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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追求(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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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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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追求(學生篇)

【事件經過】   

高二男學生阿強(17歲),校內合唱團甄試活動中認識高二女學生美美(17歲),阿 強對美美一見鍾情,邀請美美放學後共進晚餐,美美以要補習為由婉拒。阿強覺得被拒 絕是因為追求行為不夠熱烈。隔天放學時,阿強帶著10朵玫瑰花,在走廊攔住美美,向 美美告白。但美美覺得與阿強不算認識,且對阿強沒有特別的感覺,拒絕與阿強交往,

不願意收下阿強的玫瑰花。阿強不肯讓美美離開,硬要將花塞給美美。此時A師經過,撞 見二人拉扯,詢問事情經過。阿強說:「我只是想表示我喜歡她,我有錯嗎?」美美說:

「我不喜歡他,他的行為讓我覺得很怪異、噁心。」A師告誡阿強不得再有騷擾美美的行 為,A師隨即告知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Q1:阿強的追求行為有何不妥?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 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衝突。」

2. 阿強之行為可能涉及不當追求之性騷擾行為。

3. 依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8131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 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 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 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 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 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Q2:美美被不當追求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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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向學校尋求協助,學校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她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2. 可依性平法第28條規定向學校性平會申請調查。

Q3:A師知悉上述情形後,該如何處理?

A師應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立即告知學校通報權責單位,再由學校通報權責單位於法 定24小時內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

Q4:學校可以保護為由請美美不要來學校嗎?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如果校方 以保護美美為由,請美美不要到校,係未尊重美美意願及校方未提供相關配套保護措施

,致使影響美美受教權。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美美)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 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 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校方應依規定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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