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選舉制度是一種透過數人頭方式來達成政治權力分配的規則,現 代國家大多透過選舉程序來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礎,亦透過選舉制度而 達到政治參與的目的,在民主國家,透過定期選舉乃是政府權威合法 化的過程,而選舉制度則是將選民意志(popular will)轉換為組成

「獲得人民同意的政府」(government by consent)的規則,將選票 轉換成候選人與政黨的公職席位,因此,選舉制度可視為基本之遊戲 規則。從表面檢視,其為一種程序、技術,但若深究之,選舉制度並 非是一個中性的東西,亦非僅是單純的選舉遊戲規則,其是有取向和 傾向的(tendency),透過對選舉制度的控制和改變,可製造出不同 的政治結果和效果(political consequence)(雷競旋,1989:120)。

就微觀而言,選舉制度會左右選民的投票決策模式、候選人的競選型 態,以及政黨的競選型態及體質。就宏觀而言,選舉制度最重要的影 響是左右政黨體系之發展(施正鋒,2002)。

而我國自 1991 年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後,中央民 意代表選舉,即從補選、增額選舉進入全面改選,政黨體系成為薩托 利 ( Giovanni Sartori ) 所 謂 「 競 爭 性 政 黨 體 系 」( Sartori,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76:217-221)。而過去由於我國立委選舉所主要採用的「複數選區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 Single Non Transferable Vote under Multi-Member Districts, SNTV-MMD, SNTV),常造成選風敗壞、偏 激取向、派系政治等諸多負面影響(吳親恩,2006:272)。有鑑於此,

立法院於 2004 年 8 月 23 日通過「席次減半」及在國內被俗稱為「單 一選區兩票制」的修憲案,並於 2005 年 6 月完成任務型國民大會代 表複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其中條文規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 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 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 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 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根據增修條文的內容,可知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重要設計原 則如下:

(一)區域立法委員: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73 席,

每一選區規模均為 1 席,其為「單一選區」(SMD),而〈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 67 條第 1 項1則補充規定其「當 選標準」為「相對多數決」。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增修條文僅規定「平地原住民」與「山 地原住民」各 3 席,但並未明確規範採取何種選舉制度。復根據〈選 罷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2觀之,顯然有意維持「複數選區單 記非讓渡法」(SNTV)。

(三)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憲法增修條文明訂 選舉制度為「政黨比例代表制」(PR),同時,政黨門檻為 5%以上的 得票率。然而〈選罷法〉第 24 條第 4 項並進一步增訂,政黨提名不 分區候選人的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四款之一:

「1.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 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

1 〈選罷法〉第 67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 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2 〈選罷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 住民為選舉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 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2.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 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3.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 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4.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數達十人以上,且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依據這些內容,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顯然屬於學術研究中所 稱的「混合制」(mixed system),更精確的說,是一種「傾向多數代 表 制 的 混 合 式 選 舉 制 度 」 (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 MMM) , 此 即 在 台 灣 一 般 被 稱 為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Single constituency / two-ballot system)的選舉制度。3

而在「單一選區兩票制」付諸實現之前,學術界與政治實務界針

3 「單一選區」(single member district)與「兩票制」(two votes system)係兩種不同概念,

前者俗稱小選區制,每個選區只選出 1 人,後者乃指選民在選舉中得以同時進行兩項投票行 為,第一票在「單一選區」中直接投給特定候選人,第二票則是在「比例代表制」中投給政黨,

在國內常將其合併在一起,最主要原因在於當初提出推動兩票制之政黨,認為應針對中央民代 的選舉制度改革增修憲法增修條文,先賦與單一選區的立法法源,嗣後再修改選罷法,改為兩 票制的選舉制度,久而久之便將「單一選區」與「兩票制」合併指稱為我國的混合制,參見:

〈林志嘉、趙永清將推動單一選區兩票制〉,《聯合報》,1994 年 12 月 23 日,版 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對此議題已多有討論,而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為我國首次採用「單 一選區兩票制」,其結果亦已於 2008 年 1 月 12 日產生。由於過去我 國針對「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影響研究多屬理論推導,缺乏實際經驗 數據,因而引發更進一步研究的動機。

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包括:

1、分析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由來,並與原選舉制度「複 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作比較。

2、綜合過去國內有關「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研究,從理論層面 探討其對我國政黨體系之可能影響。

3、檢視相關論述與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資料,從理論評析與實 際運作層面相互驗證,探討理論與實務之間的異同,及其可能之影響 因素。

4、評估我國新選舉制度「單一選區兩票制」未來可能的發展動 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