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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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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以下簡稱集 團資本適足率):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二、集團合格資本淨額: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與依其持股比 率計算各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之合計數額(集團合格資本總額)減 除第四條所規定之扣除金額。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指金融控股公司普通股、特別股、

次順位債券、預收資本、公積、累積盈虧、及其他權益之合計 數額減除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庫藏股後之餘額。

四、前款所稱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金融控股公司、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不得持有金融控股公 司股份之子公司或投資事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 排,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發行期限七年以上,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四)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約定持有人得贖回期限早於發行期限 時,所稱發行期限為其約定得贖回期限。

(五)列入合格資本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金 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之三分之一,但不包括符合銀行資本 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 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且未超過法定額度限制者。法定額 度限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1、以「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減除「非銀行及保險子公司 合格資本」及「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 券合計數」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2)

數額為法定額度限制。

(六)因特別股或債券之付息或還本,致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 適足率低於最低要求時,應遞延支付股息或利息及本金。

五、子公司: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子公司。

六、子公司之合格資本:指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合 格資本。

七、集團法定資本需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與依其持 股比例計算各子公司法定資本需求之合計數額減除第四條所規 定之扣除金額。

八、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指金融控股公司全部資產總額 減除現金(包含約當現金)、應收稅款(含應收退稅款)、預付稅 款、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短期資金運用帳列金額、商譽及 其他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後之餘額。

九、子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指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計算 之法定資本需求。

十、資本溢額:指各公司依本辦法計算之合格資本與法定資本需求 之正差額。

十一、資本缺額:指各公司依本辦法計算之合格資本與法定資本需 求之負差額。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合格資本,依下列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 之:

一、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 足之相關規定計算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自有資本或約當數額。

二、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以帳列淨值計算。

三、信用卡業:比照銀行業計算。

四、國外金融機構:除所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規定外,比照信託業、

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五、其他金融相關之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比照業務相關之 業別計算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3)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法定資本需求,依下列業別及方式分別 計算之:

一、銀行業: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總額與其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相乘後之數 額。

二、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 關規定,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風險 資本與其法定最低標準比率相乘後之數額或約當數額。

三、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為其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減除 應收稅款(含應收退稅款)及預付稅款後之百分之五十。

四、信用卡業:比照銀行業計算。

五、外國金融機構:除所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規定外,比照信託業、

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六、其他金融相關之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比照業務相關之 業別計算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第四條 集團合格資本淨額,為集團合格資本總額扣除下列數額後之餘 額:

一、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額 減除已遞減之金額後,得計入資本之餘額。

二、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依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 資事業之方式計算者,該等子公司之資本溢額。

三、依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資本方式之子公司者,該等子 公司來自次順位債券之資本溢額(不包含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 本條件者),補充其他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資本缺額後之數額 之二分之一。

四、依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方式之子公司者,該等子公司來自資本性 質債券之資本溢額(不包含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第八條所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補

(4)

前項已自集團合格資本總額中扣除之投資帳列金額,不再計入 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第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依下列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 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 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金融控股公司 經由網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 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 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符合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範。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計算及填報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 百分之一百。

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未達前項之標準者,除依本法第 六十條規定處罰外,盈餘不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分配,主管機關並得 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金融控股公司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 改善計畫。

二、限制新增或命其減少法定資本需求、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 之約當金額及風險資本。

三、限制給付董事、監察人酬勞、紅利、報酬、車馬費及其他給付。

四、限制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投資。

五、限制申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子公司之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其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七、解任董事及監察人,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

必要時,得限期選任新董事及監察人。

八、撤換經理人。

(5)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主管 機關核准發行符合銀行第一類資本條件之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若 未符合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 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 者,應自一百零二年起每年至少遞增百分之二十,納入第二條第四 款第五目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列入合格資本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

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三分之一限額之計算(計算釋例詳 附件)。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

附件、計算釋例

一、101 年底 A 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資本項目包括如下: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金額

金控 公司 資本

101 年底前發行符合銀行第一類資本條件之次順位債券

(A 券)(註) 40

不符合銀行第一類資本條件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B 券) 30

其他資本合計數 115

非銀行及保險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合計數 30

註:該等債券依 101 年 11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 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已不符合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之標準。

二、A 金控公司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於 101 年底至 106 年得計入集團合格資本之金額:

101 年底 102/1/1 103/1/1 104/1/1 105/1/1 106/1/1 A 券 15+25 15+25 15+25 15+25 8+31.74 0+32.9

B 券 30 30 30 30 29.76 24.6

合計 70 70 70 70 69.5(註) 57.5 註:A 金控公司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超過三分之一限額部分為【(32+30)-(115+8)×1/3

÷ 2/3】=62-61.5=0.5,超限部分應按比例分別自 A 券及 B 券扣除。

三、A 金控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得計入集團合格資本之計算說明:

項目 101 年底 102/1/1(註 3)

A 金控公司之資本 185

(=40+30+115)

185

(=32+38+115)(註 4)

法定額度限制之計算基礎

(註 1)

85

【=185-30-(40+30)】

85

【=185-30-(40+30)】

法定額度限制(註 2) 15(=85 ÷ 85% × 15%) 15(=85 ÷ 85% × 15%)

超限數 25(=40-15) 17(=32-15)

可計入 A 金控公司合格資本 三分之一之特別股及次順位 債券最高數額

65

【= (115+15)×1/3 ÷ 2/3】

65

【= (115+15)×1/3 ÷ 2/3】

計入 A 金控公司合格資本之 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合計數

30+25=55

【55 < 65】

30+8+17=55

【55<65】

計入 A 金控公司合格資本之 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含法定 額度限額內之金額)

70

(=15+25+30)

70

(=15+17+8+30)

註 1:法定額度限制之計算基礎=金控公司合格資本-非銀行及保險子公司合格資本-金控公 司發行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合計數。

註 2:法定額度限制=計算基礎除以 85%,再乘以 15%之數額,即金控公司符合銀行第一類資 本條件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不計入本辦法第 2 條第 4 款第 5 目所稱特別股及次順位 債券之最高數額。

註 3:假設其他合格資本金額均維持不變。

註 4:A 銀行於 101 年底前發行原符合銀行第一類資本條件之次順位債券,因已不符合 101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後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 8 條所列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之標 準,故應自 102 年起逐年增加 20%,納入三分之一限額之計算【38 =(40×20%)+30】。

(7)

附表一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一)

年 月 日

報表編號:A08-1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公司

(1)金融控股 公司持股比率

集團合格資本 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2)各公司合格 資本

(3) 數額 (3)=(1)× (2)

(4)各公司法定 資本需求

(5)數額 (5)=(1)× (4) 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6)集團合格資本總額:$ ●(6)=Σ(3) (7)集團法定資本需求總額:$ ●(7)=Σ(5)

扣除項目: 數 額

(8)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額 (9)調整加回:投資於子公司應遞減之合格資本,子公司已遞減之金額1

(10)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依期貨/創業投資事業之方式計算者,各該子公司資本溢額之合 計數額2

(11)所有依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之子公司,該等子公司來自次順 位債券之資本溢額補充其他依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資本缺額後之二分之一之數 3

(12)所有依保險業之方式計算自有資本之子公司,該等子公司之來自資本性質債券 之資本溢額補充其他保險業資本缺額後之二分之一之數額

(13)小 計:

(14)集團合格資本淨額:$ ●(14)=(6)-(13) (15)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15)=(7)-(8) (16)集團資本適足率: % ●(16)=(14)/(15)

填表單位:

主管: 填表人: 聯絡電話:

1係指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應遞減之合格資本項目(例如,銀行子公司之 5 年期次順位債券及特別股),依投 資比率調整子公司已遞減該合格資本之數額,以避免第(8)項之超額扣除。

2係指表二之 E 值。

(8)

附表二

○○○○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二)

報表編號:A08-2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各別公司

法定最低資本 適足率或約當 計算比率4 (1)

各公司資本適足率 各公司合格資

本 (4)=(2)

各公司法定資 本需求 (5)=(1)*(3)

資本溢額 (6)=(4)-(5)

【當(4)-(5)>0】

資本缺額 (7)=(4)-(5)

【當(4)-(5)≦0】

分子 (2)

分母 (3)

資本適足率 (2)/(3)

金融控股公司5 100%

依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之方 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 需求者6

銀行業或票券金融 公司計入合格資本 之次順位債券數額 (不含 Tier I7) (8)

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 司來自次順位債券之 資本溢額(不含 Tier I )

(9)=Min[(6),(8)]

銀行子公司

7%8 65 1000 6.5% 65 70 -5

8.5% 90 1000 9% 90 85 5=5-0

10.5% 130 1000 13% 130 105 20=25-5

小計9 20=(20+5)-5 30 20

票券金融子公司 8%

小計 A B

依證券商之方式計算合格資 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6

子公司 150%

子公司 150%

4指依各業對於資本適足率相關規範之最低需求,若該業別無資本適足率之相關規範者,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約當計算比率,該約當計算比率係為計算該等業別 子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各業別子公司之最低資本適足率應符合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定。

5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請參照附表三之數額。

6比照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或保險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請檢附依各業別之規定計算並填報之表格資料,若屬經主管機關同意 者,亦請註明核准文號。

7Tier I 係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之次順位債券。

8銀行業之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係指「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所訂之三項最低資本適足比率,102 年至 107 年計算銀行子公司之法定資本需 求時,應依上開管理辦法附件一所訂各年度之最低比率計算。

9銀行業於計算資本溢額或缺額時,應依三項最低資本適足比率分別計算溢額或缺額,該項比率為溢額填入(6)、該項比率為缺額填入(7),計算出三項比率分別為

(9)

項 目

各別公司

法定最低資本 適足率或約當 計算比率4 (1)

各公司資本適足率 各公司合格資

本 (4)=(2)

各公司法定資 本需求 (5)=(1)*(3)

資本溢額 (6)=(4)-(5)

【當(4)-(5)>0】

資本缺額 (7)=(4)-(5)

【當(4)-(5)≦0】

分子 (2)

分母 (3)

資本適足率 (2)/(3) 依保險公司之方式計算合格

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者6

保險公司計入自有 資本之資本性質債 券數額(不含 Tier I8)

(8)

保險公司來自資本性 質債券之資本溢額

(不含 Tier I) (9)=Min[(6),(8)]

子公司 200%

子公司 200%

小計 C D

依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 資事業之方式計算合格資本 及法定資本需求者10

子公司 50%

子公司 50%

小計 E

其他11

子公司 子公司

總 計

填表單位: 主管: 填表人: 電話:

(10)

附表三

○○○○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三)

年 月 日

報表編號:A08-3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數 額

1.普通股 2.預收資本 3.公積12

(1)法定盈餘公積 (2)資本公積 (3)○○公積 4.累積盈虧 5.其他權益

6.特別股13 符合銀行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規定者14 其他特別股

7.次順位債券13 符合銀行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規定者14 其他次順位債券

8.減: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9.減:遞延資產

10.減:庫藏股

合格資本合計(=1+2+3+4+5+6+7-8-9-10)

11.全部資產總額 12.減:現金

13.減:應收稅款(含應收退稅款)及預付稅款 14.減:短期資金運用帳列金額

15.減: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16.減:遞延資產

法定資本需求合計(=11-12-13-14-15-16) 填表單位:

主管: 填表人: 聯絡電話:

12第 3 項公積,請列明細項目(1)、(2)、(3),表格不敷使用者,請自行增列。

13得計入合格資本之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之相關規定:

(1)發行期限必須 7 年以上,最後 5 年每年遞減 20%,遞減之比率為 (5 – 剩餘年限) × 20%。

(2)遞減後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計入合格資本之數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之1/3。

(3)計算1/3限額時,不包括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非普通股 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但須在未超過法定額度限制內。

14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

須在未超過法定額度限制內。法定額度限制之計算方式:

(1) 以「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減除「非銀行及保險子公司合格資本」及「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 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合計數」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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