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 9 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 drugs
(自 100 年 2 月 1 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2.Imatinib (如Glivec):(91/5/1、93/7/1、97/8/1、99/6/1、100/ 2/ 1) 限用於
1. 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 (blast crisis)、
加速期或經 ALPHA-干擾素治療無 效 之 慢 性 期 的 慢 性 骨 髓 性 白 血 病 (CML) 患者使用。
2. 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 血病(CML)的病人。
3. 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 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
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 作為 GIST 切除術之術後輔助
治療,惟腸胃道基質瘤須大於 等於 6 公分且使用期間為一 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00/2/1)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 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且併用化療 之成年人。(99/6/1)
5.未曾使用 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
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 巴性白血病(Ph+ ALL)之單一療法。
(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 物如 hydroxyurea;corticosteroid 等無 效後,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 每 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9.22. Imatinib (如 Glivec):(91/5/1、
93/7/1、97/8/1、99/6/1、99/ / ) 限用於
1. 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 (blast crisis)、
加速期或經 ALPHA-干擾素治療無 效 之 慢 性 期 的 慢 性 骨 髓 性 白 血 病 (CML) 患者使用。
2. 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 血病(CML)的病人。
3. 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 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 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且併用化療 之成年人。(99/6/1)
5.未曾使用 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
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 巴性白血病(Ph+ ALL)之單一療法。
(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 物如 hydroxyurea;corticosteroid 等無 效後,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 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 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 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骨髓增 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
(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
(CEL)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 體(PDGFR)基 因 重 組 之 成 人 患 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 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 (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 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 (99/ 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 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 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骨髓增 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
(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
(CEL)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 體(PDGFR)基 因 重 組 之 成 人 患 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 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 (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 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 (99/ 6/1) 1.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