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之發展

第二章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解析

第三節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之發展

論選舉制度改革的可能性,建議以兩票制(Two-Vote System)取代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ingle-Non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蔡學 儀、柯三吉,2001:101),同年年底朝野政黨共同召開國家發展會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就選制改革應採「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兩票制」進行討論,

惟當時國民黨主張日本的並立制,民進黨主張德國的聯立制,由於此 兩制計算選票分配席次的方式不同,涉及政黨間利益甚大,以致最終 未形成結論(蔡學儀、柯三吉,2001:102)。

2001 年伴隨立法委員選舉逼近,「單一選區兩票制」再度成為熱 門話題,而當時執政的民進黨為了扭轉少數執政的困境,所以以「單 一選區兩票制」搭配「立委席次減半」做為選舉文宣主軸,除為了迎 合民意對於解決國會亂象的期待,另一方面其認為此將有助於增加該 黨在立法院的席次,成為實質的執政黨。

而在 2004 年總統大選前夕,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和前中研院院 長李遠哲於 2 月 20 日聯合發起「掌握歷史時刻,完成改革使命」連 署活動,要求立法院於大選前通過立委減半的修憲案。在總統大選壓 力下,選制改革立刻成為朝野各黨的共識。同年 8 月 23 日,林義雄 再度發起「誠信立國、國會改革」包圍立法院行動。當天下午,立法 院便通過「國會席次減半」、「立委任期四年」、「立委選制改為並立式 單一選區兩票制」等攸關國會改革的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其中規定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總席次由 225 席減為 113 席,任期由三 年改為四年;2、其中直轄市及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席,並採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選區制產生;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共 34 人,以「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制產生;3、各政黨不分 區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4、改「一票制」為「兩票制

」。

嗣後 2005 年 5 月 14 日,舉行任務型國大選舉,選出國大代表 300 名,其中贊成修憲的民進黨與國民黨各獲 127 席與 117 席,加上 贊成修憲的其他政黨/團體(包括中國民眾黨 3 席、農民黨 1 席、公 民黨 1 席),共計 249 席,超過總席次的八成,反對修憲的其他政黨 與聯盟僅獲得 51 席(包括台灣團結聯盟 21 席、親民黨 18 席、張亞 中等 150 人聯盟 5 席、新黨 3 席、無黨團結聯盟 2 席、建國黨 1 席、

王廷興等 20 人聯盟 1 席)。6 月 7 日國民大會對修憲案進行複決,修 憲案順利過關,我國的立委選舉制度亦因此確定自第七屆起邁入單一 選區兩票制的新時代。

由於修憲通過國會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因此區域立委剩下 73 席,且每一選區只選出一名立委,選區也必須從原來的 29 個8複數 選區重新劃為 73 個單一選區,但因修憲規定每個縣市至少要有一名 立委,因此人口較少的台東、澎湖、金門以及連江仍有一席次,此四

8 包括台北市第一、二選區,高雄市第一、二選區,台北縣第一、二、三選區,基隆市、宜蘭縣、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 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選區未變動,而剩下的 69 席區域立委由其餘的二十一個縣市依人口 比例分配。

2005 年 8 月 3 日,中選會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第 7 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草案)」,並決議將劃分原 則函知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而草案內容包括:

一、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舉區之劃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及本原 則之規定辦理之。但法令有變更者,依變更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應選立法委員名額 73 人,其分配方 式如下:

(一)以應選名額 73 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 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縣(市)人口數未達人口基數者,

即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縣市至少一人」

之規定,各分配名額 1 人。其剩餘名額,分配予尚未分配名 額之直轄市、縣(市)。

(二)以前款之剩餘名額,除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

(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以人口基數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別除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即為各該 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直轄、

縣(市)分配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

(三)前二款人口數不包含原住民人口數,以 95 年 2 月 底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

三、各直轄市、縣(市)其應選名額 1 人者,以各該縣(市)

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外;其應選名額 2 人以上者,應考量地理環境、

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下列規定劃分其選區:

(一)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劃分與其應 選名額同額之選舉區。

(二)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 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三)單一鄉(鎮、市、區)其人口數達該直轄市、縣(市)

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以上者,應劃為一個選舉區。其 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 分村、里與相鄰接之鄉(鎮、市、區)劃為一個選舉區。

(四)人口數未達前款平均數之鄉(鎮、市、區),應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接相鄰接之鄉(鎮、市、區)為一個選舉區。必要時,得分 割同一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之部分村里(村里不得 分割),與其他鄉(鎮、市、區)合併為一個選舉區。但不得 將不相鄰接區域劃為同一選舉區。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劃分選舉區者,其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選舉區,先由各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擬劃分草案及理由,於 2006 年 4 月底前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組成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參考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選舉區劃分草案,擬具立法委員 選舉區劃分建議案,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研擬選舉區劃分,應邀請政黨、立 法委員、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意見。

中選會在完成第七屆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劃分草案擬定後,於 2006 年 5 月 30 日函送立法院議決。而依據當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立法院須在下屆立委就職(2008 年 2 月 1 日)前的一年一個月(即 2007 年 1 月)完成同意選區劃分案,如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爭議,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協商解決,並於一年前由中選會公告選 區劃分案(張世熒,2007)。

由於選區劃分案持續爭議不斷,歷經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與立法院 院長王金平五度協商,仍有八縣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苗栗 縣、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劃分案 始終僵持不下,最後在法定時間已到的壓力下,2007 年 1 月 31 日在 蘇貞昌院長與王金平院長監督下,由行政院秘書長劉玉山和立法院秘 書長林錫山逐一縣市「猜拳抽籤決定」(中國時報,2007),並由中選 會於 2007 年 1 月 31 晚上公告「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 分變更案」,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至此定案(

張世熒,2007)。

二十五縣市中,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新竹縣、新 竹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嘉義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台南市、高雄縣、台中縣、台南縣、台北市、彰化縣、苗栗縣、台中 市等 21 縣市依中選會方案通過(其中台北市、苗栗縣、彰化縣、台 中市由抽籤決定)(中國時報,2007)。

至於台北縣、桃園縣、高雄市、屏東縣等 4 縣市則依兩院「協商」

結果通過(實際上也是抽籤決定)。台北縣依台聯黨團提案、桃園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依民進黨團提案、高雄市依立法院協商意見、屏東縣依國、親、台聯 和無盟四黨提案(中國時報,2007)。

而根據劃分原則可計算得知各直轄市、縣(市)分配立委名額如 下,另分配步驟如圖 2-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2-4:席次分配步驟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http://www.cec.gov.tw/。

(一)首先以應選名額 73 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其 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22,313,089 ÷ 73 = 305,658.7534,

步驟一:確定人口基數 全國總人口數 ÷ 應選名額 73 席 22313089 ÷ 73 = 305658(人口基數)

步驟二:未達人口基數之直轄市、縣市先分配 1 名 共有 6 縣市未達人口基數

73 - 6 = 67 尚餘 67 席

步驟三:再次確定人口基數

全國總人口數先扣除未達人口基數之六縣市總人口數 22313089 - 861927 = 21451162

21451162 ÷ 67 =320166(人口基數)

步驟四:分配其餘直轄市、縣市席次

以該直轄市、縣市人口數,除以新的人口基數,得到的 商,即為該直轄市、縣市席次,共分配 58 席

例如:2604914(台北市人口數) ÷ 320166(人口基數)

得商數 8,因此台北市得 8 席

67 - 58 = 9 尚餘 9 席

步驟五:再分配剩餘席次

前步驟直轄市、縣市人口數,除以新的人口基數,得到 的餘數最大的九個縣市,再分配 1 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因此人口基數為 305,658。

(二)縣(市)人口數未達 305,658 者,計有嘉義市、花蓮縣、

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此六縣市依憲法增修條文「每縣 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分配各得 1 席。

(三)剩下的 67 席,除尚未分配之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

21,451,162 ÷ 67 = 320,166.597,取其 320,166 為人口基數。

(四)以 320,166 分別除尚未分配之各直轄市、縣(市)總人口 數,其所得商數之整數為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

以上分配完成後,還剩餘 9 席。此 9 席再按各直轄市、縣(市)

分配名額後之剩餘數大至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因此,高雄縣、台 中縣、桃園縣、嘉義縣、苗栗縣、高雄市、屏東縣、南投縣、台北縣,

各再增加 1 席。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請參見表 2-3。

達 305658 人以上縣 市先分配 1

人口數超過 305658 人 以上縣市

超過基數 320166 以 上每滿 320166 人 分配 1 人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http://www.cec.gov.tw/。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新選舉制度中,每位選民有兩張選票,第一張上面印有候選人

在新選舉制度中,每位選民有兩張選票,第一張上面印有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