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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2008 年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之分析

第五節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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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分析

以下將檢證相關資料與論述,以分析「單一選區兩票制」在我國 實施後所造成之影響。

一、議會規模與小黨生存空間關係

議會規模,即立法機關總席次,對於比例性及政黨分化的程度會 有強烈的影響(Lijphart, 1994:12),議會規模本身有其政治效果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173),此種差異在單一選區相對多 數制更為顯著,學者隋杜卿曾根據 R. Taagepera 於 1986 年提出一個 可以測試政黨得票率,在單一席次相對多數決與多席次 PR 制互相轉 換的公式:Sx = Vxn / [Vxn + (N-1)1-n * (1-Vx)n]23,模擬不同席次下各政 黨可能席次分配及其議席比例,結果顯示當議會規模縮小,小黨以及 無黨籍者當選席次亦會減少(隋杜卿,2002:160)。

由此次選舉結果亦可得知,伴隨著立法委員席次的縮減,加以憲 法中規定每一縣市至少有 1 席立委的制度規範,對於各黨的席次造成 一定程度的影響,像是許多人口較少的縣市,通常是國民黨的長期優 勢地區,容易勝選,使得最後的選舉結果對於國民黨整體席次率高於 得票率的過度代表情形,形成某種程度的推力,因此也使得小黨的生 存空間受到極大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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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並立制」與比例代表性關係

根據學者研究指出,並立制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其等比例性則較 低(林繼文,1996:97)。

我國混合制採用「並立制」的設計,一方面,由於區域立委選舉 是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single-member plurality),根 據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由於應選名額僅有一位,因此參 選者並不一定獲得過半支持,便得以選票排序第一位獲得當選,此一

「領先者當選制」(first past the post, FPTP),具有「勝者全拿

」 (winner-take-all) 的 特 性 , 往 往 使 大 黨 產 生 超 額 代 表 (over-representation)的現象,因而形成了得票率與席次率之間的

「不比例性」(disproportionality),不比例程度可用 Loosemore 與 Hanby 的 D 指數來計算(Loosemore and Hanby, 1971:466-467),其 公式為:

D=

2 1Si −Vi

其中 Si 為第 i 黨的席次率,Vi 為第 i 黨的得票率,D 即為偏差 值,D 值越大,表示選舉結果的不比例性越高,反之,則越小。

計算第二屆至第七屆立委選舉中,其區域立委選舉及不分區立委

接近兩黨制(王業立,1996:76)。

學理上區分政黨體系最常見的方式,是指較為長期競逐權力的政 黨數目之概念,本文對於選舉制度影響政黨體系的形成,係依照 Markku Laakso 與 Rein Taagepera 所界定的「有效政黨數」(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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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 of parties)公式來計算(Laakso and Taagepera, 1979:27)

,即:

=

Pi

N

1 2

其中 N 為有效政黨數,Pi 則為個別政黨(或候選人)的得票率,

意即有效政黨數為各政黨得票率平方總合的倒數,另關於有效國會政 黨數(effective number of parliamentary parties,ENPP),仍為 相同公式,其為各政黨席次率平方總合的倒數。

根據學者長期經驗研究,可歸納得知若計算後有效政黨數之值為 1,即表示僅一黨同額競選;有效政黨數為 1.5(介於 1.25 與 1.75 之間),即代表存在兩黨競選,但雙方實力懸殊;有效政黨數為 2(介 於 1.75 與 2.25 之間),代表選區中呈現兩個主要政黨對決的局面;

有效政黨數為 2.5(介於 2.25 與 2.75 之間),代表選區內的政黨實 力呈現兩大一小的情況;若有效政黨數為 3 以上,則代表三分天下或 諸多政黨角逐的局面(王業立,2008:84-85)。

再者,以我國的單一選區兩票制而言,其中 SMD/PR 席次的比例 為 2.15 倍(73/34),因此,就理論而言,小黨的生存空間應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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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觀察此次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席次發生重大變化,國 民黨一舉囊括 81 席,民進黨僅 27 席,無黨團結聯盟 3 席,親民黨 1 席,無黨籍 1 席。而以 Markku Laakso 與 Rein Taagepera 的「有效 政黨數」公式檢視歷次選舉結果所造成國會的政黨分化(party fractionalization)程度,則可發現自第二屆立委選舉至第六屆立 委選舉,政黨分化程度逐漸擴大,因此可知在舊的選舉制度下,小黨 較有生存之空間,第三黨及無黨籍人士亦有當選空間,然而,在新選 制「單一選區兩票制」實施後,其有效國會政黨數 N 經計算為 1.74

,詳如表 4-8,顯示存在著兩主要競爭政黨,但實力有差距,而第三 勢力及小黨則是幾乎無生存空間。

再就 Rae 的政黨體系的定義而言,我國政黨體系在舊選制下,雖 然歷屆選舉各政黨席次有所變化,但「多黨制」已成為確定的模式。

然而新選制的實施結果,卻成為「一黨制」。另外有學者認為新國會 係擺盪於「兩黨制」與「一黨制」之間,為「準兩黨制」(一個半政 黨制)(陳朝建,2008),也有學者認為新國會係一個缺乏充分競爭的

「一個半政黨政治」,不僅排除既有的小黨,同時也消除新興政黨第 三勢力的生機(楊婉瑩,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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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R 門檻與第三黨生存空間的關係

首先,新選制中,在不分區立委的部分,應選名額僅有 34 席,

約占總席位 30%,加上 5%政黨門檻的設計,即使任一第三黨取得 10%的得票率,亦只能分得 3 至 4 席,導致「兩票制」中的第二票所 能發揮保障小黨的功能非常薄弱。

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區域立委部分由複數選區下的 SNTV 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制;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不分區、僑選立 委,改由單獨的第二張選票的得票率來計算政黨得票率,其門檻仍維 持 5%,與舊選制相較,門檻並未提高,因此,理論上,我國除了國、

民兩大黨外,第三黨亦應有生存的空間,但仍需視選民是否採行「分 裂投票」而定。

因為混合式選舉制度對於選民的投票行為,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 響,其中最顯著的影響,便是提高「分裂投票」的誘因(Mackie and Rose, 1991:158-159;王業立,2006:63)。所謂「分裂投票」係指選 民將第一票投給單一選區有希望當選的大黨候選人,卻把比例代表制 決定政黨分配席次的第二票投給小黨。

事實上,在競選期間,許多小黨透過各種管道呼籲選民採取「分

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1亦即在區域選舉投票給大黨候選 人,而在全國不分區支持小黨,然而此項選舉策略顯然並未達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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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裂投票比例恐不會增加,是以代表社會多元價值的小黨,在政 黨版圖中恐將難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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