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根據文獻探討之結果,分成五大部分討論:一、消費者的飲 食消費問題;二、飲食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三、國民中小學階段的 飲食消費者教育;四、飲食消費的相關研究;五、教育介入對國中學 生知識、態度、與行為改變之效果。
第一節 消費者的飲食消費問題
自工業革命發生後,科技快速發展,生產、消費的結構隨之改變,
使得產品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快速增加。經濟市場中,產品及服務的 競爭激烈,不肖廠商為謀取利益,而罔顧道德,做出不利消費者的銷 售行為,如:偽造與劣質貨品、不實的標示、不合理的契約,或誇大 的包裝等。又加上大眾傳播媒體的盛行與各種行銷管道的推陳出新,
使得消費者在眾多的消費資訊中迷失方向無所適從。如此惡劣環境,
可能導致消費者本身的身體、健康、財產甚至生命受到危害。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民國七十年至九十年國人在「食品、
飲料及菸草」類的支出金額一直在家庭消費支出項目中排名前兩名(見 表 2-1-1),可見食品支出在家庭總支出上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 此,消費者面臨的飲食消費問題的嚴重性自當不在話下。
國人的飲食消費問題一直層出不窮,民國六十九年就曾發生進口 果醬的浮貼標籤已超過有效期限一年多而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民國 七十四年則有餿水浮油販售、公賣局以黃麴毒素過量之玉米製造米酒 等事件的發生。近年來消基會所接到的食品申訴案件數更多,可見飲 食消費問題一直未獲完善的解決。茲將消費者飲食問題歸納列舉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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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依消費型態分類的家庭消費支出 (單位:﹪)
食品、飲料及菸草 衣著、鞋襪類 房地租、水費、燃料和動力 家庭器具及設備和家庭管理 醫療及保健 運輸交通及工具 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 雜項支出 合計
70 年 39.44 6.80 24.13 4.58 4.50 6.89 8.30 5.36 100.00 80 年 30.92 5.96 25.70 4.33 5.40 8.92 12.82 5.95 100.00 81 年 29.79 6.10 26.38 4.20 5.08 8.97 13.36 6.12 100.00 82 年 27.73 5.65 25.55 4.05 7.82 9.82 13.01 6.37 100.00 83 年 26.05 4.90 25.65 4.56 8.49 9.87 13.48 7.00 100.00 84 年 25.50 4.60 24.91 4.57 10.37 10.00 13.12 6.93 100.00 85 年 26.08 4.49 25.30 4.58 9.84 10.17 12.97 6.57 100.00 86 年 25.74 4.50 25.10 4.38 9.98 10.42 13.11 6.77 100.00 87 年 25.77 4.48 25.24 4.17 10.32 10.60 12.81 6.61 100.00 88 年 25.15 4.08 24.91 4.03 10.97 11.11 12.96 6.80 100.00 89 年 24.21 3.83 25.15 3.96 11.09 11.37 13.51 6.88 100.00 90 年 24.34 3.64 24.60 3.91 11.53 11.69 13.32 6.97 100.0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網站,民 91
(http://www129.tpg.gov.tw/mbas/doc4/90/book/Year11.doc)
一、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的安全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健康,所以食品的安全問題是國人 向來關心的焦點。民國八十三年,國內曾出現病死豬肉、鎘米疑雲、
含異物礦泉水等事件(消費者報導編輯部,民 84)。除此之外,相關 單位在市售食品安全性的檢驗上也發現不合格率有偏高的現象。消基 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針對市售金針進行檢驗,發現 14 件樣品中所有 的樣品皆殘留二氧化硫,若不慎食用嚴重者可能會造成死亡(消費者 報導檢驗委員會,民 87)。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下旬消基會檢測 10 家 日式料理店的生魚片,結果發現:20 件樣品的大腸桿菌群最確數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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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10 以上,不符合「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規定,不合格率高達 100﹪(消費者報導檢驗委員會,民 90)。
生活中不但食品原料本身的安全性受到質疑,而且食品從製造到 消費者食用的過程中也出現不少的問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
民國七十八年至九十年國內食品中毒事件數目(如表 2-1-2)一直高 居不下,而且導致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八成是因為熱處理不足或生熟食 交互感染的結果。
二、食品標示問題
在食品標示上,消基會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針對市面上的休閒食 品作檢驗調查,發現 20 件樣品中就有 8 件樣品不符合規定,比例高達 四成,其中以中文翻譯的標示不完全或不正確為主要缺失(消費者報 導檢驗委員會,民 88)。在進口食品標示方面,消基會於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對市售進口餅乾及糖果進行調查,發現在 44 件餅乾糖果中,竟 有 26 件標示不合格,此不合格率高達六成,主要是標示簡略、翻譯錯 誤和不知所云的狀況。另外還發現其中有 3 件樣品的內容量短少(消 費者報導檢驗委員會,民 91)。
標示食品的營養成分,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幫助消費者做選擇,但 若標示不準確,反而會誤導消費者做選擇。為了瞭解添加物的多寡和 標示上的宣傳字句是否符合,國際消費者研究及測試組織也和十四個 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進行大規模研究,測試結果發現只有三成食品實際 成分與標示的差異屬於尚可接受,另超過半數以上的食品,其實際成 分與標示相差在 20﹪~100﹪不等(簡凡,民 89)。
表 2-1-2
民國 78 年至 90 年食品中毒案件數
年別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食品中毒件數 84 57 93 88 77 102 123 178 234 180 150 208 178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民 91(http://www.doh.gov.tw/statistic/data/
衛生統計年報/90/7 食品衛生/表 10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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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選擇問題
消費者在消費市場中,應有充分選擇的權利。過去我國菸酒事業 公營,民眾在購買菸酒時,並未享有充分的選擇權利。另,在我國加 入 WTO(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後,政府執行米酒加稅政 策,紅標米酒價格由 20 元漲價至 120 元,消息一出,民眾在購買居奇 的心理之下提前消費,從民國八十八年起米酒就供不應求,甚至引起 廠商囤積歪風,許多民眾最後面臨「有錢也買不到米酒」的狀況(消 費者報導編輯部,民 91),消費者的食品選擇權益受到嚴重威脅。
另外,部分飲食場所,未明示該店有最低消費額的限制,待消費 者付費時,卻表明需收取最低消費的金額。此一行銷方式常讓消費者 大喊不平,也讓消費者的決定選擇權利遭受漠視。
四、食品求償問題
當遇到消費糾紛時,消費者的食品求償問題即面臨考驗。業者的 處理態度則是消費者權益有無的關鍵。如:民國八十八年消基會處理 的一件個案是消費者購買汽水回家,正欲飲用時,發生氣爆,傷及右 眼。消費者在協調的過程中,業者一直以從未聽聞,難以置信來加以 推託,絲毫無解決的誠意,最後消費者只好請求消基會代為透過司法 途徑爭取權益(蕭費赭,民 91)。又,消基會於民國八十九年處理的 案件中,一位消費者向丹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月餅禮盒 107 盒餽 贈親友,卻發現月餅在有效期限內竟然發黴,且又造成 4 位員工腹瀉。
消費者向業者反應,業者賠償的態度十分消極,並不願對所有的月餅 提出賠償(消費者報導南區分會,民 89)。諸如此類之消費者食品求 償問題屢見不鮮。
五、食品與法令知識不足的問題
民國八十三年,國內爆發民眾因食用苦螺而造成嘔吐、口唇舌麻 痺、四肢無力甚至呼吸困難的現象。苦螺本身具有毒性,但因為民眾 的無知而食用,造成數十位民眾中毒事件(消費者報導編輯部,民 83)。消費者食品知識不足是造成消費者問題的緣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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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科技的進步「基因改造食品」上市,使全球籠罩在基因操 作食品安全或不安全的論戰當中,政府、業者及專家對此項商品可能 造成的後遺症與副作用答案莫衷一是,消費者不知何去何從也是問題
(消費者報導編輯部,民 90)。
消基會高屏分會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在高雄 縣針對民眾對健康食品的認知與消費行為進行問卷調查,結果竟發現 有兩成三的民眾不知健康食品與藥品的分別,另有六成四的民眾不知 道健康食品管理法已經上路(周孟瑾,民 88),消費者對於飲食消費 法令的訂定漠不關心的現象值得重視。
六、飲食環境污染的問題
飲食環境污染的狀況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生活。如: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南台灣發生一件嚴重影響飲用水安全的事件。禍首是「昇利化 公司」任意傾倒有毒廢溶液多達一萬八千多噸,以西部一萬八千萬人 口來算,平均每人遭到一公斤有毒物質的污染,相當嚴重。另東港溪 河床亦被發現掩埋有毒廢棄物,其中可能含有大量重金屬及致癌物質 三氯乙烯(消費者報導編輯部,民 90)。除此之外,行政院農委會針 對農業肥料及農藥施用狀況所做的調查(見表 2-1-3)發現:八十八 年農業肥料施用總量達 533 萬公噸,較八十年增加 9.4﹪,農藥施用 量 3.5 萬公噸,則減 16.7﹪,若換算每公頃種植面積施用量,農業肥 料為 5.7 公噸,農藥則為 0.0376 公噸,較八十年分別增加了 31.9﹪
及 0.8﹪。
由歷年發生的飲食消費問題,可知消費者的飲食問題如下:1、消 費者飲食安全權利及健康環境權利未受重視:食品、飲食生活環境的 安全未受到嚴格把關,消費者所接觸到的飲食產品會危害消費者的健 康與安全;2、消費者飲食正確資訊不足:食品標示不實、沒有足夠的 管道獲得正確資訊,現有訊息無法作為消費者選擇飲食產品或服務的 參考;3、消費者未享有充分的飲食選擇權利:貨品的囤積,導致消費 者無法在充分的自由競爭價格中,獲得所需的飲食商品與服務;4、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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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的飲食求償權利未受彰顯:消費者在面對業者不願負責的態度 時,無法有效、直接的請求賠償,消費者有時亦以退縮的態度面對消 費問題;5、消費者教育不足:消費者的飲食消費相關法規知識不足,
消費教育的提供有再加強的必要。
表 2-1-3
近年農業肥料及農藥施用狀況
80 年 83 年 85 年 87 年 88 年 較 80 年增減﹪
作物種植總面積(萬公頃) 112.7 103.5 99.8 95.7 93.1 -17.4 肥料合計(萬公噸) 487 502 467 483 533 9.4 農藥(萬公噸) 4.2 4.7 4.4 3.9 3.5 -16.7 每公頃肥料施用量(公噸) 4.32 4.85 4.68 5.05 5.7 31.9 每公頃農藥施用量(公噸) 0.0373 0.0454 0.0441 0.0408 0.0376 0.8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網站,民 90(http://www.dgbas.gov.tw/dgbas03/b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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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飲食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
本節主要分成三方面來作探討:一、消費者權利與義務的緣由;
二、消費者飲食消費的權利與義務;三、國內與飲食消費相關的法規。
一、消費者權利與義務的緣由
依經濟理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經濟活動應是透過市場上 的供給與需求而自由運行,而且消費者是一切經濟活動的決定者。因 為,經濟活動的最後的目的是為了消費,企業經營者應視消費者的需 求及購買力而從事生產活動。但事實上,今日消費者卻無主導力量,
反而常常要飽受企業經營者的權益剝削與宰割,消費者的權益面臨嚴 重威脅。
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運動於是興起。消費者運動也就是 消費者保護運動,是指根據消費者對自我權益的認識,做有意識的行 為,並透過團結的方式,將單獨的不滿凝聚成組織力量,變成一種經 常的社會運動,來達到保障消費者的目的(蕭新煌,民 73)。消費者 運動在歐、美先進國家已經進行了一百多年,但是在歷史上受到國際 的重視,並能有系統的加以推動則始於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五日美國總 統甘迺迪在其「保護消費者權益致國會特別咨文」中揭示的消費者四 大基本權利之影響(求安全的權利、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選擇的權 利、以及表達意見的權利)。甘迺迪總統強調政府應推動更多的立法與 行政措施,以善盡保護消費者之責。一九六三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 盟(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 Unions,簡稱 IOCU,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正式更名為Consumer International,簡稱 CI)
訂定了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及五大義務,並為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團體所 奉行。
八大權利、五大義務內容如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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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大權利:
1、 基本需求的權利:對於維持生命的基本物質與服務,消費者 有要求廠商提供的權利。
2、 講求安全的權利:對於產品和服務,消費者有要求健康和安 全的權利。
3、 正確資訊的權利:消費者有獲得正確資訊並被告知產品真相 的權利。
4、 選擇的權利:對於各種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與品質,消費者有 要求選擇的權利。
5、 表達意見的權利:對於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訂定,消費者 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6、 求償的權利:對於有瑕疵或品質低劣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 有請求廠商賠償的權利。
7、 消費者教育的權利:對於有關消費知識和技巧的增進,消費 者有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
8、 健康環境的權利:對於生活環境,消費者有要求環境安全,
健康不受威脅的權利。
(二)五大義務
1、 認知:對於商品的成分、品質、服務、價格、使用等,消費 者有保持高度警覺、積極求知查明真相的義務。
2、 行動:對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有勇於表達,並予行動 的義務。
3、 關懷:對於消費者行為與消費環境,消費者有同理、關心情 懷,確保對別人不會造成傷害的義務。
4、 環保:對於商品的消費者行為,消費者有支持綠色消費、確 保地球永續生存,不破壞不污染環境的義務。
5、 團結:消費者有「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精神,並凝聚團 體影響力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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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消費者保護工作,遠在民國五十四年修正商品檢驗法時,
就明白指出要「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後政府也連續制定了許多與消費 者保護的法令,如:六十一年的化妝品管理條例、六十二年的農藥管 理法、六十四年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等,但多是個別立法保護,欠缺以 保護消費者為直接目的且具有全面性及前瞻性的消費者保護基本法。
受一九六○年代國際上消費者運動風潮的影響,我國的第一個消費者 民間組織「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曾於民國五十九年成立,可惜成立 以來甚少舉辦活動,並不為人注意。迄民國六十二年,由於世界性經 濟風暴,全球通貨膨脹,政府為穩定經濟,確保民生安全,採取各項 行政保護措施,中華日報於此時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聯合舉行消費者 保護運動,並成立「台北市國際消費者協會」,是為台灣第二個消費者 民間組織,可惜此一組織在缺乏人力與經費的情況下亦缺乏成效(蔡 宗英,民 74)。
直到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中部地區的「多氯聯苯事件」發生才使 得我國的消費者意識真正覺醒。民眾因食用廠商製造販賣含有多氯聯 苯之米糠油,使得皮膚潰爛、內臟受損、甚至死亡,受害者多達二千 人,且大多屬於經濟上的弱者,但廠商非但未予賠償,反而以脫產方 式逃避責任;加上同年底又發生「假酒事件」,有教授因飲用以工業用 酒精甲醇替代乙醇的假酒而雙目失明。這兩件大事的發生,促成了民 國六十九年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成立。政府並於民國八十年 通過公平交易法、民國八十八年公布消費者保護法,成立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其中「消費者保護法」將消費者保護的理念與責任正 式納入政府的行政體系中,使我國消費者保護工作邁入另一個新的紀 元,其中明白揭櫫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尊重與扶 植消費者保護團體、建立消費爭議案件處理制度,並明訂違反消費者 保護法規定之罰則。
二、消費者飲食消費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兩面,本研究之飲食消費主題教學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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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參照 Garman(1997)提出之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及其相對義務的概 念,擷取其重點作為課程設計時的架構,本研究所指的消費者飲食八 大權利及其相對義務說明如下:
(一)基本需求與服務的權利:廠商應主動提供消費者維持生命的 飲食產品及服務,若廠商未能主動提供時,消費者有權利要 求廠商提供。
根據消費者有基本需求及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對於維持生命的飲食產品及其服務,消費者有義務要求廠商 提供。
2、對於廠商所提供的飲食產品及其服務,消費者必須提高警 覺,避免自己的健康或安全受到危害。
(二)安全的權利:廠商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安全的飲食產品及服 務,若廠商未能主動提供時,消費者有要求廠商提供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有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進行飲食消費前,檢視飲食產品的安全性,並仔細閱讀食品 標示,依食品標示正確食用飲食產品。
2、飲食產品若有瑕疵,應立即告知廠商。
3、消費者應了解進行飲食消費時,對飲食產品的安全性負有責 任。
4、支持並努力進行飲食消費的安全維護。
(三)正確資訊的權利:廠商應將飲食產品的正確資訊及真相主動 告知消費者,對於飲食產品,消費者有獲得正確資訊並被告 知真相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有正確資訊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確實了解飲食產品及其相關資訊。
2、飲食消費資訊不足時,向廠商詢問清楚。
3、支持提供完整且正確食品資訊的商家。
(四)選擇的權利:廠商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多樣的飲食產品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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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對於各種飲食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與品質,消費者有要求 選擇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澄清自己飲食消費的動機。
2、了解飲食產品的行銷技巧,並謹慎選擇飲食產品及商家。
3、同時從價格與品質去做飲食消費的考量,並做獨立的決策判 斷。
4、對於提供滿意的飲食產品及服務的商家給予支持,反之則拒 買。
5、進行飲食消費時,對廠商要誠實。
6、進行不影響生態環境的飲食消費。
(五)表達意見的權利:政府在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令時,應 主動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在訂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時,
消費者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對於影響飲食消費的各項事件,消費者應充分的表達自己的 意見。
2、面對飲食消費問題,消費者能尋求解決途徑。
3、幫助其他消費者主張飲食消費權益。
4、促進消費者參與企業或政府的飲食消費決策能力。
(六)求償的權利:廠商對於有瑕疵或品質低劣的飲食產品和服務 應主動提供賠償,當消費到有瑕疵或品質低劣的飲食產品和 服務時,消費者有請求廠商賠償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有求償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積極獲取求償的管道和方法。
2、發生飲食消費問題時,消費者應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意見,並 藉由法律或相關團體的協助,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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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家若未能給予合理的賠償,消費者應提出抗議。
4、對於不良的飲食產品及服務,應給予商家改進的建議;對於 優良的飲食產品及服務,則給予商家讚美。
5、支持為消費者爭取求償權益的相關活動。
(七)消費者教育的權利:廠商及政府應主動提供消費者教育的機 會,以增進消費者的消費知識和技巧,當廠商及政府未能主 動提供時,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廠商及政府提供。
根據消費者有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進行飲食消費時,有效的使用金錢。
2、學習主張及維護消費者飲食的權益,成為明智的消費者。
3、涉獵更多關於經濟市場和消費者角色的知識。
4、支持提供完善飲食消費者資訊及消費者教育的政策。
(八)健康環境的權利:廠商與政府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健康安全的 生活環境,對於生活環境,消費者有要求環境安全,健康不 受威脅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有生存在健康環境的權利,消費者有義務做到:
1、瞭解不同的飲食消費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2、做綠色飲食消費。
3、支持推動環境保護措施的商家。
4、抵制破壞環境的飲食產品。
為求更好的飲食生活,身為消費者的我們,除了需瞭解消費者的 權利外,也必須做好消費者應盡的義務。
三、國內與飲食消費相關的法規
為了確實保障消費者的飲食消費權益,需要法規作消費者的後 盾,在我國制定的法規中與飲食消費相關的有:消費者保護法(文後 簡稱消保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平交易法、食品 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等,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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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保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 89):
1、公告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總統令公布
2、立法目的:消保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消保法之立法目的為:
「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 生活品質。」
3、內容簡介:消保法內容分為七章,分別為總則、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監督、消費爭議之處理、罰則、附則 等,其條文總計為六十四條。
4、與飲食消費之關係:消保法提供消費者在飲食消費上的基本 保障,可稱是「消費者保護憲法」,其在消費者飲食消費時的 安全、選擇、正確資訊、表達意見、求償及消費者教育等權 益上都提供了相當明確的保障。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民 91)
1、公告時間: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2、立法目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一條即規定:「為管理食品衛生
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3、內容簡介:食品衛生管理法共計四十條,分為總則、食品衛 生管理、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食品業衛生管理、查驗及取 締、罰則、附則等七章。
4、與飲食消費之關係:食品衛生管理法明確規定食品販賣前應 符合的安全狀態、食品標示內容及規範食品製造業者的衛生 管理,此法保障了消費者在飲食消費時的安全、及獲得飲食 正確資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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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食品管理法(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民 91)
1、公告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2、立法之目的: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一條即明確指出:「為
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 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3、內容簡介:健康食品管理法共三十一條,分成七章,分別為:
總則、健康食品之許可、健康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健康食 品之食品標示及廣告、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締、罰則,及附 則。
4、與飲食消費之關係:保障消費者在進行健康食品消費時的安 全及正確資訊的權利,使消費者能藉由完整的資訊獲得安全 的健康食品。
(四)公平交易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民 91)
1、公告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總統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修正公布
2、立法之目的:公平交易法第一章第一條即指出:「為維護交易 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特制定本法」。
3、內容簡介:公平交易法共有四十九條,分為七章,分別為:
總則、獨佔結合聯合行為、不平等競爭、公平交易委員會、
損害賠償、罰則、附則。
4、與飲食消費之關係:公平交易法明確規範廠商在與消費者在 進行產品交易時必須遵守的事項,也特別指出產品的標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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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產品本身,不可有虛假的狀況,此法保障消費者在進 行飲食消費時可受到公平的對待,並使獲得的產品得到標示 上的保障。
(五)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行 政院衛生署網站,民 91)
1、公告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生署訂定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衛生署修訂公布
2、立此認定表之目的:根據衛生食品管理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 條規定:「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張 或易使人有誤認有醫療之效能」、「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不得藉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 實或易生誤解之宣傳或廣告」,故為管理食品標示及食品廣 告,衛生署特列出此認定表以供消費者及食品廠商參考。
3、內容簡介:認定表將食品標示及食品廣告分成三種層次,並 針對三種層次進行歸類說明,此三層次分別為:涉及醫療效 能的詞句、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 且未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
4、與飲食消費的關係:認定表保障消費者正確資訊的權利,讓 消費者進行飲食消費時,對食品標示及食品廣告的真實性能 有判定的依據。
綜合以上的整理,國內法規的制定保障了消費者在飲食消費上的 安全、選擇、正確資訊、表達意見、求償及消費者教育等權益,當消 費者遇到飲食消費爭議時,可以相關法規作為爭取權益的依據。本研 究將以上相關法規的基本概念設計於國中飲食消費主題教學活動內,
期能讓學生瞭解消費者的相關法規,當遇到消費問題時,可以藉由法 規去尋求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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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民中小學階段的飲食消費者教育
本節共分為四個部分:一、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二、飲食消費 者教育的演進與現況;三、九年一貫課程中的飲食消費者教育;四、
飲食消費者教育的方法。
一、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
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因為地區、消費習慣、消費者教育觀點不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公 共 教 育 管 理 局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於一九七三年所公佈的消費者教 育指導手冊,將八至十二年級的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分成八大類目,
包括:(1)市場中的消費者;(2)金錢管理;(3)消費信用卡;(4)
貨品與服務;(5)保險;(6)儲蓄與投資;(7)社會中的消費者;(8)
納稅(鍾志從,民 77)。
Anderson&Bongiovanni(1974)提出消費者教育應從現存的科目 之中以跨學科的方式來做消費者知識的整合,而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 應包含:(1)計劃;(2)購買;(3)借貸;(4)保護;(5)分享;(6)
投資,在中學階段尤其注重知識與技巧的學習。
Jone&Bannister(1980)則提出消費者教育內容應包含以下七項
(1)影響消費行為之因素;(2)金錢管理與信用卡;(3)產品的選購 及使用;(4)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5)基本的市場經濟學;(6)消 費資訊來源與消費者協助;(7)教師的消費者教育訓練,而這些內容 使用時應考量學生的年級及學習的主題。
美國國家消費者教育協會,多年來致力於消費者教育的相關研 究,其中 Bannister&Monsma(1980)提出消費者教育的內容概念架 構,並為美國消費者教育廣泛使用。此概念架構除增加綠色消費的觀 念之外,也強調消費者公民參與的角色。概念架構分為三大主概念,
分別為:決策、資源管理,與公民參與,主概念之下為分層概念,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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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一)決策
1、影響消費者決定的外在因素:包含經濟、政治、社會、生態 環境、科技。
2、影響消費者決定的個人因素:包含資源、生活型態、價值觀 和目標、需求和慾望、生活方式。
3、決策過程:包含發覺問題、消費資訊、選擇、選擇分析、消 費決策、評估。
(二)資源管理
1、財經計劃:包含收入、金錢計劃、借貸、儲蓄、投資、納稅、
保險。
2、選購:購物決策、消費物品、服務。
3、綠色消費:節約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消費、資源替代。
(三)公民參與
1、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權利、消費者義務、消費者法律、消費 者協助。
2、消費宣導:消費者主張、消費者代表、消費者教育推廣。
我國消費者教育的發展起步較慢,目前並未有一套完整的消費者 教育課程,國內對消費者教育的研究多以教科書的內容作分析,研究 者將近年所做的研究整理如下:
楊麗芬(民 74)於「國民中學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研究」中,依 據Joseph Uhl 的消費者四個經濟角色(投資者的角色、支出者的角色、
收入者的角色、公民的角色)理論,將消費者教育課程分成二十個類 目,分別為:(1)消費者與經濟系統;(2)消費者決策;(3)消費者 行為決定因素;(4)預算;(5)食物消費;(6)衣服與日常用品消費;
(7)住宅消費;(8)永久設施消費;(9)保險消費;(10)健康消費;
(11)休閒活動消費;(12)教育消費;(13)交通消費;(14)家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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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與管理;(15)金錢的種類與來源;(16)行銷技巧;(17)儲蓄與投 資;(18)納稅;(19)消費者責任與權利;(20)消費者保護與組織。
研究結果發現「食物消費」、「衣服與日常用品消費」、「家庭收入與管 理」,以及「預算」四項概念所占之教材為最多,而「消費者行為決定 因素」、「保險消費」,及「金錢的種類與來源」的概念最少,此外,國 中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多偏重於片段的知識,以解決立即性的消費問 題為知識傳授導向,欠缺完整性的消費者教育概念。
劉珍齡等(民 79)採用楊麗芬所選用的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二十 類目,分析七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教科書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研究 結果發現在全部的國中教科書中只有 1.5﹪的教科書含有消費者教育 教材,且二十個類目的消費者教育概念分配不均。另教科書中消費者 教育所呈現的概念,大部分是針對協助消費者解決立即性消費決策的 短程目標,而未重視消費者教育的長程目標。
王萍霜(民 88)將消費者教育分成三大類目(消費決策與購置、
資源管理、消費者公民參與)與十四個次類目(消費型態、食物消費、
健康消費、交通休閒等消費、決策過程、大眾傳播媒體之消費影響、
金錢的種類及來源、家庭收入與生活消費管理、預算、儲蓄、保險、
綠色消費、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契約的基本認識),來分析八十八學 年度國小教科書國語科、社會科、道德與健康科三科中的消費者教育 教材,結果發現:主類目中以「消費決策與購置」主類目較常出現,
其次為「資源管理」主類目,「消費者公民參與」主類目的內容最少。
次類目以「健康消費」、「消費型態」、「食物消費」以及「家庭收入與 生活消費管理」四個次類目的教材最多,「消費者權利與義務」、「金錢 種類與來源」、「契約的基本認識」等次類目內容最少。另國小教科書 消費者教育教材多呈現日常消費的介紹、家庭消費與支出以及個人零 用錢方面的使用教育。
由以上文獻得知,國外消費者教育教材的內容概念架構完整,且 有專屬的一套消費者教材,反觀國內,消費者觀念散佈於各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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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所傳達的消費者知識多在教授學生解決立即性的消費問題,而 未重視消費者教育的長程目標,教材中只見到零碎的消費者教育概 念。美國近幾年所增加的綠色消費及公民參與觀念,國內教材雖有加 入,但未見深入,另外,研究(王萍霜,民 88)亦指出國內教科書中
「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內容偏少。故,研究者以消費決策程序為課 程單元設計順序,「飲食消費之權利與義務」為教材主要概念,進行六 週共計十二節的飲食消費主題教學活動。
二、飲食消費者教育的演進及現況
近年來,我們有所謂經濟成長的「奇蹟」,在生活各個層面獲得了
「量」的增加和改善,可是對於「質」的要求卻沒有提高,其中最嚴 重的就是消費生活「品質」的「下降」,包括產品本身的品質、信用、
及連帶的服務品質等。消費者買到劣質產品,態度都很消極,常常無 能為力、自認倒楣,也就是消費者本身對自己的權益不清楚,不敢問,
更不敢去爭(蕭新煌,民 76)。換句話說,台灣目前的消費者問題,
其來有自,它牽涉到台灣的經濟型態、政府、大眾傳播媒體和工商業 的關係、廠商的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等,但最重要的癥結乃是「消費 者教育」的不足(蕭新煌,民 76)。
我國的「消費者」名詞首見於民國五十年初中「工藝」課程的目 標中--「培養消費者必須具備之鑑別能力與知識」(教育部中等教育 司,民 49)。有消費者教育的內容則始於民國五十一年初中的家政課 程(黃榮村,民 76)。國小及高中的消費者教育分別於民國七十五、
七十六年教育部修正課程標準後,才在課程中加入「消費者教育」的 內容。
自民國八十三年元月十一日,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通過實施 後,「推行消費者教育」(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才獲得政府的重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後簡稱消保會)並將每年一月定為「中華 民國消費者月」,每年一月十一日訂為「中華民國消費者日」,消保會 為擴大消費者教育宣導活動,更將民國八十八年及民國八十九年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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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消費者年」(劉春堂,民 89)。教育部也於民國八十二、三、
四年將消費者教育納入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的課程標準當中。
研究者依教育部所頒佈的國中小課程標準,整理出現行的課程所 包含的飲食消費者教育目標與內容(表 2-3-1)。國民小學部分在道德 與健康的課程標準中,就明確健康目標是「瞭解食物與營養,明白藥 物的使用與濫用,並能明智的選擇有關健康的消費」。在二至六年級的 課程主題及內容均有包含飲食消費者教育課程,如:選購健康的食品、
認識食品標示、計劃性購買、了解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等。國中部分,
公民與道德科目在三年級講習綱要中明列「消費與消費者保護」主題,
教學重點在教導學生明瞭消費者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並做合理的消 費,成為明智的消費者;健康教育科目於「健康的身體」主題中提到 飲食消費的觀念,教學重點則著重於消費者在食品選購前對廣告訊息 及飲食產品的認識、食品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應有的權益,以獲得健康 的飲食消費。家政與生活科技科目中家政三年級「飲食」單元提及飲 食消費,教學重點在食品選購,包括對食品標示的認識、選購飲食產 品所需注意的事項等,藉由對食品的充分了解,使消費者進行最安全、
最健康的消費。
吳英帛(民 91)曾整理國內的國中教科書相關研究,發現消費者 教育的教材只佔全部教材的 1.5﹪,而這些教材分散在各個科目之 中,教材內容則缺乏組織性,且未重視消費者教育的長期目標。另外,
陳明棟(民 87)亦發現國小消費者教育教材的教授時數也只是占全部 課程授課時數的 0.32﹪弱。新教科書自民國 85 年開始啟用到現在,
從現行的審定本發現,教材中的消費者教育內容篇幅極為有限,重視 程度不佳,只提供了片面的消費常識,可見消費者教育的教材仍有開 發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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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1
國中小課程中的飲食消費者教育(民 86)
階段 科目 年級 主題或類目 內容
我會專心學習五大類食物 的來源及功能,並能正確 的選擇健康的食品
選擇有益於健康的食物(攝取多樣 化及價廉物美的食物,且明白食物 中營養的差異性)
我會注意個人衛生、飲食 衛生及口腔衛生
注意飲食衛生(含不吃路邊攤食 物、選擇適當的進食場所) 二年級
我會分辨廣告對選擇食物 和藥物的影響
我會分辨廣告對選擇食物和藥物的 影響
三年級 我會善用金錢 描述如何有計畫的購買物品 四年級 消費者健康 了解食品標示的意義並正確選擇 五年級 食物與營養 說明食物的選擇、處理和保存方法 國小 道德與
健康
六年級 消費者健康
指出可靠的健康及安全資訊和服務 來源
說明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健康
教育 一年級 健康的身體
選購食品的認識 認識消費者權益
分辨誇大不實的食品廣告 一年級 明智的管理 個人金錢的管理
飲食與生活 介紹食物中在生活的重要性及生活 中影響飲食的重要因素
常見的食物處理 食物的選購與利用 家政與
生活科
技 三年級
飲食安全 食品標示 安全的外食 國中
公民與
道德 三年級 經濟生活 消費與消費者保護 資料來源:教育部網站,民 90(http://www.edu.tw)
三、九年一貫課程中的飲食消費者教育
自九十一學年度開始,全國中小學將開始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九 年一貫以「課程綱要」取代「課程標準」,以「學習領域」取代「教學 科目」(朱桂方,民 89),並且注重知識於生活上的實用性,提供機會 讓學生培養「可以帶著走的基本能力」。研究者發現飲食消費者教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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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社會領域、環境教育議題、家政教育議 題中皆有論及。為了解九年一貫課程中的飲食消費者教育,應從能力 指標著手,謹將各領域與各議題中與飲食消費相關的能力指標,說明 如下(表 2-3-2、2-3-3):
(一)健康與體育領域:
健康與體育領域中「人與食物」、「群體健康」兩主題軸的分段能 力指標皆論及飲食消費者教育,能力指標的內容是期望學生能了解外 在環境中影響飲食消費的因素、運用食品標示進行飲食消費、並確知 飲食消費之權利與義務。學生學習後應能了解廣告對個人食品消費的 影響,能依照食品標示選購食物,並能認定食品消費的消費者權利與 義務。
(二)社會領域:
社會領域「生產、分配與消費」主題軸的分段能力指標論及飲食 消費者教育,其分段能力指標主要希望能培養學生分析生活中消費選 擇的原因。學生學習重點是知曉消費者決策的重要性,也了解影響消 費者決策的重要因素。
(三)綜合活動領域:
綜合活動領域「生活經營」主題軸中包含飲食消費者教育,其分 段能力指標是期望學生能藉由此領域的學習,學會個人金錢管理。學 生學習後面對飲食消費時,應能明智的使用自己的金錢,做計劃性的 消費。
(四)環境教育議題:
環境教育議題與飲食消費者教育相關的能力指標提出期望學生 能執行綠色消費及環境保護關懷行動,此議題中「環境知識概念內涵」
的「生活環保」主題,特別提出綠色消費及關懷環境的概念,這是以 往的消費教育未曾討論到的部分。就飲食消費而言,學生應學習如何 做食品綠色消費,當進行消費時要選擇對環境影響最小的食品,並盡 量減少不必要的食品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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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九年一貫領域中與飲食消費者教育相關部分之說明 領
域 主題
軸 對應之能力指標 補充說明或內涵
2-1-2 瞭解環境因素如何 影響食物種類並探討影 響飲食習慣的因素
1、討論周遭環境因素對個人飲食習慣的影響
人與食物
2-2-4 運用食品及營養標 示的訊息,選擇符合營 養、安全、經濟的食物
1、確認自己對食物選擇負責任的重要性 2、認識食品標示及優良食品標誌,選擇安
全、營養的食物
3、拒絕食品標示不全的食物。
7-2-3 確認消費者在與健 康相關事務上的權利與 義務
1、知道消費者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的保障 2、認識 GMP 等政府認定的優良食品標誌 健
康 與 體 育 群體健康
7-3-2 選擇適切的健康資 訊、服務及產品,以促 成健康計劃的執行
1、抵制不實的廣告,尋找合法、安全、有效、
經濟的服務及產品
2、透過相關機構調解消費糾紛,爭取消費者 權益
社 會
生產、分配與消費
7-3-2 解釋自己在日常生 活中各種消費選擇的原 因
1、生產是一種選擇,它既是對自己的需求做 取捨,也是對各種供應產品做取捨
綜 合 活 動
生活經營
2-1-2 分享自己如何安排 時間、金錢及個人生活 經驗
1、儲蓄活動、記錄零用錢使用、生活作息、
學習計劃
資料來源: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教育部編製)
註:分段能力指標「a-b-c」編號中,a 代表主題軸序號,b 代表學習階段序號,c 代表流水號。健康與體育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的學習階段,第一學習階段為 小學一至三年級,第二學習階段為小學四至六年級,第三學習階段為國中一 至三年級。社會領域第一學習階段為小學一至二年級,第二學習階段為小學 三至四年級,第三學習階段為小學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國中一至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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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九年一貫議題中與飲食消費者教育相關部分之說明
議題 對應能力指標 內涵 主題 教學內容
飲食 食品衛生安全 了解選購衛生安全食品 的方法
家政 教育
1-3-6 選擇符合營養且安全 衛生的食物
1-4-2 選購及製作衛生、安 全、營養的餐點,表現良 好的飲食行為
3-1-4 察覺個人的消費行為 3-2-5 認識基本的消費者權
利與義務
3-3-5 運用消費知能選購合 宜的物品
3-4-4 運用資源分析、研判 與整合家庭消費資訊,以 解決生活問題
生活
管理 消費者教育
分析消費者權利與義務 相關資訊,檢視個人及家 庭的消費行為,建立合宜 的消費價值觀。
環境 教育
5-2-3 執行綠色消費、環境 保護節目及環境關懷行動
環境 知識 概念
生活環保 節約能源、資源保育、簡 樸生活、綠色消費等 資料來源: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教育部編製)
註:分段能力指標「a-b-c」編號中,a 代表核心能力序號,b 代表學習階段序號,
c 代表流水號。環境教育議題,第一學習階段為小學一至三年級,第二學習 階段為小學四至六年級,第三學習階段為國中一至三年級。家政教育議題,
第一學習階段為小學一至二年級,第二學習階段為小學三至四年級,第三學 習階段為小學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國中一至三年級。
(五)家政教育議題:
家政教育議題能力指標重點是希望學生能先察覺自己的消費行 為,並認識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之後運用個人的消費知能及週遭環 境資源進行合宜的飲食消費行為。家政教育議題中「飲食」、「生活管 理」兩大核心內容皆談到飲食消費者教育,其中「食品衛生安全」、「消 費者教育」主題談到消費者選購、以及消費者權利與義務。期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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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了解食品訊息及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並建立合宜的食品價值觀,
做好個人及家庭食品消費工作。
九年一貫課程所強調的是「統整」,且多採主題教學的方式,主題 教學是一系列有層次的教學活動設計,透過主題的同質性與異質性,
作比較、對照的教學活動,使學習的過程,達到觸類旁通的效果,也 讓學習者能充分把握主題,透過充分閱讀,鑑賞分析及參與活動中,
完成學習經驗(陳素英,民 89)。由上述分析可知,消費者教育在多 數議題及領域中皆被提及,依中小學消費者教育目標,乃在提供學生 正確的消費知識、態度、與技能,使學生能做合理、明智的消費決策,
實現自我價值,使個人於消費生活中能獲得最大滿足(楊麗芬,民 74)。飲食消費者教育在九年一貫課程中,是一個適合統整各領域的主 題,可建立學生食品消費決策價值系統,提供學生食品消費知識,指 導學生重視食品衛生與安全,分辨廣告與食品標示,謹慎使用金錢,
發揮金錢的最大效用,同時也指導學生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善盡消 費者職責,營造一個滿意的消費生活。
四、飲食消費者教育的方法
消費者教育的核心乃在培養學生消費者決策能力(王萍霜,民 88)。為獲得消費者教育的最大成效,有必要以更有效的教學方法來推 動,以促使消費者教育目標達成。金井光映和中原秀樹(1994)指出 消費者教育中最有效的教學方法有:講述法、腦力激盪法、角色扮演 法、遊戲法、個案研究法、價值澄清法等。研究者配合課程內容性質,
藉由文獻的探討,將本研究所使用的消費者教育的教學方法整理如下。
(一)腦力激盪法
腦力激盪法是由小組主持人引導,主持人需簡單的說明討論的問 題,此外,在討論時要錄音或記錄,以免遺漏很多的想法(王金國,
民 89)。腦力激盪法可以激發學生的創造能力,並可提升學生的問題 解決能力。透過腦力激盪法的學習,可讓學習者在有限的時間內找出 最多的解決方法,來解決生活中的消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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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力激盪法的實施程序如下(黃永結,民 78):
1、出題:由教師揭示題目。
2、討論:由參與者提供自己的看法,能提出越多越好。
3、共同評鑑:組員針對各種意見或觀點提出分析、比較、修正、
補充、辯論….等活動,目的在使意見或觀點的品質更好。
4、結論:透過意見修正後,尋求最後結論。
腦力激盪法在實行時必須遵守下列的原則:
1、擴大思維:對於參加者的思考方式不予任何限制,使參加者 的思維無限的擴展。
2、拓展提案:接納參加者所有的提案,並對提案作充分的討論,
但不做贊成或反對意見的表達。
腦力激盪法的運用實例:由教師提供情境,讓學生不受限制的思 考解決途徑(見附錄一,單元二:「消費萬花筒」活動)。
如狀況:教師以「冰淇淋」為主題,請學生討論:假設今天你是 這個食品的宣傳部經理,你會:(1)用什麼方法推銷此一產品?(2)
推銷時你會採取什麼方式吸引消費者的注意?
學生了解狀況後,教師鼓勵學生進行思考,並將所想的答案提出,
教師將之紀錄在黑板上,並且不對任何的答案作任何的批評,直至學 生想不出答案為止。教師最後再將所有學生想出的答案與全班同學進 行討論,分析其可行性。
(二)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在消費者教育上的應用就是利用劇本,模擬生活中的 消費問題,讓消費者在模擬情境下表現自己的反應及處理方式。透過 角色扮演法可以培養消費者面對消費問題及解決消費問題的能力(金 井光映和中原秀樹,1994)。
角色扮演法實行時必須遵守下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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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背景及角色詳加說明:教師對劇本的背景、及各角色的演 出重點,都必須詳加說明,使參加者有所了解。另外,教師 必須提供參加者所必須的一切資料。
2、未參加演出者所扮演的角色:未參與演出的參加者應擔任觀 察者的角色,仔細觀察事件的來龍去脈、及演出者遇到問題 時的反應及解決的方法,最後並站在不同角色的立場,思考 應對的方式。
3、角色扮演完畢後的省思:表演完畢,教師必須對演員加以採 訪,以做現實生活與扮演情境的結合。
4、演出者與觀察者的互動:觀察者針對演出過程中所引發的問 題,提出個人的意見,並進行群體的討論。
角色扮演法運用實例:教師提供情境,讓學生依據教師所分配的 劇中角色進行情境的討論及模擬(見附錄一,單元五:「消費糾察隊」
活動)。
如情境:威威是「多來」量販店的忠實顧客,這次為了板橋分店 的週年慶,該店很早就打出週年慶特價品的宣傳,東西琳瑯滿目,應 有盡有,優惠的價格也令人心動不已。週年慶當天,為了怕商品被搶 購一空,威威特地起了個大早,到了賣場,果然人山人海,熱鬧滾滾。
威威常聽朋友說,含乳酸菌的飲料不僅能健胃整腸,還有助美容,所 以優酪乳一直是威威的最愛。恰巧該店為了慶祝週年慶,推出優酪乳 特別加大百分之二十的容量,但價格不變的促銷方案。威威見到這個 難得的機會,於是擠過人潮,總算到了優酪乳商品前,正要購買時,
才發現 DM 上的商品標著容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一組四瓶,特價一百一 十九元,但現場展售的優酪乳,瓶子的容量並未增加百分之二十,而 且單瓶的售價仍是三十元。
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之下充分了解情境後,進行全組的討論,並分 配扮演的角色,進行演出。演出完畢後,演出者與觀察者進行充分討 論:情境所呈現的概念及演出過程中所看到的問題,最後讓情境與現 實生活做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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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遊戲法
遊戲法是指教師在所安排的遊戲中,有計劃的提供機會讓學生去 學習做選擇及做決定(林嘉玲,民 89),學生藉由遊戲的參與,把事 物、行動和實體等建立成一個客觀化的系統,進而形成概念結構,並 增進解決問題的能力(王明慧,民 85)。以遊戲法進行消費者教育教 學能培養學習者對消費生活的應對能力,使得消費者不論身邊的環境 如何變化,都能做出合時、合宜的行動。
蘇育任(民 82)提出遊戲教學法的實施原則有以下三點:
1、遊戲教學雖由教師指引,但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在設立學習環 境,使大多數的學生都能建構自己的遊戲系統。
2、教師可以合理的干預遊戲系統,甚至刻意布置遊戲情境,使 更多學生建立自我的遊戲系統。
3、遊戲教學法的實施必須持之以恆,才能成功。
遊戲法實例運用:教師提供飲食消費相關題目,讓學生藉由遊戲 的進行,思考處理的方式。如賓果遊戲(見附錄一,單元四:「食品食 用、處理、及儲存」活動)。
如題目:我們在選購牛奶前,要先考慮什麼?
學生根據教師所出的題目,進行思考,並將所想到的答案表達出 來,若答對,則可以進行賓果號碼的選擇,最先連成三條線的組別,
就是此遊戲的優勝者。
(四)個案故事法
個案故事法是以生活中所遇到的實際案件為例子,讓學生思考,
遇到此一情境時,所可能衍生的問題及該如何針對問題加以處理。透 過個案研究法,可以將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消費問題,直接予以討論,
透過學生獨立思考及判斷,可以增加學生做決策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個案故事法在進行時應遵守以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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