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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變革對我國政黨體系之影響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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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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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指導教授:隋杜卿 治. 政. 大. 立 Swei Duh-Ching Advisor: ‧. ‧ 國. 學. io. sit. y. Nat.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變革對我國政黨體系之影響 n. er. The Impacts on from a l Taiwan’s Party Systems v ni Ch U i Its’Legislative Members Reform e n g c h Election. 研究生:張家愷 Chang Chia-Kai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Jul, 2009.

(2) 摘. 要. 過去由於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所採用的「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 制」,常造成選風敗壞、偏激取向、派系政治等諸多負面影響。有鑑 於此,立法院於 2004 年 8 月 23 日通過「席次減半」及「單一選區兩 票制」的修憲案,並於 2005 年 6 月 7 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自第 七屆開始,立法委員任期改為 4 年,席次減半為 113 人。2008 年 1. 政 治 大. 月 12 日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首次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 ,而本文將. 立. 檢視此次立委選舉結果相關資料,探討選制改變後對我國政黨體系之. ‧ 國. 學. 影響,並從過去的理論評析與實際運作層面相互驗證,探討理論與實. ‧. 務之間異同,及其可能之影響因素,然而,由於僅是一次實施的結果,. Nat. er. io. sit. y. 因此相關後續發展仍須持續觀察。. n. al 關鍵詞: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 iv Ch. 選舉制度、政黨體系. n engchi U. i.

(3) Abstract In the past, our national elections of members of Legislative Yuan adopted “multi-member-district,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It usually caused negative influences such as deterioration of election, extreme trends, and faction politics. Therefore, Legislative Yuan passed constitution-amending bills “seats reduction in half” and “single-district two votes system” on August 23rd, 2004. These bills were passed by National Assembly on June 7th, 2005. The term of service for the seventh legislators was prolonged into four years and the seats were reduced in half to 113 seats. The seventh legislator election adopted “single-district two votes system” for the first time on January 12th, 2008. The essay will survey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outcome of the legislator election, discussing the influence of changing election systems on the systems of political parties. Through the mutual demonstration between past theory criticism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it discusses common and different points between theories and practices and finds out possible influential elements. However, it is just the outcome of single practice so it’s following development requires constant observation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Keyword:SNTV-MMD, seats reduction in half, Single constituency /. er. io. n. two-ballot system, electoral system, party a v system. i l C n U hengchi. ii.

(4) 目. 錄. 第一章 緒 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6 第三節 文獻探討 ..........................................................................12 第二章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解析 ..........................................................23 第一節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意義 ..........................................23 第二節 政黨體系的定義 ..............................................................35. 治 政 新舊選舉制度的比較 ......................................................53 大 立. 第三節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之發展 ..............................42 第四節. 第三章 單一選區兩票制對政黨體系的影響(理論層面) ..............60. ‧ 國. 學. 第一節 「單一選區兩票制」對政黨體系影響的理論回顧 ......60. ‧. 第二節 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設計 ..................................63 第三節 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影響政黨體系之評估 ..........66. y. Nat. sit. 第四節 關於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的基本假設 ..........................69. a. er. io. 第五節 小節 ..................................................................................72. n. v 第四章 2008 年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之分析 .........................................74 l ni 第一節. Ch. i U e h n c g 區域立委選舉結果 ..........................................................76. 第二節 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結果 ..............................................81 第三節 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 ......................................................83 第四節 立法委員選舉總結果 ......................................................84 第五節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分析 ......................................85 第五章 結論...........................................................................................95 第一節 研究發現 ..........................................................................95 第二節 研究限制 ..........................................................................99 第三節 選舉制度再改革的思考 ................................................101 參考書目.................................................................................................105 iii.

(5) 圖 目 錄 圖1-1:本論文研究階段圖 .....................................................................10 圖1-2:本論文研究流程圖 .....................................................................11 圖2-1:混合制的類型圖 .........................................................................29 圖2-2:德國的聯立制圖 .........................................................................31 圖2-3:日本小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圖 .................................................34. 政 治 大 圖2-5:原選制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59 立. 圖2-4:席次分配步驟圖 .........................................................................50. ‧ 國. 學. 圖2-6:現行選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59 圖3-1:混合制與政黨分歧程度圖 .........................................................63. ‧. 圖3-2: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2008~)圖.......................................66.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Un. v.

(6) 表 目 錄 表2-1:德國1994~2005年聯邦議會選舉得票率與議席分配結果表.32 表2-2:日本(改成480席)歷屆眾議院選舉結果表...........................35 表2-3: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表.....................52 表2-4:我國新舊選舉制度比較 .............................................................58 表4-1:第七屆立法委員區域立委選舉結果表.....................................78. 政 治 大 表4-3:第七屆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表.........................83 立. 表4-2:第七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結果表.........................82. ‧ 國. 學. 表4-4:第七屆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表.........................83 表4-5:第七屆立法委員各政黨獲得席次表 .........................................84. ‧. 表4-6:第二~七屆區域立委選舉結果偏差值表.................................87. sit. y. Nat. 表4-7:第二~七屆不分區立委選舉結果偏差值表.............................88. er. io. n. 表4-8:1992-2008年立委選舉結果有效國會政黨數指標表 ...............91 a v. i l C n U hengchi. v.

(7)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選舉制度是一種透過數人頭方式來達成政治權力分配的規則,現 代國家大多透過選舉程序來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礎,亦透過選舉制度而 達到政治參與的目的,在民主國家,透過定期選舉乃是政府權威合法 化的過程,而選舉制度則是將選民意志(popular will)轉換為組成. 政 治 大 「獲得人民同意的政府」 立(government by consent)的規則,將選票. ‧ 國. 學. 轉換成候選人與政黨的公職席位,因此,選舉制度可視為基本之遊戲. ‧. 規則。從表面檢視,其為一種程序、技術,但若深究之,選舉制度並. sit. y. Nat. 非是一個中性的東西,亦非僅是單純的選舉遊戲規則,其是有取向和. n. al. er. io. 傾向的(tendency),透過對選舉制度的控制和改變,可製造出不同. iv. C h consequence) 的政治結果和效果(political U n(雷競旋,1989:120)。 engchi. 就微觀而言,選舉制度會左右選民的投票決策模式、候選人的競選型 態,以及政黨的競選型態及體質。就宏觀而言,選舉制度最重要的影 響是左右政黨體系之發展(施正鋒,2002)。. 而我國自 1991 年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後,中央民 意代表選舉,即從補選、增額選舉進入全面改選,政黨體系成為薩托 利 ( Giovanni Sartori ) 所 謂 「 競 爭 性 政 黨 體 系 」( Sartori,. 1.

(8) 1976:217-221)。而過去由於我國立委選舉所主要採用的「複數選區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 Single Non Transferable Vote under Multi-Member Districts, SNTV-MMD, SNTV),常造成選風敗壞、偏 激取向、派系政治等諸多負面影響(吳親恩,2006:272) 。有鑑於此, 立法院於 2004 年 8 月 23 日通過「席次減半」及在國內被俗稱為「單 一選區兩票制」的修憲案,並於 2005 年 6 月完成任務型國民大會代. 政 治 大. 表複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其中條文規定:. 立.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 ‧ 國. 學. 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 ‧. 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sit. y. Nat. n. al. er. io.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i Un. Ch. v. engchi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 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 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2.

(9) 根據增修條文的內容,可知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重要設計原 則如下:. (一)區域立法委員: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73 席, 每一選區規模均為 1 席,其為「單一選區」 (SMD),而〈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選罷法〉 )第 67 條第 1 項1則補充規定其「當 選標準」為「相對多數決」。. 政 治 大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增修條文僅規定「平地原住民」與「山 立. ‧ 國. 學. 地原住民」各 3 席,但並未明確規範採取何種選舉制度。復根據〈選. ‧. 罷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2觀之,顯然有意維持「複數選區單. er. io. sit. y. Nat. 記非讓渡法」(SNTV)。. (三)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憲法增修條文明訂 a. n. iv l C n h e(PR) hi U n g c,同時,政黨門檻為 選舉制度為「政黨比例代表制」 5%以上的 得票率。然而〈選罷法〉第 24 條第 4 項並進一步增訂,政黨提名不 分區候選人的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四款之一:. 「1.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 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 1. 2. 〈選罷法〉第 67 條第 1 項: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 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選罷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 住民為選舉區」 。 3.

(10) 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 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2.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 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3.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 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立. 政 治 大. 4.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數達十人以上,且. ‧ 國. 學.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 依據這些內容,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顯然屬於學術研究中所. sit. y. Nat. a. er. io. 稱的「混合制」(mixed system),更精確的說,是一種「傾向多數代. n. iv 表 制 的 混 合 式 選 舉 制l度 」 (mixed-member nmajoritarian system,. Ch. engchi U. MMM) , 此 即 在 台 灣 一 般 被 稱 為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Single constituency / two-ballot system)的選舉制度。3. 而在「單一選區兩票制」付諸實現之前,學術界與政治實務界針. 3. 「單一選區」 (single member district)與「兩票制」 (two votes system)係兩種不同概念, 前者俗稱小選區制,每個選區只選出 1 人,後者乃指選民在選舉中得以同時進行兩項投票行 為,第一票在「單一選區」中直接投給特定候選人,第二票則是在「比例代表制」中投給政黨, 在國內常將其合併在一起,最主要原因在於當初提出推動兩票制之政黨,認為應針對中央民代 的選舉制度改革增修憲法增修條文,先賦與單一選區的立法法源,嗣後再修改選罷法,改為兩 票制的選舉制度,久而久之便將「單一選區」與「兩票制」合併指稱為我國的混合制,參見: 〈林志嘉、趙永清將推動單一選區兩票制〉 ,《聯合報》 ,1994 年 12 月 23 日,版 4。 4.

(11) 對此議題已多有討論,而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為我國首次採用「單 一選區兩票制」,其結果亦已於 2008 年 1 月 12 日產生。由於過去我 國針對「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影響研究多屬理論推導,缺乏實際經驗 數據,因而引發更進一步研究的動機。. 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包括:. 1、分析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由來,並與原選舉制度「複. 政 治 大 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作比較。 立. ‧ 國. 學. 2、綜合過去國內有關「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研究,從理論層面. Nat. sit. y. ‧. 探討其對我國政黨體系之可能影響。. a. er. io. 3、檢視相關論述與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資料,從理論評析與實. n. v l 際運作層面相互驗證,探討理論與實務之間的異同,及其可能之影響 ni 因素。. Ch. engchi U. 4、評估我國新選舉制度「單一選區兩票制」未來可能的發展動 向。. 5.

(12)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就政治學方法論而言,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方法至少包括:. (一)研究途徑(approach):. 所謂研究途徑是指研究上決定問題與選擇研究題材的觀點、原則 或標準(華力進,1965:340-366),而本研究採「新制度研究途徑」. 政 治 大. (neo-institutional approach)。新制度研究途徑認同傳統制度研究. 立. 所強調制度在政治過程分析的重要性,卻又不僵化於僅強調法律、正. ‧ 國. 學. 式結構、歷史特點、價值論和規範性的分析(李柏諭,2006:71) ,其. ‧. 不僅對靜態的政治制度加以描述,且對政治制度的動態變化加以論述. y. Nat. n. al. er. io. 間的關係。. sit. ,並在分析框架加入理性選擇的研究成果,著重於個人選擇與制度之. Ch. engchi. i Un. v. 新制度論在政治學領域發展過程中,為一種跨學科的研究途徑, Hall 和 Taylor 將其分為三大學派:「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 理 性 選 擇 制 度 論 」( 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 )、「 社 會 學 制 度 論 」(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Hall and Taylor, 1996:937)。. 本文對於選舉制度對政黨體系的影響研究著重在理性選擇制度. 6.

(13) 論的探討。隨著新制度論的提倡,理性選擇制度論一樣基於微觀個體 行為之假定,將個人偏好或理性自利視為外生於制度,探討制度如何 影響行為、制度的起源與變遷(李柏諭,2006:75) ,並總結認為個體 行為在聚合成集體決策過程中,乃是制度規則的制約下所塑造個人間 策略性互動行為的結果(徐斯勤,2001:101-102)。. 本文探討的焦點在於選舉規則的制度設計對於選舉策略的「機械. 政 治 大. 因素」(mechanical factor),如何制約政黨、候選人與選民的「心. 立. 理因素」 (psychological factor) ,從而造成「策略投票」 (strategic. ‧ 國. 學. voting),其中的互動與結果型塑出不同類型的政黨體系(Cox,. ‧. 1997:69-70;Duverger, 1966:226;Riker, 1986:34-35),意即在「. sit. y. Nat. 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設計之下,由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機械性. er. io. n. al 因素,使得第三黨的生存空間不大,而使選民因為心理因素會將選票 iv Ch. n engchi U. 投給較不討厭的那位候選人,此即策略性投票,並因此而造成我國政 黨體系的變化。. (二)研究方法(method):.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蒐集與處理材料的方法,而本文採用「文獻分 析法」與「票櫃分析法」 。. 7.

(14) 1.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為傳統的探索性研究方法,即蒐集他人所做的相 關研究,分析其研究結果與建議,指出須驗證的假設,並說明假 設是否具備探究的價值,以作為進一步研究之基礎(楊國樞, 1989:50) 。本研究首先針對現有選舉制度的資料、及研究單一選 區兩票制之相關文獻與目前世界中選擇該制度國家的運作情形. 政 治 大. 、以及我國首次採行單一選區兩票制之運作結果做蒐集整理的工. 立. 作,蒐集之資料包括:. ‧ 國. 學 ‧. (1)國內外有關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研究書籍。. y. Nat. n. a. l (3)政府出版品及各類相關資料。. Ch. engchi. er. io. sit. (2)國內外有關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相關研究期刊。. i Un. v. (4)各相關報章雜誌及網路資料。. 2.票櫃分析法.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的立法委員選舉各項選舉資料,包 括各政黨推薦之區域候選人在各直轄市縣市得票情形、各政黨在 各直轄市縣市得票情形(政黨票),進行票櫃分析,另與前幾屆. 8.

(15) 選舉結果做比較分析,並將選舉結果以圖表方式列出,作為分析 和推論的基礎。. 本文將綜合整理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研究資料,並分析首 次實施後之影響,從理論層面與實際運作層面探討選舉制度與政黨制 度之間的關係。.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9. i Un. v.

(16) 步驟一 蒐集國、內外有關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研究書籍、期 刊及政府出版品,以及各相關報章雜誌及網路資 料,加以綜合整理。. 步驟二 闡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基本概念,並針對我國實施 之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內容設計做分析,再從理論層 面探討其制度設計對我國政黨體系之影響。.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步驟三 針對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的發展做一介紹, 並比較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與單一選區兩票 制之差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步驟四 針對單一選區兩票制在我國的應用進行檢證,並進 一步探討此制度變數對依變數政黨體系之影響,以 及此制度未來之發展,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 圖 1-1:本論文研究階段圖. 10.

(17) er. io. sit. y. ‧. Nat. n. a圖l 1-2:本論文研究流程圖 i v n Ch engchi U. 結論與建議. 學.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 國. 研究發現. 研究目的. 11. 問題分析. 文獻資料蒐集. 研究動機. 立. 政 治 大.

(18) 第三節. 文獻探討. 在選舉制度的相關研究之中,國內外專家學者的著作甚多,包括 書籍、期刊、論文等,其論述各有專精,以下對於渠等之研究概述如 下:. (一)西方學者在研究選舉制度所產生的政治影響時,焦點多在 於選舉制度所造成的比例性偏差問題,以及對政黨數目所產生的影響. 政 治 大 。有關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之間關係最有系統的研究當屬法國學者杜 立. ‧ 國. 學. 瓦傑,在其 1951 年出版的著作《政黨論》(Political Parties:Their. ‧.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中提出所謂的「. sit. n. al. er. io. 包括:. y. Nat. 杜瓦傑定律」,杜瓦傑認為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之間有密切的關聯,. i Un. Ch. v. engchi 1、相對多數決制傾向產生兩黨制;. 2、比例代表制易導致許多相互獨立政黨的形成;. 3、兩輪絕對多數決制易形成多黨聯盟(Duverger, 1951:247, 269)。. 杜瓦傑並宣稱「相對多數決制傾向產生兩黨制」接近「一個真實 社會學法則」(a true sociological law)。而「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12.

(19) 與比例代表制的影響是不一樣的,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的影響尤難確 定」(Duverger, 1962:217, 239)。爾後西方學界多延續杜瓦傑的命 題,針對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之關係進行跨國性分析,並提出批判或 修正。而本研究所探討的是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變革對政黨體系之 影響,其中的選舉制度係包含了「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比例 代表制」,因此對於政黨體系的實際影響亦尚難確定。. 政 治 大. 而雷伊(D. Rae)在其著作《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果》 “The Political. 立. Consequence of Electoral Laws”中,對二十個西方國家的國會選舉進行. ‧ 國. 學. 研究(Rae, 1967:7) 。其中對於採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英、美. ‧. 、加、澳四國的研究發現,杜瓦傑的第一項論述在加拿大有出現例外. sit. y. Nat. 之情況,從而對杜瓦傑定律提出修正,指出當地域、文化、語言等因. er. io. n. al 素交錯的情況下,若不同團體存在強烈的敵意,將會提供地區內力量 iv Ch. n engchi U. 不小的少數黨強大的支持基礎。但他亦承認,除非有地方性實力雄厚 的少數黨存在,否則簡單多數一輪投票制總是和兩黨的競爭相關聯。 雷伊另指出三種選舉制度的自變項,包括了選舉規則、選區規模、選 票結構,表示當選區規模增加時,比例性將會逐漸呈現一種增加的趨 勢 , 故 選 舉 區 規 模 與 比 例 關 係 是 呈 現 一 種 正 向 的 曲 線 ( Rae, 1967:92-95)。. 13.

(20) 萊克(William H. Riker)在〈兩黨制和杜瓦傑定律〉 “The Two-Party System and Duverger’sl Law: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Science”中認為杜瓦傑的第一項論述可以透過對於例外 的修正而成為定律,因此他將第一項論述稱之為「杜瓦傑定律」( Duverger's law) ,至於第二及第三項論述,萊克認為只具有機率性 ,因此將其稱為「杜瓦傑假說」(Duverger’s hypothesis)(Riker, 1982:754)。. 立. 政 治 大. 李帕特(Arend Lijphart)出版的《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Electoral. ‧ 國. 學. Systems and Party Systems: A Study of Twenty-Seven Democracies,. ‧. 1945-1990”針對 27 個民主國家自 1945 年至 1990 年以來所採用的 70. sit. y. Nat. 個選舉制度進行研究,以分析選舉制度的運作及其政治效果,李帕特. er. io. 以選舉制度中的選舉公式、選區應選名額及當選門檻等關鍵特徵,透. al. n. iv n C 過比較分析與統計分析的方式,研究選舉制度的要素如何對選舉結果 hengchi U. 的比例代表性、多黨體系分化程度、以及議會過半數政黨的產生機率 等變項產生影響。其指出:當選區規模越大,亦即選區應選名額越多 ,則選舉結果較接近比例代表性,反之,則出現比例性偏差,此外, 議會規模對於比例代表性與多黨分化程度亦具強烈影響力,當議會規 模較大時,較能達到比例代表性。. 此 外 , 李 帕 特 在 1984 年 出 版 的 《 當 代 民 主 類 型 與 政 治 》 14.

(21) “Democracies: Patterns of Majoritarian and Consensus Government in Twenty-One Countries” 一書中,其中關於選舉制度的部分,李帕特將 此些國家的選舉制度依選舉公式分為三類:相對多數與絕對多數、半 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而對於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的關係,規納 出三個論點:. 1.所有的選舉制度皆會產生不成比例的結果;. 政 治 大. 2.當國會有效政黨數目與參選政黨數目做比較時,所有選舉制度. 立. 都會傾向於減少國會有效政黨數目;. ‧ 國. 學. 3.所有選舉制度都可能塑造(manufacture)未獲得過半數選民支持. ‧ er. io. sit. y. Nat. 的政黨,成為擁有國會過半數席位的政黨;. 相對多數決制與絕對多數制所表現出的效果在上述三論點中會. n. al. Ch. 較比例代表制呈現出的效果更為強烈。 engchi. i Un. v. 薩托利 1994 年的著作《比較憲政工程》“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駁斥一些學者認為選舉制度不會產生新的事物,其指 出選舉制度的效果是可以預測和決定的,且對於政黨體系、政治勢力 ,乃至於憲政體制等皆有極大影響,且亦指出相對多數決制確實有利 於兩黨制的出現,但相對的不能忽略兩大黨以外小黨的損失及代表性 的扭曲。此外,書中認為不管任何一種選舉制度皆會對政黨數目產生 15.

(22) 削減效應,即使是比例代表制也是如此,此與下列因素有關:選區規 模過小、建立選舉門檻等。因此,當比例代表制存在操控效果時,其 效果是抑制性的,而非增加政黨數目(Sartori, 1994:27-52)。. 塔格培拉(Rein Taagepera)與修格特(Matthew Soberg Shugart )合著的《席位與選票:選舉制度的要素與效果》“Seats and Votes : the Effects and Determinants of Electoral Systems"中,認為政治與選舉制. 政 治 大. 度彼此間以雙向的方式相互影響(Taagepera & Shugart, 1989:53). 立. 。該書以量化途徑進行研究,作者以選舉區規模(district magnitude. ‧ 國. 學. )、政黨數目(the number of parties)、議會規模(assembly size. ‧. )等選票以外的變數為基礎,以預測選票與議席的轉換(Taagepera &. sit. y. Nat. Shugart, 1989:238) 。書中亦用數學方法來解釋選舉制度的效果,其. er. io. n. a l 在 1979 年所 提出的有 以 Laakso 和 Taagepera i v 效政黨 數( the Ch. n engchi U. 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Laakso & Taagepera, 1979: 3-27 )來反映杜瓦傑心目中的主要政黨數,有效政黨數 N 的公式為:. N=. 1. ∑ Pi. 2. 其中 N 為有效政黨數,Pi 則為個別政黨(或候選人)的「得票率. 16.

(23) 」 ,4其並發現選舉區規模為有效政黨數的決定因素,政黨數隨著選舉 區規模的增加而增加,選區規模越大對於小黨之生存越有利,反之選 區越小越有助於大黨之競爭(Taagepera & Shugart, 1989: 112-125 )。. 此外,塔格培拉和修格特對於選舉結果的比例性偏差(deviation )也給予了操作性定義,其提出以「差額」 (席次率-得票率)為基礎. 政 治 大. ,對整個選舉制度的比例性偏差作測量,書中也指出了盧斯摩爾(. 立. Loosemore)與漢比(Hanby)在 1971 年所設計的 D 指數公式(Loosemore. ‧ 國. 學. and Hanby, 1971:466-467):. ‧ y. sit. io. n. al. er. 1 ∑ Si − Vi 2. Nat. D=. i Un. Ch. v. e n g c為第 h i i 黨的得票率,D 即為偏差 其中 Si 為第 i 黨的席次率,Vi 值,D 值越大,表示選舉結果的不比例性越高,反之,選舉結果的不 比例性越低;作者另外也指出,隨著立法機關的規模縮小,比例性偏 差度確實有增加的趨勢,因此可藉由此論點來觀察我國第七屆立法委 員選舉,當國會總席次減少時,其選舉結果的比例偏差度是否有所增 加。 4. 另關於有效國會政黨數(effective number of parliamentary parties,ENPP) ,仍為相同公 式,其為各政黨席次率平方總合的倒數。 17.

(24) 歸納上述文獻論點可得知,所有選舉制度皆可能傾向減少國會有 效政黨數目,特別是在相對多數決制與絕對多數決制所呈現的效果更 為強烈,而在比例代表制部分,若存在選舉門檻等操控性效果時,亦 會減少政黨數目,除此之外,選區規模越大對於小黨之生存越有利, 反之選區越小越有助於大黨之競爭,另外,議會規模對於比例代表性 與多黨分化程度亦具影響力,當議會規模較大時,較能達到比例代表. 政 治 大. 性,而當規模縮小時,比例偏差度則有增加趨勢。. 立. (二)國內學者在研究選舉制度及其政治影響時,主要是針對某. ‧ 國. 學. 個國家或數個國家進行個別深入的研究。其中,王業立《比較選舉制. ‧. 度》一書,除將民主國家選舉制度分為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混合. sit. y. Nat. 制外,並針對混合式選舉制度進行詳細之討論,比較「聯立式」混合. er. io. n. al 制與「並立式」混合制之差別。而對於各種選舉制度所產生的政治影 iv Ch. n engchi U. 響,包括對於選舉策略、選民的投票行為、政黨體系等影響,均有詳 細的介紹及說明,並納入了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及相關資訊 來加以分析(王業立:2008:7-67)。. 隋杜卿在〈 「單一選區」選制改革的政治影響:第五屆立法委員 選舉的模擬〉一文中,以全國性的單一選區劃分為起點,並根據各地 區(縣市鄉鎮)第五屆立法委員實際投票的數據,以各政黨為主體重. 18.

(25) 新統計其得票數(率),計算並比較各單一選區選舉的結果,來模擬 我國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政治影響。該研究針對單一選區兩票 制中的一些重要的選舉規則,以政黨席次比例性為核心,嘗試提出此 制度對我國政治運作可能影響的比較性分析,其中包括:1、立法院 總席次多寡對政黨席次比例性的影響;2、聯立制與並立制對政黨席 次比例性的影響比較;3、相對多數決與絕對多數決(兩輪投票制). 政 治 大. 對政黨席次比例性的影響比較(隋杜卿:2003)。由於我國立法委員. 立. 選舉制度的改變除了是將原先的 SNTV 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 國. 學. 外,另外在國會總席次方面亦大幅減少,其勢必將會對我國政黨體系. er. io. sit. y. Nat. 驗的部分。. ‧. 的變化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也將是本論文研究需要去觀察及檢. n. al 蔡學儀在〈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政治影響分析〉一文中,綜合過去 iv Ch. n engchi U. 的研究結論與近幾年的政治觀察,針對單一選區兩票制在台灣實施後 可能的政治效應與影響有深入的分析,其指出新的選舉制度由於選區 過小,會阻礙新人和清流出頭,以及小黨的發展,在單一席次壓力下 ,各黨在提名時必然或多或少會因為實力考量,提名現任者或地方財 團以及派系參選,導致抹殺新人出頭的空間,同時單一選舉競爭激烈 ,理論上對大黨有利,運作結果也會排擠小黨的生存空間(蔡學儀: 2008:83)。 19.

(26) 徐永明、陳鴻章在〈選制改革、選區重劃對於政黨競爭影響的模 擬〉一文中,以 2004 年泛藍、泛綠在總統選舉的得票,以及第六屆 立委各黨派得票情況,模擬選制改革後的第七屆立委,各主要政黨所 可能呈現的勢力變遷,其發現國會減半所可能出現的效應,不外是明 確泛藍、泛綠陣營之間呈現北藍南綠對峙的局面。單一選區的部分, 勢必可能壓縮親民黨、台聯等兩個小黨,以及其他無黨籍候選人於區. 政 治 大. 域立委選舉的生存空間(徐永明、陳鴻章:2008:143)。. 立. 曲兆祥、陳慧菁在〈單一選區兩票制對台北市各政黨席次影響評. ‧ 國. 學. 估〉一文中,採回歸分析法,將二次的立委選舉各政黨的得票率和席. ‧. 位數比率進行回歸分析,並配合選區劃分後各政黨在新選區的得票數. sit. y. Nat. ,來進行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後台北市各政黨席次的預估。此外,文. er. io. n. al 中另指出我國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後,預料將會促使我國政黨體制逐漸 iv Ch. n engchi U. 朝競爭性的兩黨制發展,至少可以說單一選區兩票制實施後,加上選 民對於政治聯盟之認同高過於對於政黨認同的現象,可能比較有利於 形成一個兩黨競爭的環境(曲兆祥、陳慧菁:2008:281)。. 林繼文在〈政府體制、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一個配套論的分析〉 一文中指出,新選制實施初期比較台灣與日本的並立制,台灣走向兩 大黨制的可能性比日本更強,主要原因為台灣單一選區制的比例比日. 20.

(27) 本高;其次台灣和日本皆無明顯的地域主義;再者日本欠缺明顯的對 立主軸,而台灣因為國家認同的歧異,候選人有明顯區隔,選民有很 強的政黨認同投票動機(林繼文:2006:27)。. 此外,在兩票制中,以「聯立制」與「並立制」相比較,由於「 聯立制的兩票制」下的第二票是決定政黨在國會席次的先決要件,對 於選民而言,將第一票投給大黨候選人,第二票投給他所偏愛的政黨. 政 治 大. ,並不會對他所偏愛的政黨產生太多不利的影響,所以會比「並立制. 立. 強烈的誘因(吳東野,1996:76)。. 學. ‧ 國. 的兩票制」,給予選民進行「分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更. ‧ sit. y. Nat. 由於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係屬並立制,因此「分裂投票」誘. n. al. er. io. 因不像聯立制來得高,且根據過去國內學者的研究,皆顯示我國的兩. iv. Ch 票制較傾向產生兩黨競爭態勢,惟由於缺乏實際經驗數據,多屬理論 Un engchi. 推導,因此本研究乃根據此次新選舉制度實施之結果加以驗證,以補 過去研究不足之處。. 綜合上述文獻回顧,可歸納本文的研究假設如下:一、單一選區 制度之下,有利於兩大政黨的發展;二、「並立制」之下的各政黨得 票率與各政黨在區域選區中當選的席次多寡無關,將使比例代表性降 低;三、加以立法院總席次縮減,將導致代表性更為不均等的影響,. 21.

(28) 使小黨難以生存;整體而言,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於 2008 年正式 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後,明顯的將朝向兩黨競爭的政黨體系發展。.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2. i Un. v.

(29) 第二章 第一節.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解析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意義. 世界各民主國家所採行的選舉制度種類繁多,由於各個國家各有 其不同的歷史背景、文化差異,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也有很大的不 同,即使是同一個國家,也可能因為政治環境的變遷,而採取不同的 選舉制度(江大樹,1992:139)。而在選舉制度的分類上,國內學者. 政 治 大 多依循李帕特(Arend Lijphart)等學者的分類方式,以「選舉規則」 立. ‧ 國. 學. 之間的異同做為最主要的區分(楊泰順,1991:13;謝復生,1992:7;. ‧. 江大樹,1992:139;吳文程,1996:239),若以此種分類方式加以歸. er. io. sit. y. Nat. 類,可將選舉制度分為:. n. 一、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 a. iv l C n hengchi U. (一)相對多數決制(Relative Plurality).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SMD). 此種制度在美國被稱為「領先者當選制」 (First-Past-the-Post System, FPTP) (Ranney,2001:172;雷競旋,1989:84) ,在應選名額. 23.

(30) 為 1 名的單一選區下,眾多角逐者當中,只有得票最高者當選,因為 應選名額只有 1 名,所以「勝者全拿」 (Winner-Take-All) (王業立, 2008:10) ,我國的總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等選舉即是採用此種選 舉制度。. 2.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MMD). 立. 政 治 大. 當選舉區應選名額大於 1 時,便是所謂的「複數選區」,根據傳. ‧ 國. 學. 統上對於選區分類的習慣,應選名額為 2 至 5 名者,稱為「中選區」. ‧. (Medium-Size Districts) ;應選名額為 6 名或 6 名以上者,則是屬. y. Nat. er. io. sit. 於「大選區」 (Large-Size Districts)(王業立,2008:11) ,選舉時 視應選名額的多寡,候選人以票數的高低依次當選。例如,我國民意 a. n. iv l C n hengchi U 代表普遍採用的 SNTV-MMD 即是。. (二)絕對多數決制(Absolute Majority). 絕對多數決制是一種「當選者必須要獲得有效選票過半數的支持 」的「選舉規則」(electoral formula),至於如何達到「過半數」 的目標,又有不同的計票/投票設計:. 24.

(31) 1.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或稱為「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Ballot),投票時選民可 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開票時若有 候選人得到超過半數以上的「第一偏好票」 ,則該候選人即當選;若 無任何候選人的「第一偏好票」超過半數,則將獲得「第一偏好票」 最少的候選人刪除,並將這些選票依「第二偏好」 ,分別轉移給其他. 政 治 大. 候選人,此種選票轉移的過程持續進行,直到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選. 立. 票為止(王業立,2008:15-16)。. ‧ 國. 學. Nat. y. ‧. 2.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er. io. sit. 在第一次投票後,若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選票,則該候選人即 當選,但若無任何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選票,則在第一輪投票中,獲 a. n. iv l C n hengchi U 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將進行第二輪的決選。. 二、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s; PR). 比例代表制是普遍施行於歐陸國家的選舉方式,其強調「比例代 表性」(Proportionality),即各政黨所得之席次比例符合各政黨的 得票比例。比例代表制必須在複數選區下實施,並且在一般情況下, 選區應選名額越多,比例代表性越佳(謝復生,1992:8)。除了荷蘭. 25.

(32) 、以色列、秘魯、義大利1等少數國家以全國為一個選區外,大多數 實施此制的國家,會因為歷史、地理、政治、種族等因素,將全國劃 分成若干個複數選區,而每個選區應選名額的多寡,又會影響比例代 表 性 的 高 低 , 所 以 有 許 多 國 家 , 另 外 又 增 設 「 補 充 席 次 」( supplementary seats)或「補償席次」 (compensatory seats)等措 施,再加上不同的當選基數(electoral quota) 、選舉門檻(electoral. 政 治 大. thresholds) 、選票結構(ballot structures)與計票公式,使得歐. 立. 洲各國所使用的比例代表制非常複雜,且沒有兩個國家是完全相同的. ‧ 國. 學. (王業立,2008:19)。. ‧. 比 例 代 表 制 主 要 的 當 選 規 則 包 括 了 最 大 餘 數 法 ( largest. sit. y. Nat. remaindersystem) 、頓特最高平均數法(d'Hondt highest average. er. io. n. al system)、聖拉葛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 i v highest average Ch. n engchi U. system),而常見的當選基數則包括了嘿爾基數(Hare quota)、哈 根巴赫基數(Hagenbach-Bischoff quota) 、族普基數(Droop quota )、因皮立亞里基數(Imperiali quota)。2. 三、混合制(Mixed or Hybrid Systems). 根據 Massicotte 與 Blais(1999:345)的定義,其認為在一個 1 2. 義大利在 1993 至 2005 年之間實行混合制,2006 年 4 月的國會選舉,又改為比例代表制。 關於比例代表制的當選規則與當選基數等詳細內容及介紹,可參閱(王業立,2008:19-28) 。 26.

(33) 選舉制度中,結合不同的計票公式,即可稱之為混合選舉制度。因此 ,混合制為總稱的名詞,可以有各種類型,參見圖 2-1,其中最常見 者為「單一選區制」與「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混合。3更精確的說法 是,Shugart 與 Wattenberg(2001:10)認為,當選舉制度中,一部 份的席次以個別候選人為分配對象,另一部份以名單為分配對象者, 則為混合選舉制度。4而 Moser 與 Schneider(2003:576)則將混合制. 政 治 大. 定義為選民對國會議員可以投下兩票,一票投給單一選區下的候選人. 立. ,一票投給比例制的政黨名單。這種結合「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 ‧ 國. 學. 代表制」的混合式選舉制度,在我國被俗稱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 此制係西德於 1945 年所首創,自 1990 年代開始,許多國家開始. sit. y. Nat. 陸續引進混合型的選舉制度(mixed-member electoral system),並. er. io. n. al 成為許多新興民主國家進行選舉制度改革時所採用的選舉制度,因而 iv Ch. n engchi U. 也被學術界人士認為是 20 世紀結束以前,最具特色的選舉制度(. 3. 4. 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的關係若有連結,則稱為合併相依制(dependent combination ),其又可分為修正制(correction)和條件制(conditional),修正制中以政黨的比例代表 得票率為席次分配基礎,條件制則無現行實例;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的關係若無連結 ,則稱為合併獨立制(independent combination) ,其又可分為共存制(coexistence) 、重疊 制(superposition)、融合制(fusion),共存制指同一次選舉中包含兩種或更多的選舉規則 ,融合制指區域選舉中含有席次分配機制,一個選區有超過一種選舉形式,重疊制指全國一制 採用多數決制加上比例代表制(Massicotte and Blais, 1999:346)。 Shugart 與 Wattenberg 認為混合制通常有兩個層次,即多數決制加上比例代表制,而此兩個 層次在席次的計算方面是否相互影響又可區分為:1.「混合式比例代表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ity system, MMP),其以政黨票的得票率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掉 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2.「混合式多數決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 MMM),其指兩個層次在席次的計算方面各自獨立,區域選票決定區域 代表,政黨票則按照政黨得票比例分配比例代表席次;3.與 MMM 相似,其將區域選舉中的死票 加入政黨票中一起計算(Shugart and Wattenberg, 2001) 。 27.

(34) Kostadinova, 2002:31) 。根據統計,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 30 個國家 ,在其下議院、上議院或地方議會中使用各式各樣,不同搭配比例的 混合制(王業立,2008:32) 。而德國是最早使用混合式選舉制度,亦 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目前採行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家還包括紐西 蘭、義大利5、俄羅斯6、匈牙利、南韓、日本等。. 由此可知,混合制選舉制度是一種將「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 政 治 大. 制」混合實施的制度,在同樣是混合制類型的選舉制度當中,不同國. 立. 家常會有不同的設計,Shugart 與 Wattenberg 的研究即曾指出,混. ‧ 國. 學. 合式選舉制度可以從「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兩種選舉. ‧. 的選票是否分開計算(是否分開計票) 」、「兩種選舉層級之間是否有. sit. y. Nat. 關聯(層級有無關聯)」、「兩種選舉制度下的席次比例(席次比例). er. io. n. al 」、「政黨比例名單平均的選區規模(選區規模) i v」、「比例代表制的分 Ch. n engchi U. 配門檻(分配門檻) 」 、以及「單一選區席次的計算方式(區域計票方 式,包含單選區席次數量以及計票規則)」等幾個方面而有不同的次 類型,而這些不同成分組成,也會帶來不同的政治效果(Shugart and Wattenberg,2001;游清鑫,2006)。. 而在此制度中,根據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兩種選. 5 6. 義大利於 2006 年改採 PR。 俄羅斯於 2007 年改採 PR。 28.

(35) 舉的選票是相互牽連或獨立計算,則又可區分為「聯立制」與「並立 制」兩種。. 修正 (Correction) 合併相依 (Dependent Combination). 政 治 大. 共存 (Coexistence). 學. ‧ 國. 立. 附有條件的 (Conditional). 重疊 (Superposition). ‧. 合併獨立 (Independent Combination). n. al. er. io. sit. y. Nat. 融合 (Fusion). Ch. engchi. i Un. v. 圖 2-1:混合制的類型 資料來源:Massicotte, Louis, and Andre´ Blais, 1999, p.341-366。. (一)聯立制(combined-dependent system)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學者對於「聯立制」的混合式選舉制度有許多不同的使用名稱,. 29.

(36) 例如 有稱為「 混合式 比例代表 制 」( 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Systems;MMP) (Shugart & Wattenberg,2001:13-24;International IDEA,2002:74-75;Ranney,2001:179-180);有稱為「合併-相依型」 (Combined-Dependent Systems)(Norris, 2004:55-56);有稱為「 相依型混合制」(Dependent Mixed Systems)(Golder,2005:112-114 );有稱為「補償式兩票制」(Compensatory Two-Vote Systems)(吳. 政 治 大. 東野,1996:72),但國內最常見的用法還是「聯立制」。. 立. 德國是此制的創始國,其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為準來決定各. ‧ 國. 學. 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掉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 ‧. 比例代表席次(王業立,2006:34) 。而除德國外,玻利維亞、墨西哥. sit. y. Nat. 、義大利、委內瑞拉、匈牙利、紐西蘭、泰國等亦是採行聯立制(. er. io. n. al Massicotte & Blais, 1999:354;Norris, 2004:52;林繼文,1999:71 iv )。. Ch. n engchi U. 以德國的聯邦眾議院(Bundestag)選舉為例,選民將第一票投 給某黨提名的候選人,其中得票最高者為當選,另將第二票投給某個 政黨。其次,根據各政黨所得政黨票之比例,計算出其應得之總席次 ,再由總席次扣除各政黨在各邦(共有 16 個邦)的單一選區中已當 選的席次,其差額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補足,而在某些情況下,會發. 30.

(37) 生某黨單一選區當選人數超過應得總席次數,而必須增加國會總席次 的情況,請參見圖 2-2、表 2-1。另由於此制具有比例代表的精神, 又被稱為「改良式的政黨比例代表制」或稱「個人化的比例代表制」 (吳東野,1996:72)。. 投票予政黨. 選 兩張票. 政 治 大. 各黨議席已確定 至於誰當選?. ‧ 國. 學. 投票予小選區 候選人. 小選區當選人. ‧. 舉. 立. 依各政黨得票比例 分配所有議席. n. er. io. sit. y. Nat. al. 人. 不足名額由比例 代表名單當選 *超過名額保留, 總名額增加. Ch. engchi. i Un. 圖 2-2:德國的聯立制 資料來源:謝相慶,2008。. 31. v.

(38) 表 2-1:德國 1994~2005 年聯邦議會選舉得票率與議席分配結果. 得票率 席. 次 得票率 席. 2002. 2005. 次 得票率 席. 次 得票率 席. 次. 基民/基 社聯盟. 41.4. 294. 35.1. 245. 38.5. 248. 35.2. 226. 社民黨. 36.4. 252. 40.9. 298. 38.5. 251. 34.2. 222. 自由黨. 6.9. 47. 6.2. 43. 7.4. 47. 9.8. 61. 綠黨. 7.3. 49. 6.7. 47. 8.6. 55. 8.1. 51. 民社黨. 4.4. 30. 5.1. 36. 4.0. 2. 8.7. 54. 共和黨. 1.9. -. 1.8. -. 0.6. -. 0.6. -. 德國共產 黨. -. -. -. -. -. -. -. -. 德意志帝 國黨. -. -. -. -. -. 德國國家 民主黨. -. -. 0.3. -. 0.4. -. 1.6. -. -. -. -. -. -. -. -. -. -. -. -. -. -. -. -. 巴伐利亞 黨. ‧. -. 0.1. -. 0.1. -. 0.0. y. 1998. -. 0.1. -. 中央黨. 0.0. -. -. -. 0.0. sit. 1994. -. 0.0. -. 其他. 1.7. 3.7. -. 2.0. -. 1.7. -. 合計. -. 603. -. 614. Nat. io. al. n. -. 672. er. ‧ 國. 德國黨. 學. GB/BHE. 立. 政 治 大 -. v ni. C h- 669 U engchi. 資料來源:劉書彬,2008。. (二)並立制(combined-independent system)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並立制」同樣在學界有許多不同的使用名稱,例如有稱為「混 合式多數決制」 (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s;MMM) (Shugart & Wattenberg,2001:13-24;Thies, 2002:148);有稱為「獨立型混. 32.

(39) 合制」 (Independent Mixed Systems) (Golder, 2005:112-114);有 稱為「合併-獨立型」(Combined-Independent Systems)(Norris, 2004:56-59) ;有稱為「並行制」 (Parallel Systems) (International IDEA, 2002:55-56) ;有稱為「分立式兩票制」(Separated Two-Vote Systems)(吳東野,1996:78)。. 相對於「聯立制」 , 「並立制」的設計是選民在單一選區和比例代. 政 治 大. 表區所投的兩票被分開計算,在每個單一選區由得票最高者當選,而. 立. 比例代表區的席次則另外依據政黨在比例區的得票率等比例分配,請. ‧. ‧ 國. 學. 參見圖 2-3。. sit. y. Nat. 以日本眾議院選舉為例,自 2000 年開始,其眾議院議員總席次. n. al. er. io. 改為 480 席,其中 300 席由單一選區選出,其中得票最高者為當選,. iv. Ch 180 席則依照各政黨在比例區的得票率來分配,其第一票和第二票的 Un engchi. 選舉結果是各自獨立,分開計算(選舉結果詳如表 2-2)。. 33.

(40) 選 兩張票. 舉 人. 投票予小選區 候選人. 各選區得票最高 票者當選. 投票予政黨. 各黨依得票比例 分配議席. 圖 2-3:日本小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謝相慶,2008。.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4. i Un. v.

(41) 表 2-2. 日本(改成 480 席)歷屆眾議院選舉結果. 歷屆選舉 2000.6.25 2003.11.9 2005.9.11 議席數 小選 比例 席次 小選 比例 席次 小選 比例 席次 舉區 代表 合計 舉區 代表 合計 舉區 代表 合計 (%) (%) (%) 政黨名 自民黨. 177. 56. 新進黨. 0. 0. 民主黨. 80. 47. 127 105 (26.4). 共產黨. 0. 20. 社民黨. 4. 15. 新黨先驅. 0. 0. 自由黨. 4. 18. 保守黨. 7. 0. 新保守黨. 0. 0. 公明黨 國民新黨 與 新黨日本 其他. 7. 21. 總計. 300. 77. 296 (61.6). 0. 0. 0. 72. 177 52 (36.8). 61. 113 (23.5). 20(4.1) 0. 9. 9(1.8). 0. 9. 9(1.8). 19(3.9) 1. 5. 6(1.2). 1. 6. 7(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37 219 (49.3). 0. 0. 0 0 政0 治 大 22(4.5) 0 0 0 立 7(1.4) 0 0 0 0. 4. 0. 31(6.4) 9. 25. 34(7.0) 8. 2. 5. 7(1.4). 21(4.3) 6. 0. 6(1.2) 19. io. 480. 180. n. al. 300. 2. 3. 5(1.0). 0. 19(3.9). 480. 180. 480. 300. er. Nat 180. 23 31(6.4). y. 0. sit. 0. 0. ‧. ‧ 國. 0. 24. 0. 69. 學. 0. 233 168 (48.5). Ch. i Un. v. 資料來源:http://www.shugiin.go.jp/index.nsf/html/index.htm。. 第二節. engchi. 政黨體系的定義. 政黨體系係指政黨與政黨之間競爭而形成的互動體系(Sartori, 1977:221-238) 。國內學者吳文程(1997:271-276)指出,政黨體系 係指一個國家在其政治系統內,所有主要政黨所形成的次級體系,而 各政黨在此一系統內,彼此交互影響,呈現出各種不同的功能。另外, 35.

(42) 謝相慶(2000:348)也指出,政黨體系是一個政治系統內的次級系 統之一,係介於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中介機構,政黨體系應包含政黨數 及其運作,政黨數顯示該政黨體系在結構上的特徵。. 最早對政黨體系進行科學化研究的是法國學者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其研究主要關注不同的國會選舉制度所導致不同的政黨 體系,從而極大程度決定該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杜瓦傑提出以「政. 政 治 大. 黨數目」為分類原則而區分為一黨、兩黨以及多黨體系(Duverger,. 立. 1962:203-427)。. ‧ 國. 學 ‧. 然而,此種依政黨數目做為政黨體系的分類,固然淺顯易懂,但. sit. y. Nat. 是對於以何種標準來計算一個國家究竟是屬於一黨制、兩黨制或多黨. n. al. er. io. 制,卻沒有明確的說明。此外,對於一些同屬於兩黨制或多黨制,但. iv. Ch 在實際政治運作上又存在極大差異的政黨體系而言,此種分類方式顯 Un engchi. 得過於粗糙(吳文程,1996:126)。. 針對上述缺陷,學者薩托利(Satori)除了以「政黨數目」做為 分類的參考外,又加以補充了「相關性」 (relevance)以及「意識型 態」(ideology)兩個標準。薩托利認為可以從政黨所處的「位置價 值」(position value)來判斷其是否為相關性政黨,即指政黨所處 的地位有無左右政局的影響力,包括:1.政黨是否有單獨執政或組織. 36.

(43) 聯合內閣的潛能(governing potential,or coalition potential) ;2.政黨有無勒索的潛能(blackmail potential) 。此外,薩托利認 為以相關性概念做為補充政黨分類的標準還未臻完善,因為這樣對於 同樣是屬於一黨制或多黨制的國家,在政治運作上存在的差異情形, 並無法提出正確的說明,因此,薩托利認為「意識型態」的強度( ideological intensity)與距離(ideological distance)會影響. 政 治 大. 政黨間的聯合或對立,強度是指政黨本身意識型態色彩是屬於濃厚或. 立. 淡薄,距離則是指各政黨在意識型態光譜中所處的位置(Sartori,. ‧ 國. 學. 1976:121-129)。. ‧. 因此,薩托利便以政黨數目與有無意識型態兩個分類標準,提出. sit. y. Nat. 了 7 種不同的政黨體系分類。其中在「非競爭性政黨體系部分」(. er. io. n. a l system) non-competitive party ,包括了一黨體系 i v (one party system Ch. n engchi U. )與霸權政黨體系(hegemonic party system)。在一黨體系方面, 是指體系中只有一個政黨存在,且只允許一個政黨存在,而薩托利又 以鎮壓與強制程度將一黨體系區分為一黨極權、一黨威權、一黨務實 ,一黨極權體系是指政黨以高度的動員與壟斷的控制來統攝人民生活 各個層面,一黨威權體系則具較低的意識型態及動員能力,其控制亦 非全面性的,而一黨務實體系的意識型態強度與動員能力則是最低的 。另外,在霸權政黨體系方面,其指以一個政黨為中心而允許其外圍 37.

(44) 有次要、次等級的小黨,此霸權政黨不允許對現行政權的挑戰與質疑 ,其他政黨只被允許以次等、經許可的形式存在。. 而在競爭性政黨體系(competitive party system)方面則包括:. 一、一黨優勢體系(predominant party system). 政黨數目並不只有一個,除了一個占優勢的政黨外,還有其他的. 政 治 大. 政黨存在,所有的政黨都具有政治上的正當性與法律上的合法性,且. 立. 擁有同等的政治機會,彼此之間可以獨立從事競爭行為,只是在選舉. ‧ 國. 學. 中一直是由同一政黨贏得勝利,且在國會中取得絕對多數的席位,單. ‧. 獨掌握執政的權力和地位。. er. io. sit. y. Nat. 二、兩黨體系(two-party system). al. n. iv n C 係指在一個政黨體系當中,存在著兩個實力相當的主要政黨,在 hengchi U 一定的期間內能單獨取得多數議席且輪流執政,即使有其他政黨存在 或參與競爭,對於兩大黨的競爭關係也起不了改變的作用。. 三、溫和多黨體系(moderate pluralism). 係指在一個政治體系中包含了 3-5 個政黨,但彼此之間意識型態 差距不大,所以又稱為有限多黨體系(limited pluralism) 。而在此. 38.

(45) 體系中,沒有一個政黨可以在議會中取得過半數的席位,政府的組成 乃是依靠政黨聯合而成。. 此體系通常存在著兩個主要大的政黨聯盟,彼此之間相互競爭, 因此又可稱之為「兩極化的聯盟」(bipolar coalition),而兩個政 黨聯盟之間的競爭是屬於向心式的競爭(centripetal competition ),意即在意識型態上會向中間接近,因而使得政治運作較為穩定,. 政 治 大. 其在特性上有些類似兩黨體系,因此反對的關係是一種單邊的反對,. 立. 即一個政黨聯盟對另一個政黨聯盟的反對,體系內所有相關性政黨皆. ‧ 國. 學. 具執政潛能與機會,因此體系中沒有永遠的反對黨,也沒有反體系政. ‧. 黨(anti-system party)的存在。. n. er. io. al. sit. y. Nat. 四、極端多黨體系(polarized pluralism). i Un. Ch. v. i e n g5-8 此體系中的相關性政黨數目約 c h個左右,彼此之間的意識型態 差距很大,至少有一個相關的反體系政黨存在,如共產黨或法西斯政 黨,其對政治體系是抱持著反對的態度,使政治運作呈現強烈的不穩 定性。. 在此體系中,政治意見光譜的兩端各有極端的政黨相互反對,且 相互反對的程度大於其對執政黨的反對,反對黨是位於執政黨的兩邊 ,彼此相互排斥而無法聯合對付執政黨。 39.

(46) 處於中間地帶的政黨必須同時面對左派與右派的反對,使得政治 競爭成為三角的競爭,而不像溫和多黨制是屬於二元對抗的競爭,政 黨間的競爭具有多重的極化(multipolar),而在光譜中間地帶的政 黨,通常便是主導聯合政府的政黨,且中間政黨的存在會阻撓政治系 統向心的競爭,故極端多黨體系會阻礙溫和向心競爭的發展,其競爭 是離心的。. 政 治 大. 體系中政黨的意識型態是根深蒂固的,不會因社會發展而消失,. 立. 政黨彼此之間都在意識型態上爭論,其中大部分都是小黨,各小黨都. ‧ 國. 學. 因其獨特的意識型態而獲利。. ‧ sit. y. Nat. 由於形成政府的中心與骨架一定是中間派政黨的聯合,因此使得. n. al. er. io. 中間政黨可以無限期執政,兩端的政黨皆被排除在政府職位之外,反. iv. Ch 對黨只有在其必須去回應(response)時,才可能有負責任的行動。 Un engchi. 在此體系中,聯盟的改變及轉換受到意識型態的拘束,使得反對黨長 期無法執政,也使得負責任的觀念逐漸消失(Sartori, 1976:132-144 )。. 綜合以上所述可得知,薩托利對於政黨體系的定義是屬於縱切面 的界定方式,即長期觀察政黨體系的運作情形及特性,據以定義出各 類型的政黨體系。然而,由於我國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係首次實施,. 40.

(47) 其對政黨體系之影響僅有一次的經驗,因此薩托利對於政黨體系的界 定方式較不適用於本研究。. 而除了薩托利之外,學者雷伊(Rae)曾以量化的方法提出政黨 體系分類的標準:. 1.兩黨制:在國會中最大的兩個政黨席次總合至少占 90%以上, 且無任何一政黨席次占 70%以上(Rae, 1962:203-427)。. 立. 政 治 大. 2.一黨制:有一個政黨所掌握之席次占 70%以上。. ‧ 國. 學. 3.多黨制:無一政黨席次超過 70%,同時兩大黨席次總合亦未. ‧. 超過 90%。. io. sit. y. Nat. er. Rae 是自特定時間的橫切點觀察國會席次結構,有助瞭解或分析. al. n. iv n C 當時國會內各政黨在議事運作方面互動的真實情況,但忽略了政黨政 hengchi U. 治體系運作的長期觀照,是其盲點(隋杜卿,2001:98) 。但基於 Rae 提出政黨體系的定義簡單而明確的優點,本文仍採取此一分類標準, 作為檢驗的工具。. 41.

(48) 第三節.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之發展. 我國自 1990 年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後,中央民意 代表選舉,即從補選、增額選舉進入全面改選。7立法院於 1992 年首 次全面改選之後,雖然引進了「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不分區暨 僑選立委,但由於區域立委仍採行「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 在多數選區規模較大的縣市,候選人僅須爭取部分選票即可當選,因. 政 治 大. 此走偏鋒、甚至買票賄選等弊端不斷出現,也造成國會產生諸多亂象. 立. ,因此亦引發民意反彈不斷,而歸咎其主因,大多認為係選舉制度設. ‧ 國. 學. 計不當所致,因此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對於選舉制度改革,一直存有相. ‧. 當大的期待。. sit. y. Nat. n. al. er. io. 而早在 1996 年,中選會與內政部即曾組成選罷法專案小組,討. iv. Ch 論選舉制度改革的可能性,建議以兩票制(Two-Vote System)取代 Un engchi.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ingle-Non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蔡學 儀、柯三吉,2001:101) ,同年年底朝野政黨共同召開國家發展會議,. 7. 參見釋字第 261 號:「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制度為憲法所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當選就任 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乃為維繫憲政體制所必要。惟民意代表 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而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憲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既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 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事實上,自中華民國五 十八年以來,中央政府已在自由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逐步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為適 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 ,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 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 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42.

(49) 就選制改革應採「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兩票制」進行討論, 惟當時國民黨主張日本的並立制,民進黨主張德國的聯立制,由於此 兩制計算選票分配席次的方式不同,涉及政黨間利益甚大,以致最終 未形成結論(蔡學儀、柯三吉,2001:102)。. 2001 年伴隨立法委員選舉逼近, 「單一選區兩票制」再度成為熱 門話題,而當時執政的民進黨為了扭轉少數執政的困境,所以以「單. 政 治 大. 一選區兩票制」搭配「立委席次減半」做為選舉文宣主軸,除為了迎. 立. 黨在立法院的席次,成為實質的執政黨。. 學. ‧ 國. 合民意對於解決國會亂象的期待,另一方面其認為此將有助於增加該. ‧ sit. y. Nat. 而在 2004 年總統大選前夕,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和前中研院院. n. al. er. io. 長李遠哲於 2 月 20 日聯合發起「掌握歷史時刻,完成改革使命」連. iv. Ch 署活動,要求立法院於大選前通過立委減半的修憲案。在總統大選壓 Un engchi. 力下,選制改革立刻成為朝野各黨的共識。同年 8 月 23 日,林義雄 再度發起「誠信立國、國會改革」包圍立法院行動。當天下午,立法 院便通過「國會席次減半」 、 「立委任期四年」 、 「立委選制改為並立式 單一選區兩票制」等攸關國會改革的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其中規定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總席次由 225 席減為 113 席,任期由三 年改為四年;2、其中直轄市及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席,並採單. 43.

(50) 一選區制產生;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共 34 人,以「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制產生;3、各政黨不分 區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4、改「一票制」為「兩票制 」。. 嗣後 2005 年 5 月 14 日,舉行任務型國大選舉,選出國大代表 300 名,其中贊成修憲的民進黨與國民黨各獲 127 席與 117 席,加上. 政 治 大. 贊成修憲的其他政黨/團體(包括中國民眾黨 3 席、農民黨 1 席、公. 立. 民黨 1 席),共計 249 席,超過總席次的八成,反對修憲的其他政黨. ‧ 國. 學. 與聯盟僅獲得 51 席(包括台灣團結聯盟 21 席、親民黨 18 席、張亞. ‧. 中等 150 人聯盟 5 席、新黨 3 席、無黨團結聯盟 2 席、建國黨 1 席、. sit. y. Nat. 王廷興等 20 人聯盟 1 席) 。6 月 7 日國民大會對修憲案進行複決,修. er. io. n. al 憲案順利過關,我國的立委選舉制度亦因此確定自第七屆起邁入單一 iv 選區兩票制的新時代。. Ch. n engchi U. 由於修憲通過國會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因此區域立委剩下 73 席,且每一選區只選出一名立委,選區也必須從原來的 29 個8複數 選區重新劃為 73 個單一選區,但因修憲規定每個縣市至少要有一名 立委,因此人口較少的台東、澎湖、金門以及連江仍有一席次,此四 8. 包括台北市第一、二選區,高雄市第一、二選區,台北縣第一、二、三選區,基隆市、宜蘭縣、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 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44.

(51) 選區未變動,而剩下的 69 席區域立委由其餘的二十一個縣市依人口 比例分配。. 2005 年 8 月 3 日,中選會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第 7 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草案)」 ,並決議將劃分原 則函知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而草案內容包括:. 一、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舉區之劃分,. 政 治 大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及本原 立 ‧. ‧ 國. 學. 則之規定辦理之。但法令有變更者,依變更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應選立法委員名額 73 人,其分配方. a. er. io. sit. y. Nat. 式如下:. n. v l (一)以應選名額 73 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 ni Ch. engchi U. 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縣(市)人口數未達人口基數者, 即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縣市至少一人」 之規定,各分配名額 1 人。其剩餘名額,分配予尚未分配名 額之直轄市、縣(市)。. (二)以前款之剩餘名額,除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 (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以人口基數分. 45.

(52) 別除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即為各該 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直轄、 縣(市)分配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 (三)前二款人口數不包含原住民人口數,以 95 年 2 月 底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 三、各直轄市、縣(市)其應選名額 1 人者,以各該縣(市). 政 治 大 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外;其應選名額 2 人以上者,應考量地理環境、 立 ‧. ‧ 國. 學. 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下列規定劃分其選區:. (一)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劃分與其應. y. Nat. er. io. a. sit. 選名額同額之選舉區。. n. v l (二)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 ni Ch. engchi U. 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三)單一鄉(鎮、市、區)其人口數達該直轄市、縣(市) 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以上者,應劃為一個選舉區。其 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 分村、里與相鄰接之鄉(鎮、市、區)劃為一個選舉區。. (四)人口數未達前款平均數之鄉(鎮、市、區) ,應連 46.

(53) 接相鄰接之鄉(鎮、市、區)為一個選舉區。必要時,得分 割同一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之部分村里(村里不得 分割) ,與其他鄉(鎮、市、區)合併為一個選舉區。但不得 將不相鄰接區域劃為同一選舉區。.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劃分選舉區者,其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選舉區,先由各直轄. 政 治 大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擬劃分草案及理由,於 2006 年 4 立 ‧. ‧ 國. 學. 月底前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組成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參考直轄. y. Nat. er. io. sit.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選舉區劃分草案,擬具立法委員. n. 選舉區劃分建議案,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 a. iv l C n hengchi U.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研擬選舉區劃分,應邀請政黨、立 法委員、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意見。. 中選會在完成第七屆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劃分草案擬定後,於 2006 年 5 月 30 日函送立法院議決。而依據當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立法院須在下屆立委就職(2008 年 2 月 1 日)前的一年一個月(即 2007 年 1 月)完成同意選區劃分案,如有. 47.

(54) 爭議,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協商解決,並於一年前由中選會公告選 區劃分案(張世熒,2007)。. 由於選區劃分案持續爭議不斷,歷經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與立法院 院長王金平五度協商,仍有八縣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苗栗 縣、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劃分案 始終僵持不下,最後在法定時間已到的壓力下,2007 年 1 月 31 日在. 政 治 大. 蘇貞昌院長與王金平院長監督下,由行政院秘書長劉玉山和立法院秘. 立. 書長林錫山逐一縣市「猜拳抽籤決定」 (中國時報,2007) ,並由中選. ‧ 國. 學. 會於 2007 年 1 月 31 晚上公告「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 ‧. 分變更案」 ,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至此定案(. y. Nat. n. al. er. io. sit. 張世熒,2007)。. iv. Ch 二十五縣市中,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新竹縣、新 Un engchi. 竹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嘉義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台南市、高雄縣、台中縣、台南縣、台北市、彰化縣、苗栗縣、台中 市等 21 縣市依中選會方案通過(其中台北市、苗栗縣、彰化縣、台 中市由抽籤決定)(中國時報,2007)。. 至於台北縣、桃園縣、高雄市、屏東縣等 4 縣市則依兩院「協商」 結果通過(實際上也是抽籤決定)。台北縣依台聯黨團提案、桃園縣. 48.

(55) 依民進黨團提案、高雄市依立法院協商意見、屏東縣依國、親、台聯 和無盟四黨提案(中國時報,2007)。. 而根據劃分原則可計算得知各直轄市、縣(市)分配立委名額如 下,另分配步驟如圖 2-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9. i Un. v.

(56) 步驟一:確定人口基數 全國總人口數 ÷ 應選名額 73 席 22313089 ÷ 73 = 305658(人口基數). 步驟二:未達人口基數之直轄市、縣市先分配 1 名 共有 6 縣市未達人口基數 73 - 6 = 67 尚餘 67 席. 步驟三:再次確定人口基數 全國總人口數先扣除未達人口基數之六縣市總人口數 22313089 - 861927 = 21451162 21451162 ÷ 67 =320166(人口基數).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步驟四:分配其餘直轄市、縣市席次 以該直轄市、縣市人口數,除以新的人口基數,得到的 商,即為該直轄市、縣市席次,共分配 58 席 例如:2604914(台北市人口數) ÷ 320166(人口基數) 得商數 8,因此台北市得 8 席 67 - 58 = 9 尚餘 9 席.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步驟五:再分配剩餘席次 前步驟直轄市、縣市人口數,除以新的人口基數,得到 的餘數最大的九個縣市,再分配 1 席 圖 2-4:席次分配步驟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http://www.cec.gov.tw/。. (一)首先以應選名額 73 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其 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22,313,089 ÷ 73 = 305,658.7534,. 50.

(57) 因此人口基數為 305,658。. (二)縣(市)人口數未達 305,658 者,計有嘉義市、花蓮縣、 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此六縣市依憲法增修條文「每縣 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分配各得 1 席。. (三)剩下的 67 席,除尚未分配之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 21,451,162 ÷ 67 = 320,166.597,取其 320,166 為人口基數。. 立. 政 治 大. (四)以 320,166 分別除尚未分配之各直轄市、縣(市)總人口. ‧ 國. 學. 數,其所得商數之整數為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 ‧. 以上分配完成後,還剩餘 9 席。此 9 席再按各直轄市、縣(市). sit. y. Nat. a. er. io. 分配名額後之剩餘數大至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因此,高雄縣、台. n. v l 中縣、桃園縣、嘉義縣、苗栗縣、高雄市、屏東縣、南投縣、台北縣, ni Ch. engchi U. 各再增加 1 席。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請參見表 2-3。. 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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