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入學績優獎學金實施要點
108.04.08 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擴大行政會議決議。
二、 核發對象:108 學年度免試入學及美術班特色招生入學新生。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 1 萬元。
四、獎學金名額:50 名。
五、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
2. 當年度新生國中教育會考五科成績達 4A1B(含)以上。
3. 如符合條件之新生超過 50 名,則依據國中教育會考總點數高低比序。
4. 倘再同分時,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各單科 成績標示(A++>A+>A>B++>B+>B)
5. 教育會考單科成績等級標示對應點數說明如下
等級標示 A++ A+ A B++ B+ B 點數 7 點 6 點 5 點 4 點 3 點 2 點
(二)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在校學生:
1. 審核續領:前一學期受領本獎學金之學生,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名列同類組前 10%,且德行評量累計未達小過(不含小過)以上懲處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 請本獎學金。
2. 審核取消:前一學期受領本獎學金之學生,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名列未達同類組 前 10%,或德行評量累計達小過(含小過)以上懲處者,取消授獎資格。其空缺之 名額不辦理遞補。
(三) 休學、自動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本項獎學金,復學後不再發放。
(四) 改過銷過者須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
六、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註冊組通知後,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
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依核發標準及分配原則審定後公開表揚,並將受獎學生名單 公布於本校招生網站供查詢。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