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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晚期北邊軍衛增設的加速,始自洪武二十五年。上引文是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
425 本文所謂的「北邊軍衛」,包含「塞南軍衛」(明廷發動出塞遠征蒙古戰爭以前,在北邊防線已見設的軍 衛),與「塞北軍衛」(「塞南軍衛」防線以北的軍衛)。所謂塞北都司,包含陝西都司外圍的河西走廊地區 與寧夏地區(陝西行都司),山西都司以北的大同都司(山西行都司),北平都司以北的大寧都司(北平行都 司),及遼東都司以西的遼西地區(廣寧)。至於明蒙戰爭結束後,非於塞北地區增置的軍衛,則以「塞南軍 衛」視之。
426 《明太祖實錄》,卷208,頁1b-2a,洪武二十四年三月丁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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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試舉人的題目,頗能反映太祖對於當時北方邊防的態度。太祖自述:「今欲乘機絕遠 戍,垂衣以治;又恐蠻貊生齒之繁,不數十年後為中國患。」因此,自洪武二十五年 起,明廷又展開新一波設置北邊軍衛的活動。以山西塞北軍衛的增置為例,據洪武二 十五年八月的《明太祖實錄》記載:
上以山西大同等處宜立軍衛屯田守禦,乃諭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等曰:
「屯田守邊,今之良法。而寓兵於農,亦古之令制。與其養兵以困?曷若使民 力耕而自衛,爾等宜往山西布政司集有司耆老諭以朕意。」乃分命開國公常昇、
定遠侯王弼、全寧侯孫恪、鳳翔侯張龍、永平侯謝成、江陰侯吳高、會寧侯張 溫、宣寧侯曹泰、徽先伯桑敬、都督陳俊、蔣義、李勝、馬鑑往平陽府,安慶 侯仇正、懷遠侯曹興、安陸侯吳傑、西侯、都督孫彥、謝熊、袁洪、商暠、徐 禮、劉德,指揮李茂之往太原等府,閱民戶四丁以上者籍其一為軍,蠲其徭役,
分隸各衛,赴大同等處開耕屯田。東勝立五衛,大同在城立五衛,大同迤東立 六衛,衛五千六百人,仍戒其各慎乃事,毋擾於民。427
然而,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成書的《諸司職掌》,並未記載洪武二十五年以後,大同 軍衛的增置情況。而從《正德大明會典》、《萬曆大明會典》和《明史》的相關記載中,
亦難探明洪武晚期大同添置軍衛的情形。
太祖認為,山西大同等塞外之處,宜立軍衛,屯田守禦。乃藉山西民戶為軍,蠲其徭 役,分隸各衛,赴大同等處開耕屯田。東勝立五衛,大同在城立五衛,大同迤東立六 衛。依據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的上諭,則明廷將在大同都司增置十六個軍衛 。相較之下,
明蒙戰爭(洪武二十一年)以前,明廷的大同軍衛僅五;洪武二十二至二十四年間,
大同並未增設軍衛。由此可知,洪武朝的大同軍衛,逾七成以上置於洪武二十五年以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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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明太祖實錄》,卷220,頁2b-3a,洪武二十五年八月丁卯條。
428 《明史》和《萬曆大明會典》有關《諸司職掌》後北邊軍衛的記載,皆因襲《正德大明會典》的記載。而
《正德會典》則以「後定天下都司衛所」,概括記載《諸司職掌》後至《正德會典》編纂前,前後共約一百多 年間,北邊衛所更易的情況。《正德會典》的相關記載,參見(明)李東陽等纂,山根幸夫解題,《正德大明 會典》,第二冊,卷108,〈兵部三.職方清吏司〉,頁448-471。
相同的困擾,也出現在洪武晚期的廣寧諸 衛(遼東都司)、大寧軍衛(北平都司)與陝西諸衛的增置問題之上。惟根據《明太祖 實錄》記載,《諸司職掌》成書後,洪武二十五年至三十一年間,明廷於北邊增設軍衛 並不少。而洪武晚期所建置的北邊軍衛體系,又是洪武朝北方邊防體系之中,不可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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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的骨幹力量。因此,本文擬以《明太祖實錄》的記載為主,重建洪武二十五年至三 十一年北邊新置軍衛的情況。(有關洪武二十五年至三十一年北邊設置軍衛的情況,見 表4-3與表4-4)
表4-3:洪武25-31年北邊軍衛增置一覽表
年代 北平軍衛 山西軍衛 陝西軍衛 遼東軍衛
洪武25年 寧夏三屯衛
甘州中衛 甘州右衛 甘州中中衛
洪武26年 營州前屯衛 大同左護衛 甘州左護衛 廣寧五屯衛 營州右屯衛 大同右護衛 寧夏後衛 廣寧五衛 營州中屯衛 大同東十衛
營州左屯衛 大同西七衛
洪武28年 大同五屯衛 甘州右護衛 廣寧左護衛 廣寧右護衛 洪武29年 開平五屯衛
洪武31年 瀋陽中屯衛
資料來源:《明太祖實錄》。北平軍衛,卷225,頁2b;卷246,頁1a;頁6a-6b。山西軍 衛,卷224,頁3b-4a;卷225,頁1a;卷241,頁4a。陝西軍衛,卷229,頁1b;卷238,
頁3a。遼東軍衛,卷224,頁2b;卷238,頁3a;卷257,頁5a。
說明:本表僅統計新增軍衛,新增千戶所則未予統計。洪武二十六年明廷於大同都司 添設軍衛十七,其中,大同以東十個,大同以西七個。大同東十衛,分別指大同後衛、
東勝左衛、東勝右衛、陽和衛、天城衛、懷安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宣府左衛和 宣府右衛。大同西七衛,分別指高山衛、鎮朔衛、定邊衛、玉林衛、雲川衛、鎮虜衛 和宣德衛。開平五屯衛,指開平中、左、右、前、後五屯衛。大同五屯衛,指大同中、
左、右、前、後五屯衛。廣寧五衛,指廣寧中、左、右、前、後五衛。寧夏三屯衛,
指寧夏中、左、右三屯衛。
表4-4:洪武24-31年北邊軍衛數量變化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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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北平軍衛 山西軍衛 陝西軍衛 遼東軍衛 總計
洪武24年 30 14 33 16 93
洪武25-31年新增 9 24 9 13 55
合計 39 38 42 29 148
資料來源:據表4-2與表4-3的內容製作而成。
由表4-3與表4-4可知,洪武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的五年間,明廷又於塞北添置了52 個軍衛;洪武三十一年再設軍衛一;若加計洪武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新置北邊軍衛16,
則明蒙戰爭結束後,明廷共置北邊軍衛69。此一數目,與戰爭結束前(洪武元年至二 十一年),明廷在北邊共置軍衛79相較,其軍隊數量已在伯仲之間。更何況,洪武二十 年,明廷置大寧軍衛六,亦屬北平的「塞北軍衛」。簡言之,迄洪武三十一年為止,明 廷在北邊共置軍衛148,以單一軍衛有兵約5600人計,則北邊軍力逾80萬人。其中約有 一半設置於明蒙戰爭結束以前,主要分佈在原北宋版圖之內,與燕雲十六州之地,及 部份遼東地區;另有一半則添置於洪武二十二年以後,舉凡遼東、北平、山西和陝西 等四大都司之塞外,皆見設諸多「塞北軍衛」,以屏蔽北疆。
另以北邊四都司的軍衛分佈而言,據表4-2可知,明蒙戰爭期間(洪武二十一年以 前),北平和陝西各有軍衛25和26,有兵皆逾14萬人,429佈防軍力較多;而山西和遼東 的軍衛各為13與15,有兵各約8萬人上下,佈防軍力較少。然而,經過洪武晚期的重新 部署,迄洪武三十一年,據表4-2可知,北平、山西和陝西的軍衛,各自增為39、38與 42,有兵各逾21萬人,北邊防禦軍力明顯提高。430
429 以北平軍士數量為例,其軍士數量時有變動。洪武二十一年五月,北平軍士約15萬多人。洪武二十二年四 月,「詔兵部覈實北平都指揮使司并三都司燕山左護等衛編伍軍士,凡一十三萬九千八百人。」參見《明太祖 實錄》,卷190,頁5b,洪武二十一年五月戊子條;卷196,頁1b,洪武二十二年四月甲辰條。
430 以陝西軍士數量為例,洪武二十四年三月,長興侯耿炳文還自陝西,上奏簡閱陝西兵士之數,凡23萬餘人。
遠高於表〈4-2〉的估計。參見《明太祖實錄》,卷208,頁2a,洪武二十四年三月庚子條。由此可知,洪武晚 期,陝西軍士的數量添加甚多。
而遼東軍衛有29,有兵亦逾16萬人,
邊防兵力亦有增強。(洪武晚期塞北軍衛之設置形勢,亦可參見圖4-1)
圖4-1:洪武晚期的北邊疆域及其軍衛設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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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筆者根據下述資料繪製本圖。塞南軍衛分佈情況,參見〈圖3-3〉。洪武晚 期塞北軍衛的增置情況,參見表4-1與表4-2。至於塞北軍衛的地理分佈形勢,參見譚 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七冊,明時期全圖(一),頁40-41;北平行都司、
山西行都司與陝西行都司的軍衛設置與地理分佈,見頁44-45;頁56;頁61。
說明:本表僅統計新增軍衛,新增千戶所則未予統計。洪武二十六年明廷於大同都司 添設軍衛十七,其中,大同以東十個,大同以西七個。大同東十衛,分別指大同後衛、
東勝左衛、東勝右衛、陽和衛、天城衛、懷安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宣府左衛和 宣府右衛。大同西七衛,分別指高山衛、鎮朔衛、定邊衛、玉林衛、雲川衛、鎮虜衛 和宣德衛。開平五屯衛,指開平中、左、右、前、後五屯衛。大同五屯衛,指大同中、
左、右、前、後五屯衛。廣寧五衛,指廣寧中、左、右、前、後五衛。寧夏三屯衛,
指寧中、左、右三屯衛。
由圖4-1可知,明蒙戰爭結束以前,明廷的北邊軍衛主要分佈在北宋封疆,燕雲十 六州和部份遼東地區;而明蒙戰爭結束後,明廷乃向塞北地區大幅擴充軍力,並設置 許多軍衛以為守禦。舉凡河西走廊以北,黃河的河套以北,大同都司以北,北平都司 以北,及遼西的廣寧附近,明太祖皆佈建了大量的軍衛,以鞏固北方的邊防。「塞北軍 衛」的增設,使明廷的北方邊防,外有新置「塞北軍衛」之屏障,內有「塞南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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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緩衝,這種有外有內的二層防線,既分立,又連動,使北邊防線益加穩固。從太祖 北方邊防的佈建方式可知,其假想敵仍為蒙元勢力的殘餘;至於遼東以北的女真人,
太祖則未再增設軍衛以防衛之。
圖4-2:洪武時期北邊各都司軍衛設置累計圖
.121.
.122.
資料來源:據表2-1、表2-2、表2-3、表2-4、表4-1、表4-3製作而成。
圖4-3:洪武時期北邊軍衛設置累計圖
資料來源:據表2-1、表2-2、表2-3、表2-4、表4-1、表4-3製作而成。
第二節 軍屯自食的嚴格化
養兵而不病於農者,莫若屯田。今海宇寧謚,邊境無虞,若但使兵坐食於農,
農必受弊,非長治久安之術。其令天下衛所督兵屯種,庶幾兵農兼務,國用以 舒。古之良將趙充國軍皆以此策勛當時,垂名後世。其藩鎮諸將,務在程督,
使之盡力于耕作,以足軍儲,則以繼美於古人矣。爾都督府其申諭之。…命五 軍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衛所係衝要、都會及王府護衛軍士,以十之五屯田,
使之盡力于耕作,以足軍儲,則以繼美於古人矣。爾都督府其申諭之。…命五 軍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衛所係衝要、都會及王府護衛軍士,以十之五屯田,