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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文是洪武三十一年元月,明太祖與戶部尚書郁新有關塞北軍儲情況的對話。
對話中,值得注意的要點有二:其一,迄洪武三十一年,官定「塞北軍儲」數額仍未 齊備。當時官定「塞北軍儲要地」,有北平行都司的大寧與開平,山西行都司的東勝,
陝西行都司的西河與甘肅。其中,大寧的儲粟62萬石有餘(已敷額數),開平僅有儲粟 2萬多石(官定額度是40萬石),西河與東勝仍未見軍儲,而甘肅儲粟15萬石有餘(官 定額度是50萬石)。由此可知,迄洪武三十一年,明廷的「塞北軍儲制度」,正在推動 之中,但塞北軍儲的官定數額,仍未完全達成。其二,由於「塞北民戶」不多,難以 實施「塞北糧輸塞北」以充軍食的政策;而「塞北軍屯」約足自食,尚無餘糧可充軍 明蒙戰爭初期,明廷亦曾使用「鹽課支邊」與「北糧趨運輸邊」的辦法,以充北邊軍 食。但至洪武十七年,明廷建立「北邊軍儲制度」以後,「塞南軍糧」的供應問題才趨 於鞏固。明蒙戰爭結束後,「塞北軍糧缺口」的供應問題再度浮現,明廷又以「鹽課支 邊」與「北糧趨運輸邊」之法濟之,但此非長治久安之計。因此,明廷乃試圖仿照「塞 南軍儲制度」的辦法,俾建立「塞北軍儲制度」。
479 「上以山西大同、蔚、朔、雁門諸衛軍士月給糧餉,有司役民轉輸,難苦不勝。」參見《明太祖實錄》,
卷231,頁3b-4a,洪武二十七年元月戊辰條 。
480 「戶部尚書郁新言:近置開平衛,軍士糧餉皆仰給於北平,道路遼遠,所費不貲。宜廣募商人於開平納米,
以淮浙鹽償之,庶免轉輸之費。從之。」參見《明太祖實錄》,卷247,頁1b,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丁巳條。
481 《明太祖實錄》,卷256,頁1a-1b,洪武三十一年元月壬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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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故明廷乃以「納糧塞北與之鹽」的辦法,以充塞北軍儲。
小結
洪武十九年,明廷發動出塞遠征蒙古戰爭以前,其北邊軍事防線,主要集中在北 宋封疆所在、燕雲十六州和遼東之地。這條軍事防線的衛所佈置與軍糧供應制度,經 過十多年的經營,至洪武十七年,已大致佈建完成,且形成軍儲二年以上的制度,「塞 南軍糧」供應無虞。明蒙戰爭結束(洪武二十一年)後,北方蒙元勢力的邊患問題大 致解決後,明廷又於塞北地區增置了不少衛所,以鞏固塞北邊防,則「塞北軍糧」如 何供給,乃形成新的問題。
根據本章的研究可知,明蒙戰爭結束後,基於「養兵不病於農」的治國理念,洪 武晚期(洪武二十二年至三十一年)的北邊軍屯自食政策,有趨於嚴格化的情況,其 政策目標在於北邊軍糧的完全「自給自足」。因此,明廷逐漸提高北邊「屯軍」的比例,
至洪武三十一年,北邊軍糧已達成「軍屯自食」的政策要求。而基於「為君者,當以 養民為務」的施政理念,明太祖也逐步裁減「戶部支邊」的運作,其中,「北糧輸邊」
的數額逐步縮減,而「寶鈔支付北邊軍糧」的政策,則停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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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1328-1398)發動北征蒙古的戰爭,將蒙元勢力逐出塞 北之外,奠定了明帝國版圖的根本,並構築了北邊衛所防線以鞏固邊防,此為學界共 識。明代衛所兵制的特點之一,是軍隊屯田,自給自足。根據《明史.食貨志》的說 法,明初邊軍糧食多靠軍屯自食支應,若有不足則輔以鹽糧,故軍民胥裕,上下交足,
這是我們對於明初北邊軍糧供應問題的一般印象。
然而上述說法是否適合描述洪武朝北邊軍糧的供應情形,卻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 題。原因是,蒙元畢竟是十三至十四世紀全世界最重要的軍事強權之一,元廷退出塞 北以後,尚擁有一定的軍事戰鬥力,也未放棄「大元」皇帝的身份,至洪武二十一年
(1388)明軍擊潰元主脫古思帖木兒勢力以前,明蒙之間仍處在高度緊張的戰爭情勢 之中。換言之,當時北邊明軍的主要任務是「守城」或「出城作戰」,屯田並非當務之 急,因此,《明史.食貨志》有關邊軍糧食主要依賴「軍屯自食」的說法,是否適用於 洪武朝的明蒙戰爭時期(洪武元年至二十一年),應予深究。
前輩學者有關洪武朝北邊軍屯自食情況的研究,吳晗、王毓銓與黃仁宇的意見值 得重視。吳晗的〈明代的軍兵〉主要引用《明史.食貨志》的見解,認為洪武朝北邊 軍糧主要依靠軍屯自食解決,若有不足,則輔以「開中法」,由戶部召商納糧北邊予以 補足。王毓銓看了《萬曆大明會典.屯田》的記載,及《明太祖實錄》、《大誥》、《蘇 州府志》、《遼東志》等材料後發現,除了吳 晗提到的「軍屯自食」及「鹽糧支邊」以 外,洪武時期的直隸蘇州府、山西民戶與陝西民戶,皆有輸運稅糧到北邊以充軍食的 記載,可見「軍屯自食」與「鹽糧輸邊」以外,戶部另有挹注北邊軍糧的運作。但從 王氏 《明代的軍屯.建置》的文章脈絡可知,王毓銓雖然認為吳晗高估了洪武朝北邊 軍屯自食的成效,但他仍肯定「軍屯自食」解決了北邊軍糧供應的主要問題。
不過,黃仁宇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的財政與稅收》則持不同看法。黃氏認為今 人主要透過晚明學者論述以理解明初軍屯史事的作法並不恰當,理由是從明初社會生 產的條件觀察可知,晚明學者似乎高估了洪武朝和永樂朝「軍屯子粒」的生產量,當 時北邊軍糧主要依賴「民運糧」供應,並非軍屯自食。由此可知,學界對於洪武朝北 邊軍屯自食成效的評估仍存在歧異之處,有待後人深究。
.140.
根據本文的研究,雖然明太祖十分重視衛所軍屯自食的工作,但在明蒙戰爭情勢 干擾下,洪武七年(1374)以前,北邊軍屯成效不彰,七年後,明太祖乃要求「董兵 屯田」,以加強軍屯的力度,並逐步奠定了軍屯的基礎;但北邊軍屯長期受到明蒙戰爭 的影響,軍屯自食政策不易落實,因此明蒙戰爭期間北邊軍屯自食的比例不高。
本文考察了洪武七年山西大同軍屯與洪武十九年遼東軍屯的資料發現,是時軍屯 自食比例僅在三成上下;以遼東軍屯為例,當時遼東「屯軍」比例約三成有餘,而「正 軍」(守城或出城作戰的軍士)比例仍達六成以上。可見過往學界對於明蒙戰爭時期軍 屯以供給北邊軍糧重要性的估計過高,而對於戰爭時期朝廷仍須承擔供應北邊軍糧責 任的估計不足。依據本文的分析,明蒙戰爭時期,軍屯以外的北邊軍糧缺口仍有七成 左右。
本文另考察了明蒙戰爭結束後(洪武二十二年至三十一年)的北邊軍屯情況,發 現《明史.食貨志》有關邊軍糧食主要依賴軍屯自食解決,並輔以鹽糧以濟之的說法,
與是時情況較為接近。根據本文的探討,戰後明太祖以塞北無事為由,開始嚴格要求 落實北邊軍屯自食的政策,其中,洪武二十一年十月起,明廷要求北邊軍士「五成屯 田,五成守城」,換言之,當時北邊「屯軍」與「正軍」比例各占一半;至洪武二十五 年,明太祖又提高北邊「屯軍」比例為七成,「正軍」僅剩三成;除此以外,明廷另建 立全部由「屯軍」組成的「屯衛」,冀望能達到完全軍屯自食的目的。從以上軍屯政策 的脈絡可知,洪武晚期太祖要求北邊軍屯自食的政策已趨於嚴格化,此與戰爭時期軍 屯政策的強度明顯有別。
在太祖嚴格督促下,靠近中原的北平都司、山西都司與陝西都司,先達到了完全 軍屯自食的目標;而位於塞北的北平行都司(大寧都司)、陝西行都司與遼東都司,也 分別於洪武二十五年,洪武三十年與洪武三十一年,達到了朝廷的要求。本文透過有 關戶部支應北邊軍糧缺口的討論,亦發現明蒙戰爭結束後,戶部明顯裁減了供應北邊 軍糧的支出。由此可見,《明史.食貨志》有關邊軍糧食主要仰賴軍屯自食解決的說法,
較適合描述洪武晚期的情況,至於明蒙戰爭時期的北邊軍屯自食情形,則另當別論。
依照洪武朝官制規定,明蒙戰爭時期北邊軍糧缺口應由戶部設法補足,則戶部如 何填補此一巨大軍糧缺口,亦為本文的研究重點之一。洪武朝戶部的稅收以「田賦」
為大宗,由於中國農業經濟重心的持續向南轉移,及元明鼎革戰爭對於北方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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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破壞,故明太祖發動北征蒙元的戰爭以前,當時中國「田賦」收入已明顯呈現 南多北少的情況。學界一般認為,明太祖令戶部在北方大興屯田,並有蠲免稅賦以振 興農業的政策,是洪武朝北方社會經濟得以快速恢復的重要原因。易言之,若北方田 賦稅收能快速恢復,自然可以就近供輸北邊軍糧。
誠如本文的分析,明蒙戰爭時期,軍屯以外的北邊軍糧不足仍約七成之多,戶部 自洪武元年起,便須承擔供應北方軍糧的主要責任。但明太祖在北方大興屯田始於洪 武三年,洪武朝的屯田享有蠲免稅賦三至四年的政策優惠,由此可知,戶部始課北方 屯田稅糧的時間,至少在洪武七年以後,則洪武七年以前,戶部如何解決北邊軍糧供 應短缺的問題,應予追究。況且戶部若推動蠲免稅賦以提振北方農業的政策,將失去 北方田賦的收入,則戶部如何保證北邊軍糧供給之不輟,亦值得注意。
根據本文的討論,明太祖遣兵至北方征討蒙元勢力的時期(洪武元年至三年),北 方身處戰區,且糧產未豐,故明廷主要依賴南方「田賦」的北輸,以供給北征明軍的 軍糧。根據《明太祖實錄》記載,洪武元年,戶部自南方府州縣徵集300萬石稅糧北輸 以充軍食。除此之外,明太祖並令將華北戰場繳獲的糧食撥予軍用,其中最大一筆是
根據本文的討論,明太祖遣兵至北方征討蒙元勢力的時期(洪武元年至三年),北 方身處戰區,且糧產未豐,故明廷主要依賴南方「田賦」的北輸,以供給北征明軍的 軍糧。根據《明太祖實錄》記載,洪武元年,戶部自南方府州縣徵集300萬石稅糧北輸 以充軍食。除此之外,明太祖並令將華北戰場繳獲的糧食撥予軍用,其中最大一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