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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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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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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1 日臺中(一)字第 1010064221C 號備查 彰化縣政府 101 年 4 月 17 日府教學字第 1010105003 號發布

彰化縣政府 101 年 8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22315 號修正 彰化縣政府 102 年 1 月 10 日府教學字第 1020009961 號修正

彰化縣政府 102 年 8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1020267246 號修正 彰化縣政府 103 年 10 月 31 日府教學字第 1030346494 號修正 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06646D 號函備查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10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050356693 號修正 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1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127295 號函備查 教育部 106 年 9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98324C 號函備查

彰化縣政府 106 年 9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1060321577 號修正 教育部 107 年 8 月 1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93067A 號函備查 彰化縣政府 107 年 8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070299549 號修正 教育部 108 年 8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88111 號函備查 彰化縣政府 108 年 8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1080287073 號修正 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11573B 號函備查 彰化縣政府 109 年 9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1090338643 號修正 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3945 號函備查 彰化縣政府 110 年 10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100355503 號修正

一、 依據

(一) 總統 110 年 5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9231 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 等教育法」。

(二) 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 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07933B 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 教育部 105 年 8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91890B 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 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12 日院臺教字第 106019124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六) 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0 日臺教技(一)字第 1100092937A 號令修正發布之

「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二、 目的

(一)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紓緩學生升學競爭壓力。

(二) 發揮教師專業能力,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三)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四)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三、 實施範圍

(一) 彰化區(以下簡稱本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

(二) 與本區為共同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

四、 招生對象

(2)

(一) 取得本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國民中學畢業生資格者(含應屆、非應屆、

具同等學力資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 區臺商學校,且設籍本區之學生。

(二) 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 免試入學之學生,經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 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1. 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2. 學生因搬家遷徙。

3. 學生在國民中學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在 地就讀學校。

4. 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三)外國籍及大陸地區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事宜。

五、 組織與任務

(一) 「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1. 組織成員

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籌組,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教育處處 長擔任副召集人,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長擔任執行秘書,其他 成員包含教育處代表、中央宣導團彰化縣代表團員及指定參與成員、本 縣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行政代表(含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及各入學委員 會主委學校)、國民中學行政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學 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 校代表人數。

2. 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

普通及職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規劃免試就學區 (含共同就學區)範圍。

(2) 擬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經本縣教育審議委員 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招生比率、推動策 略及作業流程等。

(4)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5) 有關本區免試入學競賽表現之認可採計項目由本府教育處組成「彰化 區免試入學競賽表現項目採計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本區 免試入學競賽認可採計項目,審查會由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

(3)

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為教育處代表、中央宣導團本區代表團員及指 定參與成員、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行政代表、國民中學行政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及教師組織代表。

(二) 「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1. 組織成員

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 長、教師組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 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 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2. 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及優先免試入學(優先免試入學工作由上學年度本區 免試入學主委學校承辦)等相關事宜,彙整後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三) 「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1. 組織成員

由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分別籌組。

2. 組織任務

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將資料送請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 學委員會彙整,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彰化區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1. 組織成員

由本區各國中分別成立。

2. 組織任務

(1) 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 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六、 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

(一) 本區 111 學年度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 85%以上。且各 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至少達 50%,並由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 會協調彙整本區之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二) 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含優先免試入學),扣除直升入學名額比率,

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50%。

(三) 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 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 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獨立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體育

(4)

類高級中學等,得由各主管機關另定招生方式(含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 為促進就學區內教育機會均等,實現就近入學與照顧區域、文化不利等學 生就學,本區內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提供當年度核定免試入學名 額之部分比率,供國中學生辦理優先免試入學,其招生比率及實施辦法由 本區另訂之。

七、 作業流程 (一) 報名方式

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含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報名)。

(二) 辦理程序 1. 免試入學:

(1) 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

(2)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學生之直升入學,應於前 目免試入學前辦理;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 加名額),移列至本區免試入學辦理;直升錄取之學生,應經書面聲 明放棄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

2. 本區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一次辦理分發作 業為原則。本區學校未招生額滿之名額,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免 試續招。續招之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3.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三) 辦理方式

1. 各國中之「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 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 導。並於九年級下學期(每年 5 月)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 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填志願參考。

2. 學生報名本區免試入學,不限校數及志願數,連續選填同校同職群者皆 計為同一志願序積分。

3. 為使報名、比序項目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公開,線上報名作業請 各國中逐項填(匯)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 責審查。

4.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名額部分,仍應依本區免試入學作 業要點辦理統一審查及分發作業。

(四)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5)

藝術、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 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其辦理方式如下:

1.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 額,全額錄取。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時,先 依本區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詳附表 1)核算總積分(其中國中教育 會考不得超過三分之ㄧ),再配合學生選填之志願進行比序分發。

2. 當總積分相同時,則以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依序為:志願序積分

→就近入學積分→寫作測驗級分→志願序(即志願順位)→經濟弱勢積 分→均衡學習積分→服務學習積分→生活教育積分→競賽表現積分

→獎勵紀錄積分→體適能積分→社團參與積分→教育會考總積分→

國文科積分→數學科積分→英語科積分→自然科積分→社會科積分。

3. 學生經依規定比序,仍同分超額時,增額錄取方式處理。

4. 附表 1 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由本府教育處另行公告之。

八、 特殊身分學生優待方式

(一) 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殊身分學生包含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 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 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

(二) 特殊身分學生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九、 兼顧不同層面學生需求

(一) 就非應屆畢業學生、轉學生、身心障礙、身體羸弱及家庭經濟不利學生之 個殊性,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做好周延配套,以確保其升學權 益。

(二) 資賦優異縮短年限等,應注意辦理時間需在當年國中教育會考前,以免跳 級通過後,卻無會考成績可以採計。

(三)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參加 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免 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四) 轉學生參加本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 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五)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 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十、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 111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 之。

(6)

111 學年度彰化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積分計算方式

計算標準 最高 備註

分數 志願序 1 至 20 個志願序 45 分

21 個志願序以後均為 44 分 45 分 連續選填同校同職群者皆計為同一 志願序積分。

身 分 別

經濟弱勢 符合低收入戶者2 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 分 2 分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 之證明文件。

就近入學 符合彰化區免試就學區7 分

符合彰化區共同就學區7 分 7 分

品德 服務

服務學習

(上限8 分)

幹部任滿1 學期 2 分

服務學習時數每滿1 小時 0.1 分

20 分

1.幹部包含班級、社團及學校幹部。

2.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認定服務表現 績優者。

獎勵紀錄

(上限6 分)

大功每次4.5 分 小功每次1.5 分 嘉獎每次0.5 分

1.不包含已列其他超額比序項目積分 之獎勵。

2.功過相抵後之獎勵。

生活教育

(上限8 分)

完全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6 分 符合無曠課紀錄者2 分

績優 表現

均 衡 學 習 (上限 6 分)

5 學期皆符合者 6 分 4 學期皆符合者 4 分 3 學期皆符合者 2 分 2 學期(含)以下符合者 0 分

16 分

1.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三領 域平均成績皆達60 分(含)以上者。

2.採計國一、國二及國三上共 5 學期。

社 團 參 與 (上限 4 分)

參與學校社團績優每1 學期 1 分 1.由學校認定社團參與表現優良 者。

2.採計國一、國二及國三上共5學 期。

競 賽 表 現 (上限 6 分)

國際:第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

第 3 名 4 分/第 3 名以外 3 分 全國:第1 名 5 分/第 2 名 4 分/

第 3 名 3 分/第 3 名以外 2 分 全縣:第1 名 4 分/第 2 名 3 分/

第 3 名 2 分/第 3 名以外 1 分

1.103 年 8 月 1 日起限本縣正面表列 之競賽採計項目。

2.外縣(市)學生得採計其就學期間所 在縣(市)政府核發之獎狀。

3.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3 名。

4.3 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4 人(含) 以上視為團體,團體賽依個人賽積 分折半計算。

5.參賽證明不予採計積分。

體適能(上 6 分)

每單項銅牌以上者各2 分 每單項中等或待加強各1 分

1.排除身體質量指數,其餘四項任 採三項。

2.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者,或持有衛福部重大傷 病卡(證明)之學生比照銅牌。

3.其他因身體羸弱持有證明未檢測者 比照待加強。

教育會考

A++ A+ A B++ B+ B C

45 分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五 科,各科按等級加標示轉換積分3 9 分。

寫作測驗列為比序總積分相同後之 比序項目

9

8

7

6

5

4

3

合計積分 135

以上採計除教育會考外限國中階 段取得,入學當年度以8 月 1 日 起算。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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