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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解析

第一節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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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解析

第一節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意義

世界各民主國家所採行的選舉制度種類繁多,由於各個國家各有 其不同的歷史背景、文化差異,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也有很大的不 同,即使是同一個國家,也可能因為政治環境的變遷,而採取不同的 選舉制度(江大樹,1992:139)。而在選舉制度的分類上,國內學者 多依循李帕特(Arend Lijphart)等學者的分類方式,以「選舉規則」

之間的異同做為最主要的區分(楊泰順,1991:13;謝復生,1992:7;

江大樹,1992:139;吳文程,1996:239),若以此種分類方式加以歸 類,可將選舉制度分為:

一、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

(一)相對多數決制(Relative Plurality)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SMD)

此種制度在美國被稱為「領先者當選制」(First-Past-the-Post System, FPTP)(Ranney,2001:172;雷競旋,1989:84),在應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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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1 名的單一選區下,眾多角逐者當中,只有得票最高者當選,因為 應選名額只有 1 名,所以「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王業立,

2008:10),我國的總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等選舉即是採用此種選 舉制度。

2.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MMD)

當選舉區應選名額大於 1 時,便是所謂的「複數選區」,根據傳 統上對於選區分類的習慣,應選名額為 2 至 5 名者,稱為「中選區」

(Medium-Size Districts);應選名額為 6 名或 6 名以上者,則是屬 於「大選區」(Large-Size Districts)(王業立,2008:11),選舉時 視應選名額的多寡,候選人以票數的高低依次當選。例如,我國民意 代表普遍採用的 SNTV-MMD 即是。

(二)絕對多數決制(Absolute Majority)

絕對多數決制是一種「當選者必須要獲得有效選票過半數的支持

」的「選舉規則」(electoral formula),至於如何達到「過半數」

的目標,又有不同的計票/投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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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或稱為「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Ballot),投票時選民可 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開票時若有 候選人得到超過半數以上的「第一偏好票」,則該候選人即當選;若 無任何候選人的「第一偏好票」超過半數,則將獲得「第一偏好票」

最少的候選人刪除,並將這些選票依「第二偏好」,分別轉移給其他 候選人,此種選票轉移的過程持續進行,直到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選 票為止(王業立,2008:15-16)。

2.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在第一次投票後,若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選票,則該候選人即 當選,但若無任何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選票,則在第一輪投票中,獲 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將進行第二輪的決選。

二、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s; PR)

比例代表制是普遍施行於歐陸國家的選舉方式,其強調「比例代 表性」(Proportionality),即各政黨所得之席次比例符合各政黨的 得票比例。比例代表制必須在複數選區下實施,並且在一般情況下,

選區應選名額越多,比例代表性越佳(謝復生,1992:8)。除了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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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秘魯、義大利1等少數國家以全國為一個選區外,大多數 實施此制的國家,會因為歷史、地理、政治、種族等因素,將全國劃 分成若干個複數選區,而每個選區應選名額的多寡,又會影響比例代 表 性 的 高 低 , 所 以 有 許 多 國 家 , 另 外 又 增 設 「 補 充 席 次 」(

supplementary seats)或「補償席次」(compensatory seats)等措 施,再加上不同的當選基數(electoral quota)、選舉門檻(electoral thresholds)、選票結構(ballot structures)與計票公式,使得歐 洲各國所使用的比例代表制非常複雜,且沒有兩個國家是完全相同的

(王業立,2008:19)。

比 例 代 表 制 主 要 的 當 選 規 則 包 括 了 最 大 餘 數 法 ( largest remaindersystem)、頓特最高平均數法(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聖拉葛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 highest average system),而常見的當選基數則包括了嘿爾基數(Hare quota)、哈 根巴赫基數(Hagenbach-Bischoff quota)、族普基數(Droop quota

)、因皮立亞里基數(Imperiali quota)。2

三、混合制(Mixed or Hybrid Systems)

根據 Massicotte 與 Blais(1999:345)的定義,其認為在一個

1 義大利在 1993 至 2005 年之間實行混合制,2006 年 4 月的國會選舉,又改為比例代表制。

2 關於比例代表制的當選規則與當選基數等詳細內容及介紹,可參閱(王業立,2008:19-28)。

是,Shugart 與 Wattenberg(2001:10)認為,當選舉制度中,一部 份的席次以個別候選人為分配對象,另一部份以名單為分配對象者,

則為混合選舉制度。4而 Moser 與 Schneider(2003:576)則將混合制 定義為選民對國會議員可以投下兩票,一票投給單一選區下的候選人

,一票投給比例制的政黨名單。這種結合「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 代表制」的混合式選舉制度,在我國被俗稱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此制係西德於 1945 年所首創,自 1990 年代開始,許多國家開始 陸續引進混合型的選舉制度(mixed-member electoral system),並 成為許多新興民主國家進行選舉制度改革時所採用的選舉制度,因而 也被學術界人士認為是 20 世紀結束以前,最具特色的選舉制度(

3 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的關係若有連結,則稱為合併相依制(dependent combination

),其又可分為修正制(correction)和條件制(conditional),修正制中以政黨的比例代表 得票率為席次分配基礎,條件制則無現行實例;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的關係若無連結

,則稱為合併獨立制(independent combination),其又可分為共存制(coexistence)、重疊 制(superposition)、融合制(fusion),共存制指同一次選舉中包含兩種或更多的選舉規則

,融合制指區域選舉中含有席次分配機制,一個選區有超過一種選舉形式,重疊制指全國一制 採用多數決制加上比例代表制(Massicotte and Blais, 1999:346)。

4 Shugart 與 Wattenberg 認為混合制通常有兩個層次,即多數決制加上比例代表制,而此兩個 層次在席次的計算方面是否相互影響又可區分為:1.「混合式比例代表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ity system, MMP),其以政黨票的得票率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掉 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2.「混合式多數決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 MMM),其指兩個層次在席次的計算方面各自獨立,區域選票決定區域 代表,政黨票則按照政黨得票比例分配比例代表席次;3.與 MMM 相似,其將區域選舉中的死票 加入政黨票中一起計算(Shugart and Wattenber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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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stadinova, 2002:31)。根據統計,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 30 個國家

,在其下議院、上議院或地方議會中使用各式各樣,不同搭配比例的 混合制(王業立,2008:32)。而德國是最早使用混合式選舉制度,亦 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目前採行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家還包括紐西 蘭、義大利5、俄羅斯6、匈牙利、南韓、日本等。

由此可知,混合制選舉制度是一種將「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 制」混合實施的制度,在同樣是混合制類型的選舉制度當中,不同國 家常會有不同的設計,Shugart 與 Wattenberg 的研究即曾指出,混 合式選舉制度可以從「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兩種選舉 的選票是否分開計算(是否分開計票)」、「兩種選舉層級之間是否有 關聯(層級有無關聯)」、「兩種選舉制度下的席次比例(席次比例)

」、「政黨比例名單平均的選區規模(選區規模)」、「比例代表制的分 配門檻(分配門檻)」、以及「單一選區席次的計算方式(區域計票方 式,包含單選區席次數量以及計票規則)」等幾個方面而有不同的次 類型,而這些不同成分組成,也會帶來不同的政治效果(Shugart and Wattenberg,2001;游清鑫,2006)。

而在此制度中,根據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兩種選

5 義大利於 2006 年改採 PR。

6 俄羅斯於 2007 年改採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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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的選票是相互牽連或獨立計算,則又可區分為「聯立制」與「並立 制」兩種。

(一)聯立制(combined-dependent system)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學者對於「聯立制」的混合式選舉制度有許多不同的使用名稱,

合併相依

(Dependent Combination)

修正

(Correction)

附有條件的 (Conditional)

圖 2-1:混合制的類型

資料來源:Massicotte, Louis, and Andre´ Blais, 1999, p.341-366。

合併獨立

(Independent Combination)

共存 (Coexistence)

融合 (Fusion) 重疊

(Super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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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有稱為「 混合式 比例代表 制 」( 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Systems;MMP)(Shugart & Wattenberg,2001:13-24;International IDEA,2002:74-75;Ranney,2001:179-180);有稱為「合併-相依型」

(Combined-Dependent Systems)(Norris, 2004:55-56);有稱為「

相依型混合制」(Dependent Mixed Systems)(Golder,2005:112-114

);有稱為「補償式兩票制」(Compensatory Two-Vote Systems)(吳 東野,1996:72),但國內最常見的用法還是「聯立制」。

德國是此制的創始國,其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為準來決定各 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掉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 比例代表席次(王業立,2006:34)。而除德國外,玻利維亞、墨西哥

、義大利、委內瑞拉、匈牙利、紐西蘭、泰國等亦是採行聯立制(

Massicotte & Blais, 1999:354;Norris, 2004:52;林繼文,1999:71

)。

以德國的聯邦眾議院(Bundestag)選舉為例,選民將第一票投 給某黨提名的候選人,其中得票最高者為當選,另將第二票投給某個 政黨。其次,根據各政黨所得政黨票之比例,計算出其應得之總席次

,再由總席次扣除各政黨在各邦(共有 16 個邦)的單一選區中已當 選的席次,其差額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補足,而在某些情況下,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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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某黨單一選區當選人數超過應得總席次數,而必須增加國會總席次 的情況,請參見圖 2-2、表 2-1。另由於此制具有比例代表的精神,

又被稱為「改良式的政黨比例代表制」或稱「個人化的比例代表制」

(吳東野,1996:72)。

圖 2-2:德國的聯立制 資料來源:謝相慶,2008。

投票予政黨

投票予小選區 候選人

依各政黨得票比例 分配所有議席

小選區當選人

兩張票

各黨議席已確定 至於誰當選?

不足名額由比例 代表名單當選

*超過名額保留,

總名額增加

(二)並立制(combined-independent system)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並立制」同樣在學界有許多不同的使用名稱,例如有稱為「混 合式多數決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s;MMM)(Shugart

& Wattenberg,2001:13-24;Thies, 2002:148);有稱為「獨立型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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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制」(Independent Mixed Systems)(Golder, 2005:112-114);有 稱為「合併-獨立型」(Combined-Independent Systems)(Norris, 2004:56-59);有稱為「並行制」(Parallel Systems)(International IDEA, 2002:55-56);有稱為「分立式兩票制」(Separated Two-Vote Systems)(吳東野,1996:78)。

相對於「聯立制」,「並立制」的設計是選民在單一選區和比例代 表區所投的兩票被分開計算,在每個單一選區由得票最高者當選,而 比例代表區的席次則另外依據政黨在比例區的得票率等比例分配,請

相對於「聯立制」,「並立制」的設計是選民在單一選區和比例代 表區所投的兩票被分開計算,在每個單一選區由得票最高者當選,而 比例代表區的席次則另外依據政黨在比例區的得票率等比例分配,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