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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公辦民營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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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就所歸納、蒐集與本研究相關之研究文獻做一整理,

包括四節,第一節為公辦民營的意涵;第二節為台北市公辦民營實施現 況;第三節為運動參與行為;第四節為顧客滿意度,如下所述:

第一節 公辦民營的意涵

在這人類文明早已堂堂邁入二十一世紀的年代,社會的發展更加迅 速與多元化,政府組織結構日益龐大、政策事務更加繁瑣複雜,於是政 府轉而著重於政策制訂的任務,而將政策的執行與服務的提供,委託交 由民間的力量來辦理(詹中原,1997)。在此同時,如何積極進行各項 政府革新改造計畫,重新思考並調整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塑造政府成為 更具競爭力、更有效率、更滿足人民需求的組織,已成為各國政府關注 的議題。

行政院民國 87 年頒佈《政府再造行動綱領》,全力推動「政府再造 計畫」,目的在塑造一個「小而能」的政府,計畫內容包含了「組織再 造」、「人力及服務再造」以及「法治再造」,而「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則是「法治再造推動計畫」中的一個重要項目(江丙坤,1999),

如下圖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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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1 政府再造的內涵圖

資料來源:江丙坤(1999)。政府再造的觀念與做法。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演講稿。上網日期:2003 年 11 月,網址:

http://www.aproc.gov.tw/PK09/sld001.htm

一、民營化

(一)民營化的起源

面對要做的事無限,但能力有限的困境,政府部門的求生之道可歸 納為下列兩種方法(李宗勳,1997):

1. 建立與提升政府的能力---也就是採行廣泛措施與活動的概念,這些措 施的目的在於提升公共服務與財貨之品質(施能傑,1996;Honadle, 1981)。

2. 市政業務民營化或協力化---此即透過民營化或協力化機制(規劃者、

協調者、整合者及推動者)統合、激發民間資源。

其中政府業務民營化可以將民間企業精神引導進入政治系統,用企 業創新的觀念來處理解決公共問題(引自詹中原,1997)。這種「去國 家化」(denationalization process)的過程,1979 年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

人力及服務再造

* 進行人事制度全 面再造

* 全面修正、簡併、

鬆綁人事法規

* 推動全面行政單一 窗口化運動

* 建立電子化政府

* 全面提升服務 品質

法制再造

* 調整政府角色 1.公營事業民營化 2.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3.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 積極進行應興應革重 大制度

* 檢討管制方式 1.進行法規鬆綁 2.管制方式合理化

3.行政流程簡化 及標準化

組織再造

* 訂定「中央政府機關組 織基準法」及「中央政 府機關總員額法」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調整

* 台灣省政府及台灣省議 會組織調整

* 地方政府組織調整

* 建立組織及員額績效 評鑑制度

(3)

人正式將其命名為民營化(洪德生,2002)。

「民營化」是英文「privatization」的意譯,亦可翻譯為「私人化」、

「私部門化」、「民有化」等意思。全球性的「民營化運動」(privatization movement)興起於 1980 年代初期,此項運動代表各國政府在公共服務 活動及資產所有權之縮減,各國原本由政府部門所承擔的功能,轉由民 間部門或市場機能運作,進而帶來民間部門在公共服務及資產所有權角 色之增加(詹中原,1993)。

針對「民營化」的解釋,詹中原(1993)認為民營化應指政府減少 直接涉入生產及提供財貨與服務,轉而強化政策能力(規劃、監督、評 估),以增加社會中私有機制之發展,進而提昇民眾所接受服務之品質,

且能滿足公共需求。Sundquist(1984)則提出了「假民營化」(false privatization)與「真民營化」(true privatization)之主張,認為「假民 營化」是政府放棄責任而轉移給民間;而「真民營化」則是政府的責任 沒有被移轉,移轉的是由民間所表現出來的績效,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只 是減少並未消失,最終極限亦絕不會消失。據此,Sundquist之民營化觀 念指出財貨及服務的生產與「決策權」的提供,應由政府繼續保持及負 責,而執行的功能則轉由民間擔任(引自詹中原,1993)。石齊平則分 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面向提出「民營化」的解釋,認為「民營化」在廣 義上應該是指任何有關政府或公共部門降低對國民經濟行動的干涉過 程;狹義上則是指解除公營,即政府將其全部或部分之公司股份出售給 私人(引自許積偉,1999)。

(二)民營化的定義與目的

關於民營化的定義,詹中原(1993)歸納整理各專家學者之論述,

認為Savas 對民營化理論的論述最為周全。Savas(1992)將民營化定義 為「民營化就是在各類公共服務及資產所有權上,政府角色縮減,私部 門角色增加。」此外,Savas 更進一步說明民營化對政府而言,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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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重點及工作內容有所轉變,政府應增進規劃、監督及評估等政策之 能力,而政策執行以及公共服務則轉由民間提供。因此主張民營化應該 有以下三個特性(引自詹中原,1993):

1. 民營化之公共責任乃由政府承擔,而轉移的僅是民間所展現的績效。

2. 政府角色減少,但絕無法消失。

3. 唯有政府的能力及效率,才能保障民營化之成功。

歸納上述學者對於民營化的解釋可以得知,民營化的主要精神在私 人部門(包括營利與非營利)對於公共服務的參與(詹中原,1997)。

任何有關政府減少直接涉入生產或提供財貨與服務,並有助於提升行政 效率與品質之作為,均可稱為民營化。

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推動迄今,已有26家公營事業完成移轉民 營(洪德生,2002),行政院於民國78年所提出的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政 策宣告中,依當時「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所提出之報告,明 確揭示我國之民營化目的有下列四項(邱淑娟,1995):

1. 增加事業經營自主權,以提高經營效率

由於行政機關對公營事業之管理重防弊而少興利,使得公營事業在 經營方面受到層層法規之束縛,經營缺乏彈性,競爭力遠不及民營企 業。為達公營事業經營合理化而在現行之體制內改革,就現階段而言,

確實困難重重。民營化的實施可有效降低干預與束縛,是促進公營事業 經營合理化,提高經營績效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2. 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藉以提升昇生活品質

近年來政府支出大幅增加,在稅收無法充分供給需求的情況下,藉 由將部分公營事業股權移轉民間,所得資金作為公共建設的財源,以支 付龐大的財政支出。

3. 吸收市場過剩資金,紓解通貨膨脹壓力

民國70年代持續數年的大量出超,導致國內貨幣供給額快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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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流動資金充斥,造成通貨膨脹之壓力。因應此一情勢,行政院經建 會乃明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希望藉由公股之釋出,吸收民間流動資 金,舒緩通貨膨脹之壓力。

4. 增加資本市場籌碼,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以健全資本市場之發展 由於國內資本市場籌碼有限,投資的管道不足,容易造成人為炒 作、加重投機風氣,間接影響社會安定。藉由民營化釋出公股,可增加 民間投資機會並吸收國內過剩流動資金。

由此可知,民營化就是在各類公共服務及資產所有權上,政府角色 縮減,私部門角色增加(詹中原,1993;Savas, 1992)。而我國民營化 的目的則是以妥善應用公私資源與活化政策執行的方式,降低財政赤字 並提升政府之效能。

(三)民營化的種類

民營化實施的種類受民營化的動機與目的影響甚大,最後也會影響 實施的成效。針對民營化種類的論述,各專家學者的觀點並不相一致。

Savas(1992)將民營化種類分為「撤資」(divestment)、「委託」(delegation)

及「替代」(displacement)三種類型(引自詹中原,1993),分述如下,

並整理如表2-1-1:

1. 撤資

將公營事業或資產以出售(sale)、無償移轉(free transfer)及清理 結算(liquidation)等策略移轉民間。出售及無償移轉之對象可以是事 業機構之現有員工、產品之使用者或服務對象、社會大眾,以及市場上 現有之其他私人企業,或事業機構原有之所有人(prior owner)。而對於 經營績效不佳之公營事業,則可用削減預算、關閉工廠、以及出售資產 等方式退出市場,以達原有市場中民營企業佔有較大比重之目的。

2. 委託

將政府所提供的財貨與公共服務,部分或全部委託民間辦理,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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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仍負有監督之責任。委託細分為下列五種方式:

(1)簽約外包(contract out)

政府將部分貨品或服務以簽訂合約方式委請民間提供辦理。

(2)特許權(franchise)

政府將如水電、瓦斯及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權轉交給私部門,保留「價 格率之核准權」,而由使用者付費。此經營權涉及公有範圍(public domain)之租用,如公車路線之特許,廣播頻道之使用及公共資產之租 借等。

(3)補助(grant)

政府利用免稅、低利貸款或直接補助,形成吸引私人部門參與經營 之誘因。

(4)抵用券(voucher)

由政府發給合於資格之民眾,並只能用於消費某種貨品(例如食 物、房租)。社會福利救濟多以此種方式實施。

(5)強制(mandate)

由政府以命令方式要求私部門支付強制性之服務,例如失業保險金 即是由私部門為政府分擔或共同承擔若干社會安全責任。

3. 替代

民間企業察覺到社會大眾對政府所提供的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於 是民營企業取代政府提供該項符合大眾需求的生產或服務。替代又有以 下三種模式:

(1)功能不足之替代(displacement by default)

例如民間保全公司便是因為社會治安日趨敗壞、政府警力不足而產 生,替代原公部門提供維持社會秩序之服務。

(2)退離之替代(displacement by withdrawal)

因為私人企業規模與市場佔有率的逐漸擴張、成熟,公部門因而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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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規模及降低資源之投入,給予私人部門發展空間,以利私有企業發 展,因應經濟進一步發展之需要。

(3)解制之替代(displacement by deregulation)

經由法令之修訂,開放允許私人企業進入原本政府公有獨占之市場 參與競爭。

表2-1-1 民營化之類型及方式表

類型 方式 備註

(1)出售

A. 員工

B. 使用者/服務對象 C. 公開上市

D. 私人買方

(2)無償移轉

A. 員工

B. 使用者/服務對象 C. 社會大眾

D. 原所有人(歸還)

1. 撤資

(3)清理結算

(1)簽約外包

(2)特許權 A. 公有設施租用 B. 公有資產租借

(3)補助制

(4)抵用券 2. 委託

(5)強制

(1)功能不足

(2)退離 3. 替代

(3)解制

資料來源:引自詹中原(1993)。民營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之 分析,頁16。台北:五南。

Pirie(1988)則主張「民營化」應包括「自由化」與「解除管制」,

並將其種類與技術歸納為21種,如下表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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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Pirie的民營化分類表

1. 股票上市 8. 維護既有利益之移轉 15.抵用券

2. 出售部分股權 9. 使用者付費 16.設立民間相對團體 3. 部分資產出售 10.解制 17.允許需求壓力 4. 員工收購 11.鼓勵民間興辦 18.限制公有權利 5. 贈與員工 12.縮小規模 19.清理結算 6. 簽約外包 13.提升競爭機制 20.減產

7. 撤資 14.鼓勵放棄保護 21.私有替代權

此外,Pirie並指出民營化的最大優點在於將民間企業精神帶入政府 系統,並用創新的觀念來解決公共問題(引自莊美珠,1999)。

Kent(1987)則認為民營化是將原本由政府以低於或接近完全成本 價格(full-cost prices)所承擔之功能移轉給民間,並以市場價格或完全 價格來生產或提供服務。Kent將所定義的民營化形式分成以下四種類型

(引自詹中原,1993):

1. 出售政府企業(sale of government enterprises)

2. 簽約外包(contracting out)

3. 使用者付費(private payment)

4. 公共基金償付私部門服務(public funding of private services)

陳師孟等(1991)針對我國實施民營化的各種方式歸納出三大類,

分述如下:

第一類:公營事業出售或移轉公產及官股:

公產出售較不涉及經營權之變化。而股權出售有五種方式:

1. 募集(floatation)

2. 批售(placing)

3. 員工買斷(buy-out)

4. 同業併購(trade sale or merge)

5. 移轉或贈送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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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

授權民間代製或代理,公營事業退居第二線,不直接進入市場或提 供產品。此類之民營化模式有三種方法:

1. 「出租定期經營執照」或「分店設置執照」

2. 「簽約外包」(contracting out)

3. 抵用券(voucher)制度 第三類:調整立法並開放市場

民營化應包括市場及產業之民營化,將民間企業原則引入整體市 場,而非企業個體。此類又可細分為以下三種型態:

1. 「開放管制」(deregulation)或「自由化」(liberalization)

2. 「公營產業」減量與「清算」(liquidation)

茲歸納以上學者所提之民營化種類整理如下表2-1-3:

表2-1-3 民營化種類歸納表

學者(年) 民 營 化 的 種 類

Savas

(1992)

1. 撤資

(1)出售;(2)無償移轉;(3)清理結算 2.委託

(1)簽約外包;(2)特許權;(3)補助制;(4)抵用券;(5)

強制 3.替代

(1)功能不足;(2)退離;(3)解制

Pirie

(1988)

1. 股票上市 2. 出售部分股權 3. 部分資產出售 4. 員工收購 5. 贈與員工 6. 簽約外包 7. 撤資

8. 維護既有利益之移轉 9. 使用者付費

10. 解制

11. 鼓勵民間興辦

12. 縮小規模 13. 提昇競爭機制 14. 鼓勵放棄保護 15. 抵用券

16. 設立民間相對團體 17. 允許需求壓力 18. 限制公有權利 19. 清理結算 20. 減產

21. 私有替代權

(10)

Kent

(1987)

1. 出售政府企業 2. 簽約外包 3. 使用者付費

4. 公共基金償付私部門服務

陳師孟等

(1992)

1. 公營事業出售或移轉公產及官股

(1)募集;(2)批售;(3)員工買斷;(4)同業併購;

(5)移轉或贈送股權 2. 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

(1)「出租定期經營執照」或「分店設置執照」;

(2)「簽約外包」;(3)抵用券制度 3. 調整立法並開放市場

(1)「開放管制」或「自由化」;

(2)「公營產業」減量與「清算」

由表2-1-3可知,各學者對於「民營化」種類之主張雖各有不同,然 而「簽約外包」卻是一致的共識,足見其在民營化分類中的代表性。

綜上所述,所謂民營化的方式應包含兩部分,一是「公營事業民營 化」---將公營事業出售或是將公有資產及官股的所有權移轉;二是「公 共服務民營化」(包括簽約外包、公辦民營)---將公共服務委託交由民 間經營及代理,而公營事業退居第二線,僅處於監督的地位。這兩種民 營化方式的最大差異在於公營事業之所有權是否移轉,以及公部門是否 仍有主導權。由第一類公營事業以釋股方式將所有權轉為民營後,其所 有權已由「公」下放為「私」,政府已無主導權;第二類公共服務民營 化是政府釋放某部份公共服務委託民間企業經營,政府公共所有權暫時 下放於民,特許經營一段期間後,所有權再移轉回政府(如下表2-1-4),

兩者之間有相當的差異(李宗勳,2002)。由此可知,民營化是實踐政 府再造的政策,而簽約外包與公辦民營只是民營化的其中一種模式,並 不等同於民營化(洪漢榮,2002)。

(11)

表2-1-4 公營事業民營化與公共服務民營化之差異表

所有權是否移轉 主導權的掌控

公營事業民營化 是 弱

公共服務民營化

(簽約外包、公辦民營) 否 強

(四)小結

為發揮市場機能、有效利用國家整體資源、提升國營事業經營效率 與國家競爭力,政府的再造與革新刻不容緩;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民國89年推動「政府再造計畫」,提出「公營事業民營化」、「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和「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等三大口號。由此可知,

民營化是實踐「政府再造」的一種方式與工具,是公營事業體質的轉變 與政府角色的調整。在眾多的民營化手段當中「簽約外包」則是最具代 表性、普遍性與重要性的方式。

總結來說,「民營化」是實踐政府再造的政策,而「簽約外包」是 民營化政策的其中一種模式;游泳池公辦民營就是用「簽約外包」的方 式將游泳池委託交由民間經營,也就是利用「簽約外包」的方式將公共 事務委託交由民間經營。除此之外,「簽約外包」、「公辦民營」與「民 營化」在本質上並不相同。本研究探討的主體為「公辦民營」,而「公 辦民營」又是由「民營化」的發展而衍生,所以在探討「公辦民營」經 營模式之前對於民營化的起源、定義與種類做一適度的瞭解,有其必要 性。再者,針對「簽約外包」與「公辦民營」此二類公共服務民營化模 式之異同,則必須進一步予以更明確之界定。

二、公辦民營

目前我國與公共事務委託民間經營相關的政策執行模式,其種類甚 多、項目繁雜,直接或間接與此民營化施行方式有關的專有名詞更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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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八門,例如「公辦民營」、「簽約外包」、「委託經營」等,造成一般民 眾認知上的差異與困擾。因此,如能將各相關專有名詞做一清楚詳盡的 解釋,對於委外政策的推動與執行將有正面、實質的助益。以下將由界 定「公辦民營」與「簽約外包」之異同著手,進一步瞭解公辦民營的特 性後,再據此確立本研究公辦民營之定義。

(一)「公辦民營」與「簽約外包」之異同

「簽約外包」泛指政府部門透過契約關係將部分貨品或服務委請民 間提供或辦理而言,也就是政府向另一團體或個人購買服務或約定提供 貨品給社會大眾之服務輸送方式(李宗勳,詹中原,1993;Korosec, 1993;Savas, 1992)。「簽約外包」強調的精神是私人部門對於公共行政 的參與,而非政府決策及責任的退離,蓋政府仍要承擔政策說服、規劃、

目標設定、監督指標擬定以及執行、評估、修正等持續運作的角色與功 能,然而國內實務界卻經常將「簽約外包」視之等同於「委託經營」(詹 中原,1997)。依據前文所述,Savas(1992)將「民營化」分為「撤 資」、「委託」及「替代」等三種類型,其中委託可再細分為「簽約外包」、

「特許經營權」、「補助制」、「抵用卷券」、「強制」等五種執行工具(引 自詹中原,1993),由此可知「簽約外包」只是「委託」民營化類型的 執行工具之一,故不宜將「簽約外包」與「委託經營」視之等同。

據此,詹中原(1997)再將「簽約外包」與「委託經營」做一明確 區分,指出兩者之差異在於「簽約外包」是以成本中心為考量,屬非營 利性質;而「委託經營」則是以利潤中心為考量,屬營利性質(如圖 2-1-2)。故一般「簽約外包」以政府所屬之非營利性行政業務為範圍,

例如違規停車拖吊、垃圾清運、公共安全檢查、違章建築拆除、公共場 所或貨品管理維護等秩序、安全與服務之維護與提供;其執行係以確保 服務品質、減低動支成本為主要考量。然而,「委託經營」的出發點則 是以利潤中心為考量,範圍包括營利性質之政府業務或貨品,例如大眾

(13)

捷運系統、停車場、體育場、觀光遊憩設施、橋樑、高速公路、醫院等 公有設施之興建與經營,通常須自負盈虧。

圖2-1-2 「簽約外包」與「委託經營」之區別圖

資料來源:詹中原(1997)。台北市政府行政管理之民營化研究---以委 託或外包為檢視範圍,頁9。台北:台北市政府研究考核委 員會。

歸納上述針對「簽約外包」與「委託經營」兩不同委外經營模式的 相關論述可獲得結論,「委託經營」雖然與「簽約外包」同屬委託型民 營化的其中一種方式,但兩者間卻在政府利益之考量上有著截然不同的 政策目標。因此,本研究探討之「公辦民營」可依據其營利性質與利潤 中心考量而將其歸類在委託型民營化的「委託經營」類型。

(二)公辦民營的定義

行政院研考會於《政府再造運動》一書中,明確表示未來我國政府 定位將走向「小而能、小而美」的精實政府;而其調整的過程將由四個 方向進行,包括「企業化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獎勵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與「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會,

2000)。而依據前文針對民營化的相關論述可以得知,以上四個政府再 委託型民營化

委託經營

非營利性質 (成本中心) 例如:違規拖 吊、拆除違章 建築等

營利性質 (利潤中心) 例如:公有停 車場、醫院公 辦民營等 簽約外包

(14)

造方向除了第一類「企業化政府」以外,後面三類皆涵蓋「公辦民營」、

「簽約外包」、「委託經營」等公共事務民營化的執行方式。再者,經由 審視陳師孟等(1991)與Savas(1992)所提出之民營化分類後可以發 現,「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兩種方式 均屬於民營化模式中的第二類「委託」或「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換 言之,「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乃由「公 營事業民營化」再分支而來;而本研究根據研究目的與研究主題「公辦 民營」,將針對「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委外經營模式作探討。

我國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的類型繁多,若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2001)以業務性質為化分標準,則從單純政府機關內部事務委外,

到政府釋出公權力完全委由民間執行,將可區分為以下政府業務委外四 大模式(如圖2-1-3),茲分別說明如下:

圖2-1-3 政府業務委外四大模式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001)。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 例暨契約參考手冊,頁7-14。台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民間參與程度

大小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模 式

機 關 內 部 業 務 委 外

行 政 助 手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行 政 檢 查 業 務

事 務 性 工 作 內部設施或資產

部 分 公 營 , 部 分 民 營 公 辦 民 營

初期公民合營,逐步民營 B O T

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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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關內部業務委外

係指政府機關將內部業務或設施委託民間辦理或經營,由政府機關 支付費用,民間受託者為其提供服務之方式。此類型因不涉及對外公權 力之行使,且民間參與行政行為的程度為最低,因此一般無須法律保留 原則之適用,只需遵守法律優位原則,即在不違反上位法令規定下,機 關可將此項業務委外辦理。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再分為兩類:

(1)內部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

如機關之清潔工作、訓練服務、資訊維修與服務、車輛維護、警衛 保全等事項。

(2)內部設施或資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如餐廳、福利社等,為機關員工提供服務,有盈餘尚可分配福利金。

2. 行政助手

係指政府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委託民間協助執行部分機關業 務。此模式實際職務遂行之責任仍為機關本身,民間之角色乃提供專業 技術、人力與設備,機關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向民間購買勞務,

尚未涉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例如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路邊停車場收費 業務、胸部X 光普查、糾紛協調、警局筆錄之錄音繕寫、監看電視節目 及廣告、兩岸人民事務等。

3. 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

係指行政機關將本應由機關本身親自執行,可為人民提供服務之設 施資產或業務,委託交由民間經營管理。而公共設施服務委託民間經營 模式又可因政府與民間經營權及資產設備所有權的擁有程度之不同而 有不同的委外型態。除了政府本身完全擔負起提供服務的情況不屬於委 外辦理外,依政府與民間的委託關係可再分為以下五類:

(1)部分公營、部分民營

政府提供建物設備,由政府與民間共同經營提供服務之型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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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之運用,可以採「時間共享、空間共享」或「專有時間空間」的方 式將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採行「時間共享、空間共享」方式的案例 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另外,採行「專有時間空間」方式的案例如高雄 市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其他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海洋生 物博物館、台大實驗林等都是政府與民間合作經營的範例。

(2)公辦民營

政府提供土地建物及設備等既有基本設施,委託民間經營,民間業 者享有業務執行權力,亦完全承擔提供公共服務之業務經營功能以及提 升效率與效能的責任;政府則除擁有原先所提供的土地、建物等硬體之 所有權,並負有監督與目標達成的責任。此外,在某些個案中,政府機 關不但不需撥款補助,還可在委託期間內收取租金或權利金或回饋金,

獲得持續性資金收入,對政府財政助益頗大。國內目前較成功的案例有 台北市萬芳醫院、高雄縣立鳳山、岡山醫院等委外經營模式。而游泳池 以「公辦民營」模式委外經營,除台北市以外尚有台中縣沙鹿鎮公共造 產游泳池、嘉義縣民雄鄉立游泳池、台南市運動場(包括棒球場、游泳 池)、台南縣官田鄉體育公園游泳池、台南縣佳里鎮立游泳池、高雄縣 茄萣鄉公共造產游泳池、以及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等同為此類型。

(3)初期公民合營,逐步民營

政府提供現有土地建物設備甚至人力,尋找適合的民間業者先行合 作經營,再由政府以土地等資產折價入股,或直接由政府出錢與民間業 者合資,逐步轉向民營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經管。民營企業常以公司型態 成立,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過程常採取如此的方式,例如經濟部的中 鋼公司、退輔會的榮民氣體製造廠等;若為非營利組織性質,則多以財 團法人各種基金會的運作模式為之,例如「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 會」、「國家文藝基金會」等。

(17)

(4)特約興建營運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此即所謂的「興建、經營、移轉模式」,亦簡稱為「BOT模式」,是 一種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的典型模式,主要內涵係指政府對於公共建 設或服務進行規劃,並協助所需土地取得(地上權設定),由民間公開 競標,得標者辦理細部計畫,執行工程興建,以及興建完成後擁有特定 期限內繼續經營該設施的特許權(concession or franchise),民間以營運 所得作為投資報酬,俟營運期滿後再將設施與資產移轉給政府,政府後 續可以收回自行經營或再發包給民間經營。國際間比較有名的案例包括 香港東區過港隧道、英法海峽隧道、曼谷第二高速公路;我國部分則有 交通部觀光局的墾丁凱撒國際觀光飯店、墾丁福華飯店、以及南北高速 鐵路等。

(5)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

此即前面所提機關不提供土地建物等設施及設備,惟為執行公共服 務政策,以購買勞務(經費補助或特許)方式委託民間提供服務。例如 政府選擇民間經營良好的老人安養中心,利用其現有建物設備及人力,

僅對其經費補助,並要求其履行老人公費養護醫療等政策目標;或者對 承接居家照護之民間機構予以財務上之經費補助,提高民間承接意願,

政府以少許經費,即可完成原本需耗費許多人力之社會福利服務。

4. 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

係指政府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如管制、查驗等),針對個別事件 委託民間蒐集、查察、驗證,據以認定一定事實是否符合規定所作之檢 查行為。例如建築物安全檢查、汽機車檢驗、商品檢驗、勞動安全檢查

、消防安全檢查、水資源檢查、工廠檢查、衛生檢查、金融檢查、汽機 車駕照考驗、各種技能檢定、各類產品安全試驗等。此類業務因行政機 關缺乏人力,又因民間有充分專業技術人員或團體可以承擔檢查業務,

配合行政機關嚴格之監督,並給予人民充分之救濟管道,則可兼顧政府

(18)

精簡人員及達成便民之效果。行政檢查係由民間專業機構或人員代替政 府執行檢查業務,執行過程完全委由民間負責,政府甚至無需負擔費用

,是委託民間經營程度頗深的一種方式。

由以上的整理可知,「公辦民營」屬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四大類 型「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的其中一類,而其民間參與程度則較「部 分公營、部分民營」大;而比「初期公民合營,逐步民營」、「BOT」與

「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小。

此外,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編印的《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作業手冊》,「公共服務外包」係指機關對外委託民間提供服務類型中之 公有財產經營管理(含公有財產、公共設施)及社會福利服務(含啟智 中心、居家看護)得合併處理,並以「公辦民營」稱之,此即政府業務 委託民間經營的定義(行政院經建會,1999)。「公辦民營」又稱為「公 設民營」、「公有民營」、「官辦民營」等,指公部門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資 產或是代為提供服務,故也稱作「委託經營」。

而《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手冊》再將公辦民營的範圍界定為 兩類(行政院經建會,1999):

1. 有關將現有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私人)經營管理 並收取回饋金或權利金,同時受託之民間業者自負盈虧並負公有財產保 管維護責任。

2. 政府不提供土地及建物,僅委託民間提供服務(特許經營)。其中對 具有明顯社會公益色彩或受託人願出資改善原有設施,經核定確能提升 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就其業務性質或個案另給予補助。

「公辦民營」其主要的意義係指政府透過契約的方式,委託民間機 構或團體代替政府執行部份工作。在所有權及經營權分離的前提下,由 政府與民營機構簽訂營運契約書,所有權仍為政府所有;經營權則屬民 營機構所有,含人事、財務及採購等自主權,但必須自負盈虧,政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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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居第二線負監督之責任(李雅櫻,2000)。再者,以「公辦民營」作 為政府公部門和私部門合作模式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政府部門缺乏專業 人才及傳送服務的經驗,並且在時代快速的變遷與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性 和複雜性的情況下。基於此二因素的考量,政府為了避免本身無效率,

因此利用「公辦民營」的合作模式作為服務傳遞之途徑(王仕途,1999)。

總結以上所述,「公辦民營」是政府業務委外的其中一種方式,屬

「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類型。而「公設民營」、「公有民營」、「官辦 民營」或「委託經營」皆為「公辦民營」之同義詞。目前政府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的計畫方案中,主要目的均在鼓勵各行政機關引進民間資源、

借重民間專業人力,以完成政府公共業務之任務與功能,希冀提升服務 品質,並藉此降低財政赤字與行政成本。歸納以上公辦民營相關論點,

本研究採李雅櫻(2000)之論點,將公辦民營定義為:「政府透過契約 方式,將部份或全部公共服務,委請民間企業代為經營,所有權仍為政 府所有,政府僅承擔監督之責任,而受委託之民間企業具經營權,需自 負盈虧。」

(三)公辦民營的優點

針對政府業務公辦民營,蘇淑慧(1996)整理各專家學者之觀點提 出以下三項優點,分述如下:

1. 降低成本

從政府每年預算經費的編列上可以得知,沈重人事費用的開支是很 大的包袱。因此,政府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可藉此作人事精減、節 省費用,另可開創新的工作氣象及環境,並致力於服務品質及效率、效 益之提升。

2. 有效服務

政府部門太過正式化、科層化與著重形式之特徵,民眾常需經過繁 瑣的作業程序才能獲得服務,缺乏時效性與立即性常為人所詬病。相較

(20)

於民間機構的易於接近、專門化、彈性與競爭性,民間機構被視為較有 能力提供有效的服務,快速又便捷,並且具有活力。

3. 民眾參與

「公共」一詞的解釋乃指大眾之事,因此公共事務就是應該由所有 民眾共同參與,政府將公共業務以公辦民營的方式委託民間經營可讓有 限資源作為最好之發揮,促進民間力量的活絡,增強參與力量。

陳菊(1997)則以社會福利的角度提出政府委託民間辦理公共事務 的優點:

1. 避免政府部門過度擴張

運用民間既有組織,不必另行重複設置。

2. 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委託民間辦理,一來可以解決政府人力不足、員額增置困難的問 題;另一方面可降低政府人事、設施等經費支出,福利服務民營化通常 選擇已具備經驗或提供相同服務的機構辦理,公共部門可以省卻部分開 始(start-up)的經費。

3. 使服務使用者獲得效率、多元、可近性的服務

民間福利提供者彼此間良性競爭上所產生的效率,在政府部門難以 見到;而委託民間福利團體辦理可使福利服務分散化(decentralized),

使得資源較能擴展至需要群。

4. 增加民眾參與的機會

學者Percy認為,要解決政府所面臨之經費縮減和稅收短缺等困境,

政府部門勢必要擴大其公民參與層面,故提倡政府與民間合作的「共同 生產模式」(the co-production model),增加服務使用者更多的選擇權。

而民眾的參與更可突顯社會服務不是政府單方面的責任(引自林萬億,

1987)。

(21)

5. 促使政府部門革新

因政府部門與民間福利團體不斷的求新、求變的互動,及民眾參與 服務決策過程,促使公共部門以民眾服務導向為政策規劃方向,亦間接 促使公共部門對原有制度及程序重新探討。

王仕圖(1999)亦指出「公辦民營」的主要優點是可以增進社會福 利的效率,並且政府對經營者仍具有控制權,所以可確保私部門在福利 提供上是為公共利益為先,此外尚可利用私部門充分使用服務及私部門 較好的資訊及專業知識。

依據以上,政府將部分公共事務經營權委由民間經營,可藉由市場 競爭,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僵化的缺失(趙俊人,1997)。

此外「公辦民營」的實施,尚可增進民眾參與政府政策機會,擴張為民 服務深度與廣度,並充分利用私部門擁有較佳資訊能力與專業知識的優 勢,提供民眾最高水準之服務。

(四)小結

由文獻探討可知,在我國委託外包的方式分為兩種,包括「簽約外 包」,即委託提供服務;與「委託經營」,即為通稱之「公辦民營」,

本研究探討的委託外包類型則以「委託經營」為主要對象。「公辦民營」

屬於公共服務民營化類型的其中一種,多適用於體育休閒設施與社會服 務民營化的領域,是國內現階段政府業務委外經營化的主要提供方式。

「公辦民營」能有效降低成本、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妥善運用有限資源 並增加民眾參與公共事務機會。而本研究將公辦民營定義為:「政府透 過契約方式,將部份或全部公共服務,委請民間企業代為經營,所有權 仍為政府所有,政府僅承擔監督之責任,而受委託之民間企業具經營 權,需自負盈虧。」

(22)

三、公辦民營法源依據

詹中原(1993)於《民營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之分析》中 指出,「行政生產力的衡量,不能脫離經濟效率;而政策執行亦必須要 以法律為基礎」。「公辦民營」必須以依法行政作為業務推展依據,才 能避免落入圖利他人或利益輸送之口實(洪漢榮,2001)。由此可知,

法律的依循是公辦民營政策中非常重要的基礎。

依據《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手冊》所訂定公辦民營適合之委 託經營項目與執行步驟,其中政府機關可依據下列所述之業務特色決定 是否採行公辦民營(行政院經建會,1999):

1. 自償性(收益性)

該項業務有收益,可自償。

2. 專業技術之需求

該項業務之執行需專業技術及特殊人力,由政府經營不符合效益。

3. 社區性、福利性

該項業務雖然收益不多或沒有收益,但可透過民間認養或由政府補 貼以借重民間提供服務、提昇經營效率。

4. 急迫性

該經營服務有急迫需要,但由於政府資源有限,難以立即提供該項 服務者。

5. 原有員工之安置

原政府機關經轉化為委託民間經營後,主管機關可將原辦理該項業 務的員工,留用一、二位,訓練成管理人員,藉其對業務的熟悉度,以 利日後監督、管理,其餘員工則協助轉任其他單位服務,或鼓勵提早退 休等方式處理。

藉由《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手冊》,公部門獲得公辦民營委 外經營與否之評估標準,然而,為確保公辦民營政策實施之時效性與公

(23)

平性,更需進一步釐清公辦民營相關法令條文。

民國87年以前,因無共同且單一依循之法律,故大部分委外經營的 運動場管設施,皆由公部門直接遴選邀聘委託單位(台北市政府,

2003)。目前我國公立運動場館設施辦理公辦民營,主要法源依據為民 國87年公佈的「政府採購法」及民國89年公佈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而台北市政府為貫徹委託作業的實施,亦於民國87年訂定「台 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公共政策若要順利的執行,明確詳 盡的法令條文絕不可少,而認識法律、引用適當正確的法律條文更是關 鍵。故此,就上述三部與公辦民營相關的法規作以下整理:

(一)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的形成,葉靜華(2002)在《從 WTO架構下論我國政府採購之因應》中指出,政府採購法是為了配合我 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必須需開放政 府採購市場給其他會員國,而簽署的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採購法將以往與政府採購有關的相關規範加 以通盤檢討暨修訂,並於民國87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

一○五七四○號令制定公布。

採購法第二條條文指出,「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產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此亦包括文化體育相關事業 之委外經營。然而條文中對於公有財產委託民間單位經營的相關規定並 未能有詳細的界定,因此採購法對於公辦民營的推動主要乃以綱要宣示 的作用居多,具體運作內容則相對缺乏。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復於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三二九一○號令 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促參法第三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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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項明訂運動設施為公共建設之一,係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 設;並在條文中對於民間機構之定義、主管機關、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 設之方式、契約記載、用地取得及開發、融資及租稅優惠、申請及審核、

監督與管理等。據此公部門辦理運動設施公辦民營得到十分明確之立論 根據。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98)出版的《法治再造作業手冊》中指 出,促參法的立法基礎是本著「民間最大的參與」及「政府最大的審慎」

兩大原則,兼顧維護公共利益與落實民間參與之機制,合理規範政府與 民間機構雙方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以期營造一個雙贏的投資環境。

促參法強調申請及審核作業以公平化、透明化及責任化為原則,並 將公共工程分為「政府規劃案」與「民間自行規劃案」。政府規劃案的 執行分為六個階段:先期作業階段、公告階段申請與審核階段、議約與 簽約階段、興建與營運階段、移轉階段。民間自行規劃案的執行,則需 民間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興建、營運財物等計畫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政 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核通過後,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政府所核定的 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最後與政府簽訂投資契約 後,始可依法興建、營運(行政院經建會,1998)。

由上述可知,專為促進民間參與政府政策而制訂的促參法,內容涵 蓋遍及所有公部門可以委外經營的層面,並由始至終詳細確立各流程的 執行程序與步驟,為公辦民營的委託民間經營政策奠定明確詳實的法源 依據。

(三)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7年9月10日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八 七○六四二四八○○號令訂頒公佈「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 法」,作為管理機關辦理市有財產委託經營之依據。其中第四條條文,「市 有財產得提供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在教育文化類包括:幼稚園、兒童

(25)

遊戲場、博物館、動物園、運動體育設施、社會教育機構等。」由此可 知,游泳池所屬的「運動體育設施」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經營管理。而 在第七條有關委託計畫內容中,明定委託作業要點,對於回饋金與權利 金、收費標準、申請與審核、契約事項與監督管理等,都在條文中有明 確規定,使之成為臺北市政府所屬運動場館設施公辦民營的最重要法源 依據。

為有利各機關推動辦理委外業務,節省人力及財政支出,台北市政 府財政局於民國90年8月編訂《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作業手 冊》,將委託民間經營的相關法令、委託經營執行步驟以及委託經營之 監督管理,以及委託經營之事前評估、流程及案例等事項,彙整提供市 府機關及學校參考(臺北市政府財政局,2003)。截至民國93年12月31 日止,台北市共有15個機關145個已(將)委託民間經營案件,較民國 88年的9個機關62個案件逐年成長中。

以下就「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台北市市 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三部辦理公辦民營的法規,依其內容、目的、

視野、範圍、財務結構方式及優缺點,彙整各法規的重點與比較其異同。

如表2-1-5:

(26)

表2-1-5 採購法、促參法與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比較表 政府採購法 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

台北市市有財產 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目 的

1. 建 立 政 府 採 購 制 度

2. 依 公 平 公 開 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

1.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水 準

2. 加 速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3.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建設

1. 增 進 市 有 財 產 營 運效益

2. 加 強 台 北 市 市 有 財產之管理

視 野

為加入WTO的協定 而產生(國際性)

因應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而定(台灣本土)

為管理台北市市有財 產而訂定(地區性)

範 圍

1. 業 務 : 工 程 、 勞 務、財物

2. 受委託者:法人、

公司行號、自然人

1. 業務:公共設施之 規劃、營建、經營 2. 受委託者:法人、

公司

1. 業務:市有財產之 委託經營管理 2. 分 一 般 性 及 公 益

性委託 財

務 結 構

公部門出資補助比例 的彈性大,亦可全額 補助

公部門出資補助不可 多於受託機構資本額 20%

公部門基本上不給予 任何經費補助,並收 取回饋金,但公益性 委託除外

公 私 關 係

公部門可視為標的物 買方,私部門為賣方

(平等的契約關係)

合夥合作精神 政府招商或民間提案

(平等的契約關係)

因收取回饋金,產生 類似租賃的關係,但 仍有監督之責

(平等的契約關係)

法 規 優 點

招標及決標的組合 方式多,彈性大

用地之徵收、變更

、開發、公有租賃 融資及租稅優惠

專 為 委 託 經 營 案 所 設計,並且配合政府 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 資料來源:蔡珊珊(2003)。博物館公辦民營以委託基金會營運模式之

研究--以台北當代藝術館為例,頁60。未出版之碩士論文,

南華大學美學與藝術管理研究所,嘉義。

(27)

(四)小結

由表2-1-5可知,上述三項法規對於政府機關公辦民營委外的作業執 行皆有所規範,均可作為公辦民營政策實施的法源依據。然而此三項法 規在視野、範圍及公私部門間的關係上仍有若干差異。「採購法」為因 應加入WTO而制訂,具國際觀、牽涉層面廣泛,公私之間的關係平等但 如同買賣雙方,立場明確。「促參法」是為民間參與政府政策而設計擬 定,範圍擴及所有可以委外經營的機關,並訂定各程序進行之規範,公 私關係除平等互利以外還有合夥之精神。台北市為確立公辦民營作業之 規範而誕生「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視野範圍限於台北 市所轄之公家機關財產,公私部門間的關係雖然亦是平等,但由於台北 市政府有監督受託民營業者的權利,因而雙方有類似租賃的關係。

(28)

第二節 台北市公辦民營室內溫水游泳池經營現況

一、台北市公辦民營實施現況

以台北市各機關辦理公辦民營的現況而言,截至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止,共有15 個機關,145 個已(將)委託民間經營案件(如表 2-2-1),

其中以社會局的67 個案件最多,文化局的 15 件居次;與民國 88 年的 9 個機關 62 個案件相比較,委託民間經營案件的數量每年持續穩定的成 長中。以民國 91 年度為例,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原有業務委託給民間業 者經營管理,除了增加為民服務的項目並提升品質以外,每年尚可節省 約32 億餘元的經費及 4,126 人次的人力。此外,藉由委託經營服務之市 民人數達到553 萬人次,並吸引帶動民間投資 2 億 2 仟 7 佰萬元,同時 創造、增加民間業者商機估計達到44 億 4 仟萬元(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2003)。

(29)

表2-2-1 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民間經營案件統計表

92 年 11 月 單 位 89 年

3 月

89 年 11 月

90 年 11 月

91 年

12 月 已委託 案件

將委託

案件 小計 比例 社會局 47 51 60 64 61 6 67 53.18%

市場

管理處 4 10 10 10 10 0 10 7.94%

公園處 4 4 5 6 7 0 7 5.56%

教育局 1 2 2 2 2 0 2 1.59%

勞工局 1 2 2 2 5 3 8 6.35%

文化局 1 2 4 15 12 3 15 11.90%

建設局 1 1 1 1 2 0 2 1.59%

環保局 - 1 1 1 1 0 1 .79%

民政局 - 1 1 1 0 3 3 2.38%

衛生局 2 2 2 2 2 0 2 1.59%

原住民

委員會 - - 0 1 0 1 1 .79%

公管中心 - - 0 1 1 0 1 .79%

體育場 - - - - 1 4 5 3.97%

中山堂

管理所 - - - - 0 1 1 .79%

社教館 - - - - 0 1 1 .79%

大同

區公所 - - 1 - 0 0 0 .00%

公車處 1 - - - 0 0 0 .00%

合計

件數 62 78 89 106 104 22 126 100.00%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財政局(2003)。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 作業手冊,附表一。台北:台北市政府。

(30)

二、台北市游泳運動之發展

近幾年來台灣經濟成長、生活水準提升,民眾對於個人的健康以及 運動休閒娛樂空間的重視與日俱增。週休二日的實施使得人們的休閒行 為隨之改變,由以往的偶發性休閒逐漸轉變成每週的例行性休閒。在民 眾紛紛捨遠求近於都市內從事休閒活動的情況下,各式各樣適合在都市 內進行的休閒活動產業如雨後春筍般的進駐,其中包括:運動健身中 心、韻律中心以及室內溫水游泳池等。

台北市長馬英九在民國 90 年 9 月的市議會第八屆第六次大會施政 報告中,提出《全面提昇臺北市學生游泳能力方案》,希望五年內能達 成包括(1)提升學生游泳成效;(2)提升教師教學能力;(3)增加游 泳池數量;(4)落實社區資源共用;(5)提高各項游泳資源的數量比率 等五項預期目標;並且明確指出增加或改善游泳運動場地設施是當前欲 達到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與促進市民從事游泳運動目標刻不容緩的課題

(台北市政府,2001)。其中所謂的「改善」,除了場地設備的汰舊換新 以外,更要將室外的冷水池改建成室內溫水游泳池,讓從事游泳運動時 不要侷限於春、夏兩季,降低從事游泳運動的外在阻礙,提升游泳運動 人口與品質。此乃根據台北市夏季開設游泳班的經驗,發現室外冷水游 泳池使用率最低的時段集中在上午 10 時至下午 2 時,肇因於從事游泳 運動的民眾怕被曬黑,致使室外冷水游泳池的使用率只有室內溫水游泳 池的三分之一。因此,馬市長自民國 87 年就任開始,便致力於興建室 內溫水游泳池;到民國93 年 5 月為止,共已增加 43 座溫水游泳池,其 中有 17 座是新設,其餘皆由舊有冷水池改建為室內溫水池,目前仍有 22 座冷水改溫水的游泳池正發包興建,預計今年底室內溫水游泳池將從 原先的38 座,增加為 60 座(台北市政府,2004)。

此外,台北市政府在民國 90 年頒佈的《臺北市體育白皮書》中亦 指出,為促進市民培養休閒活動習慣、增進社區交流,各行政區將至少

(31)

興建一座市民運動中心(台北市政府,2001),中心內設置各種運動休 閒設施,而溫水游泳池則為規劃中必備的設施。根據台北市立體育場的 規劃,民國 93 年預定有士林、信義、萬華三個行政區的運動中心將陸 續辦理設計發包及動工。而松山、大同、文山三個行政區的運動中心則 可望在民國 94 年展開相關作業。而現有的兩座運動中心中,中山運動 中心是台北市也是全國第一座的社區運動中心,從民國 92 年 3 月底成 立至今,已有超過 47 萬人次使用。中山運動中心經由台北市興建完工 之後,以公辦民營方式委託交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經營,不但為台北 市降低市府開銷、增加財政收入,其經營效能更深獲大眾好評(台北市 政府,2004)。由民眾熱烈參與、共襄盛舉的情況可以知道,人們的休 閒需求政府確實有必要加以重視,而高品質、低消費的運動休閒場所也 絕對可以吸引民眾上門。

目前台北市轄內的游泳池數量共 171 座,其中包括學校游泳池 92 座、民營游泳池 58 座及公有游泳池 21 座。而公有的 21 座游泳池中,

有17 座公園游泳池、2 座運動中心游泳池與 2 座公立游泳池。除了青年 公園游泳池是以「改建-經營-移轉(ROT)模式」委託民間經營以外,

其餘20 座游泳池皆是以公辦民營的模式委託民間業者經營管理。17 座 公園游泳池中,新生公園游泳池是台北市公園處設置的首座溫水游泳 池,完工後以公辦民營方式由民間業者雅全體育事業有限公司得標接手 經營,並於民國 91 年 2 月 9 日正式開幕啟用(台北市政府,2002)。

台北市長馬英九亦表示,像新生公園這樣以公辦民營模式建設經營的溫 水游泳池,並不需要動用市府太多的人力,還可以收取權利金,讓市府 有更多的資源為市民帶來更多的健康與活力(台北市政府,2002)。在 台北市現有的 20 座公辦民營游泳池中,新生公園、玉泉公園、中山運 動中心與北投運動中心皆屬室內溫水游泳池(如表2-2-2、2-2-3),因此 全年皆可以對外開放使用,除此之外還附設蒸汽室、烤箱、SPA 水療與

(32)

三溫暖等先進設備,讓台北市民一年四季均能夠享受高品質、低價格的 運動休閒活動,對於提高台北市民生活水準、促進身體健康與提倡台北 市運動休閒風氣都有相當大的幫助。

表2-2-2 台北市各行政區公有游泳池一覽表

行政區 游 泳 池 名 稱 經 營 模 式 備 註 士林 克強、前港

大安 玉泉 南港 玉成 中正 市立東門

中山 新生、榮星、中山運動中心 內湖 碧湖、大湖

文山 木柵、椰城、萬芳、市立景美、

北投運動中心

北投 七虎、復興、丹鳳、陽明山前山 松山 三民

公辦民營

萬華 青年 改建-經營-移轉

市立東門 游泳池目 前正進行 改建為中 正區運動 中心工程

表2-2-3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案件明細摘要表

單 位 委 託 經 營 名 稱 受託單位 委託經營期間 備註 青年公園付費使用設施 溢登體育事

業有限公司 91.05.01-96.04.30 圓山公園管理所

付費使用設施

東尼體育事

業有限公司 9.05.01-93.04.30 青年公園高爾夫練習場 九禾實業

有限公司 91.05.01-96.04.30 新生公園溫水游泳池

付費設施

雅全體育事

業有限公司 91.03.01-96.02.28 公園處

玉泉公園溫水游泳池 溢登體育事

業有限公司 已簽約

中山區市民運動中心 中國青年

救國團 已簽約

北投區市民運動中心

台北中華基 督教青年會

(YMCA)

已簽約 市立體

育場

臺北市一萬五千席體育館 計畫中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財政局(2003)。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 作業手冊,附表三。台北:台北市政府。

(33)

三、台北市公辦民營室內溫水游泳池經營現況

(一)新生公園游泳池

新生公園游泳池是台北市公園處設置的首座溫水游泳池,完工後以 公辦民營方式由民間業者雅全體育事業有限公司得標接手經營,並於民 國 91 年 2 月 9 日正式開幕啟用。新生公園游泳池位於民族東路與吉林 路交叉口,游泳池四周的景觀設計結合週邊的公園綠地,並採有頂蓋的 採光建築設計,游泳池長25 公尺、寬 15 公尺、深 1.2 至 1.4 公尺,共 有七個水道,可說是在考量光線、空氣流通性下設計的室內溫水游泳 池,使這座溫水游泳池兼具絕佳的視野及開放式的空間。除此之外,為 了方便身心障礙者使用,游泳池硬體設計上也規劃出無障礙廁所、更衣 室及身心障礙者坡道與入水設施,希望以貼心的服務,增加及鼓勵身心 障礙者的運動意願(如表2-2-4)。

承造的建築師也表示,新生公園游泳池特別比照外國規格水準的清 潔衛生設施。日後,新生公園除了這座溫水游泳池之外,還要興建網球 場、健身房以及一條500 多公尺的跑步專用道,連結隔壁的迷宮花園,

使之成為一座運動公園,把社區居民的活力健康找回來。市長馬英九並 表示,新生公園溫水游泳池採取公辦民營委外經營的方式,不需要動用 台北市政府太多的人力,此外還可以收取權利金,讓市府有更多的資源 為市民帶來更多的健康與活力(台北市政府,2002)。

(34)

表2-2-4 新生公園游泳池基本資料表

電話 (02)2592-8632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三段105 號(新生公園內)

主管單位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圓山公園管理所)

委外單位 雅全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主體 室內溫水游泳池一座(25 公尺×15 公尺×1.2∼1.5 公尺)

場館設施

附屬 男女廁所、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間

場次名稱 開放時段 備註

早泳場 05:30∼07:30 07:25 清場 上午場 08:00∼12:00 11:50 清場 下午場 12:30∼17:00 16:50 清場 時

段 安

排 晚場 18:00∼23:00 22;40 清場

票券種類 價格 備註

全票 110 元 單次單時段使用

半票

(優待票)

80 元(學生、軍警、榮民、台北市

政府退休人員) 單次單時段使用

早泳票 50 元 單次單時段使用

老人票 55 元(65 歲以上) 單次單時段使用 老人早泳票 25 元(65 歲以上) 單次單時段使用 全票月票:2,600 元 不限本人,半年期 半票月票:1,900 元 不限本人,半年期 早泳月票:1,200 元 不限本人,半年期 月票

(30 張)

老人早泳月票:600 元(65 歲以上) 不限本人,半年期 票

券 種 類

年票 12,000 元 限本人,一年內不限

使用次數與使用時段

(35)

(二)玉泉公園游泳池

玉泉公園是台北市首座全區無障礙的多功能溫水游泳池。依據台北 市公園處資料,玉泉公園溫水游泳池位於台北市火車站附近的「台北車 站特定專用區」並鄰近台北縣市交界處,交通四通八達。總樓地板面積 約 3,125.5 平方公尺,擁有的設施包括溫水游泳池、活動廣場、陽光草 坪、兒童遊戲場與林蔭廊道。而室內溫水游泳池的主體設施部分,則包 含25 公尺 15 公尺 6 個水道的溫水池、由各式湧泉、噴泉、氣泡按摩組 合而成的水療按摩池、兒童戲水池、男女蒸氣室及烤箱、更衣室、親子 廁所,以及專為殘障人士設置的行動不便入水椅、入水斜坡道、扶手等 無障礙設施;此外,還設有醫護室、餐飲部以及26 個汽車停車位與 72 個機車停車位,是目前台北市功能最完善的一座公園溫水游泳池(如表 2-2-5)。

在游泳池的規劃階段,市長馬英九也曾提出建議,包括游泳池水道 每5 公尺增設距離標示,利用標距、數字來提高民眾的成就感;以及邀 請身心障礙團體參與游泳池的動線設計,讓這座溫水游泳池不僅擁有湧 泉、噴泉、水療等設備,還能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讓身心障礙者在 使用上更加方便。

玉泉公園溫水游泳池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4 日正式開幕啟用,開放 時間為上午5 時 30 分至晚間 9 時整,全票 110 元,優待票 80 元,老人 與早泳另有優待,可同時使用游泳池、水療及三溫暖各項設施(台北市 政府,2004)。

(36)

表2-2-5 玉泉公園游泳池基本資料表

電話 (02)2556-2539

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二八號(玉泉公園內)

主管單位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圓山公園管理所)

委外單位 溢登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主體 室內溫水游泳池兩座,中池:25 公尺×15 公尺×1.1∼1.4 公尺;兒童戲水池:12 公尺×10 公尺×.5 公尺 場館設施

附屬 SPA 水療池、男女蒸汽室、男女烤箱、滑水道

、男女廁所、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間

場次名稱 開放時段 備註

早泳場 05:30∼07:30 07:20 清場 上午場 08:00∼12:00 11:50 清場 下午場 12:00∼16:50

時 段 安 排

晚場 17:00∼22:20

票券種類 價格 備註

全票 110 元 單次單時段使用

半票

(優待票)

80 元(學生、軍警、榮民、台北市 政府退休人員)

單次單時段使用

早泳票 50 元 單次單時段使用

老人票 55 元(65 歲以上) 單次單時段使用 老人早泳票 25 元(65 歲以上) 單次單時段使用 全票月票:2,600 元 不限本人,半年期 半票月票:1,900 元 不限本人,半年期 早泳月票:1,200 元 不限本人,半年期 月票

(30 張)

老人早泳月票:600 元(65 歲以上) 不限本人,半年期 全票年票:12,000 元

半票(優待票)年票:10,000 元

限本人,一年內不限 使用次數與使用時段 票

券 種 類

年票

早泳年票:7,000 元 限早泳時段

(37)

(三)中山運動中心游泳池

中山運動中心是台北市第一座也是全台灣第一座定位在社區型的 健康運動中心。外觀新穎的中山區運動中心,座落於中山北路二段巷 內,共興建地下三層、地上四層的建築物,地面層為半戶外開放廣場、

管理中心、棋藝室及會議室,二樓為體能健身中心、運動諮商、韻律教 室及社區教室,三樓為藝文活動場地兼球類及技擊場地,四樓為羽毛球 兼其他球類場地,地下一、二層為溫水游泳池,且附設有殘障入水座椅,

以及三溫暖、按摩池等設備(如表2-2-6)。

依據台北市立體育場表示,中山運動中心經營管理採取的是公辦民 營方式委託民間經營,並在民國92 年 1 月 15 日評選出中國青年救國團 作為經營單位。中山運動中心是台北市第一座社區運動中心,自民國92 年 3 月底成立至今,已有超過 47 萬人使用,可見民眾的確有相當大的 休閒運動場所需求,而高品質、低消費的運動設施也絕對能獲得大眾的 支持。

中山運動中心在台北市政府興建完工後,以公辦民營的方式委外經 營,在救國團的妥善經營之下,提供台北市民一個嶄新、高品質的活動 空間,休閒效能深獲大眾好評。開幕至今,中山運動中心已經成為時下 全民運動的聚會場所,每天使用量達3,000 人次,民眾必須排隊入場,

證明目前台北市政府公辦民營委外政策有十分正面的效益(台北市政 府,2004)。在市府財源逐年減少而市民運動中心經營成效顯著的情況 之下,市長馬英九指示研究以BOT 模式興建的可行性,以便節省經費,

此外更可以讓市民運動中心的興建維持一定進度(台北市政府,2004)。

(38)

表2-2-6 中山運動中心游泳池基本資料表

電話 (02)25811060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4 巷 2 號

主管單位 台北市立體育場

委外單位 中華民國救國團

主體 室內溫水游泳池兩座,25 公尺中池,兒童池 場館設施

附屬 SPA 水療池、男女蒸汽室、男女烤箱、滑水道

、男女廁所、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間

場次名稱 開放時段 備註

第一時段 06:00∼10:30 第二時段 11:00∼22:00 時

段 安

排 公益時段 08:00∼10:00 65 歲以上或持身心障礙手冊者免費

票券種類 價格 備註

全票 110 元 單次單時段使用

半票 (優待票)

80 元(學生、軍警、榮民、

台北市政府退休人員)

單次單時段使用

(公益時段以外時間)

老人票 50 元(65 歲以上

或持身心障礙手冊) 單次單時段使用

票 券 種 類

月票 1,500 元 限本人,一個月內,一天限用一次 回數票(30 張) 2,970 元 不限本人,半年期

(39)

(四)北投運動中心游泳池

北投運動中心於民國 93 年 6 月 26 日落成啟用,是繼叫好又叫座的 中山運動中心後,台北市政府設置的第二座社區運動中心。中心內預計 設置書報室、棋藝室、會議室、體適能健身中心、運動諮商、韻律教室、

社區教室、藝文活動空間、球類及技擊場地、羽毛球、其他球類場地以 及室內溫水游泳池,並附設殘障游泳設備,另有三溫暖、按摩池等附屬 設備(如表2-2-7)。

市長馬英九表示,北投運動中心將比現有的中山運動中心大兩倍。

以目前中山運動中心營運成效令人驚豔,每年使用人口突破 47 萬人次 的情形來看,他預計北投運動中心的使用率很快會突破這個水準,可迅 速帶動大台北北區的休閒運動風氣(台北市政府,2004)。

表2-2-7 北投運動中心游泳池基本資料表

電話 (02)2820-2880

地址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39 巷 100 號

主管單位 台北市立體育場

委外單位 台北中華基督教青年會(YMCA)

主體 室內溫水游泳池兩座,50 公尺大池;兒童池 場館設施

附屬 SPA 水療池、男女蒸汽室、男女烤箱、

男女廁所、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間

場次名稱 開放時段 備註

第一時段 06:00∼10:30 第二時段 11:00∼22:00 時

段 安

排 公益時段 08:00∼10:00 65 歲以上或持身心障礙手冊者免費

票券種類 價格 備註

全票 110 元 單次單時段使用

半票

(優待票)

80 元(學生、軍警、榮民、

台北市政府退休人員) 單次單時段使用 老人票 55 元(65 歲以上

或持身心障礙手冊) 單次單時段使用 票

券 種 類

月票 1,500 元 不限本人,60 天內,一天 限用一次,共可用30 次

(40)

第三節 運動參與行為

一、運動參與行為的定義

Caspersen, Powell 和 Christenson(1985)將運動(exercise)定義 為一種有計畫、有組織且重複性的身體活動(physical activity),主要目 的是增進或維持體適能(physical fitness)。身體活動是指經由骨骼肌作 用,消耗能量後所導致的任何身體移動;而健康體適能(health related physical fitness),美國運動醫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Sport Medicine, ACSM)1990年將其定義為一般人皆須具備的四種與健康促進有關的體 能指標,包括身體組成、肌力、肌耐力、心肺耐力與柔軟度。藉由運動 的參與可以提升體適能,良好的體適能對於生理、心理及社會三個層面 的健康皆有助益,不但能改善人的外表體態、幫助情緒控制更能有效延 長壽命,擁有比別人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接受各種挑戰、充分享受人生

(李蘭,1993)。

根據以上相關論述可以得知,運動參與行為(exercise participating behavior)是為健康之目的而以身體活動方式付諸實行的作為。本研究 之運動參與行為參考張正發(2000)、蕭淑芬(2002)以及戴良全(2002)

之研究,將其定義為「對於非競賽情境身體活動的一種參與行為,並且 以增進身體適能的任一功能為其主要或次要目的。」

二、運動參與行為與健康的關係

適度、規律的運動對生理及心理有實質的益處,並且有助於促進個 人健康(Powell & Paffenbarger, 1985),這樣的觀點已經被社會大眾普遍 接受。經由臨床實驗證實,醫療界人士亦贊同運動能促進健康並可作為 提升社會褔利的手段,也因為如此,參與運動可獲得的健康利益為人們 所認同,增進運動參與的動機(張正發,2000)。

數據

圖 2-1-1  政府再造的內涵圖  資料來源:江丙坤(1999)。 政府再造的觀念與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演講稿。上網日期:2003 年 11 月,網址: http://www.aproc.gov.tw/PK09/sld001.htm  一、民營化  (一)民營化的起源            面對要做的事無限,但能力有限的困境,政府部門的求生之道可歸 納為下列兩種方法(李宗勳,1997):  1
表 2-2-4   新生公園游泳池基本資料表  電話  (02)2592-8632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三段 105 號(新生公園內)  主管單位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圓山公園管理所)  委外單位  雅全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主體 室內溫水游泳池一座(25 公尺×15 公尺×1.2∼1.5 公尺)  場館設施  附屬 男女廁所、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間  場次名稱  開放時段  備註  早泳場 05:30∼07:30 07:25 清場  上午場 08:00∼12:00 11:50 清場
表 2-2-5   玉泉公園游泳池基本資料表  電話  (02)2556-2539  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二八號(玉泉公園內)  主管單位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圓山公園管理所)  委外單位  溢登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主體 室內溫水游泳池兩座,中池:25 公尺×15 公尺×1.1∼1.4  公尺;兒童戲水池:12 公尺×10 公尺×.5 公尺 場館設施  附屬 SPA 水療池、男女蒸汽室、男女烤箱、滑水道  、男女廁所、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間  場次名稱  開放時段  備註  早泳場 05
表 2-2-6   中山運動中心游泳池基本資料表 電話  (02)25811060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44 巷 2 號  主管單位  台北市立體育場  委外單位  中華民國救國團  主體 室內溫水游泳池兩座,25 公尺中池,兒童池  場館設施  附屬 SPA 水療池、男女蒸汽室、男女烤箱、滑水道  、男女廁所、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間  場次名稱  開放時段  備註  第一時段 06:00∼10:30  第二時段 11:00∼22:00 時段安 排   公益時段 08:00∼10:00 6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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