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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設計

第三章 單一選區兩票制對政黨體系的影響(理論層面)

第二節 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設計

資料來源:Kostadinova, Tatiana, 2002, p.23-34。

第二節 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設計

SMD/MMD

99/1% 75/25% 50/50% 25/75% 1/99%

兩黨體系 2-party system

中度破碎政黨體系 mildly fragmented

party system

高度破碎政黨體系 most fragmented

party system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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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比例代表制的分配門檻

在不分區立委部分,採「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政黨可決定提 名人選的順序排列,選民只能選擇政黨而無權決定候選人的排名順序

,因此可知是屬於「封閉式政黨名單」(closed party lists)(王業 立 , 2006:17-30 ; Norris 1997,303 ; Taapepera and Shugart 1989,112-125)。

同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 67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若政黨的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 以上者,無法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計算,因此可知我國比 例代表制的分配門檻為 5%。

四、政黨總席次計算方式

政黨在單一選區和比例代表區所當選的席次被分開計算,屬「並 立制」,在區域立委選舉部分,是由選民就該選區之候選人為投票對 象,並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 民選舉部分,是依選民對登記參選的政黨作為投票對象,又根據〈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2 項第 1-3 款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 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主要以應選名額乘各政黨 有效票得票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到的當選名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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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名額,則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的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 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來決定。

而「剩餘數大小」的分配席次方式,即是指採用「嘿爾基數」(Hare Quota)最大餘數法(Largest Remainder System)。2

此外,由於原住民選舉仍維持「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因此,須扣除原住民之部分,我國之新選制方可稱為「單一選區兩票 制」,詳如圖3-2,而更精確之意義,應屬於Shugart與Wattenberg所 定 義 的 「 傾 向 多 數 代 表 制 的 混 合 式 選 舉 制 度 」 (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 MMM)(Shugart and Wattenberg, 2001)。

2 此種政黨議席計算方式為:先決定一個當選基數(Quota),然後以此當選基數除(跨過當選門檻 的)各政黨所得的有效票總數,取其整數部分做為各政黨當選名額,如果還有議席尚未分配完 畢,即比較各政黨剩餘票數的多寡,依序分配,直到所有議席分配完畢為止。而「嘿爾基數」

(Hare Quota)是將選舉的有效票數(V),除以選區應選名額(N),所得的商數就是當選基數(Q)。 參見王業立(2008:19-20)。

的部分,根據法國著名政治學者 Maurice Duverger 所提出的「杜瓦 傑法則」(Duverger's Law)可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兩黨競 爭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除非是候選人或政黨具有地區性的強大基礎

,否則小黨在相對多數決制下不易生存;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有利 於兩黨制,主要是因為機械因素(mechanical factor)以及心理因 素(psychological factor)所影響,其中機械因素使得第三黨在席 次上不足代表(under-representation),而心理因素使得第三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