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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
修正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之授權,於九十八年十月二 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第一次修正。為擴大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服務客戶之範圍,便利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辦理開戶後申辦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放寬 營業場所內共同行銷證券業務及期貨業務之範圍。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 修正營業場所內共同行銷證券業務之代收件範圍,由原先之
「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所定股務事務」及「有 價證券承銷對外公開銷售申請書件」之代收件,合併放寬為
「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
二、 增訂「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件」為營業場所內共同行銷期貨
業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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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 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務:
(一)存款戶之開戶。
(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 卡片之代為轉發。
(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 款之收付。
(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 收件。
二、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之開 戶。
(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 及買回。
(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 機,由投資人下單至 證券商。
(四)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 件。
三、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 交易輔助業務之開 戶。
(二)設置網路下單終端 機,由期貨交易人下 單至期貨商或期貨 交易輔助人。
(三)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 件。
四、保險業務:
(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 查之保險商品。
(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保險費查詢中 心連線設施,於該險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 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務:
(一)存款戶之開戶。
(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 卡片之代為轉發。
(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 款之收付。
(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 收件。
二、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之開 戶。
(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 及買回。
(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 機,由投資人下單至 證券商。
(四)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股務處理準則所 定股務事務之代收 件。
(五)有價證券承銷對外公 開銷售申請書件之 代收件。
三、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 交易輔助業務之開 戶。
(二)設置網路下單終端 機,由期貨交易人下 單至期貨商或期貨 交易輔助人。
四、保險業務:
(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 查之保險商品。
一、 為擴大金融控股公 司子公司間服務客 戶之範圍,便利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辦理開戶以外 之證券及期貨相關 業務,爰放寬第一 項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間進行共同 行銷得從事證券業 務及期貨業務代收 件之範圍。
二、 第一項第二款證券 業務部分,第四目 及第五目合併修正 為第四目相關業務 之代收件。
三、 第一項第三款期貨 業務部分,增訂第 三目代收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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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時,將載有 保險條款之文書、保 險證及保險標章交 與要保人。
(三)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 件。
銀行簡易型分行進行 共同行銷時,限於前項第 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業 務。
(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保險費查詢中 心連線設施,於該險 契約成立時,將載有 保險條款之文書、保 險證及保險標章交 與要保人。
(三)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 件。
銀行簡易型分行進行 共同行銷時,限於前項第四 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