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102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申請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別 出生 民國 年 月 日
住 址 電話
在本校服
務情形 到職 年 月 職 別
畢業學校 科 目 別 畢業年月 年 月 登記科目
(檢定)
1. 2.
證 件 字 號1. 2.
申請科目1. 2. 本校服務年 資
年
積分
項目 積 分 內 容 給 分 標 準 教師自填 得分或減
分
學校審核 得分
甄選會核
給分數 備 註
年資積分 (最高 30
分)
1.在本校連續服務滿 年 每滿一年給 3 分 1.本縣偏遠國中以省府 核定有案者為限。在 本縣偏遠國中連續 服務(限本校服務年 資,或連續於數所 偏遠學校服務未曾 中斷者),每滿一年 另給1 分。
2. 如有同時兼任 3~6 款之職務者,應擇 一採計。
3.年資積分限在本校 任教期間始得採計。
2.在本縣偏遠國中連續服務(限
本校服務年資) 年 每滿一年給 1 分 3.在本校擔任主任 年 每滿一年給 2 分 4.在本校擔任組長(含代理主任)
年
每滿一年給1.5 分
5.在本校擔任導師 年 每滿一年給 1 分 6.在本校擔任副組長 年 每滿一年給 1 分 7.在本校擔任童軍團長 年 每滿一年給 1 分 8.在本校擔任級導師 年 每滿一年給 0.5
分
9.在本校擔任各領域召集人 年 每滿一年給 0.5 分
計分 分 分 分
最近五年 在原校考 績積分 (最高 10
分)
列四條一款 年 每滿一年給 2 分 考 績 積 分 , 限 在 本 校 任教期間始得採計。
(育嬰留職停薪者致當 年核另予考核者,依左 列 標 準 各 給 予 一 半 分 數,其餘原因之另予考 核者均不採計分數)。
列四條二款 年 每滿一年給 1 分 因病假致考列四條三款 年 每滿一年給 1 分
計分 分 分 分
連續在原 校服務獎 懲積分 (最高 10
分)
嘉獎 次,申誡 次 嘉獎一次給 1 分 申誡一次減 1 分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發給之獎狀。事由相 同不得重複計分。
縣級給 0.5 分 省級給 1 分 中央級給 1.5 分 2.獎懲積分,限在本校
任教期間始得採計。
記功 次,記過 次 記功一次給 3 分 記過一次減 3 分 記大功 次,記大過
次
記一大功給 9 分 記一大過減 9 分 獎狀
計分 分 分 分
1
最近五年 在原校研 習之積分 (最高 10
分)
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 其他機關舉辦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
每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0.5 分 分 分 分
1. 進修學分不計。
2. 研習積分,限在本 校任教期間始得採 計。
3. 參加網路文官 E 學 院、地方E 學中心及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護照等數位學習時 數,須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可,方 可採計。
積分
總計 分 分 分 分
一、超額教師請註明
□ 一般超額教師
□ 學區超額教師 、二
□ 非超額教師 申請人
簽 章
人事主管 簽 章
校 長 簽 章
介聘聯服小組 審核人員簽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