範本,於 1636 年,假麻薩諸塞(Massachusetts)州劍橋市(Cambridge City)創設了一所 以訓練神職人員為旨趣的哈佛學院(Harvard College),成為美國境內第一所大學 等級的獨立學院(雷國鼎,1985)。三百多年以來,隨著高等教育的歷史變遷與 發展,學生事務工作也經歷了殖民時期的「替代父母地位」(In Loco Parents)、

二十世紀後的「學生服務」(Syudent Service)、和 1960 年代以降的「學生發展」

(Student Development)三種典範(黃玉,2005)。大學校園中,從最初受宗教影 響對學生所作的保護與道德管束,到「把學生當全面來看」(whole student)的觀 念盛行,從而形成二十世紀學生個人的服務運動(student personnel movement);

同時,意識到課程以及大學生活的各個層面都與學生的人格發展有關,必須把學 生生活當作學術活動的中心,學校教育目標應朝向「以學生為中心」的全人發展 進行。為達成此一目的,擴大學生的個人服務,設置教育輔導,幫助大學生活的 適應,提供保健的建議和謀職就業的諮詢,鼓舞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注意學生的 獨立自主,關心學生的心理健康,建立有助於學術發展與個人發展的住宿制度,

都成為必要的措施(林玉体,2002)。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運用在軍中實施成效良好的個人式諮商及診斷工作,戰後 被廣泛應用至學校教育當中。「個別輔導」在大學校園以兩種方式實施,一為個 別化教學,如Harvard 的『導生制』(tutorials)和 Swarthmore 的『榮譽制』(honors) 一為學生個人式的服務;前者比較強調「智育」,後者在「智育」之外,還涵蓋

「態度」「情感」等因素,正是二十世紀美國高等教育思潮中的主流(林玉体,

2002)。而學校輔導工作是在學校情境中,應用晤談、諮商及測驗等方法,由專 業輔導人員協助學生自我了解與充分發展的歷程,建立在學生的需求和助人的關 係之上,其輔導的精神與做法類似於導師的指導與協助(朱玉葉,2002;陳鴻雁,

2003;謝州融,1984)。基於『個人輔導觀點』(personnel point of view),美國校 園中對於大學生的輔導措施大致包含新生入學定向輔導、住宿學生宿舍輔導、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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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學習輔導、學生心理輔導等,簡介如下:

一、新生定向輔導:

Rentz(1996)指出美國大學幫助新生適應及定向,許多大學都設置新 生日(The Freshman Day)、新生週(The Freshman week)、或定向週

(Orientation week),甚至規劃註冊前模式(Pre-registration Model)或新生 課程模式(The Freshman Course Model),以幫助新生找到自己的目的和方 向 。 例 如 1992 年 , 密 蘇 里 大 學 哥 倫 比 亞 校 區 ( the university of Missouri-Columbia)校長欲重振大學教育,提升學生學業成績、畢業率及住 宿率,推動新的住宿學習型社群方案,稱為「關懷新鮮人團體」(Freshman Interest Groups, FIGs)方案,目標是連結課內、課外、及社會經驗的統整學 習,建立支持性的夥伴關係,讓新生遭遇困難時,能透過 FIGs 尋求支持,

營造成功的大學生活(楊仕裕,2005)。

二、宿舍住宿輔導:

美國有些大學仍設有「宿舍導師」(House Tutor)制度,如耶魯、哈佛 大學以及部分宗教性質的院校。宿舍導師負有督促考問宿舍內學生課業之 責,甚至主持屬於通識課程的「宿舍研習課」(House Seminar)。有些大學宿 舍則設「舍監」(House Master),僅負責宿舍內規定的執行與監督,並無輔 導的功能。

另一種輔導方式乃是透過同儕輔導,美國許多重視宿舍功能的大學宿舍 內置宿舍主任(Hall Directors, HD)和宿舍助理(Resident Assistents, RA),

HD 是負責各棟宿舍軟硬體的領導、督導及訓練,RA 是負責管理學生的第 一線人員,如危機處理、自殺、火災、傷痛、公共安全、秩序維持、學生諮 商等。HD 大多數是全值得專業人員,RA 有些是全職,有些則安排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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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擔任(王淑芳,2005)。利用同儕互動的動力來從事輔導工作,稱為同儕 輔導,同儕輔導員是一個非職業的輔導助手,經過系統化積極傾聽及人際溝 通等輔導技巧的訓練,在專業輔導人員督導下,去幫助與其有類似價值觀 念、經驗與生活背景的同儕解決困擾、適應環境(黃玉,1982)。同儕服務 內容係指經過有目的性的設計,以達到教育目標的各種協助同儕提升判斷和 提高滿意度及持續學習的活動方案,例如俄亥俄州立大學(Ohio State University) RA 的訓練課程包括 16 小時的上課,6 小時的報告,8 小時的 實習經驗,訓練課程主要內容為宿舍與學生發展理論、溝通技巧、社區發展、

方案設計原則與實習、壓力管理等(王淑芳、陳淑瓊、周富美,2003)。美 國大學RA 制度運作與實證經驗研究顯示,RA 的行為對新生的成熟度有很 大的影響,且覺得RA 是一位諮商者和朋友,具有支持性的角色功能。

三、課業學習輔導:

「學習指導」(Academic Advising)係指任課教師課餘對學生的課業輔 導,通常需要事先安排「約定時間」(make appointment),時間不致太長,

許多教師訂有接受學生來訪的「輔導時間」(Offices Hours),公佈於系辦和 研究室前,或直接在課程大綱(Syllabus,Outline)上註明其「輔導時間」。美 國大學的師生關係如朋友而非父子,其利在於能坦然相處。當學生有課業疑 難未能及時找到教師指導時,尚可至內設許多學習方法資料的「學習指導中 心」(Study Resource Center),尋求協助的人員(tutors)在寫作、數學、閱 讀、讀書習慣、準備考試等方面給予協助。此外,「圖書館的資訊查詢」(Library Information Request)和「圖書館諮詢輔導」(Library Coseling)亦可提供專 人的解說和服務(黃坤錦,1999)。

另一種輔導方式類似於學習指導與通識課程的結合,例如美國 Drury University Alpha Seminar 將跨領域的教師專業作資源整合與安排,針對學生 的多元學習與發展需求,帶給不同領域學生多樣化的學習。它所推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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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Seminar 新生指導課程』(Allen,2004)是開給大一新生的跨領域課 程,每二十個學生由一位教師指導,環繞著「個人與群體」「自我認同與差 異」「公共福利與私有利益」「現在與未來」四個議題來作設計,透過各自 具備的專業,相互支援與轉介;也發展出宿舍的學習、社區的服務,使學生 可從多樣化的課程活動中獲得對就業生涯有幫助的能力。

四、學生心理輔導:

目前美國大學中通常都設有學生輔導中心(Center for guidance and counseling),置專業輔導人員(counselors),利用諮商(counseling)和輔導

(guidance),協助學生在課業、生活、職業上的困難問題。在輔導方式上,

有個別輔導和團體輔導兩類,個別指導是從心理測驗、人格、性向、興趣測 驗中,瞭解學生,尋求困難與問題的癥結所在,引導學生找出解決的方法。

團體輔導是經所有有相似困難問題學生的同意後,安排在同一時間,在輔導 人員的引領下,分享各自的困境,共同尋求解決對策(黃坤錦,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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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大學導師制及相關研究

緣起於抗戰時期的青年訓育背景,沿襲至遷台後的歷次變革,「導師制」始終是 我國教育制度中的一項訓育策略;在法律規範之下,教師被賦予擔任導師的責任和義 務,尤其在大學自主與追求卓越的前提下,「大學導師制度」更發展出多元化能展現 各校特色與符應學生需求的做法,以促進學生的成功學習和全人發展。

壹、我國大學導師制之沿革與發展 一、我國大學導師制之沿革

導師制度的創行是為了適應戰時的環境與配合實際需求(莊焜明,1991)。

民國27 年 3 月陳立夫先生接任教育部長,鑒於民國 11 年「壬戌學制」實行後,

教育偏於知識傳授逐漸忽略德育指導,為免師生關係日漸疏遠趨於商業化起見,

特根據我國傳統「師儒訓導」及「教訓合一」的精神,參酌英國牛津、劍橋大學 的導師制,於民國27 年 3 月 28 日由國民政府頒布「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

及「實施導師制應注意之各點」,通令全國中等以上學校遵行,於是各大專院校 遂自 27 學年度起實施導師制度,正式建立我國教育史上的導師制(引自王炳照 等,1994;何進財,1988;莊焜明,1991)。

民國28 年教育部公布「切實推行導師制辦法」,規定『各校校長應以身作則,

督率各教師履行導師之任務』。民國 32 年廢「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頒行

「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明白提出制定該法的目的在發揮『教訓合一』教 育上之功能(莊焜明,1991)。復因時代需要,於民國 33 年 9 月 8 日公布「專科 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政府遷台後,環境更易,導師制之實施流於形式,

教育部再於民國50 年 9 月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民國 58 年及 民國 61 年為適應實際需要及加強大學暨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導師責任制度,修 訂頒布「大學暨獨立學院導師制度實施辦法」及「專科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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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2 年為遵照行政院精簡法規之要求,將二法合併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導 師制實施辦法」。其後又因導師遴選不易、指導學生人數過多、鐘點費發給方式 不當遭致困擾、對學生言行失去約束力與作用、未再提倡師嚴與道尊及激勵導師 榮譽與責任等缺失,再於民國70 年 5 月遵簡化法令規定,將「專科以上學校導 師制實施辦法」及「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歸併為「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 施辦法」(何進財,1988)。民國 79 年教育部訂定「國立大專校院 79 學年度導師 制實施辦法注意要點」,詳細規定導師資格及所輔導的人數、時間、鐘點費以及 各校應編列導師活動費和編列預算辦理導師研習活動,該要點因逾當學年度之時 效,已於民國92 年廢止。

在民國 33 年頒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中,曾明訂『專任教 師皆有擔任導師的義務』,至民國92 年 1 月 15 日,方正式將『擔任導師為教師 義務』的條文納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十七條內。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於同年 4 月 28 日召開「研商因應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修正條文會議」

後,以5 月 30 日台(92)訓(一)字第0920074060 號函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本於職權訂定無法律授權 依據之「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暨民國87 年 7 月 18 日台(87)訓(一)

字第87078929 號函頒之「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同時,請各校依據「教師法」,

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至此,一向依循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立法主導的導師制運作模式正式劃下句點,邁向『尊重由各校自主建制實施』

的新紀元,玆將歷次修法變革情形分析如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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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我國導師制實施法規歷次訂定、修訂、廢止情形 法規名稱

訂定或增修廢止內容 立意/差異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

綱要

1938 頒

1.每一學生均有導師,每組人數以 5-15 人為度。校長指定主任導師或訓導主 任一人綜理全校訓導事宜。

2.導師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

身心攝衛,均應體察個性,施以嚴密 訓導。

3.訓導方式以個別或團體不拘一種,充 分利用課餘及例假。

4.依照格式詳密記載學生狀況,每月報 告學校及家長一次,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得隨時調閱之。

5.每月舉行訓導會議一次。

6.導師對於學生之思想與行為無論榮 譽或不檢應同負責任。

7.導師認為學生不堪訓練時可請准退 訓學生。受退訓學生得就本校導師自 選一人受其訓導,若再經退迅即由學 校除名。

8.學生畢業導師應出具訓導證書詳加 考語其思想行為學業。

9.教育部指定督學隨時視察各校實施 情形。

10.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本綱要另訂導師 細則。

每一學生均 有導師 嚴密訓導 課餘訓導 導師須負共 同責任

實施導師制應注意之 各點

1938 頒 切實推行導師制辦法 1939 頒

各校校長應以身作則,督率各教師履行 導師之任務。

加強校長 責任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

綱要

1943 廢 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

綱要

1943 頒

發揮教訓合 一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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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我國導師制實施法規歷次訂定、修訂、廢止情形

法規名稱

訂定或增修廢止內容 立意/差異 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

實施辦法

1944 頒

1.每組學生人數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人。

2.各校專任教師皆有充任導師之義務。

3.大學各學院院長、科系主任為主任導 師。

4.訓導處擬定訓導計畫。提供學生狀況 給導師作訓導參考。

5.主任導師每學期彙報訓導處學生狀 況。訓導處通知家長。

6.學生不堪訓導學校另聘導師,再經退 訓由學校核予懲處。

7.訓導處每月召集訓導會議,主任導師 及導師應出席。

8.導師訓導成績優良者由教育部訂定 辦法予以獎勵。

明訂教師擔 任導師的義

訓導處需協 助導師 懲處退訓學

獎勵績優導

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 實施辦法

1961 修

1.新生入學即按科系分組,每組設導師 一人。

2.導師由講師以上專任教員充任。

3.各組導師及學生應儘可能不予更動 至學生畢業止。

4.助教應協助辦理導師制實施事項。

5.一年級導師生名單應報部備查,異動 須呈報。

6.各校訓育委員會學期初擬定訓導計 畫送導師作訓導依據。

7.遇有特殊學生可請主任導師協同處 理或訓導處協助指導。

導師指導四 年一貫 助教協辦業

特殊學生指

未列導生人 數和導師獎

大學暨獨立學院導師 制實施辦法

1969 頒

1.每組人數 20-40 人。外籍生另行分 組,每組10 人。

2.訓導處根據訓導計畫規定導師每週 指導學生應進行事項。

3.每學期出席訓導會議二次。

4.未兼導師者亦負指導學生之責。

5.訓導處商同教務處安排每週二小時 導師指導學生時間。

6.主任導師應輪流參加各組之團體生 活訓導。

7.兼任導師者每週授課鐘點得減少兩 小時,因教學需要不得減少者,另增 發兩小時鐘點費。

外籍生導師 全體教師負 指導責任。

(11)

2-2-1 我國導師制實施法規歷次訂定、修訂、廢止情形

法規名稱

訂定或增修廢止內容 立意/差異 專科學校導師制實施

辦法

1972 頒

1.將『嚴密訓導』改為『適當指導』。

2.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家 長或監護人聯繫。

3.每學期舉行導師會報兩次。

訓育觀念 調整

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 實施辦法

1973 修

1.將『教員充任』導師改為『教師擔任』

導師。

2.將對於學生之『身心攝衛』改為『身 心健康』。

3.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團體生活之指 導。

4.導師鐘點費每年以十二個月計算(包 括主任導師)。

5.研究所及夜間部得視實際情形不設 導師。

合併大學暨 專科學校實 施辦法 以『人』為

研究所得不 設導師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

實施辦法

1981 修

1.分為第一張總則、第二章專科以上部 分、第三章中等學校部分、第四章附 則。

2.導師每學期向訓導處報告指導進度 及個案考核資料。

3.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導師會議。

4.導師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5.導師指導活動費比照鐘點費標準發 給,助教比照講師。

導師時間列 入課程表 導師指導活 動費

國立大專院校79 學年 度導師制實施辦法注 意要點

1990 頒

為強化導師制度,詳細規定導師資格、

導生人數、導師時間、導師鐘點費、各 年級學生之輔導內涵以及編列預算辦 理導師研習等。(屬一補充規定)

雙導師制之 由來、超過 20 人得增設 1 位導師 國立大專院校79 學年

度導師制實施辦法注 意要點

2001 廢

台(90)訓(一)字第 90136238 號函 已逾時效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 實施辦法

2003 廢

台訓(92)訓(一)字第 0920074060 號函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 四款規定予以廢止。

本於職權訂 定,無法律 授權依據 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 2003 廢

台訓(92)訓(一)字第 0920074060 號函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 四款規定予以廢止。

本於職權訂 定,無法律 授權依據 資料來源:何福田等,1990;莊焜明,1991;教育部 2001,2003;研究者自行整理

(2005 年 12 月)。

(12)

由上表得悉導師制在訓育制度中施行歷程的轉折:

1. 導師制在 1938 年施行之初對於導師與導生加以嚴密的要求。

2. 1944 年抗戰結束前對專科以上學校頒行的導師制實施辦法中強調訓導處的 角色任務,並提出給予績優導師的獎勵。

3. 1961 年遷台後再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加強各校訓育委員會權 責。

4. 1969 年及 1972 年分別訂定大學暨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導師制實施辦,先後 明訂全體教師皆有指導學生之責、兼任導師得減授二小時鐘點、設外籍生導 師之條文及將『嚴密之訓導』改為『適當之指導』,顯現出當時訓育觀念的 轉變。

5. 1973 年復將二法合併,明確規範包含主任導師每年核發十二個月導師鐘點 費,明文指出研究所得視實際情形不設導師。

6. 1981 年訂定含括中等及專科以上學校之「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7. 1990 年為強化導師制度,再訂定「國立大專院校七十九學年度導師制實施辦 法注意要點」詳細規定導師資格、導生人數、導師時間、導師鐘點費、各年 級學生之輔導內涵以及編列預算辦理導師研習等,後於2001 年廢止。

8. 2003 年教師法修正公布後,廢止施行二十二年的「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 辦法」,責由各校自訂『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尊重由各校自主建置實施。

二、我國大學導師制之發展

導師制自民國 27 年實施迄今,已逾甲子,歷經抗日、遷台、解嚴、自主、

教育改革、開放多元、數位虛擬的潮流,「教訓合一」「教輔合一」「訓輔合一」、

「教訓輔三合一」的理念觀點,正象徵著訓育制度的精神與歷史變遷。

(13)

(一)教訓合一的理念觀點

教育的本義就是求好(betterment),其終點理想是「止於至善」。訓導,

是一種教人作人的一種藝術,訓導原理與方法,貴乎匠心獨運,因此,訓導 功能有二:一為積極求好致善,追求合理的人生價值活動;二為消極防弊去 惡,約制邪念,捨棄惡行,並導入正價值活動;兩者相輔互補,才能發揮訓 導的最大功效。(歐陽教,1984)

吳子我(1973)認為「指導工作」在我國教育史上並非新創,孔子的『循 循善誘』就是『Counseling』,『因材施教』就是『Guidance』;孔子是用『觀 察』和『試探』的方法瞭解弟子的。「指導工作」包括:學業指導、就業指 導、生活指導,而「導師」的工作是包括這三方面的,這三方面合在一起,

就是「教訓合一」。若要訓育工作落實有效,必須教訓合一,使教師既是經 師,亦是人師;使負責教的人,同時也兼「導」的責任(何進財,1988)。

「導師制」即是我國師儒訓導制,是基於「訓」「教」合一的理想而建 立的(何福田,1990)。民國 32 年頒行「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提出 制定該法的目的即在於發揮「教訓合一」的教育功能(引自王炳照等,1994;

莊焜明,1991)。是以,導師制的實施,使中國傳統的師儒訓導制,得以繼 續延續而發揚光大。(莊焜明,1991)

(二)教輔合一及訓輔合一的理念觀點

大學是社會生活的縮影,學校、教師、學生是一具有互動關係的整體,

對於大學生的輔導,尤重加強導師制輔導功能的充分發揮,並統合發揮大學 教師言教身教及「教輔合一」的教育精神(楊極東,1984)。學校的訓導方 法,必須以人性尊嚴、民主參與、社會讚許、個別差異為依據加以革新,才 能提高訓導功能(賴保禎,1986)。

黃正鵠(1986)認為訓導有三層涵義,一是順理,二是馴而導之,三是

(14)

言之不足則常言之為訓;輔導則是幫助個人從自我中心發展到人我中心的階 段,此發展階段必須在人群中實現,也必須依循群體規範,因此,訓導與輔 導二者的意義是一致的,都必須讓學生遵守群體的規範,由自我中心發展為 人我中心的群體生活方式。民國 79 年教育部策訂「全國六年輔導工作計 畫」,辦理基礎輔導知能研習、開設輔導學分班、推動主題輔導工作坊、編 列專款補助各級學校自辦導師輔導知能研習及出版學術期刊及專業書籍,普 遍提升教訓輔從業人員輔導知能,也是推動訓輔合一的具體做法。

(三)教訓輔三合一的理念觀點

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1998)將「結合社區資源,建立教學與訓導、

輔導三合一學生輔導新體制」列為十二項優先教改行動方案之一。本方案之 背景緣由有二:1.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總諮議報告書、2.清華大學研 究生不幸事件;其主要旨趣在為「學生行為」建立新的輔導體制,而著力點 則為「訓輔整合」(鄭崇趁,2001)。

教育部(1999)乃本諸發展重於預防,預防重於治療的教育理念,引進 輔導工作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觀念,配合學校行政組織的彈性調 整,激勵一般教師全面參與輔導學生工作,並結合社區資源,建構學校輔導 網絡,重新喚起全體教職員肩負傳道、授業、解惑之責,規劃教學、訓導與 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依循五項目標(建立有效輔導體制、增進輔導組 織功能、建立學校輔導網絡、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學生健全人格)、策 訂出五項策略(成立學生輔導規劃組織、落實教師輔導學生職責、強化教師 教學輔導知能、統整訓輔組織運作模式、結合社區輔導網絡資源),並因應 策略,研提十七項具體方法和十項行動步驟,於民國87 年 8 月公佈,91 學 年度起全面實施,期為學生統整規劃一個更為週延的輔導服務工作。

三合一輔導新體制涵蓋哲學、行政學、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的理論 基礎,說明學務工作發展應有的理念,並提出活絡學務工作的可行措施,包

(15)

括:倡導走動式訓輔工作、積極培訓教師及學生義工、建構學校輔導網絡系 統、推動學生社團活動、實施學生及家長意見調查、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辦 法之精神、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修正學校相關校規、建立改過銷過制度、推 動生命教育等;同時,行政單位的組織與工作內涵,亦應以學生發展與需求 為中心,提供每位學生適性發展的空間,讓學生在快樂、多元化的環境中成 長(傅木龍,1999)。

貳、我國大學導師制實施現況

自「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訓輔三合一實驗整合方案」至「教訓輔三合 一輔導新體制」再至「教訓輔三合一輔導體制」的施行政策,牽動大中小學的輔 導運作,尤其自民國 91 年全面實施後,配合教師法的修正通過及「中等以上學 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之廢止,大學校院自主發展,陸續 調整訓輔組織,諮輔單位先後併入學生事務體制之內,導師業務逐步轉由諮輔單 位承接,專業輔導人員因訓輔組織活絡而得以增設,結合醫院心理治療人員與社 區人力資源,建立校園輔導網絡,研訂教師輔導手冊與規章,將輔導理念融入導 師業務推動之中,展現學校發展目標及學生輔導需求的多元實施風貌。更在各校 追求追求頂尖卓越,進行校務評鑑與學生事務專業評鑑之下,導師制度也隨學務 品質的效能,得以更進一步的提升。

本研究除參考教育部(2002)調查分析報告外,另蒐集 23 所公立大學和 27 所私立大學導師制法規及相關資料,首先瞭解自「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訓 輔三合一實驗整合方案」施行後,導師業務在各校諮輔組織與學務架構之下的歸 屬運作情形,並整理如表2-2-2:

(16)

2-2- 2 五十所公私立大學導師業務承辦單位一覽表

國立大學 導師業務承辦單位

私立大學 導師業務承辦單位 1 台灣大學 生活輔導組 1 淡江大學 生活輔導組 2 政治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2 文化大學 學生輔導中心 3 台北大學 生活輔導組 3 銘傳大學 生活輔導組 4 陽明大學 課外活動輔導組 4 實踐大學 諮商中心 5 中央大學 諮商中心 5 世新大學 生活輔導組 6 清華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6 大同大學 導師室 7 交通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7 長庚大學 諮輔組 8 中興大學 學生諮商中心 8 元智大學 諮商輔導組 9 暨南國際大學 生活輔導組 9 中華大學 學生輔導中心 10 中正大學 課外活動組 10 逢甲大學 諮商輔導中心 11 嘉義大學 學生輔導中心 11 大葉大學 學生發展輔導組 12 台南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12 長榮大學 課外活動組 13 成功大學 學生輔導組 13 義守大學 諮商輔導組 14 中山大學 諮商輔導中心 14 輔仁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15 海洋大學 諮商輔導組 15 東吳大學 心理諮商中心 16 宜蘭大學 課外活動組 16 真理大學 諮商輔導組 17 東華大學 諮商輔導組 17 中原大學 生活輔導組 18 台東大學 學務處 18 東海大學 課外活動組 19 台灣師範大學 生活輔導組 19 靜宜大學 諮商中心 20 彰化師範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20 華梵大學 生活輔導組 21 高雄師範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21 玄奘大學 學生輔導中心 22 台灣藝術大學 生活輔導組 22 南華大學 學生輔導中心 23 台北藝術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23 佛光大學 心理輔導組

諮輔單位承辦 26 校 24 慈濟大學 諮商中心 課外組承辦 10 校 25 台北醫學大學 學生輔導中心 生輔組承辦 12 校 26 中山醫學大學 課外輔導組

學務處或導師室承辦 1 校 27 高雄醫學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資料來源:各校網頁或承辦單位提供資料,研究者自行整理(2005 年 12 月)。

(17)

從表2-2-2 看出,由學生心理諮商輔導單位承辦導師業務學校已過半數;由課外 活動組承辦者以公立大學居多;由生活輔導組承辦者以私立大學較多;由學務處承辦 者僅有1 校,為公立大學;由其他單位如導師室承辦者僅有 1 校,為私立大學。相較 於「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訓輔三合一實驗整合方案」施行前,導師業務多非由 諮商輔導單位承辦之情形有所不同。其次,根據各校及教育部資料分別從導師制實施 模式、導師聘期條件、導師職責、師生比例、編組方式、導師權利與義務、導師酬勞 與獎勵、輔導內容、實施頻率、輔導資源、導師費核發方式及運用、導師制實施困難 等方面,將普遍性之實施現況歸納分析如表2-2-3:

2-2- 3 五十所公私立大學導師制實施內涵概析

制度內涵 一般實施方式 比較特殊做法

導師制 實施模式

1.多數為班級導師制,實施單導師或雙導師。

2.部分學校除班級導師制外,另

實施宿舍導師制,如中正大學、長榮大學。

實施師徒導師制,如大葉大學。

實施雙導師制,如玄奘大學。

實施雙導師和師徒導師制,如逢甲大學。

實施雙、家族和師徒導師制,如靜宜大學。

設置女性導師,如東華大學。

設置輔導教師,如長庚大學。

設置組導師,如慈濟大學。

設置大一新鮮人守護神,如世新大學。

3.多元導師制,各系依輔導需求,自訂導師制,

如東吳大學、成功大學。

4.責任導師制,如元智大學、東海大學。

5.自選導師制,如中山大學。

6.認輔導師為主,指定導師為輔,如真理大學。

7.主導師、副導師,如長榮大學。

8.聘請輔導專業人員擔任各系所輔導老師,聘請系 所輔導教官,如中山大學。

9.設置外籍生導師制,如臺灣師大。

1.仿英國大學導師制 聘駐校導師 2.張師母義工導師 3.慈誠爸爸懿德媽媽 4.仿效歐美大學設置

office hour 5.置延肄生導師 6.置學程導師 7.校園小張老師

聘期條件 1.聘任對象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以 副教授和講師擔任者最多,聘期多為一年。

2.以擔任或曾任導生課程之教師為優先考量。

3.有四年一貫導師制,如海洋大學、玄奘大學。

1.以未兼學校行政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為 原則

2.以助教或具講師證 行政人員任導師 3.未履行導師職責者

不得推薦任導師

(18)

2-2- 3 五十所公私立大學導師制實施內涵概析(續)

制度內涵 一般實施方式 比較特殊做法

師生比例 多以1:20 或 1:30 師生比例為原則。

編組方式 1.以班級人數編組者較多。

2.其次是採自選編班與人數的方式。

3.新生由學校安排,舊生自選。

導師職責 1.院系所主任導師須負統籌、策劃、督導、參與 之責。

2.一般導師職責區分為課業、生活、行政三類,包 含執行輔導計畫、瞭解導生情況與需求、經營師 生關係、學生家長與相關人員之連繫或訪視、評 定學生操行、建議學生獎懲、學生資料保密、出 列席導師相關會議、填交輔導活動紀錄、初級預 防諮詢轉介等。

1.新生導師負責勞作 教育

2.協辦事項或協助憂 鬱量表施測等

實施頻率 1.以每週二小時居多

2.少數每學期至少個別晤談 1 次 3.少數每月至少實施團體聚會 1 次 輔導內容 1.課內外學習指導

2.各生活層面輔導 3.生涯發展輔導

實施方式 多為班會、座談、討論、參觀、訪問、競技、休閒、

交誼、學習、服務、研究、導聚等

特定的選課指導。

輔導資源 運用方式

1.規劃校園輔導網絡 2.建置學生資料 e 化系統 3.導師資訊系統

4.改善校園空間 5.擴充輔導設施

6.編制導師輔導手冊及導師資源手冊 7.學生輔導活動費

8.關心學生活動費

9.設置身心障礙生資源教室 10.班級輔導座談

11.校園志工與義工服務

12.因應學生需求之量表或測驗施測 13.建立二一預警制度

14.提供輔導執行策略等

15.發現學生輔導需求,依循程序運用或轉介校內外 相關單位

16.教務、學務、總務、軍訓、體育、學生輔導、資 訊中心等校園環境資源

(19)

2-2- 3 五十所公私立大學導師制實施內涵概析

制度內涵 一般實施方式 比較特殊做法

導師費 核發方式

1.多數學校比照授課鐘點核發,每週 2 小時,一年 8-12 個月不一。

2.以導師工作經費方式核發,以輔導學生人數作為 計算標準,各校計算標準不一。

3.亦有導師為無給制或不支主任導師費。

4.輔導費包括導師費及導生活動費,計算方式不同。

5.一位導師兼任兩班以上導師者支領一份或按實際 兼任班級數發給。

輔導費 運用方式

1.系所控管或由學務處統籌。

2.由導師申請辦理導生活動。

3.作為增聘專兼任輔導老師或專業輔導人員之用。

導師 權利義務

1.導師工作表現作為升等與獎勵之參考或優先參加 研習等相關活動。

2.導師工作紀錄及出席集會慶典等相關資料均列入 統計。

調整兼任行政工作 教師導師業務負荷。

導師 酬勞獎勵

1.以導師輔導費方式核發,按學生人數支給。

2.有遴選制度者,以每年辦理一次者較多。

3.獎勵人數方面各校差異極大。

4.獎勵方式以發獎金最多,其次分別是:頒發獎牌、

列入升等參考、優先遴選行政主管職務或其他。

連繫 網絡系統

1.學校規劃資訊連結網絡系統。

2.靠全校性的導師會議。

3.其次依賴各處室所發不同形式之通訊,

如:學務會議、導師 資料袋、公文書信、

個案研討會等。

導師制 實施困難

1.多數的學校所遭遇的困難是學生在校時間不定導 致聯繫與輔導有困難。

2.其次分別是導生人數太多、影響教學研究而不願 用心、教師無輔導經驗、學生問題太多、津貼有 限、教師無意願擔任,家長問題太多、無成就感、

影響升等、學校不重視等。

導師 業務內容

1.辦理導師簽聘、導師會議、導師研習、導師獎勵、

核發輔導費及活動費等。

2.提供導師輔導參考資料。

3.彙整輔導紀錄、反應意見、學生獎懲建議。

4.製作並公告導師輔導流程。

1.設置院系所導師工 作委員會。

2.設置導師制度諮詢 委員會。

資料來源:各大學導師制度施行規章及全國大專院校學生事務(訓導)工作調查分析報告(教 育部,2002),研究者自行整理(2005 年 12 月)。

由表2-2-3 看出,導師制實施模式呈現相當多樣化型態,導師聘期及編組方式均 較有彈性,輔導資源及運用更符學生學習發展需求;輔導內容和實施方式可應用學生

(20)

事務理論規劃方案活動,促進師生互動,導師制的實施困難部分可透過對導師和制度 參與成員的調查實際去瞭解,同時,逐步將導師制實施成效納入評鑑提升效能;至於 導師的權利義務和酬勞獎勵以及導師費運用方式,則需各校自行評估訂定。在各校積 極運籌改進導師制度的同時,應思考與評估「教」「訓」「輔」乃分屬「教學研究」、

「學生事務」與「輔導諮商」等不同領域的專業範疇,導師如何獲知與熟習專業知能,

去執行初級預防輔導工作,在學校組織體系中,結合『學術事務』(Academic Affairs)

和『學生事務』(Student Affirs),創造協同合作的夥伴雙贏。

叁、我國大學導師制相關研究

歷來有關大學導師制度之研究,有針對全國各大學導師制度者,如何進財

(1977)、何福田(1990)、黃國彥等(1992)、王立文(1993)、朱玉葉(2002)等;

有研究部分地區導師制度者,如張酒雄等(1999);有針對單一學校進行導師制度深 入研究者,如蕭文、林杏足(1991)、胡黃德(1992)、張振成(1992)、溫春福(1994)、

賴保禎、張德聰(1994)、鄧宜男(1999)、郭維夏(2002)、陳鴻雁(2003)等。研 究議題包含實施概況與績效、可行之推展模式、師生滿意度評估、績優導師遴選辦法、

特定模式之實施成效、大學生對導師工作之意見調查、大學生對導師制之態度調查、

軍校導師與隊職官輔導效能之比較等,研究成果各有特色,對後續研究甚具參考價值。

在大學導師制度研究議題之外,與實施導師制相關的研究與論述甚多,論述教訓 輔三合一輔導體制者,有何進財(1999)、鄭崇趁(1999)、楊昌裕(1999)、傅木龍

(1999)等,論述教師輔導相關議題者,有張雪梅(1998)、楊昌裕(2000)、鄭芬蘭

(1999)等,探討導師角色與功能者,有王燦槐(2000)、王萬清(2000)、李泰山(1994) 李琪明(1997)、謝州融(1984)等;談導師制實施條件與設計者,有曾昭旭(2000)、

朱建民(2000)等,分析對師生互動關係看法者,有沈六(1986)、林淑玲(1989)、

黃士嘉(2000)等;探究學生的學習、生活、生涯經驗者,有陳李綢(1998)、金樹

(21)

人、林蔚芳(1990)、李金治(2003)、洪幸妙(1997)、唐璽惠(2002)、張雍琳(2001)

等;研究當前大學生的價值取向和次文化者,有何英奇(1990)、高強華(1991)、李 元墩、鄭瓊月(1997)、劉後頌(2002)等;研究大專學生求助需欲、依附關係者,

有郭國禎(1986)、許明松(1997)、陳秀菁(2002)等;對生涯發展提出論述與研究 者,有金樹人等(1989)、林蔚芳(1989)、黃素菲(1998)、許淑穗(2000)、趙淑珠

(2000)等、有針對特殊背景學生如僑生、外籍生、身心障礙學生的研究和論著者,

有郭靜姿等(1999)、楊宗德(1994)、蔣美華(2000)、李豐里(2000)、紐文英(1991)

等,其研究發現及建議,對於導師制之設計與實施均具有直接的意義與幫助。

在師生互動方面,有學校的調查發現,師生互動情形很差,教師極端重視其專業 知識,其次是教學態度,對於如何了解學生、輔導學生、協助學生等責任悉不重視。

張酒雄等(1999)的調查也發現,導師對擔任導師的意願為普通程度偏高,學生對導 師的需求程度為普通程度偏低、導師認為對導生很瞭解或瞭解,學生卻認為導師不太 瞭解導生、導師認為自己與導生的相處是各種方式並重,學生則認為以團體指導方式 居多、對於每學期指導的次數,導師的認知較學生為多等等。但也有學校學生與導師 的互動大致良好,學生對導師普遍持肯定的態度,學生亦需主動與導師保持良好的互 動關係(郭維夏,2002)。王立文(1984)的調查發現,導師比導生有較強的接觸意 願,尤其在提供課業指導、溝通行政及教學方面。陳鴻雁(2003)建議增進師生接觸 機會,擴大辦理跨校性或全校性的導師輔導成果觀摩,以吸引更多師生投入與互動。

大學生價值觀的研究發現大專導師及訓輔人員與大專學生之間對價值觀的認知 有頗大的差異,訓輔人員應加強對大專學生價值的瞭解,以減少偏見與誤解(李元墩、

鄭瓊月,1984)。導師對學生的影響絕非單向式或自以為是的,唯有切實瞭解學生,

並能把握學生對導師的期待,方能將導師工作做得更好。導師似可提供學生更多非正 式或較輕鬆的方式來與學生互動,運用導師的意見有其影響力的著力點,做好與學校 行政單位的溝通,並加強對學生生涯規劃資料的提供(蕭文、林杏足,1981)。另一 師生互動的研究發現,導師應在個人的生涯、課業與大學生活和人際關係提供較多的

(22)

協助。提出對師生互動層面的建議:(1)有合適的輔導場所,增加與學生互動的時間、

頻率與品質,增進輔導熱忱。(2)導生也應主動運用導師資源,加強宣導導師制度,

減少師生生疏感。(3)重視輔導工作的連續性(張酒雄等,1999)。

從導師的角色與功能來看,理想的導師角色應提供導生生涯發展、課業問題、大 學生活、人際關係、職業選擇、讀書計畫、進修計畫、感情困擾、行政與教學溝通、

選課、輔系或雙主修、家庭問題、社團問題、轉系輔導等方面的協助(郭維夏,2002;

陳鴻雁,2003 等)。在導師輔導策略的研究中,多數還是認為大學校園中導師與導生 的互動關係牽引著一個學生朝向良性發展的關鍵,同時,對導師而言也是一種「學 習」,導師應主動關心學生及團隊合作協同輔導(朱玉葉,2002),主動表明其誠懇的 態度,並要自我充實,輔導的方向也應以學生需要為主,扮演協助者的角色(許憶雯 等,1993)。女性學生在對導師工作與意見的看法上,實際與期望的需求程度上都較 男性學生為高,因此,在不同性別的輔導需求上,導師似應有不同性別差異的考慮。

(蕭文、林杏足,1984)。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教職員工是否具特教相關理念與 知能、校園環境是否建置成無障礙的學習環境、學習與生活輔具是否提供完善、學習 與輔導之管道是否因應學生學習需要而調整等,均值得加以深思檢視(羅清水,2005)

以下將與本研究的問題以及問卷所引用的觀點相關之國內各篇導師制度研究整 理分析如表2-2-4:

(23)

2-2- 4 國內針對大學院校導師制度所作之相關研究分析 研究

人員

研究名稱

(時間)

研究 目的

研究 對象

研究

工具 研究建議

何進財 我國大專院校 導師制度實施 概況之調查研 (1977)

瞭解 大專 院校 導師 制度 實施 概況 提高 導師 制之 效能

大專 院校

我國 大專 院校 導師 制度 實施 概況 調查 表

1. 建議修訂導師制度。

2. 導師人選由專任教師擔任,以有興趣者為優 先,並採系科推薦。

3. 提高導師地位:提倡尊師重道、獎勵績優導 師、提高導師待遇。

4. 增進師生情感:減少導生人數、排定導師活 動時間、辦理師生座談會、增設導師辦公 室、減少導師授課時數。

5. 增進導師工作知能。

6. 提高導師制實施功能:列入學校評鑑項目、

成立學輔中心、明定導師與訓導人員職責、

舉行訓輔相關人員聯誼活動、師生共住宿舍 共同研究生活。

何福田 陳迺臣 蔡義雄 呂祖琛 何進財 張慶勳 劉佩雲

我國大學院校 導師制度之研 (1990)

提出 改進 目前 大專 院校 導師 制之 建議

公私 立大 專院 校現 任導 師

大專 院校 導師 制調 查問 卷

觀念溝通方面:

1. 抽離依附在教學制度下,建立健全獨立的導 師制度,配合證照制度,實施導師分級制,

擔任導師應從初級起,強化導師功能。

2. 宣揚導師的重要性,激發擔任導師榮譽感,

使教師明白擔任導師是不能規避的義務。

3. 明定導師職權與責任,師生共同討論導師制 實施辦法。

4. 建立凡是學生就需要導師的觀念,培育全國 虛心向學的風氣。

5. 建立實質重於形式輔導觀念提昇輔導績效。

實務運作方面:

要求導師於短時間內儘量瞭解學生、建立學生 資料俾利正確輔導、參加有關會議與研習活 動、對導生行為負考核之責。

行政配合方面:

1. 學校應於八月上旬決定導師人選。

2. 教務單位儘量配合導師意願優先排定授課 時間。

3. 導師產生方式應經系科主管或系科務會議 推荐。

4. 導生獎懲案件應先請導師表示意見。

5. 學校應儘量提供輔導場所。

6. 減少導師授課時數。

7. 減少導生人數。

8. 應定期舉辦導師工作研討會,提供導師手 冊,編印輔導叢書。

9. 應設法提供導師進修管道、參觀導師業務 績優學校之機會。

10. 另訂獎勵表現優異導師之獎勵辦法。

11. 提昇導師待遇注意導師尊嚴。

12. 教育部得與學術單位核編各種測驗工具,

提供導師輔導學生之用。

13. 要求導師輪流駐校,增加接觸學生時間與 機會。

(24)

2-2-4 國內針對大學院校導師制度所作之相關研究分析

研究 人員

研究名稱

(時間)

研究 目的

研究 對象

研究 工具

研究建議

14. 應以專案補助方式,補助實施導師制所增加 的經費。

15. 應成立導師制實施訪視小組,長期對各校作 不定期的訪視與評鑑。

16. 建議教育部研訂績優導師休假辦法。

17. 研究所、夜間部、專科學校應比照辦理導師 業務。

18. 擴增各校學生輔導中心業務與功能。

19. 訓委會宜透過其他管道加強親職教育,增加 家庭與學校之連繫與配合。

蕭文 林杏足

大學生對導師 工作意見之調 查評估(1991)

了解 學生 對導 師工 作的 看法 期待 差異 以及 不同 年級 性別 學生 有何 差異

彰化 師大 全校 學生

大學 生對 導師 工作 之意 見調 查表

一、對導師工作的建議:

1. 導師可提供更多非正式或較輕鬆的方式與學 生互動。

2. 導師可著力在學生與行政單位間的溝通。

3. 加強提供導師學生生涯規劃的資料。

4. 本研究顯示女性學生在實際與期望的需求程 度上,都較男生為高,故對不同性別學生的 輔導需求應有差別性的考慮。

二、對輔導工作的建議:

1. 加強與導師連繫,提供學生動態與靜態資訊。

2. 以具體做法幫助導師推動班級輔導,如心理 測驗、班級座談。

3. 舉辦演講或座談,提供導師如何與學生有效 溝通、如何安排與設計班級團體輔導內容、

如何與學生共同作生涯規劃。

4. 評估各年級學生不同需求,使導師輔導學生 更為落實,並切合學生需要。

5. 協助導師認識兩性學生在求助需求上的態度 與期望。

6. 行政單位應擅用導師與學生意見溝通的機 會,妥善作好意見交流。

胡黃德 大專院校導師 制調查-

私立元智工學 院實施家族式 導師制成效之 實驗研究

(1992)

探討 元智 工學 院的

「家 族式」

導師 制的 實際 實施 成效

元智 工學 院 80 學

年度 全校 學生

大學 生對 導師 制之 意見 調查 表

實務運作層面:

1. 需要行政部門和系所整體配合,全校師生共 同參與。

2. 導師的積極主動態度是影響成敗的因素之 一。

3. 培養鼓勵學生善用導師制度資源主動尋求協 助。

4. 提供高年級的帶領學生參加同儕訓練。

5. 學生輔導中心應建立和規劃導師制度作業及 相關辦法,擔任行政單位和系所間之溝通協 調,擔任師生間的橋樑,,給予導師支持和 關懷。

(25)

2-2-4 國內針對大學院校導師制度所作之相關研究分析

研究 人員

研究名稱

(時間)

研究 目的

研究 對象

研究 工具

研究建議 張振成 輔仁大學導師

制度模式之建 立暨實施成果 評估之研究

(1992)

提出 對輔 仁大 學導 師制 度實 施細 則修 訂、導 師服 務活 動和 導師 執行 工作 的建 議

輔仁 大學 全體 導師 和 學生

200 人

輔仁 大學 導師 制度 實施 狀況 調查 問卷

1. 導師制實施細則應對導師詳細介紹內容。

2. 適時調整班級補助費。

3. 可考慮由學生自選導師。

4. 可考慮廢除排定的二小時導師時間。

5. 統一導師與學生的個別會談標準。

6. 可取消填註綜合紀錄。

7. 休閒技藝班可再多元化。

8. 多舉辦專家座談或個案討論。

9. 每院各設一導師聯誼中心。

10. 可考慮改變導師會議方式。

11. 導師手冊改為更適合導師需求的詳細參考資 料。

12. 可結合跨領域之相關師資辦理導師工作坊。

13. 成立導師成長團體。

14. 成立優良導師獎勵制度。

15. 15.減少導生人數。

王立文 大學校園導師 與導生互動關 係研究(1993)

調查 不同 制度 對師 生可 能造 成的 影響 及導 生心 目中 理想 的導 師型 態及 功能

82 年 全國 51 所 大學

電話 訪問 調查 樣本

1. 師生晤談是建立關係的起步。

2. 約談主題可以「課業」與「生活」為核心並 作延伸。

3. 學校應約制師生比例上限。

4. 導師對導生的了解應留意普遍性。

5. 導師可充實輔導新之提升與學生的互動品 質。

6. 師生互動關係由師生協力維持。

7. 協談感情困擾雖然牽涉隱私,導師可以誠摯 地表達關心。

8. 導師與學生接觸的安排要靈活調整。

9. 可依照導師的專長、選擇,區分導師的功能 從事輔導以收實效。

10. 文、法、商、理、工、農學院導師不妨主動 親近學生,提供更多師生了解的機會。

11. 師生互動愈強,師生的滿意度愈大,學生的 需求程度亦愈高,應重視師生間的互動。

12. 今後大學推展導師制可不必硬性規定師生聚 會的次數、時間、方式、及必要晤談的內容。

數據

表 2-2- 1 我國導師制實施法規歷次訂定、修訂、廢止情形  法規名稱  時  間  性質 訂定或增修廢止內容  立意/差異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 綱要  1938  頒行 1.每一學生均有導師,每組人數以 5-15人為度。校長指定主任導師或訓導主 任一人綜理全校訓導事宜。  2.導師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 身心攝衛,均應體察個性,施以嚴密 訓導。  3.訓導方式以個別或團體不拘一種,充 分利用課餘及例假。  4.依照格式詳密記載學生狀況,每月報 告學校及家長一次,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得隨時調閱之。
表 2-2-1  我國導師制實施法規歷次訂定、修訂、廢止情形 ( 續 )  法規名稱  時  間  性質 訂定或增修廢止內容  立意/差異 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 實施辦法  1944  頒行 1.每組學生人數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人。 2.各校專任教師皆有充任導師之義務。  3.大學各學院院長、科系主任為主任導 師。  4.訓導處擬定訓導計畫。提供學生狀況 給導師作訓導參考。  5.主任導師每學期彙報訓導處學生狀 況。訓導處通知家長。  6.學生不堪訓導學校另聘導師,再經退 訓由學校核予懲處。  7.訓導處每月召集
表 2-2- 2  五十所公私立大學導師業務承辦單位一覽表  序 號  國立大學  導師業務承辦單位 序號 私立大學  導師業務承辦單位 1  台灣大學  生活輔導組  1  淡江大學  生活輔導組  2  政治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2  文化大學  學生輔導中心  3  台北大學  生活輔導組  3  銘傳大學  生活輔導組  4  陽明大學  課外活動輔導組 4  實踐大學  諮商中心  5  中央大學  諮商中心  5  世新大學  生活輔導組  6  清華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 6  大同大學
表 2-2- 3  五十所公私立大學導師制實施內涵概析 (續) 制度內涵  一般實施方式  比較特殊做法  師生比例  多以 1:20 或 1:30 師生比例為原則。  編組方式  1.以班級人數編組者較多。  2.其次是採自選編班與人數的方式。  3.新生由學校安排,舊生自選。  導師職責  1.院系所主任導師須負統籌、策劃、督導、參與  之責。  2.一般導師職責區分為課業、生活、行政三類,包 含執行輔導計畫、瞭解導生情況與需求、經營師 生關係、學生家長與相關人員之連繫或訪視、評 定學生操行、建議學生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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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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