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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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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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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甄試簡章

簡章及甄試相關訊息公告路徑:

1. 網址: http://www.railway.gov.tw/ 於臺鐵官網首頁點選關於臺鐵 → 行政與人員招募 → 人員招募

2. 手機掃描右方 QR code 開啟人員招募頁面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公告

(2)

2

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項目 日程 備註

報名 自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 至 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

1. 一律採通訊報名,並以郵戳為憑,不受理 現場報名。

2. 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參加甄試人員僅得擇 一類科及單一分發單位報名,不得重複報 考,請自行審慎衡量。

書面審查結果公

告、寄發入場證 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

審查結果至臺鐵局官網

(http://www.railway.gov.tw/ / 關於臺鐵 / 行政與人員招募 / 人員招募)查詢

第一試:體能測驗 109 年 8 月 1 日(星期六) 9:00~9:20 報到

1. 服務佐理養路工程類科須體能測驗。

2. 逾報到截止時間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3. 測驗當日須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及入 場證,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4. 測驗結果於所有應考人施測結束後公 布,達筆試標準者下午繼續參加筆試。

第二試:筆試

1. 測驗日期:109 年 8 月 1 日(星期六)

2. 試題與參考解答公告:

109 年 8 月 3 日 3. 筆試成績寄發及筆試成

績複查:109 年 8 月 6 日 至 8 月 12 日

1. 測驗當日須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及入 場證,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2. 試題與參考解答公告於臺鐵局官網 (http://www.railway.gov.tw/ / 關於 臺鐵 / 行政與人員招募 / 人員招募) 3. 筆試成績如有疑義請洽報考分發單位申

請複查,複查結果另函寄發。

第三試:口試

1. 參加口試名單公告:109 年 8 月 13 日

2. 口試日期:

(1) 各工務段:1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 (2) 工務處: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

口試請依公告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凡逾時 未到者視同棄權,測驗當日須攜帶指定身分 證件正本供查驗,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9 年 9 月 1 日

1. 錄取名單請至臺鐵局官網

(http://www.railway.gov.tw/ / 關於 臺鐵 / 行政與人員招募 / 人員招募查 詢)

2. 錄取者另函通知,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 知。

(3)

3

壹、 報名事宜

一、 報名期間:自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起至 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止(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報名書表如本簡章附件 1、附件 2,請自行下載列印填 寫。填妥報名書表後,併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請簽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以 A4 信封掛號郵寄至所欲報考之分發單位(分發單位收件資訊如第 17 頁附表-臺灣鐵路管 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甄試各分發單位收件地址及試務聯絡窗口,並於信 封上註明“報名營運人員甄試”):

1、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甄試報名表)。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特殊資格條件證明文件(請參閱簡章第 4~7 頁)。

4、免役或退伍證明(無則免附)。

(二)請先詳閱簡章內容,請慎重考慮並同意本甄選簡章各項規定後再報名。

(三)請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個人權益;報考類科需具特殊 資格條件者,請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凡報名書表未填寫、填寫不完整或未完整檢附所 需文件者,恕不受理報名,並不另行通知。

(四)本次甄試各類組類科考試時間有所重疊,應考人僅得擇單一類組類科及單一分發單位報名,

不得重複報考,請自行審慎衡量再報考。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甄試類別 及錄取分發區。且為維護考試公平性,報考者均應在原報考區域應試,不得要求任選考區。

三、應考資格、需用名額及應試類科:

(一)應考人基本資格:

1、年齡:滿 18 歲以上(算至筆試舉行前 1 日止,即民國 91 年 7 月 31 日前出生者);屆限齡退 休人員不得報考(算至報名起始前 1 日,即民國 44 年 6 月 7 日之後出生者方可報名)。

2、學歷:

(1)服務佐理、服務員:不限制學歷。

(2)營運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3)營運專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應試類組類科、需用名額、及特殊資格條件一覽表如下:

(4)

4

類組 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特殊

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營運 專員

事務管理 (特殊專 才-日語)

1

(2) 工務處

具 有 日 語 相 當 JLPT N2 以 上 合 格 證 書,請檢附證 書影本。

筆試(70%):

1.事務管理 2.企業管理 3.行政法 口試(30%)

1.國內外重要 外賓參訪、

拜會、書信 與文件翻譯 及接待。

2.辦理總務、

會計、人 事、文書管 理等一般行 政業務及事 務管理工 作。

3.其他臨時交 辦事項。

土木工程 2

(4) 工務處

具 備 軌 道 相 關(臺鐵、高 鐵、捷運等)

或 營 造 業 等 相 關 行 業 工 作 2 年以上 之經驗(檢具 服務證明書)

筆試(70%):

1. 營 建 管 理 與 工 程 材 料

2.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與 設 計

3. 結構學 口試(30%)

1.辦理預算編 製、土木工 程設計、變 更、驗收、

決算、督導 軌道路基維 修、監造等 工作。

2.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企劃研析 1

(2) 工務處

具 備 軌 道 相 關(臺鐵、高 鐵、捷運等)

或 營 造 業 等 相 關 行 業 工 作 2 年以上 之經驗(檢具 服務證明書)

筆試(70%):

1.軌道經營 與管理 2.運輸規劃

學 3.政府採購

法與鐵路 法 口試(30%)

1.辦理基本設 計審議、預 算控管、年 度 作 業 計 畫、自評報 告及執行檢 討等計畫相 關 管 考 工 作。

2.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5)

5

類組 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特殊

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營運員

消防工程

2

(4) 臺北工務段

就 下 列 條 件 擇 一 檢 具 證 明文件報名:

1. 曾辦理消 防設備新 建、改建 或維護等 工作,工 作經驗累 積達 1 年 以上,並 檢具相關 證 明 文 件。

2. 具有消防 設備師、

消防設備 士或防火 管理人等 資格。

筆試(70%):

1. 消 防 法 規 概要 2. 消 防 安 全

設備概要 口試(30%)

1.辦理路線、

車站暨週邊 設施(備)消 防工程等相 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1

(2) 高雄工務段

土木工程 3

(6) 工務處 無

筆試(70%):

1. 測 量 學 概 要

2. 結 構 學 概 要 與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概要 口試(30%)

1、土木工程等 規劃、督導 及 預 算 編 製、審核等 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勞安管理 1

(2) 嘉義工務段

就下列條件 擇一檢具資 料報名:

1.高等考試 工業安全 類科錄取 或具有工 業安全(工 礦衛生)技 師資格。

2.領有職業 安全(衛 生)管理甲 級技術士 證照。

3.曾任勞動 檢查員,具 有勞工安 全(衛生) 檢查工作 經驗 3 年 以上。

筆試(70%):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概要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則概要 口試(30%)

1.擬訂、規劃 及推動指導 安全衛生管 理事項之實 施。

2.辦理職業災 害防止、安 全 衛 生 檢 查、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 訓練等勞工 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

3.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6)

6

類組 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特殊

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服務員

土木工程

4

(8) 臺北工務段

筆試(70%):

測量學概要 口試(30%)

1.辦理土木工 程等相關業 務。

2.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1

(2) 嘉義工務段

1

(2) 高雄工務段

勞安管理 1

(2) 高雄工務段

就下列條件 擇一檢具資 料報名:

1.領有職業 安全管理 或職業衛 生管理甲 級技術士 證照。

2.領有職業 安全衛生 管理乙級 技術士證 照。

3.曾任勞動 檢查員,具 有勞動檢 查工作經 驗 2 年以 上。

筆試(70%):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規則概要 口試(30%)

1.擬訂、規劃 及推動指導 安全衛生管 理事項之實 施。

2.辦理職業災 害防止、安 全 衛 生 檢 查、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 訓練等勞工 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

3.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7)

7

類組 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特殊

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服務 佐理

養路工程

2

(4) 嘉義工務段

體能測驗:

負 重 折 返 跑 40 公尺進行 測驗(男性負 重 45 公斤,

女性負重 40 公斤)

筆試(70%):

鐵 路 工 程 及 鐵 路 養 護 作 業大意 口試(30%)

1.辦理鐵路路 線 養 護 ( 砸 道、換砸、

抽換岔枕、

抽換鋼樑、

抽換道岔、

搬運及整理 軌 道 材 料)、養路工 程之規劃、

夜間辦理鐵 路 路 線 養 護、夜間搶 修、查道、

機具保養、

平交道看守 等工作。

2.其他臨時交 辦業務。

※以夜間工作 為主,且需 重體力勞動 負荷並能忍 受日間曝曬 工作。

3

(6) 高雄工務段 9

(9) 宜蘭工務段 1

(2) 花蓮工務段 3

(6) 臺東工務段

養路工程 (原住民)

3

(6) 花蓮工務段

需 於 戶 政 機 關 登 記 有 案 之 原 住 民 身 分,請檢附戶 籍謄本

事務管理

4

(8) 臺北工務段 具 備 軌 道 相 關(臺鐵、高 鐵、捷運等)

或 營 造 業 等 相 關 行 業 工 作 1 年以上 之經驗(檢具

服務證明書) 筆試(70%):

事 務 管 理 大 意

口試(30%)

1. 辦理會 計、總務、

產業等一 般行政業 務。

2. 協助土建 及軌道工 程案件追 蹤、個案資 料彙整、預 算流程管 控等相關 作業。

3. 其他臨時 交辦業務。

2

(4) 臺中工務段 1

(2) 嘉義工務段 1

(2) 臺東工務段 事務管理

(原住民)

1

(2) 臺東工務段

需於戶政機 關登記有案 之原住民身 分,請檢附戶 籍謄本

事務管理 (身障)

2

(4) 臺北工務段

應檢附有效 期限內之身 心障礙手冊 (證明)影本 2

(4) 嘉義工務段 3

(6) 宜蘭工務段

註: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 1 年內有效,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自行要求分發進用。

(8)

8

四、應試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甄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試各階段期間發現者,予 以扣考。甄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報到後發現,撤銷其錄取資格。本局得逕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應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報名注意事項:

(一)營運專員、營運員類組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二)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1、檢具外國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 外,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 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 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2)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2、檢具大陸地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 格之規定外,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證書。

(2)教育部核定之學歷認證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者);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3、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 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

(1)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之學歷證件。

(2)入出境日期紀錄。

(三)所繳證件資料如有偽造、變造、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 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貳、 甄試方式、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階段:體能測驗(服務佐理養路工程類科)

1、測驗日期:109 年 8 月 1 日(星期六)上午 9:00~9:20 至指定試場報到。

2、測驗地點於書面審查結果中公告,並於入場證上註明。

3、請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含:新式國民身分證、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照任一 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及入場證前往報到,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證件姓名不 同者或證件未於有效期限者,不得入場應試,並取消應試資格。

(9)

9

4、測驗當日須繳驗「體測健康狀況檢視切結同意書」(隨入場證寄送,請填寫簽具於體能測驗 報到時繳交,未繳交者不得入場應試)。

5、測驗當日於報到處由工作人員協助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 37.5∘C 以上、耳溫 38∘C 以 上)情形不得入場應試;應考人如有呼吸道不適情形,請自行佩戴口罩應試。若經工作人員 發現有相關症狀並經勸導後仍拒絕配合防疫措施者,取消應考資格。

※防疫措施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原則適度調整,甄試前請注意本局官網訊息及各試場 現場公告。

6、請著輕便服裝、運動鞋,避免受傷。

7、服務佐理養路工程(含原住民)類科,以負重折返跑 40 公尺進行測驗(男性負重 45 公斤,女 性負重 40 公斤),請詳閱本簡章第 18 頁體能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

8、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1 次為限。

9、依體能測驗成績順序擇優取需用名額 3 倍人數參加第二階段筆試測驗(需用名額係指正取人 數,惟倘正取人數為 3 名(含)以下時,需用名額採正、備取人數加總計算;如遇需用名額 3 倍中之應試者體能測驗成績相同情形時,名次相同者不限人數均得參加筆試)。

二、第二階段:筆試測驗

1、測驗日期:109 年 8 月 1 日(星期六) 至指定試場報到,報考分發單位為工務處者報到時間 上午 9:00~9:20、分發單位為各工務段者報到時間下午 13:20~13:40。

2、測驗時間如下表:

(1)工務處: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一節 專業科目 1 9:30 9:40~10:40 第二節 專業科目 2 10:50 11:00~12:00 第三節 專業科目 3 13:30 13:40~14:40 (2)各工務段: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一節 專業科目 1 13:50 14:00~15:00 第二節 專業科目 2 15:20 15:30~16:30 3、測驗地點於書面審查結果中公告,並於入場證上註明。

4、營運專員類組各類科測驗 3 個專業科目;營運員類組各類科測驗 2 個專業科目;服務員、服 務佐理類組各類科測驗 1 個專業科目。

5、題型:除服務佐理養路工程類科每節(科目)測驗 50 題單選選擇題外,其餘類組類科採選擇、

填充及申論混合題型。

6、請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含:新式國民身分證、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照任一 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公告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 者、證件姓名不同者或證件未於有效期限者,不得入場應試,並取消應試資格。

7、測驗當日於報到處由工作人員協助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 37.5∘C 以上、耳溫 38∘C 以 上)情形不得入場應試;若經試場人員發現有相關症狀並經勸導後仍拒絕配合防疫措施者,

取消應考資格。筆試測驗請自行準備口罩並全程佩戴。

(10)

10

※防疫措施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原則適度調整,甄試前請注意本局官網訊息及各試場 現場公告。

8、服務佐理類組養路工程(含原住民)類科,依體能測驗成績順序擇優取需用名額 3 倍人數參加 筆試及口試測驗(需用名額係指正取人數,惟倘正取人數為 3 名(含)以下時,需用名額採正、

備取人數加總計算;如遇需用名額 3 倍中之應試者體能測驗成績相同情形時,名次相同者不 限人數均得參加筆、口試);但應試人員筆試原始分數未達 50 分(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或缺考者,不予通知參加口試。

9、無體能測驗之各類科,按各職稱類科筆試成績順序,擇優取需用名額 3 倍人數通知參加口試 (需用名額係指正取人數;如遇需用名額 3 倍中之應試者筆試測驗成績相同情形時,名次相 同者不限人數均得參加口試);但應試人員筆試原始分數平均未達 50 分(小數點第二位四捨 五入)或任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通知參加口試。

三、第三階段:口試

1、測驗日期:報考分發單位為工務處者 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分發單位為各工務段者 1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

2、測驗地點於參加口試名單中公告。

3、請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含:新式國民身分證、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照任一種 (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公告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

證件姓名不同者或證件未於有效期限者,不得入場應試,並取消應試資格。

4、測驗當日於報到處由工作人員協助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 37.5∘C 以上、耳溫 38∘C 以上) 情形不得入場應試;應考人如有呼吸道不適情形,請自行佩戴口罩應試;若經試場人員發現 有相關症狀並經勸導後仍拒絕配合防疫措施者,取消應考資格。

※防疫措施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原則適度調整,甄試前請注意本局官網訊息及各試場 現場公告。。

參、 成績計算(各項成績取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測驗結果及錄取方式

一、第一試(體能測驗,報名服務佐理養路工程類科須參加,以負重折返跑 40 公尺進行測驗,男 性負重 45 公斤,女性負重 40 公斤):

(一)依體能測驗項目成績擇優取需用名額 3 倍人數參加第二試筆試(需用名額係指正取人數,惟 倘正取人數為 3 名(含)以下時,需用名額採正、備取人數加總計算)進入第二試(筆試);如 遇需用名額 3 倍中之應試者體能測驗成績相同情形時,名次相同者不限人數均得參加筆試及 口試;未完成測驗者,不得參加第二試(筆試)及第三試(口試)。

(二)若有下列任一項行為者,視為未完成體能測驗,不予參加筆試及口試測驗:

1、將重物或砂袋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作。

2、未經號令即偷跑或踩線者。

3、跑錯跑道或未依規定經過折返點者。

4、抵達終點線時,人與重物分離者。

5、故意干擾或破壞測驗秩序,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6、穿釘鞋或打赤腳,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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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絕簽署「體測健康狀況檢視切結同意書」者。

(三)每一考生以測驗 1 次為限。

二、第二試(筆試,佔總成績 70%):

(一)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需體能測驗之類科,依體能測驗項目成績擇優取需用名額 3 倍人數參加第二試筆試及第三 試口試(需用名額係指正取人數,惟倘正取人數為 3 名(含)以下時,需用名額採正、備取人 數加總計算;如遇需用名額 3 倍中之應試者體能測驗成績相同情形時,名次相同者不限人 數均得參加筆試及口試);無體能測驗之類科,按各職稱類科筆試成績順序擇優取需用名額 3 倍人數參加口試(需用名額係指正取人數;如遇需用名額 3 倍中之應試者筆試測驗成績相 同情形時,名次相同者不限人數均得參加口試)。

(三)筆試成績各測驗科目原始分數平均未達 50 分或任一科目為零分者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三 試(口試)。

三、第三試(口試,佔總成績 30%):

(一)口試成績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並以各口試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計算口試成績,評定項目 包含儀態、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才識、人格特質等項目綜合評分;營運專員事務管理類科 (特殊專才-日語)之口試中包含中、日語對譯或日語會話應答,分數納入語言表達與反應能 力項目評分。

(二)口試成績為零分者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四、甄試總成績計算: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與口試成績之和;筆試成績(筆試科目有二科以上 者,各科所得分數加總後平均分數為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計算。

五、擇優錄取順序: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正、備取名額。若總成績相同者,依序比較第二 試(筆試)之專業科目 1、專業科目 2、專業科目 3 原始分數高低比序,但經比分仍為同分時,

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名次。

六、錄取(含正、備取)名單將於 109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公告至本局網站,並以普通掛號寄發成 績通知單及錄取報到通知書(未錄取者不予寄發)。正取人員預計 109 年 9 月下旬辦理報到(確 定期程與錄取名單一併公告)。正取人員未報到、中途離職或相當職務出缺時,依序通知備 取人員遞補。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 1 年內有效,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自行要求分發進用。

七、各分發單位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肆、試場規則

一、第一試(體能測驗):

(一)測驗當日須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新式國民身分證、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照 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及入場證。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請依規定之報到時間報到,凡逾報到時間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測驗當日於報到處由工作人員協助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 37.5∘C 以上、耳溫 38∘C 以 上)情形不得入場應試;應考人如有呼吸道不適情形,請自行佩戴口罩應試;若經工作人員 發現有相關症狀並經勸導後仍拒絕配合防疫措施者,取消應考資格。

※防疫措施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原則適度調整,甄試前請注意本局官網訊息及各試場

(12)

12

現場公告。

(四)有關體能測驗之流程、進行方式將於測驗當日現場說明,並請詳閱本簡章第 18 頁第一試體 能測驗應注意事項。

二、第二試(筆試):

(一)測驗當日須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新式國民身分證、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照 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及入場證。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並取消應試資格。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題卷、答案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 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二)依測驗入場證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 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各節於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交卷並經監試人員同意後離場,離場後不得於考場外徘徊逗留,

且該節測驗結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再入場;測驗期間應考人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該節以 零分計。

(三)測驗當日於報到處由工作人員協助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 37.5∘C 以上、耳溫 38∘C 以 上)情形不得入場應試;應考人請自行準備口罩並全程佩戴應試;若經工作人員發現有相關 症狀並經勸導後仍拒絕配合防疫措施者,取消應考資格。

※防疫措施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原則適度調整,甄試前請注意本局官網訊息及各試場 現場公告。

(四)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證號碼、桌角號碼、應試科目 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五)筆試測驗請自備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六)應考人除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與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監試人員指定場所,測驗 時間開始後不得取物。請勿攜帶貴重物品,考場人員不負責保管,若有遺失,請考生自行負 責。

(七)答案卷於測驗鐘響前發放,切勿於其上書寫及塗鴉。應試時請詳閱試題卷說明及配分,並依 規定在答案卷上作答。

(八)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塗改測驗入場證號碼,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或與答案無關之 任何文字或符號。

(九)測驗期間,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 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 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禁止隨身攜帶或放置於作答區,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為避免電子防舞弊偵測儀器造成干擾而影響考生權益,故有佩戴助聽器之考生,考試當天請 準備醫生證明或身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以供監試人員查證。

(十一)請務必將手機關機,並將手機及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包含聲 響、震動…等)該節以零分計。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題卷、答案卷,不得繼續應 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 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3)

13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卷或試題卷。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7、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8、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卷、試題卷。

9、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監試人員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於答案卷上書寫及翻閱。

2、測驗結束鈴(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四)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類科試 題及選擇題解答於 109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於本局官網公告。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證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試題卷及答案卷作答注意事項 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三、第三試(口試)

(一)測驗當日須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新式國民身分證、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或護照 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依口試公告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請依規定之報到時間報到,凡逾報到時間未到者,

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測驗當日於報到處由工作人員協助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 37.5∘C 以上、耳溫 38∘C 以 上)情形不得入場應試;應考人如有呼吸道不適情形,請自行佩戴口罩應試;若經工作人員 發現有相關症狀並經勸導後拒絕配合防疫措施者,取消應考資格。

※防疫措施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原則適度調整,甄試前請注意本局官網訊息及各試場 現場公告。

伍、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至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前洽報考分發單位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由辦理甄試單位重新閱卷。應考人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卷或 要求告知命題委員、閱卷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三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具該甄試類別得參加第三 試(口試)之資格者,即予更正第二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三試(口試);

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三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別具參加第三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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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之資格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三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於 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以普通掛號郵寄通知。

陸、錄取及進用

一、體格檢查

(一)一般人員體格檢查表:除服務佐理類組養路工程類科外,其餘類組類科錄取人員依勞工健 康保護規則第 10、14 條規定項目於服務機關報到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並於報到日繳交「一 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正本 1 份(如附件 3)存查。

(二)特定人員體格檢查表:服務佐理類組養路工程類科錄取人員,請依本局通知期限事先至體 格檢查表注意事項一表列之合格醫療院所完成「特定人員體格檢查表」1 份(如附件 4),由 報考之分發單位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繳交者(不接受後補),將撤銷錄取人 員錄取資格,不得參加報到,其名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服務佐理類組養路工程類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A.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1.0(裸視力達 0.8 者無須矯正視力)B.色盲。

2、聽力: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 40 分貝。

3、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mm.Hg)。 4、四肢:A.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B.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 務。

7、慢性酒精中毒。

8、藥物成癮。

9、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足以妨礙工作。

10、法定傳染病患。但經醫師臨床診斷,確認無影響行車安全者,不在此限。

11、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疾病。

12、肌腱異常及骨膜關節等慢性疾病患者。

13、平衡機能顯著障礙。

14、患有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能勝任緊急事故應變。

15、患有其他足以妨礙工作之疾病。

(三)體格檢查作業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進行一般體格檢查 (請至

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 查詢),並持完成之體檢報告正本

繳交(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 7-14 個工作日,敬請提早作業時間,以免影響當日報到完成之權 益)。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 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二、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將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5)

15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8、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二)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別或保留資格,未依本 局通知期限辦理報到者,即註銷錄取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

(三)正取人員如有依法服義務兵役(服志願兵役者不得申請延後報到)或天災、事變(如重病、意 外)等不可抗力事由,應檢附相關服兵役文件或足資證明文件(註:事由與無法立即報到之間 須有因果關係,且應符合其「發生」係屬無法避免、被動接受之性質),並於榜示後 15 日內 以書面向服務單位申請延後報到,經核准後方具延後報到資格,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如逾時未報到,取消其錄取資格。備取人員遞補者申請延後報到程序亦同,並於接獲遞補通 知後 15 日內申辦。申請延後報到人員應於事由消失後 1 個月內向各用人機構申請報到,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錄取資格,由後續備取人員遞補。

(四)當正取人員未報到、中途離職或相當職務出缺時,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之。備取資格於榜 示之日起 1 年內有效,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自行要求分發進用,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 者,亦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五)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 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錄取人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機構 (單位)各級主管之情形時,為符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7 條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

將由本局逕予分發至其他機構(單位)。

(六)本次營運人員甄試係應業務需要並配合在地化用人需求,獲錄取之營運人員悉依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任職期間一律於分發單位服務,辦理該項甄試職缺工作 內容,不得辦理遷調,並於報到時簽訂切結書,不予簽訂者註銷其錄取資格。

(七)錄取人員應予試用 6 個月,試用期間服務表現如有本局營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第十二點、第 十三點情形者,得隨時停止試用。試用期滿須經單位主管考評,合格者(七十分以上)正式 僱用,不合格者不予僱用。

(八)本甄試進用人員未來如取得交通事業機構佐級以上資位者,無法依相關規定辦理服務年資提 敘。

(九)錄取人員於報到後,應完成新進人員報到手續、簽署勞動契約及遵守本局相關規定,未完成 上述手續或違反本局相關規定者,本局得以註銷錄取資格。

柒、待遇福利

一、本甄選進用之營運人員,於錄取試用期間及正式僱用期間,均按核派職稱之最低薪級起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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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稱之薪級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職稱薪級表支給薪資。

職稱 薪級、薪點 本薪 職務薪 合計 營運專員 15級216薪點 31,970 4,495 36,465

營運員 8級188薪點 27,825 3,770 31,595 服務員 5級176薪點 26,050 3,255 29,305 服務佐理 1級160薪點 23,680 2,225 25,905 服務佐理

(花東地區) 1級160薪點 24,304 2,225 26,529

二、每年得依年終考核結果晉薪一級(晉薪後最高薪資:營運專員約 53,335 元、營運員約 45,210 元、服務員約 37,295 元、服務佐理約 30,645 元及花東地區之服務佐理約 31,255 元),另享 有年終工作獎金、考核獎金、勞保、健保、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及員工年度休假補助等福利。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報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內容。

二、本項測驗有關訊息將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請上網查閱(網址:www.railway.gov.tw,路徑

“關於臺鐵”→“行政與人員招募”→“人員招募”,或以手機掃描本頁下方 QR code 碼開 啟網頁)。試務相關疑問,請洽詢各報考分發單位(聯絡資訊如第 17 頁附表),服務時間:週 一至週五上午 09:00~12:00 與下午 13:30~17:00(中午 12:00~13:30 為休息時間)。 三、報考人為報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學歷、經歷與聯絡方式等,將由本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試相關表單、甄試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與錄取 進用後人事資料建檔。

四、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簡章及甄試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應考人出現侵犯其他應考人、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 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或取消口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為維護甄試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六、若有任何流程、規定內容異動,或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 大事故,致不能如期進行甄試時,另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應考人應予配合,不得 異議。公布資訊以臺灣鐵路管理局網站為準。

七、本甄試簡章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局規章辦理。

簡章及試務相關訊息公告網址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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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甄試各分發單位收件地址及試務 聯絡窗口

分發單位 報名表件收件地址 試務聯絡電話

工務處 100230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 3 號 5

樓 (02)23815226 分機 2642 張小姐 臺北工務段 238008 新北市樹林區立仁街 3 號 (02)23815226 分機 3465 林先生

臺中工務段 414074 臺中市烏日區光日路 225-1 號 (04)23374178 楊小姐

嘉義工務段 600071 嘉義市中興路 1-3 號 (05)2324615-131 分機 131 沈先生

高雄工務段 813014 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 5 號之 2 (07)5882569 分機 122 曾小姐

宜蘭工務段 260003 宜蘭市宜興路 1 段 236 號 (03)9331203 分機 28 葉小姐

花蓮工務段 970026 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 32 號

之 1 (03)8570938 分機 137 黃小姐 臺東工務段 950030 臺東縣臺東市岩灣路 101 巷

406 號 (089)221399 分機 211 張先生

※報名表件請以 A4 信封裝妥並掛號郵寄至所欲報考之分發單位,信封上請註明“報名營運人員 甄試”。

※如有試務相關疑問,請於服務時間洽詢: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12:00 與下午 13:30~17:

00(中午 12:00~13:30 為休息時間)。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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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度營運人員甄試第一試體能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含:新式國民身分證、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 照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及入場證前往報到,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證件 姓名不同者或證件未於有效期限者,不得入場應試,並取消應試資格。

二、測驗當日於報到處由工作人員協助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 37.5∘C 以上、耳溫 38∘C 以 上)情形不得入場應試;應考人如有呼吸道不適情形,請自行佩戴口罩應試;若經工作人員 發現有相關症狀並經勸導後拒絕配合防疫措施者,取消應考資格。

※防疫措施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原則適度調整,甄試前請注意本局官網訊息及各試場 現場公告。

三、報到時須繳驗「體測健康狀況檢視切結同意書」,未繳交者不得入場應試。

四、測驗時請穿著運動服或輕便服裝、運動鞋,禁止穿著皮鞋、釘鞋、足球鞋、拖鞋或赤腳,以 免受傷。

五、應考人得視需要自備飲用水、防滑手套及輕便雨衣,如未自備,亦不得於應試後提出異議。

六、應考人完成報到程序後,請先將個人物品寄放於試場人員指定之場所(請勿攜帶貴重物品,

不負保管責任),再依試場人員引導至受測組別就位。應考人應按照順序排隊,並遵循工作 人員之引導出入考試場地及等候測驗。

七、於候測區等候測驗前,得自行先做暖身運動,並請依個人身體狀況,調整暖身時間。如因個 人狀況,需較長時間暖身者,請就地於點名區適當位置自行先做暖身運動。

八、本考試體能測驗全程錄影。惟錄影內容僅供查證違規事實使用,非作為計算成績之依據。

九、應考人對於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場人員提出,逾期不得異議。

十、本考考試體能測驗以負重折返跑走 40 公尺方式進行(男性負重 45 公斤,女性負重 40 公斤)。

負重跑走係指應考人於不借外力下,搬運規定重量之砂包離開地面,以直線跑步或走步方式 完成規定之跑走距離。

十一、起跑後,搬運姿勢不拘,砂包須離開地面,不得拖行砂包前行移動;砂包如不慎滑落,應 於滑落處原地拾起後繼續測驗,且應於規定跑道內跑走完全程,於人與砂包均同時通過終點 線,始完成負重跑走。應考人如於終點線前跌倒,以身體全部及砂包皆跨越終點線,始為完 成負重跑走。

十二、測驗進行時須繞過指定折返點,始算完成折返。左繞、右繞皆可。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為違規,並判定為不及格:

(一)拖行砂包前行移動,經查證屬實。

(二)砂包掉落其他跑道,經查證屬實。

(三)測驗過程中,雙腳踏入其他跑道,或橫越跑道或脫離跑道,經查證屬實。

(四)測驗過程中鞋子掉落未穿回而赤腳跑測,經查證屬實。

(五)穿著不符規定,經試場人員制止仍未改善。

十四、測驗抵達終點線後,請依照試務人員指示緩步步出跑道,請勿馬上停止跑(走)步狀態,以 免造成身體不適,待同組應考人全部抵達終點線時,由試務人員帶領至成績確認區查看成 績並簽名後,依試務人員引導離開測驗場地。

十五、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違者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算;陪考人不 得進入測驗試場,並不得於試場邊喧嘩、攝(錄)影或為任何可能影響考試之情事。

(19)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甄試報名表

(粗線框內應考人請勿填寫,由報考分發單位填寫)

甄 試 類 組

( 限 擇 一 勾 選 )

□ 營運專員

□ 營運員

□ 服務員

□ 服務佐理

甄 試 類 科

(限擇一勾選)

□ 消防工程 □ 土木工程

□ 勞安管理 □ 事務管理

□ 企劃研析 □ 事務管理(原住民)

□ 養路工程 □ 事務管理(身障)

□ 養路工程(原住民) □ 事務管理(日語專才)

貼相片處

最近 1 年內 2 吋 正面脫帽彩色

相片 1 張

姓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性 別

□男 □女

畢業

學校 科(系、所)

連 絡 電 話

(請填列可聯絡應考 人之電話及手機號

碼)

公:( ) 宅:( ) 手機:

應 考 人 親 自 簽 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國民身分證影本粘貼處

(正面)

國民身分證影本粘貼處

(背面)

繳驗資格 證件

(請打 V)

甄試報名表(含身分證影本)

審查 結果

符合參加甄試資格

甄試履歷表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資格不符 原因:

特殊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免役或退伍證明(無則免附)

初 審

入場證號碼:

附件 1

(20)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甄試履歷表

姓 名

中文 甄試

類組

□營運專員

營運員

□服務員

□服務佐理

婚姻 狀況

□已婚

□未婚

□其他 請自行黏貼 最近 1 年內 正面脫帽半身

2 吋相片 英文

報考分發 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工 務 處

工 務 段 甄試 類科

□ 消防工程

□ 土木工程

□ 企劃研析

□ 勞安管理

□ 事務管理

□ 養路工程

□ 事務管理(原住民)

□ 養路工程(原住民)

□ 事務管理(身障)

□ 事務管理(日語專才)

性別

血型

身分證

字號 身高 公分 兵役

狀況

□役畢□未役□免役□國民役

□屆退伍 月/日(退伍時間)

出生日期 民國____年___月 日 體重 公斤

通訊地址: 電話:

E-mail: 手機:

其他

身分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有,障別: 等 級:輕度 中度 重度

教育 背景

學校名稱 系所

起迄日期

(年/月)(年/月)

最高 次高

專業 訓練 證照

種 類 字 號 發證日期及效期(年/月)

工作 經歷

公司名稱 服務部門 職 稱 待 遇 起(年/月)(年/月) 離職原因

語文能力

(優、良、可)

中 文 台 語 客 語 英 語 日 語 德 語 其 他

若曾參加過下列語文檢定請打ˇ, TOEIC 分數 TOEFL 分數 其他 目前有任何三親等以內親屬任職於本局?

□否 □是(單位: 職稱: 姓名: 關係: ) 本人允許審查本履歷內所填寫各項資訊,如有隱匿不實,願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處分。

附件 2

(21)

2

簡要自傳

(500 字以內)

應考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22)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營運人員一般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一、基本資料

1.姓名: 2.性別:□男 □女

3.身分證字號: 4.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5.受僱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6.檢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二、作業經歷

1.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年 月,截止日期: 年 月,共 年 月 2.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年 月,截止日期: 年 月,共 年 月 3.過去 1 個月,平均每週工時為:____小時; 過去 6 個月,平均每週工時為:____小時

三、檢查時期(原因):■新進員工(受僱時) □定期檢查

四、既往病史

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高血壓 □糖尿病 □心臟病 □癌症____ □白內障 □中風 □癲癇 □氣喘 □慢性氣管炎、肺氣腫

□肺結核 □腎臟病 □肝病 □貧血 □中耳炎 □聽力障礙 □甲狀腺疾病 □消化性潰瘍、胃炎 □逆流 性食道炎 □骨折 □手術開刀 □其他慢性病 □以上皆無

五、生活習慣

1.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吸,平均每天吸 支,已吸菸___年

□已經戒菸,戒了___年___個月。

2.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嚼,平均每天嚼___顆,已嚼___年

□已經戒食,戒了___年___個月。

3.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喝,平均每週喝___次,最常喝___酒,每次___瓶

□已經戒酒,戒了___年___個月。

4.請問您於工作日期間,平均每天睡眠時間為:____小時。

六、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咳嗽 □咳痰 □呼吸困難 □胸痛 □心悸 □頭暈 □頭痛 □耳鳴 □倦怠 □噁心 □腹 痛 □便秘 □腹瀉 □血便 □上背痛 □下背痛 □手腳麻痛 □關節疼痛□排尿不適 □多尿、頻尿

□手腳肌肉無力 □體重減輕 3 公斤以上 □其他症狀 □以上皆無

【填表說明】

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填妥基本資料、作業經歷、檢查時期、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 項,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以有效篩檢出疾病;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 檔給認可醫療機構,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附件 3

(23)

2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七、檢查項目

1.身高:______公分

2.體重:______公斤,腰圍:_____公分 3.血壓:_____/_____mmHg

4.視力(矯正):左___右___;辨色力測試:□正常 □辨色力異常 5.聽力檢查:□正常 □異常

6.各系統或部位身體檢查及問診:

(1)頭頸部(結膜、淋巴腺、甲狀腺)

(2)呼吸系統

(3)心臟血管系統(心律、心雜音)

(4)消化系統(黃疸、肝臟、腹部)

(5)神經系統(感覺)

(6)肌肉骨骼(四肢)

(7)皮膚

(8)問診(自覺症狀與睡眠概況等)

7.胸部 X 光:___________

8.尿液檢查:尿蛋白______ 尿潛血______

9.血液檢查:血色素______ 白血球______

10.生化血液檢查:血糖_____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_____

肌酸酐(creatinine)____ 膽固醇____ 三酸甘油脂____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____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查_________

八、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可複選)

1.□檢查結果大致正常,請定期健康檢查。

2.□檢查結果部分異常,宜在(____期限)內至醫療機構 科,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3.□檢查結果異常,建議不適宜從事______作業。(請說明原因: )。

4.□檢查結果異常,建議調整工作(可複選):

□縮短工作時間(請說明原因: )。

□更換工作內容(請說明原因: )。

□變更作業場所(請說明原因: )。

□其他:________(請說明原因: )。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健檢機構名稱、電話、地址:

健檢醫師姓名(簽章)及證書字號:

備註:各系統或部位身體檢查,健檢醫師應依各別員工之實際狀況,作詳細檢查。

(24)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暨各工務段

109 年度營運人員「服務佐理-養路工程」體格檢查表

==============================================================

一、基本資料

1.姓名: 2.性別:□男 □女

3.身分證字號: 4.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5.住址: 6.工作單位:

7.檢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二、作業經歷

1.曾經從事______,起始日期:__年__月,截止日期:__年__月,共__年__月 2.目前從事______,起始日期:__年__月,截止日期:__年__月,共__年__月

3.過去 1 個月,平均每週工時為:____小時;過去 6 個月,平均每週工時為:____小時 三、檢查時期(原因):□新進員工(受僱時) □定期檢查

四、既往病史

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高血壓 □糖尿病 □心臟病 □癌症_____ □白內障 □中風 □癲癇 □氣喘

□慢性氣管炎、肺氣腫 □肺結核 □腎臟病 □肝病 □貧血 □中耳炎 □聽力障礙

□甲狀腺疾病 □消化性潰瘍、胃炎 □逆流性食道炎 □骨折______ □手術開刀______

□其他慢性病_________ □以上皆無 五、生活習慣

1.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吸,平均每天吸__支,已吸菸___年

□已經戒菸,戒了___年___個月。

2.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嚼,平均每天嚼____顆,已嚼___年

□已經戒食,戒了___年___個月。

3.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不是天天)

□(幾乎)每天喝,平均每週喝___次,最常喝____酒,每次___瓶

□已經戒酒,戒了___年___個月。

4.請問您於工作日期間,平均每天睡眠時間為:____小時。

六、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咳嗽 □咳痰 □呼吸困難 □胸痛 □心悸 □頭暈 □頭痛 □耳鳴 □倦怠

□噁心 □腹痛 □便秘 □腹瀉 □血便 □上背痛 □下背痛 □手腳麻痛

□關節疼痛 □排尿不適 □多尿、頻尿 □手腳肌肉無力 □體重減輕 3 公斤以上

□其他症狀___ □以上皆無

【填表說明】

一、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填妥本表第一至六項及第八項,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認可醫療機構,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自覺症狀乙項,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三、應考人體格檢查注意事項及檢查醫師注意事項詳如第 4 頁,請務必詳閱。

貼相片處

一年以內一吋 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 請 加 蓋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騎 縫 章

附件 4

(25)

2

七、檢查項目【本項由醫護人員填寫】

1.身高:__________公分 體重:__________公斤 腰圍:__________公分

2.視力

項目 辨色力 斜視 視力 檢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左眼 □正常 □色盲 □正常 □異常 裸視: 矯正:

右眼 □正常 □色盲 □正常 □異常 裸視: 矯正:

【任一眼有斜視、色盲情形,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1.0 (裸視力達 0.8 者,無須矯正視力)者,為檢查結果不合格】

3.聽力

500 Hz 1000 Hz 2000 Hz 3000 Hz 4000 Hz 平均值 檢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左耳 分貝

右耳 分貝

【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 40 分貝者,為檢查結果不合格】

4.血壓 收縮壓 _____________ mm.Hg 舒張壓 ______________ mm.Hg

檢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mm.Hg)者,為檢查結果不合格】

5.肺 結 核

胸部 X 光□無異常 □異常(無異常者不須再做痰塗片檢驗,異常者須再做痰塗片檢驗) 檢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痰塗片:□陽性 □陰性 痰培養:□陽性 □陰性

【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為檢查結果不合格】

6.四 肢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無異狀 □有異狀_______ 檢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明顯不能自如

□無異狀 □有異狀______

【四肢檢查任一項有異狀者為檢查結果不合格】

7.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無 □有_____________

【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者,為檢查結果不合格】

8.各系統部位理學檢查

(1)頭頸部(結膜、淋巴腺、甲狀腺):

(2)呼吸系統:

(3)心臟血管系統(心律、心雜音):

(4)消化系統(黃疸、肝臟、腹部):

(5)神經系統(感覺):

(6)肌肉骨骼(四肢):

(7)皮膚:

(8)問診(自覺症狀與睡眠概況等):

9.尿液檢查:尿蛋白______ 尿潛血______ 10.血液檢查:血色素______ 白血球_______

11.生化血液檢查:血糖_______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________ 肌酸酐(creatinine)________

膽固醇______ 三酸甘油脂______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_________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__________

(26)

3

八、自主檢核項目

【本項請受檢人員先自主評量勾選,再由醫師複評,有「檢查醫師注意事項」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檢核項目

檢核結果(請受檢人勾選)

是否患此疾病 目前是否用藥 是 否 是 否 1.酒癮 慢性酒精中毒者

2.藥癮 不得為藥物成癮者。

3.骨骼 不得為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足以妨礙工 作者。

4.傳染病 不得為法定傳染病患者。但經醫師臨床診斷,

確認無影響行車安全者,不在此限。

5.心智/神經系 統

不得為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或智 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疾病 者。

6. 肌 肉 關 節 活

動度 不得為肌腱異常及骨膜關節等慢性疾病患者。

7.平衡機能 不得為平衡機能顯著障礙。

8.心血管系統 不得為患有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經臨床診斷 不能勝任緊急事故應變者。

9.重大疾病 不得為患有其他其足以妨礙工作之疾病者。

受檢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檢查結果(上列各項均須檢查,不得遺漏,請注意有無「檢查醫師注意事項」第三項各款情形並請註明合格或不合格)

應考人經本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後,其結果為:

1.□檢查結果合 格,依受檢者主訴及檢查結果,於受檢時無上開疾患,並請定期健康檢查。

2.□檢查結果不合格,有上開第____款之疾患,疾患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檢查結果部分異常,宜在(期____限)內至醫療機構______科,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2).□檢查結果異常,建議不適宜從事______作業。(請說明原因: ) (3).□檢查結果異常,建議調整工作(可複選):

□縮短工作時間(請說明原因: )。

□更換工作內容(請說明原因: )。

□變更作業場所(請說明原因: )。

□其他:____________)(請說明原因: )。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查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地址、電話:

檢查醫師: (簽章) 檢查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各系統或部位身體檢查,健檢醫師應依各別員工之實際狀況,作詳細檢查。

(27)

4

應考人體格檢查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局所屬各鄉 (鎮、市、區)衛生所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選擇醫療機構時請先詢問是否提供本體格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若無法完全提供檢查,請另 至其他健全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二、檢查費應由錄取人員自行繳納,檢查時如發現特殊症狀,須經特別檢查時,得由檢查機構另行 酌收費用。

三、一般醫療機溝體格檢查報告約需相當時間方能完成,請於收到本函後,儘速前往指定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寄送體格檢查表前,請再逐一檢查各項檢查項目是否均已完成(1.相片是否加 蓋騎縫章。2.檢查日期、檢查項目不可以有「未檢查」字樣或空白;檢查醫師須於檢查結果欄 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3.檢查機構、檢查醫師簽名蓋章及加蓋所屬之醫療機構印 信),並自行影印留存備份。

四、肺結核胸部 X 光異常者,須再續作痰塗片檢驗,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再作痰培養。女性錄 取人員如懷孕者(須檢附媽媽手冊),請逕作痰塗片即可,不須作胸部 X 光。

檢 查 醫 師 注 意 事 項

一、檢查醫師於檢查前,核對受檢人員面貌與體格檢查表所貼相片相符,及受檢人在檢查表所填各 欄資料無訛後,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詳細記載,並應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

「不合格」字樣。

二、檢查完竣後,由檢查醫師簽名蓋章,填寫年月日,加蓋檢查醫療機構印信,並於相片上加蓋 騎縫章。

三、本甄試錄取人員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1.0(裸視力達 0.8 者無須矯正視力)、色盲。

(二)聽力: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 40 分貝。

(三)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mm.Hg)。

(四)四肢: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2、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 務。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慢性酒精中毒。

2.藥物成癮。

3.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足以妨礙工作。

4.法定傳染病患。但經醫師臨床診斷,確認無影響行車安全者,不在此限。

5.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疾病。

6.肌腱異常及骨膜關節等慢性疾病患。

7.平衡機能顯著障礙。

8.患有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能勝任緊急事故應變。

9.患有其他足以妨礙工作之疾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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