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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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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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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目的主要在探討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之屬性、相 關法令及歸納目前各校聘約內涵規定要項,進而研提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聘約內涵之參考條文。本研究經由相關學者論著、法令規定、教師申 訴案例及目前各校聘約內涵之歸納、探討及分析。並透過訪談、專家會議討 論,藉以瞭解學校與教師對教師聘約內涵之看法,獲得較客觀與綜合性之意 見,進而研擬出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之內涵與較可行之參考條 文,藉供各校參考。茲將結論與建議敘述如後。

第一節 結論

壹、根據研究結果,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整體內涵宜包括下列 事項:

一、基本登載事項:

(一)學校全銜(含校址)。

(二)發聘日期文號。

(三)教師姓名。

(四)任教類科別。

(五)聘任期間。

(六)兼任職務。

(七)校長簽名章並加蓋學校印信。

(八)教師應聘欄(含教師簽名、身分證號碼、住址、聯絡電話、應聘 日期等)。

二、約定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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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部分(包含聘約訂定依據及涵蓋要項、教師應具備之基本修 為及操守等)。

(二)聘任(包含發聘、聘期、應聘、聘約生效、初聘教師之報到核薪 等)。

(三)教師之權利(包含教師法規定之基本權利、學校應提供之工作條 件及協助、參加教師組織、申訴等)。

(四)教師之義務(包含教師法規定之基本義務及學校章則規定其他相 關義務)。

(五)教師之待遇福利(包含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 資遣)

(六)教師之服務(包含出勤差假、教學、參與訓導輔導、成績考核及 獎懲)

(七)考核獎懲(包含成績考核、獎懲)

(八)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九)教師離職之處理(包含移交、違約金、離職、服務證明書) (十)附則(包含聘約訂定及修訂程序、聘約效期內相關法令或學校章

則變更、對聘約內容發生爭議、因聘約而涉及訴訟、聘約未盡事 宜等之處理原則)。

(十一)附件(與聘約相關之學校章則)。

貳、研究發現

在彙整歸納各校教師聘約及訪談、專家會議當中,發現:

一、教師聘約之訂定,教師仍少參與之機會

私立學校如未成立教師會者,其教師聘約之訂定,至少應依據 學校章則之訂定程序,即應透過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但實際上仍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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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學校未依此而行,例如僅提經行政會議或主管會議通過(訪談 A2,A3,A5,A6,A7),甚至僅由人事室研擬草案,校長核定即行定案者(訪 談 A1),容易衍生爭議。

二、各校現行教師聘約仍有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平正義原則之處

教師聘約固屬私法上之契約,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由訂定,但 違反強行規定部分,仍屬無效。於歸納各校教師聘約時,發現部分學 校教師聘約仍有若干違反強行規定之處,例如:

(一)規定教師聘期均為一年一聘(訪談 A2,A3,A6,A7)(違反教師法第 十三條)。

(二)規定新進人員應參加一定期間(如一個月)之見習及試用實習,

期滿經考評,其實習試用期間如發生重大違規事項即通知試用不 合格解聘之(違反教師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三)規定教師如欲在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如未經學校同意,學校得 拒絕發給離職及服務證明文件(違反教育部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台

(八八)人(一)字第八八一一六六○九號函釋)。

(四)聘約期滿如未接到新聘書,以不續聘論,不另通知(違反教師法 第十四條)

(五)規定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違約離職者,其他學校在其聘約未滿前 不得聘用(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六)規定教師違約離職者,學校得要求相當於聘約未滿期間內之薪給 作為違約款或訂定高額違約金(如二十萬元)(違反公平正義原 則)。

(七)規定教師未本誠信原則履行聘約,校長得逕予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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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定招生人數未達分配額度,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反公 平正義原則)。

(九)規定違約離職者,其上一學年成績考核得列丙等(違反成績考核 係考評其在校服務成績之精神)。

三、聘約在實際執行上不一定受到尊重

部分受訪者表示教師法固然已明文規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 條件與程序,但實際上教師之不續聘,多為學校片面決定後,協調教 師自行請辭或辦理退休,甚少依教師法之規定程序處理。另教評會審 查教師聘任與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實際上並未真正發揮其功能,

學校校長或行政單位之影響力仍然足以左右其結果。

四、教師會在私立高中職仍未普遍成立

教師法明文規定教師得依法成立教師會,且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 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約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依教師法 之精神,教師會為保障與爭取教師權益之重要機制,但實際上目前私 立高中職成立學校教師會者僅有二十餘所(專家會議 B12),其間之原 因除了在無形上學校管理階層並不鼓勵外,教師亦可能因心理上仍有 擔心參與教師組織會與學校產生衝突,致影響教師工作權或成績考核 之問題存在。另外,亦可能因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之間較具「存亡齒 寒」、「榮辱與共」之觀念,因而,對組織教師會之意願相對較低。

五、學校擔心若干強行規定會影響學校之生存與發展

私立學校之經營,在先天上即處於較不利之地位(例如學生學 雜費收費標準之差異),除非具有優異辦學特色者,通常招收學生之素 質較公立學校有所不及。如學生來源減少,私立學校最先遭受衝擊,

故如對學校之限制過多,所影響者為學校之生存,亦將影響教師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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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機會,因此,私立學校對教師之要求必然較公立學校為高,也應給 學校較多的彈性,而不能一味以理想化之方式做太多的強行規定,限 制學校自由發展之空間。

第二節 建議

依據本研究之目的,乃在希望透過相關法令及現行各校聘約歸納分析結果,擬 定較能為學校與教師雙方接受之聘約參考範例,根據研究過程所發現之問題及 研究結果,提出如下之建議。

壹、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之建議

首先,依第四章第一節肆、之分析,教師聘約除教師與學校雙方互為意思 表示一致外,更以履行教師服務規約及相關法令規定為其成立要件。其契約內 容,除雙方互應信守外,相關行政或司法機關亦有介入認定或裁判之可能,如 未以書面表示,明顯無法作明確之研判,而在實務上,教師聘約尚得為教師身 分與服務之證明,學校提出聘任之要約,應有實際之書面聘約為準,教師應聘 亦須有應聘書,此均必須有一定形式之書面為之,故教師聘約其宜為一要式契 約,即應以書面為之。另由於聘約為規範教師與學校雙方權利義務之重要文 件,事先約定之內容,即是執行上之圭臬,如上所述,亦可能作為仲裁之主要 依據,故原則上,聘約之內容理應巨細靡遺,規定越詳細越好,以避免事後之 爭議。惟為顧及各校辦學環境、理念、習慣等本有不同;同時,教育環境隨時 在變,教育政策亦與時俱進,而教師聘期,少則一年,多者可能長達五年、十 年(長聘),在此期間,如法令或經營策略有所變更,原有聘約內容即可能產 生不合時宜之情形,另專家會議亦有部分出席者建議應給學校彈性規範之餘 地。故對聘約內容文字之繁簡,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亦應給予學校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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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若干約定事項,亦可簡略規定依相關法令或學校章則辦理,借助章則修 訂程序較為靈活之優點,隨時檢討聘約內容之妥當性。本研究基於上述需求,

擬具以下三種(概分為詳細版、簡要版、精簡版)聘約格式及內容之版本,如 表 5-1、5-2、5-3 供各校自行參考採擇。

表 5-1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詳細版)

( 學 校 全 銜 )教師聘約 字第 號

茲敦聘

先生為本校專任教師,約定事項如下:

一、主要任教科目:

二、兼任職務:

三、聘任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約定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

退休、撫卹、資遣、保險、離職等依教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 各項章則辦理。

第二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本校章則,為學生表率,發揮專業自主與敬 業精神,並積極維護學生安全及受教之權益。

第三條 教師應修己崇德、敦品勵行、忠愛國家及學校,奉行國策、盡忠職守、

熱誠服務、以身作則,以樹立師表,為學生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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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聘任

第四條 教師於接到本聘約後,請詳閱聘約內容,如同意應聘,應於○日(日 數由各校自訂)內於本聘約應聘聯簽名或蓋章並送達本校人事室 後,本聘約即開始生效;逾期未依上述期限及程序應聘(或增列並 經學校再通知○次仍不應聘)者,視為不願應聘,並應將本聘約於

○日內繳回註銷。

第五條 初聘教師應於應聘後○日內,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以憑核薪。

第六條 本校日間部及附設進修學校編制內教師,得由學校視事實需要互相調整 服務,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以日間部及附設進修學校合併成立教 師評審委員會者為限),如係自行請調,應依照本校所訂「日間及進修學 校教職員工調整服務實施要點」辦理,但均以同階段別教師為限。

第七條 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長期聘任之聘期訂為○

年,但教師如不願接受時,得與學校協商同意後以續聘方式聘 續表 5-1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詳細版)

任。

第八條 教師於聘期內達應即退休限齡者,均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不 再准予延長服務(惟如同意辦理延長服務者,可規定為:「教師於 聘期內達應即退休限齡者,仍應先行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如願 意繼續服務者,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校長同意,

始得延長服務,但以不超過年滿○○歲為限」) 第三章 權利

第九條 教師除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利外,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教 學環境與設備,如有影響安全與和諧及正常教學之因素發生,學 校有設法排除之責任。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若發生 紛爭,學校應積極協同處理。

第十條 教師有依法參加教師組織之權利,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 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亦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 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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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行政單位有支援教師教學上正當要求的義務,學校之行政或 活動,不得影響學生受教及教師上課之權益。

教師接受校長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觀察評估或評鑑、考核時,

如認為已造成教師教學或學生學習之不利影響,得隨時陳述意 見。

第十二條 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 應積極協助處理。

第十三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申訴及訴訟。

第四章 義務

第十四條 教師除應負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外,有應校長聘兼導師、

行政職務或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之義務,並依本校章則負擔下列工 作或義務:

一、學校基於輔導學生需要所辦理之課程重補修、寒暑假課業輔 導、課後輔導、補救教學、技能訓練、技能檢定輔導等工作,

及學校舉辦之各項集會、教學活動,縱使於假期內,教師均 有配合之義務。

續表 5-1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詳細版)

二、盡心盡力配合學校招生相關工作,其績效列為成績考核或獎 懲之參考。

三、按時出席升降旗、月會、週會及各項有關之會議並履行各項 會議之決議。

四、接受學校安排值日、夜及維護校園安全之義務(或增列:住 宿學校宿舍者,有協助輔導住校學生晚自習工作之責任。)

五、應保持辦公場所之整齊清潔,養成良好而規律的生活習慣。

六、職務異動時,應列冊辦理移交以明責任。

七、其他依據法令或本校章則應盡之義務。

第十五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 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或其他物品。

第十六條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熟諳法令規定,保守機密,並與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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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密切配合;對所負責業務,應依限完成並注意其品質。

第十七條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之特別 規定。

第五章 待遇福利

第十八條 教師薪級之核敘及起薪、截止支薪日期,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 法辦理。

第十九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其支給標準比 照公立學校辦理(或依本校教職員工薪資結構表辦理)。

第二十條 教師之福利,由學校視辦學績效及財務狀況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 教師之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服務教學

第二十二條 教師之出勤差假管理及寒暑假期間之服務,依本校教職員工出 勤差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教師之在職進修,依據教師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校 補充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教師之成績考核及獎懲,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依教師法及本校教職員 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或職務 續表 5-1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詳細版)

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在校外兼課不得超過○小 時,並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十七條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或以所具專長)為原則,但學校 基於實際需要在盡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 別或不同上課時間(如日校教師安排夜間上課,或反之)課程,

教師仍應接受。

第二十八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含監考),按時授課,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本校 章則規定妥善安排。

第二十九條 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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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 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第三十一條 教師應依相關法令處理班級有關事務、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 項活動與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 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健全人格。

第三十二條 教師對教材、教法、評量、教學活動實施方法及對學生之輔導,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原則及不斷改進之義務。

第三十三條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 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並接受其決議。

第三十四條 教師於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作宣 傳。

第三十五條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依本校輔導或管教 學生辦法辦理,以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第七章 解聘停聘不續聘

第三十六條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要件及處理程序,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者,亦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違反教育法令或本校章則,情節重大。

二、連續曠課、曠職達○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日。

續表 5-1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詳細版)

三、無故缺課,經學校○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病假未達支代課 鍾點費之規定,又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所缺課程,經學 校○次通知仍不補授。

四、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五、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 事實。

六、對教學、訓導、輔導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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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致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七、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

八、侮辱、誣控濫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九、對教學管理工作不能勝任,而引起家長和學生嚴重反彈。

十、教師因病經請延長病假期滿,仍無法銷假上班。

前項教師因病經請延長病假期滿,仍無法銷假上班者,如符合 退休或資遣之條件,應優先輔導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三十七條 學校因調整科班或因招生不足,致教師人數超出編制員額,或 無適當課程及工作可資安排者,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資遣。

第八章 離職

第三十八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 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 後,始得離職(得增列約定:「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學 校得併予求償○○元違約金。」)。

(各校如有需要,得增列約定:「初聘教師應聘後,未依約報 到服務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為違約離職。學校得向其求償○○元違 約金。

第四十條 教師經學校同意利用上班時間前往進修,於進修完畢後未返校服 務或未依規定期限履行服務年限者,學校得向其求償○○元之違 約金。

第四十一條 教師離職時,如有向學校借住宿舍或公款公務者,應即遷出或 歸還;所負責業務,亦應妥善辦理移交。如無故不予歸還或因 交代不清,造成學校或其他人員之損害時,應負賠償及相關法 續表 5-1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詳細版)

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離職教師之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學校應於聘約屆滿或實 際離職之日,按其實際服務情形核實發給,不得拒絕。

第九章 附則

(12)

第四十三條 本聘約在有效期間內,如因所依據之法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之聘約準則或本校章則變更,致原聘約內容有與之牴觸或 不適用之情形時,應隨之調整或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聘約由學校訂定,並與本校教師會協議後公告實施,其修訂 時亦同。(未成立教師會者,可規定為:「本聘約由學校訂定,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修訂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學校與教師個人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經相互溝通協調仍無法 解決時,得按聘約修訂程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如因本聘約內容而涉及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聘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校章則辦理。

校 長: (簽名章)

校 址:

(校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與本聘約有關之本校現行章則一份。

茲同意

應聘擔任 貴校專任教師,並依如下之約定履行本聘約,絕無異議:

一、主要任教科目:

二、兼任職務:

三、聘任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約定要項:(如本聘約約定要項)

此致

(學校全銜)

應 聘 教 師: (簽章)

身分證號碼:

續表 5-1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詳細版)

住 址:

(13)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教師於接到本聘約後,請詳閱聘約內容,如同意應聘,應於○日內將 本應聘聯簽名或蓋章並送達本校人事室後,本聘約即開始生效。

表 5-2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簡要版)

( 學 校 全 銜 )教師聘約 字第 號

茲敦聘

先生為本校專任教師,約定事項如下:

一、主要任教科目:

二、兼任職務:

三、聘任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約定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

退休、撫卹、資遣、保險、離職等依教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 各項章則辦理。

第二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本校章則,為學生表率,發揮專業自主與敬 業精神,並積極維護學生安全及受教之權益。

第三條 教師應修己崇德、敦品勵行、忠愛國家及學校,奉行國策、盡忠職守、

熱誠服務、以身作則,以樹立師表,為學生表率。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條 教師於接到本聘約後,請詳閱聘約內容,如同意應聘,應於○日(日 數由各校自訂)內於本聘約應聘聯簽名或蓋章並送達本校人事室 後,本聘約即開始生效。

(14)

第五條 初聘教師應於應聘後○日內,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續表 5-2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簡要版)

報到,以憑核薪。

第六條 教師於聘期內達應即退休限齡者,均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不 再准予延長服務(惟如同意辦理延長服務者,可規定為:「教師於 聘期內達應即退休限齡者,仍應先行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如願 意繼續服務者,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校長同意,

始得延長服務,但以不超過年滿○○歲為限」)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七條 教師除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利外,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教學 環境與設備,如有影響安全與和諧及正常教學之因素發生,學校有 設法排除之責任。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若發生紛爭,

學校應積極協同處理。

第八條 學校行政單位有支援教師教學上正當要求的義務,學校之行政或活 動,不得影響學生受教及教師上課之權益。

教師接受校長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觀察評估或評鑑、考核時,如 認為已造成教師教學或學生學習之不利影響,得隨時陳述意見。

第九條 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 積極協助處理。

第十條 教師除應負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外,有應校長聘兼導師、行 政職務或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之義務,並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負擔 相關工作或義務。

第十一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 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或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熟諳法令規定,保守機密,並與校內各 部門密切配合;對所負責業務,應依限完成並注意其品質。

第十三條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之特別規 定。

第四章 敘薪及待遇

第十四條 教師薪級之核敘及起薪、截止支薪日期,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

(15)

法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之待遇依教師法及本校教職員工薪資結構表辦理。

第五章 服務教學

第十六條 教師之出勤差假管理、在職進修、成績考核、獎懲、退休撫卹及 續表 5-2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簡要版)

資遣、兼任校外職務,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第十七條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或以所具專長)為原則,但學校基 於實際需要在盡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或 不同上課時間(如日校教師安排夜間上課,或反之)課程,教師 仍應接受。

第十八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含監考),按時授課,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本校章 則規定妥善安排。

第十九條 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表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 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對教材、教法、評量、教學活動實施方法及對學生之輔導,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原則及不斷改進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 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並接受其決議。

第二十三條 教師於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作宣 傳。

第二十四條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依本校輔導或管教 學生辦法辦理。

第六章 解聘停聘不續聘

第二十五條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要件及處理程序,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

(16)

行政機關核准者,亦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違反教育法令或本校章則,情節重大。

二、連續曠課、曠職達○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

日。

三、無故缺課,經學校○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病假 未達支代課鍾點費之規定,又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所缺 課程,經學校○次通知仍不補授。

續表 5-2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簡要版)

四、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五、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 事實。

六、對教學、訓導、輔導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 應付致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七、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

八、侮辱、誣控濫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九、對教學管理工作不能勝任,而引起家長和學生嚴重反彈。

十、教師因病經請延長病假期滿,仍無法銷假上班。

前項教師因病經請延長病假期滿,仍無法銷假上班者,如符合 退休或資遣之條件,應優先輔導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七章 離職

第二十六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 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 後,始得離職(得增列約定:「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學 校得併予求償○○元違約金。」)。

(各校如有需要,得增列約定:「初聘教師應聘後,未依約報 到服務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為違約離職。學校得向其求償○○元違 約金。

第二十八條 教師經學校同意利用上班時間前往進修,於進修完畢後未返校 服務或未依規定期限履行服務年限者,學校得向其求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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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 教師離職時,應妥善辦理移交。如因交代不清,造成學校或其 他人員之損害時,應負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離職教師之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學校應於聘約屆滿或實際 離職之日,按其實際服務情形核實發給,不得拒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聘約在有效期間內,如因所依據之法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之聘約準則或本校章則變更,致原聘約內容有與之牴觸或 不適用之情形時,應隨之調整或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聘約由學校訂定,並與本校教師會協議後公告實施,其修訂 續表 5-2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簡要版)

時亦同。(未成立教師會者,可規定為:「本聘約由學校訂定,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學校與教師個人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經相互溝通協調仍無法 解決時,得按聘約修訂程序處理。第三十四條 本聘約如有未 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或本校章則辦理。

校 長: (簽名章)

校 址:

(校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與本聘約有關之本校現行章則一份。

茲同意

應聘擔任 貴校專任教師,並依如下之約定履行本聘約,絕無異議:

一、主要任教科目:

二、兼任職務:

三、聘任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約定要項:(如本聘約約定要項)

此致

(18)

(學校全銜)

應 聘 教 師: (簽章)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教師於接到本聘約後,請詳閱聘約內容,如同意應聘,應於○日內將 本應聘聯簽名或蓋章並送達本校人事室後,本聘約即開始生效。

表 5-3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精簡版)

( 學 校 全 銜 )教師聘約 字第 號

茲敦聘

先生為本校專任教師,約定事項如下:

一、主要任教科目:

二、兼任職務:

三、聘任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約定事項:

第一條 本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

退休、撫卹、資遣、保險、離職等依教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 各項章則辦理。

第二條 教師於接到本聘約後,請詳閱聘約內容,如同意應聘,應於○日(日數 由各校自訂)內於本聘約應聘聯簽名或蓋章並送達本校人事室後,本聘 約即開始生效。

第三條 教師除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利外,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教學 環境與設備,如有影響安全與和諧及正常教學之因素發生,學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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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法排除之責任。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若發生紛爭,

學校應積極協同處理。

第四條 教師除應負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外,有應校長聘兼導師、行 政職務或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之義務,並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負擔 相關工作或義務。

第五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 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或其他物品。

第六條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熟諳法令規定,保守機密,並與校內各部 門密切配合;對所負責業務,應依限完成並注意其品質。

第七條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之特別規 定。

第八條 教師之敘薪、待遇、出勤差假管理、教學、在職進修、成績考核、

獎懲、退休撫卹及資遣、兼任校外職務,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及本 校相關章則辦理。

第九條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或以所具專長)為原則,但學校基於 實際需要在盡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或不同 續表 5-3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精簡版)

上課時間(如日校教師安排夜間上課,或反之)課程,教師仍應接 受。

第十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含監考),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 退或曠課。

第十一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 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第十二條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 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 受其決議。

第十三條 教師於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作宣傳。

第十四條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依本校輔導或管教學 生辦法辦理。

(20)

第十五條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要件及處理程序,依教師法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但違反教育法令或本校章則,情節重大,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並報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亦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六條 教師因病經請延長病假期滿,仍無法銷假上班者,如符合退休或 資遣之條件,應優先輔導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十七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 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

始得離職(得增列約定:「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學校得併 予求償○○元違約金。」)。

(各校如有需要,得增列約定:「初聘教師應聘後,未依約報到 服務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為違約離職。學校得向其求償○○元違約 金。

第十九條 教師離職時,應妥善辦理移交。如因交代不清,造成學校或其他 人員之損害時,應負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離職教師之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學校應於聘約屆滿或實際 離職之日,按其實際服務情形核實發給,不得拒絕。

續表 5-3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格式及內容(精簡版)

第二十一條 本聘約在有效期間內,如因所依據之法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之聘約準則或本校章則變更,致原聘約內容有與之牴觸或 不適用之情形時,應隨之調整或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聘約由學校訂定,並與本校教師會協議後公告實施,其修訂 時亦同。(未成立教師會者,可規定為:「本聘約由學校訂定,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與教師個人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經相互溝通協調仍無法 解決時,得按聘約修訂程序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聘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或本校章則辦理。

校 長: (簽名章)

(21)

校 址:

(校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與本聘約有關之本校現行章則一份。

茲同意

應聘擔任 貴校專任教師,並依如下之約定履行本聘約,絕無異議:

一、主要任教科目:

二、兼任職務:

三、聘任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約定要項:(如本聘約約定要項)

此致

(學校全銜)

應 聘 教 師: (簽章)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教師於接到本聘約後,請詳閱聘約內容,如同意應聘,應於○日內將

本應聘聯簽名或蓋章並送達本校人事室後,本聘約即開始生效。

貳、相關建議

一、對學校之建議

(一)聘約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私立學校聘任教師依目前實務見解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

其聘約之內容自應由雙方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協議訂定,惟不 得違反教師法等相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自屬當然。但歸納各校 現行聘約內容及參考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案例,仍有諸

(22)

多不合法令規定情形(例如教師聘期一律為一年一聘、教師有不 履行聘約者,學校得隨時解聘…等),宜再檢討改進,否則遇有爭 議,難以獲得法律上之支持。

(二)聘約訂定宜經協議或公開討論程序:

依教師法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聘約,已成立教師會者,得與教師會協議;未成立教師會者,因聘約之 性質,亦屬學校章則之一種,必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公告。據本研究發現,尚有不少學校未依此程序 訂定,甚至有僅提行政會議通過即行實施者,或逕由校長核定者,容易遭致質疑。

(三)聘約應注意權利義務平衡之原則:

由於私立學校先天經營條件遠不如公立同級學校,加以學生來源日減,經營日益困難,不少學校乃設 定嚴苛之教師義務事項,尤其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更為明顯;甚至有學校規定教師聘期屆滿前一 定日數,未接獲續聘聘約者,即視為不予續聘。凡此,即有違反教師法明訂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 與生活之宗旨。

(四)學校章則之訂定應符合法定程序:

教師聘約內容為免過於瑣碎,常簡要規定某某事項依本校某 某章則辦理,惟此章則之內容,即等同於聘約之效力,影響教師 權益可能更大,故章則之訂定除應合乎法令規定外,其程序尤應 注意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應提經校務會議通過 並按程序公告實施,不宜由學校片面訂定,或僅由行政會議、主 管會報討論即行決定,否則易生爭議。

(五)與聘約有關之學校章則應作為聘約之附件:

承上所述,教師聘約既有諸多部分係概括規定某某事項依本校某某章則規定辦理,則學校相關章則等 同於聘約之效力,故教師於應聘之前(尤其初聘教師),即有了解章則內容之權利,學校亦有提供之義務。

為免日後爭議,學校於提出聘任要約之時,即應將相關章則隨附於聘約之後,使教師能事先詳細閱讀,以 作為是否應聘之參考;學校亦可免於日後遭受質疑或引起紛爭。

(23)

二、對教師之建議

依法而言,契約一經生效,除有無效之原因外,雙方當事人均應同受拘束;而在簽訂契約之前,雙方均應認 真審酌本身是否願意接受契約條款之拘束。何況,教師均係經過層層考驗及培育之程序,始取得教師資格,其具 有完全之法律人格自屬當然。因此,如認為無法接受聘約相關條款之約束,就不應應聘;如果應聘,就表示接受 聘約之內容。不可於應聘後,再質疑聘約之合理性而不願遵守。

三、對主管機關之建議

教師聘約雖屬私法上之契約性質,而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但 學校畢竟不同於一般事業機構,可以完全自負成敗責任,隨時關廠歇 業;因教育之主體在於學生,學校經營之成敗,除直接影響教職員工 之權益外,更可能影響學生之一生。故相關法令對教育事業之管控層 面,顯然比一般事業或法人來得廣而且深,共通性的原理原則及法令 規範,亦比一般事業來得迫切。依教師法之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固然並非必須訂定教師聘約準則,但基於各校共同基本規範之需要,

且避免因各校聘約之過於歧異,衍生無謂之困擾,本研究建議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宜早日訂頒聘約準則,作為各校訂定教師聘約之基本規 範;亦應加強對私立學校之宣導、輔導與監督,避免教師聘約有違反 法令規定或公平正義之情形。

參、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本研究係以現行法令規定、歸納部分學校聘約資料,參酌相關學者 論著,並透過訪談及專家會議,探討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 之內涵及研擬聘約參考格式及其內容。由於本研究之結論僅以聘約之形 式及文字內容為準,較偏向制度層面,對聘約在實際執行層面之問題並 未加以探討。根據本研究於訪談或專家會議發現,私立高中職校的教師 聘約訂定程序、教師會所扮演之角色、教師評審委員會在教師聘任上的

(24)

實際影響力、相關強行規定是否真正落實於教師聘約之執行等等,仍有 若干值得繼續加以探討之處,因此,本研究提出下列之後續研究建議。

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訂定過程與決策之研究

可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訂定過程中,有關教師聘約之訂 定程序、教師或教師會參與狀況、最後決定權誰屬等等,加以探討、

分析,發現問題並尋求解決之道。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組成與運作狀況之研究

教師法已明定教師有參與教師組織之權利,但何以教師法公布至 今已近十年,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僅有二十餘校成立學校教師會,造成 此一現象之之原因、學校與教師所抱持之態度?對已成立教師會之學 校,教師會之實際運作情形如何?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成立教師會之必 要性如何?等等,可加以探討、分析,發現問題並提出建議。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與教師聘任實際影響力之研究 教師法對教師評審委員會賦予諸多權利與義務,各校有關教師之

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形式上均透過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但 實際上是否已真正發揮其功能,仍有諸多值得探討之處。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問題之研究

教師法對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條件與程序,固已有明文規 定,但實際上,依據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案例以觀,仍時有 未依法處理之情形,同時,據本研究之訪談,其實許多教師解聘、不 續聘案件,學校係以技巧性方式規避教師法規定之程序。是以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教師涉及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其主要之成因為何?

教師遇此情形之因應態度?學校是否確實依教師法及教師聘約之約定 條件及程序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解聘、不續聘案件之處理態

(25)

度與抱持立場?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主要處理原 則?等等,均值得加以探討、分析,並提出改善之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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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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