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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解析

第二節 政黨體系的定義

資料來源:http://www.shugiin.go.jp/index.nsf/html/index.htm。

第二節 政黨體系的定義

政黨體系係指政黨與政黨之間競爭而形成的互動體系(Sartori, 1977:221-238)。國內學者吳文程(1997:271-276)指出,政黨體系 係指一個國家在其政治系統內,所有主要政黨所形成的次級體系,而 各政黨在此一系統內,彼此交互影響,呈現出各種不同的功能。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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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相慶(2000:348)也指出,政黨體系是一個政治系統內的次級系 統之一,係介於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中介機構,政黨體系應包含政黨數 及其運作,政黨數顯示該政黨體系在結構上的特徵。

最早對政黨體系進行科學化研究的是法國學者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其研究主要關注不同的國會選舉制度所導致不同的政黨 體系,從而極大程度決定該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杜瓦傑提出以「政 黨數目」為分類原則而區分為一黨、兩黨以及多黨體系(Duverger, 1962:203-427)。

然而,此種依政黨數目做為政黨體系的分類,固然淺顯易懂,但 是對於以何種標準來計算一個國家究竟是屬於一黨制、兩黨制或多黨 制,卻沒有明確的說明。此外,對於一些同屬於兩黨制或多黨制,但 在實際政治運作上又存在極大差異的政黨體系而言,此種分類方式顯 得過於粗糙(吳文程,1996:126)。

針對上述缺陷,學者薩托利(Satori)除了以「政黨數目」做為 分類的參考外,又加以補充了「相關性」(relevance)以及「意識型 態」(ideology)兩個標準。薩托利認為可以從政黨所處的「位置價 值」(position value)來判斷其是否為相關性政黨,即指政黨所處 的地位有無左右政局的影響力,包括:1.政黨是否有單獨執政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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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內閣的潛能(governing potential,or coalition potential)

;2.政黨有無勒索的潛能(blackmail potential)。此外,薩托利認 為以相關性概念做為補充政黨分類的標準還未臻完善,因為這樣對於 同樣是屬於一黨制或多黨制的國家,在政治運作上存在的差異情形,

並無法提出正確的說明,因此,薩托利認為「意識型態」的強度(

ideological intensity)與距離(ideological distance)會影響 政黨間的聯合或對立,強度是指政黨本身意識型態色彩是屬於濃厚或 淡薄,距離則是指各政黨在意識型態光譜中所處的位置(Sartori, 1976:121-129)。

因此,薩托利便以政黨數目與有無意識型態兩個分類標準,提出 了 7 種不同的政黨體系分類。其中在「非競爭性政黨體系部分」(

non-competitive party system),包括了一黨體系(one party system

)與霸權政黨體系(hegemonic party system)。在一黨體系方面,

是指體系中只有一個政黨存在,且只允許一個政黨存在,而薩托利又 以鎮壓與強制程度將一黨體系區分為一黨極權、一黨威權、一黨務實

,一黨極權體系是指政黨以高度的動員與壟斷的控制來統攝人民生活 各個層面,一黨威權體系則具較低的意識型態及動員能力,其控制亦 非全面性的,而一黨務實體系的意識型態強度與動員能力則是最低的

。另外,在霸權政黨體系方面,其指以一個政黨為中心而允許其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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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要、次等級的小黨,此霸權政黨不允許對現行政權的挑戰與質疑

,其他政黨只被允許以次等、經許可的形式存在。

而在競爭性政黨體系(competitive party system)方面則包括:

一、一黨優勢體系(predominant party system)

政黨數目並不只有一個,除了一個占優勢的政黨外,還有其他的 政黨存在,所有的政黨都具有政治上的正當性與法律上的合法性,且 擁有同等的政治機會,彼此之間可以獨立從事競爭行為,只是在選舉 中一直是由同一政黨贏得勝利,且在國會中取得絕對多數的席位,單 獨掌握執政的權力和地位。

二、兩黨體系(two-party system)

係指在一個政黨體系當中,存在著兩個實力相當的主要政黨,在 一定的期間內能單獨取得多數議席且輪流執政,即使有其他政黨存在 或參與競爭,對於兩大黨的競爭關係也起不了改變的作用。

三、溫和多黨體系(moderate pluralism)

係指在一個政治體系中包含了 3-5 個政黨,但彼此之間意識型態 差距不大,所以又稱為有限多黨體系(limited pluralism)。而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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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中,沒有一個政黨可以在議會中取得過半數的席位,政府的組成 乃是依靠政黨聯合而成。

此體系通常存在著兩個主要大的政黨聯盟,彼此之間相互競爭,

因此又可稱之為「兩極化的聯盟」(bipolar coalition),而兩個政 黨聯盟之間的競爭是屬於向心式的競爭(centripetal competition

),意即在意識型態上會向中間接近,因而使得政治運作較為穩定,

其在特性上有些類似兩黨體系,因此反對的關係是一種單邊的反對,

即一個政黨聯盟對另一個政黨聯盟的反對,體系內所有相關性政黨皆 具執政潛能與機會,因此體系中沒有永遠的反對黨,也沒有反體系政 黨(anti-system party)的存在。

四、極端多黨體系(polarized pluralism)

此體系中的相關性政黨數目約 5-8 個左右,彼此之間的意識型態 差距很大,至少有一個相關的反體系政黨存在,如共產黨或法西斯政 黨,其對政治體系是抱持著反對的態度,使政治運作呈現強烈的不穩 定性。

在此體系中,政治意見光譜的兩端各有極端的政黨相互反對,且 相互反對的程度大於其對執政黨的反對,反對黨是位於執政黨的兩邊

,彼此相互排斥而無法聯合對付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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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中間地帶的政黨必須同時面對左派與右派的反對,使得政治 競爭成為三角的競爭,而不像溫和多黨制是屬於二元對抗的競爭,政 黨間的競爭具有多重的極化(multipolar),而在光譜中間地帶的政 黨,通常便是主導聯合政府的政黨,且中間政黨的存在會阻撓政治系 統向心的競爭,故極端多黨體系會阻礙溫和向心競爭的發展,其競爭 是離心的。

體系中政黨的意識型態是根深蒂固的,不會因社會發展而消失,

政黨彼此之間都在意識型態上爭論,其中大部分都是小黨,各小黨都 因其獨特的意識型態而獲利。

由於形成政府的中心與骨架一定是中間派政黨的聯合,因此使得 中間政黨可以無限期執政,兩端的政黨皆被排除在政府職位之外,反 對黨只有在其必須去回應(response)時,才可能有負責任的行動。

在此體系中,聯盟的改變及轉換受到意識型態的拘束,使得反對黨長 期無法執政,也使得負責任的觀念逐漸消失(Sartori, 1976:132-144

)。

綜合以上所述可得知,薩托利對於政黨體系的定義是屬於縱切面 的界定方式,即長期觀察政黨體系的運作情形及特性,據以定義出各 類型的政黨體系。然而,由於我國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係首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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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對政黨體系之影響僅有一次的經驗,因此薩托利對於政黨體系的界 定方式較不適用於本研究。

而除了薩托利之外,學者雷伊(Rae)曾以量化的方法提出政黨 體系分類的標準:

1.兩黨制:在國會中最大的兩個政黨席次總合至少占 90%以上,

且無任何一政黨席次占 70%以上(Rae, 1962:203-427)。

2.一黨制:有一個政黨所掌握之席次占 70%以上。

3.多黨制:無一政黨席次超過 70%,同時兩大黨席次總合亦未 超過 90%。

Rae 是自特定時間的橫切點觀察國會席次結構,有助瞭解或分析 當時國會內各政黨在議事運作方面互動的真實情況,但忽略了政黨政 治體系運作的長期觀照,是其盲點(隋杜卿,2001:98)。但基於 Rae 提出政黨體系的定義簡單而明確的優點,本文仍採取此一分類標準,

作為檢驗的工具。

論選舉制度改革的可能性,建議以兩票制(Two-Vote System)取代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ingle-Non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蔡學 儀、柯三吉,2001:101),同年年底朝野政黨共同召開國家發展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