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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查」】:事件一-『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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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查」 】:事件一-『隱私權』

【淺談隱私】 文/周定磊

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私人領域。又所謂私人領域,不限於空間上的,情感上不願透 漏的信息,也包含其中。此種私人領域,我們並稱之為「隱私」。隱私,與一個人的身心健 康息息相關。

對於隱私,除了憲法第 22 條之揭示,民法與刑法也共同建構了一套交錯的保護網。在 民法上,對於隱私權的侵犯,多以侵權行為對於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刑法上,與我 們較為相關的,應屬刑法第__________條 「窺視、竊聽、竊錄」罪。依該條規定:無故利用 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隱私被侵犯,影響的可能是一個人的內心,也有可能影響一個人的生活,甚至人生。尊 重他人的隱私,也是對自己的一種尊重,而非懼怕法律。畢竟,凡事並無絕對,今日發生在 他人身上的事情,有朝一日也有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

引用自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法院 facebook 粉絲專頁

【大家來找「查」 】:事件二-『肖像權』

現今攝影設備越來越精密,影片創作興起,有許多人會在各種景點取景、拍攝,並將作 品上傳 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媒體公開播放。拍攝過程中難免有其他路人 會入鏡,如果只是不經意讓路人入鏡,因為是在公共場合,且並非聚焦在路人身上,也非將 影片拿來製作廣告或負面惡搞,所以這樣的「偶然拍攝」到一般民眾,並不侵害其肖像權。

我國法律條文沒有把「肖像權」單獨列出,不過實際上法院在判決裡都承認這個權利的 存在,把他當作一種「人格權」來看待,依照判決,所謂的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可以自己決 定要不要製作、使用、公開自己肖像(容貌長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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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查」 】:事件三-『合理使用』

能能是現職高中教師,為了學校授課需要,將一本政治學原文書的其中兩章節掃描影印 給課堂學生當作教材。此時他想到他在唸大學的弟弟也正在修習政治學,於是多影印一份給 弟弟。

上述能能的兩個重製行為,前者因為學校授課需要,所以符合《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 的規範;但後者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相關規範,有違《著作權法》的精神。

※「重製」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五款:「指以OO、OO、OO、O O、OO、OO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 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 之。」

【大家來找「查」 】:事件四-『著作人格權』

關於谷阿莫的「X 分鐘看電影」系列與侵害著作權的爭議,媒體上針對其行為是否屬「合 理使用」有許多分析和評論,但其情形不可一概而論,需要回到每段影片、一一檢視合理使 用的要件。然而,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只容許在著作財產權的範圍。(參考《著作權法》

第 65 條第一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除了著作財產權,法律對著作的保護,尚包含「著作人格權」。依據《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人格權大致內容如下:

一、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例如寫日記,寫的人不想公開發表,

他人不可以強行公開。

二、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

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例如原創作人想寫筆名「瓊瑤」、「金庸」或署名為「無名氏」, 亦皆屬其自由。

三、同一性維持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參考資料:《江雅綺:谷阿莫事件─被忽視的著作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端傳媒 Initium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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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查」 】:事件五-『鑑賞期』

近年來,由於有線電視的普及、網路科技的發達,許多人或多或少都曾透過電視或網路 來購物。在這種無法看到、摸到商品的消費方式下,僅透過影像、照片來決定是否進行交易,

消費者無法實際看到實物,容易造成消費者於購買後才發現不合用而想要退貨。

為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與平衡市場消費機制,當消費者購買電視、網路業者所銷售的商 品而造成退貨糾紛時,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______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 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不過,由於網路科技的發展,改變了時下的消費型態,若鑑賞期全面適用到所有商品或 服務,可能會讓企業經營者營運成本大幅增加,導致企業經營者不願意提供較有彈性的交易 方式,反而有損消費者交易方式選擇的多元性。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具體規定出七個 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即通訊交易不適用鑑賞期的情形):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退貨/取消時即將逾期 2 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 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參考自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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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查」 】:事件六-『墮胎』

隨著醫療進步,人工流產技術愈趨成熟,能夠安全快速完成相關手術,但社會規範跟不 上科技發展的速度,世界各國對於墮胎權仍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及爭議,我國也不例外。

近期由「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領銜提出了公投提案,希望修正《優生 保健法施行細則》,使人工流產只能於妊娠後「八週內」施行。此舉隨即引來醫學專家批評 及抗議,社會上再次針對女性墮胎權及胎兒權利產生了爭議。

欲了解爭議點,我們必須先了解「胎兒」的相關權利,關於胎兒,其尚未出生之前,在 法律上不是完整的權利主體,而是賦予其一種特殊地位並予特別規定,胎兒既處於「未出生」

之狀態,則應當另外設法保障其權益:「關於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保障胎兒權利之規定重點有二:

1. 針對有關個人利益的事,胎兒原則上亦能享有權利,但將來若死產,則為其預留之 權利即歸消滅。

2. 民法第 1166 條亦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 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由上可知,胎兒為一「準權利主體」無疑,得享有與權利主體相同之一切有利的權利。

參考自 法師說法 部落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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